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波逸提篇解释(三)

470 段

波逸提篇

妄语品

妄语学处的解释

“明知而妄语”这里,“妄”指不真实、不正确的事;“语”指把这件事当成真实、正确来让对方知道。明知者的妄语,就是“明知而妄语”,意思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的明知而妄语。因此才说“先前”等话。而这种妄语,是对在说之前那一刻和正在说的那一刻都知道的人才成立的,因为《波逸提》中说:“在说之前他就有‘我要说妄语’的念头,正在说时有‘我正在说妄语’的觉知。”所以说“说之前也知道,正在说的那一刻也知道的人”。这两项是构成条件,其余的有或没有,都不起决定作用。难道仅仅一说不就能知道吗?因此才说“说也名为”等。“非实”就是不正确。

这里“释迦子哈塔卡”中,“哈塔卡”是那位长老的名字;“释迦子”就是释迦族之子。据说在佛陀在世时,释迦族有八万人出家,他就是其中的一个。在“否认而承认等事”中,所谓“否认而承认”,是指和外道谈论时,看到自己的主张里有某种过失,就否认“这不是我的主张”,后来再谈时,又觉得没有过失,就承认“这正是我的主张”。这里用“等”字,还包括先承认后否认、用别的话题来应付、明知而说妄语、约定之后又欺骗等情况。现在为了显示犯戒种类的差别,所以说了“为宣说上人法”等。

没有经过审察就急着说话:意思是,没有先弄清楚,就仓促地说,甚至把亲眼见到的事也说成“我没看见”等等。心想“我要说别的”却说成了别的:意思是,有人因为愚笨糊涂而口误,本来该说“衣”,却说成“破布”之类,这就叫“心想说别的却说成了别的”。但如果沙弥问:“尊者,您见到我的师父了吗?”他为了开玩笑而说:“你师父套上木车走了。”或者听到豺狼的叫声,被问“这是什么声音?”就答:“那是你母亲坐车赶路,车轮陷进泥里,正在拔轮子的声音。”像这样,既不是匆忙失言,也不是口误,而是故意说别的,那他就确实犯戒。另外还有一种叫“补足式的话”:比如有人在村里得到一点油,回到精舍对沙弥说:“你今天还去哪儿?村里满是油。”或者得到放在篮子里的饼块,就说:“今天村里都用篮子送饼。”这就是纯粹的妄语。“以欺诳为先导”:所谓“以此欺诳”就是欺诳,以欺骗意图为行相而生起的心,以它为先导,就是“以欺诳为先导”,意思就是把欺诳之心放在前面。

妄语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2. 贬损语学处的解释

“贬损语”是指在轻贱、责骂时说的话。不过,因为那种话既不让耳朵舒服,也不让心里舒服,所以它同时刺伤耳朵和心,因此说“刺伤之语”,意思是结合出身等来说的话。因此说“以出身、名字”等等。其中,出身是指婆罗门等高贵出身和旃陀罗等低贱出身。名字是指阿瓦咖纳咖等低贱名字和佛护等高贵的名字。姓氏是指国西亚等低贱姓氏和乔达摩等高贵的姓氏。职业是指弃花者等低贱职业和农耕、经商等高贵的职业。技艺是指编芦匠等低贱技艺和印算等高贵的技艺。疾病是指一切病都算低贱。或者也可以说,糖尿病算高贵,其余的病算低贱,应当这样理解。身体特征是指过长等低贱特征和不过长等高贵的特征。烦恼是指贪等一切烦恼。罪是指入流等高贵之罪和波罗夷等非高贵之罪。辱骂是指“你是厚唇者”等低贱辱骂和“你是智者”等高贵的辱骂。

“如如”是指:对巴利圣典中已出现和未出现的语句,以任何一种方式(来说)。在这个学处里,除了比丘之外,比丘尼等一切众生都处在未受具足戒的位置上,所以说“此中且”等语。“戏欲性”就是怀着嬉笑玩乐的目的。“一切处”是指:在已受具足戒者和未受具足戒者那里,以及在巴利圣典中已出现和未出现的语句那里,就是一切处。关于“以义为先导、以法为先导、以教诫为先导”:在这里,用“你是旃陀罗”等巴利经文来阐明义理,就叫“以义为先导”;诵读巴利经文,就叫“以法为先导”;安住在教诫中,用“如今你仍是旃陀罗,不要作恶,不要成为趋向黑暗的人”这类方式来说,就叫“以教诫为先导”。应当这样理解。

诽谤语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3. 离间语学处解释

比丘离间:所谓“离间”,就是挑拨。用什么样的话,把原本和合一致的众生拆成一块一块、分成不同派别,这样的话就是离间语。离间语本身就是“离间”。说这种话的人,就是离间者;他的行为,就是离间。比丘的离间,就叫比丘离间。在这个比丘离间里,从比丘那里听到之后,再由比丘传话过去,或者传话到比丘那里,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所以经文说“以种姓等”。又因为是通过两种原因来传话,所以经文说“为了让比丘喜欢”等等。其中,“为了让比丘喜欢”:就是对所告诉的那个比丘,心里想“这样我就会成为他喜欢的人”,这样希求自己被人喜欢。“以破坏的意图”:就是心里想“这样他就会跟那个人破裂”,想要让别人之间发生分裂。或者,从“让喜欢落空”的角度叫离间,按词源来解释:用这样的话,在被告知的那个比丘心里,让自己成为被喜欢的,同时让另一个人变成空的;这样的话,就是“比丘离间”等等,应该这样理解这里的意思。“如前所说的方法”:就是按“以种姓等作为辱骂的事由”等等所说的方式。

“传达经文以外的辱骂”是指:传达“你是贼”这类辱骂的时候。不过有人这样说:“如果不是属于辱骂的事,而是离间行为,他所做的或所说的话,只是为了让对方喜欢而传达,虽然依这条学处看不出有犯戒,但仍然应该算是恶作。” “以恶呵责而说”是指:看到一个人在辱骂、另一个人在忍受,就说:“哎呀!真无耻,像这样的尊者竟然还以为该再说他。” 这就是纯粹以恶呵责而说的情形。

关于离间语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4. 逐句法学处释

逐句诵法的意思是:一句一句地一起诵法,或者一段一段地诵法,这就是它的含义。因为并不是只有对已收入三次结集的法逐句诵念才算犯戒,所以接着说即使未收入三次结集等等。等这个字涵盖了戒的教诫、头陀支、问、所缘论、智者之杖、智之事、不净论等。在门达迦问和弥兰陀问中,长老以自己的辩才说法,不犯戒;但为了说服国王而引述所说的内容,那就犯戒。然而,字母藏、央掘摩罗藏、赖吒啝罗吼、阿拉瓦咖吼、隐密道、隐密须大拏、隐密律、韦达喇藏等,确实不是佛语。

因为“句”有四种,所以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句、随句、随字、随文”。其中,“句”指的是一个半偈。“随句”指的是第二句。“随字”指的是每一个字。“随文”指的是与前面的文节相似的后面的文节。或者,任何一个字都叫随字,字的集合叫随文,字和随文的集合叫句。第一句就是句,第二句是随句,应当这样了知其中的差别。在这些句等当中,除了比丘和比丘尼之外,与其余的任何人一起诵任何一个段落,按句等来计算,犯波逸提罪,这就是其中的关联。

在这里,偈颂中先说“诸法意先导”等:如果和沙弥一起开始、又一起把每一句念完,就按句数犯波逸提。长老说“诸法意先导”时,沙弥还没等到那一句念完,就在说“意最胜、意所成”的时候跟上,和长老一起念,这就按随句计算犯波逸提。在说“色无常”等的时候,和对方一起只念出“色”这个字,就按随字计算犯波逸提。这个规则也适用于偈颂。诵读“诸比丘,色无常,受无常”这部经时,长老正说“色无常”,沙弥因为智慧敏捷,说出“受无常”,他念出的这个“无常”和长老说的“色无常”里的“无常”同时出口;这样诵念的,就按随文计算犯波逸提。应当这样理解。

“三波逸提”是指:针对未受具足戒者、把未受具足戒者想成未受具足戒者的疑想、以及把未受具足戒者想成已受具足戒者这三种情况,所制定的三种波逸提。与未受具足戒者一起诵持、一起念诵时,如果跟着一起说,则无犯——这是这里的关联。这个判定原则也适用于“自己诵持”和“在对方跟前受持诵”这两种情形。 这里的具体判定是这样的:一位已受具足戒者和一位未受具足戒者坐在一起诵持。老师心想“我是为坐着的人说的”,于是和他们一起说,这时只有老师有罪。如果是和未受具足戒者一起背诵,则无犯。两人都站着背诵,也是同样的判定方法。 年轻的比丘坐着,沙弥站着,老师心想“我是为坐着的人说的”而说,无犯。如果年轻者站着,另一人坐着,心想“我是为站着的人说的”而说,也无犯。 如果许多比丘中间坐着一位沙弥,在他坐着的时候,逐句教他诵法,即使没有刻意为之,仍然有罪。如果沙弥离开近处,无论站着还是坐着,因为他不属于所教诵的对象范围,这就像单方面把经文拿走离开一样,所以无犯。

与未受具足戒者一起念诵,这叫“共诵”。在未受具足戒者跟前受持诵读,这叫“于彼处受持诵”。所谓“诵大多数熟练的文句”,是说如果一首偈颂里有一句想不起来,其余几句还能诵出来,这就叫大多数熟练的文句。按照这个方式,对经文也应该这样理解,也就是诵持经文的人。以及“诵出者”,是指在僧众当中自己诵出经文。

《句法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5. 第一共宿学处释

这里,按照“除了比丘以外,其余都叫作未受具足戒者”这句话,畜生也属于未受具足戒者,但并不是所有畜生都算,只有成为行淫罪对象的那些才算,所以接着说“乃至”等话。它的范围,应当依照行淫罪那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两夜或三夜”这里,单说“两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只是随顺世间说法,为了让文句顺口、符合口头习惯才这样说的,应当这样理解。而“两夜或三夜”这个说法,则是为了显示字面上的意思,或者是为了显示连续几夜,所以才取“两夜”来说,应当这样理解。“共宿”即一起卧眠。所谓“卧眠”,既包括以身体伸展为特征的卧具,称为“卧具是卧眠”,也包括在他们卧眠的住所,称为“他们在这里卧眠,所以是卧眠”。这两者在这里都按一般意义,或按省略法而被采取,所以说“一切覆盖、一切遮蔽”等话。

其中,如果一处住处上方用五种覆盖物覆盖,或者用别的什么东西,哪怕只是一块布,只要全部盖住;从地面开始一直到屋顶,即使没有碰到屋顶,但至少用一肘半高的围墙,或者用别的什么东西,哪怕只是一块布,四周全部围起来——这就叫全覆全围。如果上方大部分地方盖住了,只有一小部分没盖,四周也是大部分围住了,只有一小部分没围——这就叫大多覆大多围。对于这种全覆全围的,或者大多覆大多围的。

“应作”就是应当去做,而从意义上看,它也就是“应成办”,所以说“应成办”。这里简略的意思就是:进入称为住处的卧处之后,应当作、应当设、应当成办称为伸展身体的卧处。一肘半高,应当按木匠的肘来量取。“一入口”,是就使用门户的单一性来说的。“百室或四堂为一入口”,这是连接起来的说明。其中“或于彼处”,是指在先前那些日子所住的同一住处,或者在其他具有上述特征、先前没有住过的地方。“或与彼”,是指与先前那些日子一起住的人一起,或者与先前那些日子一起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一起。“略”就是简略的解释。如果是这样,广说又应当如何理解呢?所以说“然而广说”等。

“半覆半围等”中的“等”字,是用来涵盖注疏里所说的这些内容:全覆小围,恶作;大多数覆小围,恶作;全围小覆,恶作;大多数围小覆,恶作。第三夜在黎明前出去后再住者,是指第三夜在黎明之前出去,让黎明在外面升起,然后在第四日太阳落山时再住。“全覆全不围等”中的“等”字,是用来涵盖圣典中所说的“全围全不覆、大多数不覆大多数不围”,以及注疏中所说的“半覆小围,无犯;半围小覆,无犯;小覆小围,无犯”。

第一共宿学处注释讲完了。

第六、第二共宿学处的解释

“人女”是指活着的女人。他们说:“死去的女人虽然可以成为波罗夷的对象,但由于她处于未被执取的一分,所以不构成共宿罪。”(《跋耆罗注》波逸提55)然而,对于不现形的夜叉女与饿鬼女,以及不属于行淫对象的畜生道雌性,则无犯。“即使在第一天也”的意思是:不像第一学处那样只在第四天,而是在第一天,这就是此处之义。由此表明此处没有日数的限定。在构成要素方面,波逸提所缘的坐卧处、在该处与女人同卧、以及日落,这三项是构成要素,这也是应当了知的差别。

第二同宿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7. 说法学处注释

“超过六句或五句”是指用六句或五句来说法。那么,这里语句的界限该怎么理解呢?所以接着用“超过六句或五句”等话来作说明。“在一切处”,是指在经典和注释书里。如果想说注释书、《法句经》、《本生经》等故事,只能说六句的量。如果连同巴利圣典一起说,就应该一句取自圣典、五句取自注释书,这样不超过六句来说。“跟男子”,是指跟人类男子。因此说“但对于取人形者”等等。

“三种波逸提”是指:对女人作女人想、有疑、作非女人想,依这三种情况而有三种波逸提。“或向另一位女人”是指:向一位女人说法结束后坐着,又向另一位前来的女人说法;但坐在同一个座位上,即使向一百位女人说法也可以。“对能知解的女人”这句话说明,对不能知解的女人说法也无犯。“无威仪变化”是指自己或女人都没有改变威仪。“无净人”是指没有能知解的净人,也就是不存在具备第二不定法中所说特征的男子,这就是所说的意思。“作与不作”在这里应当理解为:超过六句或五句来说法,是“作”;不选定净人,是“不作”。

说法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8. 实说上人法学处注释

“非譬喻”是指直接说“证入初禅”等,是直白的说法。“以譬喻告知”是指用“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比丘证入初禅、正在证入、已证入”等说法,借其他名目来说。但在般涅槃时,或者中途被过度催促时,对已受具足戒的人告知真实情况,是允许的。即使没有被过度催促,只要有那样的因缘,告知也是允许的。因此,某位长老被某位年少比丘指责时,长老说:“贤友,不必为我这个漏尽者做上道之事,你所指责的是漏尽者。”长老又问:“贤友,你在这教法中有确立吗?”年少比丘回答:“是的,尊者,我是入流者。”即使知道“此人是作者”,圣者们为了展示修行不空,为了激励和令欢喜,还是会显示自己。所以说“有那样的因缘时,对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然而,所闻、教理、戒、德,即使对未受具足戒者告知,也是允许的。为什么这里没有取痴狂等呢?所以说“然而因为”等。“等”字包括心乱、受痛恼者。“于彼存在时”是指痴狂等状态存在时。“于此未取”是指在学处的句分别中没有取。“无心”是因为没有能了知制戒之心,所以是无心。“以善及无记心为二心”这是按最高限度,只就圣者而说。因为不了知制戒的得禅那凡夫,在那件事上以贪之力,并非不会以不善心告知。又因无苦受,或为与此“二受”相符,才这样说,应当如此理解。

《真实告知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第九、粗罪告说学处的注释

“两种犯聚”,就是指被称为波罗夷和僧残的两种犯聚。“为了未来的防护”,意思是“这样一来,他也会因为对他人怀有惭愧心,而在未来做到防护”,所以说是为了未来的防护。“不论是否对罪和家作出限定”,意思是“应当告知若干条罪,应当告知于若干户人家”,像这样对罪和家作出限定或不作限定。

“非粗恶”是指:除了波罗夷和僧残以外,其余五种犯聚所摄的非粗恶罪。“其余六种犯聚”是指:除去僧残后剩下的六种犯聚。“把前五学处的违犯称为粗恶”是指:离杀生等最初五学处的违犯,称为粗恶。“另一种非粗恶或恶行”是指:除这些以外,非时食等另外五种,以及漏精、身触、粗恶、自欲,这些是非粗恶或恶行。“仅事”是指:像“此人犯了漏精、粗恶、自欲、身触”这样,只告知事情本身。“仅罪”是指:像“此人犯了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恶作、恶说”这样,只告知罪本身。“所说相之”是指:对“未犯波罗夷”的疑惑,依《疑惑澄清注》所说相状。“有事”是指:与事相结合。

粗罪告知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10. 掘地学处注释

在“石头、碎石、瓦片、碎石块、沙等”这一段里,应当知道:从拳头大小以上的,是石头;拳头大小的,是碎石;所谓瓦片,就是陶器的碎片;所谓碎石块,就是坚硬的碎砾;沙就是细沙。“成为某一种的三分之一”,就是成为第三部分。这里说的是:让人取来尘土或陶土,分开各放一处,两份是尘土或陶土,一份是石头等中的某一种,这就叫作混杂地。“被覆盖”,就是被天覆盖(《波逸提》86)。“所说”,是指在句分别中说的,或者在僧伽罗注释中说的。“杂以较多之石等”,是与较多之石等相杂,其意趣在于,纵使未满一半,但已超过所说的比例而与较多之石等相杂。vā字具有未说之异说义,以此包含不足四个月被覆盖的地。“纯石等种类”,此处为纯石,此纯石为其种类之开端,故称纯石等。以“等”字包含纯碎石等。其种类为纯石等,故为纯石等种类,即彼纯石等种类,也就是纯石等种类之义。

自己挖掘,这里的意思是:哪怕只是用脚趾尖去挖,或者倒水时把地弄破,或者用脚趾尖去刮,或者烧钵时把地烧到,这一切都属于“挖”。所以说“以挖掘、破坏、刮划、烧煮等方式而损坏”。烧钵的人,应该在之前已经烧过的地方烧。不可以在没有烧过的地上放火。但在烧钵用的瓦片上放火,是可以的。如果把火放在木材上面,火烧着木材蔓延到地面,那就不可以。放在砖头、石头等上面,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放在砖头等上面才可以。为什么?因为它们不是燃料,不算作火的燃料。在干枯的树桩、枯木等上面也不可以放火。但如果想“我要在火还没烧到地之前就把它熄灭”而放火,那就可以。如果后来没办法熄灭,因为不是故意的,所以不犯。所谓“以那种方式”,就是前面说的“以挖掘、破坏、刮划、烧煮等方式”。所谓“限定”,就是作出确定。所谓“其他”,就是指下命令的人。

