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34. 杂项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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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情况的分别讨论

这样讲完业与非业的判定论之后,现在要讲杂项判定论,所以说“现在应当知道杂项论”等等。其中,以各种方式散布的,就是“杂项”,就像“白天睡觉”的说法那样,不是各自分开出现,而是在同一章里作为行为方式而说的,比如团食论等。而“杂项”这个词,是依据自身含义加上ka后缀构成的。

这里,这是杂项论母。

还有聚众吃饭的讨论,以及辗转得来的食物。

论母列举项:不请示而取粪扫衣,然后是被夺衣。

还有辩才心以及腐败的食物。

亲自诵戒者和令他人诵戒者,同样要间隔三个安居期。

长时间坐着、照顾病人、描述死亡的恐怖,

没有先审察就坐下的自投死地,同样如此。

为了焚烧用石头砸,也同样为了焚烧放火烧林。

从邪见家庭得到的东西,还有布施给牧牛人的物品,

按照正法提出请求,以及丢弃大小便等物;

洗澡时用树皮搓身,以及佩戴(手镯等)饰物。

长发、镜子等物,以及跳舞、截肢等行为;

已获得全部粪扫衣、滤水囊,以及裸形无衣之行。

涂了香的花,还有一个抹香小瓶;

浴巾、擦脚巾、扇子,还有伞。

指甲、体毛、腰带、下衣和上衣;

扁担、齿木,还有爬树。

投掷贪欲、顺世论,以及扔掉的大蒜;

不该踩踏的等等,以及不该礼敬的和该礼敬的。

还有礼敬的方式,以及床座等的说法。

高座、大座,以及楼阁的享用。

鞋子、车乘,还有僧衣和破僧衣;

不适合的衣,以及对衣的拣择。

杖咖提那衣和居士衣也一样,

六种衣、染色等,以及多余的衣。

八种坐具,以及非法羯磨;

信众供养的许可,以及内衬和外覆。

僧衣的收置,以及手术法与灌肠法,同样;

理发师、十分之一、路粮,还有边地。

混合的五种药,第二是油根。

粉剂、涩味的东西、树叶,还有果实、树脂和盐。

药粉、非人干扰所致的病患,以及眼药和鼻药;

烟熏疗法、油熬疗法、发汗疗法、放血疗法。

涂脚油、生疮的病,以及毒和家里给的。

恶性癫痫病、黄疸病和皮肤病。

身体流脓的,还有盐和酸粥也是如此;

关于内宿等的论说,以及已受取的受持。

从此带出食物的规定,以及午前接受食物;

住在林中、住在莲池,以及未作净的(住处)。

粥论、糖论,还有大教示。

关于利益的开示,这些收在杂事篇里。

关于群食的论述

1这里,“应计算的东西”就是“众”,也就是任何一种聚集;不过在这里,特指四人以上的团体。“食用食物”,就是名为受用行为的进食活动;“众的食物”就是众食,“于其”。“于众食有波逸提”,这里的处格表示生起的原因。“除时”,就是除去生病等七种时。这个学处是在先作表白之后、在受用食物的情形中制定的,所以从所依事来看,众食本来就已经很明显;但这里不那样说,而是在分别句中依邀请而说众食:“所谓众食,就是……(中略)……受邀请而食用。”不过,有些学处也可能是依事而定的,所以有人可能会怀疑:“按照分别句所说的方式,就成了众食。”为了消除这种怀疑,所以说“众食以两种方式产生”。“一起取”,这里应当理解为:彼此之间不超过十二手尺而站着,就叫一起取。从“请给我们四个人的食物”这样的话,以及下面“你给一位比丘食物,你给两个人”这样的话来看,应当知道: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是由别人表白后所受用的,也仍然是众食。如此,“从表白而产生”——这里如果有表白,而且是众人一起取用,依这个学处就有罪;如果是分别取用,则应当知道,依美食和饭食的表白而有罪。

对于“取了五种食物的名称”这一说法,这里有人主张:即使说的是“取食物”,也照样构成群食。他们还引用三处结文中的说法:“在下文道路行走的事例和登船的事例中,当有人说‘尊者,就在这里吃吧’时,那些比丘因为心生疑虑而没有接受,所以即使说的是‘吃吧’,也照样构成群食。”不过,由于原文说的是“取了五种食物的名称而邀请”,所以只有当说出“请吃米饭”或“请吃饭食”这样取了食物名称的话时,才构成群食,否则不构成。在“尊者,就在这里吃吧”这一处,也应当理解为:他们是先说了“米饭”或“饭食”之后才这样邀请的。或者,那些比丘是因为忘恩负义而心生疑虑,虽然是按群的方式被邀请,却没有接受——这是我们的主张,应当经过考察后采用更合理的解释。然而《疑惑遣除》中说:“因为原文说‘以任何言说’,所以即使以‘取食物’这样的一般名称来说,也构成群食。至于巴利文中道路行走等事例里‘就在这里吃吧’这句话所引生的疑虑,也应当知道,那是因为取了米饭等名称之后才说的,所以同样构成。”

《库伦达》中说:“审察”,就是按五块等来安排。“击打”,就是截断顺风后,用手或小杖击打。“作线”,就是搓线。“缠绕”,就是在小杖或手上绕转。有人说:“只有新衣的制作,在这里才叫衣作;在旧衣上做针线活,不算衣作。”《疑惑遣除》里则说:“‘客布’,是指不截断后依次第放好,用来做衣服。‘安置’,就是把一端系在衣服上。‘转回而缝’,就是把另一端转过来,缝在击打过的地方。‘系客布’,就是把它和衣服连在一起时,反复用线在那里系。‘击打’,就是量好尺寸后,用小杖等击打。‘作线’,就是把线搓成三股等。‘缠绕’,就是用手或轮杖把多股线绕成一束。‘作转回’,就是做转回杖器,把线球放进去,放在竹管等里面转动,然后从线头拉出来。”《金刚智疏》里说:“用空线把客布缝好后放好。在它的顺风处,用手击打,使它成为一个平面。‘缠绕’,就是绕转。‘转回’——是为了取线的人容易拿而把线转回,也是为了缝布的人容易缝而把布转回。这里指的是做新衣的人,不是别人。”

“未受邀请的第四人”,是指某个比丘四人组中,那位没有受到邀请的第四人,这就是“未受邀请的第四人”。其余的也是这样。因此说“五种四人组”。有人说:“因为说到‘第四人来了就不能如法举行’,所以如果另外没有别人来,只有四个人坐在那里不能如法举行,那就不允许。”由于这是能产生群食罪的邀请,所以说“不如法的邀请”。“令入”,就是让他坐下。“群破”,意思是这群人不犯戒。不过《疑惑遣除》里说:“‘令入’,就是让他们结合在一起。‘群破’,意思是这不是受邀请的僧团。”

“在哪里四位比丘……中略……食用”这段话对照来看,所以说“但对其他人来说,则成为凑足人数”。“不加区分”是指不区分“病人或做衣者”,用共通的说法一概而论。“因此”是指因为没有加以区分。

“承诺后离开”这句里,在不如法邀请应诺的那一刻,即使只是前面的准备动作,也没有恶作;但在由告知而产生时,也就是告知的那一刹那,依其余学处则有恶作,应当这样理解。“吃后离开”这句里,即使已经回来,只要吃饭的事已经完成,就可以接受。那些食物没有和他们一起拿,就是说:对那些没有形成关联的食物,那些比丘并没有一起拿,因为后来被其中一人拿了。“大长老”是就比丘而说的。“请接受邀请”就是接受邀请的食物。“何者”:豆粥等,因那些比丘有人事后取用,故未一起取食。应是有智慧的施食分配者……应令解脱:以此说明,若施食分配者应诺了不如法的邀请,则一切人也都算应诺了;若他们一起取食,则也有别众食的罪过。“使者来到门口”之后,因为害怕又说“请取食物”,所以说“不站在村门口”。“前往彼处彼处”:前往内街等处,他们站立者所在之处。为了比丘们,即使放在家门口而给予,也是同样的道理。然而,若说“请回去”,则可以回去;因为截断“请回去”之后,后来又说“请取食物”,所以可以。

次第受食论

2在“展转食”的讨论中,所谓展转食,就是别人再转给别人的食物。那是什么呢?就是除了最初受邀应供的饭食之外,去吃其他食物的行为。展转食和集体食一样,从表白和邀请开始就不被允许,所以说“展转食……”等等。“pana”这个词是表示特别的意思。那顿饭食仅仅通过舍弃的方式,就被称为不存在,因此不以随制定的方式设立舍弃,而只确立如本制定的学处。不过在《附随》中,连舍弃时的允许也被看作等同于随制定,所以说“四种随制定”;后面讲到《大波车利》等处的说法时,因为与圣典相符,就只确立了隔面舍弃。然而有些人说:“当时搁置自己身边的情形,因为世尊作为他人不在场,长老没有作当面舍弃,世尊也没有单独说过当面舍弃,即便如此,当面舍弃也是允许的。”因此《疑惑义注》中也说:“如果比丘对五位同法者中的某一位说‘我把我的饭食应得份额给你’或‘我舍弃’,这样是当面;或者说‘我给某某’或‘我舍弃’,这样是隔面;如果没有舍弃最初的邀请,后来在受邀之家,从已得食的比丘那里吞下一口食物,就是波逸提。”

被五种食物邀请的人,不管最初是被哪一种邀请的,如果不按顺序逐一舍弃,而从别人那里、再到别人那里地吃,就成了次第食。所以经文说:“如果最初的邀请在下面,后面的在上面,从上面开始吃的人,犯戒。”把手伸进容器里拿最下面的食物时,放在中间的食物也会被手带到,所以经文说:“然而手……中略……无论怎样吃,都无犯。”因为牛奶和汁液没有和饭混在一起,浮在上面,所以说:“喝牛奶或汁液的人,无犯。”

“大近事男”就是指家主。《大义注》里用“有罪”这个说法,和《库伦达》里“可以”的说法,看起来像是互相矛盾。这两个的意思在《大帕扎里》里已经讲清楚了——《大甘提巴达》里是这么说的。

“一切邀请”,是指用不如法的方式去邀请。因为这样说:“所谓次第食,就是接受了五种食物当中某一种食物的邀请,却把那种食物放在一边,去吃五种食物当中另一种食物,这就叫次第食。”所以,即使是在行乞的情况下,如果最初得到了食物,仍然说“行乞之后吃得到的饭食,有罪”。

《疑惑消除》(律注·波逸提 2.229)中则说:“所谓‘牛奶或汁液’,是指未与五种食物混合、浮在食物上方的而言。因为那并非食物,所以即使不按次第饮用也无犯。因此说‘食用时’等。”而《跋耆罗疏》(律疏·波逸提 229)中说:“这里,依据注释中‘大近事男邀请比丘们……中略……后来食用所得之食者有罪。行乞后食用所得之食,有罪’的说法,依据经典中‘我们一早就行乞后食用了’的说法,以及依据《犍度》中‘诸比丘,除非被邀请,不应食用他人的食物或粥,若食用者,应如法处理’的说法,可知已邀请或已告知或未邀请,对于最初接受邀请的比丘,除了最初邀请所得的食物之外,任何属于他人所有的食物,都构成次第食罪。属于自己所有的、从僧团或团体所得的,或者非在家人所有的,则开许;然而,由于在邀请之前就已确定,所以他人所有的常食等也开许。”

不告辞论

3在“不告知”这一节里,“以平常说话的声音”是指:站在十二肘距离以内能够听到的,就叫平常说话的声音。“应当告知”是指:要用“我去某某人家里”或者“我去村里走动”这样的话来告知。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接受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的邀请、不告知在场的比丘、从供饭的人家进入别的人家、未过正午、没有时节或因缘——这些就是这里的五个条件。《义灯》里只说了这么多。但《疑惑消除》里说:“因为已经说过寻找之后没有告知的义务,所以对于不该去寻找的人,在适合前往的地方见到时,即使他站在超出平常说话声音能听到的范围之外,也应当走过去告知。因此说‘另外……乃至……见到谁,就应当告知谁’等等。在无犯的部分里,这里只说到寺院内等处,所以从住处越过村道而没有得到允许的理由,也会有罪,但并不是只要越过家附近就有罪。不过经文里说‘进入别人的家附近……乃至……跨过第一道门槛’等等,那是针对已经进入村里来说的。即便如此,如果不进入别人的家附近,只是沿着路中间走,站在想要去的人家门口东看西看地走过去,也仍然是波逸提。关于这一点,有人说‘在路上走过时,按家附近来计数犯罪’。另一些人则说‘按所要去的人家来计数’。接受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的邀请、不告知在场的比丘、从供饭的人家前往别的人家、未过正午、没有时节或因缘——这些就是这里的五个条件。”在“非时入村”这一节里也说:“没有围墙的村子的界区,应当依照不与取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以此说明这里的界区就是第二掷土的范围。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不告知在场的比丘、没有允许的理由、非时入村——这些就是这里的三个条件。

粪扫衣论

4在关于粪扫衣的讨论中,“身体未坏”指的是身体尚未冷却、仍然湿润。用“尚未冷却”这个说法,是为了不借助同义词的区分,直接说明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所以说“湿润的身体”。

“异类身体”是指女人的身体。因为是异类身体,所以不应该过于靠近,因此说“在头部”等。“允许”的意思是:即使在异类身体上,也可以按自己刚才所说的做法去做,也可以拿取布料。不过有些人说:“虽然按照这条学处不算犯戒,但触摸女人形像的人犯恶作。”“随业而去”是从那个饿鬼的状态显示出已经死了。“尚未冷却”是因为临近死亡时身体还带有温热,所以他说“湿润的身体”。即使已经变成尸体,因为还没冷却所以仍然湿润,因此是已坏的。“异类身体”是指女人的身体。“在头部”等话,是就锁骨以下、膝盖以上这个区域也能生起心念变异而说的;在任何地方不触碰而做,才是妥当的。即使是死尸,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不直接触碰而故意去碰,也仍然是“未触”的恶作,而不是无犯,他们这样说,这是合理的。因为即使在非波罗夷所依的女人形像等上面存在的恶作,也不会在作为波罗夷所依的死女人身体上消失。这是《疑惑消除》中所说的。

在这里,虽然老师没有讲到粪扫衣的讨论,但应当依据粪扫衣的共同特征来理解。这个讨论在《衣犍度》(大品 340)中是这样出现的:“当时,那些接受居士衣的比丘们心生疑虑,不肯接受粪扫衣,心想:‘世尊只允许一种衣,不是两种。’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接受居士衣的人同时也接受粪扫衣。比丘们,我赞叹对这两种衣都知足。’”其中,“世尊只允许一种衣,不是两种”这句话,是他们把“以某种衣”理解为“以居士衣或以粪扫衣”。但这里的“以某种”,意思是无论廉价的还是昂贵的,随便哪一种都行——这是注疏中说的。因此,没有受持头陀支、只是按律接受粪扫衣的比丘,也应当接受居士衣;然而,对于受持粪扫衣头陀支的人来说,居士衣是不允许的。应当理解为:这是“我拒绝居士衣,我受持粪扫衣支”的受持。

那时,很多比丘正在憍萨罗国的乡间赶路。有些比丘为了找粪扫衣,就拐进墓地去了;有些比丘却没有停下来等。那些进墓地找粪扫衣的比丘,拿到了粪扫衣。那些没有等的比丘就说:“贤友们,也分给我们一份吧。”他们回答说:“贤友们,我们不会分给你们,你们为什么不等呢?”他们把这件事告诉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对没有等着的人,不情愿也分给一份。”这里“没有等着”的意思是:直到那些人从墓地回来为止,他们都没有停留,而是直接走了。“不情愿也分给一份”的意思不是违愿给;如果愿意,就应该给。

那时,很多比丘正在憍萨罗国的乡间赶路。有些比丘为了捡粪扫衣进了墓地,有些比丘则留在原地等候。那些进墓地的比丘拿到了粪扫衣。那些等候的比丘就说:“贤友们,也分给我们一份吧。”他们回答说:“贤友们,我们不会分给你们,你们为什么不进去呢?”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即使不情愿,也要分一份给那些等候的人。”

那时,众多比丘正在憍萨罗国的乡间赶路。有些比丘先进入墓地捡拾粪扫衣,有些比丘后进入。那些先进入墓地捡拾粪扫衣的比丘得到了粪扫衣,那些后进入的比丘没得到。他们说:“贤友们,也分给我们一份吧。”他们回答说:“贤友们,我们不会分给你们,你们为什么后进来呢?”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后进来的人若不情愿,就不分给份额。”

那时,很多比丘正在憍萨罗国的乡间赶路。他们同时进入墓地捡拾粪扫衣。有些比丘捡到了粪扫衣,有些比丘没捡到。那些没捡到的比丘这样说:“贤友们,也分给我们一份吧。”那些比丘这样回答:“贤友们,我们不会分给你们,你们为什么没捡到呢?”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对同时进入的人,即使不情愿,也应当分给一份。”

这里,“等候”是指在附近停留。所以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给等候的人分一份,即使他们不情愿。”所谓“附近”,是指墓地旁边靠近的地方。如果人们说“凡是来到这里的人都可以拿”,然后布施,或者留下记号后离开,说“谁到了谁拿”,那么所有到场的人都有份。如果他们把东西丢下就走了,那么谁拿到就归谁。“同时进入墓地”是指所有人一起进入,或者从同一个方向进入,这也是这个词的意思。

当时,很多比丘正在憍萨罗国的乡间赶路。他们彼此约定后,进入坟场去捡粪扫衣。有些比丘捡到了粪扫衣,有些比丘没捡到。那些没捡到的比丘就说:“贤友们,也分给我们一份吧。”捡到的人回答说:“贤友们,我们不会分给你们,你们为什么没捡到呢?”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凡是约定后一起进入的人,即使对方不愿意,也应当分给他一份。”这里“他们约定后”是指在外面就约定:“捡到的粪扫衣,我们大家分了一起拿。”“舍弃后离去”是指什么也没说就丢下走了。由此说明:如果是为了“让比丘们拿”而丢弃的,那么即使不情愿也规定要分一份;但如果只是丢弃了,并没有事先约定,当一个人和许多人一起进去时,谁捡到就归谁,不应勉强分给他。“同一方向”是指东方等方向彼此相同,所以说“或者从同一方向进入”。

未断衣论

5在“失衣论”中,“次第语”指的是按顺序作出的判定。因为其余的资具已经被同住弟子拿走了,只剩下下衣和上衣,所以经文说“只拿着下衣和上衣离开”。由于还不知道同住弟子会不会回来,所以说“长老们不应立刻……受用”。所谓“为了他人也能得到”,意思是:当自己把衣服布施给别人时,自己用树枝遮挡,因此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折树枝。由于有“应该用草或树叶遮挡后再来”这句话,在这种情况下,损坏草木本身也是被允许的,所以说“不构成损坏草木的波逸提”。所谓“他们持用时没有恶作”,是说他们即使持用外道的标志,也没有恶作罪。

“凡他们施与衣”这句话是关联语。因为长老们是自己施与的,所以说“因住于未失衣处”。如果接受了对方的见解,就成为皈依外道者,因此说“未取见解”。“若无,僧团的住处衣……中略……恶作罪”,以此说明:从途中进入的住处离开,前往其他自己喜好的住处,说为恶作;而“凡最初到达的住处”既已说过,若从途中暂住的住处裸身离去,也应知为恶作。既然如此,为何在那个场合没有说到呢?因为没有机会。在那个场合,是以“诸比丘,我允许:失衣者……中略……应请求衣”作为关联,在开许着用僧团之衣与披覆时,说“凡最初……取而披覆”,因此那里没有机会,故未说恶作。

住处衣是指卧具衣。以小布片是指用碎布片。于其上是指在敷地的坐卧具上面。往外地者是指没有得到别的衣而去了外地。应置于一……中略……在这一句里,因为剩下的部分是从那里拿来后带回来的,而放置的人又是以僧团受用的方式来放置,所以说即使是被限定在别的卧具上,也可以放到别处。唯以受用是指没有得到别的衣而受用。

所谓“受用破损”,是指那件衣已经破到没法再遮盖身体,破成那样就叫破损。“以净语”这句话,是为了从买卖的罪里脱开才说的。“令知”这个词,正是在说明它本身的意思,也就是“令觉知、令转换”。因为用自己的财物去令知,说的其实就是转换,这是这里的意趣。接着显示僧团方面施许者令知的规则:“唯限量才合适”。因为对僧团所作的施许,是一切人共有的,所以不宜令知超过限量。“凡所施许”,是指施许“我要给”的任何衣等物。“没有令知之事”,意思是:既然不是靠令知而给,那令知了又有什么用?“为他之利”这里,也同样顺着“对亲属所施许者”来说,所以说“自己亲属所施许”等等。这里共有四个条件:是可分配之衣、没有时节、非亲属令知、以及由那令知而获得。

在《疑惑遣除》里,对经文中的“法邀请”是这样解释的:这只是按沙门之间应当做的行法来邀请,并不是出于想布施的心而作的邀请。正因为这样,才说“将令知”。因为对不是亲属、又没有先作施许的人,才叫作“令知”。

“可以用草或树叶遮身之后再来”,这句话是允许损害众生群的,所以他说“不是众生群的波逸提”等等。即使最初以清净心取了外道的相,后来却执取那种见解,也仍然是堕入外道一边的人,所以说“即使穿了衣服,也不应执取那种见解”。

凡是第一次前往某个住处时,在这里也一样,即使是为了住处、衣服等事而进入,也必须用草等遮盖身体才能去,因为通常已经说过“不能裸体而来”,所以犯轻罪。小布片,就是碎布片。只用受用,是指没有得到别的衣服,只靠受用这件衣。受用破损,是指这件衣在被受用时,因为破散碎裂而不堪使用,这样就叫破损。

“为他人之利”这一说法,在这里也同样顺着“对亲属、对已邀请者”这句话而来,所以说“自己的亲属已邀请者”等等。不过在这里应当理解的意思是:为了他人那件被抢夺或遗失的衣,而向非亲属、未受邀请的人乞求,则不犯舍堕罪。否则,若仅凭“对亲属、对已邀请者”这句话,就不会有这种差别了。正因如此,在紧接着的学处中才说:“然而在诸注疏中,于亲属已邀请之处……乃至……说唯有定量才允许,这与圣典不合。”又说:“由于这条学处只针对为他人之利而乞求这件事制定,所以这里没有说‘为他人之利’。”这里共有四支:所乞之衣是可用于分配的衣、没有特定因缘、向非亲属乞求、以及由此乞求而获得。

如果非亲属的男居士或女居士,用很多衣服来劝他接受,这位比丘最多只能从那些衣服里接受上下衣。如果接受了超过这个限度,就犯舍堕。在这条“超过学处”里,“abhihaṭṭhuṃ”这个词中,“abhi”是前缀,“harituṃ”的意思是“拿”,也就是“取”的意思。“pavāreyya”是令他想要、生起欲求和欢喜、开口邀请的意思。那么,面对以“携来”方式邀请的人,应该怎么说呢?为了说明这个方式,就给出了这样的句子分析:“你想要多少,就拿多少。”或者,就像“见出离为安稳”这句话里,“daṭṭhu”的意思是“见”一样,这里“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的意思就是“携来之后邀请”。其中,携来有两种:身体携来和言语携来。用身体把布等东西携来,放在脚边,说“你想要多少,就拿多少”,这是邀请;或者用言语说“我们的布库满满的,你想要多少,就拿多少”,这也是邀请。把这两种合在一起,就说成“abhihaṭṭhuṃ pavāreyya”。

所谓“以内外衣为最高限度”,意思是:与下衣搭配的上衣,就是这件衣的最高上限。也就是说,这是已经说过的意思。“应从那衣中接受”,意思是:从他人送来的衣中,只应拿取这么多衣,不能超过这个限度。不过,只有在一切衣都被抢夺的情况下,三衣比丘才应该这样实行;换成别人、别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为了说明这种区分,才用“如果三件都丢了”等说法来分析这句话。

这里的分判是这样的:如果三件衣都丢了,就可以接受两件,一件穿作下衣,一件披作上衣,然后再从条件相当的地方再找一件。如果丢了两件,就可以接受一件。如果本来平时就是穿内外两件衣而行,那就可以接受两件,这样只接受一件的人就和他相等了。如果三件里丢了一件,就不该接受。如果两件里丢了一件,就该接受一件。如果只有一件,而这一件也丢了,就该接受两件。比丘尼则在五件衣都丢时,可以接受两件;丢了四件时,可以接受一件;丢了三件时,什么也不该接受,何况丢了两件或一件呢。因为无论怎样,都应当安住在内外两件为最高限度之内,不能超过这个限度,这就是这里的判定标准。

“剩下的我会再拿来”,意思是做成两件衣之后,剩下的部分以后再拿来。“不是因为原因被切断”,是指因为多闻等功德而布施。关于“亲属等”的段落,意思是:接受亲属布施时认可、接受已受邀请者的布施时认可、用自己的财物认可,都没有罪过。不过,诸注疏中说“在亲属和已受邀请者的场合,平时即使多也允许;若不是原因被切断,就只允许定量”,这与圣典不一致。然而,这条学处本来就是针对为他人利益而乞求的情况制定的,所以这里没有说“为他人利益”。其余部分意思很明白。在起源等分类中,这一条也属于六种起源、有作为、非想解脱、无心、违犯制戒、身业语业、三种心、三种受。

