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坐卧处篇集论解释

97 段

《卧坐处篇》的详细注释

2827“阿桑帝咖”是指四方形座。“超越量”是指座脚从下部座框起的高度超过木匠肘尺所量的尺寸。不过,只有一侧偏长的高脚座是不允许的。正如经文所说:从“高也是阿桑帝咖”这句话来看,只有某一边较长、即使脚高超过八指的座,是不允许的;但四方形的阿桑帝咖即使尺寸超量,也是允许的。

“如此”这个词,在这里是指回前面所说的“超过尺寸”。五支座的“五支”,就是四只脚加上靠背;也就是由这五个部分组成的座子。“七支”则是在三个方向都装上靠背做成的。因为它是由四只脚和三面靠背组合而成,所以叫做“七支座”。这个道理对床也一样。正如经文所说:“所谓七支,就是在三个方向装上靠背做成的床,这种床即使超过尺寸也是允许的。”

2828“塞了棉花”是指在上面填入棉花后缝好固定。“只在居士家里”跟前面连起来,意思是:只允许在居士家里坐。用“坐”这个说法,就已经否定了躺卧。“头枕和脚枕”是指垫头的枕头和垫脚的枕头。这里的“和”要当作“也”来理解,并把它连到“没有病的人”上,这样就说明:没有病的人都还可以用,更何况有病的人呢。

2829不只是对病人来说,用枕头垫头和垫脚才合适,其实对其他人也一样合适。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了“铺设”等话。“铺设诸枕”就是把许多枕头铺开来。“在那里”就是指在那铺设枕头的地方。“给了覆布”就是在上面铺上覆布。

2830“横”是指宽度。“拳尺”就是普通的拳尺。不过对木匠来说,它是一磔手的长度。“量”应当理解为已经明确、具备尺寸。有些写本里出现“mata”的写法,那不能采用。“长”是指枕头的长度。“一又半”是说一肘半或者二肘,这是《库伦达》里说的。这里说的正是“头量枕”。正如所说的:

所谓“头量”,按宽度来说,在三边中量取两边耳朵之间的距离,是一拃又四指;中间部位则是一拳尺。按长度来说,《库伦达》中说为一肘半或二肘。这是头量枕的最高限度,超过这个就不合适,低于这个则可以。

2831“粗布”就是破布。“叶”是树木和藤蔓的叶子。“羊毛”是绵羊等动物的毛。“草”是拘舍草等任何草类。“树皮”是芭蕉皮、竹皮、树皮之类。用这五种填满的褥垫,是以棉的计数为依据。因为这五种是构成内容物的因,所以按照这五种内容物的计数,说为五种。这就是它们的关联。

2832为了说明褥垫里装的东西,说了“褥”等这些话。所谓“五种”,就是前面说的粗布等五种。同样,所谓“三种棉”,是指“诸比丘,我允许三种棉:树棉、藤棉、草棉”,这是世尊允许的三种棉。这里,树棉就是木棉树等任何树的棉。藤棉就是乳藤等任何藤的棉。草棉就是草棉草等任何草类的棉,甚至甘蔗穗之类的棉也算。兽毛与鸟毛,就是狮子等四足兽的毛,孔雀等鸟类的毛。这些,就是褥垫内容物等,这十种是褥垫里装的东西。这就是它们的关联。

2833这样显示了如法的褥垫填充物之后,现在为了显示不如法的,所以说“人毛”等。在毛类中,人毛不能用;在花类中,巴库拉花、毕央古花等一切花都不能用;在叶类中,纯粹单独的多摩罗叶也不能用。这是句子的关联。用“纯粹”这个词,从反面说明:多摩罗叶如果和其他填充物混在一起,则是可以用的。

2834玛苏拉咖,就是用来铺盖的皮革褥垫。

2835用“纯粹”这个词,是为了从正面把已经通过排除反面的方式显示出来的意思说清楚,所以接着说了“混合”等内容。

2836即使是投生为畜生道的众生,哪怕小到蚂蚁的脚,也包括在内。所谓“令作”,就是通过绘画、木工等方式让别人去做,或者自己亲手去做。

2837“本生”是指《无过失本生》等本生。“事”是指《天宫事》等能引发净信的事,或者《饿鬼事》等能引发悚惧的事。用“或”字,把注疏中提到的这部论也包含进来。“或由他人”这里,“或”字表示限定,说明只适合让别人做,不是自己做。“自己也做”这里,“也”字说明更不用说让别人做了。

2838如果有一位比丘,跟另一位比丘相比,戒腊多或少一个或两个雨安居,也就是更年长或更年轻,那么这位比丘就被称为与那位比丘同座。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839“七腊者与五腊者”,这是用来举例说明相差两腊的年长者与年少者可以同座的。“六腊者与五腊者”,这是用来举例说明相差一腊的年长者与年少者可以同座的。

