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应学法篇解释(二)

116 段

学处篇

关于圆整学处的注释

“在俗家中”因为没有特别说明,所以说“在园林中、在俗家中,一切处都一样”。“在园林中”是就侍奉佛陀等的时候说的。就像用“在这里,这四条波罗夷法进入诵出”这样的话,在各个地方作了区分;同样,这里为什么不用“在这里,这七十五条应学法进入诵出”来作区分呢?所以说了“在这里且”等话。“行仪犍度中所说的诸行仪”:就是客比丘行仪、常住比丘行仪、出行比丘行仪、随喜行仪、食堂行仪、乞食行仪、阿兰若行仪、住处行仪、林野行仪、温室行仪、厕所行仪、和尚行仪、依止师行仪、同住弟子行仪、学生行仪。这只是一个例子,因为其他犍度中的诸行仪也应当收摄在这里面。这里的意思是:通过应学法的收摄,行仪犍度等中所说的诸行仪等也被收摄了。而这些行仪也因为应当学习,所以被称为“应学法”。因此在论母中,不像对波罗夷等那样,对应学法作出区分。并不只是为了收摄行仪犍度等中的诸行仪,所以说了“且为显示行仪与律”。在这里也没有作区分,应当互相引合匹配。论母中没有说“恶作”,但这里怎么知道是恶作呢?所以说了“若谁”等话。

八指长,就是按标准手指来算的八指长度。如果小腿干瘦,或者小腿肚肌肉粗壮,为了让他穿着合身,把衣料放长到超过八指再穿下裙,也是可以的。

“衣边”是指衣的末端,也就是衣边之根的意思。

我不周正地穿下衣,是指并非故意地“让下衣垂在前面或垂到后面这样来穿”。虽然不知道怎样不周正地穿下衣的人不算犯戒,但穿下衣的规矩还是应该好好学。因为故意不学就是不恭敬,所以又说“而且穿下衣的规矩应当学习”。

关于周正穿下衣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第二圆满衣学处的注释

“所禁止的俗人披法”:在《小事犍度》中,这是被禁止的俗人披法。现在,为了把“诸比丘,不应……”等语所略说的义理详细展开说明,所以说了“于彼”等语。“任何其他披法”是连接关系。“所以”:因为白布披法等名为俗人披法,所以如此。“白布”以下是对此的解释。“半护尼干陀子”:护持半身的人就是“半护”,他们既是半护又是尼干陀子,所以叫“半护尼干陀子”。他们上身只把一件白衣塞进腋下而穿,下身虽然裸露,也只遮护半身。“游方者”:指舍弃俗家束缚而成为出家之人。“敞开胸膛”:敞开胸部的中央。“瞳孔之量”:即眼珠之量。“在园林中或”:这是指侍奉佛陀等的时候而说。“在俗家中或”:意思是这些房舍之间,或者指那名为“俗家村落”的地方。

第二圆满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三至四、善覆蔽学处的注释

“善覆蔽”是指:连双肩和胸口都不露出来,在该遮蔽的地方遮蔽好,而不是把头盖住。因此说“系上系结”等。其中,“系上系结”是指把结系在纽扣上。“在俗家间”是指在行乞的村落里。即使是对只住一天的人,也可以随意前往其近处,更何况是对已安住四五日的比丘们的近处呢?这在《甘提巴达》中有记载。

对于已到达住处的人:为了过夜而来到住处的人,在夜间或白天,敞开身体坐着,都无犯。

善覆蔽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五至六、善摄护学处的注释

“善守护”就是守护得很好。那么,为了说明在这里怎样才算是善守护,才说了“手或……”等等。

关于善摄护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七至八、垂目学处的注释

那么,怎样才算垂目而行呢?对此回答说:“看着一轭那么大的地面。”因为,一匹已被调御、套上轭的良马,会看着一轭那么大的地方,也就是前方四肘范围内的地面;比丘也应该看着这么大的范围走路。如果有人因为不恭敬,一边走一边东张西望,看各个方向、看宫殿、看楼阁、看街道,那就犯恶作罪。“没有象马等危险”中,所谓危险,就是危难的意思、压制的意思、恼害的意思;象马等本身就是危险,所以叫象马等危险;没有这些,就是没有象马等灾患的意思。他们说:“就像站在一个地方时能观察有无危险,走路时也同样能观察有无危险,在村里受人供养时也应如此。”

