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不定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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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法论的注释

542-3现在,在僧残论之后,为了说明不定论,而说“以独坐之欲”等句。独处而坐就是独坐,对它的贪欲就是独坐之欲;以那独坐之欲,意思是与淫欲法相应的烦恼。正如注疏中所说:“‘独坐之欲’,是指与淫欲法相应的烦恼。”在分别句中虽然说到多种独处:“独处就是眼之独处、耳之独处。眼之独处,就是当眼被挖、或眉被抬、或头被抬时,无法看见。耳之独处,就是无法听到平常说话。”但在这里,只取眼之独处。正如注疏所说:“虽然圣典中说‘耳之独处’,但应当以眼之独处来限定理解。”

因为眼睛的隐蔽性,所以“遮蔽”这个词也被包含进来,正是因为它具有遮蔽性;“适于行事”这个词也同样被包含进来。由于采用了“坐”这个词,“于座”这个说法也就被涵盖在内了。由于“想前往女人近处”这句话,“与女人一起”的意思也被涵盖在内了。如此,通过义摄所得之词,其含义就是:若有比丘与女人,一男一女,独处于遮蔽的座位、适于行事之处,以坐之欲贪而住。意思是:由于眼睛的隐蔽性,在茅屋等遮蔽之处,坐在适合行淫欲之事的座位上,与当天出生的女人一起,具足了坐之欲贪的贪欲。在这里,“女人”一词也包含当天出生的女人。怎么得知呢?因为分别句中这样说:“所谓女人,是指人女,不是夜叉女,不是饿鬼女,不是畜生女,乃至当天出生的女孩也算,更何况年长的。”

“穿着”这个词,在这里指的是系腰带、披上僧衣。所谓“一切处”,就是根据前面所说的行为方式,把前后相关的行为也都包括进去。正因为这样,才作了“于每一行为、每一行为中”这样的分别说明。如果他坐下来,就有恶作罪,这是这里的搭配关系。因为后面将要说到“两人都坐着时为波逸提”,所以应当针对恶作来理解:是指一个人坐着的情况。

544“两者同坐时”这一句里,还要补上“一次”这个词。也就是说,为了说明两人同坐这件事的完成方式,不论彼此是在前、在后,还是在同一刹那,只要女人或比丘有一次同坐,这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律典中已经说过:“女人坐着时,比丘靠近坐下”等等。这里要连起来理解为:这就构成波逸提。并且应当知道,按行为的次数来算,就会有多条波逸提。意思是说:女人或比丘,或者两者,起来又坐下,反复靠近坐下,就按行为的次数来计算。因为后面将要说到“以三种罪”,所以这里举出波逸提,是用来标示波罗夷和僧残的,也就是说,在三者之中,这是其中一种。在这里,“按行为次数来计算”这个说法不适用于波罗夷,因为只要一次行为就已经构成。至于身相触的僧残和波逸提,则是身体反复分开又重新接触,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就可以成立。

即使有很多女人,也会构成很多条波逸提,这是整句的关联方式。当很多女人坐在一起时,按坐着的人数来算,仅仅一个动作就能构成许多条波逸提和僧残。因为“按动作次数来算”这句话在这里也适用,所以当她们各自一次又一次地起身又坐下、反复坐下时,自己也一次又一次地起身又坐下、反复坐下,按她们的人数所应犯之罪以及按动作次数都很多——这个意思在这里也成立。不过在这里,波罗夷不成立,僧残和波逸提成立。

545即使盲人就站在旁边,也不构成无犯。因为即使没有耳根的隐秘,但作为主要条件的“眼根隐秘”这一支仍然存在,所以说“在十二肘手之内”,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处在能听到的范围内,仍然是犯。然而,即使有女人在场,也不构成无犯——这是承接上文来说的,意思是说,有智慧的男子不会处在那种近处。有些写本写作“即使有女人百人亦”,这样读也更好。这里的“亦”字应当理解为“而”的意思。

546“躺卧”这里还要补上“在附近”这个意思。因为“躺卧”是用来限定“即使睡着了”的,它排除了“坐着睡”的情况,所以可以知道:在附近坐着睡的非盲人男子也不犯戒。用“仅仅”这个限定词,是指已经进入深睡的人;但意思并不是那样,而是说在断断续续地分辨犯与不犯的过程中、处于浅睡状态而睡的人,也不犯戒,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本来应该说“关闭了门的内室”,但按照省略中间词的复合词方式,说成了“关闭的内室”。用“门”这个词,应当理解为以邻近替代的方式,指属于门的一部分的门槛或者它附近的地方。如果内室不是关着门的,那就从反面说明不犯戒。

