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30. 重物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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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重物裁决论

227227. 这样讲完咖提那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说明重物等的判定,说了“重物者,于此”等话。其中,所谓“重”——

对男人、老师等人来说,对父母来说,也是重的;

重在于三宝及大德,以及难消化与非轻者。

在以上所说的多种含义中,这个词并不表示“轻”。在“对器皿等用具而言是‘物’,对根本财物而言也是‘物’”这一句里,“物”这个词指的是器皿等用具的意思。不过从词源含义来说:所谓“重”,是指受到尊重、被高举、已经高举、已经显明,所以叫“重”;所谓“物”,是指应当受用、应当欲求,所以叫“物”。既是重又是物,所以叫“重物”,也就是园林等基址。按照这样的方式应当理解:世尊在住处犍度中所说的这五种基址,就叫做重物。

在床类中,“榫卯床”是指钻穿床脚,把横榫插进去,再做成的那种床。“绳缚床”是指用横榫把床脚夹住,以绳编结的简易坐卧具形式做成的床。“蟹脚床”是指用像马、羊等腿脚形状的床脚做成的床。另外,凡是床脚弯曲的,就称为“蟹脚床”。“嵌入脚床”则是后面圣典里说的:“名为嵌入脚的床,是钻穿构件而做成的。”所以应当知道:钻穿横榫,把脚端插进去,再从上面打入楔钉而做成的床,就是嵌入脚床。椅子也是同样的道理。

所谓“五种之一”,就是羊毛褥、布褥、树皮褥、草褥、叶褥这五种褥子中的任何一种。“五褥”就是用羊毛等五种材料填成的褥子。因为对这些褥子的计算,是按填充的棉絮种类来算的。其中,说到“羊毛”,并不只是指羊毛;除了人毛以外,无论取自可吃或不可吃的肉类的飞禽、四足动物的毛,在这里全都算在“羊毛”里面。所以,用六种衣或六种随顺衣中的一种做褥子的外皮,把那些毛全都塞进去做成褥子,是允许的。不过,如果不塞羊毛,只把毛毯叠成四层或五层塞进去做成的,也还是算作羊毛褥。在布褥等当中应当知道:收集任何新布或旧布,塞进去做成的,就是布褥;塞进任何树皮做成的,就是树皮褥;塞进任何草做成的,就是草褥;除了纯粹的多摩罗叶以外,塞进任何叶子做成的,就是叶褥。不过,多摩罗叶要和其他东西混在一起才允许,纯粹的多摩罗叶不允许。褥子的大小没有固定规定,要按床褥、椅褥、地铺褥、经行褥、擦脚褥这些用途来考虑,随自己的需要来定大小。另外,羊毛等五种棉絮用在褥子里是允许的,用在皮褥里也允许,《库伦达》里是这样说的。其中,“皮褥”就是指皮革做成的褥子。由此可以确定,使用皮褥是允许的。

枕头有三种填充棉:树棉、藤棉、草棉。其中,树棉是指辛巴离树等任何树木的棉。藤棉是指乳藤等任何藤蔓的棉。草棉是指波德咖草等任何草类,甚至甘蔗渣等在内的棉。《萨罗他迪波尼》中则说:“草棉是指埃拉咖草的棉。”这三种已经涵盖了一切植物类。因为除了树、藤、草类之外,再没有别的所谓植物类了。所以,任何植物类的棉都可以用在枕头上。但若放到被褥里,这一切就都称为“不许可的棉”。不仅这种棉可以用在枕头上,天鹅、孔雀等一切鸟类的毛,狮子等一切四足兽的毛也都可以用。但毕央古花、巴库喇花等任何花朵都不可以用。纯粹的塔拉帕叶不可以用,混合的则可以用。被褥所允许的五种羊毛等填充棉也可以用。但半身量的枕头不可以用。所谓半身量,就是半个身子的长度,从腰部开始一直到头部放置的那种。头部量的则可以用。所谓头部量,就是宽度方面,在三角中量两个角之间的距离,是四指加一指,中间位置是一拳尺,长度则是一肘半或两肘,《库伦达》中是这样说的。这是头部量的最大界限,超过这个就不可以用,低于这个则可以用,注疏中是这样说的。其中,根据“在三角中两个角”这句话,有些人把枕头两端应放的小布做成三角形。他们说“这个地方是打结处”。

