律抉择复注·应学法论解释

145 段

应学法部分的详细解释

1870像这样说明了应应悔过的判定之后,接着为了说明随后诵出的应学法条的判定,所以说“凡是不恭敬地……”等。“凡”是指长老、新比丘或中年比丘。这里,“不恭敬”是指故意犯戒,以及在拿取下衣等衣物时不用心、不努力。“或在后面”这里,“或”字包含了“或见到”这一情况。“而它的”这里,“而”字是用来连接下文将要说的内容。

1871不只是按前面说的方式穿才犯恶作,按犍度里讲的“象鼻式”等做法来穿也犯恶作,所以经文说“象鼻等”这些话。象鼻式等穿法,后面《小事犍度》里会讲清楚。“周圆”就是把四周弄匀称、弄圆整。“应穿”就是应当穿、应当披上的意思。

1872从膝盖以下这一句里,还省略了“从小腿骨顶端开始”这部分。所谓“八指量”,老师们说:是按木匠手指量的八个手指宽。为了把注释——“如果是小腿瘦、或者小腿肚肉很厚的人,为了让他穿着合身,从膝盖再往下超过八指来穿,也是可以的”——也收摄进来,所以才说“少于这个就不可以”。

18731873. 不是故意把下衣穿得不周圆的人,无犯。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下面也一样。“不是故意”是指:并不是存着“我要把下衣穿得不周圆”这样的念头,而是本来想“我要把下衣穿得周圆”,结果没做到,把下衣穿得不周圆,这样无犯。“失念”是指:心在别的事情上,也那样穿,无犯。“不了知”是指:完全不知道怎样把下衣穿得周圆,这样无犯。不过,穿下衣的规矩还是应该学。即使已经学过规矩,如果不知道“已经提上去了”或者“已经放下来了”,这样也无犯。“患病”是指:小腿或脚上有疮,把下衣提起来或放下去穿,无犯。这里说的“脚”,指的是脚附近。“在危难时”是指:有野兽或盗贼追赶,在这样的危难中,无犯。

周圆穿着规定的详细解释。

1874把两个边角弄平齐:是指偏袒一肩披衣时,在背后和腹部两侧垂下来的两个边角,弄得像象背上的肿包那样平齐。“弄成周圆”:就是同一个意思的另一种说法。“恭敬地”:这是对阳性抽象名词的说明。“应当恭敬地披着”:这是接续前面的说法,意思是应当怀着恭敬来披衣。“如果不这样做”:是指虽然对披衣的规矩生起了恭敬,却还是没有这样披衣的人。

1875“我将周圆地穿着”或“我将周圆地披着”这两条学处,因为文中没有特别区分而只说“于俗家间”,所以说“没有区分地说”。这两条学处既然是没有区分地宣说的,因此不论在俗家还是在精舍,都应当做成周圆,这就是句子的意思。“家”就是指俗家。“或在精舍”,是就礼敬佛陀等时候说的。“应作成周圆”,意思是应当只以周圆的方式穿着、披着。

第二。

1876把两个角弄平齐,这是连接关系。而用衣料边缘盖住脖子,这是接续说明。

1877同样地,“不作”是指没有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去做。“两腋尖”是指两个腋窝的顶端。“以及胸”是指胸部。“敞开”是指不加遮盖。“随意”是指随自己的意愿。“行”在这里要补上“在俗家之间”。所谓俗家之间,不管是在村落还是在精舍,都是指居士煮饭、吃饭后居住的地方。

第三。

1878-9“从腕带”这一说法,也应与“从下面”连接起来理解。“已到住处者”这里,省略了“敞开身体坐着”这一句。所谓“已到住处者”,就是为了过夜而前去的人。由此说明:为了住宿而进入人家屋内时,应当把自己遮盖严实再进去。也正是由此说明:对于已经到住处的人,来到他跟前,随意走动并没有过失。因此《甘提巴达》中说:“即使只住一天,到已住下来的人跟前,随意走动也是可以的,更何况对已经决定住四五天的比丘,到他跟前去呢。”

第四。

1880“善调伏”的意思是:完全不玩弄手脚,因此得到很好的调伏。

第五。

18811881. 因为要配合偈颂的格式,把“具念”拉长成了“具念者”。所谓“不变动”,是指不夹杂四处张望。所谓“轭量”,是说它的量是一轭,车轭是四肘的长度,指的就是那么大的范围。所谓“观者”,就是观看的人。“比丘应垂目”这一句,是这样断词的。

