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舍堕论解释(一)

416 段

舍堕论的注释

551551. 这样显示了不定说之后,现在为了显示舍堕说而说“麻布”等。麻布,就是如此命名的衣。麻布是一种特殊灌木的名字,用它的纤维所制成的衣,依据原因和转借的言说方式,称为麻布。棉布,是用棉线织成的衣,这也是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称为棉布。所谓绢,是蚕虫所结的茧,由茧产生的线叫绢线。但这里是指用那种绢线织成的衣,称为绢。麻纱,是用麻纱草的线织成而制成的衣。这也应当像麻布那样理解。杂织,是用麻线等一切,或者混合其中某几种而制成的衣。这也是依制作方式而得名的。有些人说:杂织是一种草类的名字,用它的纤维制成线而织成的衣。在这个说法中,应当像麻布那样理解。毛毯,是除去人毛和马尾毛之外,用其余各种毛织成而制成的衣,这里是这样说的。这是依据“衣,就是六种衣中的某一种衣”的分别句,以及注疏中所说的“麻布、棉布、绢、毛毯、麻纱、杂织”而说的。从种类,这是因为将要讲尺寸等差别而说的。从种类,就是从麻布等的总相而言。所谓总相,就是称为种类。长短、粗细、青黄等种种差别不同的一切布料支分,其总摄的性质——即以麻线等所成的性质,就称为种类。其余各种也是如此。

552杜古拉是一种名叫杜古拉的树皮纤维做成的衣。巴图那是在巴图那地方出产的布。词汇宝库里说,巴图那是一种特别的绢。支那是支那地方出产的布。索马拉巴塔卡是索马拉地方出产的布。也有人写成索马拉支那巴塔卡,意思一样。神变生是善来比丘靠福德神变之力生出的衣。天所施是诸天施给的衣。那件衣是从如意树上生出来的,跟阇利尼天女送给阿那律长老的布一样。彼之,即从种类上说的六种如法衣。这六种衣各按相应的情况随顺来说,就是这个意思。杜古拉跟麻衣相应,因为都是纤维做的;巴图那等跟绢相应,因为是虫所造的线做的;神变生也属于麻布等当中的某一种,所以跟它们相应;天所施也因属于麻布等当中的某一种而跟它们相应。

至于麻纱,杜古拉布、神变生衣、天施衣等。

而麻布等中最上等的,则与绢布相随顺。

553553. 三件衣的合集称为“三衣”,这是就尺寸符合规定、并且已经以僧伽梨等名称确立的衣本身来说的,因为只有它才具备这个名称。不能按件数把随便哪三件衣都叫作三衣。就像大海的一部分也可以叫“大海”一样,在已经确立的三件衣当中,任何一件都可以叫“三衣”。“资具布”是指没有以僧伽梨等特定名称确立的布,也就是以“诸比丘,我允许长八善逝指、宽四指的后者衣”所允许的后衣为限,对已做成或未做成的一切衣的通俗称呼。

擦口布:这是用来擦掉从嘴里不断流出的口水的布,也就是为了擦掉从脸颊不断流下的口水,而被允许的一种特别的衣,它的名字就叫“擦口布”。坐具:意思是“坐在这个上面”,也就是允许比丘们铺开来坐的衣,它的名字就叫“坐具”。应当决意:意思是按照后面将要说的“这是遮疮布”等等方式,取一个名字然后决意。敷具:为了防止因为身体接触僧团的床椅而犯戒,为了铺在那里使用,而被允许的敷具衣。

554“一日”这个词,是为了表达与“制衣”的行为极度结合,所以用对格。“三衣”是指以三衣(而离宿)。所谓“应离宿”,因为律中说“或僧伽梨、或上衣、或下衣”,这是以整体代指部分、用全体之名来说某一支分,因此也就是指三衣中任何一件。“如是”这个词,是用来指代“无”。“决意”应当理解为“决意之后”,就像“如理省察”那样。这里“被受用”是省略的部分,意思是:坐具已经决意、正在被受用,就不会有(离宿的情况),不应住满四个月,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555“作净”是指令衣成为净物的做法,也就是作出青等颜色的区别。“作净”这个词,应当按“以果说因”的用法理解为“因”。“给了点”是指用铁锈等任何东西,按照“青、泥或黑褐色”的说法,给衣点上芒果核大小的点等。“于彼”是指在所应决意的三衣等当中,这是依止格表示别出。“三衣”是应被别出的。“适当”是合适的意思。“以量”是指接下来将要说的量。“应决意”是指应当按“我决意此僧伽梨”等将要说的方式,称名之后决意。而通过 eva 这个字,显示称名之后不应分配。这个规则对于其余诸衣也一样。世尊确实这样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决意三衣,不允许分配”等。因此,决意三衣等时,应当称“我决意此僧伽梨”等名之后决意。但分配时,不应取“此僧伽梨”等衣名,而应说“我分配此衣给你”来分配。不论三衣还是其他衣,如果取了这样那样的名字来分配,就成为未分配,仍处于长衣的状态。“彼衣”是关联语。

556-7关于“已生起者以量”,这里为了说明所说的量,就说了“以后边”等。因为缝合在一起,所以叫僧伽梨。由于布片通过缝纫被缝合而成,所以“僧伽梨”是各种衣的通名。但在这里,按照惯用法,它指的是除下衣等特定名称之外的某种衣。关于“拳五”,这里因为一至十八等数词都用于可计数的对象,所以“五”这个字只用于从衣量章节中得到的、被称为手肘的量;因此“拳”这个字也因为后词省略,而用于拳肘。五的满数是第五,拳的第五就是拳第五。拳第五是它的量,本应说“拳第五者”,但省略了ma字,所以说“拳五者”,指的是僧伽梨。

“拳三”在这里,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用于计数的“三”字只适用于从衣量章节中得来的、以手肘为计量单位的数量;因此“拳”字也因为省略了后面的词,而用于指拳肘。三的满数是第三,拳的第三就是拳第三。拳第三是它的量,本来应该说“拳第三者”,但省略了tiya后缀,就说成“拳三者”,指的其实就是僧伽梨。后面的也同理。“横”是指横向。

“最高量”是指最大的尺寸。“比世尊的衣还小”是指:比《巴吉第》548中所说的善逝衣尺寸——也就是“善逝的衣量是:长九搩手,按善逝搩手算;宽六搩手”——还要小。“也”字表示容许:以最高量作为上限,就算刚好到这个量也可以,比这更少就更不用说了,意思就是这样。通过指出两端,说明应当取两者中间那个够用又合适的尺寸。

558“拳五”这个词,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在这里是指长边。“拳五是长边”,或者“以它为量”,这是词义解析,意思就是:从长边来说,以拳五为量。也有人写成“拳第五”。“从横边”就是从宽度那边。“半手”就是“半”,因为省略了后面的词,应当理解为:它的量是两肘半,也就是说,量是两肘半。“或者二手”,就是它的量是两手,也就是说,量是二肘。这也是依据义注中所说:“横量二手也可以,因为用披覆也能遮住肚脐。”(《巴拉基卡注》2.469)“其余下衣”,是指用上面所说的量所限定的衣作为示例。

559“未打过的和近未打过的布”这里要补上“布”字。“未打过的布”就是新布。比未打过的稍差一点的,叫“近未打过的布”,意思是那些接近新布、已经洗过几次的布。“僧伽梨”就是名为僧伽梨的衣。“二重”就是做成双层的。

560560.“时节已过之衣”:意思是说,已经过了那些日子、穿了很长时间之后舍弃的。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从时节来说已经拿出来的那些布料,也就是经历了三个时节中某一个时节而留下来的旧衣。“衣”:指本来为了做衣而取来的布料。“四重”:就是四层。“剩下的两件”:指下衣和上衣这两件。“随其所乐”:就是随自己的喜好。“粪扫衣”:指丢在墓地等处被遗弃的破布衣。

561“三衣”等句里,在“做三衣时,全都裁断的不够”这段律文所说的事例中,因为“诸比丘,我允许两件裁断、一件不裁断”等说法,所以这里省略的应是“衣”字。“应裁断”是指把布料裁开、缝好再做。“若够”是指在裁布制作时,如果够做衣。“于一切”是指在三衣上。“若不够”是指裁布缝制时布料不够。“随增”是指去掉布料不足或多余的部分后,在衣的边缘贴上称为客来布片的随增布片,在中间则按需要贴上长短尺寸合适的布片,说的就是这个随增。

562或者不裁断,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不裁断。未取,是指没有拿来用的客来布片。三衣,是说三件衣中的每一件。以恶用,是指使用得很糟糕,也就是像所使用的那样让衣损坏,弄脏了也不清洗等,就这样穿着使用。

563-4所谓“长布”,是指在长度和宽度上都跟“随风”一样的、位于衣中间的长条布片。这一点在《衣蕴注》里已经说过:“‘长布’,是在长度和宽度上与随风等相似的长条布片的名称。”“半长布”,是指在衣中间各处跟随风相似的短条布片。这也说过:“‘半长布’,是各处短条布片的名称。”“圆”,是指每一个片段中的大圆块。这也说过:“‘圆’,就是五片衣中每一个片段里的大圆块。”“半圆”,是指安放在圆块内部的小圆块。这也说过:“‘半圆’就是小圆块。”“开”,是把圆块和半圆块合在一起缝成的中间片段。这也说过:“‘开’,就是把圆块和半圆块合起来缝成的中间片段。”“随开”,是指在中间片段两侧缝上的、同样由两个圆块布片构成的两个片段。这也说过:“‘随开’,就是它两侧的两个片段。”“外”,是指在那些随开片段外侧缝上的外侧两个片段。这也说过:“‘外’,就是在随开之外各有一个片段。”

把五种片段集合起来,就叫作“五片衣”;用前面所说的五种片段缝制成的衣,名为五片衣。由“等”这个字,也包括了用七片段等缝制的衣。因此这里才说“应当做三衣”。七片衣中间的那一片,只叫作“开”;它两侧各有两片,分别称为“小随开”和“大随开”,都只是“随开”的名称。注疏里已经这样说:“或者‘随开’,就是‘开’的一侧两片、另一侧两片,这四片的名称。”所谓“外”,是指在两边边缘应当缝制的外侧两片;因为把它们缝合后放在肩端上,就像“床作高举”等说法那样,是依所放之处来转用名称,又因为它是衣的边缘部分,所以称为“肩”和“端”。这也已经说过:“‘外’,就是披量衣的人把衣收拢后,放在肩上、两端朝外而立的那部分,这就叫它的名称。”这七片衣只在大注疏中有规定,现在也还是这样才合适。这也已经说过:“这个方法就是在大注疏中所说的。”比丘应作长布……中略……外,这样把一切规则说明之后,应当裁制五片等分别、适合沙门身份的三衣,这就是这里的连接意思。

565-6按照前面所说的规则没有违犯,把衣施与净点之后,以僧伽梨等名称决意而受用的人,他的决意怎么会坏掉呢?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由施与”等话。“由施与”,就是施与别人。“由不割取”,就是别人不割截而拿走。“由信取”,就是别人出于对自己的信任而拿走。“由退转下”,就是没有舍戒就过起在家人生活,这时就像施给别人的衣一样,因为对这件衣已经没有任何执著,所以自然就舍弃了。

有些人则说:所谓“由退转下”,是指比丘尼回到在家人的身份;他们这样理解之后,又说:比丘即使还俗,只要还没有明确舍弃学处,就仍然是比丘,所以他的决意并没有失去。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原文并没有特别限定说“由比丘尼的退转下”;而且比丘尼回到在家身份时,决意的失去本来就应该另外说明,可是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因为她一旦还俗就已经不是沙门女了。

“于学”是指比丘的学处。“由舍弃”是指通过放弃。这里提到“舍弃学处”,是为了说明:如果一个人还保持着比丘的身份特征,却舍弃了学处,那么连他身上所穿的衣的决意也会失去。也有人写成“由舍弃学处”,这种写法只有在读诵顺序是“由退堕,也由舍弃学处”时才说得通。而按照前面所说的读法,则是在“由舍弃学处,也由退堕”这样的读诵顺序时才说得通。不管怎样,都没有矛盾。

“由舍衣”是指由衣的舍衣。“由死亡”是因为注疏里说“由死亡”,所以这里的“破坏”就是指衣的主人生命毁坏。所谓“相的转变”,就是比丘转成女相、比丘尼转成男相,像这样以两种方式转变相。一切九种衣。“确立”在这里省略了“由此八种”这句话。这个意思注疏里已经说过:“在那里,由前面八种,一切衣都舍弃确立。”“破坏”就是舍弃。有破的状态就是破的状态,这句话说的是:有破时,就叫做生起破。“三衣”是指三衣中的任何一件;或者应当理解为“唯三衣”。并且已经说过“然而由破的状态,唯三衣”。

567问“破洞生起时有多大”时,回答说“最小的”等等。用“最小的……中间省略……摩沙迦”这一句,显示下限。

568所谓“单经线”,就是纵向或横向的单线经文。

569569. 为了说明持三衣者在破损处缝补边条时所应遵循的方法,所以说了“首先”等话。“首先”,就是在剪掉破损处之前。“缝补边条后”,就是贴上布片后。“守护”,这里承接“决意”一词,可以理解为“持三衣比丘”;也就是说,这样贴上布片的持三衣比丘就是在守护决意,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意思。反过来,则理解为“破坏决意”。应当连起来理解为“首先把两端缝合”。“中间破旧”,就是在剪断已决意衣的中间部位之前,先把两端合在一起缝好。“之后”,就是在缝合两端之后。“切断”,就是为了让中间变成两端而剪断。“守护”,就是如前所说的那样。

570570. 在三衣当中,破洞生在哪里会破坏决意呢?所以接着用“四指”等来说明。“四”和“八”合起来就是“四八”,也就是四指或八指合在一起,因此应当这样理解。应当连起来说“四指、八指”。“以内”,就是里面。“一”和“二”合起来就是“一二”,从上下文提到“衣”可以知道,这是指一件衣和两件衣。按照数目依次说明,应当连起来理解为:一件衣横向四指以内,两件衣横向八指以内。这两句里都应当接上“破洞会破坏决意”。

“一件衣的”,是指下衣。“横向”,是指宽度。“四指以内”,是指在四指以内的破洞会破坏决意。“两件”,是指上衣和僧伽梨。“横向”,是指宽度。“八指以内”,是指在八指以内。三件衣纵向一拃以内的破洞,也同样破坏决意。这里应当采用木匠拃。这样一来,在所说的范围内出现破洞时,因为那件衣成了多余衣,所以要在不超过十天之内做好缝补并重新决意;如果不这样做,就应当决意为资具布。

571“坐具的”这句话,本来应该说“坐具衣的”,应当知道这是省略了后面的词才这样说的。关于“一搩手半”中的“搩手”,这里需要限定的搩手,依据“二搩手”和“善逝的搩手”这两种说法所提供的信息就可以确定。以半作为第二,就是“一搩手半”,本来应该说“第二半”,但省略了tiya后缀,所以说成“一搩手半”,意思就是半为第二。由于已经规定了“善逝的搩手”这个量度标准,所以木匠搩手的三搩手等于一个善逝搩手。这件坐具衣,纵向按木匠肘量是三肘,横向是二肘加六指。因为经文说到“缘为搩手”,应当知道缘是一肘半。

572“四”在这里也是根据语境才得出“搩手”这个意思。把格位变化连接起来,就是“疥疮覆盖衣的”长度。

573凡第三个为半者,即是半第三,说为半第三。

574574. 从那以上,再往上,就是超出那一条条所规定的量度。所谓“超过的截断”,意思是对超出规定量度的地方加以截断,这是针对波逸提的宣说方式,所以叫“超过的截断”;也就是在超出规定量度的地方截断之后,应当宣说波逸提。“已说”就是已经在圣典中说了的意思。

575以无量功德而具足无量的正自觉者。

576“一切都允许”这句话是在说明前后文的关联。这里用“一切”这个词,把注释书里提到的青色等也都包括进来了。凡是属于大、小等各种不同的敷布衣,全都允许。

577“拭口布一条”是拆解文句。因为洗了一条之后,要等它晾干,这期间必须有另一条拭口布可用,所以说“两条也完全允许”。

579从量度和数目两方面来说,已经超越了的,就是“超越量度与数目”。用“超越量度”这个说法,是在显示持律者们具有不可衡量的功德;用“超越数目”这个说法,则是在显示他们已经超越了计数。“知本制”是指他们知道律中由佛陀世尊最初制定的规制,所以叫知本制者,也就是持律者,他们就是知本制者。这就是说,那些从具足无量功德宝珠庄严的优波离长老等大长老师徒相承而来、超越计数的持律者们。

580“善逝八指长”是指按木匠尺量出来的长度。“四指宽”是指按木匠搩手量出来的宽度。这叫做可以适于分与的最下衣。“最下衣”是对滤水布等物的限定语,说的是最下衣的量度。

581滤水布,就是用来滤水的布。钵袋,就是装钵的套子。经袋,就是装经书的套子。用“等”这个字,还包括了最下量等任何布,以及杖布。

582582.“应决意”是指要对资具衣作决意。“放置”是指没有作决意就放起来。不过《大筏疏》里说“无犯”。“没有过失性”中,过失本身就是过失性。他们说:“《大筏疏》所说的无犯,是针对已经脱离了属于自己所有的状态而放置的情况说的。”如果心想“我要用这个买药,我要把这个给母亲”而放置,那就应当作决意。如果能区分“这是属于药的,这是属于母亲的”,从而脱离了属于自己所有的状态,那就不再有决意的作用,这是这段话的意旨。这里有一句:

比丘所得任何衣,是母亲等亲属所有的。

这不构成舍堕,通晓律的人这样说。

583“雨季四个月”指的是雨季里的四个月;为了说明由决意所作的四个月毫无间断,所以在表示完全相续不断的意义上用了对格。雨季四个月里应当穿的衣,就是雨季衣。

584584. “遮盖痒处”就是覆疮衣,这是对患有疮病的比丘,为了遮盖疮处而允许他使用的衣物的称呼。这里有几首偈颂:

对于这部论母的注释,以及覆疮衣等,

并没有说在过了时限时,决意的撤回。

因为已经在决意和舍断支里特别讲过了,

智者应当审察,这里面可能有什么原因。

586仅仅通过“不在面前,这个”这句话本身,就能知道在面前的是“这个”。有智慧的人应当撤销——这就是句义的连接方式。

587已决意,就是决意。

588“如是一切此”这句话,说的就是关于三衣等的尺寸等全部规定。“三衣比丘”,是指通过决意三衣而成为律制意义上受持三衣的比丘。三件衣的集合叫“三衣”;本来三件三衣的集合应该说成“三三衣”,但按照部分相似而省略的说法,简称为“三衣”,九件衣也包括在内。专心依止三衣的人,就叫三衣者,也就是律制所说的三衣者。头陀行中受持三衣的人,也同样适用这条规定,所以他也包括在内。或者在其余六种衣中,有一块资具布,只做成肩衣大小就可以。这样说了之后,就以“我决意这块资具布”等方式来说。那块就是资具布。他有这块资具布,或者心系于它,所以叫资具布者。

589有人追问说:三衣能不能决意为资具布?注释书(《波罗夷注》2.469)说可以,所以这里说的三衣就是指三件衣。因为文中说为了安乐受用,即使一件也应当分配,所以按照部分代表整体的说法,一件也应当分配。

把布当作资具来决意也是可以的。具体来说:住在结界之外的独住比丘,如果只持三衣,在黎明到来之前,三件衣不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就犯舍堕。另外,因为能找到一起做律羯磨的同法比丘很难,而且为了生活安乐,可以把三衣中的一件、或者全部,先以三衣的名义决意,然后撤回,再以资具布的名义重新决意,这也是可以的。以上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如果不这样理解,那么“如果三衣允许以资具布的名义来决意,那么村内学处所说的守护规则就会变得没有意义”——这是为了展示大莲华长老的见解,才说了“如是于村内”等话。“如是”是说:像这样把三衣决意为资具布之后,持守是可行的。“于村内”是指紧接着这个学处的第二个咖提那学处。“所说的守护”是指在句分别末尾,依照“某一家族的村庄有围墙,把衣放在村内,就应住在村内”等(《波罗夷》478)的方式所说的,而这里则是接下来要依照“在村庄等处的区域”等方式说明的三衣守护规则。“没有意义”是说:因为以资具布的名义决意了衣之后,即使比丘不依照那套规则守护三衣,也没有犯戒,所以那套规则就成了没有用处。

590590. 为了排除这一点,所以说“不是”等等。“不是没有意义”就是整句的连接方式。为了说明理由,所以说“只有三衣者”等等。如果有人没有舍弃以“三衣”之名所作的决意,保持正念,在黎明到来之前不让衣离开手能够触及的范围,就这样让黎明到来,那么对于这样的三衣比丘来说,世尊才宣说了那条学处中关于在村落中守护的规定,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因为只有这样的三衣比丘,才在村落中学处方面有守护的规定,所以说“因此”。所谓“那一切也”,是指那九种衣全部。“资具布”是说,如果有人想以“资具布”之名作决意而受用衣,那么以“资具布”之名来作决意是可以的。

591通过以上论证,已经成立“洗净保养并非没有意义”。现在,为了说明“三衣也可以用资具布这个名称来作决意”这一额外含义确实是大悲者所允许的,并且要以“允许其他行为”这种增上语作为表显的依据,所以说了“决意”等话。就在这同一个学处的无犯部分中,经文说“无犯,在十天内决意、分配”,就无犯性而言,仅仅靠“决意”这一点,就已经通过“分配”所允许的其他行为,表明了以另一种方式也没有过失的意趣,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592“像这样做”是指:舍弃以“三衣”之名所作的决意,转而以“资具布”之名重新决意。现在,为了显示那位想指出过度推论之过的责难者的意图,所以说了“像这样”等话。意思是:即使舍弃了根本决意,也还存在其他可行的做法,因此即使把三衣撤销决意之后,拿来擦嘴等,然后再重新决意,也不应该有罪过——那为什么说不犯呢?“不”字是用来遮止过度推论的。

593关于“所作事”:因为那些拭口布等各自能成办自己的作用,所以意思是:如果不依赖这样特定的事,就不适合以它们各自的名字来决意。“无事者”:指没有拭口等事。“多余者”:因为撤销决意之后,先前的决意已被舍去,所以成了多余的。“这”:指三衣的。然而决意是合适的:不超过十天,以资具布的名字来决意,这是合适的。

594594. “储藏处的入口”就是储藏口,意思是:除了下衣等各自以衣的名义作决意之外,任何多余的衣,只要按照安置的方式放置而不犯戒,这就是储藏的入口。这是对资具布(杂用布)的决意。关于“大波阇利”:在婆罗门帝萨引发恐惧的时候,为了把比丘僧团带到赡部洲,奉帝释天王之命,由毗首羯磨变化建造了大波阇利,众人坐在那里书写,所以在那部以它命名的律注释中,也写作“大波阇利等”。

595595. 关于“以杂用布之名”的决意方式,前面所说的量度是怎样的呢?所以接着说了“衣”等。“在因缘中从生起”,这是句子的拆解。“衣圆满”:在因缘文中,比丘们向世尊报告说:“三衣已经圆满,这多出来的衣该怎么办?”“从生起”,意思是杂用布决意生起的原因,也就是被允许的原因。在那段经文里——“那时比丘们三衣圆满,又需要滤水布和袋子,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杂用布”——为了离衣宿的安乐,把已经以三衣之名决意的衣舍掉决意后,再以杂用布之名来决意,是合宜的。由于这个论证本身就能成立,所以即使只有一件衣,也适合用来做净施,这一点就已经说到了。因此注释中说:“这样一来,如果有人想在三衣中留一件衣而离衣宿,那么把三衣的决意舍掉后,为了离衣宿的安乐,净施的途径就已经给了他。”

596-8到这一步,已经说明了如法的衣以及在那里应当做的事。现在为了说明不如法的衣,而说“古萨瓦咖等”。“古萨”是草。“瓦咖”是树等的树皮。由“等”字包含了木板。“吉拉”这个词是衣的同义词。这适用于用古萨等编成的衣。“人发所成之毯”:用人发编成的毯。“兽毛所成之毯”:用马毛、牦牛毛编成的毯。“猫头鹰翅”:即鸮鸟的翅膀,但这里应当取用它编成的衣。“兽皮”:羚羊皮、豹皮等。“持用者得土鲁迦”,这是各各分别相连的。

咖达离布,就是用芭蕉树皮做成的布。诶拉咖布,就是用诶拉草做成的布。阿咖布,就是拿阿咖的茎或者它的纤维织成的布。波塔咖,就是用麻树皮做成的布。帝离德或,就是那种名字叫帝离德的树皮。韦塔那,就是头巾。咖准咖,就是铠甲。

全青,就是纯青。紫红等颜色的说法也是这样。摩诃男红,就是薄莲花瓣那种颜色一样的红。大染红,就是百足虫那种颜色一样的红。

599599.“未断穗”是指缝线没有断开的穗,就在那件衣上。这个道理对“长穗”也一样。“果穗”是指缝线被系成水果形状的穗,就在那件衣上。“花穗”是指把花蕊绑好再展开而做成的穗,就在那件衣上,意思是这样。“被夺衣者”是指被强盗剥光衣服、赤身裸体的人。“在此处”是指在古萨草等布中,以及在全青等布中。“任何”是指连一块不如法的、不合顺的都没有。“赤身裸体的人在这些不如法的衣料中,无论得到哪一种,先用它遮住羞处,后来得到如法的衣料时,受持那如法衣之后,这件不如法的衣就应该舍弃。如果得到全青等布料,就用如法的染料染它,或者把那个颜色去掉,或者把如法的布料贴在两面,或者遮盖之后再穿,是可以的。”这是注疏中说的。

600“十日内”这一说法,应当与“受持”等所有语句连在一起理解。“施与”就是把它给另一个人。这里布施有两种:当面布施和背后布施。见到接受者之后说“我把这个给你”,这样的布施叫当面布施。背后说“我把这个给某某人”而给出去,是背后布施。如果说“你拿这个”或者“你拿去”,对方说“我自己拿”,那么布施和领受两者都是清净的。如果施主说“你把这个变成你的东西,让它成为你的东西,它就是你的东西”,而拿取的人也顺着说“我把它变成我的东西,让它成为我的东西,它就是我的东西”,那么布施和领受两者都不清净。但如果施主说“你把它变成你的东西”时,对方说“善哉,尊者,我自己拿”,然后拿走,那么领受就是清净的。如果施主说“你拿这个”,对方说“我不拿”,施主又说“我已经给了,你拿吧”,对方还是拒绝,那么这件衣因为不属于任何人,即使超过十天也不构成舍堕罪。所以后来那两个人中谁想要,就可以由他受持后使用。这一切都是注疏中(与《波罗夷义注》2.469义理相同)所说的。

对于已受持的衣,在受持时如果心里有疑惑,应当先把自己的疑惑说出来,然后想:“如果这衣其实还没有受持,这样做就是如法可许的。”想清楚之后再舍衣、作律仪羯磨,这样做的人不犯妄语罪。正如义注中所说:“因为像这样先说明之后再作律仪羯磨的人,不构成妄语。”义注中还在同一处说:“有些人讲:‘像那样有疑惑的衣,由别人以信任取走后,应当再给与。’这种说法不好。”

“失坏”是指被盗贼等毁坏。“消失”“烧毁”“夺走”这些情况,因为也属于失坏的方式,所以都被“失坏”这个词涵盖。其中,“消失”是针对被盗贼等拿走而说的,“失坏”是针对被老鼠咬坏等情况而说的,“烧毁”是针对被火烧毁而说的。“信任”在这里是指对具足五种条件的人——见过面、有交情、能交谈、还活着、拿东西时心里高兴——以这样的自己的信任,由别人拿走。“已说明”是指以“无犯,十日内受持”等方式所说的。

601这个“生起”按名称来说,就是咖提那的生起,这是它的意思。这个所谓的咖提那生起,从身和语生起,也从身、语、心生起。即使没有知道规定的认知心,由于有知道有多余衣的认知心,犯戒仍然可能发生,所以是无心。因为没有受持,也没有分配,所以是无作。如果正在修习业处,或者正在礼拜佛塔等,而让第十一日的黎明到来,是以善心犯戒;如果沉溺于争吵等,或者明知违越而让它到来,是以不善心犯戒;而漏已尽的人因为失念或不知道规定而这样做,是以无记心犯戒,所以有三种心。按照所说的方式,修习业处等的人,具备喜心时是乐受,具备舍心时是舍受;沉溺于争吵等的人,具备忧心时是苦受,所以有三种受。这个道理在后面类似的地方也应当这样套用。

第一咖提那衣的论释。

602为了说明在村落等地,把三衣或五衣放下后因离衣所犯的过失,以及它生起的地方,按照圣典中以“村落为一界”等说法所讲的方式,在所谓村落、住处、货物堆积处、楼阁、殿堂、宫殿、宫室、船、商队、田地、打谷场、园林、精舍、树下、露地这十五种可以放置衣的地方中,这里说的就是这些。其中,村落,指的是只有一间小屋等的村落。

所谓住处,就是村外那种有四厅堂等的房屋。因此论师在《甘提帕达》中说:“那些讲述村落与住处差别的人说:‘再者,把许多房屋划在一个界限内而居住,这叫做住处。’所以,这住处等一切都应当理解为‘村外’。”在同一处又说:“如果住处等在村内,因为能得到村中所说的守护,就应当理解为‘村内之外’。”

注疏里说,“货物堆积处”是指存放车辆等物品的厅堂,具备这种特征的,就叫货物堆积处。又说,“楼阁”是为了抵御敌王等而用砖砌成、墙壁厚实、有四五层的特殊建筑,具备这种特征的,就叫楼阁。又说,“殿堂”是顶部聚成一个尖顶、四面方正的宫殿,这里说的含摄单尖顶的方形房屋,就叫殿堂。宫殿,指长形的宫殿。宫室,指平顶的宫殿。船,指用于交通的船只。商队,分步行的商队和车行的商队两种人群,又各按定居和不定居分为两类。其中,定居者的驻地也有篱笆等围绕。

田,是指大麦田之类的田地。谷场,是打谷的地方。园林,是花园和果园。精舍,哪怕只是一处住所,也叫精舍。树,按照“所谓树,就是正午时四周能铺开树荫的”这个标准所说的那样,符合这个标准的树。露地,是指七寻以内的空地,它出现在藤林、密林等非村庄的荒野中,也出现在渔夫到不了的海岛上。渔夫到不了的地方,是指从水路出发当天回不了家的遥远海域。

村落等(这类处所)各自又分为两种:一界和非一界。其中,除了露地之外,村落等如果属于同一位国王或同一位地主等所有者家族的,按同一家族或不同家族来分:若是属于同一家族的,就是一界;若是属于不同家族的,就是非一界。正如圣典中所说:“所谓一界村落,就是属于同一家族的村落”等等(波罗夷 478)。注疏中也说:“同一家族的村落,就是指属于一位国王或一位地主的村落。”又说:“不同家族的村落,就是指属于不同国王或不同地主的村落,比如毗舍离、拘尸那等。”(波罗夷注疏 2.479)

由同一个家族建造的精舍,属于同一界;由不同家族建造的,则属于非同一界。正如《甘提巴达》中所说:“精舍中所谓同一家族与不同家族的说法,是就建造者而言的。”至于露地,界的区分则应从内部范围来理解。圣典中也这样说:“所谓一界露地,是指在无村的荒野中,四周七个内部范围之内为一界;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非一界。”这里,一个内部范围等于二十八肘。正如注疏中所说:“一个内部范围为二十八肘。”(《波罗夷注疏》2.489)以上是简要说明。为了显示前面所说的各种形态和分类,共有十五处,所以经文说“在村落等处所中,十五种”。这是此处的简要说明;详细内容则应从圣典、注疏和复注中了知。

“应与三衣分离”,是指与桑喀帝、上衣或下衣中的任何一件分离。根据“把衣留在村内”这一说法(《波罗夷》476, 478),这里说的“三衣”,应当理解为三衣中的任何一衣。“一夜”,是就与分离行为彻底相关联而说的业格用法。“亦”字则引出这样的问题:那么,两夜等又怎么说呢?

除了僧团许可之外,说的是:生病的比丘没有能力随身带着三衣出行,他向僧团顶礼,蹲跪合掌,三次请求说:“尊者,我生病了,没办法带着三衣离开,所以我向僧团请求不离三衣的许可。”僧团以白二羯磨的方式,把不离三衣的许可授予他,这就是这里所说的“除了僧团许可之外”。这样得到许可的病比丘,在那场病还没好,或者已经好了但在放衣的地方,或者回来时又生了别的病还没好的时候,依靠这个许可都没有过失。

603“比丘”是指还没有获得僧团许可的比丘。“带着那件衣”。“不应分开住”,意思是不能离开衣而住。这话说的是什么?就像律典里说的:“如果村子属于同一个家族,并且有围墙围起来,把衣放在村里,就应该住在村里;如果没有围墙,就应该住在放衣的那间屋子里,或者不能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如果村子属于多个家族,并且有围墙围起来,就应该住在放衣的那间屋子里,或者住在集会处,或者住在门口,或者不能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按照这种说法,在开许的地方以外,不允许让天亮起来,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在这段经文里,“有围障”是指被墙、篱笆或壕沟围起来。“或伸手所及”:这里“伸手所及”是二肘半。正如注疏中所说:“不应离开那间屋子周围伸手所及的范围,也就是说不应离开二肘半的地方”,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离开的人有什么过失?”所以接着说“有……中略……到黎明升起时”。因为,在允许的范围之外,离开衣服而到黎明升起时,那件衣服就必须舍掉,以这个为因缘也就犯波逸提罪,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正因如此,下文将会说“舍了之后……中略……由智者”。

604正在沐浴的人:是说在离衣服手可及范围很远的地方沐浴的人;这里用的是不敬语的属格形式。

606僧衣被夺走、被抢走的人,就是“衣被夺走者”。这位比丘的处所,就是“衣被夺走者的处所”,即在那里。

607穿好下衣之后,在这里是指拿了安陀会(下衣)之后;拿了之后,在这里是指其他的衣,以及其余,这是省略的说法。这个应当做的开示,应当在要去的地方、以及附近没有人群拥挤的道路上做。在其他地方,则要穿好下衣、披好上衣,并且把桑喀帝搭在肩上才能去。如果在精舍里找不到同法者,也应当去集会堂,在同法者跟前做律的羯磨,这是义注里说的。舍弃之后,是指这样说之后而舍弃——尊者,这件衣已过夜离身,除了得到比丘的许可之外,是要舍弃的,我把它舍给僧团;或者对三个人、两个人说:尊者,这件衣……我把它舍给诸位具寿;或者对一个人说:贤友,这件衣……我把它舍给具寿。这样说了之后而舍弃,这就是舍弃之后的意思。有智慧的人,是指以智慧如此了知舍弃应舍之物等各种作法规定的人。

608那件应舍弃的衣。

609“不还给已舍弃衣的人,得恶作罪。”因为这句话,按照“贤能、有能力的比丘应当领受其罪,应当把已舍弃的衣退还”所说的,了知这个规定、有能力按规矩去做的贤能比丘,应当依照《小品》中所说的方法,先领受其罪,再亲手取过已舍弃的衣,让那位比丘坐下。如果是僧团,就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件衣是某比丘的应舍弃物,已舍给僧团。如果僧团同意,僧团应把此衣退还给那位比丘。”如果是三个人,就说:“诸具寿,请听我说:这件衣是某比丘的应舍弃物,已舍给诸具寿。如果诸具寿同意,诸具寿应把此衣退还给那位比丘。”如果只有一个人,就说:“我把此衣退还给具寿。”应当这样退还。如果以“只已施与我自己”的清净想取走已舍弃的衣,却不给予,就得恶作罪。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如果知道那是属于他的物品,却用变通手段抢夺,就按物品的价值,分别犯恶作、偷兰遮或波罗夷罪。正如注释书里说的:“如果知道那是属于他的物品,却用变通手段夺走,就应当先估定物品的价值,再据此治罪。”所谓“已遍说”,意思就是:比丘们,不应不退还已舍弃的衣;如果不退还,就犯恶作罪——这是圣典里所说的意思。

610-1这里,“长老与年少”这两者,应当和“在道路上行走时”连起来理解。用“长老”这个词,是在说他没有依止;“年少”这个词,则是在说有依止。“落后”就是退到后面。如果那位长老是依止师,出于这个用意,就说他是“尊重者”。对于那位年少比丘,“衣”是指放在他手里的衣。“不轻安”的意思是:还没有放下担子就上路,因为仍然在精勤用功,所以依止的轻安还没有生起。正是因为这个,才说了“须臾”等话。

