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波罗夷论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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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夷论的解释

1965“欲”是指与行淫欲相应的贪欲。由此,义注中所说的“如果没有欲贪,而是被强力侵犯,则无犯”这一说法就得到了说明。应当这样理解:那位比丘尼就叫做犯波罗夷。

1966-7“有生命者或无生命者”是词的分割。“坚挺或不坚挺”是“男根”的修饰语。“于自己三种道”指在自己大便道、小便道、口道这三道中的任意一道。这里应接上“坚挺或不坚挺”,并与“湿润处”相连。“大部分已显现等”是词的分割。以“等”字收摄已显现者。

人、男人等九种,不论是有生命还是无生命,不论是谁,其生殖器已覆盖或未覆盖、大部分显露等情形,在自己已覆盖或未覆盖的三种道中,于露地,哪怕只插入芝麻粒大小,就构成波罗夷,应这样连接理解。

1968“共决断”是指对比丘和比丘尼共同适用的学处的判定。

1969-70“下锁骨”一词,此处应拆解为“锁骨”之“下方”。“膝圆以上”应拆解为“膝圆”之“上方”。“上”一词是“向上”的同义词。此处省略了“自己的”。“有染心者”,即被身体接触之贪欲所染污。“有染心”处亦是同样的道理。因前文说“凡”,故可推知是指“她”。“身体”处省略了“任何”。为说明以他人主动行为为根本的波罗夷,故说“或被彼所触”。此处应补上“于所限定的身体”以及“若接受”。

若有比丘尼内心充满欲念,用自己锁骨以下、膝盖圆以上的任何身体部位,去触碰同样充满欲念的男子的任何身体部位;或者被那个男子触碰时,她对自己被限定的身体部位欣然接受,那她就是波罗夷。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971-2“从手肘以上所取的范围”这句话,是在说明从手肘以上才是波罗夷的范畴。要连起来理解为:以自己前面所说的那种身体方式,也就是以自己“腋下”等所说的那种身体方式。同样地,有染心的比丘尼触碰有染心男子的身体所系属之物,就犯土喇咤亚。以自己被限定的身体所系属之物,同样地触碰有染心男子的身体,也犯土喇咤亚。

1973比丘尼用自己身体剩下的部分,去触碰同样有染心的男子的身体,就犯土喇咤亚(重罪)。应当这样理解:无论是她自己主动,还是男子主动,对那位比丘尼来说,都是犯土喇咤亚。

1974对于夜叉、饿鬼、畜生和般哒咖(黄门)的身体,按照“锁骨以下、膝盖圆以上”这样划定的范围,当比丘尼用同样的方式以自己的身去触碰,而双方都有染心时,她犯土喇咤亚(thullaccaya,重罪)。同样地,即使夜叉等采取主动动作,也构成她本人的土喇咤亚。这就是本段的关联方式。

1975“一方有染心时亦”这句,是就比丘尼来说,在一方有染心时也是如此。“宣说土喇咤亚”的意思是:当她以属于波罗夷范围的自身身体触碰人类男子的身体时,犯土喇咤亚,这是注疏中说的。“于其余一切处”的意思是:在如前所说的波罗夷范围之外的其余土喇咤亚范围,于一切处,只要一方有染心,就成恶作。以身所系之物触碰以身所系之物等一切情况,无论双方有染心还是一方有染心,都只是恶作。

1976“锁骨以上、膝盖圆以下”是指这里所说的非波罗夷区域。在这个范围内,只要一方有染心,就犯恶作。手肘以下也归入这膝盖圆以下之中。这是连接的意思。

1977-91977-9. 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如果比丘和比丘尼一起,以身接触,耽著、亲近。比丘尼的毁灭,意思是戒的毁灭、波罗夷罪的发生。关于“家爱”,这里本来应该说“家所系的爱”,但因为偈颂的构造而省略了“所系”这个词,不过它的含义和《比丘分别》里所说的一样。

1980不加区分,就是说不去分别“比丘尼的”或者“比丘的”。

1981“对谁”是指对比丘或比丘尼。“在何处”是指在比丘尼处或比丘处。“心清净”是指远离身触等贪染。那个比丘或比丘尼,以那个比丘尼或比丘作为对象时,心没有过失,就不犯戒——这是这句话的意思。

1982“破坏后”是指破了戒。因为那位比丘尼已经失去比丘尼身份,所以说“他并不是玷污比丘尼的人”。

1983“然”是句子开头的话。这里说“比丘无犯”,指的是与比丘尼发生身体接触,属于僧残罪。

1984“田”是后面将说的,要用当前这个“被触”与它连接起来理解,再与“波罗夷”等以及“于田犯土喇咤亚”等联系起来。因为后面将说到“波罗夷”,所以在“被触”这里应补上“于波罗夷田”。

1985“如是”是说:即使身体不动,只要心里接受,也算犯。关于“田”:是指土喇咤亚等罪所依的田。有人问:身体不动而只是心里接受,为什么说有犯呢?回答说:因为世尊……所说故。意思是说,不像比丘巴帝摩卡中那样说“应犯身触”,这里说的是“应接受身触”。

1986对于那个罪,“由作而生起”就是指由造作而生起。“如果这样存在时”是指在仅仅接受、享受就已构成犯戒的情况下。“这个”指的就是被称为“由作而生起”的那个规定。“以那多分的理路”应当理解为:就像“荆棘林”等称呼一样,是依照“由作而生起”占多分这一理路来命名的。

1987那位比丘尼非故意地失误而触碰——无犯;不知道“这是男人”或“这是女人”而触碰——无犯;男人触碰时,若不享受那触感——也无犯。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988“心散乱者”,是指被夜叉弄得疯癫。“或疯癫者”,是指因胆汁紊乱而发疯。这里判断的标准,就是分不清“不净”和“栴檀”的差别。

