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应悔过篇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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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悔过篇

第一应悔过学处的注释

已进入内宅是指进入街道、里巷、十字路口或人家屋内。不适宜是指对天界与解脱无益、不随顺。应当知道,比丘尼站在内宅中布施时,这里接受者就构成犯戒;而比丘所站的位置则没有限定。因此说“从‘已进入内宅’这句话来看”等等。在内园等处是指在内园、比丘尼住所、外道卧处、退回处等。关于街道、里巷、十字路口、房屋中,街道指道路;里巷指没有完全贯通、有人来去的通道;十字路口指四角或三角的道路交会处;房屋指人家的屋子。站在街道等处布施时,接受的人犯戒;在象厩等处也应当同样理解。

“对时限药等,受取时犯恶作,吞咽时也犯恶作”这句话,是就还没有和食物混合的情况说的;如果已经混合成一味,那就只犯应悔过。至于“从一方受具足戒者”,是指从比丘尼面前受具足戒的人;如果是从比丘面前受具足戒的,那就按照具体情形来判定。

“让非亲属女施与”是指自己不亲手给,而是让任何一位亲属女代她施与;这里的“亲属女”意思是并非亲属女。“或者放下后再施与”是指放在地上,说“尊者,我把这个施与您”然后再给。这样施与之后,对方说“善哉,姊妹”而接受,然后由那位比丘尼本人,或者让其他任何人代受,这就可以吃了。

第一应悔过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二应悔过学处的注释

“凡接受后食用”,这是连接关系。在“或让人施与自己食物”这一句里,即使她施与自己食物,依这条学处也没有罪,但依前一条学处则有罪。在“或施与他人食物”这一句里,如果她让人施与,依这条学处就会有罪;但如果是她自己在施与,那么依这条学处没有罪,依前一条学处也没有罪。

第二应悔过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三应悔过学处的注释

已经获得“学家认可”的,是通过白二羯磨得到学家认可。因为,一个家族由于信心而增长,由于财富而减损,对于这样的家族,就以白二羯磨给予学家认可,这句话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

从家里拿出去,是指从家里带到座堂或精舍去。因此说“或在座堂等处”。这句和“施与”相连。“或放在门口施与”,是指把放在门口的食物,施与给后来到达的人。但如果看见比丘之后,才从屋内拿出来施与,那是不允许的。常施食,是指应当经常施与的食物。筹食,是指用木心做成筹,或者用竹子、藤条、贝叶等做成牌子,写上“某某人的筹食”这样的字,让人拿去之后施与的食物。半月食,是指每半个月中某一天应当施与的食物。布萨食,是指布萨日应当施与的食物。月初食,是指月初那天应当施与的食物。

第三应悔过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四应悔过学处的注释

为它配上伴随物,或者跟它一起,不管多少都可以拿来。心里想:“难道只布施清粥吗?我们也要拿糕饼、饭食等来给这粥作搭配,一起布施。”于是就以这样的方式,为那种嚼食或啖食配上伴随物,或者跟它一起,不管多少都带来。“嚼食”只是举例,因为也包含“或者啖食”的意思。“跟它一起带来”:就是跟它一起把自己的布施物带来。“先告知粥的事,然后带来糕饼或饭食,这也是允许的”——《库伦达注》里是这样说的。

“已告知病者所余”是指:已告知者和病者合起来叫“已告知病者”,他们的剩余物,也就是已告知者和病者的残余,这就是它的意思。为某一位病者作告知后带来的食物,剩下的部分,别人也可以吃。如果是为四个人或五个人作告知后为许多人带来的,他们也想分给其他人,这也属于已告知者的剩余物,所有人都可以吃。如果还有多出来的,解除储藏后放着,第二天也可以吃。为病者带来的食物剩下部分也是同样的道理。但如果是没有作告知就带来的,那应当送到寺外,让人作告知后再带回来,或者比丘们前去,在途中取来。如果是经过寺院中间行走的林中修行者等人从林中带来布施的,也应按前面的方式让人作告知。然而在某些文本中见到这样的读法:“作告知后带来的,或病者所余的”,这不应采用。那里生的也同样是指园中生的。根果等物是指根、果、树皮、叶子等,别人作净后布施而食用,无罪。如果把它带到村里煮好再带回来,则不可以。应让人作告知。

第四应悔过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以上是《度疑》中波罗提木叉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箧》的《以字母显明意义》中

应悔过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