18821882. “在俗家之间,无论站在任何一个地方”是这样连接的。虽然这样说,但如果有那样的障碍,正在行走时也可以观察。不过,“站在一个地方”这里,正在行走时也的确可以观察有没有危险。“如于村落中供养”等语,是《结节》中说的。而“亦”字是“然而”的意思,就是说然而可以观察。

1883因为不恭敬,所以朝各个方向、朝着楼阁、尖顶阁和街道东张西望。

第七。

1884“从一侧”是指从一边的肩顶来说。“从两侧”是指从两边的肩顶来说。“在门柱以内”是指从村门的门柱以内,也就是所说的在家中。

第九。

1885同样地,在像那样坐着的时候,也就是坐在门柱内侧的时候。取出水瓶的人,不应该把衣袍掀起,而应该把水瓶递过去——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所谓“水瓶”,只是举一个例子而已。在滤水器之类的事情上,也是同样的道理。

第十。

第一品。

1886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既不能去,也不能坐。“及”这个字是把动作合在一起说。在“可笑的事物”中,指的是让人发笑的原因。“只是微笑”,指的是轻轻的笑。

第一和第二。

1887“以小声”是指与这样的小声相应:“怎样算小声?在一座十二肘长的屋子里,僧团长老坐在前端,第二长老坐在中间,第三长老坐在末端。这样坐着时,僧团长老与第二长老商议,第二长老既能听到他的声音,也能辨别语义;而第三长老只能听到声音,不能辨别语义。到这一步就算小声。”如果第三长老也能辨别语义,那就叫大声。

第三。

1888摇动身体,就是反复晃动身体。上面这些情况也按同样方式理解。因为已经说过手的特征,所以“臂”应当理解为从手腕一直到肩膀顶端的那一段。

1889把身体挺直,就是摆正、竖直。应当坐下,就是应该安坐。“以平稳的威仪”,这是分词断句。

1890这里的工具格表达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跟行走有关的学处里,因为不可能有行走,所以他说“在与坐相应的学处中”。

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

第二品。

1891把手臂弯起来叉在腰上,就是把手肘弯曲,把手放在腰的一侧或两侧。正如论中所说:“所谓叉腰,就是把手臂弯曲、把手放在腰上,形成叉腰的姿势。”或者也可以连着理解为:以蹲踞的姿势行走。所谓蹲踞,就是抬起脚跟、用脚尖走路,或者抬起脚尖、只用脚跟接触地面走路。

1892“布盘腿”指的是用绑带系腿坐。如果有人在俗家屋里这样坐,就犯恶作。这是连接说明。

1893“第二”是指“我不应叉腰坐在俗家内”这条学处。“第四”是指“我不应覆头坐在俗家内”这条学处。“第六”是指“不应盘腿坐在俗家内”等学处。这样,就说明了这二十六条与沙门行仪相称、合宜的学处。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

1894有智慧的比丘应当恭敬地、带着正念、保持钵想,像接受平等的汤食一样接受钵食——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如此,这首偈颂统摄了三条学处。“恭敬地”是指建立起正念。“带着正念”这一说法,是“恭敬地”这个词的含义。因为在注疏中说“建立起正念”。对钵的想就是钵想,他具有这种想,所以叫“具钵想者”,意思是他的想不是散落在别处,而是系缚在自己的容器上。

1895食物的四分之一,是指食物的四分之一分量。如果拿了超过这个分量,就是恶作。

1896“味味”本来该说成“味味”,但为了偈颂的句式结构,就说成“味味”。除了两种汤以外,剩下的盐汤、菜汤、汤菜、鱼汤、肉汁等,应当知道就是“味味”。在这里,有人说“盐汤”是指酸奶做成的乳制品;另一些人说是指一种副食调制食品;还有人说是任何一种纯净的酸浆、酪浆之类的汁液。通过“菜汤”这个说法,已经包括了用各种汤菜蔬菜做成的副食调制食品。“肉汁等”的“等”字,应当看到它涵盖了其余一切副食调制食品。“亲族等”这里,省略了“拿取他们所有的”。“为了其他目的”这里,省略了“拿取为此所做的”。“用财物”这里,省略了“自己的”“买来的”“拿取”。意思是:拿取亲族等所有的东西,拿取为其他目的所做的东西,拿取用自己财物买来的东西,都不犯戒。