垂目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九至十、掀衣学处的注释

从木桩内侧开始:对于有围墙的村庄,是从路径内侧开始;如果没有围墙,则是从第二掷石处开始。不应这样行走。

掀衣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十一至十二、嬉笑学处注释

在“可笑的事”这一表达中,这是表示因由义的位格,意思是“以可笑的事为因”。

嬉笑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十三至十四、高声学处注释

“怎样才算声音小呢?”于是说“然而在这里……”等等。“只听到声音”是指只听到字句不清楚的声音。因此说“怎样不加以界定呢?”

关于高声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第15到20条:关于身体摇动等学处的解释

“把身体等保持正直”这句话的详细解释是“保持不动、端正地安放”;而“应当行走,也应当坐下”则是说,应当以平稳的威仪行走,也应当以平稳的威仪坐下。与身体摇动等相应的一组,就是六法。

关于身体摇动等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26条 抱膝坐学处的解释

关于“衣结跏趺坐”这一说法,在这里,带绳结的结跏趺坐也属于衣结跏趺坐。

盘腿坐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二十六种合宜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27条 恭敬接受学处的解释

把念现前,并不是像想要丢弃那样,而是对钵食把念现前,也就是怀着“我要取钵食”的念头把念现前。

恭敬受取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28. 关于“对钵有想而接受”学处的解释

成为专注想者:在别人布施钵食时,不因为不恭敬而东张西望,而是对钵生起专注想。

关于“对钵有想而接受”这一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29条 等量羹受取学处的解释

所谓“等量羹”,就是把羹做成分量适中的样子,这是从“bhāvanapuṃsaka”(中性表达)的角度来说的。不过,这里不取字面形式,只是为了显示其含义,才说“名为等量羹”等等。所谓“一切羹菜副食的调制”,就是盐汤、菜羹、鱼羹、肉汁等一切羹菜副食的调制。

关于平等羹受取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三十至三十二、关于平等满等学处的解释

“与钵口齐平”是对中性词的说明,意思是“使与钵口齐平”。在其他类似的地方,也应该这样理解其含义。“平等充满”是指钵内口缘线处齐平圆满。“平等盛满”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而且这只是针对已作受持、可用于受持的钵来说的,不是指别的。因此说“可用于受持的钵”等等。“堆作”就是已做、已放入、已装满的意思。“任何时分食”是指粥、饭、果实、非果实等任何种类的食物。“于任何处”是指在钵中任何地方,无论是否可用于受持。“堆成塔者”就是像塔一样堆起来,意思是超出可用于受持的钵的内口边缘线而堆起。这是按照“更药等”来说的;但按照“时分食”来说时,则应变换措辞,连接为“堆成塔也可以”。用“也”字表明,没有堆成塔的也可以,对此没有疑问。“向下落”是指从周围因为空隙而被动摇,向下掉落。“塔果花环等”中,放在头上的塔果,因为像花环一样,所以叫塔果花环。用“等”字包括花环、苦果花环等;这些不叫堆成塔,因为叶子等是各自的容器。

“等满”等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3-34. 食次第学处的解释

在这里,“施”指的是割断;“离于施”就是“无施”,意思是没有被割断。与无施一起,就是“次第”,意思是远离割断,也就是所说的“按顺序不断”。因此说“不在各处划定界限,而是按顺序不断”。

关于次第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6. 以菜汤遮盖饭学处的解释

“禁杀时节等”这里说的是:有些时候,国王们会让人击鼓宣告“不得杀害众生”,这就叫作禁杀时节。“把副食盖起来再布施”,就是把副食遮藏起来再给出去。

关于饭被菜遮盖这一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37条 乞求羹饭学处的解释

第十一,是关于乞求羹饭。这里,如果有人把食物放进嘴里之后生起了懊悔,想要再吐出来,但食物却突然滑了进去,这就叫“不是故意地受用”。如果有人把乞求来的或没乞求来的食物放在一个地方,没有先想一想就突然拿起来吃了,这就叫“失念而食”。