614“在收回时,在天亮之前”这句话是这样关联的:知道那位年少比丘还在远处,又知道天快亮了,为了不让这件衣成为该舍掉的东西,便留意到衣还留在他手里,于是赶在天亮之前把它收回。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令舍弃”是指把衣给别人。“灭失”是指被贼等偷走而失去。

第二咖提那衣的详细解释。

616非时衣是指:按照律中所说“所谓非时衣,就是在没有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情况下,十一个月里所得到的;在已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情况下,七个月里所得到的;以及在允许的时期内指定后布施的”,所以在没有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住处,所谓“衣月”,是从前迦提月的黑分初日开始,一直到后迦提月的满月日为止,这一个月;此后十一个月里所得到的,以及在已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住处,除去衣月和冬季四个月之外,其余七个月里所得到的;还有在已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住处,在如上所限定的五个月期间,对僧团说“我把这个非时衣布施”,或者对个人说“我把这个布施给你”而给予的——这些都叫非时衣。这里省略了“生起”这个词。按照律中所说“应当生起,或者从僧团、或者从群体、或者从亲属、或者从朋友、或者从粪扫衣、或者用自己的财物”,意思是:由僧团给予,或者由群体以“我们把这个布施给经师众,我们把这个布施给论师众”等方式给予,或者从自己依戒腊所得的份额,或者从亲属等处,或者从墓地等粪扫衣的来处,或者从自己所有的线、棉花等如法的布料中所生起的衣。

“最多保存一个月”的意思是:一个月是保存这件事的最大限度,所以叫“最多一个月”。“保存”应当理解为对动作的限定,也就是说,应当做最多一个月的保存。依据律文“若比丘想要,就应受取;受取后应尽快做;如果不圆满,为了让不足的圆满,那位比丘应把那条衣最多保存一个月”,对于这样得到的衣,想要的人受取之后,如果能做,就不应超过十天;如果不能做,为了补足不足的部分,应最多保存一个月。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什么时候应该这样存放?回答说:“在有期待的时候。”所谓“期待”,就是按照“期待从僧团、从群体、从亲属、从朋友、从粪扫衣,或者从自己的财物中得到”这段话所说的,从僧团等来源,或者从自己雨安居结束后的所得等来源,可能得到衣。怀着“我要用这个来补足不足的、使它圆满”的期待,在这种期待存在时,就应该这样存放,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从那时以后就不可以再存放了,也就是说,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就不可以存放,犯舍堕,这就是意思。

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什么说“在根本衣生起的当天,若有期待衣生起,应当在十日内做成……乃至……在第二十日根本衣生起时,若有期待衣生起,应当在十日内做成”呢?因为把期待衣搁置超过十天是不合适的,而根本衣是期待衣的依止,所以这样说。正如注疏中所说:“从根本衣生起的那天起,直到第二十日为止,在这期间生起的期待衣,就让期待衣以根本衣为自己的依止。”

第三咖提那衣论的注释。

618-9“令比丘尼洗”这句是承接关系。按照“比丘尼,是指在两众僧团中受具足戒者”这句话,在比丘尼僧团以白四羯磨、在比丘僧团以白四羯磨,总共经过八次告白而受具足戒的,就叫比丘尼。“已用”是指比丘自己已经用过、已染过色、已作过持衣的衣,意思是说,哪怕只是把衣放在头上、仅仅当作卧具用过,也已经成为旧衣。正如注疏中所说:“染了色、作了持衣之后,哪怕只穿过一次或披过一次,甚至只是以受用的方式把衣放在肩上或头上走路,或者裹在头上躺着,这也都算是旧衣。”“布”是以作用代指原因,在应作的语境中其实指的就是衣本身。

“非亲族女”是指:按照“非亲族女,就是从母方或父方算起,直到第七代祖父辈都没有亲属关系”这句话,对自己这边,或对她那边,从母亲或父亲一代代往上算,直到第七代之间,跟任何亲属都没有关联,这样就是“非亲族女”,这是它的意思。正如注疏里说的:“祖父辈就是祖父那一代。从那里再往上,所有先辈都包括在‘祖父’这个说法里。这样一直到第七代的人,只要没有关联,就是非亲族女。” “令捶打”就是让人去打。

从“令洗”等(行为)之后。舍堕罪,就是应舍之罪名为舍堕;它是借着“应舍衣”这个名称而特别区分出来的波逸提罪,这就是它的含义。这里显示的是:在三种行为的最终阶段所应犯的罪。应当这样理解:比丘尼按照比丘的指令去做洗涤等事时,为了这件事,在计算一切前行行为的过程中,比丘每一步都得恶作。正如注疏中所说:“直到她洗完并拿起那件衣为止,比丘尼每做一个动作,比丘就得一个恶作。”所谓“以第一”,意思是:如果让做三件事,就以他让做的第一件事来定罪。“已显示”,是指像“对非亲族女有非亲族女想,令洗旧衣、令染、令捶打,犯舍堕罪,并犯两个恶作”等文所说的那样。按照这个方式,让做两件事时,第一件事犯舍堕罪,第二件事犯恶作,这个意思就被包含在内了。

620通过“为了洗涤而给”这句话,依所依可得“已经用过的衣”。

621在“沙弥的指示”这一部分中,所谓“沙弥的指示”,是指对沙弥所作的指示;在那里也同样适用这样的连接:把自己用过的东西,为了洗涤而给与。意思是:把自己用过的衣,为了洗涤而给与沙弥。“亦”字表示合集的意思。“受具足戒后”这一说法,是通过前后动作的关联而得以理解的——前面的动作是“洗涤”,后面的动作也是“洗涤”。

622“年轻比丘们”是指比自己戒腊更浅的比丘们。“已交出而给与”就是已经给了、已经施与了。所谓“这个方法”,指的是这样的判定方式:以其中一种方式犯波逸提,以其余两种或一种方式在一切行为中犯恶作。

623所谓“衣”,是指已穿用过的衣。

624“只是因为洗涤的缘故”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另外两种情形,因为不是由他(比丘)所命令而做的,所以对他来说就没有犯戒。

626这里“亲族尼”一词,就像“如理审思”等语句中那样,因为偈颂体裁的关系省略了 ya 音,意思是“亲族比丘尼”。“对亲族尼有非亲族想”是这一句的拆解。“敷具”是指应该铺在床或椅上的敷具衣。

627“依比丘尼众来说”这一句,是说如果也在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就有犯波逸提的可能。正如义注所说:“然而在比丘面前受具足戒的,则仍按其事本身处理。”如果先在比丘尼僧团受具足戒,之后又在比丘僧团受具足戒,那就不能称为仅在比丘僧团受具足戒,因此她们被称为世尊住世时最初出家的五百释迦女。正如义注所说:“在比丘面前受具足戒者,名为五百释迦女。”由于比丘身份转变时,那同一受具足戒的羯磨是被允许的,所以那也应被采纳。

628“没有吩咐就洗”是指:如果没有人说“把这件衣洗了”,他看见衣脏了,却不出声,就从放衣的地方把衣拿来;或者自己开口,用请求等方式;或者没有受任何差使就把衣拿来,然后做洗衣等事。“没有用过”是指:按前面所说的方式,还没有用过的衣。“其他的”是指:鞋袋、钵袋、布书袋、床、椅等任何资具。

旧衣洗涤论的解释。

629629. 关于“取任何堪作净着的后段衣”,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在这里,由于后面将要说的“从非亲比丘尼手中”“从亲比丘尼但想成非亲”“从一处受具戒者手中取”等语句的力量,可以得知其含义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从非亲的、在二部僧团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手中,取走堪作净着的、从最低一搩手大小的布料开始的任何衣。虽然笼统地说“有罪”,但从上下文类别以及将要说的“舍堕罪”可以得知,这里指的是“舍堕罪”。“除了交换物”:根据“交换物,或以小的换大的、或以大的换小的”这句话,以及大筏疏中说“乃至以诃梨勒果片”,从最低限度来说,即使只给了诃梨勒果片也应当接受,三衣就叫做交换物,这里是说除了那三衣之外。交换就是互换,这个交换物是属于它的,意思就是应当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的衣。

630“为了拿取的努力”,是指为了拿取而伸手等所做的努力。“已遍说”,是指按照“在努力时接受则犯恶作”这一教导所说的。

631“未受具足戒者手中”:除了比丘和比丘尼之外,其他所有未受具足戒的人,都算在“未受具足戒者手中”这里面。就像注疏里说的:“如果派人把东西送到学女、沙弥、沙弥尼、近事男、近事女手中,而他接受了,那就无犯。”

632这里“一方”应当理解为比丘尼僧团这一方。如果是在另一方,那就只犯波逸提罪。正如注疏中所说:“如果是已经从比丘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那就只犯波逸提罪。”

633心里作意“我要给回换的东西”之后再拿,就没有过失——这是句子的连接解释。

634“其他资具”是指袋子、腰带等不可分配的东西,或者不适合用来分配的资具,只能拿这类东西本身。但是,适合用来分配的东西则不可以。正如注疏中所说:“适合用来分配的东西,哪怕是一块最后袈裟大小的滤水布,也不行。”接受袈裟是“做”,给予交换物是“没做”;因为这种罪要由“做”和“没做”两方面构成,所以叫“做与没做”。

受衣讨论的注释。

635“非亲属、未受邀请”是拆词断句的结果。“居士或女居士”是经文里省略的部分。因为世尊确实说过:“非亲属的居士或女居士”。按照前面说过的道理,由于一直追溯到第七代祖父辈都没有亲属关系,所以叫“非亲属”。以“凡是我家里有的,我都拿来邀请”这种方式,就是“未受邀请”。“居士”就是指任何一个住在家里的人,这是巴利原文里说的居士。“女居士”就是指任何一个住在家里的人,这是巴利原文里说的女居士。这就是它的意思。

所谓“舍堕罪”,是指巴利原文中所说的:“除了适当的时候以外,他去乞求,在行动阶段犯恶作;由于得到衣物,就构成舍堕。”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所有这些先前的行动阶段中,都与恶作一起构成舍堕罪。“除了适当的时候以外”,意思是除了论母和逐词解释中所指明的那些特定情况之外。论母中说:“这时就是适当的时候:比丘的衣被夺走,或者衣丢失了。”逐词解释中说:“所谓衣被夺走,就是比丘的衣被国王、盗贼、骗子或任何人夺走。所谓衣丢失了,就是比丘的衣被火烧了、被水冲走了、被老鼠或白蚁咬了。”

636三波逸提已说,是指世尊所说的三种波逸提:于非亲属作非亲属想、或心存疑惑、或作亲属想,若非时乞衣,则犯舍堕波逸提。此处的句读是“于亲属作非亲属想”。其中“于彼”指对于那位亲属。“疑惑者”指心中疑惑“是亲属呢,还是非亲属”的人。“二恶作亦如是”是连接语。“亦如是”承接“已说”,意思是:于亲属作非亲属想、或心存疑惑,若非时乞衣,则犯恶作,这是世尊所宣说的。

637-8“于适当的时候向人乞求,无犯”,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这里要把“非亲属未受邀请者的衣”引进来配合理解,意思是:在规定的两种时间中的任何一种,向非亲属未受邀请的人乞求衣,无犯。“或于亲属受邀请者”这里也要补上“自己的”,用“于适当的时候”来连接,意思是:向自己的亲属或受邀请者,即使不在适当的时候乞求衣,也无犯。“为了他人的利益”这里省略了“自己的”,连接起来是:向自己的亲属或受邀请者乞求衣的人无犯,也就是说,依止另一位比丘,为自己的亲属或受邀请者乞求衣,无犯,这是这里所说的意思。接着显示另一种情况:“或于他的亲属或受邀请者”。“他的”指的是前面说的“另一位”,要和“乞求者无犯”连接起来。“或”是对前面那种分类而言的。也就是说,依止另一位比丘,向自己的亲属或受邀请者乞求衣,对于那个人的亲属或受邀请者,依那个人而乞求衣,无犯,这是所说的意思。

对于“以自己的财物”这句话,所说的无犯情况中,癫狂者等(属于无犯的情形);在这里,“等”这个字涵盖了以下情况:有人把自己的线、棉花等如法物品给了对方之后,因为想要再拿回来,就用不如法的方式去索求,这也没有犯戒。这就是这段的意思。

关于向非亲属乞求的解说。

639639. 关于“非所邀请之非亲属”这一句,这里说的“居士或居士女”,是从义理上引申出来的。“从彼更超出”则应理解为:从此再进一步,直到最上的超出。因为经文说“那位比丘应从彼受用最上以内衣、上衣为限”,意思是:失了衣的比丘应受用的量,以内衣和上衣之量为上限,不应再超出。

既然经文说“如果从此以后还进一步接受”,按理应该说“接受的人”,那为什么却说“乞求的人”呢?因为在失衣比丘与六群比丘乞衣的那件事里,世尊呵责六群比丘说:“你们这些愚人,为什么不知适量而乞求许多衣服?”并因此制定了这条学处。所以这里的“应接受”就是“应乞求”的意思。正因如此,在句分别中说“如果从此以后还进一步接受,就是从彼进一步乞求”,在显示犯相的地方也说“对非亲属作非亲属想,进一步向他乞求衣服,舍堕”等等。 如果是这样,那在学处本身以及“应接受”“如果接受”这两处,为什么不直接说“应乞求”“如果乞求”呢?因为已经知道是失衣的情况,即使没有乞求而有人拿来布施,随顺接受的人也应当照样接受,这并不是在禁止如法接受。而且,为了禁止过量乞求才这样说,却以“如果那位非亲属的居士或居士女,用许多衣服邀请他拿取,那位比丘最多只能接受内衣和上衣”来显示应以接受的限量为主。因此,失衣的比丘——无论是自己乞求、通过别人代求,还是没有乞求——在接受所施与的衣服时,都不应超过内衣和上衣的最大限量。这是在这条学处中应当观察的义理。为了让这个义理被人了解,所以不说“接受的人”而说“乞求的人”,应当知道这就是阿阇梨的意趣。

640现在为了说明在乞求和接受这两方面各自的限定,先要展示句分别中已经说过的判定标准:“如果三件丢失了,可以接受两件;两件丢失了,可以接受一件;一件丢失了,就什么都不能接受。”为了说明这个判定,所以说了“若有……”等话。把“若有人三件都丢失了,或者两件丢失了,或者一件丢失了”连接起来,然后依次对应“他应该接受两件、应该接受一件、什么都不能接受”来理解。意思是:如果某人的三件衣都丢失了,而别人又布施了很多,他应该只接受两件;如果两件丢失了,就接受一件;如果一件丢失了,就不应该接受,剩下的应该通过如法、平等、靠所得的努力去获取。就像注释书里说的:“剩下的应该从同类的地方去寻求。”不过注释书里又说:“对比丘尼来说,五件丢失时应该接受两件,四件丢失时应该接受一件,三件丢失时什么都不能接受。”

641-2应当知道,这里的连接是“取回剩余物的人无犯”。上面也应这样连接。意思是:把衣料配好之后,拿回多余的布料,心想“我要布施”,即使拿了很多走,也无犯。即使是取用别人所给的“多余的你们也拿去吧”这样的布施,也无犯。这里的连接是“这不是因为被抢等原因而施与的”,意思是:并非以衣被抢的状态为理由,即使是以多取衣为理由,也无犯。同样,“不是因为失坏而施与”这一点也已经显示出来了。因为这条学处是针对在衣被抢的情况下乞求更多衣的人而制定的,所以在无犯的条款中,并没有列入“为他人利益”这一项。

对此的进一步解释。

643“因为想要好的”这一说法,是承接“因为贪求好的、昂贵的衣”,可能会犯对衣的分别。意思是:先前并没有人问过他“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他却提出《分别》里所说的殊胜规定之外的额外要求,比如说“要长的,或者要宽的,或者要厚实的,或者要细软的”。由于他这样获得,就构成舍堕:也就是说,在没有人问过的情况下,他作了额外要求而把衣做成之后,因为获得这件衣的行为,就犯恶作和舍堕波逸提。

644“乞求昂贵的……[中略]……是指”:当施主想供养一件价值二十迦哈那的衣时,他却说:这对我来说够了,请给我价值十迦哈那的,或者更少的。

645“对亲戚有非亲戚想”这句话的拆词。

第一预备衣事的注释。

646在第646条,第一学处里,一位近事男造成了逼害;这里则是两位,差别只有这一点。其余部分和第一学处完全相同,所以说“第二……中略……决断”。以“预备”一词标示的学处就是“预备”,而它既是第二项又是预备,所以叫“第二预备”,即在那第二预备中。“其”指的就是第二预备。

第二预备衣资事的注释。

647“或从王”是指从国王那里。从国王那里有应当享用的物品,所以被称为“王受用者”。关联是:从国王那里,通过饭食和工资所得,或者从任何施主那里带来。“不允许”:这里应当补充“因为是舍堕罪的缘故”。更详细的内容,将在“三次”等偈颂中说明。

648为了说明以衣资名义得到的银等物,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都不该接受,所以说了“银或”等话。因为自性是白色的,所以发光,因此叫银,也就是白银。这种生起的色是颜色所依,所以叫生金,也就是黄金。“任何”:哪怕只是一点点。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别人而给的,任何东西都不该拿,这就是这里的连接意思。

649649. 因为自己接受时犯的罪会在受取金银学处里说明,这里为了指出为他人利益而接受时也犯罪,所以说了“为他人之利”等话。其中,“为他人之利”是指为了其他个人、团体、僧团、塔庙或新建工程的利益。“被指定之物”是指被拿来后说“拿这个吧”的银、生金,或者其他任何属于应舍、会导致恶作罪的物品。比丘接受这样的东西,就犯恶作罪。这是《大筏疏》里说的,这就是本段的关联。

650-1对于已经说过的内容,为了从它自身的形态上加以说明,所以说了“带来”等话。“带来”就是取来。“不净物品”就是前面所说的“银或生金”那样不净的物品。“如此”就是按下面将要说明的方式。“且不允许”这里,用“且”字表示“允许”即已被准许。正如注疏中所说——

如果比丘拒绝说“这不适合比丘们接受”,然后施主又说“那会落到工匠或工人手里,你们只要知道什么是善作、什么是恶作就好”,说完就把它交到他们手里然后离开,这是允许的。或者他说“那会落到我的人手里,或者落到我自己手里,你们只要为了该得到它的人,派人送去就好”,这样说也是允许的。