第七、第八、第九。

1897对于已决意、已得手的钵,应当理解为:要按钵口内侧刻线的量把它装满后取用。这是句子的连接关系。

1898说明了无犯的范围之后,为了说明有犯的范围,而说“于彼”等语。“于彼”是指对于适于决意的钵。说“作堆积”时,此处省略了“正在被施与”。如果像所说的那样,以超越刻线的方式,取用正在被施与、已作堆积的食物,则犯恶作,这是其中的关联。由此可知:禁止先将适于决意的钵堆积后再受取,以及先受取钵后再受取已堆积的食物。

1899三种有时限的食物,只要堆成一堆,就可以接受。这是整句的连接方式。接下来“其余”那段,说的是不适合用来作决意的钵。“一切”那段是说,四种有时限的食物堆成一堆,都是允许的。这是整句的连接方式。

1900这里“送”字后面省略了“比丘们”。句子应这样理解:如果比丘送给比丘们。为了说明注疏中“可以送到精舍”的用意,通过“比丘们”这个说法,表明在没有舍弃接受的情况下,由比丘亲自送去的,接受的比丘们不犯戒。否则就该知道,只说“可以装满”就已经足够了。

1901被抛入:指从钵口边缘高高举起后,抛进中间。果等:用“等”这个字也把米饭之类包括进来。向下掉落:因为四周还有空间,被抛进去时会晃动,低于钵口的高度就往下掉。

1902“荜澄茄等”里的“等”字,包含了槟榔果等。“放好之后”是指放在饭食的顶端之后。“花鬘”就是花环。

1903“糕的”这个说法,是在表示变化关系中的属格,也就是指“糕所做的花环”。因为糕属于时限食,所以经文说“这应该是堆叠成的”。

1904因为叶片各自是容器,所以说“可以”。

1905“对他”是指对比丘说的。“然而那一切”是指前面所说的“因为堆积成塔形所以不允许”的那一切。若违犯后受取,则是已取、善取;若善受取,则是善受取。

第十。

第三品

1906上界限是词的分割。上面:在饭食的上方。界限:限度。依次序:从自己这一方的边界开始,按顺序进行。

1907这里“给予他人”当中,还缺一个“施与者”。把自己的食物给他人时,如果倒进别人的钵里,就算不按顺序、随处乱倒,也没有过失,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同样,倒额外的副食时,随处乱倒也没有过失,应当这样连接理解。为了吃而拿取的人,在这里也应该提到。所谓“额外副食”,就是副食。

第三。

1908压下顶端再吃,就有过失,这是整句的关联。依照注疏里“从顶端或从中间”这句话,这里的“顶端”是指食物的顶端。“压下去”是指用手把食物压碎。

1909“剩下的即使很少”是指哪怕剩下的一点点。“收拢之后”是指把散落在各处的东西聚拢起来。不过,把它们压到一起再吃,就没有过失——句子是这样连接的。

第五。

1910“因为想吃得更多的缘故”,是指由于想再次取食的欲望。“汤”,是指绿豆等煮成的汤。“配菜”,是指额外的菜肴。

第六。

1911关于“告知”,是指对汤和饭的告知。“或对亲属、或对已受邀请者、或为了他人的利益、或用自己的财物”——这是无犯的补充说明。即使身为病人,若以轻蔑的心态去看他人的钵,也有罪,所以说“在轻蔑中,病人也不能免除”。“轻蔑”一词,此处是表示目的义的处格。

1912“我将给”是指,看了这个人的饭食之后,心想“那里缺什么,我就给什么”,或者“我将让人给”。以轻视之心生起的嫌恶,就是嫌恶;在嫌恶中的想,就是嫌恶想;他具有这种想——这是词义解析。应当知道,没有嫌恶想的人不犯戒,这是句子的连接。