2840凡是能供三个人坐的,这就叫“长座”。这是整句的连法。在“同座的人坐在床上,把床坐坏了;坐在凳子上,把凳子坐坏了”这个事缘被提出来之后,因为世尊已经开许说“诸比丘,我允许两人用的床、两人用的凳子”,所以这里说的“二”,是指同座的那两个人。

2841除了两性人、女人和般哒咖之外,所有在家人或出家男子,都允许一起坐在长座上——应该这样理解。不过在某些写本中,能看到“一切之”这种属格形式的读法,因此“与一切”这种具格形式的读法更为合理。或者应当知道,在应该用具格的地方,也有用属格来表达的情况。正如所说:“凡是够三个人用的,不管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在那样的座板上,也允许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坐。”

2842前住所分配是这样的:在雨安居开始入住的那天,由一位经过白二羯磨(即提案一次、宣告一次)正式认可、具备五项条件的比丘来分配住所。这五项条件就是羯磨文里说的“不应因贪欲而偏私……应知道什么已分配、什么未分配”。分配时按照世尊允许的规矩来做:“诸比丘,允许先清点比丘人数,清点完比丘人数再清点卧具,清点完卧具再按卧具的次序安排。”这样分配住所,就叫前住所分配。同样地,在后一个雨安居入住日分配住所,就叫后住所分配。同样地,在大自恣日的第二天,先说“尊者,请领取中间空出来的住所”,然后按上座次第分配住所,这叫中间空出住所分配。对此已经解说过:阿萨荼月不连续时,应作前住所分配;阿萨荼月连续时,应作后住所分配;自恣不连续时,应为来年的雨安居作中间空出住所分配。

28432843. 为了确定并说明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才说了“前黎明”等话。这里所谓的“入日”,指的是两个雨安居入住日,以及大自恣日的第二天。这三天的黎明,叫作“前黎明”。过了这些日子之后,与第二太阴日相连的黎明,叫作“后黎明”。“idanti”指的就是两种黎明紧接之后。在“住所受取”这个词里,ka 是表示自身意义的词缀,意思是“住所的受取”。正如所说的:“因为这是住所受取的范围。”在“雨安居入住时”这一表达中,当应当做雨安居入住这件事时,用处格来表示应当完成的目的;或者,“雨安居入住”是表示标志的处格。因为前一期和后一期雨安居的入住,以当天住所受取为标志;而中间空出的住所受取,则是未来雨安居入住的标志。这样一来,三种住所受取都是雨安居入住的标志。

2844入日那天的黎明刚升起、住处也已经分配好了之后,如果又有另一位比丘到来,向分配住处的人请求住处,那么分配住处的人应当对那位比丘说“住处已经分配了”——文意应当这样连接。

28452845. 属于雨安居期间的是这雨安居衣,也就是应当施与已住雨安居者的衣。由于偈颂押韵的关系,“vassavāsika”变成了短元音。通过征求僧团同意而取的雨安居衣,如果是在当地出生、在当地产生,那么即使在雨安居期间还俗的人也能得到——应当这样连接文意。“如果是在当地出生”这句话,则说明:如果是施主们以雨安居资具为缘而取来的衣,那就不能得到。正如所说:“然而,以资具为缘而取来的衣,据说不能得到。”

2846-8如果一位已经住完雨安居的比丘,从常住比丘手里拿了某件三衣之类的如法物品,然后说:“在某某家里为我取的那件雨安居衣,你拿去。”这样说了以后,把东西交给那位常住比丘,自己就动身去别处。如果他在所到之处还俗,成了在家人,那么,即使那件雨安居衣已经这样交给了常住比丘,那位去往别处的人本来该得的那件雨安居衣,常住比丘也不能拿。那件被送出去的雨安居衣应当归僧团所有。文意应当这样贯通。正如所说:“诸比丘,在这里,一位住完雨安居的比丘还俗,那衣就归僧团所有。”

2849如果当着那个家族的施主们的面让他接受了,那么本该属于那位前往他方者的雨安居衣,就由常住比丘得到。应当这样贯通理解。

2850这里,“园”是指花园或果园。“精舍”是指任何楼阁之类的住所。“两种地”是指园地和精舍地。“园地”是指专门为那些园子划定并保留的地方,或者那些园子毁坏后留下的旧地基。“精舍地”是指精舍建立的地方。“褥”是指五种羊毛褥等当中的一种。“枕”是指所说的那些枕头当中的一种。“床”是指前面说过的四种床——有框架床、有束带床、弯脚床、固定脚床——当中的一种。“椅”是指有框架椅等四种椅当中的一种。

