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僧残论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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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残论释

20112011. 在比丘尼分别中已经讲完了波罗夷的判定,现在为了说明紧接着其后诵出的僧残的判定,而说“若比丘尼”等。“好争讼者”,是指依着忿恨随眠和傲慢随眠而互相争论。“就因那件事而习惯性地制造争端”,因此叫“制造争端者”。这里,“争端”指的是世俗的裁决,出家众则称之为“诤事”。在所有该说话的地方都有她的嘴,就是“多嘴者”,意思是话多的人。“与任何男人一起”,按照“与家主或家主之子”等(《波逸提》679)所说的,就是与任何一个人一起。“于此”,是指在这个教法之中。“据说”,是为了补足句子,或者表示传闻。

2012或亲证者,就是指从现前了知者。前往施行第八者,每走一步都如此犯恶作。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2013“世俗官”是指负责裁决案件的大臣。

2014紧接在那句话之后。

2015“另一方”是指挑起争端的人。所谓“决断和前面一样”,意思是:第一次告知时犯恶作,第二次告知时犯土喇咤亚。

2016应该这样连接:另一方说“你的、我的,为什么只由你一个人来说?”——那位比丘尼。“随意”的意思是:在她和自己的话里,想先说什么,就按自己的意愿说出来。

2018-9听完了双方各自如实陈述的话之后,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各自如实”是指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以某种途径。“由他们”是指由那些世俗官员。而在争论已经裁决完毕时,是指在打官司的人当中,有一方败诉了。正如所说的:“打官司的人败诉时,就叫做争论的终结。”在“争论的终结”这里,要补上“她的”这个词。应当连接理解为“那个争论的终结”。

2020-23为了说明无犯的情形,才说“或派使者”等。应当这样理解:被敌对的人派了使者来,或者自己前来,那个被拖走的女子。所谓“由其他人”,是指由村童等其他的人。应当这样理解: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这里所说的,就暗示了那些人拿着的棍棒,以及那个女子的脖子。那个女子寻求保护,在这种寻求保护的情况下,她无犯,这一点已经说明了。应当这样理解:从别处听说。“痴狂者等”这里,用“等”字把最初犯戒的人也包含进来了。

应理解为:生起方式与咖提那衣相同。为了说明其余内容,所以说“此是有行”。这是学处。因为与行为一起发生,所以叫有行,是通过发起诤论而犯的。通过“生起方式”这个词,应当知道已经标出了对生起方式等的判定。

《八偈作者之说》的注解。

2024-5“知道”是指,按照“自己知道,或者别人告诉她”这种方式来知道。从价值五个摩沙迦以上,偷取任何属于他人的东西,这就叫贼女。“知道她该被处死”,就是知道“她因为这件事该受死刑”。“僧团”,就是比丘尼僧团。“不先征求”,就是没有请示。“或者国王”,是指在国王应当管教的地方,就是那位国王。就像所说的:“所谓国王,就是在他管教的地方,应当先征求国王的同意。”“或者只是众人”,是指国王们交给他们“你们在那里管教”的村落、城镇、末罗众等群体。末罗众,是指那些从事设置饮水处、挖掘池塘等福德事业的人群。同样,由此也包括了被授予的村长、团体和军队。“应让她出家”,就是应授予她具足戒。“适合”,就是具备后面将要说的那种适合的条件。这句和“她让贼女出家”相连。意思是:作为亲教师而给贼女授具足戒的那位比丘尼。如果比丘做亲教师,就犯恶作。

2026在“价值五个摩沙迦”这一说法里,这里用“五个月”和“价值五个摩沙迦”这两个词,是以部分与整体相似的省略方式,把“五个月”本身也包含进去了。“或者价值超过”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2027曾出家者,是指她过去已经出过家。意思是:即使她做过前面所说的那种偷盗行为,只要她最初是在外道等地方出家,就算曾出家者。