第七和第八。

1913“以他们中量”这句话,应当知道:这是按不适当的方式,否定了小的。“非过大”:因为只有过大的被否定,所以小的并不犯戒。“团”就是一口。

1914在根类嚼食等一切处,都应联系到“可嚼食的”来说。关于“果与非果”:是指小果和大果。

第九。

1915第十项里,没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第十。

第四品。

1916“未带来”这个词的含义是“还没到达口门”。就像所说的:“‘未带来’就是没有带来,意思是还没到达口门。”只说到“正在打开口门的人”时,因为“口门”这个词是带有关联性的词,为了回应“是谁的”这一疑问,用“我将打开口门”这种为自己的说法所表达的意思,应当知道就是执取自己。“及”字是“即”的意思,应当接在“未到达”上,意思是“就是还没到达”。

第一。

1917“整只手”在这里,“手”这个词应当理解为手指等部分。就像“手印”等说法那样,一个词本来用于整体,也可以用在部分上,所以哪怕只是把一根手指放进嘴里,也是不允许的。

1918说话者是比丘的。正在说话者的,就是正在讲述的。

第二和第三。

1920把食物捏成团再举起来吃的人:就是把食团举起来又举起来。在这里,吃嚼食和果实类食物都不犯戒。或者把食团咬断再吃的人:就是把食团咬断。在这里,跟嚼食和果实类一起吃,即使再加别的副食,也不犯戒。把食物塞在脸颊里存着吃的人:这里只对果实类不犯戒。

第四、第五、第六。

1921-2抖手之后才吃:这里的关联是“抖了手之后,再吃饭”。撒落饭粒:就是把饭粒撒了又撒。或者伸舌头:就是把舌头伸了又伸。或者发出“咂咂”声:就是发出“咂咂”这样的声音。第七,是在“不抖手而食”这条学处里。第八,是在“不撒落饭粒而食”这条学处里。清除残渣污物:就是去除残渣污物。

第七、第八、第九、第十。

第五品。

1923应这样理解:发出“嘶嘶”的声音吃东西是不可以的。“或者舔手的人”,就是指反复舔手再吃的人。

1924用指头取糖浆或浓粥,把指头伸进嘴里吃,也是可以的。

1925即使仅用一根手指也不应舔钵。应当这样理解:舌头连一个嘴唇也不应舔净。嘴唇外面也不该用舌头舔。粘在嘴唇上的饭粒等任何东西,要用两片嘴唇的肉夹取,再送进嘴里,这样才可以。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1926-8不应取,因为以厌恶的角度已被禁止,这是句义连接。“确实”一词是“因为”的意思,所以接下来就说“因此”。“饮水器”只是一个举例,因为螺贝等也同样不应取。或者碗,或者盘子。

“用没有食物沾染的手”是指手上没有食物沾染的那一部分。就像所说的:“如果手的某一部分没有沾到食物,用那一部分拿取,是可以的。”

如果有一部分没有沾到食物,就可以用那一部分去拿。但是,如果用手去拿时,手已经沾了食物,心里想“我要洗”或者“我要让人洗”,那就没有犯戒。

第五。

1929把饭粒取出来之后:如果钵的洗钵水里有饭粒,把饭粒取出来,然后把那洗钵水倒到村落中的房屋外,都不犯戒。把饭粒弄碎之后:如果钵的洗钵水里有饭粒,把饭粒压碎,和水搅混,让它完全变成水流一样,然后把那水倒到村落中的房屋外,都不犯戒。拿起来之后:拿起有饭粒的洗钵水,倒进受器里,不犯戒。这里应当补充理解成:把有饭粒的洗钵水从屋里拿出去,倒到村落中的房屋外,不犯戒。这里所说的受器,是指吐痰、洗手等用来盛放残食和脏水的特定容器。

第六。

1930“任何伞”是指三种伞中的任何一种。这三种伞在律藏《波逸提》里说为:白伞、草席伞、叶伞,有圆形编制的,也有条状编制的。其中,白伞是用布裹覆的白色伞。草席伞是竹篾编的伞。叶伞是用棕榈叶等随便什么材料做的。“圆形编制、条状编制”这一句,是为了说明这三种伞的骨架,因为它们既有圆形编制的,也有条状编制的。“任何”这个说法是以无所遗漏的方式涵盖一切,因此也包含了注疏中提到的特殊伞类:即使是用当地生长的杆子做成的单叶伞,也还是伞。“以手”这里省略了“不放下”。“以身”这里省略了“执取”。连起来的意思是:用肩峰等身体部位执持,同时手不放下而持伞。