2851所谓“铁瓮”,就是用黑铁、红铜或者随便什么铁做成的瓮。“锅”的意思很明显。“bhāṇaka”叫作alañjaro。alañjaro就是能装很多水的大缸,因为够用来取水,所以叫alañjaro。在结集段落中说:“做成像圆缸那样,口稍微长一点,中间显出分界。” “vārako”就是水瓶。“ku”是地的意思,因为能掘地、破地,所以叫“kudāla”,指的是一种铁制工具。

2852在“瓦利韦卢”等之中,“韦卢”就是大竹。“提那”是盖屋顶用的草。“叶”是棕榈叶之类。“蒙迦”是蒙迦草。“巴巴迦”是巴巴迦草。“泥土”是天然的泥土,或者是赭土等五种颜色的泥土。注释师也这样说。

2853“二”是指第一重物和第二重物。它们被两种所包含,因为这样说:“园和园地,这是第一;精舍和精舍地,这是第二。”“四所摄”是指有四种床垫等所摄,这是词义分解。“九部分”是指铁瓮等九个部分,这是词义分解。“八种”是指以藤蔓等八种方式。

2854“如是”这个词是用来表示“显示”的意思。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通过五类所说明的重物计数,再按总数来算,就有二十五种重物,具足五种清净眼的导师把这些开示出来——应该这样连接理解。“五清净眼”是这样一个拆解:具有五种清净眼,也就是肉眼、天眼、法眼、佛眼、一切智眼这五种清净眼,这就是它的含义。

2855“令舍出”,是指以主宰者的身份让别人舍出去。“令分配”,是指按雨安居的次序算好后让他去分配。因为所有这些重物,在《住处篇》里说“不可舍”,在《枳吒山》的事例里说“不可分”。这里通过两处所出现的用语差别,显示在那件事上违犯的人会犯什么罪,所以说“比丘犯土喇吒亚罪”。但在《附随》中——

大仙说,有五种不可舍弃、不可分割。

施与的人和受用的人,都无犯。

这些问题,是善士们所思考的。

已经说到这一点。因此,从连根断除的角度看,这是不可让渡、也不可分割的;但如果从转手的角度看,让渡的人和受用的人都没有罪过。这里要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2856比丘个人、僧团或团体把重物施与出去,其实并没有真正施与;已经分配了,其实并没有真正分配——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2857这里,在这五种重物当中,前三种里没有任何非重物的东西——应该这样连接理解。至于第四种重物,为了说明注疏里所说的意思:“铜瓶、铜壶、铜釜,这三样不管是大是小,哪怕只是能装一捧水的器皿,也都是重物”,所以说了“铜瓶”等这些话。

2858这是三种,应当这样连接。这里所说的“足量器”,是指能装五摩揭陀纳利的特殊容器。在斯里兰卡,人们量器皿的容量时,大多就用这个足量器来量。所以注疏里说:“在斯里兰卡,足量器应当被分配。”所谓“铜器”,是指用黑铜、赤铜、圆铜、青铜中的任何一种做成的。“应当分配”,就是应当被分配。

2859从“彼以上”开始,是指从足量器以上、容量更大的器物。这样显示了经中所说的判定之后,为了说明注疏中所说的内容,而说“瓶等”等语。所谓“瓶”,是一种以举起象鼻的形状制成出水口、高颈、大口的特殊水器。以“等”字,收摄注疏中所说的“接受器、伍伦咖、达比咖、咖咤朱、巴提德、塔塔咖、萨拉咖、萨穆嘎、安嘎拉咖、巴喇、杜马咖、咤朱等,或小或大”。“一切”者,即无论大小。

28602860. 「铜盘、铁盘应当分配」,这样连接。用「及」这个字,收摄了注疏中所说的这段话:「不过,除了器物的变形之外,在其他允许的铁制器物中——眼药器、眼药棒、耳垢勺、针、叶针、小毕帕拉咖、小阿拉刺、钥匙、锁、剪刀棒、穿孔器、鼻管、宾地瓦拉、铁锥、铁锤、铁球、铁块、铁锯、咤咖利咖,以及其他加工变形的铁制器物——都应当分配。」「烟管」就是烟筒。用「等」这个字,收摄了这段话:「犁灯、树灯、咖巴拉咖、悬挂灯,以及女人、男人、畜生道众生的形象,或者其他应当安在墙壁、屋顶、门等处的,乃至铁钉,一切铁制器物都是重物。」

2861“自己所得的”,这里“也”字是省略式的表达,意思是“即使是自己所得的”。整句连起来是:即使是比丘尼自己所得的铜器,也一点都不能当作个人用品来使用。

2862青铜、黄铜等金属加工制成的器皿,甚至铜制的器皿,也完全不能当作个人物品来受用。这是本句的衔接方式。

2863“正是这个方法”,指的是通过“不是个人受用”等说法所展示的方法。意思是说:无论是属于僧团的物品,还是属于在家人所有的上述那些器物,以受用的因缘来说,都没有过失。《大帕卡里注》中说:“青铜等材质的器皿,即使布施给了僧团,也不能作为个人常持之物,只能以在家人借出的方式受用。”这里“不能作为个人常持之物”,是说不能当作自己的东西拿来受用;“只能以在家人借出的方式受用”,这是说明:如果园民等人把它收拾整理好之后再交回来,就可以受用。