652这里“寺院的”一词,因为注疏中已经说成“新建工程的”,本来应该说明,但为了偈颂的格律结构就没有说出来。

654654. 对于“银或生金属于僧团”这一句,这里省略了“你们用来受用四种资具”这部分。正如注疏中所说:“如果有人拿来许多金银,说‘我把这个供养僧团,你们用来受用四种资具’,如果僧团接受了,那么在接受时和受用时都犯戒。”对于这样带来的财物,如果那个僧团里有任何比丘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那么,对正在说“这个人障碍了僧团的利益”的人来说,当下就犯戒。正如注疏中所说:“凡是呵责那个人的人,他自己就是犯戒者,但因为那一个人,许多人得以无罪。”这里“他自己就是犯戒者”这句话,在《结节》中解释说:“说的是恶作罪。”在这首偈颂中,有人不写“僧团的”而写成“比丘的”,那是不妥当的。现在,因为所引的注疏文中说到“僧团接受”,所以“僧团的”这个读法才是妥当的。

655关于“池沼”,指的是人工蓄水池。因为它是谷物生长的来源,所以池沼就归入田地;因此,获取或受用它都不允许——应当这样理解句意。在“以及池沼”这一表达中,通过“以及”一词,把田地类的事物也包含进来了。而在“不允许”这里,通过“以及”一词,也暗示了“也有允许的情况”。

656“那是什么?”于是说“四种”等等。“一切”则是指池沼、莲池、田地等所有一切。

658-9“在未划分份额的地段上”:就是先前没有这样规定过——“在这块地段上,因诸业所作,应当给出这样一份”——的地段。“未曾作过的”,叫做新谷。“给出这么多份额”,就是给出这么多迦哈巴纳的份额。“使生起”,就是令它产生。

“你们耕作、播种”这句话,是说了不被允许的话,这样连接理解。在“及播种”这个说法里,“及”这个字,是把这里没有说、但在那时做那件事时所说的另一句不被允许的话也一并包括进来。在“及所生起的”这个说法里,“及”这个字,是把迦哈巴纳钱币也包括进来。“一切”是指:像这样生起的迦哈巴纳,以及以不被允许的方式所生起的,这一切。

660不说“耕作”等话,而是用“在这块地上有这样一个份额”的方式来确定土地的人,对他也同样是不允许的——这要和下文连起来理解。“及”这个字,则是指向下文将要说的另一个人。

661-2“只是为了自己知道土地的量度”这一句要这样连接:耕作者说“我们在这些地块上种了庄稼,你们就取这么大的一块吧”,比丘不相信他们的话,想自己亲自弄清楚田地的量度,这就是它的意思。“又”这个字正是为了点出这一层区别。“又,凡是测量的人”,应当和后面将要说的“那对他是不允许的”连起来理解。“用绳或用杖”这里,有人说用脚来量也不可以。“守护”等表示动作的词,也应当照同样的方式连接。

站在打谷场上守护,意思是站在谷物加工处,不让别人拿走,加以保护。怎样守护才算是允许的,怎样守护是不允许的呢?如果他这样守护那些稻谷,说“不要拿这个”“不要拿这么多”“这个不能拿”,或者说“从这里搬走”“在这里堆起来”等等,用这类做法来守护,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他只是想“我站在这里就是在守护”,或者看到有人拿的时候说“你们在干什么”,这是允许的。在金银受持学处中确实说过,应当关上门守护而住,这里应按照甘提巴达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另一部甘提巴达中也说:“当有人偷拿时,可以反问:‘贤者,我该把这件事报告给比丘僧团吗?’”他们说这是允许的。“令取出”这一句,这里如果是以间接的方式说,他们说这是允许的。“那对他是不允许的”,这一说法出现在两部甘提巴达中,因为测量田地等者可得之故,由于他人无新产生者,所以对其他人来说是允许的。

663如果对他说“用这么多稻谷把这个换走”,而他们真的拿走了,就应该这样连接理解。这里说“那对他是不可接受的”,是因为谷物已经被拿来交换处理了。就像注释书里说的:“那对他是不可接受的。为什么?因为谷物已经被交换处理了。”

664“以金钱”就是指金币。这里说“那是不允许的”,是因为这些金币已经被拿来交换处理过了。就像注释书里说的:“对所有人都算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因为金币已经被交换处理过了。”

665或者给织工奴仆:就是给叫做织工的奴仆,织工就是织布的人。以净人的名义布施:就是以“我布施给净人,我布施给做杂务的人”这样的方式布施。

666牛乳、酪、酸乳、酥油、生酥,这就是五种乳制品。

667“山羊等”中的“等”字,把水牛也包括进去了。

669即使被禁止,也还是拒绝的意思。给根本,就是给如法物品的钱。至于鸡等,应该以“愿它们快乐地生活”这样的话放归山林。正如注疏中所说:“鸡和猪,以‘愿它们快乐地活着’这样的话放归山林,这是可以的。”对于猪、孔雀等,如果得到了它们,也应该在适合它们的地方放归。

671“三次”等偈颂的关联是什么?按照“由王或王臣”等偈颂所归纳的方式:无论是国王、王臣、婆罗门、家主等人中的哪一个,或者由他自己,或者用衣资,让人制作衣服后,说“以此衣覆盖某某比丘”,把那份称为衣资的衣钱交出去;或者派使者到比丘那里,说:“尊者,这份衣资是为尊者送来的,请尊者接受这份衣资。”如果比丘说:“贤友,我们不接受衣资,我们只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如法的衣。”然后那人说:“尊者有侍者吗?”需要衣服的比丘如果指出:“贤友,这个人是比丘们的侍者。”——指出园丁或近事男——如果那人自己带过去,嘱咐说:“如果这位比丘需要衣服,就用这个给他制作衣服然后覆盖他。”然后到那位比丘那里,说:“尊者,您指出的那位侍者,我已经交代好了。请尊者适时前往,他会用衣服覆盖您。”这时,那位需要衣服的比丘应该怎么做?世尊是这样说的。这就是这段偈颂的关联。

三次催促已经说过,也就是:比丘们,需要衣的比丘应该去找负责办事的人,催两三次、提醒他:“贤友,我需要衣。”应该这样催促三次,这就是所说的“三次催促”。

世尊说“六次站立处”,是因为律中说:“催促、提醒两三次,让那件衣做成,这样是好的;如果做不成,就四次、五次,最多六次,应当为他默然而立。”所以,去了三次,说“贤友,我需要衣”,这样催促之后,如果衣还是没做成,那么再去时什么都不说。因为律中说“不应坐在座位上,不应接受食物,不应说法”,所以不做坐下等任何破坏站立的事。如果被问“你为什么来”,只回答“贤友,你该知道”这么多而已。这就是正法轮王世尊所教导的、以最多六次为限的站立处。

如果只是催促而已,意思是:假如没有按规定去站立,只是催促一下,那么“他说了六次”这句话就是连起来理解的;“催促”这个词是从它的作用上得出来的。也就是说,催促六次之后,一次也不该再站了。

如果没有做催促,只是站着,那要站多少次呢?所以他说“站立是催促次数的倍数”,“应当做”是补上去的词,要和“他说”连起来理解。律文里说:“催促四次后,要站四次;催促五次后,要站两次;催促六次后,就不用再站。”又说“最多六次”,所以六次催促的两倍就是十二次站立。因此,如果只站着而不做催促,就应当按上面说的方式站十二次。说到这里,不再显示接下来该做的事,只以这一点作为答复就够了。为了让人知道这一点,他开示说:“如果在这之后还继续努力,把衣服做成了,在努力的过程中犯恶作,得到衣服时犯舍堕。”按照所说的方式,就有罪。

672“不催促而获得”这一说法是一种标示,因为也可以理解为“不站立而获得”。

王者学处论的解释。

第一衣篇。

673“即使只用一根”这句话,是在说明:用两根、用很多根又怎么样呢?“混合”,是说哪怕只是被风吹来的一根蚕丝线,也算混进去了。“毡”,在词句分析中说:“所谓毡,是铺展开来做的,不是织出来的。”注疏里也说:“在平整的地面上,把蚕丝线一层一层铺开,洒上米汁之类,这样铺好丝线,一直加到想要的厚度,用来坐卧等,这就叫毡。”这就是毡的意思。“蚕丝线”,是说蚕虫的丝,那丝的纤维,就叫蚕丝线。“令作”,因为这里有标示的作用,所以“作”也应当包括进去。正如所说:“即使只用一根蚕丝线混合而作,或令他人作,就是作或令作。”因此说“为他人而作、或令他人作”。

675地敷:指为了保护和防止皮肤受损,在已经平整处理过的地面上应当铺设的覆盖物。褥:指床褥和椅褥两种。枕:就是头枕。

憍尸迦论的注释。

676关于“黑羊毛”:根据“所谓黑,有两种黑——天生黑或染黑”这一说法,这里指的就是这种黑羊毛。“纯”是指不与其他颜色的羊毛混杂。正如注疏中所说:“纯黑,就是纯粹的黑,不与其他颜色混杂的黑。” “应作”:这里说的是自己做和让别人做两种情况,正如“应作,就是自己做或让别人做”所说的那样。“有罪”:巴利文中说“在行动时犯恶作,在获得时犯舍堕”,这里说的就是前期的恶作罪和舍堕罪。

纯黑论的注释。

677677. “取了白色或褐色,或很多,或全部”,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在这里,“或褐色”也应当同样连接。这里“或全部”是指应当取用作敷具的全部羊毛。“制作的人”在这里是从上文所讨论的“敷具”而得出。“新”这个词则是依据“制作的人”这个词的力量而得出,意思是“制作新敷具的人”,并与“无犯”相连。“或褐色”中的“或”字,也包含了以其他方式制作而无犯的情况。那是怎样的呢?“比丘制作新敷具时,应当取两份纯黑羊毛,第三份白色,第四份杂色”,这应当依照论母中所允许的方式来理解。

这里,“白色或褐色”这句话,通过“多或”这个限定语,说明超过前面所说的两份比例的黑羊毛也不能取,因为纯粹的黑羊毛不能取这一点,第一学处本身就已经说过了。“全部或”这句话也同样说明,像前面的学处那样,这些白色等一切纯粹的羊毛并非不能取。“无犯”这句话则从反面表明,如果不这样做而以其他方式来做,就有罪。

这是怎样的情况呢?世尊确实这样说过:“比丘如果不取旧坐卧具的一部分,而用纯黑羊毛两分、白色羊毛第三分、杂色羊毛第四分来制作新坐卧具,就犯舍堕。”想要用一定数量的羊毛制作新坐卧具时,应把那些羊毛称成四份,取两份或少于两份的黑羊毛,再用一份白色、或一份杂色、或一份黑色补到两份,或者让它超过两份。把黑羊毛排除之后,在剩下的两份中取一份,或者两份都取,自己制作或让别人制作,都是允许的。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应当这样理解:通过说明无犯的情况,整个学处的含义也都包括在内了。

678“按顺序”这句话是在说明:不是只取这一条学处,而是要把前面紧接着讲的两条学处也一起拿来理解。应理解为“舍弃之后所得的”。用“也”这个字,是要把“受用别人做的东西,犯恶作”这个说法,以及“不舍弃应舍的衣而受用,犯恶作”这个说法,按照第一条舍堕学处所说的方式,在这里也同样说“不舍弃应舍的坐卧具而受用,犯恶作”。法集结者以省略的方式把这段简略了,应当知道,那个恶作连同这两者都已被包含进去了。

679第三则“作与不作”:这第三学处,不采用“二分纯黑色”等所说的方式,而是以多取黑色、用不被允许的方式制作,所以叫“作与不作”。正如注疏中所说:“因为取用和不取用而制作,所以是作与不作。”

二分事的解释。

680“六年之内”的意思是:从先前那件坐卧具做好的那一天算起,往后六年之内。“有应舍罪”的意思是:在六年之内做成的坐卧具是应舍的,做的人还得波逸提罪。“除了比丘的许可”的意思是:除了僧团所授予的许可,即使是在六年之内也可以制作坐卧具;这个许可是给那些生了病、没办法带着坐卧具上路远行的比丘的。他在僧团当中坐着,合掌三次请求说:“尊者,我生病了,没办法带着坐卧具离开,所以我向僧团请求坐卧具的许可。”僧团以白二羯磨授予许可,使他能在所到之处,即使在六年之内也可制作坐卧具。

682682. “作六年者”:这里省略了“当圆满时,则”这句话,意思是:当六年圆满时制作坐卧具的人。正如注疏中所说:“当六年圆满时,则制作坐卧具。”“从彼以上”:即从六年以上。“帐幕”:指为作帐幕相而制作。“麻布围墙”:指为作如围墙般遮蔽相而制作。“舍弃后所作亦”:应连接为:将旧坐卧具送给他人后,在另一坐卧具上即使于六年之内制作,也无犯。这个无犯段落既不见于圣典,也不见于诸注疏,因此应知这是由师长传承、师长所示。然而共通判定将说:“对于无间者,也不得特殊。”

《六年事》的注释。

683“不取”是指:比丘制作新的坐卧具时,为了使它变色,律典中说“应当从旧坐卧具的边缘取一善逝张手之量,用来使它变色”,这里所说的应当取的那一份,如果没有从旧坐卧具的断口边缘处取一善逝张手之量,就是这里所说的情形。怎么知道是这样说的呢?从下文将要说的“以不取的方式,善逝张手之量”就可以知道。在“坐卧具”这个词这里,应当补上“旧的”;而在“令作与所作”那里,应当补上“新坐具”。当没有旧坐卧具时,不从边缘取一善逝张手之量而制作新坐卧具的人,无犯。应当这样会通:为他人利益而令作新坐卧具,以及取得他人所作的新坐卧具来受用,都无犯。

“为他人利益而作”这句话,在这里应当理解为:这是就波逸提罪本身显示无犯的情况。因此,由于注疏中说“为他人利益而作,或令他人作,犯恶作罪”,而这种说法在那些注释中看不到,所以不应这样说。或者,看了紧接着的前一个学处中所说的“作满六年……乃至为他人利益而作或令他人作”,又因为恶作罪已在那里制定,可知这里是就波逸提罪的无犯情形而写的。“已作而受用”这一句里,应当补上“由他人”的意思,这样就显示了“得到他人所作而受用,无犯”这一文句。

684导师把这条学处说成有作与不作两种情况,是因为没有拿取善逝张手那么长的东西,也是因为做了那样的坐具。这就是这里的连接方式。

685685. 有人问:这部学处的注释书里说“起因等项,由于有作与不作之分,这部学处与二分学处相似”,那这里为什么又说“与行筹相同”呢?回答是:在二分学处中,注释书说“起因等项也唯独与绢学处相似”,而在绢学处中已经说过起因等项与行筹具有相同性;因为要忆念根本,并且把有作与不作这个差别单独显示出来,所以应当理解为:这是就剩余部分的判定而这样说的。舍弃这个差别,为了用剩余部分的判定来显示两个学处中共同判定并无差别,所以说了“前一的”等话。

坐具与铺具部分的详细解释。

686-7“正在走”是指越过三由旬的全程而走。“车乘”是指牛车之类。“毛”是指羊毛。“主人的”是指车乘等物的主人。“不知”是在不尊重的情况下用“主人”这个说法。然而,行于长途旅途的比丘得到羊毛后,因为“最多三由旬可以亲手携带”这条规定已被允许,所以在三由旬以内可以亲手携带;但越过三由旬时,如果别人——那些车乘等物的主人——不知道,他心里想“这些人会带走的”而把羊毛放下,就是这个意思。“在他们那里”是指:在那些羊毛被放下的车乘等物越过三由旬时,即使没有比丘的作为,只要越过了三由旬,那位比丘就犯罪,这是连接。因为对那位比丘说过:“第一只脚越过三由旬,犯恶作罪;第二只脚越过,犯舍堕波逸提。”所以有恶作罪和波逸提罪,这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方法”的意思是:如果比丘没有亲自去搬运,而羊毛被放在某处,当那些车乘等越过三由旬时,比丘就犯戒。应当这样理解这个道理,这就是它的含义。

688“不来”是指住在三由旬之内。“登上后”这句话,是为了说明无犯的诸原因之一。注疏中说:“站在地上布施,或者呼唤着走到前面,这就是同样的方式。”在无犯的部分,因为说到“令他人拿走”,为了说明自己派人去而他人拿走时是可以的,所以说“若令(他)拿走,则可以”。因此说“然而令他人拿走,就与这句话相违”。

690在自己的耳孔里。

691在无犯的部分,因为已经说到“已制物品”,所以那里哪怕只是用线绑起来,也仍然算是已制物品,因此说“用线绑起来”。所谓“作辫”,就是编成像稗子穗或稻草辫那样的辫子。所谓“罪已显示”,注疏里说:“编成辫子拿走,这叫做藏匿口,就是有罪。”

692“税关”这里要补上“那个地方”,连起来就是“如果那个地方是税关”。意思是:如果三由旬的终点正好是税关所在的地方。“到达”就是到达那个地方。被贼等侵扰而走,或者被指派到别处而走,这样连接。“有罪”:这里说的是“那个行者有罪”。这里用“有罪”这个说法,是依这条学处来判罪。因为此(罪)是非故意性的,所以对那两者都存在。但不与取的波罗夷罪因为是故意性的,对他们就不存在。所以注疏里说:“那边有的罪,这边无犯;这边有的罪,那边无犯。”以偷盗的心拿走物品,按物品的价值,在波罗夷、偷兰遮、恶作中得到一个罪。所以注疏里说:“但在不与取中,在税关上有罪。”

693“三由旬”在这里,是为了表达与“拿走”这个动作有直接关联,所以用了业格(宾格)。“拿走者的”这个说法,它的宾语“毛”要从上下文来理解。“无犯已说明”这一句,要和后面到处都会讲到的内容连起来理解。“把那些毛再带回来的人”,要这样连接。这里“三由旬”指的就是那三由旬本身。意思是:自己已经走到三由旬的地方,再拿起那些毛走回来的人。

694或者为了住下来而前往:为了在三由旬以内或界内某个住处住下来而前往。从那里再拿走:意思是,在那个住处没有得到教导等,又为了去另一个住处住下来,再携带行走三由旬。按照这个方式,从一处到另一处,再从那里到别处,以清净心从一个又一个所到之处继续前行,即使携带行走一百由旬也没有犯。这也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正如义注中说:“这样携带行走一百由旬的人也无犯。”或者得到被强夺的毛而拿走:得到被贼劫走而丢弃的毛而拿走。在这里,一切“或者为了住下来而前往”等无犯的段落中,应当知道:从最初得到的地方开始,携带行走超过三由旬也无犯。得到已舍弃的:舍弃之后,通过律羯磨而得到所施与的。

