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25. 布萨与自恣抉择论解释

114 段

第25章 布萨与自恣的抉择讨论

168168. 这样讲完结界的规定之后,现在为了讲布萨和自恣的规定,说了“关于布萨和自恣”等话。其中,先说“布萨”这个词——

在诵戒时,在制定时,是布萨。

在斋戒及八支戒上,布萨日应如此。

从词义上来说,“布萨”这个词用在巴帝摩卡诵、施设、斋戒、八支戒和布萨日上。同样地,它在“来吧,贤友劫宾那,我们去布萨”这类语句中,出现在巴帝摩卡诵的语境里;在“名叫布萨的龙王”这类语句中,出现在施设的语境里;在“清净者确实永远是边材,清净者永远行布萨”这类语句中,出现在斋戒的语境里;在“毗舍佉,像这样具足八支的布萨被受持”这类语句中,出现在八支戒的语境里;在“诸比丘,在布萨日,有比丘的住处不应成为无比丘的住处”这类语句中,出现在布萨日的语境里。在“清净布萨、决意布萨”这类语句中,也用在清净和决意上。不过,那些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巴帝摩卡诵里了,所以没有单独列出来。而在这里,它用在巴帝摩卡诵和布萨日上。其中,在巴帝摩卡诵里,近住就是布萨,意思是具足戒而安住。在布萨日里,人们在这一天近住,所以叫布萨,意思是在这一天具足戒而安住。

“自恣”这个词,按照《阿毗达那灯论》里说的“自恣用于拒绝,也用于所说的请求”,所以它用在拒绝和请求这两种场合。其中,在“若有比丘已经吃过、已经自恣,却还要吃或受用非剩余的嚼食或噉食,犯波逸提”这类文句里,是用在拒绝的场合;在“僧团应自恣”这类文句里,是用在请求的场合;在“今天十四日自恣”这类文句里,则是指自恣日。不过,它并没有被单独说成仅仅是请求之日。这里则是在请求的场合使用,因此,被请求、被邀请,就是自恣,意思是按某种方式被希求。这是由前缀pa加上词根var(意为“希求”),属于curādi类动词。

在这里,虽然巴利圣典中把入雨安居犍度编在布萨犍度之后,紧接着又编了自恣犍度,但因为布萨羯磨和自恣羯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几乎像一对双胞胎一样,所以把它们合在一起讲,就容易理解,文句也简洁轻便。老师这样考虑之后,就用一个章节把这两篇犍度所包含的义理展示出来。 其中,按日期来分有三种布萨: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这是它们之间的关联。定在十四日的叫十四日布萨,定在十五日的叫十五日布萨。所谓和合布萨,是指在僧团和合的那一天应该举行的布萨。 “冬、夏、雨三季”中,冬季是指从后迦提咖月黑分初一日起,到颇古那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夏季是指从颇古那月黑分初一日起,到阿萨离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雨季是指从阿萨离月黑分初一日起,到后迦提咖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 “在第三和第七半月各有一个,共六个十四日的”——意思是:冬季的第三半月和第七半月各有一个十四日布萨,也就是在弥嘎西拉月黑分和马嘎月黑分。同样,夏季的第三半月在吉德月黑分,第七半月在揭德月黑分;雨季的第三半月在萨瓦那月黑分,第七半月在阿萨尤迦月黑分。 “其余的是十五日的”——其余十八个半月都是十五日布萨。

此处有:

从迦底迦月的黑分开始,

一直到颇勒窭拏月的满月日;

应当知道这是冬季时节;

有八种布萨。

还有从帕古那月的黑分起,

一直到阿萨叻月(Āsāḷhi)的满月日;

应当知道这是热季。

有八次布萨。

从阿沙荼月的黑分起,

一直到迦提月满月那天;

应当知道这是雨季。

有八次布萨。

而在三季之中,第三和第七个半月;

智者们在十四日宣说波罗提木叉。

这样,一年中有二十四次布萨。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寒季等三季中,每一季各有八次布萨,三季合起来就是一年,所以一年中有二十四次布萨,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接下来,“这是常规行事”:这是指在一年之中,举行六次十四日布萨、十八次十五日布萨、十五次十六日布萨,这首先是自己本来就应该做的常规行为、应做的事,而不是因为住众很多等原因才要做的,这就是它的意思。