2864“乳石”是指柔软的石头。因为在《论母注》的注解词句中说:“所谓乳石,就是柔软的石头。”“重”是指重物。“塔塔咖等”的“等”字,包含了萨拉咖等。“嘎塔咖”就是乳石做成的水瓶。“从足握持器以上”这句话,是在说明足握持器不属于重物。

2865为了说明注疏中说的“金、银、黄铜、水晶做的器皿,即使是在家人自己做的也不允许,更何况用于僧团受用或个人受用”,所以这里说“金”等。“金”就是黄金。“银”就是白银。“黄铜”是一种金色的铜类金属。“水晶制”指由水晶生成,意思是水晶做的器皿。“在家人所有的”这个“也”字,是在说明:即使是在家人自己做的、自己用的,尚且不允许,更何况用于僧团受用或个人受用。不过,在住所中使用时,不管是能碰的还是不能碰的,全都允许。

2866“小刀”是指那种除了用来切齿木、削甘蔗以外,做不了其他大活的刀,这样的小刀属于可分之物。“更大的”是指比前面所说的尺寸更大的刀,不管用什么方式做成,都属于重物。医师用来放血的刀以及斧头,同样也是重物,应当这样结合起来理解。

2867斧:这里的判定跟斧头一样。但如果是作为武器制作的,就属于不可触碰的。锄:哪怕只有四指长也算。尖桩:就是把弓弦弯下来之后,用来刺穿木头之类东西的尖刺。以此:就是用打桩工具。

2868打桩工具有多种分类,为了分别说明它们,所以说“四方口、槽口”。“槽口”就是像槽一样两边都弯曲的口。“弯曲”指前端弯过来做成的打桩工具。“亦”这个字把直的也包含进来了。“在其中”就是在那个打桩工具当中。有柄的和小型的打桩工具,全都属于重物,应该这样理解。用“有柄、小型”这两个限定词来说明:无柄而只有头部的,除了像放进袋子里就能携带的扫帚柄穿孔器这类打桩工具不算重物之外,比它更大的打桩工具,即使没有柄也算重物。有些人在精舍里布施了刀等物品,如果他们的房子被烧了或者被盗贼抢了,他们来说“尊者,请把东西还给我们,我们要像原来那样再做工具”,那就应该给。如果他们自己来拿,不应该阻拦;如果他们不来拿,也不应该去催。

2869为了说明注疏中这一段判摄:“铁匠、铜匠、陶工、竹匠、宝石匠、钵带匠的砧、锤、钳、秤等一切铁制工具,从施给僧团之时起,就是重物。锡匠、金匠、皮革匠的工具也一样。但这里有差别:锡匠的工具中,切锡刀;金匠的工具中,切金刀;皮革匠的工具中,切已加工皮革的小刀,这些是小工具,属于可分之物。”所以经文说“锤”等。“秤等”中的“等”字,包含了剪刀等工具。

2870为了说明注疏中“在理发师和织工的工具里,除了大剪刀、大钳和大梭板,其余都是可分之物;大剪刀等属于重物”这一判定,所以说了“理发师的”等话。理发师工具中的钳和较大剪刀,以及织工工具中的较大剪刀和大梭板,都是重物。应当这样理解连接。

2871到此为止,已经说明了第四种重物的判定。现在为了说明第五种重物的判定,所以说了“藤”等这段话。像藤、竹之类的蔓藤,如果是在难得的地方布施给僧团的,或者是在那里属于僧团的地上长出来的,并且受到守护和保护,达到半臂那么长,就成为重物。应当这样理解句意。“半臂”是指从肘端到肩峰,这在《甘提巴达》中已经说过。也有人说“半臂”就是一搩手加四指。如果那些藤在办僧团事务和塔庙事务之后还有多余,也可以用在个人事务上。但如果没有受到守护,那就不是重物。

2872为了说明注疏中提到的判定,说了“由线、藤等所成”等话。注疏中说:“用线、树皮纤维、椰壳纤维、皮革做成的绳或索,若在椰壳纤维等里面卷绕,做成单卷或双卷,从布施给僧团的时候起,就是重物。但线若不卷绕就布施,以及树皮纤维、椰壳纤维等,是可以分配的。”这里说的“藤等”,用“等”字包括了树皮纤维、椰壳纤维和皮革。绳不太长,索太长。

2873用椰子纤维或树皮纤维卷起来做成的,即使只卷成一卷,也算是重物,应当这样理解。不过,那些布施了这些绳子、绳索等物的人,如果为了自己的事务而拿走使用,就不应该阻拦。

