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舍堕论解释(二)

42 段

舍堕的解说

2094-5已经这样说明了十七僧残,现在为了接着说明紧随其后的舍堕,便说“决意适用之钵”等文。用“决意适用之钵”这句话,指出:若因某种原因,对未决意适用的钵,不构成犯戒。在“她的”一词中,由于关联到“彼”字,在“比丘尼”处可以补出一个“若”字。钵积蓄的成因,就是未决意、未作净而把钵存放,乃至只放一夜。

2096在这里,关于这个学处,其余一切判定之论式,应当这样连接:意思是其余一切抉择的论式。钵学处,即大分别中的第一钵学处。

2097差别本身就是差别性。

第一。

2098所谓“非时”,就是像这样说的:“没有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住处,是十一个月;举行了咖提那衣仪式的住处,是七个月。”这样说的就是非时。为了说明指定方式的差别,所以说“时中亦由某人所施”等等。应当按所说内容的反面来理解“时”的限定。某人在非时布施的衣,或者在时中指定后布施的衣,就叫作非时衣,应当这样连接理解。为了说明指定布施的方式,所以说“来了的人就分”。所谓“指定”,就是说“来了的人就分”之后布施的,或者说“这是僧众的,这是我给你的”之后布施的,或者因为想布施而把衣放在脚边布施的,就叫作指定而施,这就是它的意思。正如所说:“说了‘来了的人就分’之后,或者说了‘这是僧众的,这是给你们的’之后,或者因为想布施而把衣放在脚边布施的,也叫作指定而施。”

2099非时衣,就是前面所说的那种非时衣。

2100“自己所得的”:就是指从那位施主那里、在自己雨安居期间得到的那件衣。接着为了说明在舍弃之后又重新得到时应当怎么做,才说“得到之后……乃至……应使用”。“如施与时使用”的意思是:应当像施主布施时那样拿来,并且只应归入非时衣那一类。这就是这段话所要表达的意思。

2101“彼(的)”这个词,是针对“应按施与时的情况而使用”这句话说的。意思是:即使是通过作羯磨后重新获得的,也不适合再次使用。这就是这句话的关联。

21022102. 对于时衣,若作非时衣想,则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于两者”是指非时衣和时衣两者。若心存疑惑,同样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103对于两种衣——时衣和非时衣——也就是在两种衣的情况下,如果带着“这是时衣”的想而让人分配,就没有过失,这是句子的关联。针对有意的等三种生起方式,所以说“三种生起性”。

第二。

2104如果她自己抢夺,就是和另一位比丘尼交换衣服后,随后说:“你的衣服你自己拿,把我的衣服给我”,像这样就是她自己抢夺。这里还要补上“以自己东西想”这一句。因为是以自己东西想而拿的,所以犯波逸提,也说了恶作;如果不是这样,就应当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理。

2105“其余”当中,包含了“不系缚”和“命令众多”这两种情况。因此说“依诸事与努力而有”。

2106“三种波逸提”这句话,要联系前面的“已说”来理解。意思是:对已受具足戒的人,怀着“已受具足戒”的认知、心存疑惑、怀着“未受具足戒”的认知,依这三种情况,说了三种波逸提。“于其他资具”是指已受具足戒者和未受具足戒者的其他资具。“于另一者”是指未受具足戒的人。“三种恶作”是依对未受具足戒的人怀着“已受具足戒”的认知、心存疑惑、怀着“未受具足戒”的认知这三种情况,说了三种恶作。

2107如果是由她布施,或者由另一位比丘尼——不论怀着恶意还是善意——布施,而接受者只是出于信任而拿取,那她就不犯戒。应当这样连接理解。“三种生起”这一说法,就是前面已经讲过的意思。

第三。

2108如果一位比丘尼,被人问:“尊者,您哪里不舒服?要拿什么来?”她就请人取来某样东西;等那样东西拿来了,她却不肯接受,而是想同时得到那样东西和另一样东西。如果她再开口要另一样东西,那么在开口请求时就犯恶作;如果得到了,就犯舍堕。这是按照她的意图所作的连接说明。“请求之恶作”,就是开口请求时的恶作。