2028-30现在为了说明前行阶段的恶作等罪的区分,说了“使贼女起立”等话。这里要补上“作为亲教师之后”这一层意思。把“除了这个开许之外”这样连接起来理解。所谓“共许结界”,就是认可新的界,也就是结界的说法。“于彼”的意思是应当有。应当把“恶作”和“二种土喇咤亚”连接起来。

在“业之终了”这里,指的是受具足戒羯磨结束的时候,也就是在第三遍羯磨语达到“亚”音的那一刻,这样说。

2031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她是贼女。这是学处。

20322032.“名为令贼女出家”是指:这条学处是以令贼女出家为起因。“由语与心”:如果不去到断界,而是在原地举行,就由语与心生起。“由身语心”:如果前去举行,就由身语心生起。正如论中所说:“比丘尼们因为某些事务离开时,如果不去到断界或河边,就在原来坐着的地方,和依止自己的众人一起让她出家,那就由语与心生起;如果前去断界或河边让她出家,那就由身语心生起。”“作与不作”:这是指不先请示就让她出家,因此有作与不作的差别。

令贼女出家这一事的解说。

2033-4“村与村之间”是指别的村庄。“如果一个人前往”应当这样连接。“河的对岸”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河的对岸就是河彼岸。“或一个人”也要接到下文。“应离开”是指没有同伴而住。这里省略了“在阿兰若”。阿兰若的特征将以“门槛”等来说明。“或一个人离开住宿一夜,或一个人离开众”是学处的次序,即便如此,由于偈颂的编排,在末尾才说“应离开住宿一夜”。因此在分别决断中,正是按照教说中出现的次序,先说“在黎明之前”等。应当连接为:她成为犯了初犯的重法者。“初犯”是指于违越的刹那即犯,这是它的含义。应与“重法”连接。“从自己的村庄出去”:比丘尼从自己居住的村庄出去时。

2035然后从自己的村子。

2036-7应当这样连接:以一步越过另一个村的界限,或者踏入它的近行地时,就犯土喇咤亚罪。这里“越过”“踏入”这两个词,是从上文“界限”“近行地”承接省略而来的。

2038-9从自己的村庄出去之后,就是指从自己已经进入的村庄离开。这就是方法,意思是:以第一步犯土喇咤亚,以第二步犯重罪,这就是方法。

可以这样连接:或者用有缺口的(墙),或者用破损的围墙。通过“如是”这个词,也说明在“围墙”这里同样要接上“或”字。因为下文将会说“比丘住处的地,对她们来说是不许可的”,所以这里“住处的地”指的是比丘尼住处的地。通过“因为已经进入,所以是许可的”这句话,说明了下文将要讲的道理。所谓“某种过失”,就是指所说的土喇咤亚和僧残,也就是任何一种过失。

2040这段是给比丘尼们说的。用“不适宜”这个词,说明即使已经进入那个地方,也会因为村与村之间的因缘而产生罪过。

2041因为已经说过“越过第一脚”,所以接着说:“象……中略……可能无犯,也可能有犯;不过,在以脚行走的时候……”

2042“凡任何……中略……入者有罪”这句话,是为了总结前面所说的义理,所以不算重复的过失。

2043-4具足相者:就是具足“所谓河,是指覆盖三圈,比丘尼无论从哪里渡越,下衣都会浸湿”这一所说之相的河。应与“前往彼岸”相连接。

把第一只脚抬起来、放到岸上的时候:意思是,在应当说“现在正一步一步跨过去”的那个时候,她抬起第一只脚,把它放到对岸上。因为注疏里说“抬起第二只脚时,犯僧残”,所以这里用“跨越”这个词,就已经把抬脚的意思包含进去了。

2045“河中间”是指河流的中央。“争吵之后”是指发生争执之后。“此岸”是指来时的方向那一岸。这样,第一次犯的是土喇咤亚,第二次就成了重罪,这就是它的意思。通过这整句话,注疏也被暗示了:“然而,另一位比丘尼还停留在出发的地方,因此她即使前往彼岸,也没有犯戒。”