2874用木匠指量的话,长八指、粗细像针杆——在斯里兰卡岛,这相当于书写者用的书写针那么粗——如果布施给僧团,或者那里生长的、受到守护保护的竹子,就属于重物,应当这样理解。有人说:“中等身材的人小指尖端的长度,就是斯里兰卡岛书写者书写针的尺寸。”这根竹子在僧团事务和塔庙事务完成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可以布施给个人事务使用。

2875杖和签合起来叫“杖签”,这是对“伞的杖签”这个词的拆解解释。所谓伞杖,就是伞柄。伞签,就是伞骨架的签条。而“杖”在这里指的是鞋拔。虽然“杖”是通称,但在注疏中出现的具体形态来看,这里说的“杖”就是鞋拔,应当依据通称的说法,通过排除其他可能来确定它就是指鞋拔。房子被烧的人拿了就走时,不应当阻拦。

2876在文阇草等适合盖屋顶的草里,不管是一把那么多的草,还是一片适合盖屋顶的多罗叶等,只要是布施给僧团的,或者是在僧团的地上长出来的,都算是重物,应当这样联系起来理解。其中,“一把那么多”就是一把的量。这个把量,要按盖屋顶的人实际抓取的一把来算。“多罗叶等”里的“等”字,包括了椰叶等适合盖屋顶的叶子。这些文阇草等,在僧团事务和塔庙事务做完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可以布施给个人使用。房子被烧的人拿了就走时,不应该阻拦。

2877-8“八指量”是指长度上有八个手指那么长。有些人说是宽度上。“空贝叶”是指没有写字的空白贝叶,不是已经写过的贝叶。用“八指量”这句话,是在说明短于八指长的可以分;用“空贝叶”这句话,是在说明超过八指长的已写贝叶也可以分。

为了说明注释书里提到的判定,就说了“泥土”等这一段。泥土,或者是普通的泥土,或者是白垩、红赭等五种颜色的泥土,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所谓“树胶”,就是木橘等植物的树胶。“等”这个字,包括了树胶、赤土、雄黄等东西。所谓“一个成熟多罗果的量”,就是一个成熟多罗果大小的量。那些泥土等物,在僧团羯磨或塔庙羯磨完成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可以施给个人羯磨。

2879-80“竹等”是分词。想要取用被守护或保护的物品时,应当先给出等量或更多的固定资产,哪怕只是价值相当的沙子,然后才能取用——应当这样理解句义。

不过在注疏里,这个判定是就竹子本身说的:若有人拿被守护、被保护的竹子,要先作赔偿,再取用等量或更多的原物,哪怕只值一粒沙那样少,也得先赔再拿。没作赔偿就拿的话,就该在原地用掉;要走的时候,必须把它留在僧团住处再走。如果是忘了而拿走的,就要送回来还给僧团。如果已经去了别的地方,就要把它放在所到寺院的僧团住处。但这里说“藤、竹等任何东西”,因为对藤等也笼统地说了,所以要知道那只是举一个例子,在藤等东西上也同样按情况适用。

2881眼药是指石制的。雌黄和雄黄也是这样。

2882关于木制品的判定是这样的:在木材难得的地方,任何像前面说的针杆那样粗细、长八指的木制品,不论是布施给僧团的,还是当地出产的,只要被妥善守护保管,就属于重物。应当这样理解。

28832883. 像这样,先说明了《库伦达注疏》中得出的判定,接着为了说明《大注疏》(《小品注疏》321)中所说的内容,而说了“于《大注疏》中”等话。其中,“阿桑地咖萨德昂嘎”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些特相。“跋达毕塔”是指藤编的座椅。“毕提咖”就是指系有布垫的座椅。

28842884.所谓“羊足座”,就是把脚安在木板上、做成像用餐躺椅那样的坐具。“余甘子果圆座”是“阿曼达果圆座”的另一种说法,所以两者都是指做成余甘子果形状的多足坐具。有些写本里写作“tathāmaṇḍakapīṭhaka”,那是为了配合偈颂的韵律才用“maṇḍaka”这个词。“国差”就是《生物品》第四学处里所说的那种样式。“巴喇喇毕塔”是为躺卧而做的草垫,这里也顺带指出了芭蕉叶等做成的坐具,正如所说:“这里草垫也包含了芭蕉叶等坐具。”(《小品注疏》321)“多瓦内帕喇咖”就是洗衣板,这里“洗涤”等词的格位词尾被省略了。在这些物品当中,不论大小,凡是布施给僧团的,都属于重物。即使是覆以虎皮、周围雕有猛兽形像、镶有宝石的床榻,也同样是重物。