《除疑复注》(vi. vi. ṭī. cūḷavagga 2.297)中则说:“所谓‘头部之量’,是指能够连同颈部一起把整个头部放上去的地方,为了说明它的宽度是一拳尺,所以说了‘宽度’等话。这是说明宾波哈那两端应当放置的布的大小,依据它来限定宾波哈那的宽度。把那块布做成圆形或四方形来缝制,使得从角到角、在宽度方向上最宽的地方是一拳尺,就应当这样缝制,超过这个就不合适。然而,两端放置的那块布,把角与角对接起来折成双层时,就成了三角形。在这个三角形的三个角中,两个角之间的距离是一拃加四指,从角到角对接的中央部位是一拳尺,这是它的最大尺寸。”由于这样说了,所以宾波哈那两端应当放置的布,本来并不是三角形,而是把角与角对接起来折成双层的时候才成为三角形。因此,那块布无论是圆形还是四方形,折成双层来量的时候就成了三角形,两个角之间大约是一拃加四指,那块布的中央部位是一拳尺,依据那块布的大小,宾波哈那的中央部位也是一拳尺,应当这样理解。

《除疑复注》里说:毛毯本身……中略……只算归入羊毛被席这一类。因为这是笼统的说法,所以应该知道:即使把果那咖等不允许的羊毛敷具放进被席里躺着睡,也是可以的。玛苏勒咖是指皮革做的被席,但皮革做的枕头,就算填了棉花也不允许。《萨罗他迪波尼》里则说:头部之量,是指从喉窝开始能把整个头部放上去的地方,那就是头部之量。为了说明它横向最大量是一拳尺,所以说了宽度在三个角中等等。中央处是一拳尺,是说枕头中央处横向是一拳尺之量。阿兰迦罗:能容纳大量水的的大瓮。阿兰迦罗是取水之意,像圆瓮一样,口稍长,显示中间分界而作,《甘提巴达》中如是说。这在注疏中已说过,是补入连结之意。

“二摄”有两类:第一类和第二类是不可舍的,也就是“园和园地”“精舍和精舍地”所说的,各各摄两类事物。第三类不可舍的,是“床、椅、褥、宾波哈那”所说的,摄四类事物。第四类不可舍的,是“铜釜、铜锅、铜壶、铜大锅、斧、大斧、斧头、锄、楔”所说的,有九个部分。第五类不可舍的,是“藤、竹、文阇草、芦苇、草、黏土、木器、陶器”所说的,有八种、八类。这样连接起来理解。“五无垢眼”,即肉眼、天眼、法眼、佛眼、遍眼,就是无垢的五眼。

在住处篇章里说到“不可舍物”,在枳咤山事里说到“不可分割”,这里应当说成:“在住处篇章中,在村住处事里是不可舍物,在枳咤山事里是不可分割。”为什么呢?因为这两件事都出现在住处篇章里。“住处篇章”是总说的依据,“在村住处事里、在枳咤山事里”是分别说的依据。这个意思要对照圣典才能理解。正因为这样,在《一切欢喜》里没有说“在住处篇章中”,只说了“在此”。“在此”这个词显示的是村住处事,而枳咤山事则是直接按它本身显示出来的。至于总说的依据,因为并没有对它作解释,所以虽然没被提到,也仍然成立,因此没有明说,应当这样理解。

228228. 用不动产换不动产、用重物换重物,在这里应当知道:在五种分类中,前两种是不动产,后三种是重物。关于“给同等的”,这里应当看到:即使给的是较少的,只要取来精舍周围的地方,把远处难守护的换出去,也是可以的。因为下文确实会说:“如果比丘们有更贵重的……乃至……接受,是可以的。”“告知后”是指告知比丘僧团后,也就是征求同意后。“难道你们不是有更多树木吗”这句话应当说,这是针对物主不知道自己物品贵重而布施时,知道这一点后以盗心拿取,就构成偷盗。“用精舍换精舍”是指:用有地基的换别人土地上所建的楼阁等,或者用没有地基的换有地基的;但没有地基的只能用没有地基的来换,因为楼阁是从地面算起的,所以不是不动产。这样一来,即使在不动产中,也要先弄清楚不动产的区分之后再交换。