695“由他人”是指除了携带那些(羊毛)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已制成的物品”,义注里说:“毛毯、毡垫、卧具之类,哪怕只是用线绑起来的一点点东西”,也就是用羊毛制成的物品。

696这个起源,说的是这条关于羊毛的学处的起源。因为不了解规定,或者虽然了解,却不知道羊毛会粘附在衣服等资具上,这样走过三由旬的人,即使是阿罗汉,也有可能犯这条罪,所以说是无心的。

羊毛事的解说。

697关于洗羊毛的这段说明本身已经很清楚。

羊毛洗涤事的解释。

698“应取或”这里,省略了“凡……”这个主语。通过“应取或应令取”这句话,以及下文将要说的“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舍弃之后”等说法,可以知道这里说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自己取或令他人取。“或”这个字则涵盖了“或应受用所放置之物”,意思是:如果受用了以“愿此物属于尊者”之意而放置的物品。

“银”在其他地方指的是银,但在这里指的是可作为流通手段的钱币等。正如巴利圣典中所说:“所谓银,就是钱币、铜马萨咖、木马萨咖、胶马萨咖,凡是能用来流通交易的。”在这里,关于钱币等的具体形态,注疏中这样说:

这里,咖哈巴纳可以是金制的、银制的,或者普通材质的。铜马萨咖是用红铜等金属制成的马萨咖。木马萨咖是用坚木、竹片,甚至在多罗树叶上切割出形状而制成的马萨咖。胶马萨咖是用紫胶或树脂塑造出形状而制成的马萨咖。而“凡流通者”这句话,则涵盖了无论在哪里、在哪个地区、在什么时候,凡是作为交易媒介流通的——甚至包括骨制的、皮制的、树木果实种子制的,无论有没有造出形状,全都包括在内。

应当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这里,“普通的”指的是现在通用的普通迦哈巴纳币。“树果种子所成”,是指用丁提尼迦等树的果实种子做成的。

生金就是黄金。就像律文里说的:“所谓生金,说的就是如大师之色。”在“舍弃后”这个词这里,要补上“由那位”,和“比丘”搭配,意思是“由曾受用的比丘”。“舍弃后”指的是:自己拿到的,或者让别人拿到的,或者以受用的方式受用了别人寄存的银或生金;按照律文所说“那位比丘前往僧团,偏袒上衣,顶礼长老比丘们的脚,蹲踞而坐,合掌”,也就是前往僧团中,顶礼长老比丘们的脚,蹲下合掌,说:“尊者们,我受了银,这是我该舍弃的东西,我现在把它舍弃。”这样舍弃之后,就是上面所说的意思。

应当告罪,是指自己所犯的舍堕罪,要在那座僧团中间同样地坐下之后告白。这样告白了的罪,应当由僧团认可、善巧而有能力的比丘接受。因为经中这样说:“罪应当由善巧而有能力的比丘接受。”(波罗夷 584)

699“银”就是银钱。“生金”就是黄金。用这两个词,把已制成和未制成的一切都包括进去了。“两者的钱币”,说的是生金钱币和银钱币。这里“银钱币”,是指在“银”字解释中所说的迦利沙波拏等五种钱币,都被包括在内。正如注疏中所说:“所说的一切种类都是银钱币。”这里因为“生金钱币”已经单独列出,所以“迦利沙波拏”一词,除了金迦利沙波拏之外,只指其余两种。“导致舍堕”,这是针对为了自己而自取、令他人取、接受享用的人说的。依照“在彼处”等下文将要说的方式,也确实招致恶作。

700-1珍珠等物,在这个学处的分别里虽然没有直接说到,但在波逸提品第九品第二个宝物学处的文句分别中,已经说到“宝物就是珍珠、摩尼、琉璃、螺贝、宝石、珊瑚、银、生金、红玉、猫眼石”这十种宝物。在这个学处里,把银和生金排除掉——因为它们是作为舍堕事来说的——剩下八种宝物属于恶作事,这一点在这部注疏里已经确定下来。为了说明这个意思,所以说“珍珠……乃至……猫眼石”。这里的琉璃因为偈颂格式的关系没有单独列出来,但在总摄一起说的七种宝物时就已经包含了。珍珠等的性质,就如前面所说的那样。为了说明对七种谷物等物的接受会犯什么罪——这些在以《梵网经》等经典的方式中已经被判定为“不许可”——所以说了“谷物”等。

702为了说明在宝学处本身当中,接受那被称为“被认可为宝物”的如法物品的人没有犯戒,所以说了“绿豆、摩沙豆等”这一段。

703-4为了说明:对于以这三种方式存在的事物,由于取用者意图不同而产生的犯戒种类差别,所以说了“其中”等话。“其中”是指在那些三种舍堕等事物当中。“僧团等”是指僧团、团体、个人、塔庙等。“那”是指舍堕物。“为一切的利益”是拆解为“为一切人的利益”。意思是: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及为了僧团等的利益而取恶作物,也同样只是恶作。这里用“及”字,把注释书里没有明说而收摄进来的内容也包括了,即:“如果为了储藏,以库藏主的名义接受一切,按照上面宝学处所说的方式,得波逸提。”

705“迦利沙波拏等”里的“等”字,把黄金之类也包括进来了。“千”只是一个举例的说法,意思是说即使有一千也一样。

706706. “于皮袋等”中,以“等”字包含了松散填充的容器。通过“于松散系缚者”这一限定语,以排除的方式说明了注疏中剩下的含义,即“若是紧密系缚或紧密填充,就只有一种罪”。

707为了说明放置后接受的做法,说了“此”等话。这里“即使想要拿取”后面应补上“也好”。“应当拒绝”的意思是:必须用身体或语言表示“这个不允许”来拒绝,这样做就没有犯戒。这个意思在注疏中已经说过:“即使不用身体或语言拒绝,只要以清净心想‘这个我们不允许’而不接受,也没有犯戒。”

708那事物:就是那样被拒绝的事物。除非若去:如果他说“你们拿也好,不拿也好,布施已经布施了”,那么如果他放下就离去。应当这样理解:要以让那东西不损坏的方式守护它。按照注疏里说的“另有别人来到那里询问”等等,当净人来到那里问“这是什么”时,把实情告诉他之后,如果他说“尊者,我会守护,请指示守护的地方”,不说“拿这个来”,即使登上七层楼阁,也不说“放在这里”,而是指示一个妥善守护的地方说“这是守护的地方”,放在那里之后,闩上门守护。

709709. 为了说明拿了守护处之后前去的净人不可说的话,而说“把这个拿来”等。“不许可”,在这里指的是“话语”。这样,不说那不许可的话,把东西取来放在妥善守护的地方之后,该怎么做呢?如果带来了可出售的钵、衣等如法物品,就说“我们需要这个,它值这个价,但没有净人”。如果他说“我是净人,请告诉我”,同意之后,开了门,说了“拿这个”,并示意“放在这里”。他拿了等值的东西给与时,可以接受。如果他拿得过多,就把他赶出去,说“我们不拿你们的东西,走吧”,然后闩上门。有了净人之后,说“我们需要某某东西,这叫作价值”,他买来之后给与,可以接受。应当依照注释书所说的方式来做。

710除了受持金钱的人:也就是在紧接着的学处里将要讲的那种情况——已经接受了金、银等货币,把它舍弃、发露了罪过的人,要排除在外。所舍之物转换所得:在这里,舍弃并发了露罪之后,按照“如果园丁或男居士来到那里”等句在分别解释里所说的方式,对来到那里的净人说:“贤友,你认得这个。”当他说“用这个要换什么来”时,不说“拿这个或那个来”,因为文中说“应当告知净物:酥油、油、蜜或糖”,所以比丘们只告知净物,由净人把所舍之物换取之后拿来的净物,这就是它的意思。

711自己应得的那一份也不可以:当那些如法物品被拿来后在僧团中分配时,连按自己戒腊所分得的那一份也不可以。受持货币的比丘:意思是说,对于接受了货币、犯了罪、舍弃并忏悔了罪过的比丘来说,不可以接受。这是前后文的关联。他人:指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出家人、人、非人、畜生、女人、男人中的任何一种。所得:指他们从自己所得的那一份中,以布施的方式给出的那件物品。

712“无论任何缘”:把那件物品转换之后,在所取得的四种资具中,任何一种资具也算。乃至挖地所生起的水、用木柴点燃的火、用油点燃的灯、在树上或屋里自然形成的荫凉、多罗叶,以及其他任何适合受用、适合享用的东西,都应依照注疏所说的方法,认定为本处所包含的。正如注疏中说:“乃至被猴子等从那里拿走丢在林中,或从它们手中掉落而被畜生占有的粪扫衣,也不允许”等等(波罗夷注疏2.583-584),又说:“然而,对接受金钱的人来说,以任何方式从那些金钱所生起的资具,受用都不允许”(波罗夷注疏2.585)。“比丘”:指接受金钱的比丘。

713在寺院范围内:指后面将要说明的特征所界定的寺院范围内。那句“那金钱”,省略了“见到掉落”等话。在住处内也是:指具有将要说明的特征的住处内部。放置者:当有人说“这将来归谁,谁就拿走”时,在那地方对那物品数过、做过标记之后再放下的人。

714三句波逸提已经说过,这是指世尊说过波逸提:“对金钱有金钱想、犹豫不定、有非金钱想,却接受金钱,犯舍堕。”这里说的“恶作”,在此处依据义理可以得出“二恶作”。

715因取受而领会,故称“作”;因拒绝而未行,故称“不作”。

接受金银论的解释

716-7“舍堕之物”:指在第一学处中所说的银等四种物品中的任何一种物品。“恶作之物”:指前面所说的珍珠等恶作物品中的任何一种,这里用的是表示因果关系的属格。“净物之物”:指如前所说的绿豆、马豆等净物物品中的任何一种,这里用的是表示部分与整体关系的属格。虽然部分与整体并无区别,但按照分别假说的方式,就像说“石像的身体”一样,所以说“净物之物”,因为接下来要说“以净物之物”。这里应当理解:由于用恶作之物和净物之物交换了舍堕之物,所以有罪。连接起来就是:用舍堕之物进行交换的人,有罪。

用恶作的对象,或者用净物的对象,来交换舍堕的对象,就犯戒——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在这里,两种情况下都一样:因为被交换的东西属于舍堕的对象,所以犯戒。这样一来,在三个地方都用“犯戒”这个笼统的说法,实际上指的就是舍堕罪——这一点从上下文可以看出来。

718用恶作之物交换恶作之物,或者用恶作之物交换净物之物,就构成恶作——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或者用净物之物”这一句,和前面说的一样,指的是净物。应当理解:这个净物之物因为被恶作之物交换了,所以也成了恶作。

719以净物作为所依事这一点,也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如果连净物的所依事也被交换了,那就以恶作的所依事为准,仍然构成恶作。因此说“同样”。

720用“如此”这个词,是把“物”引出来。用“舍堕”这个词,说的是波逸提。“前”就是第一,指的是先前所说的接受银学处。用“此”这个词,指的是银交易学处。关联是:交换被遮止了。

721“银”是指对银生起想。在分别文中说到,被想为银的那些物品是:“所谓银,就是金、金币、铜摩沙迦、木摩沙迦、胶摩沙迦,凡是拿来交易的东西。”在这些当中,对“任何一种”生起银想。“非银”是指粗叶等东西。用那非银。“令非银交换”,这是词句的划分。因为说到“于非银有银想而令人交换银,犯舍堕”,所以在交换银时没有恶作,而有波逸提,因此不应拿银。若于非银有银想,或者对此有疑惑,而令人交换非银,则有两个恶作。应当这样连接。

722对于非银而有非银想这一句,这里省略了“转换非银的人”这部分。以五种:这是工具格,省略了“与同法者”,意思是与五种同法者一起。说:指从事言说,也就是做买卖的意思。整体意思是:与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在学尼这五种同法者交换非银,不犯戒。

723通过互通交易而生起,就是由行为而生起。

关于金银交易的说法之解释。

724“净物”是指律文分别中说的那些允许使用的物品:衣、食、住处、生病所需的药物等资具,哪怕是一团药粉、一根齿木、一根线。正如注疏里说的:“依衣等净物而有种种不同。”“唯以净物”就是用那些净物本身。由于律文说“作买卖者,以‘用这个给这个、用这个拿这个、用这个换这个、用这个让对方买这个’的方式来做”,所以“转换的人”就是“作买卖的人”的另一种说法。

在这里,从别人手里用净物交换而拿过来,就叫买;从自己手里把净物交换出去给出去,就叫卖。就像注疏里说的:用“拿这个换那个给我”这样的方式,拿别人的净物,就是在做买;把自己的净物给出去,就是在做卖。因为说了“除了同法者”,所以这里说的“交换者”,可以理解为和其他人之间。这里的“其他人”,指的是在家的男女,以及僧团之外的出家外道。因此,这种买卖,哪怕是对父母也不该做。就像注疏里说的:这种买卖,除了五位同法者以外,和其余在家、出家的人,哪怕是对父母,也都是不允许的。

725“非净物”:在这个学处里所说的衣等净物之外,其他属于舍堕和恶作的非净物。“以彼”:就是以非净物。这里省略了“以及净物”这句话,意思是:以那非净物交换净物,这样连接起来理解。因为如果不补上这句省略的话,以非净物交换净物就该被归入买卖之中,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它已经归在金钱交易里了,而且这里已经限定“只有以净物交换净物才是买卖”。“已说”:意思是在注疏中已经说明“非净物的交换不属于买卖所摄”。

726因此,因为除了同法者之间以外,连净物的买卖也不允许;而非净物的交换,以及用非净物交换净物,由于已经被归入金钱交易,所以不归入买卖的范畴。因此。

729这里说的“此物”,指的就是饭等适合出家人用的物品。

730-1在“取”等偈颂中,先举出事相特征的例子,再说明罪的差别,所以说“残食”等。“树皮”就是树的外皮。“藤”就是蔓藤。“薪”就是作燃料的木头。“木”就是用于房舍器具等的木材。也可以用倒序来说:“藤或树皮,木或薪”。“诸物”就是那样说了之后让人取来的树皮等物品。在买卖时就有罪,这样连接起来,意思就是犯舍堕罪。

732“iti evā”是词的分割,意思是:不按照“pivitvā”等那样的方式,把前时所作、带有词尾结尾的词不作成,而只是依照所说的方式。

733“涂地”是指在分配住处时,以黑色等颜料涂抹住处地面,用来做围边装饰。“洗物”是指洗衣服等物品。“于此”是指前面所说的那些情形。因为列举这些只是举例标示,所以也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情况。

734“此”是指因为清扫地面等事而犯下的波逸提罪。

735除了物主之外,依排除的方式,可以得出“其他适宜作者”的意思。

736736. “说的时候不犯戒”,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

买卖事的注释。

憍尸迦品第二。

737737. 如法的钵有陶制和铁制两种,这是就种类来说的。“色”指的是量度。正如注疏中所说:“钵的三种色,就是钵的三种量度。”因此说“上等、中等、下等”。

738“两那离米”是指要取两那离善舂、没有碎破的陈旧粳米。正如注疏中所说:“没有损坏的陈旧粳米,善舂而清净。”“饭”则要取没有流散、没有碎粒、不黏腻、不成团、极清净、像茉莉花蕾堆一样煮得恰到好处的饭。正如注疏中所说:“没有碎粒、不黏腻、不成团、极清净、像茉莉花蕾堆一样的没有流散之饭。”“摩揭陀那离”是指摩揭陀国的那离,这一那离可装八巴萨特的胡麻。因此古人说:

二十把卡离的量器合起来是一驮,十六多纳为一卡离。

十六那离为一多纳,一那离为八巴萨特。

十万粒芝麻算作一巴萨特,这是按量度来说的。

在安达伽注释中说“摩揭陀那利称为十二波罗又半”(巴利律疏2.602)。对它的注释则说“应以月为单位取十二波罗又半”。然而有些人说——

四巴萨特是一握的量,而这一波罗是它的四倍;

一库杜瓦与一帕萨塔,以及四那离。

正是那四个帕萨被称为阿喇卡。

四个阿喇卡也被称为度那。

不过,老师们只认可前一种说法,也就是“八把等于一摩揭陀那离”。

“配菜是四分之一”这句话的意思是:在那份饭分成四份之后,取其中一份的量,就是用手能拿起来的、稠的绿豆汤。正如注疏中所说:“应当放入相当于那份米饭四分之一量、不太稠也不太稀、用手能拿得起来、具备一切配料的绿豆汤。”

与每一口食物相配的菜肴,是指直到最后一口为止,与每一口食物都相配的鱼肉等菜肴。正如注疏中所说:“应当投入与每一口食物相配、足够配到最后一口的鱼肉等菜肴。”这里所说的“与每一口食物相配”,因为《梵天寿经》的注疏中说“菜肴的量,是米饭的四分之一”,所以应当理解为:与一口食物相配的菜肴,就是一口食物的四分之一量。不过在这里,只举出绿豆汤是米饭的四分之一量来显示;既然显示了这一标准,其他的也就同样显示出来了,所以没有另外单独说明菜肴的量。至于应当放进米饭里的酥油、油、酪、粥等,则不算在计数之内。

739“那一切”指前面所说的饭食等,完全没有剩余。“取”指用接下来所说的三种方式取。“那”指最大的钵。“半”指在那个钵里,能装下取用物料的钵,因为与它相伴,所以被称为“半”。“那的半”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应当理解为中等钵的一半就是它的半。

740在这三种钵里,把上面说的最上等钵的米饭等所有食物装进某个钵时,如果堆到钵口边缘顶端的那一团食物碰到了钵口下缘,这个钵就叫“最上中等”;如果那团食物高出钵口边缘还继续堆着,就叫“最上小”;如果在钵内还没碰到钵口边缘下端就停住了,就叫“最上最上”。同样地,中等钵和小钵也各有三种,这样一共就是九种钵。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最上等的……”等话。“那个最上等钵的”,就是指最上等钵本身的。“小和中等”,就是小等和中等。在这里,中等和小都是就最上等钵本身来分的。其余两种钵也是同样的道理。用“如此”这个词,是要说明像“最上最上、最上小、最上中等”这样依次搭配,也同样说明中等钵和小钵的依次搭配:“中等、中等最上、中等小,小最上、小中等、小小”。

741“于他们”说的是九种钵。“因此”是因为不成钵的缘故。“不成”是同时考虑到“最上最上”和“小小”这两种情况,所以用了复数。这些应当以容器的方式来受用。正如注疏中所说:“因此,这些应当以器物的方式来受用。”