被太阳晒干的泥土会裂开,其中凡是底下不连着大地的,只把(那底下不连着大地的)除去,这是可以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牛刺。因此说“被太阳晒干……(中略)……不连着大地的”。其中,牛刺(律注86)是指被牛蹄切割出的泥块。如果(那泥块)底层与大地相连,则不可以破坏。破裂后落到河岸的,是指破裂后从河边落下、不足四个月被雨淋的河岸。如果破裂后仍在水中,即使下雨超过四个月被淋,因为仍在水中、雨水落于水中,所以可以。大块乃至犁所切之土块,是指在耕作处的大块乃至犁所切、其下不连着大地的土块。如此,以“等”字涵盖顶端洒水、可弯曲的细泥等。无意中使树木等滚动而破坏的,是指使石头、树木等滚动,或用拐杖等不断碰击而行时,大地破裂,那并非“我要以此破坏”这样有意破坏,而是无意中破坏,因此无意中使树木等滚动而破坏者无罪。失念时用脚趾等刮划的,是指有人心在他处、与某人说话时,用脚趾或拐杖等刮划大地而站着,他这样失念时用脚趾等刮划者无罪。

掘地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妄语品第一。

第二 生物聚落品

1. 有生命植物学处注释

“存在”这个词,是通过已经生根、变成青色、正在生长的幼树来显示的。“曾有”这个词,则是通过已经长大、稳固站立的大树等来显示的。因此才说“生起”等话。这里,“存在”的解释是“正在生起、正在增长”,“曾有”的解释是“已经生起、已经增长”。“村”是指聚集。“扎根的绿草树木等”是指扎根在地上的绿草以及绿树等。由“等”这个字,应当知道还包括药草、灌木、藤蔓之类。“于”表示处所义。所成就的意义,就是用“植物聚的可破坏性”等来说明。

树木这类东西没有心,所以不是命者;没有心可以从它们不会颤动、砍断后还能再长、生出来是不同种类、以及不属于四生这些方面看出来。至于增长,珊瑚、石头、盐这些也都会增长,所以增长不能当作它们有命的理由。它们执取对象也只是自己的想象而已,就像梦中的罗望子等,孕妇嗜欲等也是一样。那为什么把破坏植物聚当作波逸提呢?因为这不适合沙门,也是为了保护依附在植物里住的有情。所以经文说“有命想的愚人对于树”等等。“芥子种苔藓”是指叫做芥子种的苔藓,也就是芥子苔藓、种子苔藓的意思。其中,芥子苔藓是指像芥子那么大的小苔藓。种子苔藓是指上面有小叶、下面有小根的苔藓。

根种、茎种、节种、顶种、种子种:这里,根本身就是种子,所以叫根种。其余几种也是这样。其中,根种是姜黄这一类;茎种是菩提树这一类;节种是甘蔗这一类;顶种是胡椒这一类;种子种是稻谷这一类。在容器中,是指放在碗等容器里。仅出根而已,是指从这里面只长出了根而已。这里用“而已”这个词,是为了排除叶子长出来的情况。仅出芽而已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如果根和叶都已经长出来了,那就归入植物类。已出张手许叶卷,是指已经长出张手那么长的、不是青色的叶卷。所以说“已出”等等。非青色,是指不是青绿色的。但如果是绿豆等叶子已经长出来,或者稻谷等的芽已经变成青绿色,它们就归入植物类。酸枣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植物类与种子类”这里要理解成:从植物类中分出来、还具有生长能力的根种等,才叫种子类。“于两者”是指在植物类和种子类这两者中。“于非如是想者”是指对不是植物类、不是种子类的东西作想。更何况对不是植物类、不是种子类的东西,还作不是植物类、不是种子类的想呢。“非故意”是指:推倒石头、树木等,或者拉扯树枝,或者用手杖打地边走时,草被弄坏了。那些草并不是因为“我要弄坏它”这样的故意而被弄坏,所以叫做非故意弄坏。像这样非故意弄坏的话,无犯。

“失念”是指:心不在焉,和别人说着什么的时候,用脚趾或手去弄坏草或藤蔓,就那么站着。像这样因为失念而弄坏的,无犯。

这里“不知”是指:内心并不知道这是“种子类”还是“植物类”,但知道“我在破坏”。比如,为了收放锄头或铲子,把它放在草丛里、稻草堆里或挖过的地方;或者手被火烧到,就把火把扔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草被割断或烧掉,因为不是明知而破坏,所以无犯。

用任何一种火,就是指柴火、牛粪火等任何的火,哪怕是一块烧红的铁片也算。说了“净”之后,就是用任何一种语言说了“净”之后。“如是”这个词是在说明:先用火碰触,然后才说“净”,那是不可以的。有人说:“先把火放下,不把它取出来,然后说‘净’,这样是可以的。”这个道理在其余情况也一样。“如是”的意思,就是说了“净”之后。而马、水牛、猪、鹿、牛的蹄太尖利,所以不能用它们来作净,就算作了也等于没作,因此说“除了牛、水牛等的蹄”。象的指甲不算蹄,所以用象指甲是可以的。“畜生”指狮子、老虎、豹、猴子,以及各种鸟。它们的爪很尖利,所以可以用它们来作净。“哪怕是用砍断后拿来的”,这句话是在说明:凡是适合用来作净的,就该用当地生长的那些,在这里不必多说。“如刀那部分所说的方法”,这是用切断或穿刺来指出前面“说了‘净’之后”所表达的意思。在这里,虽然“说了‘净’之后才能作”等话只说明了作净的人该怎么做,但还是应当这样理解:比丘说“作净”之后,未受具足戒的人说了“净”之后,才能进行火触等操作。因为前面已经说过,所以不必再说“要再次说‘作净’之后才能受用”。

在某一处……即使以“我把它作净”的意图,对一件允许的物品作了净,因为同属一个整体,一切就都算作净了。说到“穿刺木片”,不管知道还是不知道,自己穿刺还是让别人穿刺,都允许。说到“穿刺米粒”,这里也一样。说到“穿刺它,则不允许”,意思是说,藤蔓之类已经成了容器。说到“破坏之后应当作净”,这是针对种子脱离后、瓜类成了容器的情况说的。“无种子”,是指还没有长出芽的嫩芒果之类果实。所以说“然而果实若是嫩的,无种子”。所谓“已生种子”,是指种子生出后便可分离而受用的芒果、波罗蜜等果实。所以说“除去种子后应当受用”。在那里没有作净之事,它们本身就是允许的,这是其意趣。

《生物聚落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2. 异语学处注释

“所问之义”,就是指“听说你犯了恶作罪”这一类所问的任何含义。“异于彼”,是指与所问之义不同的另一种含义。“以异答异”,是指持律者所说的话本来是为了问罪,却用另外的话来遮掩。“行”这个字也有遮掩的意思,因为词根有多种含义。“所说”,是指在圣典中所说的。

犯了有余罪:在这里,除了波罗夷罪,其余的都叫有余罪,他犯了那种罪。被追问时:被问“贤友,你犯了某某罪吗?”的时候。用别的话:就是用“谁犯了?犯了什么?在哪里犯的?怎么犯的?你们说谁?你们说什么?”这类别的话来回应。别的话:指追问者说的“你犯了某某罪吗?”等话。这样那样地岔开:用种种方式岔开话题。这话说的是什么呢?就是有人看到某种违犯,在僧团中被追问罪时,说“贤友,你犯罪了吗?”他说“谁犯了?”接着对方说“是你”,他就说“我犯了什么?”然后对方说“波逸提或恶作”,他就说“我在哪里犯的?”接着对方说“在某件事上”,他就问“我是怎么犯的?我做了什么才犯的?”然后对方说“做了这件事就犯了”,他就说“你们说谁?”接着对方说“说的就是你”,他又说“你们说什么?”像这样用许多方式岔开话题,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如果有比丘犯了有余罪,却不愿意说出来,用沉默来恼乱别人,这就是这句话的关联。所谓恼乱,就是通过久坐、久说导致背痛、口干等,来恼乱僧团,让他们疲劳,这就是恼乱的意思。疲劳确实就叫恼乱。异语者羯磨,就是为了给异语者比丘定异语者之名而应当作的白二羯磨。恼乱者羯磨,这里道理也一样。当僧团对其作时,就是当僧团以白二羯磨语对那异语者羯磨和恼乱者羯磨作了的时候。如是作者,就是做那种行为的人,也就是作异语者羯磨和恼乱者羯磨的人,这是其含义。

关于“恼乱”,这里说“这是未宣布”,之所以不这么说,是因为《疑惑注》在解释第一波罗夷时已经说过“这也构成犯戒,就像在异语者学处等中那样”,由此就能明白。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后面的诸学处。于法羯磨有三波逸提,是指对如法羯磨,依如法羯磨想、疑惑、非法羯磨想这三种情况,有三种波逸提。于非法羯磨有三恶作,这里道理也一样。未令成就,是指没有通过羯磨语使之成立、令其确立,这就是它的意思。因病,是指因为口中患有那样的(病)。“僧团将有诤论等”,是指在僧团中言说此事时,将以此因缘导致僧团生起争论、争吵、争执、论议,乃至僧团破裂、僧团分派。“依非法”,是指依据不实之事。

“生起处等,与不与取相同。”这样笼统地指出之后,为了显示其中的差别,才说了“然而这个”等话。有时是以有所作为的方式,指用别的话来搪塞应付的人;有时是以无所作为的方式,指用沉默来恼害他人的人。

关于异语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3. 讥嫌学处的注释

所谓“用什么话”,就是指像“某某因为偏心而做这件事”这一类的话。因此接着说“因为偏心”等等。这里“因为偏心”就是出于偏爱、出于偏私。就像在“让他按字母念诵”等句子里那样,这是词性的颠倒。“做这件事”的意思是:给自己的亲信、熟人安排上等的住处,或者分配食物等,这就是这里要表达的意思。“安排住处者等的差别”这里,用“等”字包括了分配食物者、分配粥者、分配水果者等。因为词根有多种含义,“jhe”这个音也有“看”的意思,所以说“轻视地让人看”。或者应当取“思量”的意思,所以说“或者从低劣的角度让人思量”。那些这样说的人,就是像说“某某因为偏心而做这件事”等话的人。所说的,就是在巴利文中所说的。“对于呵责者”这一句,在这里是随制。

“未受认可者”:指没有经过僧团以羯磨语认可的。这里的意思是:僧团只是把“这个担子归你”这样的任务交给他;或者他为了比丘们安住舒适,自己主动承担任务;或者有两三位比丘住在一起,他在那里做类似的事。“无论对谁”:指对已受具足戒的人或未受具足戒的人,无论对哪一个。不过,对于未受具足戒的人,不论他是否受过认可——在这里,虽然不应该给未受具足戒的人授予十三种认可,但如果有人在受具足戒时得到了认可,后来退回到未受具足戒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才说“受认可者”。而如果有一位聪明的沙弥,僧团或一位受认可比丘只是把“你来做这件事”这个任务交给他,针对这种情况就说“未受认可者”。因为讥嫌和抱怨都是以妄语的方式生起的,所以对最初做这件事的人,仅凭这一点并不犯戒;但如果以妄语来做,那就是犯戒。

讥嫌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一坐卧处学处的注释

“床”是指:绳床、布带床、蟹脚床、穿孔脚床这四种床当中的任何一种。“椅”也是同样的道理。“褥”是指:羊毛褥、布褥、树皮褥、草褥、叶褥这五种褥当中的任何一种。所以说“床等”这样的话。其中,用“床的省略”这个说法,是为了排除椅的省略。“如法的皮”是指黑鹿、风鹿、白鹿、麋鹿、母鹿、赤鹿这些的皮。不过在这里,只有黑鹿、风鹿、白鹿、麋鹿、母鹿、赤鹿这些的皮才可以使用,至于其他的——

猕猴、黑狮、萨罗婆兽和芭蕉鹿;

有些猛兽的皮是不可以用的。

这里,“猛兽”指狮子、老虎、熊、鬣狗。不只是这些而已;凡是说过“它的皮可以用”的,除了那些以外,剩下的哪怕只是牛、水牛、兔、猫等,在这个意思里也全都应该理解为“猛兽”。因为这一切的皮都不能用。“多罗叶”指纯粹的多罗树叶,如果和其他东西混在一起,那就可以用。草、树皮、布这些,没有什么不如法的。那么,这里难道不是像铺开一样坐和躺都不允许吗?所以说“其中”等话。不只是这一点,所以说“这里也没有尺寸限定”,意思是说没有“应该做成这么大”的褥子尺寸规定。不过,床褥、椅褥、地敷褥、经行褥、擦脚褥这些,应该根据相应情况,按自己的喜好来定尺寸。“向内卷起来绑好”是指像中间收拢那样,在中间好好卷起来绑好。

“八个月”是关联语。对“非雨季标志”这个词的解释是“雨季的月份,像这样不被知道”,意思是没有成立、没有成就。也有“未指定”这个读法,那里的意思是未了知。“八个月”就是四个月冬季、四个月夏季,共八个月。“雨棚”是指在树枝棚、木板棚等任何一种避雨棚中。“何处”是指哪些地区。“一切处”是指在所有地区。“乌鸦等固定住处树下”是指乌鸦、鹳或其他鸟长期筑巢居住的地方,也就是这类乌鸦等固定栖息的任何一棵树下面。但如果只是鸟为了觅食而来,休息一下就走的树,那在树根处放置是可以的。用“任何时候”这个词,是表明不只是在雨季标志的时候。“何处”是指在哪个地点。“何时”是指在哪个时候。

所谓“彼”,是指为了某个目的而铺设的东西,就是那个。所谓“本性铺设”,是指原本就已经铺好的,不是自己铺的,也不是让别人铺的,所以说“于彼”。有惭耻心,就是有知耻的习性,意思是害怕资具被损坏。因此说“视为如自己的障碍一般”,以此说明:问过无惭者再离去是不合适的。所谓“无顾恋”,是指没有“我回来后再拿”这样的顾恋;以此说明:如果是有顾恋而离去,则不犯。因此,在无犯的段落中说道:“一边晒暖一边离去。”所谓“到别处去”,是指越过那条路而到别处去。由于站在投石所及范围之外,所以说“应当以举足来判定”;意思是:到别处去的人,第一步举足犯突吉罗,第二步举足犯波逸提。

三种波逸提,是按对僧团物品作僧团物品想、有疑惑、作个人物品想这三种情况来判定的。用同样的方法,也该知道三种恶作。绵垫等的含义,在第二条学处里已经讲过了。所谓“足拭布”,就是用绳子或碎布做成、专门用来擦脚的东西。所谓“板凳”,就是用木板做成的凳子。并不是只有把绵垫等放在露天处然后离开才犯恶作,所以经文说“或任何……”等等。任何木器、任何陶器,这样连接起来理解。“乃至钵架”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对于多罗扇、拂尘、种子盒、饮水器、水瓮、螺贝等物品,根本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犯戒情况。

住在林野的比丘们住在树叶搭的小屋里,人们因为对他们的戒行清净生起信心,就布施床、凳子等东西,说“你们可以当作僧团的东西来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做呢?所以接着就说“然而林野比丘……”等等。其中,“如果没有淋不到雨的地方”,就是指没有岩壁下等能遮雨的地方。这也是一种特征性的说法,因为应当理解为“如果没有同类的比丘”。林野比丘在那里住过之后,要去别处时,应当把东西送给附近精舍的比丘们,然后再走。如果没有同类的比丘,就放在不会淋到雨的地方,然后再走。如果连不会淋到雨的地方也没有,就挂在树上,然后再走。

不只是做完这件事就可以走了,所以(世尊)又说“或者像……”。所谓“或者像不被白蚁蛀咬那样”,意思是:就像把住处安放在(石头上)后,白蚁不会蛀咬它;同样地,要把(床座)安放在石头上。这里要表达的是:把床放在四块石头上,在床上再叠放其余的床和凳子,然后在上面堆上褥垫等物,把木器和陶器收拾好,做完要离开的人该做的事,然后才可以走。

即使是露地住的人,也不该想“我是最严格的露地住者”,就不搭衣屋,在非时把卧具铺在露地上坐着或躺着。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露地住者”等话。不过,如果即使用四重衣料搭成的衣屋也保护不了这些卧具,又碰上连续七天大雨等情况,为了随护比丘的身体,那是允许的。树下住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对某个人生起了信赖的执取,他的东西就像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所以说“信赖者的个人物品”。但如果对某个人没有生起信赖,拿他的东西就只是犯突吉罗罪。非人,指的是亚卡或饿鬼。被障碍,就是受到扰乱。

第一坐卧处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5. 第二住处学处注释

“任何皮革”是指任何如法或不如法的皮革。难道在篇集中不是已经禁止了狮皮等吗?规定说:“比丘们,不应持有大皮革——狮皮、虎皮、豹皮,谁持有就犯恶作。”所以论主说“狮皮等”。禁止的只是自己持有并受用的情况:把它当作自己的东西,带到这个那个精舍,铺在床上、凳子上受用,这才被禁止;但如果是属于住处的东西,铺在地上受用,就没有过失。因此说“而在住处的受用中,并没有所谓不如法的皮革”。“被覆”是指用它覆盖身体,所以叫被覆。“毛毯”是指粗毛、单面毛等毛毯铺物。“其余”是指褥、坐具、草铺、叶铺等剩下的住处物品。其中,“褥”是指床褥或凳褥。“坐具”应理解为有边缘的坐具。“草铺”是指用某种草铺成的,“叶铺”也是同样的道理。这里,褥因为下文已经提到,所以是清楚的;坐具在坐具学处本身就已清楚;至于草铺和叶铺,只是世间普遍知道的名称,所以说“本来就是清楚的”。