2046所谓“藤蔓之类的任何一种绳索”,就是指“绳”。

2047这里“饮”的意思,从上下文可以知道是指“水”。“亦”这个词因为含有把没说到的其他事情一并收进来的作用,所以把洗器皿等事也包括在内了。“然而”是句子开头用的虚词。因为心里有“做完沐浴等事情后,我就回到这一岸”这样的想法,所以说“可以”。

2048应这样连接:步行下到河里。应这样连接:登上桥,像那样步行渡过去的人,不犯戒。

2049这里“已前往”后面省略了“河”字。要这样理解:渡河的时候,是靠步行过去的。

2050以速度,意思是以同一个速度,中途不停下来。

2051“坐好之后”这句话,也应该和“或对肩背”等说法连接起来理解。这里说的肩背等,只应取同类的内容。“或对手臂相触之处”,指的是两手被绑住的手环那里。

2052-3“伸手所及的范围”是指手伸出去能够到的距离。用“没有事先起意”这句话,是在说明:如果她起了“我要去”的念头,但在她不知道的时候天亮了,也不犯戒。正如律注中所说:“如果这位比丘尼正在诵习、听闻或做其他任何事情时,生起‘我要在天亮之前到第二人那里去’的念头,而在她不知道的时候天亮了,不犯戒。”为了说明在不同房间里不需要另说,所以接着说“或者在同一房间里”。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比丘尼在同一房间里,越过第二人伸手所及的距离,而让天亮时她还在那里,那就犯戒。

2054第二人伸手所及的距离,就是第二位比丘尼伸手能够到的范围。如果她心里想着“我要过去”,然后动身前往,这时天亮了,那就不犯戒。应该这样连接理解。

2055-6“越过门槛”等句:因为在别处已经讲过五百弓距离的最后一座阿兰若住处,所以为了从那里转回来,才这样说。“此处”,就是指这条学处。“已显示”,意思是:像义注里说的那样——“阿兰若,就是从那里出去、在门槛之外,那全部都是阿兰若”——如此仅以所说之相而显示阿兰若,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

应当这样连接:对于那正在离开视野范围的第二个人。考虑到“已离开”一词,应当将“视野范围”改为相应的格位。

2057在布幕、围墙或树木等遮挡的地方,即使不在能看见的近处,只要在能听见的近处,就构成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2058-60这里问“如何”的意思是:在远处也能看见的那种空旷露地上,应当怎样判定犯戒?因为很多地方都说到“超越闻的近行”,为了在那里确立它的特征,所以接着说“道……中略……如是之处”。这里“处”是多余的。“发出叫声”,是指不能如实辨别音色,而发出不清晰的声音。

在这样的事例中,犹如宣告闻法之时,又如迷路者凭声音那样,当那位发出“阿耶”叫声的女子的声音超出可闻范围时,比丘尼就犯重罪——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比丘尼犯重罪”这一句,应当从“我无法到达第二人”这种没有精勤的角度来理解。正因为如此,下文才说“落后之后才走”等等。这里的“此中”,指的是“应当从众中落后”这一句。

2061这时候,对于“走着而落在后面”这句话,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她心里想“我现在就能赶上”,就这样带着精勤心跟在后面,这是可以的;即使超过了第二个人近行之处,也不犯戒——这就是这段话要说的意思。

2062如果她想“让她去吧”,就这样自己断掉精进,因而滞留的话,她就犯戒。这是补词连结。

2063“其他的人也一样”,是说她们也有能力去。“让她留下吧”以及“让她去吧”这类说法,显示的是没有精进努力的方式。为了说明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所以接着说“如果她没有精进心”。