在第七项中,巴利圣典里的“布店”是指卖布商人的店铺,也有人读作“陈列店”。“阿毗”是前缀,这里表明它没有特别的意思,所以说“意思是持去”。因为“瓦拉”这个词是在表示希求的意义上使用的,所以说“应希求”。在“见安稳”这里,由于偈颂体裁的关系,应当理解为省略了鼻音。“有内的”是指连同下衣一起。“上的”是指上衣。“他的衣”是指应当受持的衣。“一切衣被夺者”,是指他的三件衣全都被夺走了,所以叫一切衣被夺者,这就是这个词的意思。因为如果被抢夺的时候三件衣都被夺走了,那些衣就全都被夺,所以他就被称为“一切衣被夺者”。因此说“一切衣被夺的三衣者”。这里说的“三衣者”,是就抢夺时三衣还在的情况而说的,并不是指戒律意义上的三衣者身份,也不是指头陀支意义上的三衣者身份。“应如此行”,是指应当按照“以有内的、上的为最上,那位比丘应当从那里受持衣”所说的方式去做。“其他”,是指非一切衣被夺者,也就是在三件衣中被夺去一件或两件衣的人。“否则”,是指不同于“以有内的、上的为最上”所说的规定。因为如果三件衣中被夺走了两件,就应受持一件;如果被夺走了一件,就不应受持,所以对他来说,不可能有“以有内的、上的为最上”的受持方式。这个含义正是由句分别所阐明的,因此说“为了显示那种分别”。

有些人却说:“因为提到了‘三衣者’,所以以资具布的方式决意三衣而受用的人,在那些衣失去时,即使多件也可以取用。”这种说法不应采纳。因为阐明句分别意趣时说:“一切衣被夺者……中略……为了显示那种分别”,而在句分别中并未见到那样的含义,所以那确实不应采纳。即使在论母注疏中所说“若其决意三衣的三件都失去”,那里也应理解为“决意”一词只是陈述其本身形式而已,不应理解为“唯以三衣决意的方式来决意衣”,因为在圣典和注疏中,那样的含义并不存在。也不可能理解为此学处是“唯为以三衣决意而决意衣者”所制定。由于前一个学处允许衣被抢者向非亲戚乞求,世尊为了在不知限量而乞求的事例中,允许依限量而受持,才制定了此学处,因此“资具布者可以受持多件”的含义,既不符合圣典,也不符顺世尊的意趣。

对于“三衣丢失了,两衣可以受用”这句话,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有人除了三衣之外,还有别的衣存放在其他地方,而当时那件衣无法取得,那么由于那件衣无法取得,他也可以受用两衣。所谓“平常就以内衣和上衣而行”,是指因为疑惧学处、或因为不离衣的许可、或因为没有得到第三件衣而行。“两件丢失了”是就主要情况而说的,所以说“两件可以受用”。受用一件的人情况相同——三衣中丢失了两件时,受用一件的人就和前面两种情况一样,因为两者都是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所谓“如果只有一件”,是就因其他某种原因而只剩下残余一件衣的情况说的。

施主说“剩下的也归你们所有”,比丘们便说“我们只取适量,剩下的带回来”,然后取了衣;即使在离开的时候,施主又说“剩下的也还是你们的”,这样取得的也属于如法。“已邀请者”是指在衣物被抢之前就已经发出邀请的人。“与圣典不相合”:为了说明超出“以内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用时无犯,所以说“亲属、已邀请者无犯”,因此与圣典不相合。因为对于以内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用的人来说,根本就不会有犯戒的可能;只有在学处确实构成犯戒的情况下,指出无犯才是合理的,这就是本意。不过有些人说:“‘只取适量才被允许’这句话,是为了显示少欲而说的。”

既然这里……(中略)……没有说到,那么这里的用意是:如果讲成“为了他人的利益”,就会变成为了他人即使超过限量也可以拿,这就说不通了。而且这个学处本来是为他人乞求这件事所制定的,拿它跟这个事例对照,也对不上。因为依某个事例制定了学处,却又在那个事例上说无犯,这是不合理的。不过在三藏注释书里都说:“这个学处是就自己受用而运作的,所以根本没有说‘为了他人的利益’的余地,因此没有说。”那么,这里因为没说“为了他人的利益”,所以为了他人、向亲属和已邀请者乞求超量,就有犯吗?不,没有犯,因为前面的学处已经成立无犯了。这里共有四支:超量、有被抢等因缘、向非亲属乞求、由此获得。

《除疑》里则说:巴利圣典中说的“展示厅”,就是布店。因为商人们把布匹摆出来展示,那个地方就叫“展示厅”。“为他的衣”,是指可以受用的衣。“三衣具足者”,这是说明:除了没被夺走的三衣之外,在精舍等处没有别的衣存放着。如果有的话,就不该去乞求,应该暂时穿着,去拿自己的衣。如果连暂时的衣也得不到,那就像破坏草木后拿草叶遮盖一样,这时候去乞求也是可以的。“以另一”,是指以没被夺走的、不完整的一套衣。“两件失落”,是从超出的角度说的,意思是“两件可以受用的衣”。“与圣典不相应”,是和“亲戚已邀请者无犯”这段圣典不相应,因为那只是就超过那个限度去乞求有犯戒可能的情况而说的。“为他人利益没说”,这说明了以下含义:为他人利益而超过那个限度去乞求,犯舍堕。至于那个波逸提,如果问是为谁的利益而乞求——是属于那些人,还是只属于乞求者本人?首先不属于那些人,因为不是他们去乞求的;也不属于乞求者,因为不是为他自己而乞求的。所以,为他人利益去乞求的人,看不出有舍堕。不过,圣典中这个学处是围绕自己受用来运作的,所以在无犯的部分没有说“为他人利益”。他们这样说,看起来是合理的,应该审察之后再采纳。这里共有四个要素:超过那个限度的衣、被夺走等因缘、向非亲戚乞求、以及由此获得。

这段关于“超过那个”学处的判定,虽然老师没有讲过,但因为它只涉及“被夺衣”这一范围,所以我们还是把它收进来了。在向非亲戚乞求这一学处的相关因缘里,世尊说过:在被夺衣的时候,可以向非亲戚乞求;而他们布施的衣,应当适量取用。这一点,是由“超过那个”学处来说明的。因此,它只属于“被夺衣”这个范围。

裁断衣的裁决讨论

接下来,我们按照“夺取”的共同含义来说明夺取衣物的判定。其中,“我给你的那些”就是指我给你的那些东西。据说他当时想:“他会带着我的钵、衣、鞋和坐具,跟我一起上路游行”,所以才给了。因此这样说:“会跟我一起在各地游行。”所谓“夺取”,就是用强力拿走。不过,因为他是带着“这是我的东西”的想法拿走的,所以不犯波罗夷;因为是把对方弄得疲惫不堪之后才拿走的,所以判定为犯戒。

自己亲手夺取,犯舍堕。如果夺取一件衣,或者夺取多件捆在一起的衣,只犯一个罪。如果夺取多件没有捆在一起、各自分开摆放的衣,或者命令别人“把僧伽梨拿来,把郁多罗僧拿来”,这样让人去取时,就按物品的件数来定罪。即使只说一句“把我布施的全部拿来”,仅凭这一句话,也构成许多个罪。

命令别人去拿,犯的是恶作罪。如果命令说“把衣拿来”,就犯一个恶作罪。被命令的人拿了多件衣,就犯一个波逸提罪。如果说“拿僧伽梨,拿郁多罗僧”,每说一句就犯一个恶作罪。如果说“把我给的全部都拿来”,只说这一句,就犯下众多罪。

除了可以作为净施物的最后一件衣以外,其他任何物品,哪怕是一根针,都叫“其他资具”。把针包起来放着的,如果包得松,就按针的数量一条一条算恶作罪;如果包得紧,就只算一条恶作罪,这是《大注疏》里说的。放进针盒里的针,道理也一样。放进袋子里,不论松绑还是紧绑,乃至三辛药等药物,道理也都一样。

他给衣的情形是这样的:他说“尊者,这件衣正好适合您”,就这样给出去。或者,有人这样对他说:“贤友,我们给你衣,是想着你会履行侍奉、在我们这里受依止、学习法。可你现在既不履行侍奉,也不受依止,也不学法。”他被这样说了之后,就说:“尊者,我想你们是为了衣才说这些的吧,这件衣给你们。”这样给出去,也属于他给衣。又或者,对已经去了别处的年轻比丘,长老说“你们去把他叫回来”,他不肯回来。如果对他说“拿上衣去拦住他”,他因此就回来了,那很好。如果他说“我想你们是为了钵和衣才说这些的吧,拿去吧”,就把衣给出去,这样也还是他给衣。又或者,看到已经还俗的人,就对他说:“我们给你钵和衣,是想着你会履行侍奉。可你现在却还俗到处游荡。”对方说“把你们的钵和衣拿回去吧”,这样给出去,也属于他给衣。但是,不应该这样有分别地给:“我只给在我这里受依止的人,在别处受依止的不给;只给履行侍奉的人,不履行侍奉的不给;只给学法的人,不学法的不给;只给不还俗的人,还俗的不给。”如果这样分别给与,犯恶作罪;不过,让对方把衣取回去,是可以的。已经舍出去、给出去之后,又强行夺回来的,应当按物品的价值令他赔偿。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这是从《善见律》中摘出的判例。

这里“凡彼所说”中的“凡”是表示原因的词,所以应当这样理解其中的关联:我因为“他会和我一起去各地游方”这个原因,贤友,才把衣给了你,你却不做那件事,于是我愤怒、不高兴,就把衣夺走了。或者,“凡”指的是衣。这里应当这样连接:即使我把衣给了你,我还是要“他会和我一起去各地游方”的那件衣,我要把那件衣拿回来,于是我愤怒、不高兴,就把衣夺走了。

被命令拿多件衣,只犯一个波逸提:因为“拿衣”这一命令所针对的是一件衣,所以只有一个波逸提。每说一次话就犯一个恶作:这里是指在衣物未被夺走的情况下,按物品数量来计算波逸提。一个语句犯多个罪:这是针对在衣物未被夺走时、按物品数量所应犯的波逸提罪来说的;而在命令这一步所犯的恶作,则只有一个。

“如是”这个词,是用它来指“按物品数量计算而犯的恶作”这一说法。“同样是这个规则”则是指出:在宽松和严格两种情况下所犯的罪,是多还是少。

贤友,“我们……”等处,虽然是因为想拿而这样说,但因为确实是他给的,所以不犯戒。“他会在我们跟前受依止师”,这也说明是给沙弥的布施。因此,虽然巴利原文说“亲手把衣给了比丘之后”,但要知道,即使是在还没受具足戒时给的,到了受具足戒时再夺回来,也还是波逸提。这里判断的标准,就是夺回的那一刻是否已经受具足戒。“给”是指高高兴兴地给,或者生气地给。“应阻止”就是应当拦住。但“这样给是不合适的”,这里要知道,这样给的东西,不能不当成“这是他的所有物”就直接拿来用。不过“允许叫他拿来”是可以的,因为这样给的东西类似于雇人做工,所以可以叫他拿来。“舍弃后给”就是按前面说的方式,不是直接给,而是不再惦记它,把它给了对方。“应按物价令他赔偿”是指没有“是自己的东西”这个想法而拿的人,应当估好物价,让他按罪来赔偿。这里一共有五个条件:可以作为净施的最后一件衣、亲手给、认为是自己的、已受具足戒、因愤怒而夺取或叫人夺取。这是《义要阐明》里的内容。

不过,《疑惑遣除》(Vi. Vi. Ṭī. 1.631)里说:关于“夺取”这一段,应当这样补充理解并连接文义:我给你的那件衣,我是带着“它会和我一起离开”的想法才给的,不是别的意思,他因此生气就夺走了。“一个恶作”是说:如果被派的人一定会去夺,那么在派他的那一刹那,就已经是波逸提。如果他不去夺,那就应当看作只是那时的一个恶作。“一句话多条罪”是说:如果被派的人没有障碍地去夺,那么在派他的那一刹那,就按物品数量算波逸提罪,因为在动手造作的那一刹那,罪就已经犯了;但衣要在真正被夺走时,才成为舍堕。如果他不去夺,就应当看作在派他的那一刹那,只有一个恶作。其他类似情况也应照这个道理理解。“将取依止师”这一句,说明了对沙弥的布施;也由此说明,即使是在他还是沙弥时给的,等他受具足戒后再夺走,也还是波逸提。“亲自给比丘衣后”这句,是按最严重的情况说的。至于“允许令取来”,是因为事情还没做时,性质类似雇工,所以才这么说。这里共有五个条件:可作为净施的最后一件衣、亲自给与、认为是自己的、已受具足戒、因愤怒而夺取或叫人夺取。

巧思心论

6关于《巧思图案论》的注释里,已经按照前面说过的方式讲得很清楚,所以《义要阐明》里没有再说什么。不过《疑惑遣除》(律疏·小品 2.299)里说:“直接说‘你去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命令本身就已经被禁止了;可以用‘你为什么不做’这类间接的说法对守门人说。‘本生事’指的是和本生有关的任何男女等形象。因为说的是‘让别人去做’,所以即使是佛像也不能自己动手做。”这是那里所说的。

未竟食论

7关于未竟食论,在《义要阐明》《疑惑遣除》和《金刚慧复注》中也没有任何说明。最先做的、已经做好的,叫已作;还没有完成的所作,叫未竟作;未竟作的食物就是未竟食,因此他被称为未竟食者,也就是最初吃了之后,用餐这件事还没有完成的比丘。这和前面所说的“比丘应当进入”是相关联的。“即使空着手,也不应让他起身”,这里说明了理由:“因为他正是未竟食者。”即使已经喝了粥、吃了硬食等,由于米饭还没有吃,他仍然属于用餐尚未完毕的人。“已受请者,应当对他说”,意思是:已经受请而从座位起身的人,不能再吃;在自己身边没有水的时候,应当对他说——这就是其中的含义。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

关于诵说与让人诵说的讨论

88. 在《诵与令诵论》中,“诵者”是指给予诵习、让人诵读巴利经文的人。“令诵者”是指接受诵习、让人诵读巴利经文的人。“较高者”中的“亦”字包含同座的意思。“较低者”这里道理也一样。

三年间隔的讨论

9在“三雨安居间”的讨论中,三个雨安居就叫“三雨安居”;或者,三个雨安居就叫“三雨安居”。“三雨安居之间”就是“三雨安居间”;住在三雨安居之间的人,就是“三雨安居间者”。用这个“三雨安居间者”来说时,“间”这个词表示中间的意思,“那”这个后缀表示安住的意思。所以《跋耆罗复注》里说:“所谓‘以三雨安居间者’,就是住在三个雨安居之内的人。”《注疏》里则为了直接显示它本身的样子,说“名为三雨安居间者”等等。“这些一切”,就是所有这些三种同座者。剩下的部分很容易理解。

长座论

10在“长座论”这一段中,“可收拢的”是指适合收拢的,比如草席之类。“不可收拢的”是指无法收拢的座位,比如石座之类。因此《义明灯》里说:“所谓长座,就是除开床和椅之外,任何一种能让三个人一起舒适坐下的座位。”那为什么说“能让三个人坐下”呢?难道能让两个人坐下的座位不也是长座吗?针对这个质疑,就说:“我允许……(中略)……以这个量作为最后长座的标准。”因为,在只能让两个人坐下的非长座上,只有同座的人才能一起坐;而从能让三个人坐下开始算作长座之后,就可以和不同座的人一起坐了。如果这样的话,那岂不是也可以和黄门等一起坐?考虑到这个质疑,就说:“诸比丘,我允许,除了黄门……”等等。这里的意思很容易明白。

看护病人的讨论

11在“看护病人论”这一段中,“陷没”是指沉溺、被沾染的意思。“举起后”是指抬起来之后。“同老师者”在这里有人解释说:“即使一位老师只有一个弟子、一个共住者,这些人彼此之间也算是同老师者。”“没有能力调配药物”的意思是,当医生吩咐“拿这个药和那个药,这样调配好再给他”时,没有能力照那样去做。“移出”就是搬走、丢掉的意思。不过《疑惑消除》里说:“‘在地上作清洁’的意思是,把病人躺卧处弄脏的地方洗干净,再让人涂上绿泥。‘没有能力调配药物’的意思是,连别人所说的方法也没有能力照办。”

赞叹死亡

12在《死亡赞论》中,“确实成了求死者”这句话,是因为怀着“此身坏灭之后,愿能投生天界”这样的意图,所以从意义上说,确实就是求死者。“不知道自己是求死者”,是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求死者状态,也就是不知道“有这种意图的人,就叫做求死者”。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自心生起活动。“依言说”是指依前阶段的言说。因为在对死亡意图作出决断的那个决意刹那,并没有悲悯,所以这里的意趣是:并不像以悲悯心解开绑在套索上的猪那样。这里的“依寿量”,是以另一种方式阐述已经说过的意思,也就是“依相续”,即“依相续、依寿量而住”。“依相续”是指依流转相续,即“只要在此有中相续之流未断,便住至彼时”。

《疑惑消除》里说:“‘依言说’是指依前阶段的言说。因为在确定死亡意图的决意生起那一刻没有悲悯,所以不像以悲悯心解开拴在绳套上的猪那样,这就是这里的意趣。‘依寿量’所说的意思,换一种说法就是‘依相续’。”《金刚慧复注》里则说:“‘实为求死者’,因为怀有以此身坏灭而往生天界的意图,所以从义理上确实成了求死者。那些不知道‘具此意图者名为求死者’、不了知自己求死者状态的人,犯波罗夷。并不是说他们不知道自心的活动。‘依言说’,是指在前阶段依言说;但在决意确定时并没有这个,不像解开拴在绳套上的猪那样。‘依相续’,意思是中间没有死去。”

自杀论

13在《自杀论》这一段里,“以格位变化”指的是格位的变化。“殊胜证得”指的是定和观。因为极其明显,所以说“就像拿在手里一样显现”。“断绝”是说:为了不让殊胜证得受到散乱干扰,就断绝食物。“殊胜证得”是指获得出世间法。“告知之后”就是报告之后。“断绝,是不允许的”:因为圣者只有在同类且具惭愧心的比丘面前,遇到适当因缘时,才会报告自己证得的殊胜境界;而那些比丘不会用不恰当的邪命方式去寻求资具,所以对他们已经求得的资具生起后悔,进而断绝食物,这是不允许的。意思是:因为已经向同类报告了,就不能再断绝。因为他们只向清净的福田报告。正因如此,在三部《结使足》中都这样说:“因为允许向同类具惭愧心的比丘说,这就是为了说明‘断绝,是不允许的’这一道理。”或者说,“告知殊胜证得之后”这句话,是为了显示殊胜已经证得的状态;因为只有在担心证得会遇到障碍时,才允许断绝食物,为了说明已经证得的人不应再做这件事,所以说“告知殊胜证得之后,再断绝食物,是不允许的”。那么,圣者会把自己证得的殊胜境界告诉别人吗?针对这个责难,回答说“因为允许向同类具惭愧心的比丘说”,我们认为这个解释在这里更合理,《结使足》里也已经显示了这层意思。

《疑惑消除》里也说:“‘以格位变化’就是指格位的变化。‘殊胜证得’是指定和观。‘殊胜证得’是指获得出世间法。‘告知之后’就是禀告之后,这也是为了说明已证得殊胜的状态而说的。因为已经证得殊胜的人,为了不随顺邪见,有惭耻心的比丘一定会告知自己已证得的殊胜,然而即使没有告知已证得的殊胜,也不应断绝食物,因为允许断绝食物只是为了消除证得的障碍,所以在证得那殊胜时就不应那样做。那么,告知证得是否合适呢?他说‘同分者等’。”——《金刚觉注》(vajira. ṭī. pārājika 181-183)中说:“看起来就像已到手一样,他想‘不要让他有散乱’,于是断绝食物;告知殊胜证得后,因惭耻而回避由此产生的恭敬,于是断绝食物,因为已告知同分者。他们确实告知了如法之地。”

没仔细看过就坐下的讨论

1414. 在“不观察就坐下”这一话题中,“不观察”就是不仔细审查。所谓“向上或向下移动”,是指为了给后来的人让出位置,在已经坐好的行列里向上或向下挪动。“没有观察的义务”,是说后来的人没有审查的义务。因为“下面如果有东西,外衣就会起皱”,所以说道“在何处皱褶不明显”。而且应当看到,这种观察只是针对在家众所有之物。在《疑除论》中(vi. vi. ṭī. 1.180)也说:“因为‘下面如果有东西,外衣就会起皱’,所以说道‘在何处皱褶不明显’。而且应当看到,这种观察只是针对在家众所有之物。”仅说了这么多。在《金刚觉注》中(vajira. ṭī. pārājika 180)也说:“‘不观察’就是不审察。因为下面如果有东西,皱褶就会显现。”仅说了这么多。

嬉笑投石之论

15在“嬉笑投石之论”这一节中,“嬉笑”这个词是用来表达“以嬉笑为意图”的意思。带前缀“paṭi”的动词根“vidha”有“转动”之义,所以论中说“不应以嬉笑的意图使石头滚动”。因为“silā”这个词表示石头,所以针对“不应击穿那块石头”的质难,论中说“不仅如此”等话。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即使为一切人之利益也不应开许了,所以论中说“为塔等之利益”等话。“洗涤杖”指洗涤物品用的杖。《疑惑消除》中则说:“洗涤物品者,或洗涤衣者。洗涤杖者,洗衣之杖。”

关于涂抹的讨论

1616. 在“涂抹湿地之论”中,“湿……中略……波逸提”:即使是在干燥的地方点火,只要是出于这个意图去涂抹,也还是波逸提。恶作:在干燥的地方点火,或者没有确定干燥的东西是“不干燥”就点火,犯恶作。出于嬉戏的意图也是这样,嬉戏的意图应当只从啪啪作响的声音等情形来了知。与火相对者,即对火为“对火”。作防护者,即保护。或者自己生起的,即由风吹动的竹子等互相碰撞而生起的。无依者,即无薪柴。然而《疑破论》(vi. vi. ṭī. 1.190)中说:“‘出于嬉戏的意图也犯恶作’,这是就于干草等中点火而说的。但在湿物中,即使出于嬉戏的意图而作,也还是波逸提。与火相对者,或者迎面而来的火为‘对火’,即使在湿草等中布施它对火也是被允许的。布施它的人,远远看见正来的林火,不使遍于精舍一时燃烧,而从一处开始,次第地使精舍周围慢慢烧,使得即使大火也不能到达精舍,这样在精舍周围作出空地后,应布施对火。它前往林火的迎路,会合一处,与它一起熄灭。作防护者,即从四周砍伐树木草等、挖壕沟等作保护。因此说‘在草屋周围削平地面’等。”然而在《金刚觉注》(vajira. ṭī. pārājika 190)中只说:“‘防护’即保护,为了显示它,说了‘周围削平地面’等。”仅此而已。

邪见家族的施食论

1717. 在“邪见家族受食之论”中,“于这些无信”指他们无信、悭吝,即对那些无信者。与邪见相应的家族就是“邪见家族”,这是中间省略的依主复合词,指以“没有布施”等说法所展开的十事邪见相应的家族,即于那些家族中。“在邪见家族中获得之后”是连接语。对于他们中不恭敬行事的人,应当以恭敬行事来对待;对于他们中不布施上妙之物的人,应当以上妙布施来对待——这里应当有这样一个理由。审察这个理由之后才适合受用,所以说“不审察,就不应自己受用,也不应给予他人”。为了说明应当以什么理由,说了“即使混杂”等。不只是钵食,所以说“凡……”等。其中说明理由:“即使在没有遮盖的地方”等。接着又显示其他情况,如“涂抹香、姜黄等”。在那里也为了说明理由,而说“身体上的病处”等。

牧牛者布施的讨论

1818. 在“牧牛者施”这一节中,守护、看护他人财物的,就是“牧牛者”;他所作的布施就是“牧牛者施”,也就是园林守护者等人应当布施给比丘的供养。其中,“挂上牌子之后”意思是:写下“只能从这么多树上取这么多”,也就是把牌子挂上去、写清楚。“作标记想”意思是:作约定。“孩子们”意思是:他们的儿子、孙子等孩子。其他任何只要是牧牛者,也都包括在内。在一切处,在俗人的牧牛者施中,牧牛者给多少,就应取多少。但在僧团之物中,则只应按照规定的限量取,由于这样说明,所以说“意义上是一”。在《疑违注》中也说:“‘挂上牌子之后’意思是:‘守护这么多树之后,应从那里取这么多’,这样把牌子挂上去。‘作标记想’意思是:作约定。‘孩子们’意思是:他们的儿子、孙子等任何守护的人,在这里全都称为‘孩子们’。”而在《金刚觉注》中则说:“‘园林守护者’应依信任而取。‘了知意图’在这里是说:如果施主们不守护、不惩罚接受其布施的比丘或所施之分,那么不隐藏而取其布施是可以的,这里是决定;但那也被说为‘在僧团之物中则不可’。”