“应受持如法之床”:这句话说明,即使说的是“给僧团”,对于用金银等装饰的不如法床,也不应该接受。应当知道,如果对方说“我们施给僧房”,那么对僧团来说是允许的,但对个人来说则不允许,就像田地等一样。这是《除疑复注》中说的。而《萨罗他迪波尼》则说:“‘应受持如法之床’是就‘我们施给僧团’这种布施而言。但如果他们说‘我们施给僧房’,那么即使是金银所制等不如法床,也允许接受。”不只是……中略……允许交换:这句话说明,允许用动产换不动产,也允许用动产换动产。因为不允许只用不动产换动产。“不如法的或贵重的如法物”:其中,不如法的,指金制床等,以及不如法的被褥、枕头等。贵重的如法物,指象牙制床等,以及雨衣等如法的敷具等。这是《萨罗他迪波尼》中说的。而《除疑复注》则说:“不如法的,指高床等,以及超过尺寸的枕头等。贵重的如法物,指用金银等装饰、以如法的名义施与的。”

229由于“黑铁……应当分配”这一说法,有人认为:黄铜、铁制的器具,即使是个人的,也可以接受、也可以使用,因为“应当分配”是针对个人使用的。这种说法和后面“黄铜器、铁器,无论由僧团受用,还是由在家众改制,都是允许的”等《大筏疏》的话相矛盾。因为《大筏疏》这段话是后来才提出的,目的是驳斥《大注疏》中“铁、黄铜,不管做成什么,在狮子洲的足承器都应当分配”这一说法。所以,铁制、黄铜制的一切物品,包括足承器皿,都是不可分配的;即使是在家人给予的,也不可以接受。不可个人保管使用,就是说不能像钵等资具那样自行收藏后使用。如果是像在家人所有的物品那样,净人等人自行守护,在需要时拿来供养,则可以使用,也可以说“收藏好后给比丘们”。

所谓“叶针”,说的就是书写用的笔。从“自己获得的物品”等说法可以看出,接受本身没有过失;只有收存起来之后使用,才构成犯戒,这里就是在说明这一点。正如这里所说,后面讲到可分配的斧等物品时也是一样,即使属于自己所有,道理也相同。

所谓“不可触摸”的许可,是说即使是黄金等做成的物品,触摸之后拿来使用也是可以的。

在工具那里,就是在器具那里。所谓“刀锋”,就是人们四处走动时用来切割的东西。所谓“钵带制作者”,就是做钵的结、纽之类的人。也有人这样说:“钵样制作者,就是做金等钵的人。”

“半臂”是指从肘尖一直到肩峰的位置,这是《结节注》里说的。《义显注》里说:“也有人把半臂说成是一拃加四指。”《金刚觉复注》里也说:“‘半臂’,就是从肘尖写到肩峰。”《除疑复注》则说:“所谓半臂之量,就是半臂那么长,也有人说是半寻那么长。”“绳”,指的是皮制的绳子。“生于彼处”,指的是生在僧团的地上。

“八指长的针杖那么长”,《萨罗他迪波尼》说:长度是八指,粗细像叶针杖那么粗。而《除疑复注》说:“‘八指长的针杖那么长’,也包括像芦杖等针形细杖那么细的量。”“八指量”,就是长度八指。“空书册”,就是还没写过的书册,这也是顺着贝叶的话题说的。

阿桑迪咖座指的是四方形的座椅,这从《小品》297页“高的阿桑迪咖座”这句话可以知道。一边长的长条形座椅,只有八指高的脚才符合规定;但四方形的阿桑迪咖座,即使超过规定尺寸也是允许的,应当这样理解。七支座是指在三个方向没有靠背而做成的座,这种座即使超过尺寸也是允许的。跋达座指的是藤编的座椅。小座就是用布片捆扎而成的座椅。羊足座指的是把木板安在脚上、做成像饭桌那样的座椅。阿曼达咖瓦塔咖座指的是以庵摩罗果形状连接起来的多脚座椅。这些就是经文中提到的座椅。不过,所有木制的座椅都是允许的。