在具备这类条件时,也可以在别的十四日举行布萨。因为经文说“每半月的十四日或十五日应诵波罗提木叉”(《大品》136),又说“来者应当随顺住者”(《大品》178),所以只要具备这类条件,在别的十四日也可以举行布萨,这就是这里的含义。其中,“一次”就是一回。“应当随顺住者”,是说住者做“今天布萨是十四日”等准备工作时,来者应当随顺,不应反对。由“等”字,还包括“住者应当随顺来者”这句话,以及“诸比丘,我允许那些比丘在十四日行两三次布萨,好让我们能先于那些比丘自恣”(《大品》240)这句话。这里,按照第一经所说,每一季的第三和第七半月在十四日,其余半月在十五日,应诵一次波罗提木叉。也应当知道,因为按常规行事方式也能成立这个道理,所以举出了“来者”等经文。“具备这类条件时”,是指在别的十四日也可以举行布萨,比如适合的住者占多数等条件具备时。“在别的十四日”,是指三季中第三和第七半月的十四日以外的其他十四日。

这里对应的巴利经文是(《大品》178)——

比丘们,在这里,如果常住比丘的布萨日是十四日,而客比丘的布萨日是十五日。如果常住比丘人数更多,客比丘应当随顺常住比丘。如果双方人数相等,客比丘也应当随顺常住比丘。如果客比丘人数更多,常住比丘就应当随顺客比丘。

比丘们,在这里,如果常住比丘的布萨日是十五日,客比丘的是十四日。如果常住比丘人数更多,客比丘应当随顺常住比丘。如果人数相等,客比丘也应当随顺常住比丘。如果客比丘人数更多,常住比丘应当随顺客比丘。

比丘们,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常住比丘的布萨日是初一,客比丘的是十五日。如果常住比丘人数更多,常住比丘不应在客比丘不愿意的情况下强求他们和合,客比丘应当出到界外去行布萨。如果双方人数相等,常住比丘也不应在客比丘不愿意的情况下强求他们和合,客比丘应当出到界外去行布萨。如果客比丘人数更多,常住比丘就应当给客比丘和合,或者自己出到界外去。

比丘们,在这里,如果常住比丘的布萨日是第十五日,客比丘的是初一。如果常住比丘人数更多,客比丘应当给常住比丘和合,或者离开界外。如果人数相等,客比丘也应当给常住比丘和合,或者离开界外。如果客比丘人数更多,客比丘不应在常住比丘不愿意的情况下给和合,常住比丘应当离开界外去做布萨。

关于这一点,义注(《大品义注》178)这样说:

住在这里的比丘们以十四日为布萨,客比丘们以十五日为布萨。在这里,那些以十五日为布萨的人,应当知道他们或是从别的国家来的,或是过去曾以十四日行过布萨。应当随顺住在这里的比丘们,意思是:住在这里的比丘们在做前行事务时说“今天布萨是十四日”,就应当随顺,不应当反对。不应当不情愿地给予,意思是不应当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给予。

“诸比丘,我允许”这一段,是出自《自恣犍度》的巴利原文(《大品》240)。不过在这里,诸比丘,如果有很多彼此相识、关系亲厚的比丘,在某个住处进入雨安居,而他们附近另有别的比丘——爱争吵、爱斗诤、爱口角、爱喧哗、在僧团里爱制造纠纷——也进入雨安居,心里想:“等那些比丘雨安居结束,到自恣的时候,我们就阻挠他们的自恣。”诸比丘,我允许那些比丘做两三次十四日布萨,好让我们能比那些比丘更早自恣。

这里,义注(《大品义注》240)这样说:“举行两次、三次十四日布萨”:其中,第四和第五算两次,而第三次即使按常规也本来就是十四日布萨,所以应当举行第三次和第四次,或者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也就是两次或三次十四日布萨。如果在第四次已经举行了布萨,他们听说“他们要阻止我们自恣”,那就应当再举行第五次十四日布萨,这样也就有两次十四日布萨。这样做的话,当那些制造争执的人还在十三日或十四日时,这些如法比丘就会在十五日举行自恣。

这里,《萨罗他迪波尼》的原文是:在第四个布萨已举行之后,他们听到“他们要阻止我们自恣”。也就是说,在第四个十五日布萨举行之后,他们听到“他们要阻止我们自恣”。同样,也就有两次十四日布萨,意思是连同第三次一起,共有两次十四日布萨。

这里,《除疑复注》的这段文句(《除疑复注·大品》2.240)是:“有两次十四日。”意思是:在第三个半月里,连同十四日一起,有两次十四日。“那些制造争论的人,在十三日或十四日,将在十五日举行自恣。”这句话要说明的是:对比丘们来说,所谓十四日和十五日的说法,是从各自举行布萨的那一天开始算的,并不是按照月亮运行所决定的日期来定的。不过,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我允许随顺国王”,所以即使随顺世间日期的人,也应当依照自己布萨的次序来随顺,把十四日当作十五日,或者把十五日当作十四日,而不应该把第十六日或第十三日当作布萨日。正因为这样,圣典(《大品》240)中才说“在十四日举行两次、三次布萨”。否则的话,就应该说“应在十二日或十三日举行布萨”了。“每半月一次,在十四日或十五日”等文句(《大品》136),也是按照上面所说的次序来讲的,不应该理解为按照日期次序来定,应当这样理解。