不应自己拿起,也不应让别人拿起,意思是:自己拿起后,不应放在合适的地方;也不应让别人这样做。因此说“如所放置”等。放置时,应按照前面所说“放在四块石头上”等方法,安放在屋内不漏雨的地方。如果住处漏雨,为了遮盖而拿来了草或砖,自己能做就应该遮盖;如果做不到,就放在不漏雨的地方。如果整个住处都漏雨,有能力的人应把它放在村内近事男的家中。如果他们不接受,说“尊者,僧团的东西很沉重,我们怕火烧等”,那就应在露天的石头上放好床,其余物品按前面所说的方法放好后,用草和叶子盖起来。凡是留在那里的哪怕一点点东西,对以后来到那里的其他比丘都会有帮助。“附近”是指从最后那个住处起两掷石的距离。

这里要判定的是:离开住处时,哪些情况必须先打招呼,哪些情况可以不打招呼。 如果住处是建在地上的长形茅屋或树叶屋,或者是在树柱上搭的屋子,而这些地方正是白蚁出没之处,那么离开时就必须先打招呼再走。因为那种地方只要几天没人看管,白蚁就会像蚁冢一样堆起来。 但如果住处是建在石板、石柱上的,或者是石洞、涂了灰泥的住所,那里没有白蚁的疑虑,那么离开时打不打招呼都可以走。所以论中说“然而在那些地方”等等。 假如即使是那样的住处,白蚁从一侧爬上来,那就必须先打招呼才能走。 所谓“应问”,说的是要打招呼的规矩。这是为了说明应当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说明不打招呼就只是恶作。有些人说“是为了说明恶作”,这说不通,因为《小品注》里说:“在石板或石柱上搭的住处,白蚁爬不上去,即使不打招呼也没有罪。” 要打招呼的时候,如果有比丘在,就向比丘打招呼;没有比丘,就向沙弥打招呼;没有沙弥,就向园民打招呼;连园民也没有,就像建造精舍的人——也就是精舍的主人——或者他家里的任何人打招呼。

“附近”是对这个词的解释,也就是“外面靠近的地方”,意思是寺院外面靠近的位置。或者是在集会堂,或者是在斋堂。只是恶作: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把这十种卧具铺在室内等有保护的地方然后离开,因为卧具和住处都会被白蚁毁坏,只剩下蚁冢,所以说是波逸提。但如果是在外面的集会堂等处铺好之后离开,由于那个地方没有保护,只会损坏卧具本身,不会损坏住处,所以这里说是恶作。至于床和椅子,因为不可能被白蚁一下子啃掉,所以在寺院里铺好之后离开,也只说是恶作。不过,如果在寺院附近,寺院的勤务人员在巡视时看到了,就会收起来。

如果做了举起之后,在此处举起床椅等走的人,应当把床、椅、帐等全部撤下,收拾好,挂在衣架上再离开。后来回来住的比丘,如果又重新铺好床或椅子,躺下休息后离开,也要同样这么做。如果是从内墙把卧具拿到外墙铺着住,走的时候要把它收回原来拿取的地方。从上层楼搬下来、住到下层楼的人,也是同样的做法。在夜间住处或白天住处铺了床椅之后,走的时候也要放回原来拿取的地方。叫人把床椅举起来后再走,做法也一样。但如果是告辞之后再走,就应当按照“有比丘在,就应向比丘告辞”等下文所说的方法,先告辞再离开。

第二坐卧处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六、不强行入坐学处的解释

有人问:说到“知”的时候,那个“知道‘此人不该被叫起来’”的差别,到底从哪里看出来?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说了“因此彼”等话。难道在词语分别解释里,不也只是说到知道年老等情况,并没有说到“不该被叫起来”这个性质吗?针对这个追问,才说了“长老”等话。“多利益”,是指“担任库藏管理等带来的多种利益”。不只是这一点,所以又说“以及具德殊胜”等。这是为了说明:即使有多利益却没有具德殊胜,或者有具德殊胜却没有多利益,都不应该授予。有人解释说:“观察作为库藏管理者的多利益,以及作为说法者等的具德殊胜。”“为常住”,就是为了长期居住。“认可后”,指通过征求同意的羯磨得到认可之后。这里虽然僧团也会给病人合适的住所,但为了说明:即使病人已征求同意,僧团仍未授予住所,也不该逼迫他,而应怜悯他,所以另外作了说明。

“周围一肘半”这句话,是针对设在中间的床或椅而说的。如果从一侧看过去,觉得那边有足够的空间,就应该从那边量取。“从洗足石”是指从放在门口的洗足石那里算起。“坐着或躺着,犯波逸提”:在这里,只要坐下,或者只要躺下,就犯波逸提。“一再地做”:指站起来又坐下,或者站起来又躺下。

对僧团的东西,如果把它当成僧团的东西、心里有疑惑、或者当成个人的东西,这三种情况都构成波逸提,应当知道。对个人的东西,如果把它当成僧团的东西、心里有疑惑、或者当成别的个人的东西,这三种情况都构成恶作。“住所的附近”,是指那住所外面邻近的地方。

侵夺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7. 驱出学处注释

“多门房”是指多门的门屋。他们说:“如果听到‘出去’这句话之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去,那就无犯。”

把他自己的资具搬走,意思是:属于他的任何东西,比如钵、袈裟、滤水囊、作法的器具、床、椅子、坐卧用具、枕头等各类物品,哪怕只是一小块染布,把这些资具搬走。“且”这个字,是指犯恶作罪。如果是指使别人搬走,方式也一样。不过,对于已经牢牢捆好放着的物品,只犯一条罪。

只有制造争吵、制造斗诤的人,才能被从整个僧团园林中赶出去。因为他一旦得到拥护,甚至可能分裂僧团。而像无惭这类人,只应从他们自己的住处赶出去,不可以从整个僧团园林中赶出去。因此说“即使从整个僧团园林”等等。

《驱出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8. 空中小屋学处的注释

“上层空中屋”是指上层楼面没有铺地板的屋子。所以接着说“上层未覆盖楼面”等等。凡是上层楼面没有覆盖的两层小屋、三层小屋等,都称为“空中屋”。这就是空中屋的特征。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在词句分别中说“中等身量的人不碰头”呢?因此说“但在词句分别中”等等。为了显示这里所说的屋子,也就是为了显示这个学处中所说的空中屋。“中等身量的人”是指身量中等的人。“不碰头”是指连最低的横梁也不碰到头。“穿过木钉”是指穿过横梁木。“已放入脚”是指已放入脚趾。因此,以“或于地义”等所说的义理为因由,再次提及那层意思。因为对于已放入脚等,所说的义理成立,所以说“因此”。

“强行”是指压制、霸占。“在非空中屋”,是指在平地上搭建的草叶屋等地方,在那里不犯戒。因为在那里不可能对别人造成压迫。“在触头处”,是指碰到头的地方,在那里也不犯戒。因为在下层殿堂里,不弯腰就没法走动,所以因为那不是通行的地方,就不会对别人造成压迫。“或上层楼面铺设木板”,是指上层楼面用木板密密铺成。“或拿任何东西”,是指拿上面挂在象牙钩等上的衣等任何物品。“或挂”,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与它们相反的是木钉和铁钉。意思是说:即使安好了,坐上去脚也不会掉下来,这样的木钉、铁钉,是安在床和椅子的脚尖上的。所以说“在脚尖”等。

关于空中屋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9. 大住处学处之解释

“背板”指的是门框。周围两肘半的地方,是说如果中间有门、上方有高墙,那么它的三个方向周围各有两肘半的范围。如果是小精舍,则只有两个方向有。在那里,门扇打开时碰到的那面墙,即使还没有达到完整的邻近范围,也是可以的。如果门的下方也有需要涂抹的地方,那也可以涂抹。“为了安放门闩”,这里“门闩”这个词,因为和它相关联,指的是连同门板的门框装置。所以说“有门扇的”等等。“为了不动的缘故”,用这句话表明,那个安放确实是为了让它不动的缘故。那么这里的意思是什么呢?所以说“门扇确实”等等。“摇动”,就是移动。“乃至为了安放门闩,门框要反复涂抹或让人涂抹”,意思是:为了安放门闩的缘故,一直到门框,应该自己反复涂抹,或者让别人来涂抹。

难道这个含义既没有在论母中说过,也没有在句分别中说过,那要从哪里看出来呢?所以他说“在那里”等等。“虽然”,就是即使。“在制戒因缘中”,就是在学处的缘起中。“从所摄”,就是由于随转。“光明缝”,就是遮蔽光明的缝隙。因此说“光明缝,就是窗扇”。这里“窗扇”,就是窗板。不过,在允许的地方之外,反复涂抹或让人涂抹,是不允许的。有人说:“泥土该做的事做完后,再给第四次涂抹,就犯波逸提。”另一些人说:“在所说限量之外反复涂抹,除了已被明确遮止的地方外,因为没有说犯波逸提,所以是恶作。”

应当决意,就是应当安排处理。在“没有谷物”这一说法里,“没有”这个词,就像“少欲”等词中的用法一样,是“不存在”的意思,所以说“没有谷物”。稻谷、大麦等属于早谷,把它们看作“优先的谷果”;与此相反的绿豆、豆类等,则是晚谷。“已说”,就是已经播种。通过“站在那里决意的人,犯恶作”这句话,说明的是:在哪个地方的周围、按所说的范围划定的界限内没有早谷等谷物,就应该在那里建造精舍;如果那里有谷物,就不允许建造。“就在那里”,是指至檐口边缘为止。“应当站在那里”,意思是:精舍倒塌时,因为没有倒塌的地方,不应倒在那位比丘身上。然而,在划定范围的内部,有精舍倒塌的地方,所以即使那里没有谷物,站在那个地方也不得决意。因此说“在它的内部,即使在没有谷物的地方,也不得站立”。

如果要比那个更进一步,意思就是:在三道或三种围绕方式之上,还有第四道或第四种围绕方式。所以经文说“以道覆盖时”等等。其中,“以道覆盖”是指不围起来,直接覆盖过去;“以围绕方式”是指围起来覆盖。在这里,用道来覆盖可以用砖、石、灰泥来做,用围绕方式来覆盖可以用草和叶子来做,所以说“用砖、石、灰泥”等等。因此,随自己的意愿,决定用两道或两种围绕方式之后,再命令“照这样覆盖”到第三道或第三种围绕方式,然后就应该离开。如果不离开,就应该默不作声地站着。这所有的覆盖,都应理解为是在覆盖之上再加覆盖。因为人们认为精舍上面再覆盖一层,就能长久不漏雨,所以这样覆盖。“以草把计数”,就是用草束来计数。

“三波逸提”:当超过两周或三周时,按照超过想、疑、未满想这三种情况,就有三种波逸提。“作白色等”:指制作白色、黑色、赭色、装饰、花环、藤蔓、鳄鱼牙板、五图案等。“洞窟、岩洞、草屋等”中,这里的“洞窟”指连着门框的住处;“岩洞”就是单纯的山洞;“草屋”则显而易见。

《大住处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10. 有生命物学处释

在一个水瓶里,就只有一条罪。这个规则适用于所有容器。“截断者”,是指截断水流的人。“逐一投入者”,是指逐一投入草、叶子、泥土,或者其他柴薪、牛粪等物的人。“耗尽”,就是灭尽。

有人虽然知道“飞蛾等小虫会扑向灯火而死”,却仍以善心点燃灯火;同样,有人虽然事先就知道“浇水会弄死小虫”,但他在浇水时想的是“我在浇这水”,并没有杀害的心。所以论中说“没有杀害的意图”等等。这样说来,“只是违犯施设(概念)的罪”这一点也就得到了说明。 “三心”是指按善、不善、无记分成三种心。也就是说,践踏了施设(概念)而浇水,或者叫人浇水,这是以不善心;以“我要洗座位”的心,为了洗涤而浇水,或者叫人浇水,这是以善心;不知施设(概念)的阿罗汉在浇水等行为时,是以无记心。因此,按善、不善、无记这三种心,就有三种心。

有生命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二植物品。

3. 教诫品

教诫学处的解释

“具足八支者”,就是具足“具戒”等八支的人。“被允许”,是在这条学处的因缘中被允许的。“已达百腊者”等,是接下来要讲的八敬法的说明。其中,“适宜之仪”指准备道路、扇风、询问饮水等合适的行持。用“等”字……

比丘尼不能在没有比丘的住处结雨安居。每半个月,比丘尼应当从比丘僧团求两件事:询问布萨日和前去接受教诫。雨安居结束后,比丘尼应当在两部僧众中,以三件事来邀请(自恣):根据所见、所闻或所疑。比丘尼若犯了敬法,应当在两部僧众中行半个月的摩那埵。正学女已经学习六法满两年,应当在两部僧众中求受具足戒。比丘尼不能以任何理由辱骂、指责比丘。从今天起,比丘尼对比丘的言说之路被封闭,而比丘对比丘尼的言说之路不被封闭。

这里总摄了七种法。敬法,就是应当敬重的法。因为比丘尼们必须对这些法生起恭敬心而接受它们,所以称为敬法。

“以其他法”是指除了八敬法之外,以任何其他法。教诫在比丘尼众中刚受具足戒者,或者以敬法教诫在比丘尼众中刚受具足戒者。对于在比丘们面前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则按实际情况处理。在“非法羯磨”等语句中,应当把比丘尼教诫的认可羯磨理解为“羯磨”,所以说“即使已被认可”等话。在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有三条波逸提。也就是说,在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依别众想、疑、和合想,有三种波逸提。同样地,对于疑者——即在非法羯磨中疑惑的人,在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也有三条波逸提,这就是这里的含义。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有法羯磨想的人。正如在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有九条波逸提,同样地,在非法羯磨中,有非法羯磨想的人在和合比丘尼僧团中教诫,对于那个僧团,依别众想、疑、和合想,有三种波逸提;同样地,对于疑者和有法羯磨想的人,也有九条波逸提。因此说“在和合比丘尼僧团中也有九条”等。然而在法羯磨中,有非法羯磨想的人教诫别众比丘尼僧团,有三条恶作;同样地,对于疑者和有法羯磨想的人,共有九条恶作。而教诫和合比丘尼僧团则有八条,依别众想、疑、和合想等组合,总共十七条恶作。因此说“然而如果”等。“其他法”是指其他经或阿毗达摩。因为她们说“我们是和合的”这句话,就是期待教诫。所以除了教诫之外,宣说其他法的人,得恶作。没有指定教诫,就是没有说“姐妹,这就是教诫”。作反复询问,就是宣说那已熟习的敬法圣典的意义。“令诵”就是诵出,意思是宣说。“诵之”就是宣说八敬法圣典。“被问及问题”就是被比丘尼问及依于敬法或依于蕴等的问题。

教诫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2. 八支学处注释

“一方达上”是指在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从此以后,凡是说到“一方达上”的地方,都应理解为这个意思。

日没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三,比丘尼住处学处的注释

“共住”是指为了布萨等目的。“另一方”是指在两方僧团中已受具足戒的人。

比丘尼住处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4. 利养学处注释

因为会被渴爱和邪见所触取,所以叫利养,也就是衣服等物品;以利养本身为因,所以叫利养因。因此说“以衣服等中任何一种为因”。用“等”字涵盖了钵食、住所、病缘药、恭敬、尊重、崇敬、礼拜和供养。“想要坏名声”,就是想要失去名声。

在“法羯磨”等说法里,比丘尼教诫的认可羯磨应当理解为“羯磨”。其中,“三波逸提”,是指在法羯磨中,依“法羯磨想”“疑惑”“非法羯磨想”这三种情况,有三种波逸提罪。同样地,在非法羯磨中,应当知道有三种恶作罪。“未被认可者”,是指由认可者或僧团委以重任而安立的达上者。教诫的认可难道不是只给予达上者,而不是沙弥吗?所以说“于此”等。不过,由认可者或僧团安立的多闻沙弥,在这里也应当知道属于“未被认可者”。“对那本性就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人,如是而说”,是指对那个本性就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人,带着“此人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想法,这样去说。如果带着“并非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想法而说,就成了恶作罪。“没有利养之隔”,就是没有利养心,意思是并没有生起“我要以利养为因而教诫”这样的意乐。“隔”这个词在这里是心的同义词,就像“其内无诸忿”等句中的用法一样。

利养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5. 施衣学处注释

第五学处的含义本身就很浅显。

施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6. 缝衣学处注释

把针穿进去又穿进去再拔出来:每缝一针,就犯一次波逸提。但如果心里想着“我要缝”而移动针,或者把线弄断,也犯恶作。即使刺了一百次才拔出来一次:这是说为了穿长线,不把整根针拔出来,即使刺了一百次也只拔出来一次。被说了“缝”:就是被说了一次“缝这件衣”。令完成:就是把所有针线活做完。他每缝一针就犯一次波逸提:被吩咐的人每把针穿进去又穿进去再拔出来,每一次都犯一次波逸提。

优陀夷长老,指的是懒人优陀夷长老。所谓“缝”或“叫人缝”,就是按照“把针穿进去”等等所说的方式,自己缝或者叫别人缝。

缝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七、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

“约定”是指说“来,我们去某个村子”,或者说“我明天去,你也一起来”。这种约定,从意义上说就是事先商定,所以说“出行时先作约定,这就是意思”。在非允许的地方作约定,是指站在村子里、比丘尼住所门口、街道上,或者其他像十字路口、象厩之类的地方作约定。因此说“在那里除外”等等。即使是很近的,意思是即使非常近,近到只隔一颗宝珠的距离。另一个村子,是指从出发的那个村子以外的另一个村子。进入那个,是指进入那个中间村子的邻接范围。如果想到远处去,按进入村邻接范围计算,每进入一次,都按前面的方式结罪。因此说“按进入村邻接范围计算,有波逸提”。然而越过每一个村子都无犯。村不存在时,是指半由旬内没有村时。但如果那个村子存在,就按进入村与村之间计算,有波逸提。按半由旬计算有波逸提,是指每半由旬有波逸提;越过每一个半由旬时,想“我现在要越过”,第一步突吉罗,第二步波逸提,这就是意思。因为在这个方式中,越过时有罪,进入时无犯。

“变更约定”这条(《波逸提》185):这里说的是,如果先说“我们午前去”,结果午后才去;或者说“今天去”,结果明天才去——像这样只是时间变了,不算犯戒。但如果是换了门、换了路,就算只是换了这些,仍然算犯戒。“在灾难中”:比如国家分裂的时候,乘车的百姓四处流离,在这种灾难情况下不算犯戒。“乘车”的意思是,坐上路途中的车或者货车。“关于女人学处”这条,指的是有生命之水品里的第七条学处。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8. 登船学处的注释

以游戏为先:因为贪著世间的享乐、结交朋友,所以以游戏为先。同样如此:就是纯粹以游戏的方式。没有村落的岸边:因为半由旬之内没有村落,所以叫没有村落的岸边。不过,依照巴利原文“或向上游、或向下游”的说法,在湖泊、海洋等地方,即使以游戏为先的心前往,也无犯。因此说“但在海中可以随意而行”。以变更:这里也唯有时间变更才无犯;如果是以渡口变更或船只变更而前往,那就有犯。

“其余”是指连同生起等在内的剩余部分。但有些人说:“从‘以游戏为先’和‘约定’这一说法来看,这条学处属于不善心、世间罪,所以所谓‘其余’,就是除去‘制限罪’和‘三心’这两者之后剩下的部分。”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即使以游戏为先而登船,在进入村落之间时,或者超过半由旬时,如果生起悚惧而证得阿罗汉果,或者入睡,或者作意业处而行,他怎么会具足不善心,从而使这条学处成为不善心和世间罪呢?