所谓“捶打板”,就是把染好的衣放在上面、用手捶打的地方。所谓“捶打槌”,则是为了顺着风等方向捶打而做出来的工具——这是《萨罗他迪波尼》(《萨罗他迪波尼·小品》3.321)里说的。《除疑复注》(《除疑复注·小品》2.321)里说:“捶打板和捶打槌,指的是把染好的衣缠在一根光滑的杖槌上,放在一块光滑的板上,上面再用另一块光滑的板反扣住,一个人踩在上面站着,两个人在两头抓住上面的板,来回拉拽推移——就是针对这个情况说的。至于放在手上、用手拍打,那是在染好的衣还湿的时候该做的;而这里用板和槌来捶打,应当理解为是在干燥时为了消除衣的僵硬。”《萨罗他迪波尼》里说:“ambaṇa,是用木板做成、像水池一样的储水器。rajanadoṇī(染槽),是把煮好的染料倒进去存放的地方。”而《除疑复注》则说:“ambaṇa,是用独木舟那样的木板做成、像水池一样的东西,也有人叫它储水器。rajanadoṇī,是用一整块木头做成的染料容器。udakadoṇī(水槽),是用一整块木头做成的储水容器。”

“允许用来铺地”,这是针对不允许用的皮革而说的。“属于覆盖物一类”这句话,是在说明铺在床和椅子上也是允许的。有些人认为,披衣之类的覆盖物也属于重物;另一些人则认为不是——应当审察之后再决定采纳哪种说法——这是《萨罗他迪波尼》(《萨罗他迪波尼·小品》3.321)中说的。而《跋耆罗觉复注》(《跋耆罗觉复注·小品》321)中说:“因为经里说‘用来拍打染衣的杖槌,那也是重物’,又说了‘属于覆盖物一类’,所以有人根据‘api(也)’这个字说:披衣等一切覆盖物都是重物。也有人根据同一段经文作另一种解释,说披衣等覆盖物不是重物,而是可分配之物,只有为了坐卧处而布施的覆盖物才是重物。这一点应当仔细审察。”而《除疑复注》(《除疑复注·小品》2.321)则说:“‘允许用来铺地’,是针对不允许用的皮革而说的。其中,以铺地的方式躺卧在上面也是允许的。‘属于覆盖物一类’这句,是在显示应当铺在床等上面的那块大皮革,也就是所谓的羊皮。”“伞柄叶”是针对多罗树叶说的。“钵锅”指煮钵用的锅。“纽结”指衣的纽扣。“扣”指腰带的扣环。

现在要引用《律义宝箧》(《疑惑品·阿毗达摩注疏·弱学处注释》)里记载的说法来讲——所谓“园”,就是花园或者果园。“园地”,就是为了这些园而划出来、保留下来的一块地方;或者这些园毁坏以后,它们原来所在的那片地。“精舍”,就是任何楼阁之类的住所。“精舍地”,就是它建立所在的地方。“床”,就是前面说过的绳床、板床、曲足床、可拆卸脚床这四种床中的某一种。“座”,就是麻绳座等四种座中的某一种。“褥”,就是羊毛褥等五种褥中的某一种。“枕”,就是用树棉、藤棉、草棉当中任何一种填充的枕头。“铜釜”,就是用黑铜、赤铜或者随便什么材料做成的釜。铜壶之类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在这里,所谓“罐”,指的是水罐。“瓦罗咖”,指的是瓶。“锅”就是锅。至于斧头之类、藤条之类,其中并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

在这里,以“不动”换“不动”,是指用精舍换园地、用精舍换精舍地。“以其余”是指以可动的东西,也就是后面三类。“以不许可的”是指金制床等,以及不许可的褥子和枕头。“以高价而许可的”是指象牙制床等,以及覆衣等。“其余”就是可动的。“以许可的转换来转换”,是指转成不成为不许可的……不动换不动的情形,应当这样理解。至于以可动换可动,床或座无论大或小,哪怕只是四指高的床脚,就算是村童在沙屋里玩耍时做成的,从施给僧团那一刻起,也就成了重物……即使是用价值百金或千金的床,也可以换到另外一百张床,应当转换后取来。不只是床可以换床,园地与园地、精舍与精舍、座褥与座褥、枕头与枕头,也都可以转换。这个道理在座褥和枕头上也是一样。

