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疑度古疏》

度疑古复注

39 段

论书的开篇序言

凡由“佛、法、僧”等所阐明者

尊者佛音所造的这部论母注疏,文辞优美。

这段开示,正是为了阐明其中隐晦的词句。

《论书开端》的注释

“以极净信心”是指以种种清净的信心。怎么理解呢?就像“彼世尊是……(中略)……觉者、世尊”“善说……(中略)……为智者所知”“善行道……(中略)……为世间”等这样的经文所说的那样。因为说的是“以心”,所以在三种礼敬中,这里指的是心礼敬。以倾向等方式用身体等来行礼,是礼敬;以功德的方式用心也这样去做,是恭敬;以资具、行道等来作供养,是供养;恭敬地备办资具等,是尊重。这里的“容器”指所依,或者指所缘。

长老们,也就是大迦叶等人,他们的传承就是长老传承。因为他们在教法传承和体证成就上,成了这个长老传承的明灯,所以称他们为“长老传承之灯”,也就是他们这些长老传承之灯。因为不可动摇,所以是“坚固的”。“于律次第”是指在律藏中,这是与开篇相应的说法。在经藏和阿毗达摩中,他们也同样是坚固的。有人问:为什么不直接说“礼敬佛、法、僧以及先前的诸师子”,而要分开来说呢?这是为了显示用意的差别。礼拜三宝的用意是排除障碍,礼拜自己所依止的诸位老师则是显示知恩报恩。因此,礼敬佛、法、僧之后,用“及”字连接,向先前的诸师子作礼,应当这样连接理解。或者,“礼敬”显示的是心礼敬,接着“作礼”是语礼敬,“合掌”又显示了身礼敬,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现在为了说明“名称的用意”,说了“主要”等话。其中,“主要”就是首要。戒是一切善法的首要,因为它是起点。就像众生的四种食物——嚼食、吞食、舔食、饮食——从口进入后遍布身体各个部分一样,修行者四地的善法也从戒这个入口进入,从而成就利益。因此说了“口”等话。或者,“口”指方法,意思是:它是进入解脱、现证涅槃的入口和方法。大仙所宣说的巴帝摩卡——这是前后连接。“大仙”:因为他寻求大戒蕴等,所以是大仙。

以柔和、以谦逊:这里说的“柔和”是指“什么是柔和?就是身体不违犯”等所说的柔和;以柔和、以卑下的行为、不因傲慢和掉举而抬高自己,这就是谦逊。与律行相应,就是与应做和应止的行为相应。为什么不说“被首那长老请求”,而说“以柔和”等呢?难道由破戒者、恶人或无惭者来请求,就不值得作注释吗?并非不值得。长老的请求是无法拒绝的。正是为了表明:唯有具足此等功德的长老,才应以请求的方式恭敬地对其作(注释),所以才这样说。

“以名”是指以自身的功德之名。从言辞特征之美、抉择之美、所应知之美这三方面来说,就是美善。

《著述开端疏》讲解完毕。

因缘解说

“已显明者,对他来说就安乐”,接着“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乃至……默然,我这样受持”,说了之后,又以“诸位具寿,序分已诵出”等的方式来说。就在这里,到第三遍随诵的话说完时,在诵出的当下,先说了“已显明者,对他来说就安乐”,然后以“诸位具寿,序分已诵出,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等的方式出现。在布萨犍度里也同样出现。那里,前面说的和后面来的经文相冲突。所以,应当审察怎样才不冲突,然后取用。有人说:这样就不冲突。怎样呢?说了“已显明者,对他来说就安乐”之后,再说“诸位具寿,序分已诵出,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等,这就成了善加诵出,因为这种诵出的特征在这里和在犍度里都说过。因此,在说了“安乐”之后,在应当说“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的地方,即使没有说出来,也要拿来取用。为什么?因为这里没有显示序分,而诵出者在诵出时应当诵出的特征,已在那边说过。再者,提取“序分诵出”这个词,想要显示序分诵出的人,也以“诸位具寿,请僧团听我说……乃至……已显明者,对他来说就安乐”这样的文句方式,把出现的序分结束之后,再按上面注疏的方式,把应当连接的经文在这里连接起来,用“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乃至……我受持”把序分经文补完整,然后再次以“那里序分诵出”这个提取出来的词,为了简要显示序分诵出的特征,说了“我这样受持”之后,又说“诸位具寿,序分已诵出”等。所以,像这样在上面和在犍度里,在诵出的当下,先说了“已显明者,对他来说就安乐”,然后“诸位具寿,序分已诵出,在那里我请问诸位具寿”等,显示的只是序分诵出,而不是序分本身。