2109-11已经说了三种波逸提,也就是:“对另一物作另一物的想、对另一物有疑惑、对另一物作非另一物的想,请求了另一物之后又请求另一物,犯舍堕。”这就是所说的三种波逸提。非另一物的两种恶作,是指对非另一物作另一物的想、以及有疑惑,依这两种情况犯两种恶作。通过“以非另一物作另一物的想”等语句,显示了无犯的范围。“对非另一物作非另一物的想”是句子的拆分。对非另一物作非另一物的想而请求,无犯。在第一次请求的东西不够,或者请求的就是同一样东西时,无犯。即使另有需要,连同那一样东西一起请求另一物,也无犯。这里说的是:如果最初请求的是酥油,而因为医生说“生肉应当煮”,所以需要用油,于是说“我也需要油”,这样就请求了另一物。应当知道,说明好处之后再请求另一物,也无犯。这就是连结。这里说的是:如果用一咖哈巴纳买来了酥油,用这笔本钱可以得到双倍的油,而且用油也能办成这件事,于是就说明这个好处而说“请拿油来”来请求。

第四。

2112-3先前已经通过交换请求了另一件东西,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意思是:用自己的如法物品说“请拿这个来”,而在此之前已经通过交换求得了另一件东西。这里的“如是”,应当补上“说了之后”这层意思。由财物产生出来的谷物,因为是由自己的财物所成办的,所以这里“谷物”指的是油等物,而不是稻谷之类。这样说了之后,他心里想“他会拿另一份谷物来给我”,于是后来又去请求另一份,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意思是:当对方说“我不需要这个,请拿别的来”时,他心想“我给了这个,他还会拿别的来给我”,于是后来又去交换另一份。当自己说“此物我不喜,请拿别的来”时,他给了这个又拿别的来给,由于这样的想,后来又去交换另一份,这是意思。通过请求的运用,即通过命令而请求的方式。对根本者,即对命令者。无论是由那个(根本者)还是由另一人以根本(财物)带来,当他获得时,就成舍堕,这是句子的连接。

2114其余的是三波逸提等判决上的差别。

第五。

2115-6“为了别的目的而布施”:是指居士们说“拿这样东西去分配、享用”,却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布施的。“以僧团的资具”这句和前面相连。“资具”是指如法的物品。“僧团的”是指已经奉献给僧团的。“在此”是指在这样的教法中。“那”是指所乞求的东西。“可能成为舍堕”:这里应当说,舍弃后取回的东西,要按原来布施时的用途来使用。正如所说:“舍弃后取回,应按原来布施的用途来使用。”这正是前面所说内容的用意。“这里”是指在这学处中。由于说“在非为他目的之物上作他目的想,犯恶作。在非为他目的之物上犹豫,犯恶作”,所以说道“在非为他目的之物上,所说的二种恶作”。以此,这“在他目的之物上,三句波逸提”也已经说了。因为说:“在他目的之物上作他目的想、犹豫、作非他目的想,乞求别的,舍堕波逸提。”

2117“剩下的部分”是指:为了某个目的而布施的东西,把它买来取回之后,将多出来的本金用于别的目的,这不算犯戒。这里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先问过主人之后”:就是像这样先问过主人——“你们是为了买衣布而布施的,我们已经有衣布了,但现在需要油等东西。”“那”是指所买来的东西。“在危难时”:是指比丘尼们舍弃精舍、应当离开的那种危难情况被认可了。正如所说:“‘在危难时’,就是在这样的危难中,比丘尼们舍弃精舍而离去;在这样的危难时,买这个或那个,是允许的。”

2118“自己求来的”一词是不同的,不使用“共同求来的”这个词,只说这一点不同,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第六和第七。