“在哪里”是指在哪一个住处。“其他人没有”是指没有其他外来比丘。“在那里”是指在那样一个住处。“分着吃”的意思是,对已经到来的外来客比丘,也分给他们吃。“对四种资具正确供给”是指把芒果等果实卖掉之后,正确地供给衣服等四种资具。“为衣服而限定后施与”是说:“把这些树上的果实卖掉后,只应该用来供给衣服,不应该分着吃”,这样限定之后施与。那些外来客也没有自主权,因为这是限定为受用资具而施与的,所以他们不能分着吃。不应于那些……乃至……住立,这里的意思是,外来客们按照上面所说的方法分着吃。应住立于他们之约定:“不应分配而食”,或者“我等将从这么多棵树取果实”,或者“我等将取这么多果实”,或者“我等将在这么多天内采摘”,或者“我等不取任何”,如是常住的比丘们所作之约定,来客应当安住遵守。大义注中以“没有自主权”一语所显示的含义,在大巴差利注中以“四种资具”等语详细展开显示。关于“唯以受用方式”,这里的“唯”字用于不恰当之处,应理解为“以受用方式分着吃”。【此处】:于此寺院,或于此国土。

“住处资具”是指住处本身,以及为了这个用途而专门划拨存放的东西。“从最差的一档开始”,是以最差的为起点,也就是说从最差的住处开始分配。在住处方面,草等物品也要从最差的一档开始分发;住处的附属用品也要从最差的一档开始分发。但“不能把根本基础砍掉之后再拿来用”——这句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在三处结语中,首先说的是“一切住处都不可分发”。那么“即使是从最差的一档开始分发的人,也不可分发住处的地基”,这是不是就是所说的意思呢?我们不认同这种理解。应当考察之后,取其中认可的意思。

用属于法的物品来供养佛,或者用属于佛的物品来供养法,到底如法不如法?有人引用“婆悉咤,如来这个称呼,也叫法身”以及“婆迦梨,见到法的人就是见到我”(相应部3.87)这些话,说这是如法的。但也有人说:“照这样的话,从‘诸比丘,谁侍奉我,谁就应当侍奉病人’(大品365)这句话,就会推出:用属于佛的东西给病人配药也应该是可以的——所以不如法。”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诸比丘,谁侍奉我,谁就应当侍奉病人”这句话,并不是说自己和病人完全一样,也不是说侍奉这两者的果报相同。这里的意思其实是:“谁通过奉行我的教诫和教导来侍奉我,谁就应当侍奉病人;奉行我教诫的病人,应当被侍奉”(大品注释365)。不能把侍奉世尊和侍奉病人理解成完全一回事。所以,依据“阿难,我所宣说、所制定的法和律,在我灭度后就是你们的老师”(长部2.216)这句话,以及注释里说的“我现在独自教诫教导,我般涅槃后,这八万四千尊佛会教诫教导你们”(长部注释2.216),再加上称赞多闻比丘时说的“准陀,多闻的人不是你们的弟子,他就是佛”,还有如来尊重法的缘故——我们认为前面那种说法更可取。《除疑论》里也说:“‘于此’就是在这个住处。‘其他人的’就是其他外来客僧的。‘那些外来客僧也没有自主权’——因为长期住在住处的人,衣服资具是由施主或比丘们指定后布施的,所以外来客僧没有权力分了去享用。外来比丘如果有意,可以在雨安居等时候进入那个寺院,为衣服资具的缘故而取用。应当依照他们的约定来做——也就是对一切果实不加分配,或者约定‘分配某些树上的果实来享用,用其余果实来维护住处’,或者约定‘筹备钵食等资具’,或者约定‘什么都不分,全部拿来供给四种资具’——这样正当筹备的常住比丘的约定,外来客僧应当遵守。《大注释》用‘没有自主权’这句话已经表明了意思,《大巴差利》则用‘四种资具’等详细展开说明。‘仅以受用为准’——这里的‘仅’字位置不对,应该连起来理解为:以受用为准,分配那个东西。‘于此’就是在这个寺院,或者在这个地方。‘住处资具’就是住处以及为这个目的指定存放的东西。‘留下一处或两处上等住处’——为了用反面的方式说明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所以又说‘不能截断根本所依来挪用’,意思是:不能把称为住处的根本所依截断,不能把一切住处都分掉。不过有人在这里说:‘留下一处或两处上等住处,从最差的开始分配的人,也不能把住处地基分掉——这就是所说的意思。’这种说法也合理,因为这个意思无论如何都必须说到,否则有人可能会以为连地基也可以一起分掉。

《跋耆罗觉疏》(跋耆罗疏·波罗夷 153)中说:“‘在此处’,就是指在这座精舍里,敌军等危险已经来了。‘截断根本所依’:因为说过‘对一切住处,这些人就是主宰者’,所以显示出其余的人没有主宰权。‘这位比丘才是主宰者’——据说意思是:他想在哪里,就能以自己知道的理由在那里得到(住处);另外也有人称这是‘年幼者’的说法。‘连同地基’,说的就是连同土地。”

关于如法请求保护的讨论

19在《请求如法保护之论述》中说到:“‘仅颈部’——因为并没有下令。‘想让他们受损’——有人听了我说他们是盗贼之后,会惩罚他们,甚至夺去他们的性命,是这样想的。由此说明:仅仅因为害怕,或者为了夺取资具而匆忙喊出‘盗贼’,即使对方因此受了惩罚,也没有过失。因为对国王的差役来说,只要指出‘这个人是盗贼’,就已经是颈部了。但如果是比丘或寺院净人等当面听到有人对净人等说‘某某盗贼做了这样的事’,净人因此转告国王差役,使盗贼受到惩罚——对比丘来说不算颈部,因为他没有直接告诉国王差役;而那些被告知的人,也不算,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惩罚盗贼。应这样理解。即使下令说‘你去把属于他的东西抢过来’,如果实际是让另一个人去抢,下令的人也无犯,因为指令被改变了。‘使自己的话能执行’——这是从可行性角度说的。对于不执行话语的国王差役,即使为了‘把此人拿走的资具要回来,不要惩罚他’而指名告知,即使惩罚已经实施,也不算颈部,因为惩罚之获取已被遮止,就像下令‘取某物’后又生悔意而再次遮止的情形一样(参见《波罗夷》121)。如同接受奴仆等有恶作罪,为了这个目的而兴讼,比丘也同样犯恶作,所以说:‘所谓如法诉讼,并不允许。’然而,如果有比丘为了田地等事,前往官员处进行诉讼,这并不像接受田地那样对所有人都成为不如法,因为该田地本来就已经属于僧团,只有该比丘因亲自经办而结罪。而为了奴仆等的利益请求保护时,若被官员询问,说明僧团既有的如法作法,或让净人等代为进行诉讼,仍然是可以的。至于精舍地基等的如法诉讼,比丘自己也可以进行。”这些内容见于《除疑复注》(《除疑复注·波逸提》2.679)。

《跋耆罗觉复注》(vajira. ṭī. pācittiya 681)中说:“所谓‘颈’,仅仅是颈本身,并不是波罗夷。‘令人制作后给予’:这里如果属于武器类物品,不应令人制作它的刃,而应当用其他方式让他明白。”

关于丢弃粪便等物的讨论

20在关于丢弃粪便等物的讨论中,第八条“丢弃粪便等物”部分:有粪便等物、没有告知、是正在使用的地方、有墙等遮挡、自己丢弃或让别人丢弃——这里一共五个条件。第九条“在青草上丢弃”部分:“一切”指的是比丘和比丘尼。这些只是《妙义灯疏》里说的内容。但《疑惑除尽疏》里说:“第八条:正在使用的地方、有墙等遮挡、没有告知就丢弃粪便等物——这是两个条件。第九条:因为提到了‘即使是已经切掉顶部的椰子’,所以禁止的只是在青草上丢弃。因此说‘在没有播下种子的地方’等等。凡是允许丢弃的地方,在青草上大小便也是可以的。‘一切’指的是比丘和比丘尼。”《跋耆罗佛音疏》里则说:“‘告知主人之后才丢弃’——有些书写本里没有这句,有些书写本里有,有这句的更好,因为这条学处有做和不做两种情况。这里,田地看护者和园林等看护者就是主人。如果没有‘不可以在僧团的田地和园林里丢弃垃圾’这样的约定,比丘丢弃是允许的,因为属于僧团管辖范围;比丘尼丢弃则不允许。比丘尼在属于比丘尼僧团的地方,按照前面说的方式丢弃是允许的,比丘在那里丢弃则不允许。即使如此,也应该按照合适的方式来做。”

在《比丘分别》的应学法注释中(《波逸提注》651)这样说:“‘非故意’是指:前往隐蔽处时,大便或小便突然不受控制地排出,这叫非故意,无犯。‘非青草处’在这里是指:即使榕树根在地面上看得见,或者树枝垂到地上,全都算作青草。可以坐在树干上,排泄到没有青草的地方。正在找没有青草的地方时突然排出,或者站在病人所在之处,允许。‘在非青草处作’是指:找不到没有青草的地方时,把草团或稻草团垫在上面再作,事后青草又覆盖上去,也仍然允许。《大筏疏》中说:‘痰在这里也包括鼻涕。’‘非水中’这话只是针对饮用水说的。但在厕所、海洋等非饮用水里,无犯。天下雨时,四周都是水流,正在找没有水的地方时排出,允许。《大筏疏》中说:在这种时候,找不到没有水的地方而作,允许。”在这部注释以及《除疑论》(《疑尽注》波逸提2.652)中说:“‘痰在这里也包括鼻涕’,这里应当理解为:做成水团后,用嘴把甘蔗渣等物带到水里丢掉,允许。”

在这里,智者应当考察:注释书里说“但在厕所、海洋等非受用的水中,无犯”,既然如此,那么在河流、天然湖泊等水中,是有犯还是无犯呢?对此,如果说“海洋等”中的“等”字也把河流、天然湖泊包括进去了,所以无犯,那不应这样理解。因为,如果“海洋等”中的“等”字真的把河流、天然湖泊也包括进去了,那么复注师们就应该这样说,但他们并没有这样说;而且注释书里本来只说到“在厕所、海洋等水中”就够了,却没有那样停住,而是加上了“非受用的”这个有理由的限定语。由此可知:“等”字所包括的只是非受用的污水坑等水,并不包括受用的河流、天然湖泊等水。因此,厕所、海洋等水因为是非受用,所以无犯;而河流、天然湖泊等水因为是受用,所以有犯。那么,怎么知道“非受用的”这个词是有理由的呢?从道理和传承两方面知道。怎么从道理知道?因为“厕所、海洋等水,有是受用的,也有是非受用的”,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只有存在不确定的情况时,限定语才有意义。怎么从传承知道?因为佛授长老在《律决择》中说:“因他们非受用。”因此,“等”字所包括的只是非受用的水,不包括受用的水。《律决择复注》中也说:“‘在厕所、海洋等水中’,这里以‘等’字包括一切非受用的水,正因如此,才说‘他们非受用’作为理由。”所以应当知道,在人们受用的河流、天然湖泊、池塘、莲花池等水中大小便等,是不允许的。注释书里说:“天降雨时,四周都是水流,正在观察寻找无水处时排出,允许。《大筏疏》说,在这种时候,找不到无水处而作,也允许。”因此,依照注释书的道理可以推知:在大河、天然湖泊等处,乘船而行时,如果遇到同样的情况,应先说“请靠岸”;如果到了无法靠岸的地方,即使在水中作,也允许,无犯。但这应当仔细审察后再采纳。

关于洗澡时用树木等摩擦身体的说法

2121. 在沐浴时用树木等摩擦身体,这里“以八格形”是指八格板的样子,也就是像赌板那样。“以小皿根形”是指像痰盂底座那样的形状。不过《疑惑消除》中说:“‘以八格形’,是指赌板上八格纹路的样子。‘以小皿根形’,是指痰盂底座那样的形状。这是就持圆盘者而说的。这是关于在尖刺上竖起圆盘瓦片的说法。‘以宽掌’,是指不握拳,用张开的手掌来按摩背部,这叫宽掌按摩。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说手按摩。”而《金刚智复注》中说:“用宽掌所做的工作就叫宽掌业。”

依据巴利文的要义,讲完沐浴时该做和不该做的事之后,现在要说明在沐浴处沐浴的比丘们沐浴的规矩,所以说了“然而,这里沐浴的规矩是”等话。其中,因为被人看见会让别人失去信心,又像在家人做的事一样应当受到指责,所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中间省略……都不应该下水”。在别人就在跟前时,没有水衣而沐浴很困难,所以说“不过要观察各个方向,知道没人之后”。即使这样,也可能被树桩、灌木丛、藤蔓等遮住而站着,所以说了“树桩……中间省略……咳嗽一声之后”。朝上脱衣可能会被人看见,所以说“弯下身子……中间省略……脱下来”。接着说明系腰带和放置腰带的做法,就是“系腰带”等话。然后,如果有水衣,就应该穿上它再下水;如果没有,该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难,说了“如果”等话。其中,前面已经用“站着就不应该下水”否定了不知羞耻的做法,这里则显示知羞耻的做法:在水边蹲下来,把下衣解开。在凹凸不平的地方或平坦的地方把衣服铺开时,可能会带着它走到别处去,所以说“如果在低处”等话。

针对“下去的人应该怎么做?”这个问题,回答说“下去的人要慢慢地”等等。这里,因为前面已经禁止“不要快速下去”,所以相应地就说“慢慢地”。如果走到太深的地方,会被水流、波浪、风等冲击,身体可能会摇晃;如果坐在太浅的地方,身体又遮不住,所以说“下到肚脐那么深”。如果用手拨水等激起波浪、发出声音,就会显得轻浮不稳重,所以说“不要激起波浪、不要出声,转过身来”。转过身来之后要做什么?回答说“面朝来的方向潜下去”,意思是身体要朝向那个方向。现在说明这样做的结果,就说“如是”等等。接着,对于“浮上来的时候要做什么?”这个问题,说“浮上来的时候也”等等。剩下的内容很容易理解。穿好衣服之后才能站着。为什么?因为水还没有从身上滴完,所以应该暂时用双手提起上衣的衣角,放在身前站着。然后等知道身体已经干了,穿好衣服,就可以随意离开了。

关于沙粒等的讨论

2222. 在“沙粒等论”中,《义灯复注》(sāratthadīpanī,小品复注 3.245)说:“‘珍珠垂饰等’,用‘等’这个字把耳环之类也包括进去。‘垂饰线’,就是按祭祀所堆积的形状做成的垂饰线。”《疑惑消除》(vimativinodanī,小品复注 2.245)则说:“‘珍珠垂饰等’,用‘等’这个字把耳环之类也包括进去。‘垂饰线’,说的是婆罗门祭祀所堆积的线那类形状。‘手镯’,就是手脚上戴的镯子。”《金刚智复注》(vajirabuddhiṭīkā,小品复注 245)则说:“写成‘从耳朵垂下来的珍珠垂饰等的耳环等’。‘臂钏’是巴利原文的读法。‘臂钏等’是老师引出来的。”

长发论

23第二十三、在《长发论》的《义理阐明》中,没有提到任何内容。然而在《疑惑消除》(律注《小品》2.246)中说:“‘二指’是业格复数,意思是不可超过二指的量。在这里,有人说:即使不知道已经超过两个月或二指,但因为要计算须发的缘故,仍然犯无心之罪。‘以刷’,指把须芒草、香根草等绑在一起,剪齐后拿来用的刷子。‘以胶’,指混有石胶的油。‘热恼尘头者’,指被热恼所逼、头上沾满尘垢的人。‘以湿手’,指用湿润的手。”以上就是那里所说的内容。

另外,在经文(《小品》275)中还提到:“那时,六群比丘让人修剪胡须,让人把胡须留长,让人做成山羊胡式的胡须,让人修成四方形,让人收拢腹部的毛,让人在腹部留一排毛,让人留髭须,让人收拢密处的毛。人们讥嫌、责备、议论说:‘就像在家享受欲乐的人一样。’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诸比丘,不得让人修剪胡须,不得让人把胡须留长,不得让人做成山羊胡式的胡须,不得让人修成四方形,不得让人收拢腹部的毛,不得让人在腹部留一排毛,不得留髭须,不得让人收拢密处的毛。谁让人收拢,就犯恶作罪。’”经文里是这样说的。注疏(《小品注》275)中也说:“‘让人修剪胡须’,就是用剪刀让人剪胡须。‘让人把胡须留长’,就是让人把胡须留得长长的。‘山羊胡式的胡须’,就是在下巴上留得长长的、像山羊胡那样的,叫做山羊胡式胡须。‘四方形’,就是四个角。‘收拢腹部的毛’,就是收拢肚子上的毛。‘在腹部留一排毛’,就是在肚子上留一排毛。‘犯恶作罪’,在让人修剪胡须等这一切情形中,都犯恶作罪。”注疏里是这样说的。

另外,经文(《小品》275)里这样说:“那时,比丘们用碎石或蜜蜡让人拔鼻毛,鼻子就疼。比丘们,我允许用镊子。那时,六群比丘让人拔白发。人们讥嫌、呵责、议论说:‘就像在家享受欲乐的人一样。’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该让人拔白发,谁让人拔,就犯恶作罪。”注疏里说:“用碎石等拔鼻毛并不犯戒,但为了保护鼻子,才允许用镊子。”又说:“‘比丘们,不该让人拔白发’这里,是指长在眉毛、额头或胡须上、难看地竖着的毛,这样的毛不管是白的还是非白的,让人拔都是合适的。”

关于镜子等的讨论

2424. 在讲镜等的那一段里,所谓“镜”,就是喜欢打扮的人为了看到自己脸的影像,用青铜、铜等做成的特殊器物。所谓“水钵”,就是用来盛水的钵、盘之类的容器。所谓“青铜钵等”,是指那些不是当镜子用、但因为本身洁净而能照出东西的物品。“等”这个字还包括金、银、水晶等。“酸粥水等”这里,“等”这个字还包括油、蜜、乳等液体一类的东西。“因病缘”,是指因为自己脸上生了疮。所以才有“我脸上是不是有疮”等说法。“寿行”,就是寿命的行。那是什么?就是自体,也就是这个寿行。观察它的时候,应该以什么方式来看呢?所以在问句里说“我老了吗”等等。它的意思是:我的自体是老了,还是没老,应该这样以作意、以业处为切入点来观察。如果想着“我的自体漂亮不漂亮”,以这种对自己贪爱的心来看,那就不可以。

不能涂脸,就是不能用那些让肤色变得光洁明亮的涂脸东西来涂脸。不能按摩,就是不能用各种按摩用粉膏去按摩。不能扑粉,就是不能用扑面粉来涂抹。不能用雄黄点脸,就是不能用雄黄做点额之类的装饰。不只是雄黄,用雌黄等来做那些装饰也同样不可以。涂香之类的东西,那就更不用说了。

关于舞蹈等的讨论

2525. 在关于歌舞等的讨论中,《义理阐明》说:“‘善歌’是指与无常等相关的歌。‘以四方声’是指以圆满的发声声调。波浪声等的发声方式,是已经失传的技艺。”《除疑》中也说:“‘善歌’是指与无常等相连的歌。‘以四方声’是指以圆满的发声声调。为了显示波浪声等一切的总相,而说‘一切……中略……相’。用若干时值使音节圆满,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再增加时值来说,就叫作变异说;不这样做,只是如实而说,那就是相,这是它的含义。”而《跋耆罗疏》中说:“‘善歌’是指在般涅槃处所唱的歌,如此记载。‘齿间歌’是想唱歌的人所应作的发声。为了阐明齿间歌,而说‘我们将唱’等。‘四方声’是指四句偈的声调。‘波浪声等的发声方式,是已经失传的技艺’,如此记载。”

关于截断肢体等的讨论

2626. 在“截断肢体等”这一论题中,注释书里说:“截断自己男根的人,犯偷兰遮;截断别人男根的,犯恶作;因为生病而截断的,无犯。”《除疑》里则说:“‘男根’是指没有精子的男性特征。据说精子一旦被截断,就叫做因手术造成的般哒咖,成为无能者。不过另有一些人说:‘截断精子的当下只是犯恶作;随着男根等逐渐消失,才叫做般哒咖,成为无能者,那时应当以失去标志之名将他灭摈。’‘或者令生起如是之苦者’,指的是用拳打等方式使自己产生痛苦的人。”

钵论

2828. 在关于钵的讨论中,《义理阐明》说:“‘地承’是指环状承托。‘木承、杖承’是指用一根木头做的承托,或者用多根细杖做的承托。不过,用三根杖做的承托就不合适。至于‘翻倒在地,只放一个’这个地方,有人说:‘放两个的时候,可以把上面放的钵让一侧碰到地面再放。’‘门廊、窗台等’是指门廊、窗台等。‘翻转后就在那里立住’,这里《结集词句》中说:‘翻转后,到第三次时就在窗台那里立住了。’‘围边’,这里所谓的围边,是指为了让房屋外墙脚稳固而做的薄窗台。‘薄窗台’是指小窗台。在窗台端头等处的承托上也可以放钵。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承托’,所以在窗台等任何地方放好承托后,就可以把钵放在上面,因为放承托的地方并没有限定,有人这样说。《结集词句》中说:‘所谓钵围,是为了防止钵滚动,用砖等砌成圆形或方形围起来而做的。’‘钩扣’是指连接在上面的闩锁。‘可以暂时受用’,意思是:只拿一次,用它吃完食物后就丢掉。‘钩扣盆’是指器皿的盖子。经文中‘不生长’,这里‘生’是增长;‘不生’就是不增长。不过那位女子因为害怕而说‘不生长’,意思是‘我要毁了’。‘死人头骨的钵’是指用死人头骨做成的钵。这是就本来性质变化的关系而用所有格。或者也可以依照附带的习惯说法,就像‘石子的身体’等说法一样。‘嚼食后’是指咀嚼食用之后。‘取一口水’是指用左手端起钵,用口取一口水。‘不净的手’是指带着食物的手。‘到这个程度’是指只取一口的程度。‘挑出来’是指从里面把肉取出来。‘在这一切事项中,无论知道或不知道这条规定,都犯。’”

《除疑》里说:“在家人的嚼食”,是指属于在家人的东西。律文里说“没有被碰过”,就是没有被接触过。“布满形像”,就是布满女人形像等等。“地承”,是用牙等做成的环形托座。因为这种环形托座合适,钵放在上面不会翻倒,所以说“可以放三个钵”。因为是就低矮来说的,所以这叫“地承”。“木承、杖承”,是指用一根木头做成的托座,以及用许多根细杖做成的托座;这两种比较高,钵放上去容易倒,所以说“要妥善安置”。“像钻头尖端一样”,是指把风箱之类的东西插进去刻画的地方,就像那钻头的尖端一样。这种木托座太窄,即使把钵放上去,钵也会倒,所以说“没有地方可放”。“门廊、窗格等”,是指门廊、窗格等,意思是高台之类的地方。“在外侧”,是指楼阁等建筑的外墙边。“细窗格”,是指围栏。不过,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放在离手一臂的范围之内;如果有托座,放在这个范围之外也可以。“用别的器物”,是指用别的用来承载的器物。既然说了“绑好后悬挂”,那么把装钵的袋子绑在肩上,设法让它不从挂着的地方滑落,这样无论怎么绑好再放都可以。绑好后也不能放在上面,这是因为怕有人坐上去会压坏钵而说的。“可以放在那里”,是因为没有坐上去的顾虑而说的。“或者绑好后”,是指绑好后放在伞上。“无论哪一种”,是指装满饭的钵也好,空钵也好。“随身带着”,是指为了每天托钵而行而保留。如果得不到钵,也可以托钵一天,吃完后就丢掉,这也是允许的;用叶皿等物也是这样。“死人头骨钵”,是指死人头骨做成的钵,这里是就本来性质发生变化的关系而用所有格。“擦过之后”,是指揉擦之后。因为经文说“已接受”,所以可以用沾有食物的手取水,冲洗钵后,以擦洗的方式洗手;但仅仅这样,还不能算是已经把手洗干净了。“取一口水”,是指不碰钵,只用沾有食物的手从钵里舀水含在口中;或者也可以用左手端起钵,用口取一口水。“在外面用水冲洗”,是指用两根手指蘸水冲掉食物残渣后,也可以拿到外面去用。“想要再吃”,这里即使自己不想再吃,也可以把适合别人吃的留下来。“就在那里做”,是指不把它从钵里原来放的地方拿出来。“撕下来”,是指把里面的肉完全撕扯干净,一点不剩。

《跋耆罗菩提注疏》(vajira. ṭī. cūḷavagga 254)中则说:“‘门廊与前窗格等’,是指前窗格等。‘翻转后即于彼处’,这里写道:‘翻转后,到第三次时就立在窗格那里。’所谓‘围边’,是指为了让房屋外墙脚稳固而做的细窗格;这里写道:‘翻转后钵会破碎,所以在没有基座破碎忧虑的地方放置才合适。’‘钵围’是为了防止钵掉落,将圆形或方形围起来,用砖等围成圆形或方形,再以顶盖覆盖而做成的。又写道:‘钵圆垫、钵篓,是用黑叶等做成的。’可以把钵放在窗格端的承托上,因为说是为了盛放钵的缘故。床座上的承托也不可用,因为以坐的因由而禁止了。因为靠近地面,所以可以悬挂。‘挂于肩峰’之说,因此有人说:挂在高举的手上、放在膝上不可,这种说法不好。不只是‘他的钵’等语,是因为如果对手持的钵生起破碎想,更何况用身体其他部位呢,如此而说。然而经文是依照习惯上多种说法而说的。‘钩扣盆’就是钩扣做的盆。‘死人头骨之钵’,是依照‘石像之身体、乳之流’等习惯用语而说,意思是前来坐在床座上者。‘比萨吉里咖’,也有人说是恶魔的孩童。‘所给予者,已受取者’。‘嚼食后’,就是咀嚼后。‘骨刺’,就是骨与刺。‘于此一切事项中,无论知道或不知道制戒,皆成罪’,如是所写。”如是所说。