关于乞求羹饭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8. 嫌责想学处的注释

因为对这件事心生不满,所以叫“嫌责”,这是指心说的。对于那件事生起的想,就叫“嫌责想”,所以经文说“具嫌责想”等等。“观察者”,就是看着别人钵的人。

关于嫌责想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39. 食团学处的注释

有人说“孔雀蛋极大”,所以按照这个说法,孔雀蛋大小的饭团也不允许。但有些人说:“只有比孔雀蛋大的才不允许,孔雀蛋大小的并不算。”这种说法不能采纳。“鸡蛋极小”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病人做成极小的饭团,也没有犯戒。

食团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41至42条:未触及学处的注释

“整只手”是指全部手指。这里“手”这个词,应该像“手印”等说法那样,理解成手指这些部分。这样理解以后,“全部”的说法才能成立。不然的话,因为根本没办法把整只手放进嘴里,“全部”的说法就站不住脚。还有,通称用在整体上时,也可以用在它的各个部分上,所以连一根手指或手指的一部分也不允许放进嘴里。

《未携入学处》注释讲解完毕。

43. 含食团学处的注释

口中有那么一点食物时,可以开口说话。

关于含食团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50-51. 吧唧吧唧作声学处的注释

“Capucapū”是指发出这样的声音,也就是模仿“capu capū”这样的拟声。“第二十五条也是如此”,这句话是在指明:“Surusurukārakaṃ 就是发出‘surū surū’这样的声音”这个意思。

关于吧唧作声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与饮食相关的三十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57. 持伞者学处的注释

所谓“任何伞”,是指白伞、棕榈叶伞、树叶伞当中的任何一种伞。即使是用当地出产的伞柄做成的单叶伞,那也还是伞。所谓“在身体的任何部位”,是指在肩膀、大腿等身体的任何部位。

持伞者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60节 持武器者学处的注释

所有弓类,是指弓、硬弓等各种类型的弓类。弓,是指中间弯曲、形状像扇柄的弓类。硬弓,是指杖身圆直的弓类。已套上,是指已插入、已挂上。直至不取,是指直至不用手去拿,或者这就是该读本。那时可以,是指那时可以说法。

持武器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61-62. 鞋履学处的注释

只是踩着鞋站着的人,说的是仅仅踩在鞋上而站立。“已穿上”说的是穿好之后站着。因此说“以套进去而站立的方式”。

鞋履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63. 关于乘坐车乘的学处注释

“乘具前往者”是指:依据经中说的“所谓乘具,就是轿、车、货车、sandhamānikā、肩舆、板舆”(《波逸提》640, 1187)所说的乘具,乃至只乘于手轿上的人。因此说“即使由两个人”等等。在“轿等”中,“轿”是指上方有像亭阁一样的木板顶盖,或者全部用围栏遮住而制成的一种特别的车,他们称为“轿”;用“等”字来包括车等。

关于乘具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75. 水中大便学处的注释

“杂类”是指混合的方式。“有心”是指,以了知对象的心和了知概念的心,称为有心。由于经文说“缘于不恭敬”,而犯戒完全是以不恭敬的方式进行的,所以这一切纯粹是不善;而且它本身就是过失,故意违犯也仅与忧受相应,因此说“世间过失、不善心、苦受”。其余各条也是同样的道理。

与十九条说法相关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以上是《度疑》中波罗提木叉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匣》中,也就是《阐明隐义》里,

众学法注释已经结束。

灭诤法的注释

“数量的限定”就是数目的限定。所谓“于此”是指在这些事上,所以叫“诤事”。什么在此中被施行?就是诸止。它们怎样被施行?是依止息的方式。因此,它们依止息的方式而运作,所以说“诤事止息”等等。“已生之已生”是指已经生起的又生起。虽然从诤事的含义来说只有一种,但依事相的不同而有多样,所以用复数说“诸诤事”。现在为了显示它的多样性并加以详细说明,就说“争论诤事”等等。争论本身就是诤事,所以叫“争论诤事”。其余几条的道理也是这样。“为止息之义”就是止息的意思。