不只是布萨日才有这三次,自恣日等也有,所以说“然而前雨安居结束者”等等。“月”是指月亮,因为日子要按它的运行来计算,所以叫月;它在这里因为一切部分的圆满而称为“满”,所以是满月。前迦提月的满月就是前迦提满月,也就是阿萨由迦月的满月。这是为了排除后迦提月才这样说的。“他们之”:就是指前雨安居结束的那些人。“制造争论者”:就是制造争吵的人。“拖延”:就是拖拉,意思是舍弃阿萨由迦满月等日子,以指责制造争论者的方式,把自恣向上拖到黑分或白分,也就是:“诸位具寿,住处比丘们请听,如果诸位具寿觉得合适,我们现在就作布萨,诵巴帝摩卡,在来临的黑分行自恣”;“诸位具寿,住处比丘们请听,如果诸位具寿觉得合适,我们现在就作布萨,诵巴帝摩卡,在来临的白分行自恣”——像这样通过白二羯磨把自恣向上拖延,这就是这里所说的意思。

“然后”这个词表示紧接着的意思。十四日圆满的那一天,就叫十四日。针对这一天,他们立下了表白:“在来临的黑分,我们应当自恣。”或者也可以是后迦提月的满月,也就是葛木帝迦四个月的满月日。针对这一天,他们立下了表白:“在来临的白分,我们应当自恣。”不过,在那个来临的白分、葛木帝迦四个月的期间,是一定要行自恣的。因为不能越过这个时间才去行自恣。确实有这样的话:“诸比丘,如果那些比丘制造纷争、制造争吵、制造诤论、制造口角、在僧团中制造事端,他们若仍住于那个白分,诸比丘,那些比丘大众都应在来临的白分、葛木帝迦四个月的期间,不情愿地行自恣。”(大品240)因此他说:“后雨安居住者以及后迦提月满月,或者……”如果越过那个时间而行自恣,他们就会犯突吉罗罪。确实有这样的话:“诸比丘,除了僧团和合之外,不应以非自恣而行自恣。”(大品233)由于与清净自恣相应,所以是自恣日。以“pi”一词,不仅显示自恣日,还显示除此之外的其他布萨日。这也就是自恣三种。如是之因缘,即多处住处比丘等的因缘。两种迦提月满月,即被称为前迦提月和後迦提月的两种阿沙尤迦月与葛木帝迦月的满月。

现在,为了说明前面所说的僧团和合布萨日,以及与此相关的僧团和合自恣日等,说了“然而当”等话。其中,“当那位比丘被放下时”,意思是:当被举罪的比丘被放下时,把他带到一个界内,让他发露罪过,然后通过羯磨语的羯磨使他恢复,这就是所说的意思。“彼事”,就是指那件诤事。那时,除了十四日和十五日以外,其他任何一天都叫布萨日——这是前后的关联。为什么这样说呢?回答说:“应当就在当天作布萨。因为佛说‘应当诵巴帝摩卡’。”其中,“就在当天”就是指那一天。“因为佛说”,是因为在憍赏弥犍度中已经说过了。不过,如果为了钵、衣等利益,因为一点小事就争论,停止布萨或自恣,等那件诤事裁决之后,虽然口头上说“我们已经和合了”,但在中间不能作和合布萨;如果作了,就叫作在非布萨日作了布萨。

关于“在咖提迦月之内”这句话:所谓咖提迦月,是指从前一个咖提迦月的黑分第一天开始,一直到后一个咖提迦月的满月那天为止,中间共有二十九个昼夜,这就是“在它之内”的意思。在这之前或之后举行,也是可以的。“就是这一天”是指任何一个日子。在这里也应当知道,这里的和合与《憍赏弥犍度》中所说的和合是一样的。不过,如果有人因为某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推迟了自恣,之后才和合,那么他们应当在正式自恣日才举行自恣,不应当就在当天举行;如果就在当天举行,就等于是在非自恣时举行了自恣。如果明明有“不应举行”的规定却仍然去做,就显示这是恶作。因为在举行布萨时这样做就是恶作。确实有这样的话:“诸比丘,不应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除非是为了僧团和合。”

169僧团布萨,是指在同一界内聚集起来的四人以上僧团所应举行的布萨,也就是诵巴帝摩卡。众中布萨,是指在同一界内聚集起来的两位或三位比丘所应举行的布萨,也就是清净布萨。个人布萨,是指在同一界内独自安坐的一位比丘所应举行的布萨,也就是决意布萨。因此说:“按举行者来分,还有另外三种布萨。”在按应作方式所说的三种布萨中,所谓诵经,就是指诵巴帝摩卡。它有两种:教诫巴帝摩卡诵和命令巴帝摩卡诵。其中,教诫本身就是巴帝摩卡,把它按本来面目宣说,就是教诫巴帝摩卡诵。“在这项违犯中,有名叫某某的罪”,像这样按罪相来命令、制定,就是命令。其余内容与前面所说的相同。