关于一切粪扫衣等的讨论

29在“一切粪扫衣等”这一节里,像尘土一样,因为是被厌弃的状态而流动,所以叫“粪扫衣”;这一切都属于这个人,所以叫“一切粪扫衣者”。意思是:他把钵、袈裟等一切沙门资具都当成粪扫衣来受持,并养成这样的习惯。针对“沙门资具当中,哪一种可以当作粪扫衣来受持”这个问题,所以说:“在这里,袈裟和床座可以当作粪扫衣。”其中,袈裟既可以依律来受持,也可以依头陀支来受持;床座则只能依律来受持。又问“哪一种不能当作粪扫衣”,所以说:“如果是应当吞下去的东西,就只能接受别人给的。”不能拿没给的东西。因此,意思是:粪扫衣不能这样用。这里用“应当吞下去的”这句话,同时说明了托钵所得的食物和病缘所需的医药这两种资具。

滤水器论

30在关于滤水囊的讨论中,所谓“旅途”按最严格的标准是指半由旬的路程。走这么远的路而不带滤水囊,即使被另一位没有滤水囊的比丘讨水,不给的话也是不合规矩的,就是犯戒。佛先说“诸比丘,我允许用滤水囊”,后来又因为“布不够用”,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佛说“诸比丘,我允许用匙形滤水囊”,由此可知匙形滤水囊比普通滤水囊小。普通滤水囊的做法在注疏里没有提到,而匙形滤水囊的做法,注疏中说“所谓匙形滤水囊,就是绑在三根小棍上做成的”。说完匙形滤水囊之后,又说“布不够用”,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佛说“诸比丘,我允许用压水器”,由此可知压水器比匙形滤水囊还小。压水器的做法,在下面讲资具的部分已经说过了。又因为经文说“比丘们做新建工程时,滤水囊不够用,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佛说‘诸比丘,我允许用杖形滤水囊’”,由此可知杖形滤水囊比普通滤水囊大。因为经文说“杖形滤水囊不够用,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佛说‘诸比丘,我允许用铺展式滤水器’”,由此可知铺展式滤水器比杖形滤水囊还大。这两种滤水囊的做法,在注疏中都有记载。

裸形论

31在关于裸形的讨论中,“不应以裸体礼敬裸体者”的意思是:裸体的新学比丘不应礼敬、不应顶礼裸体的长老比丘。为什么?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不应以裸体礼敬裸体者,谁若礼敬,就犯恶作罪。”所以不应礼敬。不过在这里,abhivādana(礼敬)、thuti(赞叹)等词中,那个词根属于curādi(第十类变位),所以有ṇe后缀,并不是因为表示“原因”的意思。

由不及物词根,在有(被动)的意义上,它们成为应作分词。

以有业作用的词根,在业义中,显示应作之义与能作之义。

从说法上,应把“应作”后缀理解为表示业处之义。但在“不应以裸体礼敬”这一句里,只应这样连接理解:不应由裸体比丘礼敬。贤者们,难道不是这样吗——

应作之事由界与非业,唯于中性者中修习;

以彼为词尾者,在pāyato kamme的意义上,从sakammehi来说是三性的。

从语词来说,这个界既然是及物的,就应该补出宾语,也要按照宾语来安立性。那么,为什么只做了这么一点搭配呢?因为没有想要说出宾语的意愿。已经说过——

当不表达业(宾格)时,因为动词词根本身是及物的,

即使在被动表达里,它也像在屋里被提婆达多煮一样。

就像被称为动词词缀的语尾,虽然是从及物动词词根产生的,但因为并没有业声的意图,所以不表达业,只表达被动义;同样,义务词缀虽然也是从及物动词词根产生的,但因为同样没有业声的意图,所以不表达业,只表达被动义。因此应当知道:业并没有被引入,与业相应的格也没有被安立,安立的只是与被动义相应者。这里应当知道,不去考虑“这个名叫某某的人应当被礼敬”,而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取作者来安立。

裸体者不应让裸体者礼敬。这里的意思是:裸体的长老比丘不应让裸体的新学比丘礼敬,不应让他礼拜。因为在这里,已见到已加使役词缀的义务分词,而且这个词根是及物动词,所以新学比丘是词根的作者,长老比丘是词根的业;再者,在使役关系中,长老比丘是使役的作者,新学比丘是使役的业。确实已经说过:

由于与因的作用相关联,所以认为它是业;

因为以因和行为的结合为主,否则就说不通。

对于“不应让裸体者礼敬”这一句,这里的连接意思是:不应由裸体的长老比丘让人向自己礼敬,也不应让人向自己作礼。在这里也同样,由于没有表达“欲说业”的意愿意味,应当按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即只有表示“应被……”的义务词缀。有人问:既然有让人礼敬的行为,那“应被礼敬”的意思本来就能成立,为什么还说“因为没有表达欲说业的意愿意味”呢?回答是:依据“言语的实践随说者的意愿而来”这句话,因为没有说者想要表达的意愿,所以不那样说。前代阿阇梨确实这样说过:

说者想要表达的意愿,能使存在者不表现、使不存在者表现出来。

就像没有肚腹的少女,大海也不过是个小水罐罢了。

其余那些也同样是很容易就能知道的。它们遮覆大大小小的肢体,所以叫遮覆物。

香与花的话题

3232. 在香与花这一节里,根据“取了香之后,可以在门板上按五个手指印”这句话,香被布施时是可以接受的,但不允许涂抹,这一点已经确定。可是现在人们供养比丘吃完饭、洗完手之后,为了留香在手上而布施香膏。比丘们接受后,有些人只涂手,有些人还涂身体和脸,说“真香啊”之类的话,做出欢喜高兴的样子。这允许还是不允许?因为“可以在门板上按五个手指印”这句话只说到在精舍里熏门板,没有说到熏身体,而且与“远离佩戴花鬘、香、香膏、装饰、庄严处”这句话相符,所以看来是不允许的,应该审慎考察后再决定。根据“取了花之后,放在精舍一边”这句话,花被布施时是可以接受的,但不允许拿来佩戴等,这一点已经确定。可是现在比丘们得到香花时,说“这花真香啊”之类的话,做出欢喜的样子去闻。这允许还是不允许?同样因为只说到放在精舍一边,没有说到闻等行为,而且与花鬘、香等经文相符,所以看来是不允许的,应该审慎考察后再决定。不过,从“放在一边”这句话的含义来看,可以知道是用来做供塔、供像等事的。

关于洒水器和井栏的讨论

33在“洒水器与井栏”这一论题中,针对人们有供养习惯这一点,所以说“用铜或用银”;而“或”字有选择的作用,因此也把“或用金或用黄金”等包括进来。然而因为被禁止:因为世尊从总体上禁止了洒水器与井栏。不只是宝石制的箱不能用,木制的也不能用。这里的“也”字有总括的意思,它并不总括柳条制、棕榈叶制、藤制等。

关于钵支架的讨论

3434. 在关于钵支架的讨论中,“诸比丘,我允许钵支架”:生病的比丘吃饭时没办法用手端住钵,所以佛陀允许了它。之前允许支架是为了收放保护钵,现在则是为了吃饭。说“杖支架”,是因为杖支架从主要用途来说就叫钵支架。杖……中略……座椅等,也因为同属支架这一类而包含在这里面,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关联。支架有带孔的,也有不带孔的,那其中哪一种可以使用呢?因此说:“因为归入支架的概括范围……中略……确实可以使用。”

关于一钵等的讨论

35在“一钵等论题”中,所谓“一处食”,是指在同一钵里、同一刹那一起进食,而不是在不同钵里。即使在同一钵里,在不同刹那进食也不算,所以说“然而如果……”等。当那个人离开后,因为那人已经离开,另一个人吃剩下的食物是允许的。由此说明不能在同一刹那进食。在“另一人的也”等句中,“另一人的也”是彼此或此彼之称说,意思是从吃剩余食物的另一人那里取来给另一人。因此,这里说的正是先取了食物而离开的比丘。当他的食物吃完时,因为他的刹那已尽,即先前所取的食物已经耗尽,所以再取来吃是允许的。由此说明不能同时进食的情况。

不能在同一张床上躺下,即使铺了不同的敷具也不行,因为律文说“不能在同一张床上翻身,谁翻身,就犯恶作”。也不能在同一张敷具上躺下,即使床不同,因为律文说“不能在同一张敷具上翻身”,更何况两者都相同的情况,这就是这里的意思。如果这样的话,当不同的床和不同的敷具都不存在时,怎么会无犯呢?思考这个问题,所以说了“然而区分”等话。关于“一敷具一覆盖”这里,“一敷具一覆盖”这个词不是依主释复合词,而是有财释复合词,所以说“一个敷具和一个覆盖,这些就是‘一敷具一覆盖’”,这是三个词构成的有财释。这是指谁的呢?说“铺一端、盖一端而躺下的人”,这样躺下的比丘们,这个词就是“一敷具一覆盖”的称呼,这是意图。那么是谁的一端呢?说“收拢”等。

关于布垫的讨论

3636. 在“衣布论”中,“衣布”是指铺开的布。那么,世尊制定这条学处的原因是什么呢?据说,菩提王子心想:“如果我能够得到儿子,世尊就会踏上我的衣布。”他怀着这样的意图把布铺开。但他并没有得到儿子的可能,所以世尊没有踏上去。如果世尊踏上去,后来他得不到儿子时,就会执持“世尊不是一切知者”的邪见——这是世尊不踏上去的第一个原因。然而,比丘们如果不知情而踏上去,就会遭到在家人的轻蔑,因此为了让比丘们免于被轻蔑,世尊制定了这条学处——这就是制定学处的原因。注疏中是这样说的。

不过,《义明灯》(Sāratthadīpanī,小品注3.268)中说:世尊默然,是因为世尊思惟:“这位王子做这样盛大的供养,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于是知道他是为了求子才做的。因为那位王子没有儿子,而且他听说过:“据说对诸佛做了供养之后,心里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所以他想:“如果我能够得到儿子,正自觉者就会踏上这块衣布;如果得不到,他就不会踏。”发了这样的愿之后,就让人铺好了衣布。于是世尊思惟:“这个人会生出儿子吗?”观察到“不会生出”。据说过去他住在一个岛上时,和妻子同心合意吃了许多幼鸟。世尊知道:“如果他的妻子有福德,他就能得到儿子;然而两人同心合意造了恶业,因此他不会生出儿子。”可是,如果踏上那块布,他就会抓住邪见:“世间流传对诸佛做了供养就能得到所愿,我做了大供养却得不到儿子,这话是空的。”外道们也会指责:“沙门没有不该做的事,连衣布都踩着到处走。”而现在如果踏上去,有许多比丘是他心通者,他们知道此人有可能得子就会踏,知道没有可能就不会踏。但在未来,善根资粮会变得薄弱,他们不知道未来。在他们踏的时候,如果所愿实现,那倒还好;如果不实现,人们就会后悔:‘从前供养比丘僧众,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现在却得不到,看来只有那时的比丘才是具足戒行的,现在这些比丘却不能圆满戒行。’由于这三个原因,世尊不愿踏上去,所以默然。如来是哀愍后世众生——长老在所说的诸原因中,是就第三个原因而说了这句话。

在巴利圣典(小品268)中,因为说了“被请求时,可以踏上衣布”,所以可以确定:只有被请求时才能踏,没被请求时不能踏。而且其中又说“为了吉祥”(小品268),所以是为了吉祥而被请求时才能踏,不是为了让容貌美丽、相貌庄严等目的而被请求时踏。还有,因为说了“在家人的”(小品268),所以只能踏在家人的衣布,不能踏出家修行者的衣布。在义注(小品注268)中,因为用了表示不确定的“或”字,说“无论哪个女人,不管是已经分娩的,还是怀着沉重胎儿的”,所以不能只取这两种,而应该把“已经怀孕安住的,或者已经生了孩子的”等等,任何能带来吉祥的女人和男人都包括在内。因为说了“在像这样的场合”,所以不只是在上面说的那些场合,而是在任何类似的吉祥场合,只要有某些在家人为了吉祥而请求,踏他们的衣布就是允许的,这一点可以成立,应当审察后再取用。在巴利圣典(小品268)中,因为以一般性的说法说了“诸比丘,我允许踏洗足布”,而且义注(小品注268)中也无差别地说“踏那个是允许的”,所以洗足布即使没有被请求,比丘也可以踏,这一点可以确定。不过,因为说的是“为了用洗净的脚来踏”,所以用没洗的脚去踏是不允许的,应当审察后再取用。

关于擦脚物的讨论

37在关于擦脚物的讨论中,首先为了说明哪些擦脚物是不允许的,说道“编织的不可以”。有人问:“所谓‘编织的’是什么样子?”回答说:“所谓‘编织的’,就是莲花蕊形状的”等等。为什么被禁止呢?说“因为属于奢侈享受的缘故”。然后为了说明允许的擦脚物,说道“比丘们,我允许三种擦脚物”等等。其余内容很容易理解。

扇子论

3838. 在《扇论》中,先要说明不合规矩的扇,所以说“用牦牛尾毛做的扇不能用”。接着要说明合规矩的六种扇,所以说“蚊扇等可以用”。其中,合规矩的六种扇就是:蚊扇、树皮扇、香根草扇、孔雀羽扇、扇拂和棕榈扇。为了说明它们的区别,又说“扇拂,就叫做扇”等等。香根草扇和孔雀羽扇因为很容易辨认,所以没有特别说明。《义明灯》(义明疏·小品 3.269)中说:“‘扇’指四角扇。‘棕榈扇’指用棕榈叶等做的圆形扇。”

伞论

3939. 在《伞论》中,所谓“伞”有三种:白伞、竹篾伞、叶伞。其中,“白伞”是指用布包裹的白色伞。“竹篾伞”是指竹篾编成的伞。“叶伞”是指用棕榈叶等随便什么材料做成的伞。“圆环结、辐条结”这一句,是为了说明这三种伞的骨架结构而说的,因为它们都是圆环结、辐条结做成的。还有,用当地现成的叶柄做成的单叶伞,也属于伞。《义明灯》(义明疏·波逸提 3.634)中说:“‘竹篾伞’是指用竹篾做成的伞。‘用当地现成的叶柄做成’,是说像牧牛人那样,把棕榈叶连同叶柄一起砍下来,就用那个叶柄当伞柄,这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而《疑惑消除》(疑惑消除疏·波逸提 2.634)中则说:“‘竹篾伞’是指用竹片做成的。‘圆环结’,是指在长辐条上横向以环状放置辐条,用线绑住;纵向和横向都只把辐条直放并牢牢绑紧;以及横向放置,只用长柄使它能够收合,只用线横向绑住。‘用当地现成的叶柄做成’,是指用连同叶柄一起砍下来的棕榈叶等做成的。”不过,这里是按照持伞的人来说的,所以没有生病的比丘不允许持伞。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

指甲论

40在《指甲论》中,因为蓄长指甲这件事,依据“诸比丘,不应蓄长指甲,若有人蓄,犯恶作罪”(小品274)这句话,蓄的人就犯恶作罪。又依据“他们用指甲剪指甲,也用嘴咬指甲,还在墙上磨,手指会痛。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指甲剪”(小品274)这句话,所以可以持有指甲剪。下面注疏(波罗夷注1.85)里也说:“指甲剪只做成有褶纹的,所以可以用。”《疑惑消除》(疑惑消除疏1.85)里说:“‘有褶纹的’,是指在剪指甲时为了能握得牢,只做成带褶纹的,所以可以用。”“以肉为量”,是指以指尖的肉为量。“二十处”,是指在二十个手脚指甲上都磨出磨痕。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

毛论

在《毛之论》中,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人让人剃掉密处的毛,人们就讥嫌、呵责、纷纷议论说:“就像在家人享受欲乐一样。”因此,依据“诸比丘……恶作”(《小品》275)这段话,让人剃掉密处毛的,犯恶作。另有一位比丘,密处长了疮,药敷不住。由于这个因缘,依据“诸比丘,我允许因病缘故让人剃掉密处的毛”(《小品》275)这段话,为了治病、让药能敷住而让人剃掉密处毛的,无犯。人们因为“就像毕舍遮女一样”而讥嫌,依据“诸比丘,不应留长鼻毛,谁留就犯恶作”(《小品》275)这段话,留鼻毛的,犯恶作。依据“诸比丘,我允许用镊子”这句话,为了护持(鼻毛)而允许用镊子,所以用镊子拔鼻毛是可以的。“白发”,就是白色的头发。心想“别让我显老”而拔,是不允许的。若是因为(白发)让人看了不欢喜而让人拔掉,那么不管是白发还是非白发,都可以拔。

腰带论

4141. 在“腰带论”中,“未系腰带”指的是没有绑腰带。“比丘”是省略的主语。或者,“未系腰带”是指处于没有绑腰带的状态,这里用工具格来表示状态,就像说“头破了、流着血去向邻居抱怨”那样。因此说“没有绑好就出门,在哪里想起来,就在那里把腰带绑上”。所谓腰带,有六种:多绳带、水蛇头形带、鼓形带、揉弦琴形带、布带、猪耳带。其中,“多绳带”就是用很多绳子做的。“水蛇头形带”形状像水蛇的头。“鼓形带”是缠成鼓框形状做成的。“揉弦琴形带”是腕套的形状。像这样的带子,一条都不允许用,更不用说很多条了。所以,被禁止的、不合法的腰带就是这四种;而“布带”和“猪耳带”这两种腰带是世尊允许的,叫做合法的腰带。其中,布带如果是素面的,或者是鱼骨纹编织的,就可以用;其他像大象脚印纹之类的图案就不可以用。“猪耳带”是钥匙套的形状,用单绳做的;另外,戒指形的腰带也类似于猪耳带。连同这两种,一共就有八种腰带。“诸比丘,我允许鼓形带和揉弦琴形带”,这是只在有饰边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在这里,腕套形的饰边在四种以上就不可以用。“装饰边”是指缠好后缝合口边。“绳纹边”是指用鼓形缝法来缝;这样缝出来的,里面很结实。“边缘”就是末端。《金刚觉复注》(Vajira. Ṭī. Cūḷavagga 277-278)中则说:“戒指形腰带,是指不做成方形而制成的。腕套形饰边是方形的。‘用鼓形’,是指像僧伽梨用鼓形缝法那样,做成猪头的形状。‘边缘’就是末端,也有写成‘饰边之根’的。没有系腰带的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进入村庄就犯戒。应该从想起来的地方绑好腰带再进去,或者就返回去。”

关于穿下衣和披上衣的讨论

42在讨论下衣和上衣的这部分里,说到“不应该像象鼻式等在家人的穿法那样穿下衣”。这里所谓的“象鼻式”,是指从肚脐下方开始,把布垂成象鼻的形状来穿,就像织布女工穿下衣那样。“鱼尾式”,是指一边垂在前面、一边垂在后面地穿。“四角式”,是指上面两个角、下面两个角,这样显出四个角来穿。“棕榈扇式”,是指把布挂成棕榈扇的形状来穿。“百褶式”,是指把长布反复折叠,弄成一圈一圈的褶子来穿,或者在左右两侧连续显出褶子来穿。不过,如果从膝盖开始只看到一两条褶子,那是可以的。所谓“卷绑式穿”,是指像摔跤手之类的人那样,把布绑在腋下部位来穿;这样穿,即使是病人或正在赶路的人也不允许。说到“不应该像用白布裹身等在家人的披法那样披上衣”,这里凡是白布裹身、游方者的披法、单衣披法、酒鬼的披法、后宫女子的披法、大长老的披法、进小屋时的披法、婆罗门的披法、供食比丘的披法等等,一切不符合“整齐圆满”这一标准的披法,都叫做在家人的披法。所以,不应该像白布裹身者和半遮的尼乾子那样披;不应该像有些游方者那样敞开胸口,把衣搭在两个肩头上;不应该像穿单衣的人那样,用所穿之布的一头盖住后背,把两个角搭在两个肩头上;不应该像酒鬼之类的人那样,用布绕住脖子,让两头垂在胸前,或者甩到背后;不应该像后宫女子那样,只露出眼睛那么一点,用布蒙头盖住;不应该像大长老那样,先穿长布作下衣,再用它的一头盖住全身;不应该像农夫进田舍时那样,把布缠起来塞进腋下,再用它的一头盖住身体;不应该像婆罗门那样,把布从两个腋窝之间穿过去,搭在肩上;不应该像诵经比丘那样,偏袒一肩披衣,露出左臂,把衣搭在肩头上。不应该这样披;应当避免这一切以及其他类似的披衣过失,不变形地、整齐圆满地披衣。同样,如果不这样披衣,而在寺院里或村落人家中,因为不恭敬而做出任何变形的举动,就犯恶作。

担杠论

43在关于担杠的讨论中,“剃头缠布者”是指像国王出行时那些负责拿取随身物品的随从人员,这是它的意思。“两端担杠”是指在同一根担杠的前后两端都挂上要搬运的货物。“单端担杠”是指只在后一端挂上要搬运的货物。“中间担杠”是指挂在中间、由两个人抬着搬运的货物。“头顶负重”等,就是指用头等部位来承载的货物等。“手提”是指用手垂提着搬运的货物。在这些方式当中,只有“两端担杠”是不允许的,其余的都是允许的。

关于齿木的论述

44在《齿木论》中,世尊先指出不嚼齿木有五种过失、嚼齿木有五种功德,然后才允许比丘们使用齿木。其中,五种过失是:眼睛不好、嘴巴很臭、味觉通道不清净、胆汁和痰把食物包住、对食物不觉得好吃。这里“眼睛不好”是指对眼睛没有好处,反而让视力衰退;“不觉得好吃”是指不喜欢吃。五种功德,应当从这五种过失的反面来理解。接着,世尊规定:嚼太长的齿木和嚼太细的齿木都犯恶作,并允许齿木最长八指节、最短四指节。其中,“最长八指节”是指这种齿木的最大长度是八指节;“最短四指节”是指这种齿木的最小长度是四指节;“太细”是指非常细小。八指节的叫大齿木,四指节的叫小齿木,五、六、七指节的叫中等齿木。因此说“以两种水、三种齿木”。注疏中说:“‘最长八指节’是按人的标准指节量八指节,作为最大量。”

这里,所谓“标准指节”,有人把它理解成“自然指节”,然后说:超过人的自然指节八个指节长度的齿木不合用。他们是按这个标准来嚼齿木的。可是,注疏里只说是“人的标准指节”,并没有说“自然指节”。因此,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人们用木匠的手量出一指节,作为测量房屋等的标准指节,也就是木匠的指节;以这个作为人的标准指节的木匠指节来量,八个指节就是最长的限度。《萨拉他灯注》里确实说过:“‘标准指节’是就木匠的指节而说的。”《除疑注》里也说:“‘标准指节’就是木匠的指节。不过有些人说是‘自然指节’,这种说法和‘最短四指节’的说法相合。因为用自然指节量出的四指节齿木,根本没办法不卡到喉咙地嚼用。”

攀树论

45在“攀树论”这一段里,“一人高的树”是指:一个人举起手来,从脚到指尖的高度,大约五肘,这样高度的树,就叫“人高的树”。这是在部分上使用整体之称,就像说“看见了大海”一样。“危险”的意思是到处走动、活动,也就是各种险难。“只要在这棵树上有需要”,是说只要比丘在这棵树上还有事情要做、还有必要上去,就可以攀登。其余的内容很容易理解。

关于梵语化的讨论

46在“强加欲求”这一论题中,chandā 一词是就梵语来说的。不应强加,意思是不应强行套用其言说方式。以自己的语言,指的是摩揭陀语。其中,由圣者们所作,就是梵语;意思是说,它是由阿塔咖、瓦玛咖等已经止息了恶的仙人们所作。或者也可以说,应当恭敬、应当礼敬,所以叫梵语;因为它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安乐,所以想得到这种利益安乐的人应当礼敬它。被说出来的,就是语言;它既是梵语,又是语言,所以叫梵语。存在于三种吠陀中的语言,是“他自己的”,意思是世尊的言教。生于摩揭陀的,就是摩揭陀语;意思是说,在最初劫时生于摩揭陀国。被取出而说,就是语;从三藏中取出而宣说,就是辞。古人确实这样说过:

那摩揭陀语是根本语言;

初劫的人们借以(交流)的语言;

梵天们以及未闻言语者;