关于“听闻教令之语”这句:在这里,若说由僧团中新受戒的人来说是不合适的,那么如何?其实这是合适的。因为世尊说过“应当由诵巴帝摩卡的人这样说”,所以这是世尊的教令,不是诵者的教令。这里是从新受戒者的角度来说的。不过,为了表明长老也可以诵出,所以说了“长老以上的巴帝摩卡”。如果问:根据这部经,新受戒者不可以诵吗?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于彼处诸比丘”等话。

就像用四人僧团来举行,除了具足戒、自恣、出罪之外,一切僧团羯磨都可以做;同样地,如果不说“应以超过二十人的僧团来作这个名为某某的羯磨”,那么由于“超过”这个说法的缘故,就暗示了另一个意思,也就是“以四人僧团等……”等等。那确实是由那些人数就能成就的。怎么成就呢?以四人僧团不能作具足戒、自恣……乃至……以二十人僧团,没有任何僧团羯磨是不能作的。在这里,说“以十人僧团,除了出罪羯磨之外”的人,就是在表示:本应以四人和五人僧团来作的事,也被允许用十人僧团来作。因此,用“超过”一词说明了超过规定人数是可以的;而用“除了”一词,则清楚地说明了少于规定人数是不可以的。那么,是不是就不该说“超过二十人僧团”呢?还是应该说。因为已经说明了:本应以四人和五人僧团来作的,可以用六人、七人、八人、九人僧团来作;本应以十人僧团来作的,可以用十一人、十二人……乃至……十九人僧团来作。少于规定人数不可以,这一点也已经明显说明了。然而,从一切方面来说,超过二十人僧团和不超过二十人僧团的情况虽然都说了,但也已经表明了。这是金刚觉长老写下的。从这里开始,凡是说“写下”时,就应当理解为是金刚觉长老所写。

如果在非布萨日也能举行,就不该说“应作布萨”;因为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是不允许的,所以先说了“今日是布萨日”,接着又说“应作布萨”。说“就是后迦提月满月日”这个限定,是因为在那之后没有自恣日等。以上这些,和前面讲常规布萨时所说的常规行仪是一样的。

如果说“以相连接相”这句话不该说,因为已经说过“具有三种圆满”?其实还是应该说。为什么?所谓三种圆满,就是相圆满、众圆满、羯磨语圆满等;说了这些之后,又说“相圆满,指的是山相、石相”等等,这并不是在说以相连接相。再者,说“具有三种圆满”,是为了在结合支中显示出来,之后又为了在舍弃支中显示同样的内容,才说“以相连接相”。在河流、大海、湖泊、池塘中,自己结界所作的羯磨不会失效,因为那是水所摄的界。那么,为什么又说“名为坏界”呢?具足其余诸相后,在河中结界,以水为边际而作;由于水进入了界内,又在同一条河内部另作一池,如果能在该界中作羯磨,自己结界所作的羯磨就不应失效。然而这样作并不允许,所以说“因水所摄界”是没有理由的。

因为僧团羯磨需要二十位比丘才能完成,所以说“连同有资格作羯磨的人一起,二十一位比丘坐不下来”,这是就舒适地坐下来说的,意思是不能舒适地坐下。注疏里说“以圆形的姿势坐下”。所谓“越过三由旬”,是指站在中间,以一边各一由旬半来计算,总共三由旬。因为从一角到另一角越过三由旬,就犯戒,结界也就变成非界。所谓“标示”,意思是:即使诸相已经圆满,但如果彼此名称颠倒,或者用无相的名称来标示,也算标示。

泥土堆积起来,当树木在它上面长出来时,就成了纯泥土的小山。说“糖块大小”,是按它粗大的程度来说的,不是用秤称量的。“立在地上”这句话,排除了种在瓶罐等容器里的情况;但如果从容器里取出来,当即种在地上,也是可以的。至于长出新根和新枝,那不能作为理由。如果是截断树干之后再种,这才符合这个条件。针杖的量度,相当于小指的大小。“八指高”限定了高度,“牛角量”限定了周长。虽然这样说,但“牛角量”的周长并没有固定的限度,所以不论小的大的都适用,他们是这么说的。

在天然水池里,看见水是满满的、达到可以取相的程度,而(另外有些水)没满、只是停留在中间状态,这被称为“在天然水池中结界”,不会犯过失。因此,在“在河中结界、在海中结界、在天然水池中结界”这些说法里,咸水湖并没有被包括进去。在“没有进入已结界的区域,或者没有进入河、海、天然水池”这里,以及“比丘们,在河中、在海中、在天然水池中”这里,咸水湖也都没有被包括进去。那么,咸水湖就不是未结界的区域吗?它就是未结界的区域。因为注书中说:“如果有人截断河或海的水流,用流出来的水造一个水池,它也具备这个特征,这也同样是天然水池。”所以它已经被“天然水池”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因此那些地方就没有另外再提。由于律中说“在这个村庄的田地范围内”,所以把别的村庄也包括在内来结同一共住界的时候,那个村庄里的比丘来或不来都可以。结不离衣界的时候,则必须来。