742与“具钵相”相应的部分:这里所说的“钵相”有五种,也就是前面说过的尺寸合格;“铁钵经过五次烧制而成,陶钵经过两次烧制而成”所说的烧制完好;如果是买来的,那么应付的价钱已经全部付清;没有孔洞;没有裂缝。一共这五种。这里还有一首偈颂:

尺寸合格、烧制完美、付清了价钱、

无孔、无裂痕等,这就是钵的五种特征。

“决意或作净分别”这句话里,要加上“或”这个字来理解。 所谓“决意”:如果已经有一个先前用过的钵,撤回对它的决意之后,若是应当决意的钵就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就按照下面要说的方法,通过说出“我决意这个钵”这句话来作决意;或者不出声,只是在心里这样想,然后用手拿起钵来摇动。如果钵不在伸手可及的地方,就看清它放置的位置,然后说出“我决意那个钵”这句话。 按照注疏中所说的方式,可以由一个人自己决意;也可以在日后忘失正念时,为了能有人提醒自己、消除追悔,而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人面前决意。这就是“决意”的意思。 在他人面前决意有这样的好处:如果自己生起“我到底已经决意了没有”的疑惑,另一个人可以提醒,从而断除疑惑。这个意思出自注疏。 “不得决意两个钵”,出自甘提巴达。

“作净分别”这里,要先看清所要分别的钵是一个还是多个,在不在跟前。如果是一个钵,又在跟前,就用“我把这个钵净分别给你”或者“我把这个钵净分别给提舍比丘”这样的方式,对一个钵作净分别,这就叫“作净分别”。这里因为说了“可受用”,意思是“你可以受用我的东西,或者舍弃,或者随缘处理”,但在对方还没有把它取走之前,是不适合受用的,所以“作净分别”应当理解为一种让对方取走的特别方式。

743“持有”是指:没有决意、没有作净分别,就可以使用。应当这样连接理解:“让超过那个时候的钵”——也就是超过了那个时限。通过“舍堕”这个词,也能和“钵”对应上。“钵”这个词在摩揭陀语中有两个性,所以这样说。

744为了说明在已决意、已分配的事物中,由于不包含在内而显示出的超出部分,所以说了“凡钵”等话。

745“现前”是指放在两肘半距离以内的钵。“远处”是指超出两肘半距离之外,也就是注疏里说的“在内室中、或在楼阁上、或在附近住处”等种种远处的情形。不论在什么地方作净,说到近和远时,也都要按同样的方式搭配来说。甘提巴达中说:“然而,也可以对多个钵作净。”这里的方法就是“我取回此钵”等说法。

746在语决意和身决意这两种决意当中,先说明了语决意,接着为了说明身决意,就说了“意向”等话。“意向”就是指“我决意这个钵”的那个意向。用“以心”这个词,是在说不是用言语。身的变化本身就是身的变化动作,意思是用手摇动等身体的行为。正是通过这一点,显示出:身决意不应该在手够不到的远处做。

747-8“舍弃决意”是这句话的拆解。以布施,是指用布施给别人的方式。以破坏,是指用弄坏的方式。以失,是指因钵的主人死亡而丧失。以还俗,是指不放弃学处却回到在家人的身份。以撤回,是指正式解除决意。以舍戒,是指公开舍弃学处。以转变,是指改变性别特征。以取,是指以信任而拿取,以及强行夺走而拿取。

“以稗子粒之量”是指以七种谷物中较小的稗子粒之量。“以孔”是指在口缘下方两指处,以空间的方式开孔。“或以钉”是指或以铁钉为之。

750-1“摩尼宝所成”就是用摩尼宝做成的。“琉璃所成”就是用绿宝石做成的。“水晶所成”就是用水晶石做成的。“玻璃所成”就是用玻璃土做成的。“青铜所成”就是用青铜做成的。“锡所成”就是用黑锡做成的。“铅所成”就是用白锡做成的,不过也有人反过来讲。“银所成”就是用银做成的。

752陶片钵是指陶器的碎片所制的钵。头骨钵是指死人的头骨片所制的钵。葫芦是指瓢葫芦。属于彼是指十一种钵中属于彼的。随顺是指在不如法的情况下随顺开许。于彼是指在那十一种当中。应当这样连接:铜制的、金属制的碗则是许可的。意思是钵本身不被许可,但铜制、金属制的碗则是被许可的。

753“塔提咖等”中的“等”字,涵盖了瓦塔咖等。“瓦塔咖”是一种半月形的、用铁等材料制成的特殊器具。“个人的”是指比丘的。“居士与僧团”就是居士和僧团,属于他们的物品就叫居士僧团物。

754无论哪一种钵,就是指七种钵当中的任何一种。把水去掉,就是让水消失、把它弄干。应当收好,就是放在适合存放的地方收起来,或者装进袋子里绑好保存。

755“令曝晒”,就是放在日光下或火里加热。“于热”,就是在那种热当中。“不应烧焦”,就是不应把它烧掉。意思是说,连只是去掉湿气也不允许;这一点,从“不应烧焦”这个额外的禁止本身就能明白。

756“在粪堆边”,就是粪堆的边缘。“在围绕处”,就是大粪堆前方的边缘。有人说,“展开”是指至少展开两个钵那么大的空间。而“允许放置”是接续说明,意思是即使没有环之类的承载物,也允许放置。他们说:“在粪堆前方、在粪堆和粗糙地面等处、在环的顶上,允许放置。”

757在像臼一样的木制支架上,也就是木制的承载物。也允许放两个钵,意思是说,在一个钵上面再叠放另一个钵,这样放两个钵也可以。用“也”这个字,是表示在这个地方没有别的什么需要再说了。“这就是方法”,意思是说“也允许放两个钵”,这就是方法。在“杖支持与地支持等”里面,“杖支持”就是用很多根杖做成的支架。“地支持”就是在地面上做成的、像围栏圆环形状的、光滑的支架。有些人说:“地支持是用象牙、藤、蔓等做成的支架。”

758-9“塔提咖”是指用多罗叶等做成的垫子。“布”是指用树皮纤维或树皮制成的铺具。“咖德萨拉咖”是指用多罗叶等编织的铺具。“于涂抹处”是指已经涂了牛粪的地方。用“亦”字表明:已经涂了灰、用石头磨得光滑的地面,就没什么可说的了。“于砂上”是指在远离土块、石头、碎石、瓦片等的细滑砂上,这就是所说的意思。因此他说“于如是处”等。不论有尘土还是没有尘土,因为已经说过“不应放在粗糙地面上”,所以这里“有尘土”是指尘土布满的细滑地面。“于粗糙地面”是指粗硬的地面。

760“悬挂”是指垂挂。用杖的末端、象牙的末端把钵口插进去放置,也叫悬挂。“在伞、膝、床座上”是指在伞上、膝上、床座上。

761在支分上。系缚之后,指用袋、肩带等随便什么方式系缚之后。也令悬挂,指也令挂上去。句读为“安置在上面”。

762所谓“床座架”,就是放在床座上、让钵不会掉下来的装置。具体说,就是在横档顶端用木板围成一圈,这就叫床座架;允许把钵放在这样的床座架上,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食满”就是食物装满。用“亦”这个字,也包括了粥、油等装满的情况。空钵的判断和前面说的一样。“满”就是装满,食满就是食物装满。

三诵分的注释到此结束。

763门扇,就是门板。在“住所的门扇、窗扇等”这类说法里,门板确实被称为“门扇”。“不应推开”,意思是不应移动、不应摇动,也不应关上。“持钵手”,是指手拿着钵的人;这是一个异依主复合词,就像“金刚手”这类说法一样。句读应作“应推开门”。

764不应该用钵把那些会动的东西带出去。意思是:喝完汁以后吐出来的蜜果核之类的丢弃物,不可以用钵带到外面去扔。或者“骨头”,指的是波罗蜜果核、枣核之类的核骨。“残水”,指的是漱口等用过的脏水。应该这样连接理解:“用钵带出去的人”,就是把它倒进钵里拿出去扔掉,这是这里要说的意思。不然的话,洗残钵的水也不应该用那个钵端到外面去倒。

765接受漱口水,就是承接漱口水的器皿,也就是唾壶。从口里取出来的,就是从口中吐掉的任何东西,比如肉块之类的。

766“坏失”是指:因为还俗、放弃学处,或者死亡而坏失。另外,“其”是单数主格,这里转成属格“其之”来理解,也就是:某位比丘的钵因为破裂、被夺走或被偷而丢失时,这位比丘不犯戒。这就是文句的关联。

767“第一的”是指:因为被收在钵品的最前面,所以叫第一的。“钵的”是指:属于钵学处。“以第一”是指:因为被收在衣品的最前面,所以和第一咖提那衣相关联。“大仙”是指:已经寻求广大戒蕴等功德,所以叫大仙。第一钵的起源等所有内容,在这里没有特别说明的判定,都和第一咖提那衣相同、相似,这是大仙所认为、所认可、所允许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第一钵事的注释。

768768. 如果某个钵缺少五种系缚,它就是“五系缚不足”的钵。在这里,“无系缚”“一系缚”“二系缚”“三系缚”“四系缚”都被归入“五系缚不足”。正如圣典中所说:“所谓五系缚不足的钵,就是无系缚、或一系缚、或二系缚、或三系缚、或四系缚的钵。”即使还没有做系缚,只要它适合做系缚、并且具有下面将要说明的特征边缘,也应当认定为“五系缚不足”。这里所说的“无系缚”,是指根本没有系缚的钵。因此注疏中说:“因为对于无系缚的钵来说,五种系缚无法圆满,由于完全不存在。”具有不足两指量边缘的无系缚处(钵),也应当认定为“无系缚”。正如圣典中所说:“所谓无系缚之处,就是边缘不到两指的钵。”

769已说指的是在词句分析中说的:“所谓系缚之处,就是具有两指宽边缘的钵。”也就是把两指宽的边缘和一处系缚结合起来理解。注疏里说“从口缘向下放置”,由此在《无疑解》中说:“一切边缘都应该从口缘开始向下放置来理解。”如果离开口缘,在其他地方存在五系缚不足或五系缚不足之处,那个钵也不能说不是五系缚不足,所以注疏中限定说“从口缘开始”这句话,需要仔细考察。不过这里并没有显示这样的限定,因此这个判定按照一般所说的圣典,正好与其他地方相合、一致。由于“及”字有未明说的合集含义,所以每两指宽的两处,以及两处系缚和三处系缚,这些也已经说到了。正如注疏中所说:“如果有两条边缘,或者只有一条四指宽的边缘,就应当给两处系缚。如果有三条,或者只有一条六指宽的边缘,就应当给三处系缚。”

为了说明不足五道系缚的钵中最后一种钵的区分,说了“以及诸系缚”等话。意思是说:从钵口边缘起,有四条各长八指的边,就有四道系缚。“以及”这个词是用来把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一并收拢进来。“以八指的边,如此”的意思是:从钵口边缘开始,向下延伸八指长的边,每隔两指的地方,以同样的方式系缚,因此有四道系缚。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770像这样,说明了不足五系缚的钵之后,现在为了说明具足五系缚的钵,而说“或五”等。从口缘向下延伸,每条长约二指的五条边缘。借由“或”字说明五系缚的不同情况。所谓“或一处十指”,是指从口缘向下量取十指长的一条边缘。以“亦”字显示该边缘的系缚属于五系缚一类。所谓“此钵”,即指具有五条边缘,或其上具有这些系缚——亦即五系缚——的钵;或是有一条十指长的边缘,其上具足五系缚,这样的钵即称为五系缚。

771到这一步,已经说明了陶钵的判定,现在为了说明铁钵,所以说“铁钵”等。为了遮住破洞而绑上去的铁片,叫做铁圆片;“邦帝”也是同一个意思的另一种说法。用邦帝绑好、遮住破洞之后,如果因为表面不够光滑而还有食物留在上面,这样的钵也还是不合格的钵,所以说“光滑的才合格”。在“用铁粉涂抹”这一句里,也同样要接上“光滑的才合格”来理解。

772这个已经舍给僧团的应舍之钵,僧团因为怜悯那个舍钵的人而不接受。应该这样连接:根据“应当在僧众当中舍”这句话,这个已经在僧众当中舍出去的钵,僧团出于对那位舍钵者的怜悯而不取回。

773当一位比丘用不足五缀的钵求取新钵,在僧团中把那个钵舍出、说罪之后坐下,具备五项条件的比丘——不前往四种不应行处、了知已取与未取——先向僧团请求,僧团以白二羯磨授权他为取钵者,他用手拿起所舍出的钵,在僧团中从长老开始依次走近,说明所请求的功德,当那个钵被授予时。“于谁”:指在僧团中坐着的某位比丘,这是表示喜悦意义的与格。那个被授予的钵,就是彼被给与之钵。

774“已说明”是指“不应把钵给没有钵的人”这句话已经说了。“在那里”是指在那个比丘僧团中。“钵的边际”在这里的意思是:因为注疏中说“这样辗转之后,停在边际的钵”,所以,通过那次辗转钵而得到的钵,或者因为所有人都没有拿而到来的那个钵,它本身就是所谓的“边际”。“那位比丘尼的”是指舍弃了钵之后坐着的那位比丘尼的。

775所谓“那”,是指自己给出的、已经到了边际的那个钵。“非处”,是指床、椅子等地方。正如注疏里说的:“床、椅、伞、象牙钉等非处。”“舍弃”,就是给他人。注疏中说:不自己让别人给,而是别人自己拿走那个钵之后,接受别人给的其他合适的钵,是允许的。“以非受用而受用”,是指用来煮粥等方式来使用。正如注疏里说的:“以非受用,是指煮粥、染色、煮等。”又因为注疏中说:“然而如果在途中生病时,没有别的容器,用泥涂在钵上煮粥或烧水,是允许的”,所以在那种情况下,这样使用也是允许的,这是其中的差别。

776“失”:自己正在用的钵因为被贼偷走等原因而丢失了。“破”:钵已经破损了。“无犯”:向别人乞求另一个钵,不算犯戒。“已显示”:这是按照经里的方式说明的,比如“失钵的、破钵的,从亲戚、从已邀请者、为他人、用自己的财物”等等,无犯。因为这里说的是“为他人”,所以即使自己正在用的钵还在,为了他人而乞求一个钵也是可以的。“从亲戚等取”在这里是指获得“所有物”,要和“用自己的财物”连起来理解。这里的“财”指的是线、布等如法物品。

777在这里,让人知道(请求)就是动作本身。

第二钵事的注释

778“酥油等药”:在这里,经中先列举“也就是:酥油、生酥、油、蜜、糖”,然后解释酥油为“所谓酥油,就是牛酥油、山羊酥油或水牛酥油,凡是肉可以吃的那些动物的酥油”;又解释生酥为“就是那些动物的生酥”;解释油为“胡麻油、芥子油、蜜树油、蓖麻油、动物脂油”;解释蜜为“所谓蜜,就是蜜蜂的蜜”;解释糖为“所谓糖,就是从甘蔗产生出来的”,以及糖块等糖类。在这五种药类当中,无论哪一种作为药,就是这里的意思。“食前”:在进食之前。“受取”:接受取用之后。

779这药是他在午饭前受取的。这里“七日”一词,因为与动作“允许”有绝对关联,所以用业格。句子应拆为“对超过七日者”。也有版本写作“于七日超过时,对彼”。七日的超过就是“七日超过”,即在那七日超过时。“对彼”指对受取这药的比丘。用“舍堕”这个词,只是表明这属于波逸提。舍堕物按容器的数量来定罪。即使在一个容器里,分别放置的生酥团、糖团、砂糖、蜜饼等,也各按自己的数量分别定罪。

780已经拿了,就是已经接受了。积存,就是储藏;储藏的东西,为了留到以后的日子而放置,这就是它的行为、做法。这样做了之后,把食后接受的东西,弄成能留到第二天那样,再放下来,就是这个意思。不掺杂地食用,是指没有跟食物混在一起而吃。

781用手直接拿而没有先让人正式接受,这叫“拿取”。“身体受用”是指在身体外在的受用上。

782已拿取,就是已经接受了。加热,就是让它融化。

783“自己加热……就不成立”这句话,是针对已经好好洗净的熟酥说的。但如果是没洗干净、还混着凝乳块之类东西的,那自己煮熟确实成立。对熟酥来说,自己加热并不成为自己煮熟,即自己煮熟的情况不成立——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784无论由谁,即由已受具足戒的人,或由未受具足戒的人。

785“自己作”这句话,是为了排除未受具足戒的人。不过,由他做的东西,如果是在当天午前,即使掺有食物,也是允许的。就像注疏里说的:午前用已接受的乳或酪做成的熟酥,由未受具足戒的人制作,即使掺有食物,在当天午前也是允许的。

786对于“有根本者”这一说法,这里所说的“根本”是指乳和酪。

787“对彼”是指用所受取的乳和酪做成的熟酥。因为前面说过“受取它们”,所以这里的意思是:在“诸病比丘可服用的药,比如熟酥、生酥、油、蜜、糖,受取它们”这一论母语句中,说的是“它们”,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熟酥等;其中没有提到乳和酪,这就是这里的意趣。

788“在可用的酥油中”,指的是可食用肉类的众生的酥油。“在不可用的酥油中”,指的是不可食用肉类的众生的酥油;意思是说,接受之后已经过了七天。

789789. 既然说“用那种不可吃的酥油”,这恶作是怎么成立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一切”等话。所谓“不可吃的肉”,是指那些(人)的肉是不可吃的,比如人类等;所有这些(人)的肉都是不可吃的,所以叫“一切不可吃肉者”,指的就是他们。

790-1如果这样成立的话,那么“凡是他们的肉可以吃,他们的酥油也可以吃”这句话,为什么在巴利圣典里这么说呢?提出这个责难之后,为了回应它,就说了“凡是”等话。其中,“凡是他们的肉可以吃,他们的酥油也可以吃”这句话,是要达成什么目的呢?这就是所说的意思。现在为了指出这个目的以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也就是所谓的限定和规定——就说了“上等食物”等话。应当这样理解:这是对上等食物的限定和规定。在七日药中的五种药,这里说的是依格,表限定。对于舍堕之物,这是指出应限定的对象。所谓“舍堕”,在这里是指以它为因的波逸提。所谓“物”,这里只说了酥油和生酥两者。为了指出在七日药中,舍堕波逸提的“物”就是这些酥油和生酥,而上等食物也就是这些乳、酪、酥、生酥,所以才那样说,并不是为了禁止不可食用的肉类的众生[所用]的酥油等而说的——这是巴利圣典中如来所意指的含义。