正自觉者们也同样在宣说。

剩下的部分很容易理解。

顺世论

47在“顺世论”这一话题里,“世间”是指:福业、非福业以及它们的果报都安立在此处,所以叫世间,也就是众生世间。“努力处”是指:众生在这里精勤用力,所以叫努力处;世间的努力处就是“顺世”,意思就是众生精勤用力的地方。那这是什么?就是外道的教法。全都是残食,为什么?因为过去曾被鸟等吃过。全都不是残食,因为这份剩下的食物不曾被任何人吃过。白乌鸦,因为它的骨头是白的;黑鹭,因为它的脚是黑的。“这里没有意义”,所以叫无意义;无意义本身就是理由,所以叫无意义的理由。与它相关联的,就是与无意义的理由相关联。“在这里渡越”,所以叫渡处,也就是码头;像渡处一样,所以叫渡处,也就是见解。他们有这个,所以叫外道,也就是颠倒见者。“在这里教导自己的弟子”,所以叫教法;外道的教法就是外道教法。不应学习畜生明:这里,畜生明指的是任何外在的、不带来义利的东西。不应学习,就是不应自己学习;不应教授,就是不应教授他人。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

掷石论

48在“喷嚏”这一节中,“被喷嚏”所以叫“被喷嚏者”。“khipi”这个词根是含糊音的词根。因为状态以状态为特征,所以“tasmiṃ khipite”(在被喷嚏时)是带格位词尾的形式。由于它是具有特征的事物,因此要补上“于任何个人”。关于“活”,“jīva”是维持生命的词根,格位词尾省略了。整句的意思是:当任何个人被喷嚏时,比丘不应当说“活”;当比丘被喷嚏时,在家人说“尊者,请活下去”,这时比丘说“长久地活”是可以的。不过在“被说”这个地方,因为特征词是表示行为的词,所以要补上一个与它同格、作为受事的“于比丘”,也就是具有特征的行为。比如什么情况呢?就像“当牛在被挤奶时,人来了”。另外有些老师在这类地方补入“存在时”这个词,认为这个就是特征词;而“当牛在被挤奶时”这两个词,则是在“存在时”中按原形和变格来充当行为者。这应当考察之后再采纳。

关于蒜的讨论

49在讨论蒜的部分,经文里说“所谓蒜,就是摩揭陀蒜”。不过注疏里说:“摩揭陀蒜,就是生于摩揭陀的。这里所说的蒜,正是指摩揭陀国所生的蒜,而且只指球茎蒜,不是一瓣、两瓣或三瓣的蒜。但在《库伦达》中说:‘不提及产地,只说摩揭陀蒜就是球茎蒜。’”如果把两瓣或三瓣合在一起吞下去,犯一个波逸提。但如果掰开以后一瓣一瓣地吃,就按行为的次数计算,犯多个波逸提。这些对比丘尼来说是波逸提,对比丘来说是恶作。

葱、韭等可以按颜色或按瓣数来区分。先说颜色:葱是淡黄色的,韭是红色的,青蒜是绿色的。再说瓣数:葱有一瓣,韭有两瓣,青蒜有三瓣,而野蒜没有瓣,只有嫩芽而已。不过《大注疏》等书中说:“葱有三瓣,韭有两瓣,青蒜有一瓣。”这些葱、韭等,就其本身而言就是允许的;但在汤羹等烹调中,即使是摩揭陀产的蒜也允许使用。也就是说,在煮绿豆汤等时,或在鱼肉制品中,或在油等中,或在枣酸酱等中,或在酸煮等中,或在更精细的烹调中,无论放在哪里,甚至放进粥钵里,也允许。这是论书中说的。“就其本身”是指不需要借助汤羹等。“枣酸酱”是把枣果晒干后磨成粉做成的一种嚼食制品,《义灯》中是这样说的。

不应跨越等论

50在“不应踏等”的讨论中:“‘围饰地’是指用细黏土铺成的黑色等地面的地。‘住处’就是指床、椅等。‘同样地可以受用’是指可以按照其他常住的比丘已经受用过的方式来受用。‘如果常住者放置在原本未铺设的地面上,他们也没有罪’,在《结文》中这样说。以‘门等’所说的门窗等,即使没有加工过也不应倚靠。‘于毛’是指在毛上触碰时”,《义灯》中这样说。《度疑》中也说:“‘围饰地’是指用黑色等细黏土做成的地面等。‘住处’是指床、椅等。‘同样地可以受用’这句话表明:只有在常住者以洗过脚等方式受用的场合,如果故意以没洗脚等方式受用,才制定为罪;由于提到‘门等’是笼统的说法,所以门窗等即使没有加工过也不应倚靠。不知情而倚靠的人,在这里也按毛的数量计算有罪。”在《跋耆罗疏》中说:“‘如果常住者放置在原本未铺设的地面上,他们也没有罪’,是这样写的;‘门窗等即使没有加工过也不应倚靠’,是这样写的。”

关于不应礼敬者与应礼敬者的讨论

5151. 在“不应礼敬者与应礼敬者”的讨论中,这里的论师依据《住处篇》经文,说到了十种不应礼敬者和三种应礼敬者,而注疏和复注里都没有任何说明,所以这里应当按前面经文所呈现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不过在《附随》经文(附随467以下)里,在优波离五法部分,以五个一组、五个一组的方式,说到了二十五种不应礼敬者和五种应礼敬者。怎么说呢?“尊者,有几种不应礼敬者?”“优波离,有五种不应礼敬者。哪五种?进入俗人家中的人不应礼敬,走在路上的人不应礼敬,处在暗处的人不应礼敬,没有收摄心念的人不应礼敬,睡着的人不应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不应礼敬者。优波离,还有另外五种不应礼敬者。哪五种?正在喝粥的人不应礼敬,在食堂里的人不应礼敬,偏袒一肩的人不应礼敬,心在别处的人不应礼敬,裸体的人不应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不应礼敬者。优波离,还有另外五种不应礼敬者。哪五种?正在嚼食的人不应礼敬,正在吃饭的人不应礼敬,正在大便的人不应礼敬,正在小便的人不应礼敬,被举罪的人不应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不应礼敬者。优波离,还有另外五种不应礼敬者。哪五种?先受具足戒的人不应礼敬后受具足戒的人,未受具足戒的人不应礼敬,不同住而年长却说非法的人不应礼敬,女人不应礼敬,般哒咖不应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不应礼敬者。优波离,还有另外五种不应礼敬者。哪五种?行别住的人不应礼敬,应被退回原本的人不应礼敬,应行敬悦的人不应礼敬,正在行敬悦的人不应礼敬,应被出罪的人不应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不应礼敬者。”

尊者,有几种人应该受礼敬?优波离,有五种人应该受礼敬。哪五种?后受具足戒的人应该礼敬先受具足戒的人;不同住而年长、说正法的人应该受礼敬;老师应该受礼敬;戒师应该受礼敬;在有天、有魔、有梵的世间,在包括沙门、婆罗门、天、人在内的众生中,如来、阿拉汉、正自觉者应该受礼敬。优波离,这就是五种应该受礼敬的人。

《义注》(附随注467)中也这样说:“‘处暗者’,就是待在黑暗里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在礼敬时,额头会撞到床脚之类的地方。‘未收摄者’,就是因为忙着事务,没有把心收摄起来行礼。‘睡眠者’,就是已经入睡。‘偏袒一肩者’,就是偏向一边、站在敌对一方、心怀怨恨、持不同见解的人,这种人不应受礼敬。因为这种人被礼敬时,甚至会用脚踢人。‘心在他处者’,就是在想别的事。‘嚼食者’,就是在嚼硬果之类的食物。‘正在大小便者’,因为处在不合适的场所,所以不应受礼敬。‘被举罪者’,就是被三种举罪羯磨中任何一种举罪的人,不应受礼敬;但受过呵责等羯磨的四众仍应受礼敬,他们也可以一起参加布萨和自恣。从最初所说的不应受礼敬者当中,只有礼敬裸行者和被举罪者才算犯戒;其余那些,则是因不合礼仪以及中间所说的理由而被禁止礼敬。此后,后受具足戒者等十人,也只是就构成犯戒的情形来说,才不应受礼敬。礼敬这些人,则必定犯戒。这样,在这五个五法当中,礼敬十三人无犯,礼敬十二人犯戒。‘老师应受礼敬’,指出家师、具足戒师、依止师、诵经师、教诫师,这五种老师都应受礼敬。”

“中间所说的理由”,是指像“礼敬时额头会撞到床脚等”这样所说的理由——这是《义明灯》(义明灯·附随3.467)中的说法。不过《疑惑消除》(疑惑消除·附随2.467)中说:“‘额头会撞到床脚等’,是说在黑暗中铺了皮革片,俯身礼敬时,额头或眼睛撞到床等。由此说明即使礼敬的人也没有罪过,同时显示礼敬并非完全被禁止。同样地,在其他经中未被禁止的一切情形都是如此。但对于裸行者等,则不应礼敬。‘转向一方’,是指转向某一方、陷入嗔恨的倾向,也就是已经卷入其中。因此说‘站在敌对一方’。‘正被礼敬’,是指俯身正在被礼敬。在应当受礼敬的人当中,诵经师和依止师也可能还是新学比丘,所以说‘只有年长者才应受礼敬’。”在《金刚智疏》(金刚智疏·附随467)中说:“也有人读作‘转向一方者’,据说意思是愤怒、被嗔恨所制伏。还有人读作‘单衣者’,据说意思是脱掉上衣站着。这些都与注疏中所引的原文相违。因为注疏引出的是‘转向一方者’,所以不应采纳。‘中间所说的理由’,是指因为忙于事务而没有留意,‘额头会撞到’等所说的理由。”

在《第二偈集注》(附随注477)中说:“‘十种人不应被礼敬’,指的是《住处犍度》里所说的十种人。‘也不应以合掌恭敬之礼’,意思是连合掌和恭敬的行为都不应对他们做。不应向他们示现犍度规定的供水、递扇等义务,意思是不应对他们举起合掌。‘对十人犯恶作’,是说对那十人这样做,就犯恶作。”所以,对他们连合掌的礼节也不应做。

“尊者,新受戒的比丘向戒腊更高的比丘顶礼双足时,应当在内心里现起几种法,然后才顶礼双足呢?” “优波离,新受戒的比丘向戒腊更高的比丘顶礼双足时,应当在内心里现起五种法,然后才顶礼双足。是哪五种呢?优波离,新受戒的比丘向戒腊更高的比丘顶礼双足时,要把上衣偏袒一肩,合起掌来,用双手掌抚摩对方的双足,心里现起慈爱和恭敬,然后才顶礼双足。优波离,新受戒的比丘向戒腊更高的比丘顶礼双足时,应当在内心里现起这五种法,然后才顶礼双足。” 在这个地方,正自觉者向具寿优波离讲说了顶礼的方式。

“以五处安立而礼敬”这句话里,也说明了五处的具体形式。怎么说的呢?礼敬上座比丘的双足时,应当敞开两肩来礼敬,不能把两肩都盖住来礼敬,而应当把上衣偏袒一肩后再礼敬。由此说明:僧伽梨无论是偏袒还是没偏袒,都没有过失。还说明:“应当举起十指并拢、光洁明亮的双手合掌——也就是合掌——来礼敬,不能只是摊开手掌,也不能用握拳等方式来礼敬”;“不能只用一只手碰一下衣角之类就来礼敬,而应当用两只手掌抚摩双足来礼敬”;“这样礼敬时,不能带着嗔心和不敬来礼敬,而应当先现起慈爱和恭敬,然后才礼敬双足。”像这样,就讲说了礼敬的方法。

五处安立的具体形式是怎么说的呢?这里,“偏袒上衣”算一处,“合掌”算一处,“用双手掌抚摩双足”算一处,“现起慈爱”算一处,“现起恭敬”算一处——这样就说为五处安立的具体形式。因此说“内心现起五法之后,应当礼足”。如此,为了生起广大的利益与安乐,应当依照具寿优波离长老所教导的礼敬方式去礼敬;那是以身体礼敬和心意礼敬,由为整个世间带来利益与安乐的法主所宣说的。

现在,有些老师教新来的、年轻的以及沙弥学习礼敬方法时,不采用佛陀亲说的巴利圣典,而是采用传承下来的方式。怎么教呢?如果是站着礼敬,就把两个脚掌平放在地上,两个手掌平贴在一起,放在额头上,面向要礼敬的方向弯腰行礼。这种方式和本生注疏里说的“这位大士像金芭蕉树一样,面向波罗奈弯腰礼敬父母”,以及注疏里说的“举起十指合拢、光洁明亮的合掌,放在头上”等说法是相符的。这里说两个脚掌、两个手掌和额头,就是五处着地的具体形式。如果是坐着礼敬,先把两个脚掌平放在地上,两个膝盖平齐竖起,两个手肘平放在两个膝盖上,两个手掌平贴在一起,把合掌的手掌放在额头上行礼。然后弯腰,把两个膝盖和两个手肘平放在地上,伸出两个手掌平放在地上,把头放在两手背上,着地行礼。这里把两个脚掌算作一处,两个膝盖算作一处,两个手肘算作一处,两个手掌算作一处,头算作一处,这样说明五处着地的具体形式。这种方式在巴利圣典、注疏和复注中都没有见到。

走到近前礼足的时候,有些人先用手摸自己的头,然后用双手在长老的衣上面抚摩他们的膝盖。有些人先隔着衣触摸长老的膝盖,然后用同样的双手摸自己的头。有些人只是碰一下而已。这些做法在哪里都找不到依据。不过,拉玛念地方的比丘们走到近前礼敬时,即使看不到长老的足尖,也会去寻找,从衣中取出来,用手反复抚摩足尖,用头触碰,用脸亲贴,用舌头舔,就像见到久别归来的、亲爱可意的戒师或阿阇梨一样地礼敬。这种行为似乎与《附随》圣典中“用双手掌抚摩双足,生起慈爱与恭敬后,应当礼足”这段圣典文句相吻合。他们也不是全都见过圣典,只是依照传承来做。因此,为了利益所有人,我们提出了圣典的做法。因为比起传承的做法,圣典的做法更有力,所以,重视世尊教令的善人们应当奉行圣典的做法,这是我们的主张,应当审察之后采纳。

关于座具等的论述

5555. 在关于座具等的讨论中,“四方座”指正四方形的座具。“八指高的足是合适的”,意思是只有八指高的座足才合适。“超过尺寸也合适”,这是仅就正四方形座具而言。但长四方形、七指或五指高的高足座则不合适。用藤条以四方形等形状编成的称为善座,所以说“藤制座”。“在木板上面”,是指在如同框架般安立的木板层下面。因为插入时把足朝上,所以就那个时间点而说“上面”。然而,由于它的足像山羊的后两足那样呈弯曲状安立,所以这被称为“山羊足座”。

关于高床与大床的讨论

5656. 在关于高床大床的讨论中,“兽形”是指带来的各种兽形图案。“以不如法图形混杂的不如法床座、躺椅”,这是《义理集》中所说的。“长毛大黑羊毛毯”,是指毛长超过四指的黑羊毛毯。因为有“据说它的毛超过四指”这种说法,所以他们说四指以下是可以的。“杂色羊毛敷具”,是指以壁面切割等方式做成杂色的羊毛敷具。“密花羊毛敷具”,是指羊毛制的深红色敷具。“纯棉褥”,是指填满树棉、藤棉、茧棉这三种棉中任何一种的褥子。“乌达罗弥”,是两边有毛的羊毛敷具。“埃咖德罗弥”,是一边有毛的羊毛敷具,这是《长部注疏》中说的。但《义理集》中说:“乌达罗弥”是一边有突起花纹的,“埃咖德罗弥”是两边有突起花纹的。“国谢亚咖提萨玛亚”,是指国谢亚丝所制,这是达摩巴喇长老说的。“纯国谢亚”,是指没有缝缀宝石的。不过《长部注疏》在这里说:“除了棉褥以外,一切缝缀宝石的羊毛毯等都不可以。”其中“除了棉褥”这句话,是在说明没有缝缀宝石的棉褥也不可以。而“缝缀宝石的不可以”这句话,则是在说明凡是缝缀宝石的,作为地敷具或者按适当方式带到床上等使用是可以的,应当这样理解。在这里,因为涉及律的范围,应当依重者为准,此处的判定应当依据这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不过另有人说:由于契经体裁的教说也是兼为在家人而说的,为了含摄他们,才说“除了棉褥……乃至……是可以的”。

用羚羊皮,就是用羚羊兽皮。据说那些皮很细软,所以缝的时候叠成两层或三层来缝,因此说“羚羊皮连缀”。覆盖上方部分,就是上方的覆盖物,也就是帐幕;这里指的是红色帐幕,所以说“以上方系着的红色帐幕”。在《结使足》中说:“在红色帐幕中,袈裟色是如法的,只有用红花等染成的纯红色才不如法。”大枕,就是超过规定尺寸的枕头。关于这一点,虽然《长部注疏》没有分别地说:“不是红色的两种枕头都确实如法,超过尺寸后得到多余的,应施给别人;如果不能施与,也可以横铺在床上,铺上上面的覆盖物后躺卧。”但《房舍篇章释义》中说:“对无病者,只有头枕和足枕这两种如法。对病者,铺好枕头后,在上面给覆盖物再躺卧,也如法。”因此应当知道,只有病者才可以横铺在床上躺卧。倚靠而坐,就是靠着支撑而坐。这些判定见于《义理灯》。

《疑惑消除复注》(《疑惑消除复注·大品》2.254)——“诸兽形”:指取来的兽形之物。“超过四指”:这是为了显示与伍达罗米、艾甘德罗米的差别。据说,不足四指的可归入伍达罗米等之中。“杂色羊毛敷具”:用种种颜色的羊毛线,按壁面分割等方式编织而成的杂色敷具。“密花”:即浓厚染色。“本来絮垫”:即填满棉絮的褥子。“变形者”:指做成狮子等形状,像杂色物那样被采用。《长部注疏》中说:“‘伍达罗米’:两面有毛的羊毛敷具。‘艾甘德罗米’:单面有毛的羊毛敷具。”“国谢亚咖提萨玛亚”:指在国谢亚线之间掺入金线编织而成,据说金线被称为咖提萨或咖萨德。因此,阿阇梨达摩巴拉长老释为“国谢亚咖萨德玛亚”,正是此义。“宝石镶边”:即涂以金。“纯国谢亚”:即无宝石镶边。

因为黑羚羊皮极其细软,所以把它做成双层或三层再缝起来,这才说为“鹿皮条”。所谓“以全红的帐幕”,就是用全部红色的帐幕。但如果是各种颜色的、或者有彩绘的、或者涂色的,那就允许。在两边都是红色的枕垫上,也是同样的道理。所谓“或彩色的”,这是就一切都允许的情况而说的,并不是说两边枕垫就不允许。因为“红色”这个词并不适用于彩色的东西。由于“覆帐”这个词,彩色的敷具也应该包括进去。但袈裟不属于“红色”这一说法的范围,所以用在帐幕上和两边枕垫上都允许。所谓“如果尺寸合适”等等,是为了说明其他超过尺寸的枕头是被禁止的,并不是为了说明高床大床的性质,因为没有那样说。不过那种枕垫,对受持布萨的在家人是允许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只是高床大床不允许。虽然在《长部注疏》等里面说“除了絮垫以外,一切果纳咖等镶宝石的都不允许”,但应以律注疏作为允许与不允许的判定标准。所谓“倚靠”,就是“依靠”的意思。

关于楼阁受用的讨论

在《楼阁受用论》中,《义理阐明复注》和《金刚智复注》都没有提到任何内容。但《疑惑消除复注》(疑惑消除复注·小品 2.320)中说:“‘金银等各种杂色物’,是针对僧团住处而说的。至于属于个人的金银等杂色物,比丘连接受都不可以,因为(大品 299)中说‘不应以任何方式受用生金银’。正因如此,这里的注疏(小品注疏 320)中说‘在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只是针对果纳咖等不被允许的物品而说的,因为即使是某一个比丘拿取这些东西,也没有过失。”

鞋履论

关于鞋履的讨论中,《义理阐明复注》(义理阐明复注·大品 3.246)这样说:“‘阿达利德咖色’,就是新鲜阿利德果的颜色,也有人说是被水浸泡过的乌鸦翅膀的颜色。‘以羊毛制成的鞋’,就是用羊毛做的毛毡,或者直接用羊毛做成的鞋。‘黑狮’,就是黑面猴这一类。这里剩下的内容,从巴利原文和注疏来看都很容易理解。”《疑惑消除复注》(疑惑消除复注·大品 2.246)则说:“‘阿达利德咖色’,就是湿的阿利德果的颜色,也有人说是浸泡过的乌鸦翅膀的颜色。‘染色’,是指涂上去的蓝色等颜色,所以说‘用布擦拭’,这样擦拭之后它就会消失。但为了去除皮革的臭味,用黑红等染料染成的黑红等颜色,是布等擦不掉的,因为它已经深入皮革本身,所以应当认为那是可以的。‘卡喇咖’,指覆盖整个脚后跟的皮革,为了防止磨损,只覆盖在脚后跟上方并系紧就够了。‘杂色’,是指形状杂色的布片,不是指颜色,因为在应当完全去除的卡喇咖等上面已经包含了。因为脸像猫,大猫头鹰就被叫做鸟猫,它的皮其实就是翅膀上的毛。‘以羊毛制成的鞋’,这里包括用羊毛毡做成的鞋。‘黑狮’,就是黑面猴这一类。‘皮革不可以’,是说不能用来做坐具、敷具,但作为铺地等的用途来使用,是可以的。”

《金刚智复注》(金刚智复注·大品 259)中则说:“‘弥咖玛都咖’是他的名字,‘瓦德弥咖’也是他的名字。书中写作‘黑狮、黑面、猴’。‘皮革不允许’,至于以什么方式皮革才被允许,将在后文说明。又说‘以个人方式受用被禁止’。‘诸比丘,不应持任何皮革’,仅凭这一句就已经成立,而‘诸比丘,不应持牛皮’这句,应理解为是顾虑到后文‘诸比丘,我允许在一切边地国土,持用诸皮革敷具’(大品 259)有开许之意而说的。

车乘论

在关于车乘的讨论中,引用了“诸比丘,我允许男子拉的车、手推车”(大品 253)这段经文。这里的意思是,“诸比丘,我允许男子拉的车;诸比丘,我允许手推车”,也就是每个短语各自独立成句。因此注释说“男子拉的车,无论是女御者……中间省略……还是男子,都允许”。《义理阐明复注》(义理阐明复注·大品 3.253)中说:“‘椅轿’就是椅车。‘巴丹金’是轿子的同义词。”《疑惑消除复注》(疑惑消除复注·大品 2.253)中说:“‘椅轿’就是用木板等做成的椅车。‘巴德波德离咖’就是轿子。所有车乘,对于连穿着鞋走路都做不到的病人,都是允许的。”

衣的讨论

57在关于衣的讨论中,“未经捶打的合适布料”是指只洗过一次的。“从时节取出的”是指从时节、从长时间中取出并已捶打过的布料,也就是所说的碎布。“市场的”是指在市场里捡来的碎布衣。“应作努力”是指应当去寻求。不过这里没有数量限制,即使一百片也允许。这一切都是针对接受净施的比丘而说的。“缝补破洞”:这里,提起后用来贴补的布片叫“破洞”,用线缝合叫“缝补”,卷起来做成的叫“圆补”。“印记”叫“封印”。“补片作业”:注疏中说“不提起而直接作为依托、用来贴补的布片”。但《义理明灯》中说:“应当涂抹”是指应当安置。“已捶打过的布料”是指过时的布料。“提起后用以贴补的布片”是指去掉脆弱部分后用来贴补的布片。“双层僧伽梨”是指双层的僧伽梨。“单层的”是指单层的上层衣。“应贴补破洞”是指在破旧处贴上碎布片。

截断衣的讨论

在“截割衣的讨论”中,对于三件衣,若截割两件或一件后制作,这里依据“诸比丘,我允许截割的僧伽梨、截割的郁多罗僧、截割的安陀会”这一教说,应当按五块、七块等方式截割后再做,不能未经截割就做,这是其含义。如果布料不够,应给予外来布:这里,如果截割后制作,三件衣所需的布料仍不够,就应做两件截割衣、一件未截割衣。如果截割两件后制作时布料不够,就应做两件未截割衣、一件截割衣。即使只截割一件后制作时布料也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不截割而给予外来布,这是其含义。为了用经文证明这个含义,说了“此已说”等话。其中“即使加上额外的也可附加”:意思是,这样不够时,我也允许附加外来布。

不许可衣的讨论

在讨论不许可的衣料时,世尊禁止了这些:裸形、草衣、树皮衣、木板衣、发毯、兽毛毯、猫头鹰翅衣、兽皮衣。因为这些是外道的受持,属于重罪的事项。其中,裸形指不穿衣服、赤身裸体的状态。草衣指用草编织做成的衣服。树皮衣指苦行者的树皮衣。木板衣指把木板形状的木片缝在一起做成的衣服。发毯指用头发做经线织成的毯子。兽毛毯指用牦牛尾毛织成的毯子。猫头鹰翅衣指用猫头鹰的翅膀做成的下衣。兽皮衣指带毛带蹄的兽皮,比如鹿皮。这些是外道的标志,因为它们显然不算衣服,所以论师在这里没有提到它们。不过,布袋并不显眼,所以说了布袋之后,又说了全蓝色等属于轻罪的事项。由于说过“应放在三层衣中间”,所以受持三层衣是允许的,这一点已经成立。这是为了说明在三层衣等多层衣之间,应当放上这类颜色不相称的补丁布片。所谓紧身衣,是指从头上套下去、穿在身上的衣服。因此说“撕开、染色后可以使用是允许的”。缠布指裹头的布。冠指王冠。为了说明两者的差别,所以说了“然而冠”等。