因诤事在现前(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被调伏,所以叫“现前毗尼”。对于像陀骠摩罗子长老那样具足忆念、已证漏尽的人,应当给予的调伏是“忆念毗尼”。对于像伽伽比丘那样心智迷乱、癫狂的人,应当给予的调伏是“不痴毗尼”。通过当事人承认、以此作为依据而作的羯磨,叫“自认所作”。或者也可以说,对已承认的犯戒等情形所作的羯磨与行为,以及依照“今后应当防护”而施予别住等所说的言语行为,就是“自认所作”。在某一行为中,主张正法的一方占多数,这就叫“多数决”。因为恶行增盛而更加恶劣的人,就像优波婆罗比丘那样,对他应当作的羯磨,叫“觅罪相毗尼”,这是一个不脱落复合词。因为它类似于用草覆盖地面,所以叫“如草覆地”。譬如粪便或尿液被搅动时,因恶臭而令人难受;但用草覆盖、好好遮住之后,那气味就不再扰人。同样地,任何诤事如果追根究底地去平息,会因为粗硬、凶恶而导致分裂;但用这个羯磨平息之后,就像粪便被草覆盖一样,得到了很好的平息。因此说“因为它类似于用草覆盖地面,所以叫如草覆地”。

这里说的“于彼”,是指在前面那七种灭诤法当中。“以十八事”这句话,是在说明它的特征,就像“如果我生病,就该给我这个药”这类说法一样。所以,当他们在这些事中任何一件事上争论时,就说他们是以十八事在争论。“争论”就是彼此对立的说法。“诽谤”就是辱骂。“举罪”就是追究。“二”是指两种罪:重罪和恶说罪。“四羯磨之作”是指在四种羯磨当中,做其中任何一种羯磨。

像这样把诤事展示出来之后,现在为了说明“在这些诤事中,这件诤事要靠这几种止息法来止息”,所以说了“于彼”等话。意思是:在哪个精舍生起,就在那个精舍止息。其余的几条也是这样。其中,“在哪个精舍生起”,是指按照“我的钵在这个精舍被拿走了、衣被拿走了”这类方式,为了钵、衣等利养而生起的争论诤事。“就在那个精舍止息”,是指就在那座精舍里,由常住僧众集合起来,对利害相关的双方说“贤友,够了”,劝服他们之后,仅仅依靠不依经文的裁决来平息。“然而,如果那件诤事,常住僧众无法平息,那么另一位持律者来了之后,会问:‘贤友,这个精舍的布萨或自恣举行了吗?’他们说明了那件事的缘由之后,那位持律者依据犍度和附随,用经文来裁断,平息那件诤事。这样也应看作是在同一处止息。

在别处平息,或在前往途中平息:他们为了平息(诤事)而前往别处,途中达成一致——“我们不在这个判决上停留,这个人不精通律,某村有持律的长老们住着,我们去那里再作判决。”这样前往的人,在途中观察了理由之后,互相劝说,或者由其他比丘让他们思择,于是达成一致。然而,并不是靠互相劝说或由同类比丘令其思择而平息,而是有一位持律者迎面走来,看见他们,问:“贤友们,你们去哪里?”他们回答:“因为某某理由,去某某村。”他说:“够了,贤友们,何必去那里?”就地以法与律平息了那件诤事。这样也叫作在途中平息。

如果他们要去的那个地方,是把诤事交给了僧团处理,那就由那个地方的僧团来裁决。不过,假如有人劝他们说:“贤友,够了,何必去那里呢?”他们却不听持律者的话,说:“我们去那里就能得到判决。”于是去了之后,把诤事交给同一类比丘的僧团,那个地方的僧团说:“贤友,够了,僧团集会是很重要的。”就地坐下来裁决,这样才算成立。然而,并不是靠同类比丘的劝说而止息,而是集合僧团之后,在僧团中报告,由持律者在僧团中使他们止息。这样也算是那个地方由僧团裁决而止息。

由被僧团委任为断事人的比丘们判决,或者由按照犍度中所说的白二羯磨语所认可的人各自分开坐下而判决,或者就在那个大众中宣告“任何人不得说别的什么”之后而判决(cūḷava. aṭṭha. 231)。这就是如上所说的四种现前。

“作事僧团”:指为了平息(诤事)而集合起来的作事僧团。依僧团和合而现前,就是像这样说的:“所有有资格参与羯磨的比丘都到齐了,应该交欲的人的欲已经带来了,现前的人不反对。”这就是依僧团和合而说的现前。由此表明:仅仅是有主导作用的个别人在场,并不能叫做僧团现前。“真实性”:就是如实性。这里“法”这个词是“真实”的同义词,就像在“说法者”等说法中一样。“律”:以这个来调伏,就是世尊为了平息各种诤事而说出的规定;那个律的现前,就是律现前。因此说“如彼……乃至……律现前”。“由谁”:由哪个人。“于义反对方”:在叫做“诤事”的义上,指反对方。僧团现前因为由被征询同意的人来平息而失去。