登船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9章 熟食学处的注释

“令成熟”是指让它达到成熟的状态,按照能得到的方式处理好之后放着,这就是所说的意思。因此说“非彼”等。“彼”是指那位将要受用食物的比丘。“显示比丘的功德”是指用“这位尊者是诵经者、这位尊者是博学者”等话来彰显他的功德。“钵食”是指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这里“发起”一词是业成就的用法,所以说“已发起”。“已准备”是指已经做好。因为亲属或受邀者为了比丘而准备的钵食,即使还没有正式发起,在意义上也等同于已经发起,可以随意让人拿去,所以说“或是亲属、受邀者所有的”。

“两方面”是指在已制备和未制备这两种情况上。“其余”是指在比丘尼所制备的粥、嚼食、果实等一切食物上。不过,若通过暗示、示意、间接言语、请求等方式,即使在其余这一切情况下,也还是不能摆脱恶作罪。

关于“已促成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10. 屏处坐学处的解释

“在上”是指裸行者品。“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是指与女人在隐蔽处独坐的学处(波逸提第284条等)。因为这条学处在以乌巴难达长老为起因所制定的诸学处中排在第四,所以说“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如果它属于同一章,那为什么又单独制定呢?对此回答说“然而因为是按事缘分别制定的”。其中“因为是按事缘”是指按事缘的生起,也就是仅因与比丘尼独坐这一事缘的生起。这里的意趣是这样的:从第四学处的事缘来看,由于这条学处的事缘最先发生,所以即使在同一章中,这条学处也是最先被单独制定的。

关于独坐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教诫品第三。

食物品第四

住处学处的解释

“无病”在这里是指,最低限度能走两拘卢舍的人。所以注释里说“能走半由旬的人”。“住处食”就是住处施给的食物,意思是在讲堂等地方,不指定对象而随需要摆好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说“这些或”等等。其中“这些或”是指这些外道,或者“若干或”是指在这个外道团体中的若干外道。“外道”是指九十六种沙门、游方者之类。因为他们撒开、张开渴爱之网和邪见之网,所以叫外道。“不指定”就是不指明、不限定。“在堂等处随何处”就是在讲堂、树下、露地等任何地方。“只应一日食”就是一天只应吃一次,同一天里不可以反复吃。“从第二天起”就是从吃过的那天的第二天开始。“每吞咽一次就犯波逸提”就是每一口、每一团都犯波逸提。不过,《波逸提注》第二百零六条说,如果是多处人家分别施设,在一个地方一天吃过之后,第二天可以到别处吃,但不能把次序跳过去,又从最开始的地方再吃。在一群与多群、一村与多村中,也是同样的规则。即使是一家或多家人共同施设,如果因为米等食物没有了而中断,也不应该再吃。但如果他们是因为“我们没办法再给”而中断,后来又生起善心,重新开始给,那么还可以再吃一天。

“三波逸提”是指:对没病的人,如果把他想成没病、心里犹豫不决、或者把他想成有病,这三种情况各自构成一条波逸提。 “病者作病想”是指:病人自己知道“我是病人”,住下来之后继续吃,不算犯戒。 “一次食”是指吃一天。 “行去者”这里要按半由旬来理解;同样,“返回”也是这么算,他们也是这么说的。 “由某种危难”是指因为河水暴涨、盗贼、恐惧等某种危难。 “其他”是指粥、硬食、果实等不同种类的任何其他食物。 “续住后”就是再次住下来之后。

住处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2. 众食学处注释

“别众食”是指因为是从团体那里得到的,所以属于团体的食物。因此说“团体的食物”。这里虽然说的是“团体的食物”,但那个“团体”在别处有“有的地方两人、有的地方三人”等多种含义,这里是指多少人呢?所以说“这里……”。然而,这种别众食通过两种方式产生:由邀请或由乞求,因此说“他们由邀请……”等。其中,“由邀请”是指由不如法的邀请。“五种饭等”是指饭、麦粥、炒麦、鱼、肉这五种。

用“我用饭食邀请你,请接受我的饭食”这类说法,或者用任何同义词、别的语言,说出五种食物中某一种的名称来邀请,这就是这里的关联。所谓“四位”,是指站在同一个地方或不同地方的比丘有四位。这是一种特征性的表述,所以意思是四位或更多的比丘。所谓“用同义词”,就是用饭、麦粥等代称词。所谓“用别的语言”,就是用安达语、达米拉语等其他语言。所谓“说出五种食物的名称”,就是说出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的名称。所谓“我用饭食邀请”,就是“尊者,我用饭食邀请您”。“等”这个字还包括“请期待、请看看、请接受、请等候,我用麦粥邀请你,请接受我的麦粥,请期待、请看看、请接受、请等候”这一类说法。所谓“在一处”,就是看到比丘们站在或坐在同一个地方,就说“尊者,我用饭食邀请你们”等等,像这样在同一个地方邀请。所谓“在不同处被邀请”,就是去了四个住处或精舍,在不同地方受到邀请。即使比丘们站在同一个地方,但其中一位是被儿子邀请,另一位是被父亲邀请,这样被邀请的也叫做在不同处被邀请。所谓“在一处拿”,就是彼此站在十二肘的范围内拿取。

那为什么即使在不同地方吃,也还是算别众食呢?所以回答说:“在这里,接受本身就是判断标准。”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在圣典里说:“所谓别众食,就是四位比丘被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邀请而吃,这叫作别众食”?那是为了限定接受这件事。因为比丘们不会吃没有接受过的食物,所以“吃”这个词就是在说明接受的限定。所谓“一起或分别地告知”,就是四位比丘站在一起或坐在一起,看见施主后说“请给我们四个人食物”,或者各自进去分别说“请给我食物,请给我食物”,这就是一起或分别地告知。所谓“对那两种”,就是对从邀请得到的别众食,以及对从告知得到的别众食,对这两种别众食。所谓“这样接受”,就是在一起接受。

脚底也裂开:乃至脚底,就像大皮革的外侧露出肉来那样裂开。不能去乞食:因为一碰到沙子或碎石就会生起痛苦,所以在村子里也无法乞食。在制作衣时:得到布料和线,正在制作衣的时候。任何在衣上应做之事:指检查衣、裁剪、穿针引线、缝合等,凡是衣上应做的任何事,哪怕只是穿针,都包括在内。“半由旬”等是就最低限度说的。然而对于想走远路的人,这里根本不必说,走在路上时,在半由旬以内,乃至一伽浮他之内也可以吃,但到了之后则限一天。当他想登船、或已登船、或已下船时,这叫作登船时,所以说“在登船时也一样”。不过这里有个差别:已经登船的人,即使到了想去的地方,只要还没下船,就都可以吃。四位比丘:这是最终限定。然而在百人或千人聚集的地方,那里根本不必说。所以在那种时候,应当决意为“大集会”而吃。任何出家者:指同法者或外道中的任何一种。

如果有人接受了不如法的邀请,然后两三个人聚在一起吃,他们也没有犯戒。不过有人说,如果通过开口索要精美食物、汤和饭来吃,那就犯戒了,这一点需要再考察。“在常食等中”:就是在常食、筹食、半月食、布萨食、月初食当中。其中“常食”指的是固定食。如果有人说“请来取常食”,即使很多人聚在一起吃也可以。在筹食等当中,也是同样的规则。

众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

像在“别众食”那条里已经说过的那样:走到比丘跟前,用“尊者,我用饭食邀请您,请受我的饭食”这类说法,或者用任何同义词、别的语言,说出五种饮食中任何一种的名字来邀请,就是按照已经说过的那种方式。“被邀请者”:是指被不合法的邀请所邀请的人。“没有分配”:是指没有从当面或不当面的角度作分配,也就是没有舍弃。因为这种食物分配,当面或不当面都可以。所以说“若有比丘在五位同法者中”等等。

“除了受请食”是指:先已经受了邀请,然后在另一个邀请中吃饭的情况。如果只有三种随制,那为什么在《附随》里说有“四种随制”呢?所以说了“然而在《附随》中”等话。“也取分配”是指:把允许分配也算作和随制同等的,因为它具有随制的性质。“混合在一处”是指混在同一个地方。这里说的是:邀请两三家,让他们坐在同一个地方,从这里那里把饭拿来,把饭和菜倒进去,混成一团,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戒。但如果最初的根本邀请在下面,后来的邀请一层层叠在上面,从上面开始吃的人就有罪过。不过,如果把手伸到里面,从最初邀请的食物中取出哪怕一团,从吃下去的那一刻起,之后无论怎么吃都没有犯戒。“把两三处邀请合在一起吃”是指:把两三处邀请的食物放在一起,混合成一份来吃。“以全村”等情形中,以全村合在一起而受邀请的人,在任何地方吃都没有犯戒。在群体中也是同样的道理。“受邀请时说‘我要去乞食’”是指:有人邀请说“请拿食物吧”,他回答说:“我不需要你的食物,我要去乞食。”“作与不作”中,吃是“作”,不分配就是“不作”。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独眼母学处注释

“为了送礼物”是指为了送礼这件事。“为了路粮”是指为了让赶路的人在途中吃。“炒面”是指团状的炒面和散状的炒面两种。“接受两三钵满”是指取与钵口下缘线齐平的满满两三钵而接受,意思是这样。“于此”等话,是为了说明这个含义已经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清楚了,所以在这里只显示应当怎么做。“其余”是指从那些之外的另一钵。如果取了三钵满,其余就是两钵;如果取了两钵,其余就是一钵,说的是这个意思。

在路上看到有危险,或者因为不再需要了,就说“我们现在不派人送去,也不去了”,这样中途取消了行程,他们还是给了。

独眼母学处注释完毕。

第五,第一自恣学处的注释

已食是指已经完成吃饭这件事。即使只有芥子那么一点点也已经咽下去,意思是说,哪怕食物少到这种程度,不管是嚼过还是没嚼过,只要吞下去了,就算数。已受请是指已经被拒绝了。因为如果有人正在吃饭,侍者把食物送上来,他不想接受就拒绝了,那么他就因为这次拒绝而叫作已受请、已拒绝。不过这里并不是只取拒绝这个动作本身,而是要从五个方面来成立。所以在词句分析里才说座位已指示等等。

“食物已现前”是指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出现在钵等器皿里。因此说“足以举行自恣的食物”等等。“沙利米”是指从最下等的尼瓦拉米开始,一切沙利米的种类。“维希米”是指一切维希米的种类。亚瓦麦和果度麦之间没有区别。“康古米”是指白色、红色、黑色等一切康古米的种类。“瓦拉咖米”是指从最下等的瓦拉咖乔拉咖开始,一切白色的瓦拉咖米种类。“库德儒萨咖米”是指黑色的库德拉瓦以及萨玛咖等,一切草谷的种类。

尼瓦拉、瓦拉卡这些盗贼谷物,在这里被称为“随顺于谷物”。所谓“亚古”,就是酸粥、乳粥等任何种类的粥。因为巴亚萨(乳饭)也已经被包含在这里面了,所以没有再另外说“在酸巴亚萨等当中,随便哪一种,或者煮”这样的话。“生起自恣”的意思是:成就了以非剩余食堕罪为根据的拒绝。但如果稠度不明显,那就归入粥这一类,不生起自恣。一旦达到浓稠的状态,就又会生起自恣,因为它已经归入食物这一类了——这就是这里的意趣。

把水、酸粥水、牛奶等倒进去,是指把水、酸粥水、牛奶等倒进去之后,不用它们一起搅拌,而是做成掺在饭里的混合物。因此说“取粥”等等。但如果是在饭里倒进水、酸粥水、牛奶等,搅拌之后再给他说“取粥”,那就不构成自恣。即使是以粥,是指这样归入粥类之中的,或者别的以粥为名的。但纯粹的汁液,或者汁液做的粥,则不生起自恣。

因为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导致已经开始的进食状态中断,所以说“两个都已吃……乃至……不成自恣”。对于不如法的肉和不如法的食物,由于是佛陀所呵责而加以拒绝的,不构成自恣的事由,因此不成自恣,所以经文说“然而……”等。比丘可以食用的,只有拒绝它才成自恣。而这个人知道它不如法而拒绝;即使不知道,只要所拒绝的属于应当拒绝的情形,也算拒绝,所以不成自恣。但如果正在吃不如法的肉时,拒绝如法的肉或如法的食物,那就成自恣。为什么?因为构成了自恣的事由。他所拒绝的,正是自恣的事由。而正在吃的那个,虽然属于应当拒绝的情形,但正在被吃时并没有失去肉的性质,所以成自恣。更何况吃如法的肉时拒绝如法的肉和食物呢。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吃不如法食物时拒绝如法食物的情况。

“在食物上存在时”是指:在五种食物当中,哪怕只有一种食物存在。所谓“另一种具有所说特征的食物”,是指除了钵里等处的食物之外,另一种具有所说特征的食物,也就是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成为无期待者”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凡在钵等处”等。并不只是无期待,所以又说“或者”等。“即使拒绝也不成自恣”:如果在那时另有食物被送来,他即使拒绝,也不成自恣。为什么?因为已开始的进食状态已经中断了。

“递过来”这句话,是用来说明身体的递送动作。在“手上或器皿上”这里,“或”字表示一种没有说出来的选项,因此可以补充“或在大腿上”这一可能。对于坐在远处的年轻比丘,把钵递过去说“从这里拿饭”,他拿了之后走过来,默默站着,拒绝这种情况,道理也是一样的。为什么?因为比丘在远处,而使者并没有把食物送过来。不过,如果拿了食物走过来的比丘说“请拿这份食物”,拒绝他的话,就构成自恣。虽然这样说了,也就是说,即使说了“请拿食物”。

“拿着饭篮在分配”是指:一只手拿着饭篮,另一只手拿着饭匙在分配。另一个人走过来说“我来拿篮子,你给饭”,然后只是拿着而已。“已被送来”是指:就是由分配者送来的。现在为了说明——如果没有那位布施者送来的动作,即使在拿取的时候拒绝,也不构成受请——所以说了“然而如果”等话。“已提起”是指在食物已被提起的时候。意思是:饭匙的送来就是那食物的送来。“正在给紧邻的人”是指在给紧邻的比丘食物时。“以身动作”是指通过前面所说的“摇动手指、手、拂尘或衣角,或者以眉毛做样子,或者生气地看”等摇手指之类的身体动作。“以‘够了,别给’等言语动作”是指通过“够了”“我不拿”“别倒了”“走开”等任何言语动作。

不过,如果食物已经被送上来,他因为害怕自恣而把手缩回去,却又对一再往钵里倒饭的人说“倒吧倒吧,压紧了装满”,这就不构成自恣。同样的道理,如果先观察送食物来的比丘,然后说“贤友,你还要从这里拿点什么吗?我给你一点”,也不构成自恣。

“接受肉汁”这句话,是因为取了不构成邀请的名称才这样说,所以接着说了“听了之后拒绝,就不构成邀请”。而在“肉汁”这里,并不是只把肉的汁液理解为“肉汁”,而是同时指肉和汁两者,这样也是依构成邀请的名称来说的。因此,拒绝它仍然构成邀请,所以说“然而,说了肉汁之后拒绝,就构成邀请”。后面“鱼肉菜肴”这里,道理也是一样的。 无论以哪种姿势受邀请,都不应该改变那个姿势而吃。也就是说,如果走着的时候受邀请,就应该走着吃。遇到泥地或水,可以站着请人作余食。如果途中河水满了,就沿着河岸绕过灌木丛吃。如果有船或桥,上了船或桥之后,也应该边走边吃,不应中断行走。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其他姿势。如果改变了各自的姿势,就应该请人作余食。 如果有人蹲着受邀请,就应该蹲着吃。不过应该在他下面给一张草席或某种坐具。坐在小凳上受邀请的人,可以不移动座位而转向四方吃。坐在床上受邀请的人,不能从这里移到那里。但如果连床一起被抬到别处,那是可以的。躺着受邀请的人,也应该躺着吃。转身时,不应超出原来躺着那一侧的范围。

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些对你就够了,全都够了、足够了,这些对你是多余的,除此之外你再也得不到别的了。所谓“做余食的人”,就是指以说“这些对你就够了,全都够了”而作成余食的人。 “以对治的方式”是指:以对治它的方式——通过“已作净、已受取、已说出、已在手臂范围内、由已食者所作、由已食且已请辞者所作、由已食且已请辞而未离座者说出‘这些对你就够了,全都够了’”这七种律行方式,凡以这些作成余食净的,以及病人的余食,这两者都是余食,就是这样以对治它的方式。这里,“这些对你就够了,全都够了”据说按惯例要说三遍。不过持律者们说,只说一遍就可以。

为什么他不能再那样做呢?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凡未作”等话。其中,“凡未作”是指:对最初已作净的那个人来说,凡是他还没作净的,就应当作净。但在最初的容器里不能作净。“以未作者”的意思是:应由另一位最初没有作净的比丘来作净。“已说”是指在僧伽罗义注中已经说过。“于另一容器中”:则是说从最初作净的那个容器,倒入放在面前的另一个钵、锅、篮或任何容器里。