上掌小圆圈的解说

1989-90“知道是波罗夷罪”这句话,是说知道其余罪过而加以覆藏的人,显示她不构成波罗夷。至于“仍安住于相中”,就是指还安住在出家的相状中。因此应当这样理解:在重担刚刚被放下的时候。“如是”这个词是用来举例的。因为另一个人在此之前就已经犯了,所以针对她而说“她以及”。

1991为了把前面已经讲过的、没有分别的一切判定都总括起来,所以说了“其余”等话。其中的“于此中”,指的就是覆藏粗恶罪这件事。

覆藏罪论的注释。

1992-5“由僧团”指由和合的僧团。“被举者”指因不见罪等事而被举的人。“住于举中”这句话,是在说明被作了举羯磨的人还没有被解免的状态。“他持什么见”就是:那个被举的比丘持有什么样的见,就是具足那种见——这是它的意思。“以执取那种见”则显示了随顺的方式。接着连接为“那个被举的比丘”。那位比丘尼被其他比丘尼——不论单独一人还是在僧团中间——以“尊者,这位比丘已被和合僧团举出”等的方式,按三次告知,也应这样连接。再连接:“不舍弃那件事而执取,如果就这样住下去”。这里省略了“应劝告到第三次”。“那羯磨的终结时”指第三次羯磨语完成时,也就是劝告羯磨结束的时候。“非释迦女”意为非释迦族的女儿,这里是处格用作业格。“不再结生”则是说:不再以同一个自体再次结生为比丘尼。

1996“三种恶作已说”是指:在非法羯磨中,有非法羯磨想、疑惑、法羯磨想这三种情况,就是依据这些而说了三种恶作。至于在劝告部分所说的生起等内容,在这里也都应当说明,这就是文义的连接。

关于随举者的讨论的注释。

1997“允许握手”这句话是说:所谓“手”,是指从肘部一直到指甲尖的部分。为了做这种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允许抓住锁骨以上、膝盖以下的身体部位,就犯土喇咤亚罪——这是《波逸提》里说的,所以这里说“非波罗夷领域”等等。因为接下来要说“那”,所以这里可以理解为“凡”。凡是不属于波罗夷领域的任何肢体,对它的抓取,就叫做握手,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对“手”的抓取,就是“握手”。

1998对于任何人的任何衣,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他们取什么,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999因为“非法”这个词也可以用来指交媾,为了把它和交媾区分开来,所以(这里)说“身触……乃至……之因”。比丘尼因那被称为身触的非法之故,应当站在男子一臂可及的范围内——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000“Tato”是指那件非法事的因由。“Tattha”是指在手臂可及的范围内。“Purisena”这里省略了“所作”,要和“约定”连起来理解。“Āgamanaṃ assā”是句子的切分。虽然说“欲”,但并不是只凭想去的意思就算,而是当比丘尼进入男子手臂可及的范围,或男子进入比丘尼手臂可及的范围时,才认定事已成就。正如律文所说:“或者去约定之处”——为了受用这件非法事,男子说“你来某个地方”,她就去,每走一步都犯恶作罪;一进入男子手臂可及的范围,就犯土喇咤亚罪。又说:“允许男子前来”,犯恶作罪;一进入手臂可及的范围,就犯土喇咤亚罪。这里“你来某个地方”的意思是来到某个地点。

2001为了那件事是指为了受用那种名为身体接触的非法之事。以及隐蔽处是指用衣物等任何东西遮挡起来的隐蔽地方。站在男子伸手可及的范围内,为了那件事而移近身体,或应作如是句义连接。

2002这位比丘尼因为圆满了前面所说的握手等八种事情,所以被称为“八事者”。她由于戒的毁坏而毁坏,就因为这个原因,她既不是沙门,也不是比丘尼。这是句义上的连接。

2003按顺序,就是依照握持等那样的次第。按逆序,就是依照与此相反的次序。按间隔,就是每隔一个再作一次,也就是再对同一个对象重复操作,所以叫按间隔。按顺序、或按逆序、或按间隔的方式圆满第八件事后,就断灭了。这是句子的连接。

2004为了用遮遣的方式说明这个含义,所以说了“然而从最初”等话。“即使一百次”就是即使很多次。这里的“百”这个词是“多”的同义词。“不成波罗夷”,这是句子的连接。通过这句话说明:她犯下以各种具体事例为根源的恶作和偷兰遮。

2005已经犯下的那些罪,通过发露忏悔而从中解脱,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所谓“舍弃重担”,就是舍弃重担而说“我以后不再这样做”。所谓“已发露者入于计数”,意思是已发露的只算作发露的次数,不构成波罗夷的组成部分。因此,犯了一条戒的人,在舍弃重担并发露之后,又因为烦恼而再犯,再发露,这样即使圆满了八件事,也不构成波罗夷。

2006对于“带着再犯意图而发露者”这一说法:如果一位比丘尼在再次犯戒时并没有舍弃责任,那么即使她发露了,这个罪也不进入发露的计数。那会怎样呢?所以说“即使发露了也等于没发露”,因此它就成了波罗夷罪的构成部分,这就是这里的意趣。

2008这个意思是:“所谓非正法,就是身体接触。”已宣说,就是已经阐明。

2009这个义理是用哪句话来宣说的?于是说“有智者……中略……这句话就是能成立的依据”。所谓“这句话”,就是“有智者有能力行身交会”这句话。能成立的依据,就是标准。

八事论的注释。

2010漏泄、覆藏他罪、随顺被举罪者、八事——这四种波罗夷罪,是大仙(世尊)不共于他人、唯独为比丘尼制定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律抉择复注》中

《波罗夷论》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