其中,所谓教诫波罗提木叉的宣读,就是:

忍耐是最高的苦行,也就是彻底的堪忍。

诸佛说涅槃是最高的。

确实,出家修行的人不会伤害他人;

伤害他人的人,就不是沙门。

不造作一切恶行,圆满成就善行;

净化自己的心,这就是诸佛的教导。

不诽谤、不伤害,在波罗提木叉中守护自己;

对食物知节量,以及僻静的坐卧处;

还要精勤修习增上心,这就是诸佛的教法。

这是三首偈颂。

这里,“忍耐是最高的苦行”,意思是:被称为安忍的忍耐,就是最高的苦行。“堪忍”只是忍耐的另一个说法;以堪忍为名的安忍,就是最上的苦行。“诸佛说涅槃为最上”,是说诸佛从一切方面都称涅槃为最上。因为,一个缺乏安忍的人如果伤害、压迫、恼害他人,他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出家者。第四句只是这一句的另一种说法。“不是出家者”和“不是沙门”是同义;“伤害他人者”和“恼害他人者”是同义。或者也可以说,“伤害他人者”就是伤害戒律的人。因为戒律以最上的意义被称为“他”。如果沙门恼害任何众生,成为伤害他人者,就是在毁坏自己的戒律,那么他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出家者,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或者也可以说,如果有人因为没有安忍而成为伤害他人者,甚至故意杀害蚊子、虻虫之类的小生命,他就不是出家者。为什么呢?因为他没有让自己的烦恼出离。“令自己的烦恼出离,所以称为出家者”,这就是出家者的特征。即使有人没有伤害、没有杀害,却用棍棒等恼害他人,这样恼害他人的人也不是沙门。为什么呢?因为他没有让恼害止息。“因为诸恶已经止息,所以称为沙门”,这就是沙门的特征。

第二首偈中,“一切恶”指一切不善。“不作”指不让它生起。“诸善”指四地善法。“具足”指圆满获得。“自净其意”指净化自己的心,使它变得清净光明,彻底纯净;而这要通过阿拉汉果才能达成。也就是说,以戒律仪断除一切恶,以世间和出世间的止观成就善法,再以阿拉汉果净化心——这就是诸佛的教诫、教导、教诲。

第三偈里,“不诽谤”是指不用言语诽谤任何人。“不恼害”是指不用身体伤害任何人。“巴帝摩卡”:那就是巴帝摩卡,是极解脱、最胜解脱、无上戒。它能让人从恶趣的种种险难中解脱出来,所以叫巴帝摩卡;或者说,谁保护它,它就使那人得到解脱,所以称为巴帝摩卡。就在这个巴帝摩卡中,“律仪”是指以不违犯七类罪为特征的防护。“知节量”是指在接受和受用上懂得适量。“边远坐卧处”是指远离人群聚集、没有喧闹拥挤的幽静坐卧处。这里应当知道,虽然只说了两种资具,其实已经显示了四种资具的知足,因为按照资具知足的共同特征,可以用特相引入的方式说明其余两种。“于增上心亦勤修”:能引生观禅的八等至心是增上心,从那里生起的道果心才是增上心,意思是在如上所说的增上心上精勤、持续修习。“此乃诸佛之教诫”:不诽谤他人、不伤害他人、巴帝摩卡防护、在接受和受用上知节量、为成就八等至的自在而亲近幽静的坐卧处,这就是诸佛的教诫、教导和教诲。应当知道,这三首偈是一切诸佛诵巴帝摩卡时的偈颂,只有诸佛自己诵,声闻不诵。像“诸尊者,请僧团听”这样方式所说的教令巴帝摩卡,则只有声闻诵,不是诸佛诵。而这里所说的“巴帝摩卡”,正是指这个。

所谓“未入”,是指就在那里受具足戒的人,或者因为前安居不存在而“未入”。“于四月”就是指在四个月里。因为那是四个月的圆满,所以叫“四月”,它本身就被称为“四月期”;“在那个四月期”,意思是说在最后迦提月圆日那天。“身和合”,是指身体上达到和合,也就是说走到伸手可及的地方。