2064-5先前的人独自走上道路,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单独一个就是独自一人。因此,是因为当其中一位离开时,另一位还站在原来出发的地方,所以说因此。在那里的意思是,在那从僧团中留下来的情形里。亦这个字就是“就”的意思。显示无犯,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066-7“去村间”是指到达村界。“与河”这个说法,是跟前面的内容连在一起理解的。“四种罪”是指:夜里离开、去村间、渡河到对岸、离开僧团独自留下,这四种都叫僧残罪。虽然“离开僧团独自留下”这个根本罪是在村外犯的,“去村间”这个根本罪是在村里犯的,但这里说“同一刹那”,是就靠近村子的范围来说的。

2068-9如果和她一起走的那个女人已经离开,或者已经还俗,或者已经投生到饿鬼的世界,或者已经命终,这是这里的意思;或者已经转到别的部派,或者已经转到外道的处所,这是这里的意思;或者已经失踪,或者已经犯了波罗夷,这是这里的意思。应当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入别的村庄等……不犯戒,要这样连接理解。对于疯癫的女人也是如此,她做这四种行为时不犯戒,要这样连接理解。

2070“在无村落的林中”这句话,是因为没有村庄才这么说的,并不是因为它像频陀林那样。

20712071. 因为身处村中,不可能犯下渡到河对岸或从团体中落后分离的罪;又因为那还是自己的村子,所以以去别的村子为根源的罪不会发生;而且因为是白天,以夜间离开为根源的罪也不会发生。因此说“在自己村里……不存在”。所谓“随意”,就是随自己的意愿;意思是即使没有同伴也可以。

2072生起等项与第一和最后的事相同,这样连接起来理解。

关于去其他村落这件事的解说。

2073“以结界认可”是指:对于已被和合僧团如法、依律举罪的比丘尼,不先询问执行羯磨的僧团,也不知道执行羯磨僧团的意欲,就说“我要解举她”——这发生在认可新结界的时候。若以两句羯磨语来做,就得到两个土喇咤亚罪。这是连接说明。

2074在羯磨结束时,也就是解举羯磨结束的时候。三种僧残:在如法羯磨中,作如法羯磨想而解举,犯僧残;在如法羯磨中有疑惑而解举,犯僧残;在如法羯磨中作非法羯磨想而解举,犯僧残——这就是所说的三种僧残。羯磨,指的是举罪羯磨。非法三种恶作:在非法羯磨中,作如法羯磨想而解举,犯恶作;在非法羯磨中有疑惑而解举,犯恶作;在非法羯磨中作非法羯磨想而解举,犯恶作——这就是所说的三种恶作。

2075“僧团”是指做这个羯磨的那个僧团。“或者正在进行中”是指正在实行四十三种导出仪轨。这四十三种会在《仪轨篇章》里说明。“导出仪轨”是指作为从羯磨中出罪之因的仪轨。

2077把(被举比丘尼)引入(僧团)的做法,属于作;不先请示就擅自行动,属于不作。

第四。

2078-9漏泄者:就是被淫欲贪染污了。下面也一样。“于人类个体”这句话,是为了排除夜叉等。“于水中……中略……恶作”因为后面要这样说,所以“食物”是指除了齿木之外可吞咽的东西。“努力时”:就是按努力来计数。

2080“一方漏泄者”这个说法,是以男女共通的情况而用阳性词来指称。这怎么理解呢?因为《大筏疏》里说“‘一方漏泄者’在这里应当理解为比丘尼的漏泄状态”,而《大注疏》里没有这样说,并说“这与巴利圣典相符”,由此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没有说”,是指没有说“应当理解为比丘尼的漏泄状态”这个限定。“它”就是指没有作出这个限定而说。“与巴利圣典相符”,是与不加区分而说“一方漏泄”的巴利圣典相符,也是与“知道是无漏泄者而接受”这段巴利圣典相符。如果个人的漏泄状态不是判断标准,那用“知道是无漏泄者”这句话干什么呢?只要说“无犯,两者都是无漏泄者,由无漏泄者接受”就够了。在众多吞咽动作中,会有众多重罪的积聚,即重罪的集合,按动作来计数就有多个重罪,这是其意趣所在。