如果别人替他拿着伞,或者伞插在伞座里立着,或者放在旁边立着,

伞刚一离开手,就不再算是“持伞者”,这时就可以为他说法。因为戒条中说“不应为持伞且无病的人说法”,而这里将要讲到“在一切情况下都针对无病者”,所以此处就采用了“无病者”这一限定。这里关于法的分类,应当依照《词句法》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以下也同样如此。

第七。

19311931.“持杖者”这里,拆解为“杖在手中的人”。问:杖的尺寸是多少?回答说“四肘长”等等。“中等手”是指中等身材人的手,也就是所谓的“木匠手”。

第八。

1932“持刀者”这里,分解方式也和前面说的一样。除了后面将要讲到的各种弓类和箭类之外,其余刀剑等武器都叫做刀。为了消除“即使佩带刀剑站着的人,难道不也是持刀者吗?”这种疑问,所以说“持刀者”等。“不成,刀”是词的分割。

第九。

1933-5如果有人拿着弓和箭,或者只拿弓不拿箭,或者只拿箭不拿弓,或者拿着已上弦的弓身,或者拿着已下弦的弓身,无论是站着、坐着还是躺着,只要有人对这样持弓的人宣说符合《词句法》中所说特征的真正佛法,他就犯恶作罪。这是句义衔接。不过,如果他的弓只是挂在肩上,还没有用手握住,那就没问题。因为弦和弓在一起,所以叫“已上弦”。

第十。

第六品。

1936对穿鞋的人:把脚踩进鞋里,就是穿鞋的人;这里说的就是那个穿鞋的人。怎样算“已经踩进去”呢?所以接着说“踩进去之后”等等。“踩进去之后站着”:指的是没有把趾间隙伸进伞柄,只是把脚踩进鞋里站着。“或者已经穿好”:指的是穿好鞋之后站着。这两种情况都是“对穿鞋的人”这个说法的含义。就像经文里说的:“不应该为没有生病的穿鞋的人说法。如果因为不恭敬,对已经踩进鞋里的、已经穿好的、或者已经脱掉鞋的没有生病的人说法,犯恶作罪。”

第一。

1937-40对穿鞋者也是如此:指以踏入等方式上脚穿鞋的人。就像经文里说的:“已踏入或已穿上。” “在一切处”:这是说在持伞等一切学处中都适用。“对无病者”:这句话要连接上去,其余部分照此搭配。连接起来就是:对无病而乘车的人说法,犯恶作罪。其中“乘车者”是指:如果由两个人用手臂交叉抬着走,或者除去布用竹竿抬着走,或者坐在没有套上牲口的车等乘具上,或者车已经拆散、只坐在车轮上,也都算作“乘车者”。

如果是躺着,也即使只是躺在草席上或地上,只要没有生病,就不可以为他说法——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正如(注释中)所说:“‘对卧床者’,就是指即使躺在草席上或平地上的人。”如果坐在高椅或高床上,或者站着,对躺着的人说法,是不允许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这里说的“站着”,也已经包含了“坐着”的情况。如果对躺在床上的人说法,说法的人自己也躺在床上,或者在同一高度,或者在更高处,只有这样躺着才允许说法——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941用“同样也是如此”这句话,就已经把“可以”这个意思包含进去了。

第二、第三、第四。

1942本来应该说“pallatthikāya nisinnassa”,但因为偈颂格律的关系,省略了“ya”音,所以说成“pallatthikā nisinnassa”。意思是:以瑜伽抱膝坐的姿势,或以手抱膝,或以布抱膝,无论用哪一种抱膝姿势坐着的人。关于“缠头者”:就是用布缠头,或用头巾等缠头,让发际线看不见,这样缠着头的人。

1943如果揭开头发边缘(发际)而说法,是允许的——这是这里的连接方式。通过“这就是判定”这句话,也就同时说明了“揭开头部而说法,是允许的”这一不犯戒的条款。

第五、第六、第七。

1944-5第八条里说“对坐在座位上的人”,意思是“哪怕只是铺了块布或草坐在上面的人”;第九条里说“在高座上”,意思是“就算只是坐在地面稍微高起的地方,也不该为他说法”;第十条里用“即使”等话将要讨论的判断,把这些都排除之后,因为没有什么特别要说明的差别,所以说“第八条、第九条里(有应说的内容),第十条里则什么也没有”。这里“应说”是省略的部分。年轻比丘走到长老跟前站着,如果坐在座位上的长老提问,这是补充说明的衔接。为了说明该怎么说,所以说“不过,对他旁边另一个人,知道的人应当说”。这里“对站着的人”是省略的部分。如果旁边没有其他人,那么即使是为了让他温习诵习而说,也是可以的。