这里的判定是这样的:如果前安居时有五位比丘入住,后安居时也有五位,那么前安居的比丘先提出动议后自恣,后安居的比丘应当在他们面前作清净布萨,不可以在同一个布萨堂里提出两个动议。如果后安居时入住的比丘是四位、三位、两位或一位,道理也一样。如果前安居时有四位,后安居时也有四位、三位、两位或一位,道理也一样。如果前安居时有三位,后安居时有三位、两位或一位,道理也一样。这里的要点是:如果后安居入住的人比前安居入住的人少或者相等,而且能凑够僧团自恣的人数,就应当按僧团自恣的方式提出动议。但如果后安居的只有一个人,加上他们四个一共四位,四个人不可以提出僧团动议来自恣。不过按人数动议的话,这个人可以凑够人数,所以应当按人数提出动议,由前安居的人自恣。另一个人则在他们面前作清净布萨。如果前安居有两位,后安居有两位或一位,这里道理也一样。如果前安居只有一位,后安居也只有一位,那么一位应当在另一位面前自恣,另一位应当作清净布萨。如果后安居入住的人比前安居入住的人多一位以上,那就先诵波罗提木叉,然后由人数少的一方在人数多的一方面前自恣。但在迦提月四月自恣时,如果前安居的人已经在大自恣中自恣了,后安居的人比他们多或者相等,那就提出自恣动议后自恣;他们自恣之后,其余的人应当作清净布萨。如果在大自恣中自恣的人多,后安居入住的人少或者只有一位,那么在波罗提木叉诵完之后,后面这些人应当在他们面前自恣。

不过,除了自恣日以外,在其他时候,也就是在其他布萨日。当巴帝摩卡已经诵完时,意思是“正在诵完的时候”;如果还没诵完就有人来了,因为还要听剩下的巴帝摩卡,所以不应该做清净布萨。“未起座”等说法,也是针对巴帝摩卡已经诵完时,对在场大众分别说明的。“或相等”,是指和前面来的人数目相等。“或较少”,是指比前面来的人数目少。由此说明:如果后来的人更多,就应该重新诵巴帝摩卡,不应该做清净布萨。

把上衣搭到一边肩上,意思是把上衣好好地搭在一个肩膀上。不过《经集注》里说:“‘把衣搭到一边肩’,这里是就重新整理而说的。‘一边肩’是称呼披着左肩站着的人。因此应当理解,就像披着左肩站着那样把衣穿好。” 举起合掌,就是举起十指并拢、光洁明亮的合掌。 如果那里还有别住者,就应该坐在僧团新进者的位置上,就地坐着,按自己的诵文做清净布萨。但在诵波罗提木叉时,不应该按诵文坐着,应该放下诵文而坐,只是不超出一臂的距离。自恣时也是同样的规则。

“一切前行事”,就是扫地等九种前行事。这里说明:并不是只有在很多人共住的地方,布萨日才需要做前行事;即使只有一个人住的地方,也必须要做。就像整个僧团共同犯了同一种罪之后,提出“请僧团听我说……我将忏悔”的动议,就可以举行布萨;同样地,这里三位比丘提出众动议:“请具寿们听我说,这些比丘犯了同一种罪,他们如果见到其他清净无罪的比丘,就会在那位比丘面前忏悔此罪”,这样就可以举行布萨。两位比丘也说“见到其他清净者之后,我们将忏悔”,这样举行布萨也是可以的。一位比丘则作意“得到清净者之后,我将忏悔”,这样举行也是可以的。

“当日”是指在那一天,也就是在那一天里。“异住者”是指见解不同而别住的人。“非住处”是指新作堂等任何地方。“除僧团外”是指没有足以组成僧团的比丘们。“除障碍外”是指没有前面所说的十种障碍。不过,按最低限度来说,有四位比丘,或者有障碍时,就可以前往。就像不应前往住处等地方一样,如果他们在精舍举行布萨,为了确立布萨,也不应前往界场或河流。但如果那里有某位比丘,就可以前往他那里;已经解散布萨的住处,也可以前往。这样前往的人,也可以确立。住阿兰若的比丘,在布萨日到村里乞食后,必须回到自己的精舍。如果进入别的精舍,就要在那里举行布萨后再回来,不举行布萨就回来是不可以的。如果知道“今天我能到那里”,这样的住处就应该前往。因为即使和那里的比丘一起举行布萨,也不会因此造成布萨的障碍。

170在外面举行完布萨之后才赶来的,意思是:不管是在河边、在界场里,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举行完布萨之后才赶来,都应给出欲,不能因为想着“我已经做过布萨了”就坐着不动。或者因为事务缠身,是指因照顾病人等事务而缠身。僧团不够用,是指两个人和两个人之间不离开手臂能碰到的距离,就无法按顺序站好。