除了用餐的场合之外,是指已经吃过、已经谢绝之后再吃,那就属于除用餐场合之外的情况。三条波逸提,是按非剩余、非剩余想、疑、剩余想这四种情况中的三种来说的。吞咽时犯恶作,是指每吞咽一口就犯一次恶作。不过,如果那些食物是混合在一起的,那么无论为了当食物吃还是为了别的目的,接受后吞咽,都只是波逸提。所谓按他们被允许受用的方式,是指夜分药等被允许受用的方式:夜分药在口渴时用来止渴,七日药和尽形寿药则在相应的疾病生起时,用来平息那个病。这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吞咽也是身业;而由于口头上不让人说“尊者,请作剩余”,就构成不作的语业,所以说“生起等相状和第一咖提那衣学处相同”。关于作与不作:在这里,拒绝之后再吃,是作;应当知道,不作剩余,就是不作。

第一波夜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6. 第二自恣学处注释

“听闻之后”是指:由别人告知,或者由那个人自己告知之后而听闻。因为经中说“在已经吃过的时候,波逸提”,所以说“在吃饭结束的时候,波逸提”。

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7. 非时食学处注释

这里说的“非时”:从太阳升起直到正午,这段时间是佛陀等圣者们一向惯行、常行的进食时间。除此之外就叫“非时”,意思是“时间已经过去”。所以说“时间已过”等等。正午那一刻也算在时间范围内。从正午之后开始,就不能嚼食或吃食了。匆匆喝下去或许可以,但不应该带着疑虑去做。为了知道时间的界限,应该设置时间标记。应当在时间范围内完成吃饭的事。“凡任何……乃至……嚼食或吃食”这句话,是在说明:像糖球、馍馍等由前食后食所做成的那些,在这里根本不必再说。所谓主食,就是五种主食。

“有因缘”是指渴等因缘存在的时候。所谓“罗玛塔咖”,是指罗玛塔咖比丘把食物吞下去又吐出来,只留在嘴里,从口门出去、从食道出去,这样才叫“罗玛塔咖”。但这里指的是吞下去又吐出来、只留在嘴里的情况。因此说“诸比丘,不应……”等。除了罗玛塔咖以外,其余已经吐出来的呕吐物,含在嘴里再咽下去,就有罪。如果并没有含着,而是自己顺着喉咙流下去,那就没问题。

非时食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8. 储藏食学处注释

“作、造作、行为”这三个词,从含义上说是同一个,以此说明“作”这个词具有“行为”的意思。正确地放置、安放,就是储藏。受取之后过了一夜,这就叫“受取后过夜”——以此说明,受取后过了一夜,这东西就成了没洗干净的状态。虽然夜分食并不是嚼食或主食,但根据“于夜分内储藏夜分食而食用,无犯”等说法,在那里如果过了夜分,也应该因为储藏的原因而犯波逸提罪,所以说“凡任何时食或夜分食”。现在为了说明“没洗干净的状态”,说了“凡以手指……”等。其中,“以手指摩擦时,凡有划痕显现”,意思是:对于以手指摩擦已洗之钵者,如果钵上显现出手指的划痕,那么这钵就是没洗干净的。然而在油色的钵上,手指的划痕会显现,那是无效的。Sneho就是油。Sandissati就是在粥上显现。Tādise pattepīti:即使是在这样的钵上,没有舍弃受取,自己或他人将食物取出,在未正确洗净的钵上。次日食用者犯波逸提,意思是:附着在钵上的、未舍弃受取,次日食用者犯波逸提。然而在已舍弃的钵上,次日食用者无犯。

所谓“凡食物”,就是指任何食物。所谓“确实没有舍弃”,是指以不顾念的方式舍弃,或者以对未受具足戒者无所期待地布施,这样才确实算是没有舍弃。所谓“净食”,是指哪怕只有一粒米那么少的净食。所谓“在不净中”,是指在不净的肉中。所谓“在其余中”,是指除人肉之外剩下的象肉、马肉、狗肉、蛇肉、狮肉、虎肉、豹肉、熊肉、鬣狗肉,以及没有审视过的、专门指定给的肉。律典中说“受取七日药、尽形寿药是为了食用,犯恶作”等等,既然对已储存的七日药、尽形寿药,即使在午前为了食用而吞咽也犯恶作,那么对夜分食,为了食用而吞咽时,也应当另有恶作,所以说“为了食用而吞咽的人,恶作与波逸提俱在”。所谓“在一切分别中”,是指在“吃净食的人”等等所说的一切分别中,还会再增加一个波逸提。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净食中,有两个波逸提;在人肉中,有偷兰遮加上两个波逸提;在其余不净肉中,有恶作加上两个波逸提。夜分食存在时,如果有因缘,用带食物的口吞咽,有两个波逸提;用不带食物的口,只有一个。为了食用而吞咽的人,在两种分别中都伴有恶作。

“其余情况中”是指时食等之外的其他情形。“波逸提还会再增加”是说还会再多出一个波逸提。这里要表达的是:如果在非时吞咽,对于普通食物,因为储存的原因和非时食的原因,犯两个波逸提;对于不净肉中的人肉,则与土喇咤亚一起,共两个波逸提;对于其余情况,则与恶作一起,共两个波逸提。

名叫贝拉塔西萨的,是那一千名结发苦行者当中的一位大长老。三波逸提:在储藏食物这件事上,按照储藏者、有储藏想而犹豫者、无储藏想者这三种情况,就有三种波逸提。混合:是指味道混合。因为正是针对味道混合的情况,才说“当天接受的东西,在适当的时候是允许的”等等。因此说了“所以”等话。这里所说的“未混合的味道”,是指没有混杂的味道。这是就着与冷粥等一起得到的熟酥块等来说的。“或已洗净”:这是就着与钵食一起得到的荜澄茄、肉豆蔻等果实,以及投进粥等里面施用的干姜等来说的。

“以彼”是指以七日药来说的。“那天受取”就是当天接受下来的,也就是用那天受取的东西。这个道理在“以两天受取的东西”等说法里也一样适用。“因此”是因为午前受取的也允许,所以说“因此”。所谓“受取的东西七天内可以用”,是在《药犍度》里说的:“诸比丘,以七日药的方式受取的尽形寿药,七天之内可以用,过了七天就不能用。”虽然文中没有提到在嘴里放一夜的情况,但因为只要放进嘴里就叫做储藏,所以说是“口储藏”。

四种净地:就是宣告净屋、牛棚等净屋、居士净屋、共许净屋这四种净屋。其中,所谓“宣告净屋”,是指在建屋时,周围站着的人说“我们建净屋,我们建净屋”,或者说“净屋,净屋”,这样安放第一块砖石柱等而成的屋,属于僧团或某一位比丘。凡是园林大部分没有围起来,或者完全没有围起来,那就叫作“牛棚等”。所谓“居士净屋”,是指除了比丘以外,由其他人说“我们施予净屋”而布施的,或者本来就属于他们所有的。“共许净屋”则是指通过羯磨语宣告之后建成的。那么,应当怎样了知这几种净屋的判定呢?所以说“这些的判定在《普端严》中已经说过”。

蓄藏食物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9. 胜妙食学处注释

“精美食物”这里是把中间的词省略了才这样说的,所以(注释者)说“与精美混合的”等等。所有被称为“水生者”的鱼,也就是“所谓鱼,名为水生者”,像这样在分别中说的特征,全都是鱼。凡是生在水中的,就称为鱼。依摩诃男学处——

没有病的比丘,应当接受四个月的资具邀请,但有两种情况除外:再次邀请,以及常时邀请。如果超过这个限度还接受,就犯波逸提。

这条学处(波逸提第306条)。这里说的是:按照僧团的做法,在邀请病人所需资具的场合,如果对夜数或药物作了限定——“只限这么多夜,只能请求这么多药物”——那么,超过了夜数的限度或药物的限度之后,如果以不是药物所需的方式请求药物,或者以其他药物所需的方式请求另一种药物,就说是犯波逸提。因此,没有病的人即使自认为有病,请求五种药物时,也就成了“以不是药物所需的方式请求药物”,所以说“应当依摩诃男学处来治罚”。

如果有人不是为了当药来请求,而纯粹是为了自己吃,那就应该按“请求汤饭”这条学处来处理。因为《善见律》里已经说过:“请求纯净的酥油等物来吃的人,不犯波逸提,但在应学法中犯‘请求汤饭’的恶作。”所谓“应按请求汤饭来处理”,就是应当依“没有病的人不得请求汤或饭”等学处来处置,也就是说,应当以恶作来处置。这里说的“以此”,就是指以这条“精美食物”学处。

有人问:如果说“给酥油饭”,会怎么样?于是回答说“若说‘给酥油饭’……”等等。这里的意思是:只犯汤食请求的恶作。为什么?回答说“因为……”等等。那么,就像“精美食物”那样,“酥油饭”这个词为什么也不能这样确定地理解呢?因为含义不确定。也就是说,说“精美食物”时,“与精美之物混合的食物就是精美食物”这个意思可以确定地理解;但说“酥油饭”时,也可能被理解为“用酥油做成的饭就是酥油饭”,所以“与酥油混合的饭就是酥油饭”这个意思并不能确定地理解。这个道理在“给生酥饭”等说法中也一样。

按先前的方式,就是指“给了饭之后做成酥油再吃”这种先前的方式。如果说了“用酥油”,却只给其余的生酥等中的某一种,那就是错乱。无犯,是因为已经错乱,所以从一切罪中都无犯。有人说:“虽然无犯,但因为是由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所以不应该吃。”以如法酥油,是指以如法肉类做的酥油。以非法酥油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法与非法只是就肉类而言,不是就酥油等而言。除了人脂油这一种之外,在一切乳、酪、酥、生酥、脂油中,并没有所谓的非法。

即使受用时也只是恶作,因为这里并不涉及那种意图。如果不存在非法酥油,却按前面的方式把非法生酥等给他,说“做成酥油后吃吧”,那所给的仍然算是用非法酥油给的。就像有人说“用如法酥油给吧”,他却用非法酥油给,这就成了错乱;同样,在“说非法酥油时却用如法酥油给”等情形中,如果按顺序一一展开来说,也应当说明同样的道理;不过,由于简略地说也能让人明白,所以就略去详细展开的方式。应当知道,用这个方法可以对一切词句作出判定。这里的简略含义是:无论通过什么表示而得到某物,或者得到那物的根本,就算得到了那物。但如果给的是与经文所述相应或未提及的其他东西,那就是错乱。“或于异处”是指:在同一家中放的是酥油,而在另一处放的是生酥等等,如此在不同地方。

美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10. 齿木学处注释

“以身”是指:用手等身体的任何部分,哪怕只是用脚趾去拿,也叫做“以身拿”。给东西的时候也是同样的道理。“以身所系属”是指:用钵等任何与身体相连的物品。给东西的时候也是同样的道理。用勺子等任何物品给出去,就是“以身所系属”给出去。“以任一”的意思是:或者用身体,或者用与身体相连的物品,或者用离身物。其中,“用离身物”是指:把东西从身体或与身体相连的物品上拿开,放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然后身体或与身体相连的物品正在拿取它,这就叫做“用离身物的方式”给出去。“它的”是指接受者的。“按所说的颠倒方式”是指按所说的相反方式。这里说的是:如果用身体、与身体相连的物品、离身物中的任何一种给出去时,用身体或与身体相连的物品去拿,这就叫做“已接受”。

“可搬运”是指由中等力气的人来搬运,这就说明:在不能搬运的木板或石头上受取,是不成立的。“能持”是指能够支撑,这就说明:在细小的丁提尼迦叶等叶子上受取,是不成立的。“非于彼处生长的树叶”是指从生长处脱落下来的莲叶等,这就说明:即使用大的、原本生长在那里的莲叶或紫矿花叶等来受取,也不允许。因为那不算属于身体或与身体相连的东西。“就像对生长在那里的叶子一样”,对于绑在树桩上而安设的床座等,也是如此。难道用与身体相连之物再相连的东西,比如钵架等来受取时,受取不成立吗?那为什么这里只说以身体和与身体相连之物来受取,而没有说以与身体相连之物再相连的东西呢?所以说道:“与身体相连之物再相连的东西,在这里并不存在。”不过有些人说:“用支持物来受取,就叫作用与身体相连之物再相连的东西来受取,所以不允许。”这话只是说说而已。从义理上说,那一切其实都只是与身体相连的东西,本句要显示的就是这个意思。

生病的人,就是指生病的比丘。用嘴接受,是说因为没办法用手拿起来受用,所以就用嘴接受。从别人拿过来的容器里掉出来的碎屑也是可以的,因为是被拿过来的缘故,这是这句话的意思。

所谓“站在那里”,是指在那样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站着。所谓“凡”,是指那个负担。中等男子,是指力气中等的男子。律中制定的恶作,就是律藏里的恶作罪。把它给了未受具足戒者之后,是指乞食之后,或者到了精舍、或者到了会堂,把那乞来的食物给了未受具足戒者之后——这是按照先前意图相应的情况而说的。然而,因为并不是在“我要给未受具足戒者”这个念头刚一升起时,那食物就成了他的所有物,所以即使不给他而自己拿来受用,也是允许的。

关于泪、唾、鼻涕等这一句里:这里说的“泪”,就是眼里的水。“唾”,就是口水。“鼻涕”,是指从头顶内部变成腐臭痰状的东西,也就是脑髓融化后,从头顶的缝隙流下来,进入并充满鼻孔而停留在那里。由“等”这个字,还包括尿、粪、痰、齿垢、眼垢、耳垢,以及身体里生出的盐分。“从处所”是指从眼窝等处。如果在中间取,会怎样呢?所以说“叫做恶取”,意思就是取的方式很糟糕。“有果的”是指有果实。“或从那棵树上生出的有果树枝”,是指或从那棵树上生出的结果实的树枝。“恶行恶作”是指:因为做了被禁止、不应做的事,所以是恶行;做了这种恶行,就犯下恶作,这就是“恶行恶作”的意思。

所谓“食”,就是被摄取的东西,凡是应当吞咽下去的,都可以叫食。不过这里指的是四种有时限的食,所以说“凡任何”等等。其中,从日出到正午这段时间可以受用,所以时限就到那时为止,这叫时限食。从日出到夜分结束之间,如果口渴,为了止渴可以饮用,所以以夜分为时限,这叫夜分限食。可以储存到七天再受用,所以以七天为时限,这叫七日限食。乃至一辈子都可以保存和受用,所以说到生命结束为止,这叫尽形寿食。因此说“其中”等等。

在林中的根、叶、花、果等当中,先说“根”:像萝卜、芜菁、姜黄、生姜这类东西,在各地方按照人们日常的饮食习惯,可以作为嚼食或正食配料的、能铺开入菜的汤菜叶根。“叶”呢,就是萝卜、芜菁、姜黄、生姜这类植物的同类叶子。“花”呢,就是萝卜、芜菁这类植物的同类花。“果”呢,像波罗蜜、面包果这类,在各地方按照人们日常的饮食习惯,可以作为嚼食或正食配料的果实。“等”这个字,是用来包括块根之类的东西。

芒果饮,是指用生芒果或熟芒果做成的饮料。其中,用生芒果制作时,要把嫩芒果等捣碎,放进水里,放在太阳底下靠日光晒熟,过滤之后,再加入当天受取的蜂蜜、糖、樟脑等调和而成。这样做成的,只在午前允许饮用。如果是未受具足戒的人做好的,拿到之后在午前受取,午前可以配着食物一起受用,午后也可以当作没有食物的饮料来受用,直到第二天日出时都允许。这个规则适用于一切饮料。

其中,阎浮饮是用阎浮果做成的饮料。有核芭蕉饮是用有核的芭蕉果做成的饮料。无核芭蕉饮是用无核的芭蕉果做成的饮料。蜜树饮是用蜜树的天然汁液做成的饮料。不过这种饮料要掺水才可以用,纯汁不可以用。葡萄饮是把葡萄放在水里揉碎,像芒果饮那样做成的饮料。莲藕饮是把红睡莲、青睡莲等的莲藕揉碎做成的饮料。波楼沙果饮是用波楼沙果,像芒果饮那样做成的饮料。按照这个方式,竹笋饮等也应该这样理解。然而,所有这些饮料,凡是经过火煮的都不可以用,所以才说“用冷水”等话。在其余允许的果、叶、花汁中:除了谷物果实汁、煮熟的蔬菜汁、蜜树花汁之外,在其余依照“诸比丘,我允许一切果汁,唯独除去谷物果汁”等(《大品》300)所允许的果汁、叶汁、花汁中,也都可以用。

嚼食的作用,就是应该用嚼食来完成的事。不能维持,就是不能产生饱足。对于不是食物的水也生起食物想,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应摄取食物”这句话在《句分别》(《波逸提》265)中所解释的含义,于是对不是食物的水也生起食物想而心生疑虑。关于齿木,则是因为把还没送入口中的齿木颠倒地想成“这根齿木已经送入口中了”,由此心生疑虑。随意饮用,就是不论受取或未受取,都随自己的意愿饮用。以齿木受用,是指以齿木作洁齿等用途,这里说明它的汁液不可以吞下去。

四种大不净物:就是粪、尿、灰、土(《大品》268)。因为“依住处等而变成丑恶的东西”,所以叫不净物;或者因为不是正常的食物,所以叫不净物,也就是“变成丑恶的东西”的意思。有因缘时:就是有原因的时候,意思是被蛇咬的时候。烟等非日常取用状态:就是烟、花、香、齿垢等不是日常取用的状态。

齿木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食品篇第四。

裸行者品

裸行者学处的注释

裸行者:指任何已经出家、裸体修行的出家人。游方者:除了比丘和沙弥之外,其余任何已经出家的人。女游方者:除了比丘尼、在学尼和沙弥尼之外,其余任何已经出家的女性。这一切都应当知道是外道。所以说“这些裸行者等外道”。

“他们”是指外道。“放下钵”是指放下装满食物的钵。“外涂物”是指油等。

裸行者等人,因为在这里就被认为是外道;

因此,以外道的名义,作了三种划分。

对于非外道的裸行者,以及同样持有外道标志的人;

判定为:对在家人亦(及)对比丘是允许的。

以非外道之心,却持有外道的形相;