黑铁、红铜、青铜、圆铜、项饰铜当中,青铜和圆铜是人工合成的金属。人工合成的金属有三种:青铜、圆铜、项饰铜。其中,把锡和铜混合在一起做成的是青铜;把铅和铜混合在一起做成的是圆铜;把汞和铜混合在一起做成的是项饰铜。所以说“青铜和圆铜是人工合成的金属”。“超过那些的”,就是指超过上面所说的分量来拿。“有核的”,是指要做成这样一种容器:中间做出一个核状突起,口部边缘做得宽展,背面收窄。也有人把它叫做浅钵。“阿底”(等)一词,是用来包括金等在家人的用具。因为那些东西即使是小的,也因为是在家人的用具而属于重物。“毗”(等)一词,是说明更何况是大的;而这些东西因为是比丘的用具,所以是应受持的,这是意图。正如这些一样,铜壶也是应受持的。因为将会说“正如陶器,铜器中的铜壶也属于应受持的类别”。“由僧团受用”,是指施与客僧和上座后而受用。“在家人的所造”,是指由在家人所造、所施设,或者由自己作得变形以据为己有。“由个人受用则不合宜”,是指不施与客僧,而像自己的东西一样拿来受用,则不合宜。“皮帕利卡”,是指剪刀。“阿拉康塔卡”,是指针锥。“塔拉”,是指机关。“剪刀柄穿孔器”,是指剪刀柄环。“无论如何做成坚实的金属”,是指金属棒、金属球、金属块、金属圆片这样做成坚实的金属。“乳石所成”,是指柔软的乳色石所成。

在家人制作的东西也不允许,因为不可触摸。那个“也”字说明,更何况以僧团共用或归个人受用的方式(去碰)呢?不过,住所的受用是完全允许的,所以由金等制成的一切住所资具都可以触摸。因此说“然而在住所受用方面”等等。

“其余”是指比那个更大的斧头。“然而那个”是指那把砍斧。哪怕是只有四指宽的锄头,也属于重物。穿孔器不管是方口的、圆口的、弯的、直的,哪怕只是扫帚柄那么细的穿孔器,只要带有柄绑,就是重物。所以说:“锄头和有柄绑的穿孔器,没有不是重物的。”Sipāṭikā名为剃刀鞘,但尖端随顺于有柄绑的穿孔器,所以说“尖端也归入穿孔器”。不过,如果斧头没有柄、只有刃部那么大,就可以分配。Upakkharā是指斧头之类的器具。

名叫“钵绑者”的人,就是做钵的纽结等配件的人。也有人称他为“量度者”,意思是做金钵等钵器的人。切尖刀、金切断刀,以及已经加工好的皮革切断小刀,这三样都随顺于小刀,所以说“然而这里有个差别”等等。“其余”是指大刀等物品。

“半臂长”是指从肘部到肩峰的长度,也就是一拃加四指的量。这里说的“那里生的”,是指在僧团的地界上生出来的东西;因为有守护的安排而受到守护,又因为这样守护着,就像放进箱子里一样不会丢失,所以叫“守护看护”。不过,那里生的东西如果没人守护,就不算重物。“在僧团事务和塔庙事务上所作”这句话,说明用属于僧团的东西来守护、转归塔庙所有,以及互相转换,都是允许的。至于“线”,是指已经卷好的线和还没卷的线。

“八指针柄那么长”是说:至少长八指,粗细则像锡兰叶针的针柄。“这里”指竹器类。“房屋被烧的人”就是那些有房屋被烧毁的人。“不应阻拦”是说不应以“不要拿了走”来阻止。从别处来的人,应安置在他所到达的寺院僧团住处。

其余的盖屋草,是指除了文阇草和芦苇以外,剩下任何用来盖屋顶的草。乃至八指宽,是说宽度有八指那么大。写成文字的书册,就不算重物。允许的皮革,是指鹿等动物的皮。一切带轮子的车乘,是指战车、牛车等所有装了轮子的交通工具;但轮子已经拆下来的车乘,则属于可受持的物品。所谓允许的斧,是指能放进斧鞘里随身携带的那种。拳叶,就是多罗树叶,因为可以用拳头握着带走,所以叫拳叶;也有人认为,拳叶指的就是伞盖的叶子。连同钻木,一对钻木,即上钻木与下钻木,意为两根钻木。作增益后,是指乃至以与那价值相当的沙石作固定增益。水瓶,铁水瓶与铜水瓶。归入可分配物类,就是只受用可分配物类,而不是重物,这是意思。但金罐则是重物,这是意趣。

如是,在作为《律集》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重物抉择论庄严》

第三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