2081在“产生”和“变异”的情况下,限定词是有意义的,所以“人身者”这个限定词应当与夜叉、饿鬼、畜生这些词搭配使用。当双方都漏泄时,应这样搭配理解:人身者从夜叉、饿鬼、畜生手中,以及从般哒咖手中,也是如此。这里的“如是”一词,是指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无论受取任何食物,都是恶作;在吞咽的动作中,可能构成土喇咤亚聚。”

2082这里,“于此”是指在夜叉等这些众生当中。如果有一方有泄漏,接受食物的人就犯恶作。“一切处”是指在所有人和非人当中,一方或双方都没有泄漏的情况。“水中与齿木”是指在取水和取齿木的时候。“以及在使用时”是指在接受和使用的时候。

2083-4“双方都无漏泄”这句是说:比丘尼和那个男子两人都没有漏泄时,如果她接受食物,就没有犯戒,这是句子的关联方式。这个男子,在知道“他不是漏泄者”的情况下,并非漏泄者。至于她接受食物,对比丘尼本人以及疯癫者等,已说明是无犯,这是句子的关联方式。虽然说“她接受,她就无犯”,但应当知道,正在食用时也同样是无犯。

第五。

2085使令是指按照这样的方式去教唆:“夫人,这个男子对您能做什么呢?这个男子是有染污还是无染污?既然您是无染污的,来吧,夫人,这个男子给您的嚼食或啖食,您就亲手接过来,然后吃或受用。”——一位:指教唆者。另一位:指被教唆者。接受:指从有染污者手中接受食物。诸恶作:指教唆者的恶作罪。于诸受用:指被教唆者受用如此接受的食物。可能有土喇咤亚群:意思是教唆者可能有土喇咤亚罪的集合。

2086-7在“食事结束时”这句里,指的是被差遣的人吃饭到了末尾的时候。关于“僧残性”:差遣别人的人犯僧残罪。

这里“夜叉等”中的“等”字,包含了饿鬼、般荼迦和畜生。“同样是男子”指的是漏泄的男子。“取、使令”是分词连读。“取”是指被差遣者的取;“使令”是指差遣者自己的使令。“他们”指水和齿木。“受用”指被差遣者的受用。“恶作已被说示”是指差遣者的恶作已被说示。

2088“其余的”:指除了水和齿木之外,其他可以受用的食物。“取、使令”等,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

2089-90如果比丘尼知道“无染”而教唆她;或者教唆她“她生气了,所以不接受”;或者教唆她“她是出于对施主家族的怜悯,所以不接受”——那么,这位比丘尼以及疯癫者等人,都不算犯戒。这就是这里所说明的关联。正如律文中所说:“不算犯戒:知道‘无染’而教唆她;教唆她‘她生气了,所以不接受’;教唆她‘她是出于对施主家族的怜悯,所以不接受’”等等。

第六。

2091第八,是指依照“若有比丘尼在某种诤事中被驳回”这一类内容所制定的第八条学处。

第七和第八。

2092第九项,是“若比丘尼相互亲近而住”等学处。第十项,是“若比丘尼这样说:‘各位尊者,你们相互亲近而住吧,不要分开住’”等学处。

第九和第十。

2093由大分别中来的两种嗔恚过失,加上同样出自那里的媒嫁学处,再与这里所说的六条学处合在一起,这样就是九条初犯戒。从比丘尼分别中来的四条“乃至三”戒,从大分别中来的四条“乃至三”戒,这样一共是八条“乃至三”戒;加上前面九条,总共十七条僧残学处,这就是我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意思。

如是于《律义精要照明》即《律抉择复注》中

《僧残论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