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应悔过论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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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悔过篇的注释

1830-1就这样,按照不太简略也不太详细的方式,说明了九十二条波逸提之后,为了紧接着开示已经指出的应应悔过,说道:“若在村落内……”等等。其中,“村落内”指的是街道等。正如所说:“所谓村落内,就是街道、巷弄、十字路口、房屋。”

如果有比丘,从已经进入村落内部的非亲属比丘尼手中,亲手接过任何嚼食或噉食,那么这位比丘在接受时犯恶作,在吞咽食物时犯应悔过。这是句义联结。

从这里开始,书册中把四首偈颂的顺序写颠倒了。它们的正确顺序是:说“此中村落内”的那首是第三首,说“因此比丘尼”的那首是第四首,说“于街道等中”的那首是第五首,说“或于街道”的那首是第六首。不过这个顺序应当依照论母注释的排列来理解。现在按照这个顺序,对它们逐一解释如下:

1832-3前面两首偈颂已经展示了词句分别中通用判定,现在为了说明注释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所以说“此中”等话。其中,“此中”指的是这第一条应悔过学处里。“彼”指的是非亲戚比丘尼。“从语句”来说,是从“已进入村落内”这句话来说的。“确实”这个词表示原因。因为注释里说“比丘站立的地方没有固定标准”,所以如果是比丘尼站在寺院等处布施,比丘站在街道等处接受,这样接受的话,那个比丘就没有过错,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由于受用是以接受为根本,所以没有过错。通过“接受者”这个词,也说明了在受用时没有应悔过罪。

18341834. 如果比丘尼站在街道等处布施食物,而比丘站在寺院内接受,那么他就犯戒,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由于偈颂的构造,“比丘尼食物”一语用了短音。而“犯戒”一说,是指在接受和受用这两个环节所犯的恶作罪和应悔过罪。

18351835. 如果比丘尼站在街道等处布施食物,那么站在街道……省略……也是如此,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其中,“街道”就是道路。“巷弄”是指走不通、必须折返的道路。“接合处”就是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连接处。“十字路口”是指四角形或三角形的道路交会处。“此为同理”是指紧接着的那首偈颂中所说的“有罪”的同样道理。

1837这条恶作罪,是针对味道没有和食物混在一起的情况而说的。如果和食物混在一起,变成同一种味道,比如在一日一夜药等当中,接受之后吞下去,就可能犯应悔过罪。这样连接起来理解。

1838从一处受具足者之手,就是从比丘尼面前受具足者之手。正如所说的:“一处受具足者,是指从比丘尼面前受具足者。”但如果是从比丘们面前受具足的,就按照具体情况来判断。

1839对不是亲戚的女人,却把她当成亲戚女想,同样地,如果对此还有怀疑,也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1840如果是非亲戚女让人把东西放在地上布施,或者她站在寺院内等处布施,比丘接受的话不犯戒——这是文句的连缀方式。这里“寺院内等处”中的“等”字,涵盖了比丘尼住处、外道住处、退处等。所谓退处,就是食堂。

1841从村里带出来之后布施,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18421842.“从手”在这里,还要补上“在接受时”。“如是”就是无犯。这条学处的生起,与羊毛那条相同,这是连接的意思。

第一波罗提提舍尼(应悔过)的论释。

1843-4“未说”是指按照将要说的方式而尚未说的内容。“即使一位比丘”是连接语。“退下”就是离开。通过表示“等”义的“iti”一词,应当知道它涵盖了“退下吧,姊妹,直到比丘们进食”这句话的剩余部分。由此显示了让人退下的方式。通过“即使一位比丘”这句话,显示了最低限度;而最高限度则可以从巴利文“那些比丘应当让那位比丘尼退下”中看出。“食物”即使是在一般说法中,也只是指五种食物中的某一种,正如所说“以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享用”和“一边受具足戒者”,二者皆仅是如前已说之义。

1845同样地,就是恶作。在那里,是指对未受具足戒者而言。

18461846. 即使把自己的食物给了别人,按这条学处也不算犯;但按前一条学处则可能构成犯,所以说“不给”。正如论中所说:“让人把自己的食物送出去,就是‘不给’。在这里,即使他把自己食物送出去,按这条学处确实不犯,但按前一条学处则有犯。” “同样”一词,是表示不犯。为了说明按两条学处都不犯,所以说“若令施与”。正如论中所说:“把别人的食物送出去,就是不令施与。在这里,即使他令施与,按这条学处会有犯;但对正在布施的人来说,既不按这条学处犯,也不按前一条学处犯。”

1847比丘尼让人把没有给过的东西拿去布施,或者在没有给过的地方让人去布施,又或者让人把那些东西平等地布施给一切朋友和敌人——这样做也没有犯戒。

1848正在修学的在学尼或沙弥尼站着安排说“把汤送到这里,把饭送到这里”,不叫她退下的人,无犯。比丘尼指示五种食物以外的其他食物,不叫她退下的人,无犯。不叫她退下的人,以及疯癫者等,也无犯。这是连接句。