衣的审察讨论

在讨论怎样裁剪和缝制袈裟时,因为世尊这样说:“比丘们,阿难是聪明人;比丘们,阿难有大智慧。他能把我简略说的内容详细理解清楚,会做成角形,也会做成半角形,会做成圆形,也会做成半圆形,会做成展开形,也会做成随展开形,会做成颈部用的布片,也会做成小腿用的布片,还会做成外边那一块;它会是被割截成的,粗糙的,适合沙门的,敌对者不喜欢的。”(大品345)阿难尊者听了世尊简略说的这番话——“阿难,你看见摩揭陀的田地吗?有井字形,有线界,有边界,有十字路口形”——之后,就按照世尊的心意,为许多比丘准备袈裟。现在也应当这样准备袈裟。

在这其中,“以井字形绑缚”是指绑成四方形的田地那样。“以线绑缚”是指从长度和宽度两方面绑成长边界。“以边界绑缚”是指在中间一段一段地绑成短边界。“以十字路口形绑缚”是指在边界与边界相互交叉穿过的地方绑成十字路口形,也就是十字路口形。 “yatra hi nāma”即“yo nāma”(所谓……/名为……者)。在“长条”等说法中,“长条”是从长度和宽度两方面来说,顺风方向等的长条布的称呼。“半条”是中间短条的布的称呼。“圆形”是在五片衣的每一片中的大圆形布块。“半圆形”是小圆形布块。“展开形”是把圆形和半圆形合在一起缝成的中间那片。“随展开形”是在它两边的两片。“颈部用”是在颈部缠绕的位置,为了加固而用别的线缝上去的外来布条。“小腿用”是在小腿所到之处同样缝上去的布条。在颈部位置和小腿位置的布条就是它们的名称。“外边”是随展开形外面的每一片。以上是从五片衣的角度来分析的。 或者,“随展开形”是指展开形一侧的两片、另一侧的两片,也就是四片布块的名称。“外边”是指穿着合身尺寸的衣的人把它收拢搭在手臂上时,两端朝外而立的那部分布,这就是它们的名称。这个方法确实是大注疏中所说的,是从注疏中传述而来的。

缝衣论

在《杖咖提那缝衣论》中:那时,比丘们到处钉桩、系上后缝衣,衣服就歪斜了。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咖提那和咖提那绳,到处绑好之后再缝衣。”他们在不平的地方铺开咖提那,咖提那就破裂了……中略……“比丘们,不可以在不平的地方铺开咖提那,谁铺开,就犯恶作罪。”

他们把咖提那衣铺在地上,咖提那衣就沾上了尘土。比丘们,我允许铺草垫。咖提那衣的边缘磨损了。比丘们,我允许装上顺边镶边和缘边镶边。咖提那衣不够用。比丘们,我允许用杖咖提那、劈片、木条、捆绑绳、捆绑线,绑好之后缝制衣服。线之间的空隙不均匀。比丘们,我允许用压线板。线弯曲了。比丘们,我允许用空线器。

那时候,比丘们用没洗过的脚踩咖提那衣,咖提那衣被弄脏了。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可以用没洗过的脚踩咖提那衣,谁踩了,就犯恶作罪。

那时候,比丘们用湿脚踩咖提那衣,咖提那衣被弄脏了。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应当用湿脚踩咖提那衣。谁踩了,就犯恶作罪。”

那时候,比丘们穿着鞋踩咖提那衣,咖提那衣被弄坏了。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可以穿着鞋踩咖提那衣。谁踩了,就犯恶作罪。

那时候,比丘们缝衣服时用手指当顶针,手指就弄得很痛。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顶针。

那时,六群比丘持有各种顶针,有金制的、银制的。人们讥嫌、指责、非议:“就像在家的欲乐享受者一样。”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诸比丘,不应持有各种顶针。谁持有,就犯恶作罪。诸比丘,我允许骨制的……乃至螺贝制的顶针。”

那时候,针、刀和顶针都会丢失。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针筒。针筒里的东西乱成一团。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顶针袋。没有肩带……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肩带和系绳。

那时,比丘们在露天缝制僧衣,被寒冷和炎热折磨得疲惫不堪。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建咖提那堂、咖提那棚。”咖提那堂的地基太低,被水淹了。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把地基做高。”砌起来的墙塌了。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砌三种砌体:砖砌体、石砌体、木砌体。”往上爬的时候很吃力。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做三种阶梯:砖阶梯、石阶梯、木阶梯。”往上爬的时候会摔下来。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装扶手。”咖提那堂里草屑到处散落。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把草编好之后,内外都涂抹,做成白色的、黑色的、赭土色的,还有花环纹、藤蔓纹、鱼齿纹、五条纹,以及晾衣绳。”

那时,比丘们缝好衣之后,就那样把缝衣架丢下离开,缝衣架被老鼠和白蚁啃咬。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把缝衣架收卷起来。缝衣架破损了。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你们用牛皮绳把缝衣架收卷起来。缝衣架散开了。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你们用绑绳系上。

那时,比丘们把缝衣架竖立在墙上或柱子上就离开了,缝衣架掉下来摔坏了。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挂在墙钉或象牙钩上。”这是《小事犍度》中收录的圣典原文。

所谓“缝衣架”,是指梯架,或者在那上面铺展用的木板、床、席等任何一种。“缝衣架绳”,是指缝制双层衣时,用来把衣服绑在缝衣架上的绳子。“缝衣架不够用”,意思是:按照身材高大的比丘的尺寸做成的缝衣架,当身材矮小的比丘把衣服铺开时,不够用,只到里面,够不到两端的支杆。“杆式缝衣架”,意思是:我允许在它中间按照矮小比丘的身量,另外绑上一个梯架。“折叠”,是指按照杆式缝衣架的尺寸,在木板边缘把衣料收折回来,做成双层。“签”,是指插在双层衣中间的签条。“系绳”,是指把小梯架和大梯架绑在一起的绳子。“系线”,是指把衣服绑在小梯架上的线。“绑好衣服后缝”,是指用那条线把衣服绑在那里之后再进行缝纫。“不平”,是指有些地方小、有些地方大。“标记”,是指任何用来做尺寸记号的贝叶等物。“墨线”,是指像木匠在木头上用黑线那样,用姜黄线来做记号。“用手指接住”,是指用手指顶住针尖。“顶针”,是指指套。“针筒”,是指任何像小篮子之类的容器。“高地基”,意思是:堆上土,做成高台,这是我允许的。“抖落覆盖后涂抹内外”,意思是:把覆盖物抖掉,做成密实的骨架后,用泥涂抹里面和外面。“用牛皮绳”,意思是在里面放入竹竿或木棍,然后和它一起收卷起来。“系绳”,是指把这样收卷起来的缝衣架绑住的绳子。

“顺风围绕”这句,是在席子之类的东西上制作的意思,这在《结句》里已经说过。“折叠”是对“做成双层”这一特定动作的称呼。是谁做成双层呢?就是用席子等铺了一张大咖提那衣的那个人。他应该按照杆式咖提那衣的尺寸,在边缘收拢起来,做成双层。“顶针”是指指套。“钵”是指一种按照顶针形状做成的容器。“不认可”就是不够用。“砌低地基”是说,在外墙四周先做好低矮的地基,然后再砌筑。以上出自《义显》。

所谓“尼谢尼”,就是用四根杆子做成和衣量相应的长方形,再绑上布片。在这里,人们把衣角对齐绑好,然后随意缝制衣服。其中“应铺展”的意思是:为了支撑衣服,应该铺展在那尼谢尼上面。被称为咖提那的尼谢尼,绑衣服用的绳子就是咖提那绳;这是省略了中间词的复合词,所以经文说“以何……”等等。在这里,因为两层布中有一层多出来时那里就会起皱,所以应当知道:把双层衣的两层布均匀绑好的绳子,就是咖提那绳。律典中说“咖提那内部损耗”,《疑解》中说“绑在咖提那上的衣服边缘损耗”。

“比达拉卡”是对所谓“做成双层”这一特殊操作方式的称呼。什么叫做成双层?就是对于用席子等铺开的大咖提那衣,要按杆咖提那的尺寸在边缘收拢,做成双层;不然的话,在对小衣做顺风围绕等处理时,手就没有活动的空间。有签条的话,就能轻松知道两件衣中哪件缝好了、哪件还没缝。做好杆咖提那后,不需要很多帮手。文中写到“衣不皱缩而平整,角也平整”,又说“用姜黄线做标记”,因此可以成立“用姜黄线缝衣也可以”。对此,有些人认为是不净的。“针筒”就是指套。“钵”是指套的形状。“针筒袋”就是指套袋。以上出自《金刚智复注》。

关于居士衣等的讨论

在讨论居士衣等的部分,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居士衣。谁愿意,就做粪扫衣者;谁愿意,就受用居士衣。比丘们,无论用哪种,我都称赞知足。”根据这段话,没有受持头陀支的比丘,如果想穿粪扫衣,就应当做粪扫衣者;如果想受用居士们布施的居士衣,就应当做受用居士衣的人。但已经受持头陀支的比丘,因为已经决意“我拒绝居士衣,我受持粪扫衣支”,所以不应该再受用居士衣。“居士衣”是指居士们布施的衣服。“无论用哪种”是说不管便宜的还是贵的,不管用哪一种,就是这个意思。

“以任何一种”就是指以这种或那种。“itara”这个词是不定词,说两次的时候,就和“无论什么”同义,所以说“无论廉价还是昂贵,以任何一种”,这是《义利光明》里的说法。又依据“诸比丘,我允许覆布;诸比丘,我允许丝覆布;诸比丘,我允许憍奢耶”这段话,覆布等物也是可以接受的。其中,“覆布”是指有毛的棉布等种类。“诸比丘,我允许憍奢耶”这里,只有普通的憍奢耶才可以,大背憍奢耶不可以。“憍奢耶”是指羊毛做的、类似覆布的东西。“大背憍奢耶”是因为要铺在象背上,所以得了“大背”这个名字,是指四指花纹的憍奢耶。这是《义利光明》里说的。《疑惑解除》里也说:“大背憍奢耶,是因为要铺在象背上而得名‘大背’的羊毛制铺具。”但《跋耆罗复注》里说:“大背憍奢耶,据说是指超过四指花纹的。”《跋耆罗复注》即《金刚智复注》。又依据“诸比丘,我允许毛毯”这句话,半迦尸价等昂贵的毛毯也可以使用。“半迦尸”这里,“迦尸”是指一千,价值那么多的就叫迦尸。而这个值五百,所以叫半迦尸。

六种衣的讨论

在讨论六种衣的那一段里,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六种衣:麻衣、棉衣、丝衣、羊毛衣、粗麻衣、混合衣”,所以麻衣等六种衣,以及杜库拉等六种随顺衣,都可以使用。其中,麻衣是用麻线织成的麻布衣。棉衣是用棉花纺出的线织成的。丝衣是用蚕虫吐出的线织成的。羊毛衣是用羊毛做的衣。粗麻衣是用粗麻线做的衣。混合衣是把麻线等所有线混合起来,或者只混合其中几种织成的衣。也有人说,混合衣也只不过是树皮做的。杜库拉、帕图纳、索马拉布、支那布、神变生衣、天施衣,这六种衣是前面那些衣的随顺,所以没有单独列出来说。杜库拉是粗麻衣的随顺,因为它是树皮做的。帕图纳地方出产的布叫帕图纳。辞典里说“帕图纳是丝的一种”。索马拉地方和支那地方出产的布,就叫索马拉布和支那布。帕图纳等三种是丝衣的随顺,因为是用虫所造的线织成的。神变生衣,是来比丘们以福德神通力变化出来的衣,它属于麻衣等中的某一种,所以是它们的随顺。天人们布施的衣叫天施衣。劫树所生的衣,就像天女阇利尼布施给阿那律长老的那件衣一样,那也属于麻衣等的随顺,因为它也是其中某一种。这是《义利光明》里说的。

《疑惑解除》(Vi. Vi. Ṭī. 1.463)中则说:“所谓麻衣,就是用麻线织成的麻布衣;也有人说那是树皮所制的。用棉线织成的叫棉衣。其余各类也照这样类推。所谓毛毯,就是用羊等动物的毛纺成线所织成的布。所谓混合衣,就是把麻线等全部线,或者其中某几种混在一起织成的衣;也有人认为混合衣只是树皮所制。至于杜拘罗衣、帕敦那衣、须摩罗布、支那布、神变生衣、天施衣,这六种衣是随顺前面那些衣的,所以没有另外单独说明。因为杜拘罗衣随顺粗麻衣一类,它是树皮所制的。《辞典》中说:‘帕敦那是丝的一种特殊品类。’产于须摩拉地方和支那地方的布,就叫须摩罗布和支那布。帕敦那等三种随顺丝衣,因为它们是由虫所吐的丝线织成的。神变生衣,是那些‘来吧,比丘’式的比丘以福德神通力变化出来的衣,或者是从劫树所生的;天施衣则是麻衣等当中的某一种。因此,这六种都随顺前面所说的一切衣类。”

关于染料等的讨论

在讲染料等的这一段里,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六种染料:根染料、茎染料、树皮染料、叶染料、花染料、果染料”,所以应该用这六种染料中的任意一种来染衣,不能用牛粪或黄土来染。用那些东西染出来的衣服颜色很难看。六种染料各自的样貌,在前面讲资具的部分已经说过了。那里说的“牛粪”,就是牛粪;“黄土”,就是赤土。又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煮染料,用小染锅”,所以不应用冷水染衣。用冷水染出来的衣服会有臭味。那里说的“冷水”,指的是没有煮过的染料。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绑上隔环”,所以绑隔环是允许的。那里说的“隔环”,是一个圆形支架;把它放在染锅中间,围着这个支架把染料放进去,这是我允许的。这样做的话,染料就不会溢出来。那里说的“放在染锅中间”,就是放在染锅内部中间。这样把圆形支架放进染锅里面时,中间是水,支架外面、锅内的四周则是染料渣。“放进去”,就是放入染料渣——这是《义明灯》里说的。《疑惑消除》里则说:“‘这样做’是指把圆形支架里面做成染料水、外面做成染料渣,使它们分开。‘不溢出’只是说因为水不起泡沫,所以不溢出。”《金刚智注》里则说:“用牛粪本身没有罪过,但因为会让颜色变坏,所以被禁止。有人说:红花也不允许。”

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在水里或指甲上滴一点”,根据这句话,这样测试之后就能知道染料有没有煮好。这里说的“在水里或指甲上”,意思是:如果染料已经完全煮好,滴进水钵里的液滴不会马上散开,放在指甲上也不会流散。世尊又说“诸比丘,我允许染料勺和棍勺”,根据这句话,看染料的时候,为了保护染锅,需要准备染料勺和棍勺。这里的“染料勺”就是舀染料的勺子,“棍勺”就是木棍做的勺子。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染料缸和染料罐”,根据这句话,这些也应该准备。“染料缸”是指装煮好的染料的大罐子。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染料槽”,根据这句话,如果在钵里或盆里揉搓衣服,衣服会被磨破,为了保护衣服,就需要准备染料槽。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草席”,根据这句话,在地上摊晾衣服时,衣服会沾上尘土,为了保护衣服,应该铺草席。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衣竿和衣绳”,根据这句话,当草席被白蚁等虫咬坏时,应该把衣服摊在衣竿或衣绳上;因为衣服如果从中间挂着,染料就会往两边流掉。

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系在衣角上”,因此应当系在衣角上;但系在衣角上时,衣角会磨损。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衣角绳”,因此应当用衣角绳来系;这样系的时候,染料会从一边漏掉。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反复翻转着染,在(染料滴)未断之前不应离开”,因此应当这样染。只要染料滴还没有断,就不应到别处去。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放入水中”,因此染得太硬的衣服应当放入水中。这里“太硬”是指因为染得过多而变硬;“放入水中”是指投进水里放着。等染料出来后,把那水倒掉,然后揉搓衣服。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手拍打”,因此粗糙的衣服应当用手拍打。世尊说“比丘们,不应穿用未截断的衣服,谁穿了就犯恶作”,因此不应穿用未截断的衣服和齿色袈裟。这里“齿色袈裟”是指只染了一两次、带着齿色的袈裟。

关于多余衣的讨论

在讨论多余衣(长衣)的部分,世尊说:“诸比丘,不应持有多余衣;谁若持有,应按戒法处理。”依据这段教导,在衣已做成、咖提那已撤除之后,超过十天还持有多余衣,就犯舍堕。世尊又说:“诸比丘,我允许最多持有多余衣十天。”依据这段教导,即使咖提那已撤除,在十天之内持有,不犯;对于已作咖提那的人,即使咖提那未撤除,在五个月之内不犯;此后即使再超过十天,对于未作咖提那的人,在十天之内也不犯。世尊又说:“诸比丘,我允许把多余衣作净施。”依据这段教导,超过十天之后,通过作净施来持有多余衣是允许的。那么,应当把多少衣作净施呢?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把最小的衣作净施:长八善逝指、宽四指。”依据这段教导,以最低限度来说,用善逝指量,长八指、宽四指的衣可以作净施。这里所说的善逝指,按中等身材男子的指头来算,也就是工匠指,是三指;按常人普通的指头来算,是四指半。因此,长度按工匠手算是一手,按普通人手算是一手半;宽度按工匠指算是一拃,按普通人指算是一拃零六指。允许把这样大小的最小衣作净施,比这更小的不允许,比这更大的则应当知道是允许的。

八种殊胜物之论

在《八种殊胜物论》中,世尊说过:“诸比丘,我允许雨浴衣、客比丘食、行路比丘食、病比丘食、看护病比丘者食、病比丘药、常施粥、比丘尼僧团的水浴衣。”因此,接受这八种布施是合宜的。其中,比丘们把衣服脱在一边、任由身体被雨淋时,裸体是不净的、令人厌恶、令人反感的,所以允许雨浴衣。客比丘不熟悉道路,不熟悉乞食的区域,疲惫地托钵行乞,所以允许客比丘食。行路比丘如果自己去寻找食物,可能会错过商队,或者当他想要到某个地方去住时,会在非时到达那里,疲惫地赶路,所以允许行路比丘食。病比丘如果得不到适合的食物,病会加重,或者会死去,所以允许病比丘食。看护病比丘的人如果自己去寻找食物,就会在日头过高时才把食物拿给病人,所以允许看护病比丘者食。病比丘如果得不到适合的药物,病会加重,或者会死去,所以允许病比丘药。因为世尊在安达卡文达看见十种利益而允许粥,所以有常施粥。因为女人的裸体是不净的、令人厌恶、令人反感的,所以允许比丘尼僧团的水浴衣。

关于坐具等的讨论

在关于坐具等的讨论中,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为了护身、护衣、护坐卧处而用坐具”,所以为了防止身体等被不净物流出等弄脏,可以持用坐具。它的制作规格前面已经说过。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随自己想要多大就做多大的覆布”,而太小的坐具保护不了坐卧处,所以也可以做大覆布。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患疥癣、疖子、流脓或粗疥癣的人用疥癣遮布”,所以有这类病时,为了保护衣服等,可以用疥癣遮布。它的尺寸前面已经说过。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拭面布”,所以为了清洁面部,可以用拭面布。这个前面也已经说过。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资具布”,所以当三衣已经齐全,而有滤水囊、袋子等需要安置时,可以用资具布。因为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三衣受持后不作净施;雨浴衣在雨季四个月中受持,之后作净施;坐具受持后不作净施;覆布受持后不作净施;疥癣遮布在病好之前受持,之后作净施;拭面布受持后不作净施;资具布受持后不作净施”,所以应当按照所说的方式作受持和净施。这里是简略说明,详细内容前面已经说过。

非法羯磨的讨论

5858. 在“非法羯磨”的解说中,“诸比丘,不应……中略……犯恶作罪”这句话,是针对《布萨犍度》中这段经文而说的:“那时,六群比丘在僧团中间作非法羯磨。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不应作非法羯磨,谁作了,就犯恶作罪。’”“我允许……中略……反对”这句话,同样也是针对经文中这段而说的:“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在非法羯磨正在进行时提出反对。’”其中“正作时”的意思是:即使是在践踏已制定的学处、正在作非法羯磨的时候。“我允许……中略……反对”的意思是:当非法羯磨正在进行时,善良的比丘应当这样反对:“这个非法羯磨不算已作,这个羯磨是恶作,这个羯磨应当重作。”不应当以沉默来容忍,这就是它的意思。“依此语”这句,是取前文“不应作非法羯磨”来说“依此语”;另取后文“不应作非法羯磨”来说“依此语”,并且由此应作两种搭配:正在进行的非法羯磨应当由比丘们制止。

关于“制止者等”这一段,则是针对以下这些经文说的:“那时,善良的比丘们在六群比丘正做非法羯磨时提出反对,六群比丘就心生愤怒、心生不满,用打击来威胁他们。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也表明自己的见解。’”以及:“他们在那些人面前表明见解后,六群比丘就心生愤怒、心生不满,用打击来威胁他们。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四人和五人来反对,用两人和三人来表明见解,由一人决意:这个我不接受。’”这段话就是针对这些经文说的。 关于“依语”这一表达:在这段圣典原文中,取了三个与格,应当分别与三个动词搭配。这一切都是为了“无难”而说的,并不是由于罪的存在,这是它们的搭配方式。 怎么才能说是“无难”呢?因为无法作折伏羯磨,以及制止其他的难。因此《跋耆罗复注》中说:“对他们来说无难,因为僧团不对僧团作羯磨,而且对其他众人也有难,所以这样说。”

关于请求许可的讨论

5959. 在“求听”的讨论中,“诸比丘,不应未求听”等语,是指下面这段经文:“那时,六群比丘对未求听的比丘以罪指责。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诸比丘,不应对未求听的比丘以罪指责,谁若指责,犯恶作罪。诸比丘,我允许先令对方求听,然后再以罪指责:尊者请作求听,我想对你说。’”对于诸种意图中,“驱摈意图”,就是想把人从教法中驱摈出去。“辱骂意图”,就是想辱骂、呵责他人。“羯磨意图”,就是想作呵责等羯磨。“出罪意图”,就是想让人从罪中出离。“停止布萨与自恣意图”,就是想停止布萨或自恣。“审察意图”,就是想仔细考察。“说法意图”,就是想说法。这样,指责他人的比丘们,其意图有种种差别,这就是其中的含义。在前四种意图中,即驱摈意图、辱骂意图、羯磨意图、出罪意图,若不令对方求听,犯恶作罪。即使令对方求听后,若当面指责,则随情形分别犯僧残、波逸提、恶作;若不当面,则仅犯恶作。这是此处的总义。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

说了“应当知道搁置的范畴”之后,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请听我说”等话。应当这样理解:审察者以审察的意图而说话时,并没有求听的做法。说法者不指定对象而说羯磨时,也没有求听的做法。但如果指定对象而说,就有罪,所以应当先说明这一点再离开,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其余部分很容易明白。

关于损坏信施的讨论

60在“损坏信施的论述”中,依据“诸比丘,若说‘父母’,我们该说什么?诸比丘,我允许布施给父母。诸比丘,但不应损坏信施,谁损坏,就犯恶作罪”这段经文,施主以信心布施给比丘的东西,不应损坏后转给在家人。“诸比丘,但不应损坏信施”——在这里,把信施转给其他亲属,就是损坏。但如果是父母,即使他们身为国王而有所希求,也应当布施,因为注疏中这样说。所以,也不应布施给兄弟姊妹等亲属。老师法施长老在《小学》中确实说过——

信众出于信心布施的僧衣,不能拿去损坏。

允许布施给与父母,但不允许布施给与其余亲属。

在解释买卖成就学处时,注释书(《律藏注》2.595)说:“对母亲或父亲说‘把这个给我’,不构成表;说‘把这个拿去吧’,不构成信施物的损坏。对非亲族说‘把这个给我’,构成表;说‘把这个拿去吧’,构成信施物的损坏。说‘用这个换那个’而完成买卖的,犯舍堕罪。”《疑惑消除》(1.593-595)对此说:“为了说明在其余亲族那里有信施物损坏的情况,以及在没有这种情况的场合,所以说了‘对母亲或父亲’。”

关于穿内衣和上衣者的讨论

6161. 在“具内衣与上衣者”这一论题中,antara 这个词表示“中间”。vāsaka 的意思是“依戒而住”,本来应该说 antaravāsaka(中间的衣,即内衣),但就像“色有”说成“色”那样,因为省略了后一个词的复合词用法,所以只说 antara。uttara 这个词表示“上方”,āsaṅga 的意思是“充分系缚”,本来应该说 uttarāsaṅga(上方的衣,即上衣),按照同样的方式只说 uttara。antara 和 uttara 合起来就是 antaruttara(内衣和上衣)。与内衣和上衣一起而行的,就是 santaruttara(具内衣与上衣者),这是以 saha 为前词、所依不同的二词多财释复合词;或者也可以说是三词多财释复合词。意思是:除了僧伽梨以外,只穿着内衣和上衣,就不应该进入村庄。就像“看见游方者拿着三杖”等例子中那样,这里的工具格是表示如是状态。因此,应该用衣覆盖两膝与肚脐这三处,整齐地穿好内衣,系好腰带,把僧伽梨和上衣折成两层披好,然后才能进入村庄。