对于“不可返回的路上”这一说法,这里是指一天之内去了就无法返回的地方。意思是:否定了没有结界(即肯定那是结界)。

既然说了“从四周掷水”,那是不是应该理解为从所有方向取水?应该从能取到水的地方取水,因为已经说过:“从水波自然扩散并停住的地方开始,就是如法地,站在那里举行布萨等羯磨是允许的。”所谓“随行”,就是半个月或随半个月,也就是半月的随行。不过,这里的意思是:哪怕被人——甚至被畜生——挖过而还没有重新确立的。

优波提舍长老说:因为已经说过“即使站在没有越过另一个同等界限的地方,也能破坏羯磨”,所以这就已经表明:越过界限而站着的人不能破坏。然而,这种说法和“在两个掷水界之间,应当再设一个掷水界作为近行”这句话相冲突,因为《善见律》里并没有“另一个同等”这个词。因此,应当去探求他的真正意图。应当这样理解:没有越过为了作内掷水界的近行而设的掷水界限。长老是用另一种方式加以铺演写成的。

有人问:既然已经说过“以同类事为轻罪”,那是不是可以向犯同类僧残罪的人告白?不可以。因为这里是就悔过法而说的。所以《集犍度》里说:“然而,对于犯了同类僧残罪的人,在他面前发露是不允许的。如果发露,罪虽然已经发露,但恶作罪并不能免除。”就像对僧团说“尊者们,请僧团听我……我将忏悔”之后,可以作布萨;同样,向三个人或两个人,见到另一位清净者之后说“我们将忏悔”而作布萨,是允许的。即使只有一个人,作意“得到清净者之后我将忏悔”而作布萨,也是允许的。注疏中也说:“在‘应对边地比丘这样说’这里,只应对同类者说。因为如果对异类者说,就会产生争论、争吵乃至僧团分裂等过患,所以不对他说,从这里起身,作意‘我将忏悔’而应当作布萨。”安陀罗注疏中这样说了,由于并没有遮止它,所以就已经显示是允许的。因为已经说过“当见到另一位清净、无犯的比丘时,就在他面前”,因为只允许轻罪,因为《集犍度》中已经说过;然而,以白文告白同类僧残罪而作布萨,是不允许的。

不过,天梵天先搁置“畜生趣”这个词,是为了说明:即使不被任何词所涵盖的,也被这个词所涵盖,所以才说了“其具足戒被遮止者”。

对于四个月期间在已自恣者面前,没有说“未入雨安居的人、中断雨安居的人或已出雨安居的人”,而只说了“未入雨安居的人或中断雨安居的人”这么多。因为已出雨安居的人在当时也属于未入雨安居,所以就被算作“未入雨安居”。如果所有人都已出雨安居,他们起身离开后就无法再集合,那么集合一部分人来做清净告白是允许的。为什么?因为除了安立公告之外没有应做的僧团羯磨,所以不算别众。自恣时也是同样的道理。这里的差别在于:如果后一期入雨安居的人比前一期入雨安居的人更少或者相等,并且能满足僧团自恣的人数,就应当以僧团自恣的方式安立公告。由于已经说过“只有一位比丘……在知道其他人不会来之后”,有人说:不能进入界内做决意布萨。

僧团的前行事是什么这句话,不应该在除去白之后才说。因为那是在白之前就要做的。所以应该说: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的前行事是什么?即便如此,也不应该这样说。因为它并不是在白之内做的。如果这样的话,那这句话就不该说了,因为没有用处?不是这样。因为应该在它本来该说的位置就说,它是依托后面的文句才说的。不先做这个前行事就举行布萨羯磨的僧团或个人,会在越过界的问题上犯罪。因为在越过那个界、做扫除等事的时候,由于布萨羯磨之前应做之事没有做,那个罪就没有出罪。那个罪并不像这里所说的故意妄语罪那样,要等羯磨结束才算。所以,诵巴帝摩卡的比丘想说各位具寿,请告白清净时,首先就让人忆念清净与不清净之因缘的前行事。那个前行事做了,就是清净的因缘;没做,就是不清净的因缘。正因为考虑到这两方面,才不说已做、未做,而只说僧团的前行事是什么。其中,在未做的情况下,为了说明清净告白的方式,后面会说若有罪者,应当发露;在已做的情况下,会说没有罪时就应当默然。