1849这里“起因”一词,还应补上“这个的”这层意思。吃食物是行动,对劝请的人不加阻止是不行动,所以这就包含了行动与不行动。

第二忏悔论的注释。

1850-1“学认可”就是认可的意思。所谓“学认可家族”,是指这样的家族:信心增长,财物却减少;对这样的家族,用白二羯磨给予学认可。这就是所说的学认可家族。因此说“于已得认可的家族”。“已得认可”,就是“由它而得到认可”的意思。进入家宅近处时,即使已经被邀请,也等于没被邀请,所以说“在进入家宅近处之前”。正如所说:“所谓未被邀请,是指今天或明天都没被邀请;在进入家宅近处时才邀请,这就叫未被邀请。”

因为已经说过“没有病的人,就是能够去乞食的人”,所以有能力去乞食的人,就叫作没有病的人。“取”是指亲手接过来。“食物”这个词和它相关联。就像所说的:“亲手接过嚼食或主食。”这里的“取”,要补上“为了食物”这个意思。

1853于彼说:被认可为非有学的家庭。同样显示:显示为恶作。

1854“或受邀请者”这里,“或”这个字是用来涵盖受邀请者的其余情况。就像经文里说的:“受邀请者或生病者,吃剩下的食物。”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其他比丘的乞食在那个地方布施。“在那里”指的是在那个被认定为有学的家族中。

1855在食堂等地方,无论哪里。或者常食等类:这里的“等”字,包含了筹食、半月食、布萨食、月旦食。

1856在这里,“门”这个字后面省略了“放置”。“到达”这个字后面省略了“之后”。就像所说的:“即使比丘还没来,先把它拿出来放在门外,之后再给到达的人,这是允许的。”

1857为了说明《大筏疏》中已确定的判定,说了“比丘”等话。“如生起处的羊毛譬喻”:意思是,从生起处来说,和羊毛学处相似。

第三应悔过论的注释。

1858-9因为“对五个人已告知,这叫作未告知”这句话,以及这里即将说到的“由同法者告知”,所以用“非在家”这个词来涵盖游方者。为了用另一种说法说明已经讲过的道理,就说“由女人或男人”。又因为“那些林野住处”这句话,所以“园”指的是林野园。如果这样告知,就称为已告知,这是按照《词句分别》中的说法来连接的。“已告知”就是事先告知。

1860后来,如果按照先前告知的方式把那件物品带来,或者把那件物品连同它的附属物一起带来,又或者带来其他许多物品,这些也都被称为已告知。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861把“以粥告知”这句话里的“除彼”理解为依据能力而得出。这也是告知,在《库伦达》中是适用的,这是就关联而说的。

1862“然”这个字,是“亦”的意思。“其他诸家”这句,要这样连接理解。这里说“听说‘告知某家之后,拿了副食等东西离开’”,这是注疏里补充的说明。“由彼”就是指由已经告知过的那个人。那一切也都是允许的,要这样连接理解。

18631863. 所谓“没有告知”,就是按照“进入园子或附近地方”等说法,最初没有告诉。这里的“如此”也要和“没有带入园中的”连起来理解。“如此”是指以“做他的随从”等方式。“那叫做没有告知”这一句,也要和“同法者告知”连起来理解。正如文中所说:“五个人的已告知,这叫做没有告知。”注疏中也说:“‘五个人的已告知’,就是在五位同法者中,派任何一个人去,告知说‘我们会带嚼食或噉食来’,即使这样告知了,也仍然属于没有告知,这就是它的意思。”

1864这里“令作”之后,还应补上“已告知”这一层意思。

18651865. 或者由比丘尼前往,在途中应当取得——应这样连接。所谓“没有这样做”,是指没有按照“派到外面的园子去”等所说的规定去做。关于“于近处”这个词,这里应当知道 to 这个语尾是处所格的意思。

1868“已告知”等词,要和“或者未犯”连起来理解。这里的“已告知”,要补上“对生病的人”。对生病的人已告知,不算犯;对生病的人,也不算犯;即使没有告知,对于已告知的人剩下的食物,或者生病的人剩下的食物,也都不算犯——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就像在“无犯”那一节里说的:“吃已告知的人或生病的人剩下的食物。”在外面的园子里接受之后,在里面吃,不算犯,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或者拿了之后”这里的“或者”一词,也应当连到“她的”等地方去理解。

1869这里说的是那座阿兰若园。“吃的人无犯”,要这样连接起来。这里还应补上一句:“是别人作净后布施给他的。”

第四应悔过论的注释。

如是于《律义精要阐明》即《律抉择注》中

《应悔过论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