2885班地咖是指砍木杖用的斧头。木嘎罗是指木杖做的槌子。所谓杖槌,就是用来捶打染色衣物的工具。瓦塔嘎塔纳木嘎罗是捶衣槌,用来拍打袈裟的缘边等处。安班是用木板做成、形状像莲池的饮水容器。曼朱萨就是箱柜。那瓦就是船。拉泽纳多尼咖是指染衣的槽,或者在其中倾倒调制好的染料。

2886乌楞果,就是用椰子壳、锅等做成的乌楞果。两者都是带盖的桑木迦容器。有人说,小的有盖容器叫迦兰达。这里说的迦兰达,是指比手能握住的大小还要大的容器。迦德朱,就是匙。由等字,还把饮水碗、饮水螺等也都包括进来了。

2887“居家用品”指的是家里的器具。柱子、秤、梯子、木板等木制的东西,还有石制的东西,也都包括在这里面。“允许的皮革”就是前面根据“伊喇咖、阿泽米嘎那”等(《律藏》2650)已经开示过的允许使用的皮革。跟这个相反的,就是不允许的。因为属于重物,所以不能分配。如果把它做成铺在地上的东西来用,那是可以的。

2888注疏里说“不过,羊皮只是属于铺具一类,那也是重物”,所以这里说“羊皮被称为重物”。但《库伦达注》里说“所有床量大小的皮革都是重物”。这里用“只是属于铺具一类”这句话,说明铺在床座上也同样可以使用。有人说“巴瓦喇等铺具也是重物”,另一些人说“不是”,这要考察之后再决定。“床量”是指尺寸合乎床的。“尺寸合乎床的”是指长九搩手、宽为它的一半。“口朝上”的是臼。用“等”字,包括了杵、簸箕、磨石、小磨石、石槽、石锅。“织工等”用“等”字,包括了皮革工等。应当这样连接:图利韦玛等是织工的工具,风箱等是皮革工的工具,农具、轭和犁等,凡是属于僧团的、僧团所有的,都是重物。

2889“同样地”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属于僧团的”这个说法。所谓“持者”,就是钵的支架。所谓“多罗扇”,是用多罗叶做成的。用竹片、藤条、孔雀羽毛或者皮革制品等做成的类似东西,也都叫做“多罗扇”。因为圆形扇已经包含在多罗扇里面了,所以“扇”是指四方形扇,还有用露兜树叶、昆达拉叶等做成的,或者用象牙、兽角、木棒做成的驱蚊扇,这些也都叫做扇。“筐”的意思很明显。比筐小一点的、用多罗叶等做成的特殊容器,叫做小筐。“一切扫帚”:用椰子纤维等捆扎成的棒扫帚和手扫帚这两种,是用来打扫寺院庭院等处的;同样,用枣椰叶、椰子叶等捆扎的房屋扫帚也有两种。一切扫帚都属于重物。

2890有轮子的车,是指手推车、牛车等带轮子的车乘。

2891伞有三种:叶伞、席伞和白伞。所谓“手持叶”,指的是多罗叶。“角制容器和葫芦制容器”是拆开解释的词组,这是部分同形省略,即同形部分保留其一而其余省略,并且因为偈颂格律而加入了尼伽希多音。意思是:角制的容器,葫芦制的容器。这里省略了“超过足长的”这一限定。钻火木,指连同钻火木一起。用“等”字还包括了余甘子葫芦和允许使用的刀斧柄。“轻”指不重的物品,也就是可以分配的。超过足长的是重物。

2892“角”指牛角等任何角类。“未切割的”指保持原样就可以分配的。“未完成的”指床脚等任何还没做完的器物都可以分配,这样连接起来理解。就像所说的:“床脚、床框、椅脚、椅框,以及刀斧等的柄——在这些东西当中,凡是还没做完切割工作的,只要没完成就可以分配;已经切割好并磨光的,就属于重物。”

2893已经刨削完成的,就是已经刨削并做到位的。腰带,是指允许用来系腰的那种带子。阿魏盒,就是用阿魏做的、或者用来装阿魏的盒子。眼药器,就是眼药管和眼药盒。小棒,就是眼药棒。擦水布,就是用象牙、兽角等做成的擦水布。这一切都只是可分给僧众的物品。

2894适合人们使用和受用的东西,就是“受用之物”。瓶、罐等陶工做出来的器具,就是“陶工之物”。“钵炭锅”指钵锅和炭锅。“烟管”指管子。“小碟”指灯碟。

2895“塔尖”是指宫殿等建筑上的尖顶。“灯树”是指灯架。“堆砌砖和覆盖砖”是指围墙、佛塔等的堆砌砖,以及房屋等的覆盖砖。“一切”是指前面所说的全部资具,没有任何遗漏。

2896金罐,就是水罐。小瓶,是指能用手拿、不超过一定大小的瓶子。注疏里说:“就像对陶器一样,对金属器也是如此,小水瓶和钵都属于可分之物。”为了把注疏的这个意思收摄进来,所以说“对金属器,小水瓶也是如此”。