那指的是争论诤事。具足五支,就是具足所说的五支:不因贪欲而行,不因嗔恚而行,不因愚痴而行,不因怖畏而行,知道什么已取、什么未取。在隐覆、显露、耳语三种取筹中,就是止灭犍度里所说的三种取筹:“诸比丘,我允许为了劝服那些比丘,设三种取筹者:隐覆筹者、显露筹者、耳语筹者。”取筹后,就是把如法说者和非法说者的筹都做好标记,制成衣资,然后按照止灭犍度所说的方法让他们取筹。那里就是这样说的:

比丘们,什么是秘密取筹呢?那位负责让人取筹的比丘,把筹做成有色的和无色的,然后一个一个走到比丘面前,这样对他说:“这是持这种见解者的筹,这是持那种见解者的筹,你想要哪一支,就拿哪一支。”拿好之后,应当对他说:“不要给任何人看。”如果知道“说非法的人占多数”,就应当撤回,说“不善取”。如果知道“说正法的人占多数”,就应当宣布“善取”。比丘们,这就是秘密取筹。

比丘们,怎样才是公开取筹呢?如果知道“说法者占多数”,就应该直接公开地取筹。比丘们,这就是公开取筹。

比丘们,什么是耳语取筹呢?负责取筹的比丘应当走到每一位比丘耳边,告诉他:“这是持这种见解者的筹,这是持那种见解者的筹,你想要哪一支,就拿哪一支。”对方拿好之后,应当对他说:“不要告诉任何人。”如果知道“非法说的人占多数”,就应当撤回,说“取得不好”。如果知道“如法说的人占多数”,就应当宣布“取得好”。比丘们,这就是耳语取筹。

在这里还要知道:如果僧众里无惭无愧的人占多数,就该用秘密投筹;如果有惭愧的人占多数,就该用公开投筹;如果愚痴的人占多数,就该用耳语投筹。所谓“法说者占多数”,意思是法说者哪怕只多出一个人,更何况多出两个、三个。

“以四种止息而止息”这句话是就总括一切来说的,但在这里应当知道,只是以两种方式得到平息。“这样判定”的意思是:如果没有犯戒,就让双方互相请求原谅;如果有犯戒,就指出所犯的罪,然后按定罪的方式判定。至于出罪仪轨,将在后面讲“罪诤止息”时再来说到。不是沙门所相应的、不是沙门所有的、沙门所不应做的——对于那样的违犯、越轨。

波罗夷边缘是指恶作罪或偷兰遮罪。在淫欲这件事上,所谓波罗夷边缘就是恶作罪;在不与取等事上,则是偷兰遮罪。覆藏是指对覆藏者而言。将成为未断根者是说不会犯波罗夷,会成为具戒的人。正行之后是指圆满履行了义务。将获得接纳是指将获得羯磨的解除。

这里的“彼”,指的是罪行的争论。并非仅通过现前毗尼就能止息,因为若没有承认或适当的容忍,就无法止息。而“承认”这个词,是用来连接文义的。

这里说的“在此”,是指在发露罪过的时候。“应”是必定、一定。“因粗恶性与凶暴性”,是指因为粗恶的状态和凶暴的状态。“重罪”,是指波罗夷和僧残。“与在家人相关”,是指在家人以卑劣的辱骂、贬损和如法的应许而犯下的罪。

“按照相应”是指:就像前面说的“以两种止、三种、四种、一种”那样,完全依照所讲的方式去对应。“在这里”是指在讨论止的这个地方。“判断方式”只是指判断方式本身而已。因此才说“然而详细说明”等等。“它的”是指详细说明的。“在《善见律毗婆沙》中所说”是指在名为《善见律毗婆沙》的律注释书中说的。所以,应当依照那里所说的方法来理解,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就这么多,这是极限,没有比这更多的了。

关于案件调解的注解已结束。

以上是《度疑》中波罗提木叉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箧》即《隐义显明》中

《比丘巴帝摩卡注释》讲解完毕。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