布施给入流者等人,是允许的,这是我们的主张。

裸形外道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2. 遣离学处的注释

村或镇:这里即使是城市,也已经被“村”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应当这样理解。将进入:这里省略了“去”这个字;或者是由于未加注意,或者不知道那个女人就在那个村里,对比丘说“来,贤友,我们进村或镇乞食吧”,然后就带他去了。任何食物:粥等任何食物。应打发走:看到适合自己玩乐的女人后,应把(同行比丘)打发走、遣送走。因此说“与女人一起”等等。用“等”字涵盖了其余所说的,即身门和语门的违犯。说了“去”等话:说“去,贤友,和你一起说话或坐着,我不舒服;我一个人说话或坐着,才舒服”(《波逸提》275)。这纯粹是不良行为:这里说的就是像笑等这样的不良行为。不是其他适当的理由:除了所说的这类不良行为之外,不是以“两人一起不能住”等其他适当理由为原因。这是它的意思。应有:打发者的。他:被打发的那个人,就是他。

“未受具足戒者”是指沙弥。他们解释说,这里所说的“未受具足戒者”就是指这个人。“两者”则是指受具足戒者和未受具足戒者这两种人。“把嗔怒的教令加在人身上”(《波逸提注》277):这里的“嗔”就是愤怒,它的教令、命令就是“嗔怒的教令”,把这种教令加在人身上就是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怀着愤怒,想要“也许他会被这样逼迫而离开”,于是在站立、坐下等场合指出他的过失,说:“诸位,看看这个人站着、坐着、向前看、向旁边看的样子,站着像根木桩,坐着像条狗,像猴子一样东张西望。”像这样说不中听的话,就是这里所说的内容。不过,如果是以清净心这样说的话,就没有过失。“如此等等”:这里的“等”字涵盖了以下情形:看见贵重物品后,为了让他“生起贪心”而把他打发走;看见女人后,为了让他“生起不喜”而把他打发走;为了病人、侍者或寺院守护者,叫他去取粥、饭或嚼食而把他打发走;以及“并非想要行为不端,在有应作之事时把他打发走”(《波逸提》278)——这些都被“等”字包含在内。

遣离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3. 有食学处注释

“共食”这个词是依外在含义构成的复合词,其中两个词里的u音都省略了,所以说“与两个人在一处”等等。这里“与两个人在一处”指的是妻子和丈夫,也就是与这两个人在一处。或者,“食”是指应当被吃的东西,女人和男人与之同在,所以叫“共食”,因此说“或者”等等。“被贪缠住的人”是指有性交意图的人。“卧室”就是睡觉的房间,意思是住处。“大的”是指大的卧室。“门框旁的小”是指从门柱旁边隔出来的小间,或者不管怎样建的小卧室。“越过中间而坐”是指越过脊梁而坐。所谓“小”卧室,宽度是五肘,它中间的位置距离门框只有二肘半;所以在这样的卧室里,离开门框一肘的距离而坐,就叫作越过脊梁而坐。这样坐着,也就叫作越过中间而坐。因此圣典里说“越过脊梁而坐”。这里所谓的“有心”,不应理解为进入时的心,而应当以坐下时的心来理解。

有食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四至第五:关于隐蔽遮覆处与隐蔽独坐的学处注释

第四和第五学处中凡是应当说明的内容,全部都已经在不定二法中讲过了,所以说:其余的说法方式,应当依照不定二法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

关于隐蔽处覆藏与隐蔽处独坐这两条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六,关于品行学处的注释

在内近行界的可见范围内看见比丘:意思是,有人站在那里,对某些家族生起了亲近之心,从那时起继续前行,在内近行界的可见范围内或路过或迎面看见比丘。以平常说话的方式:就是用站在十二肘范围内能听得到的那种声音说话,不需要从这里到那里去找人再告知。因为如果还得那样去找,那实际上就是不存在的人。所以经文说“那样的”等等。没有询问,就是没有告知。

内园、比丘尼住处、外道卧处、退回处、施食家”中,“内园”指位于村内的精舍。“退回处”指座堂。“施食家”指受邀之家,或者施与筹食等的施主家。“于危难中”指生命与梵行遇到障碍之时。关于“作与不作”,应知在诸家族中从事行持为“作”,不询问为“不作”。

行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7. 摩诃男学处注释

这一切都是根据事例本身来说的,也就是“没有生病的比丘可以接受四个月药资具的邀请,除了再次邀请以外,除了常邀请以外”(《波罗提木叉》306)。这全部都是依据被称为学处因缘的事例而说的。因为在那个事例中,摩诃男族人以“尊者,我愿意用药物邀请僧团四个月”等语,用极其丰盛的药物作了四个月的邀请,又作了再次邀请和常邀请。所以世尊正是根据那个事例而这样说,这就是所说的意思。“除了再次邀请以外”是指如果有再次邀请,则除开它。“除了常邀请以外”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但如果那些也存在,则还是可以接受,这是意趣。因此说“这里的意思是这样的”等。在那里,即在三种邀请中。或者以药物作了限定,即通过“酥、油”等这样的名称,或者通过“钵他、那利、阿勒迦”等这样的量,或者通过“应当乞求这么多药物”,以药物作了限定。非需药事者,即使以混合饭也能维持,就成为非需药事。其他药物,即用酥邀请后,油;用阿勒迦邀请后,斗。

如实说明之后,就是如实禀告:“我们接受了您这些药的邀请,但我们还需要这种药和那种药;您邀请我们受用的那些夜晚已经过去了,我们仍然需要药。”能这样提出请求的,只有病人,其他人不行。

摩诃男学处注释完毕。

8. 出征军学处注释

“四支军”是指象、马、车、步这四支,因为这四支属于这支军队,所以叫四支军,也就是那支有四支的军队。“十二人配一头象,三人配一匹马,四人配一辆车,四名持弓箭的步兵”,这是最低限度具备四支的军队,这才叫作“军”,意思就是这样的军队。“舍弃了它”:是指被什么东西遮住,或者下到低处而看不见了,本来站在这里就能看见,却舍弃了那个能看见的范围,去了别的地方。

“观察军阵的事情”是指为了看军队而前往这件事。也可以这样读。在象等四支中,“每一”是指在象、马、车、步这四支中,每一支,甚至哪怕只有一头载着一个人的象,或哪怕只有一名持弓箭的步兵,这就是这里的意思。“随行”是指国王前往园林或河流时,军队就这样跟着去。“像这样的因缘”是指存在“舅父在军中生病”等类似合适理由的时候。“在危难中”是指在生命或梵行遇到障碍时,心想“去那里就能脱险”而前往,不算犯戒。

出征军学处注释完毕。

9. 军中住宿学处注释

被切断通行:如同通行被切断那样,军队被敌军切断了通行。被某人阻挡:指被敌人、或国王、或某个人所阻挡。

军中住宿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10. 战场学处注释

“会战之处”就是战场。“知道军队的数量”是指他们知道军队的组成部分:“这么多象、这么多马、这么多车、这么多步兵。”就像“诸比丘,我允许以寺院之数”等说法里,这里的“数”是部分的意思。所以他说“军队计数之处,这就是意思”。“军队的布阵”是指“从这里布置象,从这里布置马,从这里布置车,从这里布置步兵”,也就是把军队排列开来,摆成阵势,这就是意思。所以他说“这叫做军队的驻扎”。“十二人之象”是指四位骑乘者,每条腿各两位守护者,如此共十二人的象;“三人之马”是指一位骑乘者,两位护腿者,如此共三人的马;“四人之车”是指一位御者,一位战士,两位护轴者,如此共四人的车。

关于战场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裸形外道品第五。

第六 饮酒品

1. 饮酒学处注释

把面粉等原料做成的醉人饮品称为酒,意思是用面粉、糕、饭、酵母、配料做成的醉人饮品就是酒。这里说的是:面粉酒、糕酒、饭酒、投酵母酒、配料和合酒,这五种就叫作酒。其中,把面粉放进容器里,加入相应的水,揉捏后做成的,就是面粉酒。其余几种也是这样。所谓酵母,是指那种酒的种子。那些也被称为酒丸的东西,投进去后做成的,就是投酵母酒。用诃梨勒、芥子等各种配料和合而成的,就是配料和合酒。

用花等做成的酒叫果酒,意思是说,用花、果、蜜、糖块等原料做成、又放久了的,叫果酒。这里要说明的是:花酒、果酒、蜜酒、糖酒、混合原料酒,这五种就叫果酒。其中,把蜜树、棕榈、椰子等的花汁放久了,就是花酒。波罗蜜等果实的汁,是果酒。葡萄汁是蜜酒。不过《善见律》里说:“所谓果酒,是把葡萄等果实压碎,用它们的汁做成的。所谓蜜酒,是用葡萄的天然汁做成的,也可以用蜂蜜来做,经中是这样说的。”甘蔗汁是糖酒。诃梨勒、余甘子、苦味药材等各种不同原料的汁放久了,就是混合原料酒。在这里应当知道,酒和果酒虽然都用混合原料,但压碎后做成的叫酒,只是放久了的叫果酒,它们的差别就是这样。从种子开始,是指从准备好原料放进瓮里的那时起,以及从棕榈、椰子等花汁刚取出的新鲜时候起。

“盐酸饮”或者“酸汤”,这两种是用许多药物调制成的特殊酒类。“为了摄取香气”,就是为了摄取芳香的性质。这里应当知道,因为不了解事相,所以属于无心而犯。由于唯有以不善心来饮用,所以是世间所呵责的。至于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全都和第一波罗夷注释中所说的方式一样。

饮酒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2. 指戳学处注释

“以嬉笑之意”是指以嬉戏玩耍之意,这里是在否定身体接触的意图。

在这里,如果比丘以嬉笑的意图触碰比丘尼,比丘犯恶作。同样,比丘尼触碰比丘也一样,所以经文说“在这里,比丘尼触碰比丘、比丘触碰比丘尼,都只是未受具戒者而已”。关于“在身体所系属物等一切处”,意思是“用身体触碰身体所系属物,用身体所系属物触碰身体,用身体所系属物触碰身体所系属物,用应舍物触碰身体,用应舍物触碰身体所系属物,用应舍物触碰应舍物”,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一样。关于“有应作之事而触碰”,是指因为有应作之事而触碰男子,不犯。但女子即使有应作之事,也不可以触碰。

指戳学处注释完毕。

3. 戏笑学处注释

“踝骨以上”,是指以踝骨上方为量度。“以嬉戏为目的”,就是出于玩耍的心态。“无论用哪个肢体”,是指用手、脚等任何一个肢体。“同样以船嬉戏”,意思是划桨、掌舵等来驾船,或者把船拖上岸边,都犯恶作。

嬉戏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4. 不恭敬学处注释

这里的不恭敬有两种:对人的不恭敬和对法的不恭敬。所以经文说“对人或者……”等等。其中,如果一位比丘在被具足戒者依据戒律告诫时,心里想:“这个人是被举罪的人、被轻蔑的人、被指责的人,他的话不会被当回事。”这样做出不恭敬,就叫作对人的不恭敬。但如果有人在被依据戒律告诫时,心里想:“这些说法终将消失、毁灭、不见。”或者不想学那些法而做出不恭敬,这就叫作对法的不恭敬。因此经文说“所以……”等等。

“这不导向削减烦恼”——正确地把烦恼削掉,就叫削减,也就是少欲;而这不导向那个目的。用“等”这个字,包含了“这不导向头陀行,不导向令人信乐,不导向减损,不导向精进策励”(波逸提343)。“以未制定者”:指经由经典或阿毗达摩所传来的。“以传承所来”:从结集时起,由大迦叶等师长代代传承而来。然而,如果取一种应受呵责的师长传承,比如“因为甘蔗汁是七日药,它的糖浆是终生药,两者结合就是甘蔗杖,所以非时食甘蔗杖,就像糖块、余甘子一样,是允许的”,然后拿这种说法来讲“这是我们的师长传承、是询问所得”,那就是有罪。

不恭敬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5. 恐吓学处注释

“色等”是指可怕的色、声、香、味、触。“可怕的谈论”是指与盗贼险道、野兽险道、夜叉险道有关的谈论。

恐吓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六,火学处注释

“无病”是指:一个人没有烦恼之火也过得安乐,这样的人在这里就叫作“无病”。“光”就是火。

“跋祇”是这样一个名字的地方。名叫跋祇的那些地方王族子弟,他们居住的某一个地方,在俗语中也叫作“跋祇”。因此说“跋祇,就是这样一个名字的地方”。同样,“拾起掉落的火把”的意思是:当火把正在燃烧而掉落时,把它拾起来,这样做就是恶作。这里“彼”指的就是那个恶作。“未熄灭”,指火把还没有熄灭。“在有灯火的火房等处”,意思是:在点灯、烧火、煮饭、蒸东西等产生火光的地方,或者在火堂里生火,这样做不犯戒。“像这样的因缘”,是说除了灯等之外,在其它类似的因缘中也是如此。“在危难时”,是指遭到凶恶野兽、非人等伤害的时候。

《火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7. 沐浴学处注释

热季剩下的一月半是热时,雨季的第一个月是炎热时。这两个半月依次称为热时和炎热时。意思是:热季剩下的一月半是热时,雨季的第一个月是炎热时,这样这两个半月依次名为热时和炎热时。因此,在词句分析中说:热时,就是热季剩下的一月半;炎热时,就是雨季的第一个月。当不沐浴就无法安稳舒适时,这就是病时。不过在词句分析中,对于病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病时也就已经确定,所以说:谁不沐浴就无法安稳舒适,就应当在病时沐浴。乃至只是打扫寺院,意思是至少连打扫寺院也算在内。

把沙子挖出来,意思是说从干涸的河里把沙子挖出来。至于“在水池里”这句话,用“也”这个字是在说明:河里也同样适用,不必另外再说。“在危难时”,指的是被蜜蜂等追赶的时候。

沐浴学处注释完毕。

8. 作坏色学处注释

“利得”这个词是业成就的意思,就像“你得到了什么利得”等说法里那样,它在这里是过去时,所以说“得就是利得”,意思是已经得到。“利得就是利得”这句话,是用来说明这是表示自身意义的“那”后缀。“什么得”就是什么已经得到。“新”就是崭新。到这里,“新”和那件“衣”合起来就是“新衣”;以新衣为利得,就是“新衣利得”,这里的复合词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说“以新衣利得”呢?所以说“如是以新衣利得”等等。这里因为没说“适合分配的最后”,所以凡是能够穿或披的,就应当知道那就是“衣”,所以说“可穿可披之衣”。“应取坏色”,这是就咖巴点而说的,不是用青等颜色把整件衣弄坏色;而且取那个咖巴时,把衣染了之后,在四角、或三角、或两角、或一角,应取像孔雀眼那么大、或像獴背那么大的,所以说“彼”等等。“以铜青”就是以皮革青。不过在大注疏里说“铁垢、铜垢,这叫作铜青”。“以叶青”就是以任何一种青色叶汁。“取了咖巴点之后”就是取一个圆形的咖巴点之后。

不过,缘作净、角作净等做法,在一切注疏中都被否定。但在已经作净的衣上,后来才加上门闩等物,就不需要再做作净这件事了,所以说“对于后来加上去的”等等。所谓“门闩、风带、配件”,是指提起来之后贴上去的布片、背部风带、腹部风带这些部位。所谓“作与不作”,是因为穿着和披覆,也因为还没有取作净,所以有作净和不作净的区别。

作坏色学处注释完毕。

第9条 分配学处的注释

以当面方式进行的构想,叫当面构想。以背后方式进行的构想,叫背后构想。“近与不近的状态”,就是远和近的状态。远和近的状态,应当依照在决意(受持)部分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朋友”是指关系牢固的朋友。“相识”是指仅仅见过面、关系不算很牢固的朋友。“未作舍弃”是指没有用“我的东西你拿去用吧,或者随便你处理吧”这类话做过舍弃。“与谁一起做过律羯磨”就是指和谁一起完成了律羯磨。

以受用为身业,以不准取走为语业,所以他说“生起等与第一咖提那相同”。在“作与非作”中,受用是作,不准取走是非作。

分配学处注释已毕。

10. 不藏匿学处的注释

适合决意受持的,是铁钵和陶钵。所谓“猪耳”(sūkarantaka),是指像钥匙盒那样,内部掏空后再锤打成型的东西。

“其他资具”,是指律典中没有提到的钵袋等物品。“说法之后”,是指因为认为“作为沙门,不该不把资具放好就住下”,于是想“我讲完法再给他”而把资具放下来,这样不犯戒。

藏匿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饮酒品第六。

第七品 有生命品

7. 故意学处注释

所谓“波逸提”,就是哪怕在清扫床椅时,对蚁卵之类的东西认定是有生命的,因为没有悲悯心而把它们弄破、清除,也犯波逸提。所以经文说“即使微小”等等。由于加行重大,不善也就重大:因为速行心多次生起而形成了串习,以完成思的力量来看,加行既然重大,不善也就重大,成为大过失——这就是这里的意趣。

故意学处解释已毕。

2. 有生命学处解释

在这里也要知道:即使知道飞虫会掉进去,但因为心是清净的,就像点灯一样;即使知道水里有生命,但因为是以“水想”来受用的,所以应当了知为犯施设罪。

有生命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 举手学处注释

对于那个比丘、那个比丘:意思是,被哪一位比丘止息,就是那位比丘的。说“未作的业”等话:就是在说“未作的业、恶作的业、应再作的业、未灭的、恶灭的、应再灭的”。不应让它以原本的状态继续存在:这是为了显示他们运作的方式而说的。因此说:“然而,依正法所灭的诤事,那就是善灭。”

翻案学处注释完毕。

4. 粗恶学处解释

四种波罗夷以义理摄持的方式,已在分别解释中显示出来,所以他说“粗重,指的是僧残”。“以任何方式”:在“自己知道,或别人告诉他,或他自己说出”这些情况中,以任何方式。意思是:波逸提罪,只要一仅通过不否认就成立。即使后来再告诉别人,不否认责任时犯的罪也不能免除。因此说“即使”等语。“即使覆藏一百位沙门也照样犯”:意思是,听说后如果覆藏,哪怕覆藏一百位沙门,也照样犯波逸提。“由他被告知”:指由那第二个人告诉第三个人。“就是他的”:指就是那第二个人的。“告诉”:是为了覆藏而说“不要告诉任何人”。“边际已断”:因为已经以覆藏为条件犯了罪,当第二个人告诉第三个人时,由于这个条件而应再犯的罪已不存在,所以说罪的边际已断。