第八、第九、第十。

第七品。

1946对于“前行者”这一说法,这里省略了“由后行者”。意思是:后行者不应该对前行者提出问题。如果前行者被提问,该怎么办呢?于是说“对后者”等等。

1947后面走着的人跟前面走着的人一起诵习学过的法,这是可以的——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对于并排走着的人,互相说法,这是可以的——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互相”就是指彼此。“互相”这个词就是“彼此”的同义词。

第一。

1948在车道上行走时,如果一个人沿着一条车辙走,他可以给并排沿着另一条车辙走的人说法。如果一个人走在非道路上,他也可以给并排走在非道路上的人说法——这是补充说明。“非道路”就是指不走正路。这样说明了不犯戒的情况之后,应当知道,反过来就是犯戒的情况。

第二。

1949在第三条学处中,所谓“没有应当说的情况”,意思是:对“没有生病却不站着,我要大便或小便”这条学处的判定,按照字面意思就很容易理解,所以才这样说。如果一个人正走向隐蔽的地方时,大便或小便突然排出,这叫做不是故意做的,不犯戒。这里应当看出这个差别。虽然痰和唾液已由鼻涕一并包含,但在三十二身分中另外单独列出一项,所以把学处中没有提到的也收进来,而说“大便等四法”。

1950在这里,为了说明“所谓绿色,指的就是这个”,所以说了“活树”等话。“树”只是举一个例子,因为活着的草、藤蔓等也都包括在绿色里。从“可见而去”这句话,通过反面的对比就能知道:不可见而去的不算绿色。如果是树枝垂到地面、可见而去,那这一切也都属于绿色。应当这样理解整句的意思。

1951“突然大便排出”,这是文句之间的关联。说的是那位比丘。“大便”是举例,因为小便等也一并显示出来了。关于“允许”,此处省略了“因为住在病者处”这一补充说明。

1952在稻草堆上,即在稻草垫上。此处省略了“没有得到没有绿色植物的地方的人”这一部分。“在某处”,即在干草等物的某处。他大便之后用绿色植物盖住,这是允许的。应当这样理解句子的连接。

1953“eti(进入)”是指pavisati(趣入)。“ettha(此中)”是指在这个学处里。“kheḷena eva ca(仅以唾液及)”是词句的拆分。

第三和第四。

1954在“厕所、海等水中”这一句里,用“等”这个字,把一切不能受用的水都包括进去了。正因为这样,才说“因为那些是不能受用的”,也就是只把不能受用这一点当作理由。

1955关于「水坑」这句:这里省略了「生起」这个词。「无水」指没有水的地方。「水」指可以受用的水。在这里,如果从陆地那边漫过水来,也无犯。

第五。

第八品。

1956-7为了说明杂抉择,说了“起等”这些话。应当依照接下来要讲的方式来了知“应知”。这里的“此”,是指在那些应当学处当中。“以大笑等为始的那些”,这是复合词的分解,属于依主释中的外义相应复合词,意思是与大笑、不喧哗相关的四条学处。“地、低座、站立、后、非道”——地、低座、站立、后、非道,这些词与这些学处相关联,所以是与它们相应的学处,也就是说,包含地等词的那五条学处。这里“站立”一词,因为只是取词根ṭhā的形态,所以取学处中出现的“站立”一词。本来应当说“于十”,但因为字母省略,或者因为格位颠倒,所以说成“十”。在同类劝谏中,这十条学处里,起等是相同的,这样连接理解。

这段话是在说明什么呢?这十条学处都是以劝谏为起因。在这里,每一条学处都是:造作、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这就是所要说明的内容。

1958-9“伞”等词是用来标示诸学处的词。这十一条学处在起因等方面,则与法说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应当这样连接理解。这里要说的是:这十一条学处以法说为起因,有造作也有非造作,是想解脱,是有心,是世间罪,是语业,是不善心,是苦受。