2897“重物”是指后面三种重物。“不动产”是指前面两种。“属于僧团”就是由僧团来做。“转换之后”就是由个人等这样的人转换之后。关于转换的方式是这样的:僧团的椰子园在很远的地方,净人吃掉的果实很多,僧团付了车费,却只运回来很少一点;另外有些人住在离那个园子不远的村子里,他们在寺院附近有自己的园子,于是他们来到僧团面前,请求用自己的园子换那个园子。僧团应当先征询“僧团是否同意”,然后再接受。即使比丘这边有一千棵树,而那些人只有五百棵,也不该说“你们的园子不是很小吗?”因为就算这个园子小,它比那个远方的园子带来的收益更多。即使收益一样,也能在想用的时候随时受用,所以还是应当接受。

如果人们的树更多,就应该说:“你们的树不是更多吗?”如果他们说:“愿我们多出来的功德归我们,我们把它送给僧团”,那就先告知僧团,然后可以接受。比丘的树已经结果,而人们的树还没结果。虽然还没结果,但过不了多久就会结果,所以还是应当接受。如果人们的树已经结果,而比丘的树还没结果,就应该说:“你们的树不是已经结果了吗?”如果他们说:“尊者,请收下,这会成为我们的功德”,那就先告知僧团,然后可以接受。像这样,可以用园来换园。按照同样的方法,园地也可以用园来换,寺院也可以用园来换,寺院地也可以用园来换。用园地来换园、园地、寺院、寺院地,不管是大是小,都是这个原则。

怎样用精舍换精舍?如果僧团在村里有一处房屋,而人们在精舍中间有一座楼阁,两者价值相等,要是人们想用那座楼阁来换这处房屋,就可以接受。如果比丘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当比丘们说“我们的房屋价值更高”时,要是他们说:“虽然价值更高,但对出家人来说不合适,出家人没法住在那里,这处才合适,请收下吧”,这样也可以接受。但如果人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就应该说:“你们的房屋不是价值更高吗?”要是他们说:“尊者,没关系,这会成为我们的功德,请收下吧”,那就可以接受。这样就是用精舍换精舍。按同样的道理,精舍地也应用精舍来换,园林也应用精舍来换,园林地也应用精舍来换。用精舍地来换精舍、精舍地、园林、园林地,不论价值高还是低,都适用这个原则。以上首先应当了解的是以不动产换不动产。

如果是用重物来交换重物,那么床或椅子,不管是大是小,哪怕小到只有四指高的床脚,是村里的孩子们在沙屋里玩耍时做出来的,从把它布施给僧团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重物。即使国王、王室大臣等人一次性布施一百张床或一千张床,所有如法的床都应该接受。接受之后,应该按照长老的次序,以“作为僧团受用物来受用”的方式分配,不应该作为个人私有物来给。多余的床,可以安放在库房等处,之后也允许在上面放置钵和袈裟。

在界外以“我们施给僧团”这样的话布施的床,应该交给僧团长老住的地方。如果那里有很多床,就不需要用床;对于需要床的住处,应该说“请以僧团共用的方式受用”然后交到那里。如果用价值百钱或千钱的贵重床,可以换来另外一百张床,那就应该交换后拿来用。不只是床换床,园林换园林、园林地产换园林地产、精舍换精舍、精舍地产换精舍地产、椅子换椅子、褥垫换褥垫、枕头换枕头,也都可以交换。这个规则对椅子、褥垫、枕头等也同样适用,在这些东西上,如法不如法的判断就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其中不如法的不能受用,如法的应该以僧团共用的方式受用。可以把不如法的或贵重的换成如法的,然后取得前面所说的那些物品;然而,并不存在所谓可归入轻物类的褥垫和枕头。

2898比丘如果用没洗过的脚,或者用湿脚踩进卧坐处,就构成犯戒的关联。所谓卧坐处,就是躺卧、安坐的地方,指已经处理好、铺好地面的住处等。“或者用湿脚”是指:踩过的地方会看出有水,这样的湿脚。就像世尊所说:“所谓湿脚,就是踩过的地方会看出有水,这样的脚不能踩上已铺好的地面或卧坐处。但如果只是看出有一点水汽,并没有积水,那就可以。”这里说的“穿着鞋”,应该理解成“已经洗过脚”。也就是说,比丘虽然洗了脚,却穿着鞋,用这样已经洗过的脚,同样不能踩进那些必须洗脚后才能踩的地方。如果还是踩进去,就和这一条构成关联。

2899所谓“已作预备”,就是用石灰等处理过的。“吐者”,就是吐口水的人。“已作预备的墙”,就是白墙或者画过彩绘的墙。不只是墙,门、窗、靠板、石柱、木柱,如果不先用袈裟或其他东西遮住,也根本不能靠。不过《甘提巴达》里说:“门、窗等处即使没有预先处理过,如果不遮住,也不应该靠。”