有人说:“至少要有四位比丘聚集在一起。”又说:“当僧众为了举行布萨而聚集时,如果有人在寺外……不来的话,就应该把欲交出去。”不过,即使没有聚集,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段话是为了说明交欲的时机才说的。也是为了说明:当僧众为了举行布萨而聚集时,在寺外做完布萨后回来的人应该怎么做。住在精勤堂的比丘想进精勤堂时,先向和自己同类的比丘交了欲,然后如果僧众聚集,就说“应该把我的欲告诉大家”,之后进入精勤堂。这是锡兰岛的做法。不过,受托的人应该在僧众聚集时告知。当五位比丘住在同一座精舍时,由一个人带来另一个人的欲和清净,就可以为四个人诵戒——既然如此,说“应该在聚集时取欲、应该告知”这句话就好像没有意义了。根据“盗住者承认”这句话,由沙弥带来的欲也是可以的。注疏中还写道:“不破坏羯磨”,以及“如果先交了欲,然后出了界外,再进入界内时,后面就不需要再取欲了,他的做法应该按照界结来理解”,还有“在交欲时说三遍,这样做的目的是:第一遍表明和合,第二遍表明之后应该做的事,第三遍表明持欲者的恶作得以解脱”。就像猫被锁链拴住,因为锁链系在屋里,它哪里也去不了;同样,那个人也哪里都去不了,这就是这里的意趣。否则,那个限定词就没有意义了——这是阿阇梨所采取的解释。

既然先前已经说明“不先做这件事就举行布萨是不允许的”,那这里为什么又说“这也要两者”呢?其他那些事已经表明是由长老吩咐去做的,而这两件事则表明可以由长老、或诵巴帝摩卡者、或提出动议者、或任何一个人来做。像扫地等事,在各个场合都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这两件事在那些场合并不成就任何羯磨,所以为了表明不是说“这又有什么用”而是应当去做,才说了“这也要两者”等话。“礼敬诸尊者的足”是按群体说的,没有按个人说,因为当时没有另一个需要告知的人。

“为僧团所诵”的意思是:由僧团诵出。那么,对于“和合的僧团”这一说法,有人会问:既然身和合就是和合性的原因,那难道就没有过失吗?并非如此。因为无论是在诵戒时还是在听戒时,都要求和合。用“尊者,请听我说”这句话,就表明了心和合,因为在听戒时,所有人都成为了一体。

在“故意犯罪”这一条里,只有以不恭敬的心态去犯,才是无惭,不是别的情形。在“覆藏罪”这一条里,因为惭愧而覆藏的人,并不是无惭;如果是怀着“这有什么用”这种不恭敬的心态去覆藏,那才是无惭。这是文中的记载。

难道不应当说“七种罪聚”,而应当说“六种”吗?应当说就是七种。因为犯了波罗夷罪的人,如果表明自己有罪,僧团的布萨就能顺利进行,而他也通过在家身份或沙弥身份获得清净。

有些老师被称为“持法老师”。为什么这么说呢?所谓“乃至第三次告白”,就是三遍说。因为在读诵的文本里没有出现,只看到“乃至第三次告白”这个词,就认为它表达的是“若有罪,就应当发露”这个意思。“没有罪时,应当保持沉默”,这也表达同样的意思。“以沉默,我将知道诸位具寿是清净的”,这也表达同样的意思。据说就是这样把握含义而说的。

所谓“另一位”,据说就是见义长老。这里说到“即使一次告知”,看起来只是表明应当三遍告知而已。

如果说“这是就这个意思而说的”,那要怎么理解呢?回答说:这里说的是“这是从老师代代相传下来的判定”。

“带着忆念”这句话,是在显示故意妄语是有心的。“或在僧团中间”等语,据说是描述特征的话。如果是为了做僧团布萨而坐在僧团中间,就应该在那个僧团中间告白;如果是为了做群体布萨而坐在群体中间,就应该在那个群体中间告白;如果只想对一个人做清净布萨,就应该向那一个人告白。由此可知,这种妄语并不只是在僧团中间才会发生;而且,按照这里所说的特征,即使不具备那种情况,在“诸位具寿,请告知清净”等规定的做法中,在群体布萨时,有罪的人想作布萨却不告白,只是默然而坐,这个人就犯故意妄语罪——为了揭示这个意思,才说是描述特征的话,这是推论者的说法。否则,他们就不应该说“或在群体中间”,这是他们的意图。这是依告白的意图而说的,是阿阇黎的推论。因为,告白的人以“我向僧团告白”的意图来告白,就叫作在僧团中间告白;向坐在两边的人告白,就叫作在群体中间告白;以“我只向一个人告白”的意图来告白,就叫作向一个人告白。即使心有疑惑……乃至“我将忏悔”,这样做的时候,只要还有疑惑,就可以接受同类的罪,而对其他羯磨则叫作清净。再次没有疑惑之后,应该说还是不应该说,在巴利原文和注疏中都没有记载,但如果说了,并没有过失。同样地,在“从这里起身后我将忏悔该罪”这一条中,还记载了关于全僧团犯同类罪以及有疑惑的情况。

《因缘注》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