“非法别众”这句话里,在一个界内有四位比丘时,只允许诵戒;有三位或两位时,只允许行清净布萨。但这里因为不是那样做的,所以说是“非法”。又因为欲和清净只有在僧团中才成立,不在众中、不在个人处成立,所以说是“别众”。如果两个僧团在同一界内互相传递欲之后,在同一刹那各自分别举行僧团羯磨,这该怎么算?有些人说“那是可以的”,这不应接受,因为那是别众羯磨。因为举行别众羯磨的人,他们的欲和清净不会传到别处,因为没有那样说的缘故,又因为界的许可只是为了各自分别举行羯磨,所以应当这样理解。然而在住处界中,即使僧团存在,由于某种原因,在断界中有三位或两位行清净布萨时,其羯磨应视为如法、和合,因为界已断开的缘故。

世尊曾说过:“比丘们,我允许在当天布萨时,给予清净的人也可以给予欲——僧团有应当处理的事务。”因为世尊这样说过,所以遵行世尊教令的人就说“我给予欲”。又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如果持欲的人在欲已给出之后,就在那里离开,这个欲应当另交给别人”等等,所以为了免除自己送欲的辛苦,就说“请为我持欲”。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如果持欲的人在欲已给出之后,到了僧团却故意不报告,欲就算已经送达,持欲者犯恶作罪”,所以为了让对方免于恶作罪,就说“请为我报告欲”。所谓“应当以身、或以语、或以两者来让人知道”,意思是:不能只是在心里想一想,而要以身体的动作,用任何肢体或身体部位来表达;能说出话来的人,就用言语表达;两者都能做到的人,就用身体和言语来表达,让人知道、让人明白,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另外,从“此义”这句话来看,用任何一种身体语言或方言来表达,都是可以的。

在给予清净这件事上,判断方式也和前面讲给予欲时一样。不过,给予的人应当先把现存的罪发露出来。因为一个还有罪在身的人,不应当说“我给予清净,请为我持清净,请为我告知清净”。本来应该说“僧团有应当处理的事”,却因为话说颠倒了,说成“僧团有应当处理的事”。所谓“给予他们以及自己的欲和清净”,这里“欲和清净”就是欲清净,给予它,应当按同形省略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其他的”,是指别人的欲清净。“猫链欲清净”中的“猫链”,就是绑猫的链子。在那条链子上,第一个环只能碰到第二个环,碰不到第三个环;同样,这种欲清净由谁给出,就不会再从那个人传到别处去,因为它像猫链一样,所以叫“猫链”。这里提到“猫链”,应当理解为只是拿任何一种链子来作个标示而已。

173173. 在给予自恣时,也是同样的道理。但这里有一个差别——在那里说的是“请为我报告欲”,而在这里说的是“请为我自恣”。在那里,只要持欲者一交到僧团手中,欲就已经送达了。但在这里,当自恣这样给予之后,持自恣者应当来到僧团面前,这样自恣:“尊者,比丘……中略……我将改正。”在《除疑复注》中说:“‘我这样受持,然而尊者们已经听闻’——在这里,说了‘我这样受持’之后,应当说:‘尊者们,因缘已经诵出,尊者们已经听闻四波罗夷法’等等。因为《论母注》中正是这样说的。‘以闻’——就是用‘闻’这个词。”

174在因缘诵还没有完成的时候,还不能算是已经诵了波罗提木叉,所以他说“在第二诵等诵”等等。

175“以三种方式”是指引入、解说和音诵这三种。这里,因为想要解说义理,或者想要让别人解说,而把经文引入,这叫引入;把那个义理阐明出来,这叫解说;仅仅用声音把文句诵出来,这叫音诵。“决意诵习”是指生起“我来做诵习”的心。“引入之后再说”是指自己先诵出文句,然后再解说义理。“九种”是说:依僧团、众、个人有三种,依诵经、清净、决意有三种,依十四日、十五日、和合有三种,合起来就是九种。“四种”是指非法别众等四种。“二种”是指依比丘和比丘尼的巴帝摩卡而有两种巴帝摩卡。“九种”是指比丘有五种、比丘尼有四种,合起来就是九种巴帝摩卡诵。“几”这个词应当看作与“几”相应的阴性形式。

“依时节而住”,就是指在冬季和夏季。这里“令知”应当理解为:先用意思想过之后,仅仅通过身体做出动作来表示,这就是令知。律典中“应给予他人的清净”,意思是给予清净的人必须再到另一位比丘面前给予。由于说到“只是如实告知自己是沙弥的身份”,所以对于未满二十岁就受具足戒的人,或者犯了断头罪、舍弃学处等的人,只要比丘的承许还存在,在这期间由他们带来的欲和清净也仍然有效。但当他们承认自己是沙弥等身份时,从那时起就不再有效——应当知道这就是这里所显示的。因为律典(《大品》164)中也说:“给了清净之后,到达僧团的人还俗……乃至……承认自己是般荼迦、承认自己是畜生、承认自己是二根人——清净已经带来了”,所以对于般荼迦等人,在比丘承许持续的期间,欲和清净的到来确实是成立的。因此说“这个道理在一切处都一样”。但对于疯狂者、心乱者、受痛苦逼迫的人,由于他们本身的状态,即使在中途承认了疯狂等情况,只要他们到达僧团,欲等就会到来——这是这里所显示的。