2901如果他在睡觉时,身体某个部位在敷具卷缩的情况下骤然碰到床,那就犯恶作。这是句义连接。

2902当毛发碰到床的时候,用手掌或脚掌踩上去,是允许的。这是文句的连接方式。搬动床或椅子时,如果身体被碰到,不算犯戒。

如果施主说“用身体碰触之后,随你们舒服地受用”,这样布施坐卧处,以及床、椅等物,受用的人按照施主所说的规定来受用,就没有过失。因为根本注疏的僧伽罗《甘提巴达》中这样说,所以这样受用的人无犯。 如果说“我把这床、椅等布施给僧团”,那就成了重物,不应该分配,因为已经归属于僧团。 如果说“我把这床、椅等布施给诸位尊者,让他们在雨安居期间领取受用”,虽然它仍然是重物,但可以分配如法物之后受用,不可以分配不如法物之后拿来受用。 如果说“我把这床、椅布施给僧团,让僧团在雨安居期间领取受用”,那就应该按雨安居期间分配来受用,因为先说的是雨安居期间分配,之后才归属于僧团。 但如果他说“我以僧团在雨安居期间领取受用的名义,把这床、椅布施给僧团”,那就成了重物,因为先归属于僧团。这个差别也正是在根本注疏的《甘提巴达》中才说到的。

2903-4为了说明指定食判决中的一部分,说了“价值一千的”等等。所谓价值一千的带衣钵食,是指送到了无腊比丘那里。如果在那座精舍里也写下“这样的带衣钵食已经送到了无腊比丘那里”并记录下来,那么从那时起过了六十年之后,如果出现了同样价值一千的带衣钵食,一位有智慧、善于判决的比丘不应把它给按无腊比丘的轮次固定归属的人,而应给按六十年期间的轮次固定归属的人——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905吃了指定食,是指受具足戒的时候,按自己雨安居的次序得到并受用了指定食。如果变成了沙弥,是指如果因为舍戒等原因而成了沙弥。那,就是指受具足戒时所领到的那一份指定食。按沙弥的次序,是指依照沙弥的排列顺序,之后可以领到自己应得的那一份。

2906如果有位满二十岁的沙弥,本该对他说“明天你会得到指定食”,但他今天受了具足戒,那么先前的沙弥安置就已经过去了——这是文句的连接。意思是,本该在明天让他得到的沙弥安置,因为他今天受了具足戒,所以已经越过。因此说,他得不到那份饮食。

2907为了在指定食之后说明筹食,所以说了“如果又……”这一段。如果拿到了筹,当天却没有得到那份饭食,那么第二天应该去领取那份饭食,不应该有疑问:“到底该取,还是不该取?”不应该生起这样的疑问——文句应该这样连接理解。

2908所谓“增食”,就是额外多出来的食物,也就是多余的食物,这是它的意思。“独行者”,就是独自一人行走的人。“筹”本身就是“筹食”。

2909所谓“更进一步的副食”,就是指额外的副食。

2910无论以哪一位比丘所拿的筹来说,就是“以哪一位……以哪一位”;在食物和副食当中,无论是哪一种食物或哪一种副食,就是“哪一种……哪一种”。

2911“僧团指定食等”是指僧团食、指定食等。用“等”这个字,包含了邀请食、筹食、半月食、布萨食、初日食这五种食。

其中,布施给整个僧团的,叫作僧团食。如果说“从僧团中指定若干比丘,然后布施给他们”之类的话再布施,那就是指定食。如果说“从僧团中领取若干比丘的食物”之类的话再布施,那就叫邀请食。按各自的名字布施给领取筹签的比丘们,叫作筹食。在十四日布施的,是半月食。在布萨日布施的,是布萨食。在初一布施的,是初日食。以各种不同的名义布施,就按那些名义来称呼。至于这些的详细说明,应当依照注疏中“于标记者”等处的讲法来理解。说到“来客等”,这里的“等”字包含了三种:行者食、病者食、看病者食。布施给来客的食物,就是来客食。其余几种也是同样的道理。

2912住处食,是“住处食”省略了后一个词,指的是在住处那里产生的食物。轮番食,是在饥荒时期,从施主家开始,以“我们轮流让比丘们活下来”这样的方式布施的食物。常食,是“常食”省略了后一个词,并且是那样说了之后才布施的食物。精舍食,是指为僧团建好住处后,说“住在我们精舍的人,请接受我们的食物”而布施的食物。这里所说的十五种食物,在住处这一篇章里都已经列举和说明了。如果想要详细了解这些内容,应当从《一切欢喜》中获取。

2913在分配资具的部分,因为邪行有很大的过患,所以应当以不放逸来行持。为了教导资具分配,世尊说了“巴利”等话。

《卧坐处篇》的详细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