关于放置衣的讨论

6262. 在“衣的存放”这一节中,“被收集”指的是僧伽梨;“那僧伽梨的”这一表达,是在业用意义上使用属格。“为了存放”就是“为了放置”;意思是说,不拿僧伽梨,把它放在精舍里就离开,有五种原因。“或者生病”是指拿了衣却不能离开,也就是生病了。“或者到了雨季的约定”是指“现在是雨季的时候”这样的约定已经作出。“或者要到河对岸去”是指要到河的对岸去吃饭。“或者是门闩守护的精舍”是指上了门闩后应当关闭的、守护得很好的精舍。“或者已经举行了咖提那衣”是指在那个精舍里已经举行了咖提那衣,因为已经举行咖提那衣的人可以不受持而行。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不过,对林居者来说,精舍守护得不好,因为比丘少,也因为那是盗贼等人来往的地方。“在储藏处”是指在存放衣等的储藏处。其余部分容易理解。

刀业事论

63在“刀治与灌肠疗法”这一论题中,“刀治或灌肠疗法”这句话里,凡是使用刀等工具进行切割等操作,就叫做刀治;凡是使用皮革等器具挤压灌肠部位,就叫做灌肠疗法。《义灯》(义灯·大品3.279)中说:“在隐处施行烧灼疗法,因为没有禁止,所以是允许的。”《疑惑消除》(疑惑消除·大品2.279)中则说:“挤压灌肠部位,就是指用手按摩灌肠器具,使灌肠中的油等进入体内。”

《金刚智复注》(大品279)中则说:“‘隐处’,指大便道;对比丘和比丘尼来说,在小便道中顺着方向烧灼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禁止。若问:难道不是随顺刀治和灌肠疗法就不可以吗?不是的。这是对已禁止之事的再次禁止,因为要显示应禁止的范围就到此为止。这话是什么意思呢?先前已经把刀治一并禁止了,后来又第二次说‘诸比丘……乃至……土喇咤亚’,对刀治作了双重限制。由此显示:从隐处周围二指宽的地方开始,就是应禁止的范围,再往上就没有刀治和灌肠疗法了。还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先前只禁止在隐处本身做刀治,后来连隐处周围二指宽也禁止了,所以禁止的就是那个范围,不是别的,这一点已经成立。这里所说的‘刀’,就像‘刀,或应为他寻求持刀者’等句中所说,凡是用以切割的,全都包括在内。因此说‘以刺或’等等。不过,在比丘尼分别中,允许在隐处(胯下)与腋下施用碱液,这应当知道。但有些人把‘或刀治’的读法改成灌肠疗法。所谓‘灌肠’是什么?就是火针,用火针切割就叫灌肠疗法,他们这样解释义理。这些人应当驳斥,要指出‘或应为他寻求持刀者’这一句的详细分析。‘阴囊肿胀’指风阴囊;‘持取病’指不消化病。”以上是引述。其余部分应依照注疏中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曾为理发师的人的故事

6464. 在“曾为理发师者论”中,“曾为理发师”是指过去做过理发师,意思是以前是理发师,现在成了比丘。由这位曾为理发师的比丘。剃刀器具指剃刀等理发师用的器具,这里是一种标示用法,就像“获得伞盖的王子”等例子那样。世尊说:“诸比丘,出家者不应教唆非许可之事,若教唆,犯恶作。诸比丘,曾为理发师者不应持有剃刀器具,若持有,犯恶作。”这是分两种情况的制定,因此,无论是否曾为理发师,出家者都不应教唆非许可之事。而曾为理发师的比丘,不应持有以剃刀为标志的剃刀器具——剃刀盒、磨刀石、剃刀袋等。其余内容应依照注疏所说来理解。不过《跋耆罗疏》中说:“因为说了‘诸比丘,出家者不应教唆非许可之事’,所以这不仅仅限于十条学处,对未受具足戒者也是如此:凡是比丘不能做的,对他们也不能做,这是其中的意趣。”

关于十分之一的讨论

6565. 在“十分之一份”的讨论中,“属于僧团的”是指属于僧团共有的种子。“属于个人的”是指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给了份之后”是指把称为根本份的十分之一份给了地主。“应当受用”是说那些种子的果实应当由种植者受用。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据说这是赡部洲古老的习俗:在初劫时期,最初劫的人们把菩萨立为名叫大平等王的国王,所有人都把自己稻田里产出的稻谷分成十份,把其中一份给了作为地主的大平等王,然后自己受用。从那时起,这就成了赡部洲人的惯例,所以这样说。正因如此,在名为《义明灯》的律疏中也说:“给了十分之一份,就是给了十分之一份。所以他说:‘分成十份后,一份应当给地主。’”

关于旅途资粮的讨论

6666. 在“旅粮论”中,“诸比丘,我允许”这一段,是世尊在跋提城时,应一位受用无量的面达咖长者的恳请而开许的。但在这里,世尊最初开许的是五种牛味:“诸比丘,我允许五种牛味:乳、酪、酪浆、生酥、酥油。”这五种牛味是最先被允许的。之后,世尊随顺那位长者的请求,为了进一步开许而说了“诸比丘,有道路、有旷野”等语。其余内容应依照注疏中所说的方式理解。同样,当比丘得不到食物时,即使从非亲里、未受请的地方乞求后也可以拿取——通过这一点,说明在这样的时节因缘下,以乞求为条件并没有过失。然而,因为已经说了“在一日可走的路上,应只寻求一顿饭的量”,所以说明超过这个量就不应该再乞求了。通过“在长途”等语,说明如果在一个月行程的路上,只有七日行程的旷野,那么在那里只应寻求够维持七日的旅粮;超过这个量,因为可以靠乞食等方式获得丰富易得的食物,所以不应再寻求。

大教法论

67在《大教法论》中,为了说明所谓“大教法”有四种——未被遮止的有两种,未被开许的也有两种——世尊才说了“诸比丘,凡……”等这段话。其中,即使是未被遮止的,也按照“不合宜的随顺”和“合宜的随顺”分为两种;未被开许的也同样如此。

这里,“揉搓”是指反复仔细检查。“波咤厘那布”是产于波咤厘那地方的一种布。辞典里确实说过:“波咤厘那布是丝织品的一种。”支那布和索玛拉布则是分别产于支那地方和索玛拉地方的布。波咤厘那布等三种,因为是由有情(蚕)所制的丝线做成,所以属于丝的随顺类。神变所成的衣服,是善来比丘以福德神通变化出来的衣布,它属于苎麻等材质中的某一种,因此是它们的随顺类。天人所施的衣服叫天施衣,比如从如意树中生出、由织女天女送给阿那律长老的布,它也属于苎麻等材质的随顺类,因为也是其中某一种。那两种布是以地方名称来说的,这只是为了显示它们的样子,并不是要排除其他种类,因为波咤厘那布也是以地方名称来说的。葫芦是指三种容器:果实葫芦就是瓜瓢之类,水葫芦就是舀水的器具。吉兰遮伞是用竹篾编成的伞。这是《义明灯》里说的。

关于“时限药之熟”:这是针对熟的果子说的。但生的果子,由未受具足戒的人在冷水中揉搓、过滤后给的饮料,午后也是允许的。这个含义在大注疏里没有明确说到,所以说“然而在《库伦达》”等。“甘蔗汁、去渣的”:这是按可饮用的共性在夜分药的讨论中说的,但它应当归入七日药。“这四种汁”:就是果汁、叶汁、花汁、甘蔗汁,这是《疑惑度脱》里说的。“以地方名称为名的两种布”:就是支那布和索玛拉布。“三种”:加上波咤厘那布共三种。“神变所成”:指善来比丘所化生的。“天施”:指阿那律长老所得,这是《跋耆罗疏》里说的。

混合论

在《混合论》中,“当天接受的东西,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使用”等一整段话,都是针对味道已经混合的情况而说的。如果连壳一起,把整个椰子连同饮料一起接受了,那么把椰子拿掉之后,即使过了正午也可以饮用。如果在冷粥上面放了一块酥油再布施,那么把没有和粥混在一起的酥油取出来,可以允许在七天内食用。对于块状蜂蜜、糖浆等,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用荜澄茄、肉豆蔻等果实装饰后布施钵食,把这些装饰物取出来、洗干净后,可以终生食用。对于放进粥里布施的生姜等,以及放进油等里布施的甘草等,也是同样的道理。像这样,凡是味道没有混合在一起的东西,即使是一起接受的,只要把它洗干净或切掉处理后,就可以按照它各自对应的时限来使用。

如果味道混在一起、彼此交融,那就不允许。因为时限药会把自己与它味道交融的三种夜分药等,都变成自己的性质。夜分药会把自己与它味道交融的两种七日药等,都变成自己的性质。七日药会把自己与它混杂的终生药,变成自己的性质。所以,和当天受取的七日药放在一起时,无论是当天受取还是之前受取的终生药,在七天内允许使用;和受取了两天的七日药放在一起,则六天内允许……一直到和受取了七天的七日药放在一起,当天就允许——应当这样理解。正因为如此,律中才没有说“诸比丘,以七日药,当天受取的终生药”,而是说“受取后,七天内允许”。

对于时分、夜分、七日这些期限的逾越,在这里应当依照非时食、储存、医药这几条学处来理解所犯的罪。在这四种时限药当中,时限药和夜分药这两种,既算内宿,也算储存;而七日药和终生药,即使放在不净屋中也可以,不会构成储存罪。其余部分在各处都是显而易见的。

五种药的讨论

在《五种药论》中,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我允许这五种药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在适当的时候食用”,所以被秋季疾病侵袭的比丘们,喝下去的粥会吐出来,吃下去的饭也会吐出来。他们因此变得消瘦、粗糙、难看,肤色蜡黄,身上青筋暴起。对他们来说,凡是既是药、又被认可为药,既能起到食物的作用,又不算粗食的东西。这里就有五种药,即: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这些药允许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在适当的时候食用。其中,注疏里说:“秋季疾病,就是秋季生起的胆汁病。在那个时节,即使被雨水淋湿、踩在泥里,病也时常发作得很厉害,因此他们的胆汁进入腹腔。能起到食物的作用,就是能达成食物的功能。”在《疑惑消除》中说:“胆汁进入腹腔,是指原本遍布在体外、尚未结合的胆汁进入腹腔,因此胆汁被激起来了,这就是它的意思。”

在《金刚智疏》里说:“‘既是药……’这句话,从后面‘因为这两者而更加消瘦’等说法来看,能看出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应当知道,这是不依据因缘、只按现前所得来说的。那为什么不依据因缘来说呢?因为意在顾及其他。因为即使在一切佛住世的时代,也要顾及酥油等具有七日药性质这一点。世尊的意趣正是通过这样的说法表达出来的。正因如此,才说‘能起到食物作用,又不显现为粗食’。同样地,在‘按时受取、按时服用’这句里,并没有限定时间,那又从哪里能看出世尊意在顾及其他,而对根药等以‘终生’作为时间限定呢?然而,‘诸比丘,我允许这些药按时受取、按时服用’这句话,应当知道是依‘我允许储存之后,在以后的日子里只在规定时间服用’这一意趣而说的。否则,因为太过分,世尊心里不可能生起‘既是药……’这样的想法。难道是因为允许了精细食物这一点很明显,所以是依随顺病症、适合病情而说的吗?这也不对,因为从‘更加消瘦’等说法可以看出会落到消瘦等状态。就像依甘蔗汁而说糖浆一样,照此说来,依生酥而说酥油,那生酥就不该单独说了吗?并非如此,因为意在显示差别。就像虽然以糖浆一词已经包含了甘蔗汁,但后来甘蔗汁又被单独允许,这是依它与甘蔗共同的特性,意在把它放在糖水的类别中;同样,对生酥也应知道,是为了显示其差别规定,才单独允许生酥。而它的差别规定,应依《药学处》的注疏来了解。那里说:‘想要煮成酥油再食用的人,即使没有洗,也可以煮。’在那里,酥油是指煮过的,不是没煮过的;糖浆也是这样。生酥则是不煮的。

第二药论

在第二药论中,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受取这五种药后,在时和非时都可食用”(《大品》261)这句话,既然在此事中允许在时和非时(食用),那么非时食用也是可以的。那些比丘在时受取、在时食用这五种药,连那些平常的粗劣食物都消化不了,更何况是油腻的食物。他们被秋季的疾病所侵扰,又因为食物不能消化,由于这两者而更加消瘦。这里,义注(《大品义注》261)中说:“‘不能消化’就是不能消化,不能平息风病。‘油腻的’就是滑润的。‘食物不能消化’就是食物没有滋味。”但复注(《精义复注·大品》3.261;《别解脱复注·大品》2.261-262)中只说了“不能消化就是不能生起食欲”这么一点。然而依据《大分别》(波罗夷622):“凡是病比丘适合用的药,即酥油、生酥、油、蜜、糖浆,受取之后最多储存七天食用,超过这个期限就犯舍堕。”应当知道这五种药是七日药的性质,但在这里是随着因缘而说的。

关于脂肪药的讨论

在“脂肪药”这一节中,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把脂肪药——熊脂、鱼脂、鳄脂、猪脂、驴脂——在适当时间接受、在适当时间煮好、在适当时间混合,以用油的方式食用。比丘们,如果在非时接受、在非时煮好、在非时混合,然后吃了,就犯三条恶作罪。比丘们,如果在适当时间接受、在非时煮好、在非时混合,然后吃了,就犯两条恶作罪。比丘们,如果在适当时间接受、在适当时间煮好、在非时混合,然后吃了,就犯一条恶作罪。比丘们,如果在适当时间接受、在适当时间煮好、在适当时间混合,然后吃了,就无犯。”(《大品》262) 这里,“在适当时间接受”等话的意思是:在正午之前接受,然后煮好、过滤。义注(《大品义注》262)中说:“‘以用油的方式食用’,意思是以七日药油的方式食用。”复注(《精义注·大品》3.262;《别解脱注·大品》2.261-262)中则说:“‘鳄’是海中的一种鱼,也叫‘鳄鱼’。‘混合’指过滤。‘以用油的方式’是就七日药的食用方式而说的。”以上是这里的简略说明,详细解释已在前面“四时药”一节中说过。

根药论

在根药这部分,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各种根药——姜黄、生姜、菖蒲、白菖蒲、乌头、黑种草根、香根、善出根,以及其他任何根药,只要它们不属于嚼食类、不能当作嚼食来用,也不属于噉食类、不能当作噉食来用,就可以接受后终生保存,有适当因缘时受用。如果没有适当因缘而受用,就犯恶作罪。”这里说的“白菖蒲”,就是白色的菖蒲。其余内容跟前面所说的一样。

粉药论

在《粉药论》中,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我允许研磨石和小研磨杵”,所以当需要把捣碎、磨成粉的根药等捣碎、研磨成粉时,使用研磨石和小研磨杵是合适的。其中,“研磨石和小研磨杵”就是研臼和研杵。“研磨石”:根药等东西在上面被捣碎、磨成细粉,所以叫研磨石,也就是研臼。“研磨杵”:用它把根药等东西捣碎、磨成细粉,所以叫研磨杵;又因为它尺寸小,像个小男孩,所以叫“杵”;研臼和这个杵合在一起,就叫“研磨石和小研磨杵”,也就是小研杵。这个词的词根是“研磨成粉”。

煎汁药论

在讨论煎汁药的部分,依《大品》263段所说:“比丘们,我允许各种煎汁药:苦楝煎汁、象牙树煎汁、蛇瓜煎汁、黄麻煎汁、水黄皮煎汁,以及其他任何煎汁药——只要它们既不算作嚼食类的嚼食,也不算作正食类的正食——接受这些煎汁药后,可以终身保存,有因缘时可以受用;没有因缘而受用的人,犯恶作罪。”因此,那些煎汁药也是接受之后,可以终身保存,有因缘时可以受用,这是允许的。其中,phaggava 是一种藤类植物。nattamāla 就是水黄皮。《疑惑消除》中说:“所谓‘以煎汁’,是指把树皮等放在水里煮过后取来的汁液。”

叶药论

在讲叶药的部分,依据“诸比丘,我允许叶药:苦楝叶、止泻树叶、蛇瓜叶、水黄皮叶、黄麻叶、罗勒叶、棉花叶,以及其他任何不属于嚼食类、不充当嚼食之物,也不属于噉食类、不充当噉食之物的叶药,接受之后可以终生保存,有因缘时可以受用;没有因缘而受用的人,犯恶作罪”这段话,那些不属于嚼食、噉食之物的叶药,接受之后终生保存,有因缘时受用,是允许的。在“熊脂”等处,应当依照舍堕注释中所说的方式理解其含义。根药等的判定,在小品注释中也已经说过,所以这里只解释前面还没有讲到的内容。

果药论

在《果药论》中说:“比丘们,我允许把果实作药使用:酸藤果、荜拨、胡椒、诃黎勒、毗黎勒、余甘子、牛膝果,以及其他任何不属于副食范围、也不属于主食范围的果实药。接受这些之后,可以终身保存,有因缘时就可以食用;没有因缘而食用的,犯恶作罪。”根据这段话,那些不属于副食、主食范围的果实药,接受之后可以终身保存,有因缘时食用也是可以的。

树脂药论

在《树脂药论》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各种树脂药:兴渠、兴渠脂、兴渠皮、答咖、答咖叶、答咖片、紫胶,以及其他任何既不属于嚼食类、也不属于噉食类的树脂药。接受这些之后,可以终身保存,有因缘时使用;没有因缘而使用时,犯恶作罪。”根据这段话,接受这些树脂药之后,终身保存,有因缘时使用,是允许的。其中,兴渠、兴渠脂、兴渠皮都属于兴渠这一类;答咖、答咖叶、答咖片属于紫胶这一类。

在《金刚佛智复注》(vajira. ṭī. mahāvagga 263)中则写道:“所谓兴渠脂,是用兴渠树的枝、嫩叶、新芽煮制而成的。所谓兴渠皮,是用它的根和枝煮制而成的。所谓答咖,是用那种树的树皮煮出的水。所谓答咖叶,是用它的叶子煮出的水。所谓答咖片,是用它的果实煮出的水。或者另一种说法:‘答咖就是紫胶,答咖叶就是人工铜枝,答咖片就是熟紫胶。’有因缘时:这里的有因缘性应当按病人和非病人两种情况来理解。因为在非时食学处的无犯部分中,对时限药等三种并没有加以区分,而直接说了有因缘性。在这个篇章里说:‘诸比丘,我允许给病人糖,给非病人糖水。诸比丘,我允许给病人盐酸粥,给非病人用水混合。’因此可以确定‘有因缘性按病人和非病人分为两种’,否则在没有因缘时受用糖水等就构成犯戒,这样就与圣典相违了。为食义:就是食物的目的,也就是维持食物功能的意思。以油受用:就是以七日药的受用。以粉:就是用研磨过的油。果德帕喇,就是果德帕树的果实,或者说是马德那果,也有这样的记载。

关于盐类药物的讨论

在《盐药论》中说到:“诸比丘,我允许各种盐作为药——海盐、黑盐、辛达瓦盐、涌出盐、比拉盐,以及其他任何既不会在嚼食中起到嚼食作用、也不会在正食中起到正食作用的盐药。接受这些盐后,可以终生保存,有因缘时可以受用;没有因缘而受用的人,犯恶作罪。”根据这段话,接受这些盐后终生保存、有因缘时受用,是允许的。其中,海盐是指像海岸边的沙子那样堆积存在的盐。黑盐是指天然的盐。辛达瓦盐是白色的,产于山中。涌出盐像芽一样从地里冒出来。比拉盐是和药材一起煮成的,呈红色。《义明复注》中说:“所谓涌出盐,是碱土沙质的盐。”《疑惑消除复注》中说:“涌出盐是碱土沙质的盐。比拉盐是一种特殊的盐。”《金刚佛智复注》中也是这么说的。

粉药论

在粉药这部分,律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那些有疥疮、疖子、流脓、粗疥疮、身体生病或身体发臭的人使用粉药;没病的人可以用牛粪、黏土、染料渣。比丘们,我允许用臼和杵。”注释书里说:“身体发臭,是指有些人身上有像马那样的气味,对这样的人,西利萨花粉、红花粉等一切香粉都可以用。牛粪就是牛粪。染料渣就是染料沉淀,普通的粉捣碎后用水浸湿来沐浴也可以,这也算在染料渣里面。”《义明复注》里则说:“牛粪就是牛粪。普通粉指的是没有煮过的染料粉。按照这个说法,除了那种普通粉之外,一切香粉都可以用。”《疑惑消除复注》也说:“牛粪就是牛粪。普通粉指的是没有煮过的染料粉,但香粉不允许用。”《瓦基拉佛智复注》里也说:“牛粪就是牛粪。普通粉指的是没有煮过的染料粉。按照这个说法,除了那种普通粉之外,一切香粉都可以用。”律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用粉筛”,根据这句话,生病的比丘需要用筛过的药粉时,可以用粉筛。律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用布筛”,根据这句话,需要细粉时,可以用布筛。《疑惑消除复注》里说:“粉筛就是在臼里捣碎的药粉用的过滤器。”《瓦基拉佛智复注》里也说:“筛过就是指滤过。”

非人致病论

在讨论非人病的那一段里,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在患非人病时用生肉和生血。”按照这句话,如果一位比丘吃了生肉、喝了生血之后,他的非人病就平息了,那就不算犯戒。不过这里说的“吃了生肉、喝了生血”,并不是那位比丘自己吃、自己喝,而是非人吃了、喝了之后离开了。所以才说“他的非人病平息了”。

眼药论

在《眼药论》中,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眼药——黑眼药、汁眼药、流眼药、黄土、灯烟”,所以比丘们患眼病时,眼药等物是允许用的。其中,注释书里这样说:“‘眼药’是总括一切的说法。‘黑眼药’是一种眼药。‘汁眼药’是用各种材料做成的。‘流眼药’是产生于河流等处的眼药。‘黄土’就是金黄土。‘灯烟’是从灯焰上刮下来的烟灰。”《义明复注》里说:“金黄土,就是金色硫酸铜之类。”《疑惑消除复注》里也这样说。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檀香、答嘎喇、黑阿努萨利亚、答离萨、跋德玛木德咖”,所以当有研磨眼药的需要时,这些檀香等物也是允许用的。其中,注释书里说:“‘檀香’指红檀香等任何檀香。答嘎喇等物,含义显而易见。其他如青莲花等也是允许的。‘眼药辅助研磨’,就是应与眼药一起研磨,因为没有任何辅助研磨之物是不允许的。”然而复注里说:“眼药辅助研磨,就是为做眼药而应研磨的任何粉末。”《疑惑消除复注》里则说:“圣典中所说的眼药辅助研磨,就是为做眼药而应研磨的药。”

“诸比丘,我允许眼药盒。”从这句话来看,放置眼药盒的地方是合宜的。“诸比丘,不应持用各种高低档次的眼药盒,谁持用,就犯恶作罪。诸比丘,我允许骨制的、牙制的、角制的、芦苇制的、竹制的、木制的、树脂制的、铜制的、螺壳制的。”从这句话来看,这些材质是允许的。其中,“骨制的”是指除了人骨以外其余任何骨制的。“牙制的”是指象牙等一切牙制的。“角制的”中也没有任何不允许的。“芦苇制的”等等则完全是允许的。

“比丘们,我允许盖子。”从这句话来看,眼药盒的盖子也是可以的。“比丘们,我允许用线系在眼药盒上。”从这句话来看,盖子应该用线系在眼药盒上。“比丘们,我允许用线缝。”从这句话来看,为了防止脱落,用线缝眼药盒是可以的。“比丘们,我允许眼药棒。”从这句话来看,眼药棒也是可以的。“比丘们,不应持用各种高低档的眼药棒,谁持用,犯恶作。比丘们,我允许骨制的……中略……螺贝制的。”从这句话来看,只有这些眼药棒才可以。“比丘们,我允许棒座。”从这句话来看,眼药棒座也是可以的。其中“棒座”是指放棒的地方,我允许那个有孔的筒或袋子,这就是它的意思。“比丘们,我允许眼药袋。”从这句话来看,袋子也是可以的。“比丘们,我允许肩带和系绳。”从这句话来看,为了让眼药袋挂在肩上,肩带和系绳也是可以的。

无义论

在关于鼻药的讨论中,因为“诸比丘,我允许在头顶上涂油”这句话,所以头部发热的比丘可以在头顶涂油。因为“诸比丘,我允许用鼻药”这句话,所以当病情未能缓解时,可以用鼻药。因为“诸比丘,我允许鼻药器”这句话,为了防止鼻药流出来,可以用鼻药器。因为“诸比丘,不应当持用各种高低档的鼻药器,谁持用就犯恶作罪。诸比丘,我允许骨制的……乃至……螺贝制的”这句话,所以只有这些鼻药器可以用。因为“诸比丘,我允许双管鼻药器”这句话,如果灌鼻药时灌得不均匀,就应当用双管鼻药器。这里说的“双管鼻药器”,就是把那两根管子合成一个的鼻药器。