“比丘们伸手可及的范围”——这句话说明:对众中或个人,欲与清净没有送到。因为律典(《大品》165)中说“已到达僧团”。应当知道:僧团集会之前应做的是“前作”,在僧团集会时应做的是“前事”。律典中“如果不决意,就犯恶作”——在这里,如果不是故意、因为失念,则无犯。就像这里一样,下文也是如此;不过,在有无心罪的地方,我们会再说明。“已制定”——这句话说明:即使没有另外的拒绝,依据所说经的力量,就已经是制定了——有罪者不应作布萨。依照同样的道理,应当知道:从“诸比丘,这是不可能的、没有机会的,如来会为不清净的众作布萨、诵巴帝摩卡”等经的理趣(《增支部》8.20;《优陀那》45;《小品》386)来看,与无惭者一起作布萨也确实被禁止,因为一切学处都是为了惩治无惭者。“以给与清净的制定”——这句话说明:有罪者也不应给与清净。

176两人都犯恶作。在这里,有人说:如果不知道那是同类罪,只是以罪名说出来,以及接受的人,都只是无心的恶作。就像僧团犯了同类罪后,安立白(羯磨)后,还可以作布萨;同样,他们三人也按照所说的方式——“诸位具寿请听我说,这些比丘犯了同类罪”等——安立众白后,两人互相告知后,可以作布萨。但如果是一个有罪的人,即使去到很远的地方,也应当忏悔;如果没能遇到比丘,就应当作布萨,心想“遇到比丘后我就忏悔”,忏悔之后应当再作一次布萨。“因某事而去”——意思是:去到界标范围之外的村庄或林野。正因为如此,在安立布萨白的时候,他们正是和合地安立白,这是成立的。因此,律典(《大品》172)中也说“已诵、善诵”,在一切十五日布萨中都这样说。

如果那位布施自恣的比丘是更年长的,那就是“更年长”。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即使他没有被邀请自恣,仅仅因为他来到僧团中,僧团的自恣羯磨就已经是和合羯磨了。“由那位比丘”——就是指那位布施自恣的比丘。“许多同戒龄的人也可以一起自恣”——意思是:因为在同一年受具足戒,所以所有受具足戒年份相同、戒龄相同的人,都可以一起自恣。

不过在这里,确实有值得智者思考、考察的理由。那是什么呢?现在,在诵波罗提木叉的时候——

扫帚、灯、水,以及座位。

这些被称为布萨的前行。

欲的清净、时节宣告、数比丘以及教诫;

这些被称为布萨的前行事务。

布萨,以及所有具备羯磨资格的比丘;

而且也不存在同分的罪。

那里也没有应当避开的人。

这就被称为“时节和合”。

这些偈颂,先让法务请求者只念诵偈颂的文句,然后诵戒者再解释其中的含义。接着,在正确完成前行和前事之后,让法务请求者只念诵“我们以已说罪、和合比丘僧团的允许,请求诵戒”这句话,不解释含义,说完“善哉”之后,就诵出戒本。自恣时也是同样的做法,只是把“自恣的这些”和“作自恣”这些词句作相应的替换。

这些是法务请求者的话,还是巴帝摩卡诵出者的话?这里应当怎么分辨呢——如果这些是法务请求者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先说三首偈颂,然后由他本人解释这些偈颂的含义,并且说这些前行和这些前事已由僧团完成,这适宜也已由僧团具备,因此应当由他来说:“尊者,请诵巴帝摩卡。”如果这些是巴帝摩卡诵出者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务请求者三次请求“尊者,僧团请求长老诵巴帝摩卡,请长老诵巴帝摩卡”之后,巴帝摩卡诵出者说出“扫帚……乃至……称为”这首偈颂,然后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些前行完成了吗?”法务请求者回答“是的,尊者”之后,巴帝摩卡诵出者说出“欲与清净……乃至……称为”这首偈颂,然后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些前事完成了吗?”回答“是的,尊者”之后,巴帝摩卡诵出者说出“布萨……乃至……称为”这首偈颂,然后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适宜具备了吗?”回答“是的,尊者”之后,应当由巴帝摩卡诵出者说:“正确完成前行与前事,适宜具备之后,我们以和合比丘僧团的允许,请求诵巴帝摩卡。”这样,就能清楚分辨请求者和被请求者各自的话,而不会混淆。