“初句”是指在“粗重罪想者覆藏”“疑者覆藏”“非粗重罪想者覆藏”这三者当中,“粗重罪想者覆藏”这第一句。“于其余二”则是指在“疑者覆藏”和“非粗重罪想者覆藏”这两句。“于非粗重”是指其余五罪聚。“于未达上者的粗重或非粗重之违犯”,是指在未达上者的违越前五学处所摄的粗重罪,或者其他的非粗重违犯。然而,《善见》中说“未达上者漏精与身触,这称为粗重违犯”,这与粗重告知学处的注释不相符。也不能这样说:“在告知时,未达上者的粗重是一种含义;在覆藏时,是另一种含义。”因为找不到作这种区别的理由,所以对此应当仔细审查。

《粗恶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胎中二十岁”确实被算作“满二十岁”,所以经文说“从结生执取开始”等等。其中,“从结生执取开始”,就是以在母胎中最初生起的心、最初显现的识作为起点。“彼”,是指那个受具足戒时未满二十岁的人。“授他人具足戒”,是指作为戒师或羯磨语师,给另一个人授具足戒。“彼”,就是那个未满二十岁的人。“或认可界”,是指结一个新界。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完毕。

第六、盗贼剑学处的注释

欺骗国王,是指偷取国王、拿走国王拥有的某些财物,心里想“现在我不给他了”,走在路上的人,不管之前有没有做过这种事,都叫作盗贼。这个道理在“想要逃避关税”等处也是一样的。

“以时间错开约定”是指以时间的错开约定,也就是以日期的错开约定来说的。但如果是以道路的错开约定,或者以森林的错开约定前往,那就仍然犯戒。

盗贼剑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七、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

“女人”就是指女性。不过,单部受具尼、在学尼和沙弥尼这三种也算在这里面。而时机则守护这三种人。应当知道,这就是她们与“女人”之间的区别。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8. 阿利咤学处注释

所谓“障碍”,是因为它随着各种具体境遇,以束缚的方式,在有情相续的中间、间隙到来,所以叫障碍,也就是现世等层面的不利。由于它不可逾越,所以固着于这个障碍上;或者以障碍为果报;或者它具有制造障碍的性质,因此称为“障碍者”。所以论中说:“他们制造天界与解脱的障碍,因此是障碍者。”这些障碍者按业、烦恼、果报、诽谤、违越学处分为五种。其中,五无间业叫做业障碍,同样地,污辱比丘尼的业也是。不过,那种业只障碍解脱,不障碍天界。决定邪见之类的法叫做烦恼障碍。黄门、畜生、二根者的结生法叫做果报障碍。诽谤圣者叫做诽谤障碍。不过,他们只有在还没得到圣者原谅之前才是这样,之后就不是了。故意犯下的罪叫做违越学处障碍。那些也只有在还承认自己是比丘、或还没出罪、或还没发露之前才是这样,之后就不是了。

这里,阿利吒比丘多闻、善于说法,能知道其他种类的障碍,但因为不精通律,所以不知道违犯戒律这一类障碍。因此,他独自静处时这样想:“这些在家人享受五种欲乐,也能成为入流者、一来者、不还者;比丘们也会看到合意的、眼所识知的色……乃至……触到身所识知的触,享用柔软的敷具、衣被等,这一切都是可以的。为什么?女色……乃至……女触就不可以呢?这些也应该可以。”他这样把一种滋味和另一种滋味混在一起,把带着贪欲的享受和离贪的享受当成一回事,就像用粗毛线去纺极细的线,又像拿芥子去和须弥山相比,于是生起了邪恶的见解:“世尊何必费那么大力气,像要把大海捆住一样,来制定第一条波罗夷呢?这里面根本没有过失。”这个见解与一切知智相违背,断绝了堪受教化者的希望,对胜者的教法之轮给予了打击。因此说“于他们”等语。

这里,“于他们”就是指前面所说的那些障碍。在“诸欲如骸骨喻”这一句里,“骸骨”指的是胸骨、脊椎骨或头骨。因为完全没有肉,所以称为“骸骨”。对于没有血肉的骨链,或者单独一根骨头,“骸骨”这个说法已经固定通用了。诸欲就像那样,意思是从中得不到什么滋味。“等”这个字则涵盖了“诸欲如肉片喻、诸欲如草炬喻、诸欲如炭火坑喻、诸欲如梦喻、诸欲如借用物喻、诸欲如树果喻、诸欲如刀剑喻、诸欲如矛枪喻、诸欲如蛇头喻”这些譬喻。

在这里,诸欲如肉块的比喻,是因为众人共享这一点。诸欲如草炬的比喻,是因为会烧灼这一点。诸欲如火坑的比喻,是因为带来极大炙烤这一点。诸欲如梦境的比喻,是因为只是短暂显现这一点。诸欲如借来之物的比喻,是因为只能暂时拥有这一点。诸欲如树上果实的比喻,是因为会毁坏全身四肢关节这一点。诸欲如刀剑的比喻,是因为会严重割伤这一点。诸欲如矛枪的比喻,是因为会刺穿这一点。诸欲如蛇头的比喻,是因为充满恐惧和危险这一点。

“同样地”是指“尊者,请不要……”等话。“其余的人”是指:那个比丘被拉到僧团中间之后,除了那些用“尊者,请不要……”等话劝告他的人之外,在现场听到的其他比丘。“以白四羯磨”是指: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某比丘生起了这样的恶见……”等,在词句分别中所述的白四羯磨。

《阿利咤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被举罪者共住学处的注释

“未作随法”是指举罪之后还没有让他恢复。因此说“随法称为”等等。这里“随法”指的就是恢复,这是前后关联的意思。与举罪羯磨相应、或者之后应当做的事,就叫随法。“见随顺行”是指见到“不应授具足戒、不应给依止”等十八种行,也就是在这十八种随顺行中见到他的行持,这是这里的意旨。“或资具共享、或法共享”中,任何资具的施与和接受,就是资具共享;为他说法以及让他受持法,就是法共享。“应共住”是指应作“布萨、自恣或僧团羯磨”这样在词句分别中说的三种共住。不过在这里,布萨和自恣也只能通过僧团来做,所以实际上就是僧团羯磨,因此说“应作布萨等僧团羯磨”。“于行为中行为”是指在施与中施与、在接受中接受,这就是句子的意思。

因为不知道施设的人,即使是阿罗汉,也会以唯作无记心犯戒,所以说“三心”。

《被举者共住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10. 刺学处注释

“Pire”是一个用于呼唤、称呼的不变化词,和“para”意思相同,因此说“para amāmakā”,意思是“不属于我们的”,也就是不是我们内在的。或者,“pire”和“parato”意思相同,因此“cara pire”就是“到别处去,不要停在这里”,这里应当这样理解。

荆棘学处注释结束。

有生命众生品第七。

同法品

同法学处注释

被同法者说就是指被同法者所说。这里的宾格是用来表达工具格的意思。“因为应当跟五位同法者一起学,或者因为属于他们,所以得到‘同法者’这个名称,被佛陀制定、具有这个名称的学处所说”,这个意思在“难教诫学处”的注释里已经讲过,所以说“被同法者说”这个意思在难教诫学处里已经说过了。“因不恭敬之怖畏”是指因为不恭敬而产生的怖畏,这里指的是波逸提的怖畏,这就是它的意思。“以借口如此说者”是指:不是直接说“我不学”,而是用“直到没有其他比丘”等话作为借口来说的人。

同法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2. 刮划学处注释

关于“小”和“随小”:僧残等属于“小”,土喇咤亚等属于“随小”。因为除了四波罗夷之外,其余所有学处按类别来说,既是“小”,也是“随小”。这在《五百结集犍度》(律藏·小品441)中已经说过:

尊者,哪些是小小戒呢?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其余的都是小小戒。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和十三僧残,其余的都是小小戒。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僧残和二不定,其余的都是小小戒。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和三十舍堕,其余的都是小小戒。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和九十二波逸提,其余的都是小小戒。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二波逸提和四波罗提提舍尼,其余的都是小小戒。

不过,那先长老被弥兰陀王问到时所说的“大王,恶作是小小学处,恶说是随小小学处”,那里只是取了最后一类来说的。应当知道,这是为了截断争论的途径而说的。

“转向界限的限定语”是指:转向的界限、范围就是“转向界限”;依据这个界限而作的限定,其表述就是“转向界限的限定语”。现在为了展开说明这个界限,才说了“这是所说的”等话。其中,“诵出”指老师们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诵出。“令诵出”指弟子请求老师之后,让老师诵出。“读诵”指记持不忘。“恶作追悔”指以恶作为特征的追悔。“恼害、疑惑、心之扰乱”指以恼害和疑惑为特征的心之扰乱。“呵责”指责备。

在未受具足戒者面前毁谤:是指在未受具足戒者跟前进行贬损,为了让他对律生起疑惑而毁谤律。

书写学处注释讲完了。

3. 愚痴学处注释

对于“在彼恶行中”:是指在那种恶行中已经习以为常。“没有解脱”:是指从那个罪过中没有解脱。“对汝”:是指对你。“无所得”:当其他比丘在诵波罗提木叉时,妥善地作意、以心作意所视为利益、功德的现世与来世的利益,这些都是应当希求的,而这一切利益对你来说,全都成了无所得。“恶得”:即使靠着殊胜福德而得到的人身,也成了恶得。“善”:指非常好。“作意”:指生起想要的状态,也就是成为有欲求的人,这是这句话的意思。“以白二羯磨”:以“尊者僧请听”等开始的,在句分别中所说的愚痴覆藏羯磨的白二羯磨。

在这里,“非法羯磨”指的是愚痴覆藏羯磨。

愚痴学处注释讲解完毕。

4. 击打学处的注释

所谓“打”,就是哪怕只用一片莲花瓣,或者用和身体相连、可以丢出去的任何东西去打,都算打。如果这样打了之后,对方手断了、脚断了、头破了,甚至死了,也只是犯波逸提。所以经文说“以想打的心”等等。

“未受具足戒者”,是指在家者或出家者、女人或男人,甚至畜生。但如果以贪染心打女人,就犯僧残。“被任何人所扰恼”,是指被人或畜生所扰恼。“以解脱为目的”,是指希望从那里获得自己的解脱。如果在路上看见想要伤害自己的盗贼或敌人,对他说:“近事男,就停在那里,不要过来!”他不听劝告还是过来,于是说:“滚!”用棍棒或刀打他后离去,如果他因这一击而死,那就完全没有罪过。对猛兽也是同样的道理。

殴打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5. 掌击学处注释

关于“掌杖”:掌本身就是掌杖。有些人说:“从能击打的意义上说是杖。”“应举起”:就是应举起。由于不是出于想打的心而给与,所以是恶作。在这里,如果出于想打的心而打,则依前一条学处犯波逸提;如果出于想举起的心,仅仅做了举起这个动作,则依这条学处犯波逸提。但若偏离此而打下去,故为恶作。不过在这里,他们说:“即使看见畜生等做出不净行为等而生气,只要他是想摆脱才举起的,举起者的意图也只是为了摆脱而已。”

《掌击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六 无根学处注释

第六学处,只是简略说明。

无根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7. 故意学处注释

令人生起追悔,就是令人生起疑惑。别人到底有没有因此生起追悔,这并不重要。“我认为”,就是我推测。用“等”这个字,涵盖了“我认为你在非时吃了东西”“我认为你喝了酒”“我认为你和女人私下坐在一起”这类说法。“于未受具足戒者”,指的是沙弥。

故意学处解释已毕。

8. 窃听学处注释

“被听到”就是声音。因为靠近听闻,所以叫“近闻”,这里说的是声音的附近。不过,如果站在某个地方能听到声音,那么站在那里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站在声音附近,所以经文说“站在哪里”等等。另一种理解是:靠近那里就能被听到,所以叫“近闻”,也就是某个地方——走到那个地方就能听到说话人的声音,这里的意思应当这样理解。“即使在急忙行走时”:即使走在后面的人为了听到走在前面的人的声音而快速行走。“即使在落后时”:即使走在前面的人为了听到走在后面的人的话而落后。

我要平息下来,我要走向寂静,不再争吵。我要解脱自己,我要说明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从而让自己脱身。可能会有行动:有时因为想听而走过去,由此产生了行动。也可能没有行动:有时走到别人站着的地方,却不告诉正在商量的人,由此就没有行动。

关于偷听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九、阻挠羯磨学处的解释

“如法的”:因为依于法、依于律、依于师教而作,这些羯磨中具有法,所以称为如法,也就是这些如法者的羯磨。“羯磨”:指四种僧团羯磨。因此说“以法”等。其中,“以法”是指以真实的事由。“以律”是指以举罪和忆念。“以师教”是指以白文的完备和随顺的完备。“和合僧团”:因为要先清净界内的僧众,取来有资格者的同意,然后才作,所以是身和心都成为一体的僧团。“彼彼事”:指诽谤等种种事由。

把某人带进僧团中间,靠的就是这个,所以叫“令入”。把某人从僧团里赶出去,靠的就是这个,所以叫“驱摈”。“剃发羯磨”,就是剃光头,意思是询问之后剃掉头发。羯磨本身就是标志,所以叫“羯磨标志”。就像令入等做法一样,它既是羯磨,又不再得到别的名称,只是作为羯磨本身而被认定,这就是“羯磨标志”的意思。这里说“令入、驱摈”,是因为词句连在一起才这样说的。但实际上是先有驱摈,后有令入,所以说“其中,对刺沙弥”等等。就像刺沙弥被灭摈那样,驱摈也是如此:对于诽谤佛、法、僧的人,对于把不合戒律的说成合戒律的人,对于持有邪见、边执见的人,以及其他沙弥——

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诽谤佛、法、僧,持有邪见。别的沙弥能获得与比丘共宿两三夜的许可,为了让他得不到这个,把他驱摈出去,僧团同意吗?第二次……第三次,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僧团同意吗?去吧,你被驱摈了。

应当被驱摈就是被赶出去的意思。看到他能这样如法地行事,就是重新进入、被接纳回来。后来,看到他这样忏悔:“尊者,我因为愚痴、无知、没有善根,才做了这样的事,我现在向僧团请求原谅。”于是让他再三请求之后——

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甲的沙弥,是佛、法、僧的毁谤者,持有邪见。别的沙弥能与比丘们共住两三夜,他却因为被剥夺这一待遇而被驱摈。如今他已经调柔,行为谦和,进入了知惭有愧的状态,安住在惭愧之中,已接受了惩罚,正在发露自己的过失。对这位沙弥,像从前一样给予与僧团共住和合的机会,僧团是否同意?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尊者,我请问僧团……僧团是否同意?

意思是让人进入、让人加入。「令进入」:是“令收回”之义。

“剃发前请示”是指:把界内的比丘们召集起来,将想要出家的人带到那里,然后说:“尊者,我为这个男孩的剃发事向僧团请示。”这话说三遍、两遍或一遍都可以。在这里,说“我为这个男孩的剃发事向僧团请示”,或者说“我为此人的出家作沙门事向僧团请示”,或者说“我为此人的出家向僧团请示”,或者说“此人想成为沙门”,或者说“此人想出家”,这些说法都是可以的。

口粗恶是指以嘴巴粗鲁。关联于被允许的不应做的事,这就是句子的关联。在展示大腿等行为上——

当时,六群比丘用泥浆水泼洒比丘尼们,心想:“也许她们会对我们生起贪染之心。”他们对比丘尼们露出身体,对比丘尼们露出大腿,对比丘尼们露出生殖器,挑逗比丘尼们,与比丘尼们纠缠在一起,心想:“也许她们会对我们生起贪染之心。”

在这些事情上。

被夺衣者等是指:被夺衣、旧衣、丢失衣、病者、多闻者、能承担僧团事务者等。衣等是指:衣、药、坐卧具等。应受用是指:应受用的根、皮、叶、芽、花、果等。也应移走的物品是指:为了建住所等目的而应移走的遮荫树、果树等。或者制定那样如法的约定是指:从为衣和团食所布施之物而作清扫住所等,或者制定其他那样如法的约定。

不精通经,就是不通达论母。不通达经分别,就是对律也不熟悉。所谓“被文字的表面挡住,反而排斥了义理”,意思是只抓住文字本身,就否定义理。持律的比丘们对接受金银、田地、房舍等事情按罪处理时,他看见了就说:“你们为什么按罪处理?经里难道不是只说了‘远离接受金银’吗?这里没有罪。”另一位说法者因为经文里提到了,就在有人垂下衣摆穿下衣而被举罪时,说:“你们为什么给他们举罪?经里难道不是只说了‘我要齐整地穿下衣,应当学’吗?这里没有罪。”关于“断事裁决”,在灭诤篇所说的断事裁决中,应当理解为:从具足“有戒”等十种条件的人里选出两三位比丘来作评判,这就是断事裁决。

“自恣的撤回”,就是取消自恣,意思是向上拉回。在草布地灭诤中,最初的一切摄受白,也就是:“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我们生起诤论……除了与在家人相关的内容之外”——在草布地灭诤中,所行的这样最初的一切摄受白。

为了让人得不到四种资具而采取行动等做法,也就是为了不让四种资具到手而付出努力等。“等”这个字还包括其余七种:为了让人得不到利益而努力,为了让人没有住处而努力,辱骂和诽谤,让比丘与比丘分裂,说佛的坏话,说法的坏话,说僧团的坏话。具足八支的人,就是具足这八支,或者只具足其中任何一支的人。不与他共住,意思是不接受他布施的应施之物。以覆钵的方式,是通过羯磨语来作覆钵,不是把钵倒扣放置。以仰钵的方式,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彼之”,指以覆钵羯磨所驱摈的那位近事男。“正行者”,指具足使之仰钵之条件者。“此”,指上述的驱摈与解除。

把针之类的小东西分发给需要的人、布施出去,就是“分发小东西者”。“雨安居衣领受人”,就是领受雨安居衣的人。“为让园丁去办事而应给予的同意”,就是“派园丁同意”。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派沙弥同意”这一项。