792对于已取、已领受等情形,以及已受取、已领受等情形中的生酥,一切判定都应依照在酥(熟酥)部分所说的方式来理解,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通过“等”这个字,还包括了食前、食后由已受取的乳和酪制成的生酥,由已取的乳和酪制成的生酥,以及同样属于不许可食用的肉生酥。“一切判定”涵盖了犯戒与不犯戒等所有判定,正如义注中所说:“一切犯与不犯、可用与不可用的方式。”

793-4比丘们洒下去,这里依义可得“在钵里”。日光熟,是指在阳光下融化了的。混合,即过滤者。

795-6795-6. 芝麻油、芥子油、蜜油、蓖麻油。“已取”就是已接受。食前,有食也好,无食也好,都应当涂用——应该这样理解。“以它们为据”是指以那些超过七天的油为据,也就是在计算油器时所说的意思。

798他们三者,就是蓖麻、末度迦、芥子三种种子。

799舍堕波逸提。

800这里“芥子等”中的“等”字,是逆着顺序把末度迦和蓖麻也包括进来。“取得”就是接受过来。应当这样理解:比丘如果为了榨油而取得并存放芥子等种子,超过七天,就可能犯恶作罪。

801-2椰子与迦兰阇,即椰子与迦兰阇两类;那些椰子果的油,以及那塔玛拉树核的油,如此相连。咖儒瓦咖,即阿德西籽。楝与国桑巴咖,即楝与国桑巴咖两类;那些布吉曼德籽的油,以及潘德纳籽的油,如此相连。帕喇德咖,即名为帕喇德咖的树籽。时限已过,即超过七天。

803在“时分食的分别”这一说法里,“时分食”是分别,用来限定“这是事”;它也是对应当受用、应当简别的事所作的限定。“尽寿”也同样是对它的限定。所谓“其余”,是指注疏中已经说过的“自煮的事、午前午后已接受已执取的事、贮藏的规定等一切”这些特殊类别。这里所说的“也”,就是指在这关于油的抉择中也是如此。

804熊的脂,鱼的脂,野猪的脂,名为苏苏咖的摩咖拉的脂。虽然摩咖拉已经包括在“鱼”这个说法里了,但因为它属于猛鱼,所以另外单独列出——注疏里是这样说的。驴的脂。依这五种众生,五种脂与油皆成五种,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805所谓“净与不净”,说的是净肉与不净肉的有情,这是针对“一切脂油都许可”这句话来说的。在这里,“诸比丘,我允许脂药:熊脂、鱼脂、鳄鱼脂、猪脂、驴脂”这段许可文句中,举出熊脂,是因为除了人以外,其他一切不净肉有情的脂都已获得许可,所以用“不净”一词来涵盖它们,应当这样理解。正如注疏中所说:“以‘熊脂’一语,除人脂外,一切不净肉有情的脂都许可了。”这里,不净肉有情的肉之所以不净,应依据注疏的话来了知:“在肉中,人、象、马、狗、蛇、狮、虎、豹、熊、鬣狗这十种肉是不净的。在脂中,只有人脂是不净的。在乳等中,没有所谓不净的。”因为“不净”一词也会把人脂包含进去,为了把它排除,所以特别说“除”。

806午前,就是指午前这段时间。混合,是指过滤过的。午前这个词,应该分别和受取后、煮熟、混合这几个词搭配理解。就像律典里说的:在适当的时间受取,在适当的时间煮熟,在适当的时间混合,可以作为油来食用。

807把脂熬成油后布施,意思是:取来没有受持过的脂,煮过之后给油。所以注疏里说:“未受具足戒的人做成的、炼出来的脂油,在午饭前受持的,午饭前即使掺有肉末也可以。”从那时以后,应当持守不超过七天。正如注疏所说:“从午饭后开始,七天之内只有不掺肉的才允许。”在这里,无论适时还是非时,当布施掺有可允许或不可允许的肉和脂的油时,像细微肉末之类的东西是不算数的。正如注疏所说:“然而其中若有像微尘一样的肉、筋、骨或血,那是不算数的。”

808“受持”在这里,从上下文可以推出是指“脂”;“作”在这里可以推出是指“油”。“作”在这里的意思是煮和滤这两者。“不允许”这句话,是因为受持等三种操作各自分别犯一个恶作才说的。就像律典里说的:“诸比丘,若非时受持、非时煮熟、非时混合,而受用彼者,犯三个恶作。”因为这三种操作,就有三个恶作。“其余”是指:关于取来物、受持物、以脂为基的范围判定,以及依容器计数的犯相差别等,这一类应当说明的差别。

809“取”是指已接受、领受。“由蜜蜂所造”是指由蜜蜂、小蜜蜂、大黄蜂这三类蜂所造。

810对诸物的计数:如果蜜结成层状,就按层数来计;如果压榨后放进容器里放着,就按容器来计;如果像树脂一样凝结成块,就按大黄蜂蜜块、蜜团来计;如果各自分开做成一份一份,就按它们各自的数量来计。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811这里,“浓的、稀的”当中,糖块和各种砂糖属于浓熟;煮到很稀的糖浆属于稀熟。甘蔗汁的胶状物属于未煮的浓;从甘蔗茎压榨出来的汁液属于未煮的稀。依据共通律典中“糖浆,名为从甘蔗所生”这句话,以及注释书中“糖浆,名为依甘蔗汁”这句话,这里也把甘蔗汁等甘蔗饮料包括在内。有人解说甘蔗具有四时性,这种说法不应作为核心要义来接受。

812糖浆,是指前面所说的那种糖浆当中的某一种。已取,就是已经接受。

813“未混合”是指没有过滤过。“已制糖浆”是指过滤后自己做的糖浆。“食前所取的”是指食前接受下来的。因为已经说过“自己制作”,所以这里的“制作”应当理解为取甘蔗汁。

816做好之后,就是熬好、做成糖浆之后。

817饭后所做的,也包括自己做的、未受具足戒的人做的,以及糖浆。

818用冷水做成的蜜花糖浆,是把蜜花投进冷水里,放一会儿,再揉碎,然后用过滤出来的汁液做成的。

819“阿萨”是指蜂蜜糖浆。“恶作”是按装它的容器数量来算的。如果加了牛奶做成的蜂蜜糖浆是时限药,那为什么块糖做成的却是七日药呢?对于这个疑问,他们这样辩解:因为块糖是反复洗掉牛奶凝乳后才取用的,所以是允许的。正如注释书中所说:“块糖要反复去除牛奶凝乳来洗净,所以是允许的。”注释书中还说:“除了从种子阶段起就不被允许的蜂蜜花酒之外,生的和熟的蜂蜜花在午饭前是允许的。”

820至于“一切果”,指的是芭蕉果、椰枣果之类的果实。

821821. 为了说明共通性,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改变,所以通过“时限药”这个词,依据“食后若有因缘”这一说法的语义,应当取用除时药以外的三种时限药;依据“食前随意”这一说法的语义,则应当取用全部四种。除时药以外的三种时限药,在食后非时,若有口渴等因缘,比丘单独受用、各自分开受用、或混合在一起受用,都是允许的。四种时限药,在食前时分直到正午,单独受用或混合受用,随宜受用,即使没有因缘,比丘受用也是允许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822“疮等”是指伤口等。因为说了“不允许涂抹”,所以连外用涂抹也被禁止了。

823在“无犯”这一段里,说到“七日内”这个限定的时候,因为《巴帝摩卡》中已经讲过“对未受具足戒的人,把舍弃的东西、吐出来的东西、排出来的东西,不抱期待地给出去,再拿回来受用”,所以这里“舍弃之后”应当说成“在七日内对未受具足戒的人”。至于“取得之后”,这里是依据“即使超过七日”这个道理才成立的。因此大莲华长老说:“在七日内布施的东西,再拿来受用确实没有犯戒;但为了说明超过七日的东西拿来受用也没有犯戒,才说了这句话。”“取得之后”,是指未受具足戒的人恭敬或不恭敬地布施出来,然后取得。“受用”那里,“取得”是省略的说法。

824“无犯,决意”这两个词之间,省略了“七日内”一语,而且它和所有词都搭配。所谓“决意”,就是在七日之内决意:酥、油、脂将成为涂头油或涂身油,蜜将成为疮药涂抹,糖将成为熏屋之物。如果已决意之物和未决意之物混在一起,就应当重新决意。所谓“转让”,就是在七日之内送给另一位已受具足戒者。如果这样送出去,因为对方没有接受,或者虽然对方接受了,但因为是送给另一人的,所以他们无犯——注疏中这样说。

所谓“失坏”,是指在七天之内,因为任何一种原因使它变得不能受用,比如被偷走等而失去。正如注疏中所说:“失坏,就是变得不能受用。”所谓“夺取”,是指别人在这七天之内强行抢走。“以信任而取”,是指别人在这七天之内凭信任拿走。

825由导师以柔和之心将等起等一切阐明为与第一咖提那相同——这是文句的关联。所谓“以柔和之心”,就是被大悲之味浸润、不粗涩的心,也就是乐于不害的心,这是所要表达的意思。所谓“导师”,因为他以现世利益、来世利益等教诫包括诸天在内的世间,所以是导师,也就是那位一切知者、具足十力者、正自觉者。

药学处释义

826在“热季诸月”这里,依语境可以推知说的是“诸月”,这是属格表示限定,意思是“在热季的四个月中”。这里显示所限定的是“剩下的一月”,此处应补上“在应当说的时候”。意思是:从颇求那月黑分初日开始,到揭德月满月结束,这三个月已经过去。所谓剩下的一月,就是从揭德月黑分初日开始,到阿萨荼月满月结束。“热季剩下的一月”,意思就是“在应当说的时候”。

在热季的最后一个月,也就是揭德月的黑分,如果还没拿到雨浴衣,那么可以去寻求、拿到后可以制作,但不可以决意和穿着。阿萨荼月的前半月,可以寻求、制作和穿着,但不可以决意。从阿萨荼月黑分第一天开始,一直到最后的迦提迦月满月,这整段时间里四件事都许可。这就是这里的简要总结。

应当寻求:按照“那些人在先前布施雨季衣”等句在分别文中所说的方式,走到先前布施雨季衣的人那里,不用“请把雨季衣布施给我”这类话直接开口乞求,而只是以“现在是雨季衣的时候,是雨季衣的时节,别人也在布施雨季衣”这样仅仅唤起对方忆念的方式去寻求。

“衣”是指雨季衣。“剩下的半个月”这句,要和“热季”连在一起理解。这里应当补上“在应当说的时候”,意思是阿萨荼月的前半月。“作已”在这里根据语境可以理解为“已得”。也就是说,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或者通过唤起忆念,或者从其他具足信心的家族那里得到,再经过缝制、染色、作净、点净而完成,这就叫“作已”。“穿着”是指应当穿。

827-8在被认可的后时(piṭṭhisamaya)之时,是指在所说的七个月里。按照义注所说:“从迦提月(Kattikā)满月之后的第一天(黑分初日)开始,直到逝瑟咤月(Jeṭṭhā)的根本满月为止,这七个月就叫作后时。”对亲族、非亲族等人生起忆念——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用“等”这个字,是把已邀请的和未邀请的都包括进来。正如义注中所说:“从非亲族、未邀请者之处。”

“于他们”指的是亲族、非亲族、已邀请、未邀请的人。“如是”这个词,是用来说明“构成舍堕罪”。这个罪,在非亲族、未邀请的人那里,是依非亲族乞求学处而成立的。正如义注中所说:“以‘请施我雨季衣’等语乞求并让人做成,依非亲族乞求学处构成舍堕波逸提。”如果是亲族或已邀请的人,依那条学处不犯,但因为属于后时,所以依此学处仍然犯罪。在非亲族、未邀请的人那里,应当知道此罪是与后面所说的由轨范违犯所产生的恶作一同生起的。

829-30把“非亲族等”作为起点来理解,即是连接上下文。用“等”这个字,是把没有邀请的人也包括进来。“在被称为腹时的时节”,是说除了前面说过的后时七个月之外,另外说的那五个月。正如义注中所说:“从逝瑟吒月满月的后一个黑分初日开始,直到迦提月满月为止,这五个月叫作腹时。”“衣”是指雨季衣。“未曾施过的人”,是指那些以前没有施过雨季衣的人;这里是在说明行为差别的原因。这里所谓行为差别,就是根据“那些人先前施过雨季衣”等说法,对曾经施过的人应当生起的忆念,却对未曾施过的人去做。通过这种排除,就表明在曾经施过的人那里没有这一规定。

这里的“于此”是指非亲族等人。用“舍堕”这个词,是说明由非亲族请求这一学处所犯的罪。正如在“腹时四句”中所说:“作了请求并让人织成,依非亲族请求学处,犯舍堕。”这个波逸提罪,对通常施与雨浴衣的人来说也同样成立;这一点从义注中“然而这个对通常施与雨浴衣的人,也确实成立”这句话可以知道。

831令雨淋:只是用从空中落下的雨水把身体弄湿,这就说明用瓶等器具浇淋是允许的。注疏中说,用没有衣布裹身的方式沐浴是允许的。虽有衣:即使有雨浴衣。于终了时犯恶作:以此说明按水滴数量计罪。露地:指没有被树木等任何东西遮盖的地方。

832“于月”是指热季的最后一个月。

833《注疏》里说:“‘未断衣者’这句话,只是针对雨浴衣说的。”穿着雨浴衣洗澡时,遇到盗贼的危险,就叫作急难。“浴室”,是指为了洗澡而建的房间。“池”这个词,涵盖了莲池、天然湖等。从上下文可以推出,“浴者”是指裸身洗澡的人。《注疏》里还说:“仅仅是用从空中落下来的水。”

834在非时寻求、制作、受持、穿着而犯,因此称为“作”。以身体和言语做表白等行为的人,就有身业和语业。

《雨浴衣篇》的注释。

835第835条:从“若有比丘亲手把衣给了比丘”这句话来看,这里的“自己”指的就是“比丘”;而从“给了”和“比丘”这两个词的关系来看,受衣者就是那位比丘。“衣”是指六种衣当中任何一种可以用来作净施的、最后那件衣。从“愤怒、不满而夺走”这句话来看,“夺走者”这里省略了“愤怒、不满”这两个限定,意思是说,是愤怒、不满的人亲自夺走,或者叫人去夺走。“那件”指的是自己给出去的那件衣。通过“当作自己的想”这一说法,说明这种情况还不构成波罗夷罪。

836“如是”这个词,就是在表明只有一种罪。

837所谓“诸衣的”,就是诸衣的;“彼的”,就是比丘的。

841拿僧伽梨,取上衣,这是连接方式。

842842.“可作净施的、最后的”:在这里,可以理解为“衣”。从长度上说,一木匠手宽,横向也同样,达到一拃大小的布片,从最低限度来说,就叫作“可作净施”。应当这样连接:其他任何资具,乃至针也包括在内。“他人”,指另一个人。“令夺”,意思是让人夺取。对于令夺者,因为涉及双业作者,所以“他人”和“资具”是双重对象。“其他”是资具的修饰语。恶作,按事物数量和言语数量来计算。

844“如是”这句应这样连接:如同对未受具足戒的人,有“未受具足戒”想,就犯恶作;同样,对未受具足戒的人……乃至对心存疑惑的人,也犯恶作。“正在夺取的人”这里,要把前面所说的“未受具足戒的人”通过变格改成属格,再补上“已给予”来连接;“衣”这个词从上下文可以推知。整句的意思是:正在夺取已给予未受具足戒者的衣的人。

845“或那个人”:就是指衣服被布施给的那个人,也就是那位比丘。应当这样连接理解:不管他是满心欢喜还是心怀嗔怒,他都会给。“或仅仅因为信任”: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是出于信任才拿的。

846这里,在这个学处中。

截衣事的注释。

847“令知”是指为了织布而提出请求。“六种线”是指在词句分析中提到的“麻、棉、丝、毛、粗麻布、大麻”这六种线。“毛”是指羊毛线。“粗麻布”等六种线,应按照下文衣的抉择中所说的来理解。用来做衣的布称为“衣”。“由织布者”:是指由如法或不如法的织工。有些本子中出现了“令织不许可”的读法,但因为与“若”这个词不搭配,所以那不是正确的读法。“令织”的读法则搭配得上,因此应连起来理解为“若令织”,意思是: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让人织。

848同样地,是不如法的。那是怎样的呢?回答说:“非亲戚之类”。所谓“非亲戚之类”,就是以非亲戚为首,也就是非亲戚等;“等”这个字包含了没有受邀请的人。意思是:如果一位比丘对织布的人来说,既不是他的亲戚,也没有受他邀请,那么这位比丘向这位被称为“非亲戚之类”的织布者提出要求,这位织布者就是不如法的。

849“由不如法”:是指由被(比丘)告知(的织工)。“令(他)织”这一句里,省略了“每做一次加行就犯恶作,由获得(衣)时(犯舍堕)”这层意思。正如律文所说:“若令(他)织,每做一次加行就犯恶作;由获得时成舍堕。”

850“织成多少时成舍堕?”所以他说“一搩手量”等。“一肘量”就是一肘量。在分别句中说的是“由获得时成舍堕”,这里为什么说“织成时成舍堕”?因为义注里是这样说的。那义注里又为什么也这样说?因为紧接着织成之后,它就已成为自己的所有物,织成之处就已经获得了。分别句里也是根据这个意思,说“由获得时成舍堕”。所以,只要衣在增长,按这个量计算的罪也在增长。“在板上也”:这里“板”指的是织布的地方,在那里把线收拢后放置。应当这样连接:在板上、在每一块板上,也说舍堕。

851“以彼”是指由那个被通知的织工。“如法的线”是指没有通过通知而得到的线。应该这样理解:如果让如法的织工织不如法的线,同样犯恶作。

852或者按“间隔”来理解:只因为用如法和不如法的线织成,就犯恶作。意思是:在那些间隔处,由于展开并织入不如法的线,就犯恶作。或者按“纵向”或“横向”来理解:只因为用如法和不如法的线织成,就犯恶作。意思是:纵向展开如法的线之后,横向用不如法的线织入,就犯恶作。由于“或”这个字,也应该按相反的情况来理解:纵向展开不如法的线之后,横向用如法的线织入,这就是这里相反的情形。这里的“织成”,应当连着“在每一块板上”来理解。

853应这样连接理解:由如法或不如法的织工,把如法的经文和不如法的经文混在一起织成后,在每一块织成的织板上,那位比丘都得恶作。“韦”只是一个虚词;或者,“韦”的意思是在那已织成的东西之中。