2119为了说明“增语”,他说“以大众共许者”。所谓“语性之增”,就是语本身即语性。“以大众者”指由众人所施与。“共许者”指自己求取所得的。

2120所谓“与紧前相同”,在这里是指:去掉“以个人者”这个词之后,连同生起等在内的一切判定,都与紧前学处相同,这就是它的意思。因为学处中说:“若比丘尼,以他事之资具、为他指定者、以个人者……”所谓“以个人者”,是指由一位比丘尼所施与的。有人写作“若少许”。读作“若某”更好,因为它与“差别”一词同格。

第八、第九和第十。

第一品

2121-2四枚铜钱合在一起,或者四枚铜钱的集合,就叫“四铜钱”;超过四铜钱,就叫“超四铜钱”。用这个说法,世尊说价值超过四铜钱的覆衣,这是借用相近的说法而说“超四铜钱”。至于这里铜钱的分量,后面自然会说明:“四迦利沙槃名为一铜钱。”所以意思是价值超过十六迦利沙槃。“重覆衣”是指寒冷时应当披的覆衣。“应请求”是指应当表达。四谛合在一起,或者四谛的集合,就是四谛;以戒来显示它,所以是“显示四谛者”,也就是指那位指示四圣谛的正自觉者。在“用”方面,是指“给”这样的表达行为。在“得”方面,是指在获得的时候。

四种的集合叫“四”,四枚迦利沙槃的集合叫“四迦利沙槃”。这里的迦利沙槃,应当按当时、当地通用的来取。这些所说的舍堕罪,因为后面在讲“属于亲属和自有者”的无犯情形时会说到,所以应当这样理解:并不是事先作了“什么时候需要什么,就随时可以说”这样的长期开许,而是在某个时候对某位有德者生起净信之后,在开许“需要什么就可以说”的情形下才产生。

2123-5在不足四迦利沙槃的情况下,若认为超过,犯恶作罪。在不足四迦利沙槃的情况下,若有疑,犯恶作罪——因为这样说了,所以(义注)说“在不足四迦利沙槃的情况下,已宣说了两种恶作”。由此也显示了“在超过四迦利沙槃的情况下,认为超过、有疑、认为不足而乞求,犯舍堕波逸提”这三种波逸提。

“重”是指重的外衣。“或不足那个”是指少于四迦利沙槃。“及亲属者”这里,用“及”这个字包含了已邀请的人。正如在无犯部分中所说:“亲属者、已邀请者”。在这里,虽然应该说“即使超过四迦利沙槃”,但因为“或不足那个”已经说了少于四迦利沙槃,所以应当知道,通过“或极少者”这句话,对超过四迦利沙槃的情况也说明了更贵重的。

第十一。

2126-7比丘尼让人制作轻覆衣时,最多只能让人制作价值两个半迦沙婆的。根据这句话,在“轻覆衣”这里省略了“让人制作的比丘尼”,在“两个半迦沙婆价值”这里省略了“应当让人制作”。“轻覆衣”就是热天披的覆衣。三的满数是一个,一个的半数叫半三;既是半三又是一个迦沙婆,所以叫半三迦沙婆;那件衣值这个价,就叫值两个半迦沙婆,意思是值十个迦哈巴那。“比那个”是指比两个半迦沙婆价值。“以上”是指超出。凡是价值两个半迦沙婆的覆衣,那就是轻覆衣。比两个半迦沙婆价值的轻覆衣以上,就是超出。如果有比丘尼让人制作价值超过两个半迦沙婆的覆衣,当她得到那件覆衣时,就犯了舍堕——这是整句的关联。

“其余的无间相同”,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没有任何差别”。差别本身就是差别性。

第十二。

2128现在,为了说明在戒本诵出的三十条舍堕里,有些条目没有单独讲出自身制定因缘,以及它们和已讲出的条目一起被收摄的情况,所以说了“共通”等话。因为比丘尼与比丘共通的学处,是除开这里已说的之外的其他学处,也就是十八条学处,再加上这里已说同类的十二条学处,这样舍堕学处正好有三十条,应当这样理解。

如是于《律义精要阐明》即《律抉择注》中

《舍堕论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