547在这个不定学处中,巴利圣典的无犯部分虽然没有直接说到“任何比丘与女人在隐秘、有遮蔽的座位上共坐,波逸提”——即第五裸行品第四学处的无犯部分所说的“无犯:任何有智慧的男子作为第二人在场,或站着而不坐下,或为了值得观察的事,或心在别处而坐,或疯狂者、最初犯者”——但为了把它收摄进无犯部分,就说了“在非盲者存在时”等话。“在彼附近”这个意思,可以从上下文得知。这里用阳性词来指示男子,“他也应当不是愚人,应当是人”,这一点由“有智慧者”这个词可以得知。用“非盲”这个词,作为与盲者相似的深睡状态的对立面,由此可以得知是“非睡眠者”,意思是:能辨别可意与不可意、没有在睡觉的人中男子,存在于眼所见的近处范围之内。

“因坐而无过失”这句话是这样连接的:意思是,在那样隐蔽的座位上,与女人同坐,并不构成犯戒。“站立者”这个词也应当接在同一句上。意思是:即使旁边没有有智慧、有能力的男子在场,在那样隐蔽的座位上,女人无论是坐着、躺着还是站着,而自己只是站着,因为没有坐,所以由此不构成犯戒。作“非隐蔽想”的人因坐而无过失,意思是:即使在隐蔽的座位上与女人同坐,但如果没有“这是隐蔽处”的想法而坐,因坐而不犯戒。心散乱的人因坐而无过失,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548到这一步,已经说明了从只是波逸提罪的角度来看无犯的情况。现在为了说明这个学处中,以三种罪作为不定说示之因的无犯情况,所以说“无犯”等语。所谓“以三种罪”,就是依据经文中所说的“比丘承认共坐时,应以三法之一来处理:或是波罗夷,或是僧残,或是波逸提”,这里指的就是第一波罗夷罪、身触僧残罪和波逸提罪这三种罪。

第一不定法的注释。

549关于第二不定法的判决,由于要舍弃与第一不定法中所说判决相同的部分,并显示这里没有提到的、属于这第二不定法特有的判决,所以说了“非盲者”等话。这里因为也包含了粗恶语僧残,为了说明对这种情况不犯戒,所以说了“非聋者”。“非盲、非聋”是针对男人说的;针对女人,则应当理解为“非盲、非聋的女人”。下面也一样。为了说明其也应当处于能听到的范围之内,所以说了“站在十二手以内”。

550盲而不聋者不成就无犯,这句话是针对身触僧残说的。而聋人或眼明者不成就无犯,这句话则是针对粗恶语僧残说的。应当这样理解这里随文而说的含义。

前一个不定说里没有讲到的差别,因为第二个不定说想要说明它,所以这个差别也应该在这里说明。那么,这里要说明的差别是什么呢?在前一个不定说里,提到了“在隐蔽的座位、适合做不净行的座位”这两项关于座位的条件;而在这里,先否定了“座位既不隐蔽,也不适合做不净行”,然后提出了“但足以用粗恶语对女人说话”这个前面没有出现过的条件。在前一个不定说里,“女人”甚至包括当天刚出生的女婴;而在这里则说“所谓女人,是指人女,不是夜叉女,不是饿鬼女,不是畜生女,而是有智慧、有能力分辨善说恶说、粗恶非粗恶的人”,所以这里只指有智慧、有能力的女人。在前一个不定说里,提到了三种罪:“波罗夷、僧残或波逸提”;而在这里则说“比丘若承认共坐,应以两种法中的一种来处置——僧残或波逸提”,只说两种罪。在僧残中,前一个不定说只说了身触僧残:“如果她这样说‘我看见尊者与女人共坐而作身体接触’,他若承认,就应依罪处置”;而在这里,不仅说了这个,还说了粗恶语僧残:“如果她这样说‘我听见尊者共坐时用粗恶语对女人说话’,他若承认,就应依罪处置”。这就是两个不定说之间的差别。

这里为什么没有说呢?应当知道:这是想表达正觉事相的差别,但因为是注释书里所传的判定差别,所以没有说。这个只具备三种等起,即按身与心、语与心、身语与心,而成为三种等起。

即使用这两条不定学处,在诸学处当中也已经显示了所制定的有罪与无罪,但并没有说任何具体的罪类差别。那么,说这两条有什么意义呢?回答说:世尊是在事由发生的时候,为了确立律的抉择相状,才制定了这两条不定学处。怎样确立呢?即使是被具有可信言语的近事女所举发,也只有承认的人应当按罪处理,不承认的人则不按罪处理。因此应当知道:无论什么罪,只要被任何人举发,承认本身就是应当实行的支分。正是以这些学处确立了抉择的相状。那么,为什么没有对比丘尼说“不定”呢?因为这一抉择相状普遍适用于一切情况,所以没有特别宣说。

第二不定法的解说。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律抉择》的注释

不定论的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