以“汤饭”一词来表示的,就是由“汤饭”这个词所标示的求取学处。因为求取学处很多,所以只特别指出这一个。“与盗军相同”的意思是:从起缘等方面来说,与盗军学处相同。这里说的是:汤饭求取学处,以盗军为起缘,是造作,是想解脱,是有心,是世间罪,是身业,是语业,是不善心,是苦受。

1960剩下的五十三条,就是其余的五十三条学处。“与第一条相同”意思是:从犯戒的起因等方面来看,与第一条波罗夷学处相同,也就是说,与第一条波罗夷的起因等情形相似。“在灾难时无犯”这是断句。所谓灾难,是指穿好下衣、披好上衣行走时,遇到盗贼等灾祸。“亦”这个字,还包括渡河等情况。“在一切应学处中”,这是就大多数情况来说的。

1961“我不会以挑剔的心态去看别人的钵”等等这些说法,由于这个无犯的类别根本不可能成立,所以没有出现在圣典里。不过,对它们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如实认定犯戒。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在《律抉择复注》中

《学处论》的注释讲解完毕。

1962如果有人了解了这个抉择并安住其中,他确实会在律中变得通达无畏,内心得到调伏,也不容易被别人驳倒。因此,基于这个理由,应当持续不断地专注学习这个律的抉择——这就是文句的连接方式。

在这里,由于明白了这个抉择,要从义理、文句和抉择三个方面,认真地去了解这个律的抉择——它是一切世间和出世间功德成就的根源。所谓“通达者”,怯弱就是怯弱,远离了那种怯弱,所以叫通达者;也就是说,在律藏的学习和犯戒等的分别上,无所畏惧、没有疑惑。不只是知道这个有这些好处,而且心得调伏,意思是心得到控制。所谓“彼”,就是认真了解了这个抉择之后安住的比丘。所谓“他人”,就是不了解这个的其他人。所谓“不为所轻易摧伏”,就是不可被征服。

因此,因为具备在律中精通等一切功德的缘故。确实(hi)就是由于(yasmā)的意思。应学,就是通过读诵、听闻等方式来学习,意思是应当受持。用恒常这个词表明:就像在一切处所修业处一样,这里也应当恒常精勤。散乱的人无法如实通达,为了对治这一点而令心趣入一境性,所以说心一境,意思是在善巧地抉择律时安住、确立,心得一境。正如所说:此法是不散乱者的法,不是散乱者的法。

1963为了让这部论以另一种方式说明这首偈颂已经讲过的内容,所以说了“此”等话。这里要联系“他们”来理解,才得出“诸”字,也就是诸长老、新学或中间辈的比丘。“最上”,因为说明了戒是证得不死大涅槃的根本原因,所以是最上。“无杂”,不和其他部派的主张混在一起。“悦”,因为具备上面说的那些功德,能使身心之乐现前,所以叫悦。“听闻甘露”,因为与声音的甘美等相应,成为耳朵的甘露;或者因为能带来不死大涅槃,所以依果来说,称为甘露。“甘露”,正因如此,甘露是极为甜美的;或者因为能带来不死大涅槃,所以依果来说,称为甘露。“此律抉择”,应当恭敬地了知。“增上”,通过说明增上戒等三学而显得殊胜。“利”,因为是世间和出世间乐的因,所以是利;自己得到果,所以叫利,也就是乐的因。“教法之垢”,能摧毁贪等烦恼尘垢。“教法”,指称为律藏的教理教法这一部分。“通达”,善巧的状态。“不去”,就是不前往。如果有人问“他们是什么人”,哪些人不通达呢?答案是:没有任何人。这首偈颂的意思已经毫无疑惑地记录下来了。

在这里应当这样理解义理的连接:至高就是最殊胜;无杂就是不被其他部派的主张所混杂;悦就是能产生一切世间与出世间的快乐;听闻甘露就是耳朵的甘露;这部抉择论,要以透彻的智慧恭敬地了知;增上是通过阐明增上戒等三学而显得殊胜;利就是成为世间与出世间快乐的因;摧毁教法的垢染就是粉碎一切烦恼杂染;教法就是指称为律藏的教理教法;那些不能达到通达的人,他们到底是什么人?这就是连接。凡是透彻了知这部论典而安住的人,他们必定能在律藏中达到通达——这就是其中的意趣。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在《律抉择复注》中

《比丘分别论》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