854-5他们先说明了如法织工与不如法织工的差别,然后这样连接文义:如果仅凭(纬线的)往返次数来判定,那么若他们织入的是不如法的线……“由不如法的纬线已织成”——为了照顾文句的节奏,才说“已织成”。“在量时”,是指在可以作为分别依据的最后那个尺寸时。“少于彼”,是指少于那个可以作为分别依据的最后尺寸。“以其余”,是指以如法的织工。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在两种情况下,即在(正好达到)那个尺寸时和少于那个尺寸时,都只犯恶作。

856如果如法织工和不如法织工两人一起抓住织筘的两端,仅从一侧编织,这就是这里的连接方式。把横线穿进去之后,用以敲打使它变得密实者,这叫作织筘。

857“一切处的差别”是指:由如法线和不如法线以及织工做成的织物,在足量、不足量、一肘间隔、纵向、横向等各种情形中,一切处的类别差别。“罪行的差别”是指:用不如法线,在纵向、横向上由不如法织工所织的地方,如果符合量度,就犯波逸提;在其他情况下,就犯恶作。这就是罪行的差别。

858所谓“如法的织工”,是指亲属、受邀者,或者以如法的报酬雇用的人。

859859. 为了说明“无犯:缝衣、腰带、肩带、钵袋、滤水囊、亲属、受邀者、为他人、用自己的财物”等这一整套无犯的情形,所以说了“无犯”等话。在这里,凡是已经指明的,固然可以依照特征来了知;没有明确指出的,也应当同样理解。其中,“为了缝衣”的意思是:为了缝衣而向人讨线,无犯。“财物”指的是米等如法之物。在“滤水囊”等语句中,处格表示目的,也就是说:为了滤水囊等目的而向织工讨线,无犯。

关于“求线”的注释。

860未受邀请的非亲戚:是指没有受到邀请的非亲戚。按照分别句里所说的方式——“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我该为您张罗什么样的衣?”——以分别说所述的方式,未受邀请的非亲戚,就是这个意思。亲自:就是前去。特别指定:是指殊胜的指定,也就是额外的规定做法。犯:就是去做。好比说:“贤友,这件衣是为我而织的,请把它做得长、做得宽、做得厚、织得好、展得好、刮得好、梳得好。”像这样,为做成比施主意图更长等而作安排,就说他犯了。

这里,“长”就是长。“宽”就是宽。“厚”就是密实。“善织”就是织得很好,在各方面都织得均匀。“善展”就是展得很好,在各方面都把线均匀地展开。“善刮”就是用刮刀刮得很好。“善梳”就是用梳子梳得很好。“善清洗”就是清洗得很干净,意思是清洗得很干净。

861为了说明让线增长的方式,所以说道“因长、因宽、因厚”。而在分别句中,“依照那句话,做成长的、或做成宽的、或做成厚的,在动手做的时候犯恶作,在拿到手的时候犯舍堕”,这里说的正是长等三种。在“让线增长”这件事上,应当把紧接着要说的“在动手做的时候犯恶作,在拿到手的时候”这一剩余文句连接起来理解。意思是:施主们称量后所布施的量,比丘用各种方式把线加长,以这一切所作的行为,比丘在动手做时犯恶作,在拿到手时犯舍堕。

862这段是在说明:对亲属等人的织工,当比丘对衣服作出分配(指定)时,不犯戒。这里“以自财物”后面要补上“所雇用的”,用来修饰“织工”。整句的意思是:对于用自己财物所雇用的织工,当比丘对衣服作出分配时,不犯戒。也就是说,拿自己拥有的如法物品,对那些织造的人作出分配时。还应结合后面“对于为他人利益而织造的人作出分配时”这一句来理解。

863想要织出很贵的布,却让织工织成很不值钱的布,这种情况不算犯戒——这是这段的连缀解释。

织工故事的注释。

864“为已度过雨安居的比丘们”:意思是,先为已入雨安居的比丘们指定(衣的分配)。“在自恣之前所布施的衣”,这是前后关联的表述。这里说的是:按照律文中所说的“迦提月满月前十天到来”,也就是在大自恣布萨日之前,在前迦提月白分第五日,所布施的衣——这属于“名为急迫衣、想前往军队”等语句的分别解释中,由将出行者、病人、孕妇、刚生产者、新得信心者等任何一种人,派人去或者自己前来,说“我供养雨安居衣”而布施的。那件衣就是急迫衣,名为急迫衣。

865在自恣日之前,也就是从大自恣日前的第五天起,任何一天。在“分配后如果取用”这句里,应当加上“由谁”;在“不应做”这句里,应当加上“由那个人”;在“他破坏雨安居”这句里,从上下文可以推得。如果分配后由某人取用,那个人不应破坏雨安居;如果他破坏了雨安居,那么他分配后取用的衣就归僧团所有——这是整句的关联。意思是说:破坏雨安居的人,那件衣应当归还给僧团本身。

866“正是在时限之内”这句话,应当与“决意”等词分别搭配理解。在词句分析中说:“所谓衣时期间,如果咖提那还没敷展,就是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如果咖提那已经敷展,就是五个月。”这件急迫衣只能在这所说的时限之内受持。

867在咖提那未敷展时,意思是:在那个咖提那未敷展的住处。“但”这个字是用来点出特别的意思。所谓持守,是指在这里还没有作决意、还没有作舍弃而持有的急迫衣,也就是一个月。那唯一的一个月,就叫作一月。从前迦提月第一天开始,一直到后迦提月满月日为止,这段时间所说的月,就是衣时期间。十天的集合叫十日,这是最长的期限,超过这个就不行,也就是以十日为最长的期限,一个月。律典里说“迦提月满月前十天到来”,意思是以前迦提月满月为限的十天加上去。不过在咖提那未敷展时,只是以十日为最长的期限,这一个月就是那件急迫衣的持守期限,这是所持的观点,这样就是意义上的连接。

868在“已敷展咖提那”这句里,说的是“在咖提那已敷展的住处”。这跟“那件急迫衣”相关联。跟“最多十日、五个月”相关联。在咖提那未敷展的住处,从所说的衣时期间——也就是雨安居结束的那个月——以及从咖提那收取之日,也就是最后迦提月黑分初一日开始,一直到颇勒窭那月满月日为止,这中间冬季四个月,加起来共五个月。“已说明”的意思是,像“咖提那未敷展时,是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咖提那已敷展时,是五个月”这样显示出来。“最多十日”,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连起来就是:咖提那已敷展时,最多十日、五个月,是那件急迫衣的持有时间,这是牟尼主所说明的。

这里两种情况所说的“最多十日”,要对照注疏里的文句“未敷展咖提那时,是超过十一日的一个月;已敷展咖提那时,是超过十一日的五个月”来思择理解,才能不相违背。按照这样的文句来理解,就不会相违:

对于那件属于他本人的急迫衣,在咖提那衣尚未敷展时,

守护期最长为一个月零十天,超过则被视为死。

咖提那衣做成之后,就宣布那五个月。

守护期最多以十日为限。

869以第一段咖提那为连接。把“不作、无心”拆开来理解。“不作”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决意等行为。

关于急迫衣的解说。

870-1“比丘”是指对住在被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的比丘说的。正如经中所说:“凡是那些被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比丘住在这样的住处时。”与“住过前迦提满月”相连。所谓“前迦提满月”,就是阿萨尤迦月白分的第十五日;但这里按照借代法,把前三个雨安居月称为以它为标志的月份。“满月”在这里是受格,表示与“住”这个动作有完全的关联。意思是:进入前雨安居后,成为安居不中断的人,住了三个月。正如注疏中所说:“因为凡是进入雨安居后住到第一个迦提满月的人。”

“衣”是指三种衣中的任何一件。“置于村中”是连接语。这里省略了“迦提月满月”和“希望者”,意思是:在后迦提月,因为害怕迦提月的盗贼而想要把衣收存起来的比丘,把衣放在阿兰若住处附近的乞食村中。正如所说:“在迦提月满月之后……希望者可以把三衣中的任何一件衣放在俗家之中。”

“在周围有施食的村落”:这是依据“可放在俗家之中,也就是放在周围有施食的村落”这一词句分别解释中所说的。“在后迦提月”:也是依据“迦提月满月,称为迦提四月”的词句分别解释方式而说的。在这里,“迦提月满月”虽然指的是后迦提月白半月的第十五日,但按照相伴而说的方式,也指与它相伴的第四个月。

到这里为止,已经说明:在前安居入雨安居、在大自恣日自恣之后,住在符合所说特征的阿兰若住处、具足阿兰若支的阿兰若比丘,在后迦提月遇到迦提盗贼之险时,把三衣中的任何一件放在施食村里,那个月里就不算与衣分离,因此这是被允许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接下来便以“安放方式”的说明方式说:“就在迦提月……中略……是允许的。”

现在,就在这个月里,那位比丘因为某件应办的事要去别的地方,而把衣寄放在村里,因此与那件衣分离。世尊在允许这种情况不算犯戒时说过:“那位比丘可能有……应与那件衣分离。”现在为了说明这段话的意思,所以接着说“有因缘……许可”。“有因缘时,如是”的意思是:从“可能有因缘,可能有应办的事”这句话来看,就是当有那样的事情时。“最多六夜”是指:以六夜为极限的居住行为,也就是那个最多六夜的住止行为,这是对行为的限定语,意思是应当做最多六夜的住止行为。“应无彼而住”是指:应当离开寄放在村里的那件衣,住在那个住处之外的其他地方。为了使这一点更清楚,接下来就说“住在其他地方的人,被认为最多六夜”。

这里说的“从那时起”,是指从六夜之后。“更住”,意思是让第七天的黎明升起之后还继续住。就像论中所说:“如果从那以后还继续离开而住,到第七天黎明升起时,就犯舍堕。”这里的“罪”,就是舍堕。“除了僧团的许可”,这句话说的是什么?在优陀夷学处制定之后,世尊在憍赏弥为生病的比丘开许:“诸比丘,我允许给生病的比丘授予三衣不离住的许可。”所以这里说的是:除了僧团先前以白二羯磨给生病比丘授予的不离住许可之外。意思是:得到这个许可的比丘,在病好之前,即使长时间离开那件衣而住,也没有犯。正如注疏中所说:“‘除了比丘的许可’,就是指优陀夷学处中在憍赏弥所开许的那个许可。如果得到了那个许可,超过六夜离开而住也没有犯。”

872-3为了说明舍弃衣的作法,而说“唯在迦提月……中略……已说明”。所谓“唯在迦提月”,是指在四个月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也就是迦提月,这是第一支。所谓“于初日自恣”,是第二支。这里应当理解为:在前雨安居期入安居后自恣,也就是说在大自恣日自恣。正如注疏中所说:“在前雨安居期入安居,而于大自恣日自恣。”所谓“与后量相应”,是第三支。“住所”是它的修饰语。这里,阿兰若住所的“后量”是指:从以墙、篱笆或壕沟围起来的村庄的门柱,也就是村门角落,或者未围起来的村庄中应当立界标处的边屋附近,由强壮中等身材的人尽力掷石、石块两次落地之处开始;对于围起来的寺院,连同围墙在内,或者对于未围起来的寺院,在村庄所在的方向,以村边住所、塔或菩提树为界,沿着通往寺院的平常道路,用一搩手深的教师弓量出的五百弓距离。简略地说,应当这样理解。

“有畏惧而认可”是第四支;“这里存在恐怖”是剩下的部分。因为巴利原文说:“有畏惧而认可的、有恐怖的。”这两者都是对“住所”的修饰。在园林或园林附近,由于看得见盗贼坐卧站立、吃喝的地方等,所以有理由让人心生疑虑;就在那些园林等处,又因为看得见有人被打、被杀、被抢,所以特别有恐怖——意思是说,在阿兰若住所中,有恐怖。住,指比丘。“住”这里的“唯”字用得不恰当。因此,应当把它取过来,连成“只在四支和合”。所谓“只在四支和合”,就是只有在前面所说的四支会合、聚集时。这里的“唯”字,表明那些支不存在时就得不到。已说明,是指注疏中“此处有支具足”等所说的内容。

874那件僧衣。所谓“一月”,是指雨安居最后一个月这一个月。如果那个村子位于先前所结的不离衣界之内,那么在那里放置超过一个月也是可以的。金刚觉长老是这样说的。

875在其他地方:是指僧衣被放在那座阿兰若住处的乞食村里,而比丘在那座阿兰若住处之外。这就是意趣:由哪个村等一颂半所阐明的两层含义所构成的意趣。此者:属于这个有疑学处。这样一来,因为这条学处允许迦提月里可以离开僧衣住在阿兰若,即那位比丘最多可以离开那件僧衣六夜,所以当他把僧衣放在乞食村、自己住在阿兰若住处,又因某些事务从那个住处出去、住在外面时,由于天数已经明确可知,就说隐覆已说明。

876为了说明注释书里“如果住所在乞食村的东边,而这个人去了西边”等所说的判定方式,现在说“来到住所”等话。住所,是指自己居住的林野住所。来到,是指从外出的地方回来。把衣放在乞食村后,从那个村子的东边住在林野住所里,又从寺院出来,从那个乞食村往西边走到远处,再从去过的地方回到这个住所,因为路途遥远,无法让第七天的晨曦出现,对这样的比丘,作了什么规定呢?这里要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877或者,即使已经进入村界,也要在黎明之前来到那个放衣的地方,进入村界也可以。所谓“在任何地方”,是指在会堂、神殿、门楼等任何合乎戒律的处所。因为经文用“在任何地方”这一泛称来说,所以如果在该村界之内找到了一处足够远、适合林住头陀支守护的地方,就可以不破头陀支,在那里等到天亮。即使还在行头陀支,为了不犯戒,也应该知道:就算是在村内让天亮,也仅须了知衣之现前。正如注释中所说:进入村界,在会堂或任何地方住下,知道衣已现前之后离开,是可以的。

878即使这样也不能:指没有破戒,或者破了戒,也不能走到村界以内让天亮。知道:指看清自己放衣的地方。就在那里:这里可补上“站着”。迅速:就是很快,意思是天亮之前。在多余衣处:这是连接词,就像注释里说的“将站在多余衣处”,意思是心里想“站在多余衣处”。

879“舍给”是指,在第七天黎明升起之前就先给了别人。之后也应当同样这样说。

880在名为“有疑”的学处中,生起等一切情况都和前面第二条咖提那一样,这是牟尼王所认为、所认可、所允许的——应当这样理解。

有疑论的解释。

881知道“我们施给僧团”这句话,就以任何方式了知它已经转属僧团。正如在分别里说的“自己知道”等。这里“已转属”在分别中依照“所谓已转属,就是‘我们要给、我们要做’这样的话已经说出”这一规定,意思是已转属僧团。“利得”指应当得到的衣服等任何东西。正如说“所谓利得,就是衣服、饮食、住处、生病所需的药物等用品,甚至一小团粉末、齿木、一根线也算”。“转给自己”就是依照经中这段话说:“贤友,僧团有很多施主,僧团有很多供饭的人,我们依靠你们、看着你们才住在这里。如果你们不给我们,那还有谁会给我们?贤友,把这些衣服给我们吧。”——这样就叫转给自己。“他犯舍堕”在这里省略了“在行动时犯恶作,得到时犯舍堕”这一句。“舍堕”是针对已经把物品转属僧团、并且心里也认为已经转属的情况说的。如果心里犹豫,就犯恶作。正如说“对已转属的物品心里犹豫,转给自己,犯恶作”。如果认为还没有转属,就不犯。正如说“对已转属的物品认为没有转属,转给自己,不犯”。

882如果知道已经归属僧团,却还是说“给其他人”,那就是在把它转给别人的时候,明知它已经属于僧团,仍然说“给其他人”。所谓“单纯的波逸提”,意思是这里没有需要交出的物品,仅仅只是波逸提罪本身。“以清净心”,是指世尊已经断除一切烦恼和随眠,心得彻底清净。“宣说波逸提”,是指在诸波逸提中,第八如法品末尾所说的:“若比丘明知已经施予僧团的利得,却把它转给个人,波逸提。”

883“一件衣”:从已经指定给僧团的衣当中取一件衣。“或衣”:这里的“或”字表示其他资具的选项。“或者”:这里的“或”字表示意义上的选项。应当这样理解:把一件衣或其他资具转给他人,而把一件转给自己。“同时”:说的是同一时刻。应当这样理解:“两种波逸提同时生起”:因为转给他人而有单纯的波逸提,因为转给自己而有舍堕波逸提,这两种波逸提在同一刹那发生,这就是它的意思。

884对于已经转属并放置好的,说明了裁决之后,为了说明已经舍弃并给予的裁决,而说“僧团的”等话。“波罗夷”这个词,是针对足以构成根本事的情况而说的。不过,按照具体事状,也应当说成恶作或粗罪。

885已施与某座塔的(物品),如果转属给另一座塔、僧团或个人,应这样连接文句。“僧团的、个人的”这两个词,也应同样连接。正如(律典中)所说:“已施与僧团的(物品),如果转属给另一个僧团、塔或个人,犯恶作罪”等等。已施与某个人的(物品),如果转属给另一个人。

886为了说明这是遍及一切有情的范围,所以说了“凡是”等话。

887这是关于“已转属”的学处。说它有三种发起,是因为它由三种有心发起而来,也就是以身与心、语与心、身语与心这三种方式发起。由于是依转属之缘而犯,所以是行为。由于没有“已转属给僧团等”这种想,因而得以脱离,所以是想解脱。由于要透过身表和语表来转属,所以是身业和语业。

关于已转变的论说解说。

钵品第三。

888凡是能渡过这个抉择的人,就是渡过了施设的大海。这里的“施设大海”,指的是名为施设的律藏本身,就像大海一样。这样先展示了整体,接着为了展示它的各个部分,才说了“诸多”等话。“诸多”是指各种各样的事,比如房舍事等犍度里讲到的,高高涌起、像花环一样的波浪,这是词义解析;意思是说,它被种种犍度事所构成的大波浪序列装饰着。戒,就是巴帝摩卡防护等本身,是内侧的岸界,所以叫“戒岸”;意思是说,巴帝摩卡防护戒等四种清净戒,因为是应当修行的,所以是内侧岸界一样的存在。罪,就是七罪聚,以及戒、行、见、活命方面的违犯,像鳄鱼等能抓人的东西,这是词义解析;意思是说,它有能摧毁名为戒、行、活命、见成就的柔和众生的、名为罪和违犯的凶猛众生,像象、鳄鱼等。这样应当知道,这首偈颂是用譬喻作装饰,把整体和部分全都构建出来了。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律抉择》的注释

《弃罪篇》的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