呵责等七种:就是呵责、依止、驱摈、下意,以及三种举罪,这些是呵责等七种。八种乃至第三:按比丘这边有四种,按比丘尼这边有四种,一共八种僧残。

“依白事等”,是指依白事、白二事、白四事而作。有些人说:“正在作的时候更坚固,所以应当作。”但这样一来,羯磨就会混杂,所以不应作,这一点已被否定。不过,如果出现缺字、缺句或读错的词句,为了修正它,可以反复诵出。这对不可坏羯磨来说是加强,在可坏羯磨中则成为羯磨后而住立。“以完整相”,是指诵出白词和四遍羯磨语之后。“不依其余羯磨”,是指不应依求听羯磨等其他羯磨而作。

关于禁止羯磨的学处注释到此结束。

不给欲就离开的学处注释

“所举之事未决”,意思是所举之事还没有从是否构成犯戒这个角度作出判定。在这里,举罪者和被举者都陈述了自己的说法,调查者也已被认可,应当看到:仅仅到这一步,事情才算被举出来。怀着“怎样让这个羯磨失效、分裂、做不成”的意图,不给同意就从座位上起身离开。因此说“若比丘”等。“作与不作”,这里离开是“作”,不给同意是“不作”。

关于“未给同意就离去”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11. 弱学处的注释

“随其亲近”是指随各人的朋友关系。因此说“某某”等等。其中,“依朋友、相识者、亲密者”是指依朋友、相识者、亲密者这三类关系。在这里,朋友就是一般的朋友。相识者,是在各处相遇、仅仅见过面,交情并不太深的朋友。亲密者,应当理解为食物丰足、有感情、交情牢固的朋友。

五种重物:按类别来说,是五种重物;但按具体形态来说,它们有很多种。因此说“按类别说为五种重物”。园,叫做花园或果园。园地,是为了这些园而划定、保留的地方,或者这些园毁坏后留下的旧地基。精舍,是楼阁等任何住处。精舍地,就是它建立的地方。床,是带脚床、绑带床、曲脚床、可拆脚床这四种床中的某一种。椅,是有脚椅等四种椅中的某一种。褥,是羊毛褥等五种褥中的某一种。枕,是用木棉、藤棉、草棉等任何一种填充的。金属釜,是用铁、赤铜或任何金属做成的釜。金属器等也是这样。这里,“器”指罐。“瓦罐”就是水瓶。“釜”就是锅。斧头、镰刀等,以及藤蔓之类,没有什么难懂的。就是这样。

有两类各含二种摄,第三类是四种摄。

第四是九部分,第五是八种分别。

就这样,以五类,具有五种清净眼的世尊;

导师用二十五种方式说明了重物。

不能以彻底舍弃的方式给予或分配,所以以彻底舍弃的方式给予或分配是不允许的。但以交换的方式给予和分配,则没有犯戒。因此说“以不动产……”等。其中,“以不动产对不动产”,是指用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来交换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以其余之物”,是指以动产而言,也就是后面三类。“不如法之物”,是指金制床等,以及不如法的褥、枕等物。“贵重如法之物”,是指象牙制床等,以及毯子等物。“其余”,就是动产。“以如法交换来交换”,是指以不让它成为不如法之物的方式来交换。

这里讲交换的方式(《小品义注》321;《维桑伽义注》228):僧团的椰子园在很远的地方,净人自己吃掉大部分,即使有没吃掉的,从那里付了车费运回来,也剩不了多少。而另一些住在离那座园林不远的村子里的人,他们在精舍附近有一座园林,就来僧团,用自己的园林请求换那座园林。僧团应以“僧团同意”的方式征询后接受。即使比丘有一千棵树,而那些人才五百棵,也不该说“你们的园林太小”。这座园林虽然小,却比那座带来更多收益。即使收益相等,也应当接受,因为想在什么时候受用就能在什么时候受用。但如果那些人的树更多,就该说“你们的树不是更多吗?”如果他们说“愿我们有额外的功德,我们送给僧团”,告知后就可以接受。比丘的树正在结果,而那些人的树还没结果。虽然还没结果,但不久就会结果,所以应当接受。如果那些人的树正在结果,而比丘的树还没结果,就该说“你们的树不是正在结果吗?”如果他们说“请尊者接受,这会成为我们的功德”,告知后就可以接受。像这样,以园林换园林;用同样的方法,园林地、精舍、精舍地,也应以园林来交换。用园林地,不论大小,都可以换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

怎样用精舍来交换精舍呢?僧团在村里有一处房屋,居民在精舍中间有一栋楼阁,两者价值相等。如果居民想用那栋楼阁来换这处房屋,可以接受。如果比丘的房屋价值更高,当比丘说“我们的房屋价值更高”时,他们回答说:“虽然价值更高,但对出家人来说不合适,出家人没法住在那里,而这栋楼阁合适,请收下吧。”这样也可以接受。如果居民的那栋价值更高,就应该说:“你们的楼阁不是价值更高吗?”如果他们接着说:“尊者,没关系,这会是我们的功德,请收下吧。”那就可以接受。像这样,就可以用精舍来交换精舍。按照同样的方法,精舍地、园林、园林地也都可以用精舍来交换。用精舍地,不论价值高还是低,都可以交换精舍、精舍地、园林、园林地。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与不动产交换的说明。

至于用别的物品换别的物品:床或椅子,不管是大是小,哪怕小到只有四指高、是村里的孩子们在沙屋里玩时做出来的,只要已经布施给僧团,就成了重物。就算国王或大臣等人一次性布施一百张床或一千张床,所有如法的床都应当接受。接受以后,要按长老的次序,以“作为僧团共用而受用”的方式交出去,不能以个人受用的方式交出去。多出来的床,可以放在库房等处,把钵和衣放好之后再去用,这也是允许的。在界外说“我们布施给僧团”而布施的床,应当交给僧团上座住的地方。如果那里床很多,床就派不上用场。哪个住处用得上,就应当以“作为僧团共用而受用”的方式交到那里,不能以个人受用的方式。用价值一百或一千的高价床,可以换到另外一百张床,交换之后应当拿来用。不只是床换床,也允许用床交换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椅子、枕头、褥子。椅子、枕头、褥子也是同样的做法。所谓“为了保护上等的卧坐具等”,是说如果闹饥荒,比丘们靠乞食活不下去;或者这里有王难、疾病、盗贼的恐怖,去别处的人的精舍会荒废,棕榈树、椰子树等会被毁坏;而依靠卧坐具这类资具还能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时期,就是为了保护上等的卧坐具等。“把差的舍弃掉”,意思是把差的、最差的那一档舍弃掉。“舍弃后允许受用”,意思是舍弃之后,用换来的粥、饭、衣等来受用,是允许的。关于“黑铜、铜、黄铜、圆铜”这里,黄铜和圆铜是人工合成的铜。人工合成的铜有三种:黄铜、圆铜、白铜。其中,锡和铜混合做成的是黄铜,冷铜混合做成的是圆铜,水银混合做成的是白铜。因此说“黄铜和圆铜是人工合成的铜”。“比那更多的”,是指能换取比那更多的东西。

“萨拉咖”的做法是:中间做成花蕾的形状,口缘向外展开,背部向后弯,这样做成一个容器。也有人叫它“萨拉瓦”。用“等”这个字,是把金器之类的在家用具也包括进来。因为那些东西即使很小,也属于重物,因为它们是在家人用的器具。用“亦”这个字,是说明大的就更不用说了。不过这里的意思是:这些容器因为是比丘的用具,所以属于可分之物。就像这些一样,水瓶也属于可分之物。后面会说:“就像陶器一样,铁器中的水瓶也归入可分物这一类。” “以僧团共用”是指把它给来访的较年长比丘之后,让他们使用。“在家者所变造”是指由在家人变造、指定,或者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制作,因而变成不合宜的形状。“不允许以个人受用”是指不把它给来访者,而是当作自己的东西拿着、随身受用,这是不允许的。 “毕帕离咖”是剪刀。“阿拉咖塔咖”是针孔器。“达喇”是锁。“咖德拉亚提韦达咖”是剪刀柄上的环。“如此如彼制成的铁”是指铁条、铁球、铁块、铁片,像这样制成整块的铁。“乳石制的”是指用柔软的、乳白色的石头制成的。

即使是在家人改制的物品,也不允许使用,因为属于不可触摸的。通过“也”这个字,进一步表明:更不用说以僧团共用的方式或个人受用的方式了。不过,坐卧具的受用是完全允许的。因此,由金等宝物制成的所有坐卧具资具,都是可以触摸的。所以这样说:“然而在坐卧具的受用中……”等等。

“其余”是指比那个更大的斧头。“但那”是指任何一种锄头。锄头哪怕只有四指大小,也属于重物。挖掘器不管是方口的、槽口的、弯的还是直的,哪怕只是扫帚柄上穿孔用的,只要绑了柄,就都是重物。所以说“锄头、绑柄的挖掘器,没有不是重物的”。西巴提咖就是剃刀鞘。而尖端则随顺于绑柄的挖掘器,所以说“尖端也归入挖掘器”。但如果那个尖端没有柄,只是刃片大小,那就属于可分物。“伍巴卡雷提”是指斧头之类的物品。

名叫“钵带匠”的人,就是做钵的结扣等东西的人。也有人叫他们“在佛像等上面做金钵等的钵匠”。切锡的刀、切金的刀、已经加工过的切皮小刀,这三种在这里随顺“毕帕离咖”,所以说“然而这是差别”等等。“其他的”,指大剪刀等。

“半臂长”是指从肘部一直到肩头那么长,也就是一掌加四指的长度。“生在那里的”是指生在僧团的地上。因为以守护的方式加以保护,就像放进箱子等里面一样,使它不至于丢失,这样隐藏保护,所以叫“守护隐藏”。不过,即使生在那里,如果没有加以保护,也不算是重物。“在僧团羯磨和塔庙羯磨已做”这句话,是在说明:把僧团所有的东西转用来保护塔庙所有的东西,以及互相交换,都是允许的。“然而线”则是指卷起的线和未卷起的线。

“八指长的针杆那么长”,是说最短也要有八指那么长,粗细则像锡兰针杆那样。这里说的“于此”,是指在竹器里。“他们的房子被烧了”,就是房子被烧的那些人。不应阻拦,就是不该制止说“别拿了走”。从外地来的人,应当安置在他所到寺院的僧团住处。

剩下的任何盖草,就是除了芒草茎之类以外其余的一切盖草。在没有草的地方,就用树叶来遮盖(《小品注疏》321)。所以树叶也归在草里面,因此说“于盖草总摄所入”等。“八指量”:是指宽度有八指那么大。不过,写好的经本不算重物。

在竹器里所说的尺寸,就是“至少像八指长的针杆那样”,这是竹制品中所说的尺寸。或者说是布施给僧团的,是指在木材难得的地方布施给僧团的。按照《库伦达注》所说的次第讲完木制品的判定之后,现在按照《大注疏》所说的次第来讲,所以说了“又”等话。这里“床座等”中,所谓床座,指的是四方形坐具。从“高床也是床座”这句话来看,只有一边长出的长条形坐具,只要是八指高的脚就允许。而四方形床座,即使超过尺寸也应当知道是允许的。由“等”字,应当知道包含了“七支椅、吉祥坐具、山羊足坐具、余甘子圆坐具、木板、绳床、草席坐具”这些。因此说了“乃至”等话。或者用叶子,是指用香蕉叶等。甚至铺上虎皮、周围布置猛兽形象、以宝石缝制的绳床,也还是重物。

所谓捶打板,就是把染好的衣料放在上面、用手捶打的板子。所谓捶打槌,有人说是顺着风等方向捶打时用的槌子。所谓杆槌,是用来捶打染好衣料的棒槌。所谓水池,是用木板做成、形状像莲池的饮水容器。所谓染料槽,是倒入煮好的染料后放置的容器。

不净皮,就是狮子等的皮。“可以用来作地敷”,这是针对不净皮说的。通过“作覆盖物”这句话,说明铺在床座上也是允许的。有人说披肩等覆盖物也属于重物,另一些人说不是。应当审察之后再决定。净皮,就是鹿等的皮。

一切有轮的车乘,就是指战车、牛车等所有带轮子的交通工具。至于拆掉了轮子的车乘,则属于可分物。所谓“许可斧”,是指能放进袋子里随身携带的斧头,这是律中这样说法的意思。“手叶”是指棕榈叶。因为人们用手握着它携带,所以称为“手叶”。也有人认为,“手叶”就是指做伞盖用的叶子。“连同钻木”是指一对钻木,也就是上钻木和下钻木,意思是一对钻木。

做了增长业,意思是:哪怕对一块只值一玛萨咖的木板,也做了坚固的增长业。没有做增长业就拿去用的人,应该就在那个地方受罚。要走的时候,应该先放在僧团住处再走。如果忘了而带走,应该派人送回去。如果已经去了别处,就应该放在所到寺院的僧团住处。这里说的“于此”,是指陶器。“水瓶”,是指铁水瓶和铜水瓶。“只属于可分物一类”,意思是只归入可分物那一类,而不是重物。但金罐则属于重物,这是这里的意旨。“其余”,是指重物。

《弱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12. 回向学处注释

第十二项里,没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回向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八品:如法品

第九 宝品

内宫学处的注释

在王未出、宝未出的地方,应当看出这里省略了“在寝宫中”这样的文句,所以说“王没有从这里出去”等等。其中“从这里”是指从寝宫。“在寝宫中”是指睡觉的屋子。凡是铺设国王卧床的地方,哪怕只是用麻布围墙围起来的一小块,也是指那里。以能让人产生喜悦的含义叫“宝”,比如象等。但这里指的是女宝,所以说“宝叫做王后”。

“两者”是指国王与王后。在这里,“作与不作”应当这样理解:越过界标柱算是“作”,没有让人知道算是“不作”。

关于后宫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2. 宝物学处注释

“珍珠等十种”指的是十种宝物:珍珠、宝珠、琉璃、螺贝、水晶、珊瑚、银、金、红宝石、猫眼石。 “在住处中”就是在房舍里。 因此说“被围绕的”等等,意思是被围绕的住处。 这里说的“住处”,指的是建在村子里的房舍。 而建在寺院里的房舍,已经被“寺院中”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 有些人说:“这里说的‘住处’,不管是在寺院内还是在别处,都指自己居住的地方。” “为了这一切,只犯恶作”的意思是: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们僧团等,自己学习或教他人学习,都只犯恶作。 如果父母之物是必须偿还的如法资具,则为了自己拿取并偿还,因此说“那样的”等等。 “那样的”指父母之物中必须偿还的如法资具,便是那样的。 “以欲求,也以恐惧”指在木匠等人中以欲求,在国王宠臣等人中以恐惧。

在像大寺那样的地方,也就是像大寺一样、被围墙围起来的寺院区域内。作标记,就是用“这么多咖哈巴那”之类的方式,或者用印记等特征来作标记,意思是观察确认。在合适比丘的手中,就是在有惭愧心、容易起悔意的比丘手中。因为不能放在性情轻浮的人手里。不离开,就是不从那个住处离开。通过“不应把不动产僧房等”等说法,说明不应把自己的衣等作为根本。展示之后,就是展示所做成的不动产僧房等之后,告诉近事男:“用你的东西做成这个。”令他人去做,就是让别人去做,也就是按照“为了诸圣者而住,这是对诸圣者的请求”所说的方式去请求。

在允许的地方,指的是寺院内和住处内。触物,指的是应当触摸并且应当收拾的衣物等物品。

《宝学处》注释讲解完毕。

3. 非时入村学处注释

关于“行”:是指行学处。“近行”:是指第二次掷石的距离。对于前往其他村子的人,没有再次告假的需要,因此,未止息努力而前往其他村子的人,即使经过一百个村子,也没有再次告假的需要,这就是其含义。所以说道“然而如果”等。“努力”:指进入村子的努力。在寺院内等处:不只是没有告假就前往的人无罪,没有系腰带、没有披僧伽梨而前往的人也无罪。在难缘中:如果狮子或老虎来了,或者乌云升起,或者发生其他某种灾难,则无罪。在这样的难缘中,从村外进入村内是允许的。

非时入村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4. 针筒学处的注释

由于须先毁坏(针筒)而后方得宣说(此戒相),故那毁坏之举即为此波逸提之义。

在“钻木”这个词里,指的是钻木取火的弓。在“钻”这个词里,指的是钻孔的工具。在“斧柄”这个词里,指的是斧头的柄。

针筒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5. 床座学处注释

“八指足”是对抽象名词阳性形式的解释。用“能切断的,和切断本身一样”这句话,是在进一步说明“切断本身就是能切断的,因为它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叫能切断的”这个意思。

如果不想切断,就按量好的尺寸让它露在地面之上,这样埋进地里。或者绑成架子,意思是把它举起来,放在多根秤杆交叉的地方,搭成一个架子。

床座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6. 棉絮填塞学处的注释

把吉米离咖铺开,然后放进棉花,意思是:在床或椅子的上面铺开吉米离咖,再在它上面放进棉花。“在吉米离咖上面”,是指在吉米离咖的上方。

所谓“头量”,是指从颈窝开始把整个头部放上去的那个范围。这个头量按最大尺寸来说,横向是一拳,纵向是两肘。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其横向在三角”等。“两者之间为一拃四指”,是说测量两个角之间的距离,是一拃加四指。“中央为一拳”,是说枕头的中央横向有一拳那么大。这就是头量的最大尺寸。超过这个就不允许,低于这个则允许。对没有病的人,头枕和足枕这两种都允许。对有病的人,把枕头铺好后,在上面再盖上覆盖物躺着,也允许。

棉絮填塞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7章 坐具学处的解释

第七,仰卧。

坐具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8. 覆疮衣学处的解释

从肚脐以下到膝盖骨以上。关于“疥、小疮、流液、粗疥病”这一段:其中“疥”就是疥疮;“小疮”就是血疮,也就是细小的脓疮;“流液”是指因痔疮、瘘管、糖尿病等而流出不净之物;“粗疥病”说的是大脓疮病。

覆疮衣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9至10条:雨浴衣学处和难陀学处的注释

第九和第十本身就很清楚。

雨浴衣学处与难陀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宝品第九。

以上是《度疑》中波罗提木叉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箧》的《隐义显明》中

《波逸提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