关于烟管

关于烟管这一段:因为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用烟”,所以当双管鼻药器疗法仍不能使病情缓解时,可以用烟。因为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烟管”,所以把药捻点上后,因吸食而导致喉咙灼热的人,可以用烟管来吸。因为佛说“比丘们,不应持用各种大小烟管,谁持用就犯恶作。比丘们,我允许骨制的……中略……螺贝制的”,所以只应持用这些烟管。因为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盖子”,所以为了防止虫子等爬进去,烟管袋也是可以的。因为佛说“比丘们,我允许双层袋”,所以当一侧磨破时,双层袋是允许的。因为佛说“比丘们,我允许肩带和系绳”,所以烟管袋的肩带和系绳是允许的。

关于煮油的说法

关于煮油的规定:根据“诸比丘,我允许煮油”这句话,在有风病时,煮油是可以用的。其中“诸比丘,我允许煮油”的意思是:凡是掺入了药物的,全都属于允许的范围。根据“诸比丘,不应喝掺酒过多的油,谁喝了,就按戒律处理。诸比丘,我允许喝那种在煮油中酒的色、香、味都不显现的、这样掺了酒的油”这句话,如果某种煮油里掺入的酒,其色、香或味已经不显现了,那样的油就可以喝。其中“掺酒过多的”,是指加了非常多的酒,用大量酒调配而成的意思。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决意作涂身用”这句话,当油因为掺酒过多而不能喝时,可以决意把它当作涂身用的油。根据“诸比丘,我允许三种瓶子:铜瓶、木瓶、果瓶”这句话,作为装煮油的容器,这三种瓶子是可以用的。

蒸汽疗法这一节

在讨论发汗疗法这一段,因为律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发汗”,所以当四肢有风病时,可以做发汗疗法。这里说的“四肢风病”,就是手和脚的风病。如果这样还不能缓解,因为律中说“比丘们,我允许药材蒸”,所以在发汗疗法不能缓解时,可以做药材蒸。这里说的“药材蒸”,就是用各种不同的树叶做药材来蒸。如果还不能缓解,因为律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大蒸”,所以在药材蒸不能缓解时,可以做大蒸。这里说的“大蒸”,就是挖一个一人身量大小的坑,填满炭火,用沙土等盖住,在上面铺各种能祛风的树叶,把身体涂上油,躺进去,翻身转动,让身体发汗。如果还不能缓解,因为律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叶煎水”,所以在大蒸不能缓解时,可以做叶煎水。这里说的“叶煎水”,就是用各种树叶煮出来的水,用那些树叶和水反复浇洒身体来发汗。如果还不能缓解,因为律中说“比丘们,我允许水房”,所以在叶煎水不能缓解时,可以做水房。这里说的“水房”,就是在水房里把瓮或槽装满热水,进去里面做发汗疗法。

放血论

在《放血论》中,因为说到“诸比丘,我允许放血”,所以当有关节风时,放血是允许的。其中,“有关节风”是指风在每个关节处刺入。“放血”是指用刀放血。如果仍未能缓解,则因为说到“诸比丘,我允许放血后用角吸取”,所以也是允许的。

关于涂足药的讨论

在关于足药的讨论中,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我允许足药”,所以当脚上裂开时,就应当煮足药。如果无法忍受,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我允许制作药膏”,所以当以足药油仍无法忍受时,就应当制作药膏。其中“制作药膏”的意思是:将各种药物投入椰子等之中,制成能使裂开的脚恢复正常的药膏,煮成对脚合适的药。

关于疮的苦恼的讨论

在讲疮病的那一段里,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做刀手术”,所以生了疮病时,应当做刀手术。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涩水”,所以需要涩水时,应当给涩水。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芝麻渣”,所以需要芝麻渣时,应当给芝麻渣。需要芝麻渣,意思就是需要磨碎的芝麻。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丸药”,所以需要丸药时,应当给丸药。这里说的丸药,是指把药丸塞进伤口里。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用包扎伤口的布”,所以需要包扎伤口的布时,应当给包扎伤口的布。因为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涂芥子粉”,所以如果伤口肿得像疖子一样,就应当涂芥子粉。这里说的芥子粉,就是磨碎的芥子粉末。

佛说“比丘们,我允许做烟熏”,根据这句话,如果伤口溃烂了,就可以做烟熏。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用盐粒切割”,根据这句话,如果长出多余的肉,就应该切除。这里说的“多余的肉”,是指像楔子一样突出来的额外之肉。“用盐粒切割”,就是用碱来切割。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用伤口油”,根据这句话,如果伤口不愈合,就应该熬制促进伤口愈合的油。佛说“比丘们,我允许用开疮布和一切伤口处理法”,根据这句话,如果油渗出来,就应给予开疮布,应做一切伤口处理。这里说的“开疮布”,是指用来止住油液渗出的布片。“一切伤口处理法”,是指无论有什么样的伤口处理法,我都允许这一切。大秽浊论此前已说过。

自己拿取来用这一条,不只是对被蛇咬伤的情况而言;如果是被其他有毒的东西咬伤,有毒存在时,也可以自己拿取来用。但在其他因缘情况下,只有接受了才可以受用。

关于饮毒的讨论

在“饮毒”这一节中,依据“诸比丘,我允许让他饮粪”这句话,可以让中毒的比丘饮粪。依据“诸比丘,我允许:正在做时他接受,那就是已完成的接受,不应再次接受”这句话,也就可以那样做。不过,义注中说“不应再次接受”是指:如果已经落到地上,就应让人重新接受;如果还没有落到地上,则可以取用。

家施食病论

在“家人所给病”这一节中,因为经文说“诸比丘,我允许喝冷泥水”,所以患家人所给病的比丘可以喝冷泥水。其中,“家人所给病”是指由调伏众生的手段所引发的病。不过,义疏中说:“所谓‘家人所给病’,是指由家主妇为了调伏目的而给的药所引发的病。因此说‘由调伏众生的手段所引发的病’。这里‘家’这个词,是笼统地指家主妇。”在《疑惑消除义疏》中也说:“所谓‘家人所给病’,是指由家主妇所给的调伏药所引发的病。”所谓“冷泥水”,意思是把附着在耕田犁铧上的泥土用水搅开,然后允许喝下去。

恶性肠胃病者论

在“坏消化病”这一节里,因为经中说“诸比丘,我允许喝米灰水”,所以患坏消化病的比丘可以喝米灰水。其中,“坏消化病”是指消化功能坏了,大便很难排出来。“米灰水”是指把干饭烧成灰后,用那些灰滤出来的碱水。《疑惑消除义疏》里则说:“用那些灰滤出来的碱水,是指把那些灰放进滤器里,再往上面浇水,从灰下面滤出来的碱水。”

黄疸病话题

在讲黄疸病这一节时,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让他喝尿诃梨勒”,所以让患黄疸病的比丘喝尿诃梨勒是允许的。其中,“尿诃梨勒”是指用牛尿泡过的诃梨勒。

关于皮肤病的讨论

在讨论皮肤病的那一段里,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我允许做香涂”,所以患皮肤病的比丘可以做香涂。

体液充盛身论

在“体液充盛身”这一段里,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喝泻药”,所以体液充盛的比丘可以喝泻药。这里说的“体液充盛身”,就是指病素增盛的身体。接着是“清粥”这一段,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清粥”,所以可以喝清粥。这里说的“清粥”,就是米汤粥。接着是“未加工豆汁”这一段,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未加工豆汁”,所以可以喝未加工豆汁。这里说的“未加工豆汁”,就是不含油脂的绿豆煮出来的汁。《义明义疏》和《疑惑消除义疏》里则说:“所谓‘以未加工豆汁’,就是用没有特别加工过的绿豆汁。”接着是“加工豆汁”这一段,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加工豆汁”,所以可以喝加工豆汁。这里说的“加工豆汁”,就是把绿豆洗净、去掉油脂后煮成的汁。《义明义疏》和《疑惑消除义疏》里说:“所谓‘以加工豆汁’,就是把绿豆煮了以后不搅动、直接过滤出来的绿豆汁。”接着是“肉汁”这一段,因为经中说“比丘们,我允许肉汁”,所以可以喝肉汁。这里说的“以肉汁”,就是肉汤。

关于盐味酸浆的开示

在《盐酸药论》中,根据“诸比丘,我允许病者用盐酸药,无病者则混合水后作为饮料受用”这句话,生病的比丘应当喝盐酸药,无病的比丘则应当掺水后受用;而且,根据“作为饮料受用”这句话,即使在非时也可以。

这里所说的“盐酸药”,是用各种味道调配成的一种药。据说做这种药的时候,要把诃梨勒、余甘子、毗醯勒的煎汁,加上各种谷物、各种豆类、七种谷物的饭、芭蕉等一切果实、藤蔓、露兜树、枣椰、竹笋等各类笋、鱼肉块,以及许多蜂蜜、糖浆、岩盐、三辛药等种种药材,一起放进去,封好瓮口,放置一年、两年或三年。等它完全熟透后,就变成阎浮果汁那样的颜色。对于风病、痰病、麻风、黄疸、甲状腺肿等病,以及吃了油腻食物的人,作为餐后饮料和助消化的药,没有比这更好的了。这种药对比丘来说,午后也允许用;对病人来说,可以像平常食物一样受用;对没病的人,则要掺水后当饮料喝。

《义灯注》(Sāratthadīpanī 2.191-192)中说:因为说了“作为饮料受用”,所以盐酸药属于时分饮料。《疑惑消除注》(Vimativinodanī 1.192)中说:“‘以饮料受用即允许’是这里的关联。因为这样说了,有些人就说盐酸药是时分饮料;但另一些人说,因为讲了‘对病人是正常的,对没病的人则要掺水’,所以它像糖一样,是七日药。”《跋耆罗注》(Vajirabuddhiṭīkā,大品263)中则说:“没有区分地说了一切因缘条件。在这一篇里说:‘诸比丘,我允许病人用糖,没病的人用糖水;病人用盐酸药,没病的人用水掺和。’因此可以确定,因缘条件按病人和没病的人分为两种。”

关于内努力等的讨论

在《内宿等论》这一段里说到:那时,世尊正患腹风病。于是具寿阿难心想:“世尊以前患腹风病时,用三合粥就舒服了。”他就亲自去讨来胡麻、米和绿豆,在内宿处放着,又亲自在里面煮好,然后端给世尊:“世尊,请喝三合粥。”如来即使知道也会问,即使知道也不问;看准时机才问,看准时机就不问。如来只问有利益的事,不问没有利益的事;对没有利益的事,如来一向断除。诸佛世尊以两种目的反问比丘:“我们要说法,或者要为弟子们制定学处。”

这时,世尊吩咐具寿阿难:“阿难,这粥是从哪里来的?”于是具寿阿难就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佛陀、世尊呵责道:“阿难,这不合适,不合规矩,不相应,不是沙门该做的,是不被允许的,不该做的。阿难,你怎么会为了这样丰盛享受而打主意呢?阿难,即使是在屋内过夜的,也不被允许;在屋内煮熟的,也不被允许;自己亲手煮的,也不被允许。阿难,这不能让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世尊这样呵责之后,又说了法,然后吩咐比丘们:“比丘们,不可以食用在屋内过夜的、在屋内煮熟的、自己亲手煮的食物。谁食用了,犯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内过夜、在屋内煮熟、自己亲手煮的,食用了就犯三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内过夜、在屋内煮熟、由别人煮的,食用了就犯两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内过夜、在屋外煮熟、自己亲手煮的,食用了就犯两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外过夜、在屋内煮熟、自己亲手煮的,食用了就犯两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内过夜、在屋外煮熟、由别人煮的,食用了就犯一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外过夜、在屋内煮熟、由别人煮的,食用了就犯一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外过夜、在屋外煮熟、自己亲手煮的,食用了就犯一种恶作罪。比丘们,如果是在屋外过夜、在屋外煮熟、由别人煮的,食用了就没有罪。”根据这段话,在与卧处相连的地方过夜、在那里煮熟、由受具足戒者自己亲手煮——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就有三种罪;具备两个条件时,就有两种罪;只具备一个条件时,就有一种罪,应当这样理解。

“在内宿”是指在不合适的小屋里过夜。“亲自煮”是指在这里,任何食物比丘都不可以自己煮。即使有人在热粥里放进罗勒叶、生姜或盐,也不可以搅动。但如果说“我要把粥弄凉”,那就可以搅动。即使拿到热饭,也不可以盖起来。但如果人们是盖好之后才给的,那就可以。如果说“别让饭凉了”而盖起来,那就可以。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再煮”这句话,之前由未受具足戒的人煮过的东西,再煮是可以的。注疏里说:“不过,牛奶、酸奶等一旦煮过之后,因为允许再煮,所以可以再加热。”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在内存放”这句话,在闹饥荒的时候,米等东西可以在里面存放。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在内煮”这句话,在闹饥荒的时候,可以在里面煮。根据“诸比丘,我允许亲自煮”这句话,在闹饥荒的时候,也可以亲自煮。根据“诸比丘,我允许在内宿、在内煮、亲自煮”这句话,在闹饥荒的时候,这三样都可以。

已拿取与已接受的话题

在“已取与已受”这一论题中,因为经文说:“诸比丘,我允许:如果看到有可以嚼食的果食之处,而那里没有作净者,就自己拿起来,带到别处,见到作净者后,放在地上,让对方授与,然后接受并食用。诸比丘,我允许接受已取的。”所以照这样做了再食用是可以的,不犯戒。

从彼处取出的讨论

在“从那里取出”这一话题中,根据“诸比丘,你们接受吧,食用吧。诸比丘,我允许已食、已满足的比丘食用从那里取出的、未作余食法的食物”这段经文,比丘们受邀在某处施食处用餐后,从该施食处取出的食物,已满足的比丘可以食用,不犯足食学处。注疏中确实这样说:“‘从那里取出’是指从受邀用餐之处取出。”

食前接受的食物这件事

在“食前受取”这一论题中,根据“比丘们,你们受取吧,受用吧。比丘们,我允许已吃过的比丘以已满足、非余食受用食前受取的食物”这段文句,食前受取后存放的食物,已满足的比丘不作余食法也可以吃,不犯足食学处的罪。

《林居与莲池论》

《林生池生注》中说:“那时,具寿舍利弗患了身体发热的病。于是具寿大目犍连来到具寿舍利弗那里,到了之后对具寿舍利弗这样说:‘贤友舍利弗,你以前身体发热病发作时,靠什么才舒服?’‘贤友,靠莲藕和莲根。’……中间省略……那时,具寿舍利弗吃了莲藕和莲根之后,身体发热的病就平息了。……中间省略……‘比丘们,你们可以接受、可以吃。比丘们,我允许已吃过饭、已受请食、尚未作余食法的比丘,吃林生的和池生的食物。’”根据这段话,已受请食的比丘可以吃林生的和池生的食物,不犯谢食学处。其中,“林生的、池生的”是指生在森林里和莲池丛中的。

关于未作净的讨论

在《未作净论》中,根据“诸比丘,我允许食用无种子、种子已除、未作净的果实”这句话,无种子和种子已除的果实,即使没有用火、刀、指甲作沙门净,也可以食用。其中,“无种子”指幼嫩的果实,它的种子不能发芽;“种子已除”指种子已被去掉、移除后可以食用的芒果、波罗蜜等,这些果实如果没有作净的人在场,即使不作净也可以食用。

关于粥的讨论

在关于粥的讨论中说到:婆罗门,粥有这十种利益。哪十种呢?布施粥的人,给予寿命、给予容貌、给予安乐、给予力气、给予辩才;饮粥者能压住饥饿、消除口渴、顺通风、清净膀胱、消化未消化的残余食物。婆罗门,这就是粥的十种利益。

对于能自制、靠别人布施的食物而活的人,

在合适的时候,恭敬地布施粥食;

他因此施予十种好处。

寿命、容貌、安乐与力量。

他的辩才就从那时生起。

他消除饥饿、口渴和风(肠胃的气)。

净化胃部,消化食物;

这药是善逝所称赞的。

所以,粥确实应该拿来布施。

一个总是寻求安乐的人,应当始终……

或者渴望天界的种种快乐;

或者想要人间最殊胜的福报。

那时,世尊用这些偈颂随喜那位婆罗门后,就从座位起身离开了。后来,世尊以这个因缘、这件事由讲完法之后,对比丘们说:“比丘们,我允许粥和蜜丸。”根据这句话,接受粥和蜜丸是允许的。在随喜偈中,“求”和“欲”这两个词,与“确实应该布施”相连。如果存在“求者、欲者”这样的读法,那就应该采用那个读法。根据“比丘们,除了受邀请之外,不应食用他人的可食之粥;谁食用了,就应如法处理”这句话,这样食用的人,就依辗转食学处而犯戒。“可食之粥”是指能令人满足的粥。“应如法处理”是指应以辗转食之罪来处理。

块论

在《糖论》中,因为说到“诸比丘,我允许病比丘用糖块,非病比丘用糖水”(《大品》284),所以病比丘即使在非时也可以吃糖块。而非病比丘则可以把糖掺入水中,以饮用糖水的方式来受用。注疏(《大品注》284)中说:“‘病比丘的糖块’意思是:我允许患这类疾病的病比丘在午后吃糖块。”由于说了“患这类疾病”,看起来就是在说:患哪一类疾病的病比丘可以受用糖块,就是患那一类疾病的病比丘才可以,这需要考察之后再确定。

在这些论述当中,凡是在要解释的篇章里没有出现的内容,我们都从巴利圣典和注疏里取来,再用复注师们的话加以修饰,然后安立下来,这是为了让心地善良的比丘们获得善巧。所以,请智者们在断除疑惑之后,好好思择。

四大教法论

67“诸比丘,这些”等这一段,名叫大教法论。其中,大教法是指:因为它们指示大义,所以叫大教法;或者大义在这里显现、被了知,所以叫大教法;或者大义由这里显现、生起,所以叫大教法。它们是什么呢?就是这四种文句,或者义理。因此说“这四大教法”等。其中,持法长老指大迦叶等人。“取经而”是指取“除谷物果实汁”等经而受持。“七种谷物”是指:

稻、稻谷、粟,小麦、野豌豆、大麦;

卡古提是第七种谷物,野生稻之类是它的分类。

已说了七种谷物。所谓“一切豆类”,指的是绿豆、黑豆之类。所谓“八种饮料”,指的是芒果饮、阎浮果饮、椰子饮、芭蕉饮、藕饮、葡萄饮、蜜饮和帕鲁萨咖饮。

用这个方法,就是依照随顺经教的方法。因为注疏里说过:“所谓随顺经教,就是四大教法。”不参照经和注疏,意思是不取用经中已经确定了的义理。其他各种,是指除了这些以外的其他各种。由此表明,所谓大教法并不只是上面所说的那些,还包括许多不同种类、由持律者智慧之力所展现出来的内容。

关于利益的讨论

68在《利益论》中,“持律者”是指持守律藏的比丘,也就是通过学习、诵习、作意、决断以及随顺与此相应之事等,而精通律藏教理的人。“这些以律藏教理为根本”:哪些事物以律藏教理为根本?就是五种利益。意思是,应当获得的这些利益,是以律藏教理本身作为根本、作为因缘,而不是以其他教理或修持等作为根本。另一种解释是:学习就是教理,律的学习就是律藏教理,它是这些利益的根本,所以叫“以律藏教理为根本”,意思是:这些利益以学习律藏为因。以“哪些”等话询问这五种利益等的具体内容,又以“自己的”等话作答之后,为了用经文来证明这种说法,所以说了“因为已说”等话。

这样显示了五种利益的具体样貌之后,现在为了详细说明它们,先以“如何是他的……”等问起,再以“这里有人……”等来回答。其中,自己的戒蕴守护得很好,就是指不犯戒这件事本身,而不是别的什么。因此,先说明犯戒的原因,再通过没有这个原因来说明不犯戒,于是说“犯戒的人以六种方式犯戒……”等等。其中——

故意犯戒;

隐瞒罪过;

他还会走上不该走的路。

像这样的人,就叫做无惭者。

按照所说的无惭之相,不惭、不羞耻,就是无惭;它的状态就是无惭性。没有智,就是无智;它的状态就是无智性。做了坏事的状态就是恶作;被它影响的人就是恶作成就者,他的状态就是恶作成就性。适合的就是净,不适合的就是不净;对于那个不净,把它想成净的人就是净想者,他的状态就是净想性。另一个词要从相反方面来理解。在这五个词里,字母 y 脱落了,所以应该用“由无惭性而犯罪”这样的方式连接——这是表示原因时的从格用法。记得,就是念;忘掉,就是失念。念的失念就是念失念,所以是“从念失念”——这是表示原因时的具格用法。现在为了详细说明这些原因,说了“如何”等句。它们应当通过方法论的运用来理解。

名叫阿利吒的比丘,就是“阿利吒比丘”;名叫刺的沙弥,就是“刺沙弥”;生在毗舍离的人,就是“毗舍离人”;跋耆的儿子们,就是“跋耆子”;既是毗舍离人又是跋耆子,就是“毗舍离跋耆子”;阿利吒比丘、刺沙弥和毗舍离跋耆子合在一起,就是“阿利吒比丘、刺沙弥、毗舍离跋耆子”。 “诽谤他人”“无知”“度脱疑惑”合起来就是“诽谤他人、无知、度脱疑惑”。这些指的是什么?就是各种主张。它们作为开头部分,所以叫“诽谤他人、无知、度脱疑惑等”。他们依这些而说,所以叫“主张”;诽谤他人、无知、度脱疑惑等就是这些人的主张,所以是“诽谤他人……等等……主张”。这些是什么人?就是持邪见主张的人。阿利吒……等等……跋耆子,以及诽谤他人……等等……主张,还有大众部等,都叫做教法的敌对者——应当按集合并列复合词的方式组合理解。其余部分很容易明白。

利益论讲解完毕。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杂事抉择论庄严》

第三十四章

结语解说

在尼干偈的第一首偈中,应这样连接理解:那位具足精进力的君王,想让正法久住、让教法光显,他劝请了我,于是我造了这部律集。

在第二和第三偈里,应当这样连接起来理解:正是由那位具足精进力的国王亲自建造了这座精舍——它可爱又悦意,以百座宫殿装饰得极为庄严,以一百座宫殿庄严,到处散布着各种树木,是喜爱修习的人所安住的地方,也是乐于修习的比丘们的住处,还具足清凉的水;在名为祇园的祇园精舍中,我,就是那个住在其中或曾经住在其中的修行者,为了利益那些瑜伽行者,完成了这部具有精华、具足利益的律藏汇编。

在其余偈颂中,通过这次造论,我所成就的福德,以及我在这造论之外所积累的其他福德,凭借这些福业,我将在第二世投生到三十三天,欢喜踊跃,乐于持戒与品行等功德,不贪著五欲,成为一位天子;证得最初之果——入流果之后,在最后一生中,见到世间最上者、众生的依怙、乐于利益一切众生的弥勒,那位名为弥勒的牟尼中最胜者、牟尼中尊;听闻那位智者宣说正法之后,证得最上之果——阿拉汉果,得以庄严并使人庄严如来的教法。这就是通行的解释。

不过,如果按照这种解释,智者们并不接受这位阿阇梨尊者的说法。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阿阇梨的愿望是:从这一生之后的第二生,在三十三天成为天子,证得入流果,然后在最后一生中,听闻弥勒世尊说法之后,证得阿拉汉果。这个愿望是不合理的。因为入流者不会再投生到七有以上;而三十三天的天神们,即使经过一百生、一千生、十万生,也等不到弥勒世尊出现的时候。如果有人辩解说“可以在中间投生到梵天界,然后在弥勒世尊的时代再成为人”,这样也说不通。因为已经往生梵天界的圣者们,不会再投生到欲界。在《阿毗达摩双论》中确实已经说过:“从色界死后投生到欲界的有情,只有七种随眠随增。”如果有人辩解说“就住在梵天界证得最高的果位”,但在阿阇梨的说法里看不到这一点,因为他说的是“要庄严如来教法”,所以只提到以比丘的身份。不是比丘身份就不能庄严教法。在《阿毗达摩义释》中——

那时,那位清净心者正在弘扬他的教法;

愿我能见到他、敬奉他,他是我心中尊贵的舍利弗。

这里说的就是“已成为比丘”这件事。假如有人这样说:“在中间阶段成为长寿的地居天,那时才成为人”,这样也不成立,因为已经是一位佛陀弟子中的圣者,不可能再成为另一位佛陀的弟子。然而,这位阿阇梨通达一切教典,造了许多论书,是许多造论长老的老师,也是他们老师的老师,因此这些偈颂不只是在这里安立,也在名为《义理阐明》的律注疏末尾安立了,所以这里必定有其道理,应当审察这件事。

或者,用这种方式……中略……成为天子后,先获得前面所说的果报——在三十三天乐于欢喜、戒行等功德,也就是所谓不执著五欲的利益;在最后身……中略……而庄严。或者,用这种方式……中略……不执著五欲,在最后身……中略……听闻正法后,先证得入流果,之后证得最上的阿拉汉果,庄严如来教法——这是句义连接。就像我们世尊开示转法轮经时,阿若憍陈如长老听闻后证得入流果,后来证得阿拉汉果,庄严了如来教法——这就是这里的意思。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符合长老说法的解释方式,智者应当自行思择。

《结语疏》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