在这里,关于这三首偈颂,注释师们所说的内容只出现在注释书里。但最后那句话,不论在巴利圣典中、注释书中,还是在复注等文献里,都看不到。在《小学处论》里也——

在预备工作以及执行上,

条件具备之时,也按时送到了;

僧团诵出经典。

他以五种方式被详细阐明。

在前面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际去做的时候,

时机成熟、已准备好时,

由僧团说了表白文之后;

应当这样行自恣。

有人说过了,但并不是那样说的。只有在《根本学处论》里才是那样说的,所以这应该是诸位老师的个人见解。

在这里,“正确完成前行和前事”这一句,只解释了前两首偈颂的意思,并没有解释第三首偈颂的意思。而“对已说罪者”这一句,只说明了罪已被说出的状态,并不是说所有条件都已具备。所谓罪已说出的状态,只有在同类罪也已说出的情况下,才包含在“条件具备”之中,不是另一种情况。因为《度疑注》中说:“当这些同类罪不存在时,即使存在不同类的罪,也确实是条件具备。”仅仅说到“正确完成前行和前事之后,对已说罪者,依和合比丘僧团的同意,我们请求诵巴帝摩卡”这么多时,其余三个具备条件分别是:是布萨日、有多少比丘有资格参加羯磨、以及应被排除的人不在场。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就会犯“应该举行布萨”的过失,但实际上不应举行。因此才说:“诸比丘,不应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谁若举行,犯恶作罪”,又说:“诸比丘,我允许由四位比丘诵巴帝摩卡”,还说:“诸比丘,不应向有在家人在场的众会诵巴帝摩卡”等等。因此,在布萨日僧团集会时,如果事先已经选定了一位诵法者,那就很好。如果没有,就应由僧团选定一位有能力、有资格的比丘,然后由那位诵法者走到诵巴帝摩卡的人面前,偏袒右肩,蹲踞而坐,合掌之后这样说道:“尊者,僧团请长老诵巴帝摩卡,请长老诵巴帝摩卡。尊者,僧团第二次……乃至……尊者,僧团第三次……乃至……请长老诵巴帝摩卡。”这样请求三次之后,接着由诵巴帝摩卡者——

扫帚、灯、水,以及座位,

这些被称为布萨的前行事。

诵戒者问:“注疏师们所说的四种前行,那些做了没有?”法务请求者回答“是的,尊者”之后,诵戒者又——

欲的清净、时节宣告、数比丘以及教诫;

这些是布萨的前行事务,这样说。

注疏师们所说的五种前事,当法问者问“那些做了吗?”时,诵戒者回答“是的,尊者”,然后——

布萨,以及所有已具备参加羯磨资格的比丘人数;

同分罪也不存在;

那里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人。

这就叫作“适时”。

注疏师们所说的四种“适时支”,当法问者被问到“这四种都具备了吗?”他回答“是的,尊者。”之后,诵戒者又说:“前行和前置事务都已妥善完成,适时支也已具备,得到僧团同意后,我将诵波罗提木叉。”比丘僧团认可说:“善哉,善哉。”于是诵戒者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等语开始诵波罗提木叉——这是我们的主张。

这里说到“由法问者……应这样对他说”,那么,这个“由法问者来说”的情况该怎么理解呢?这是依据经文“诸比丘,在僧团中,没有被请求的人不应诵巴帝摩卡,谁诵,就犯恶作罪”而来的。又说“由僧团认可后”,那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注疏中说:“这里的请求,或者取决于僧团认可的法问者,或者取决于僧团长老。”那么,“尊者,僧团请求长老诵巴帝摩卡,尊者,请长老诵巴帝摩卡”这种请求方式是从哪里来的呢?来自圣典。因为圣典中说:“他们请求长老:尊者,请长老诵巴帝摩卡。”

如果法问者是比较年长的比丘,而诵巴帝摩卡的是新学比丘,就应该说:“贤友,僧团请求具寿诵巴帝摩卡,请具寿诵巴帝摩卡。”这话出自哪里?就出自圣典。因为圣典中说:“以这种方式,乃至对僧团中的新学比丘请求:请具寿诵巴帝摩卡。”那么,“诵巴帝摩卡者扫地……乃至……被问时,法问者回答‘是的,尊者’”——这又出自哪里?出自圣典和注疏。因为因缘圣典中也说:“什么是僧团的前事?”注疏中也说:“‘什么是僧团的前事?’——僧团应作布萨……乃至……像这样以两种名称显示了九种前事,问‘哪些已经做了?’”

难道这些不是在因缘部分里就已经说过了吗?那为什么诵戒的人在开始之前还要说这些呢?确实说过,但还是要说,因为这样可以让人从随顺的角度了解它。因为在注疏里,这些偈颂只是用来表明扫地等属于前行准备工作,并不是说在正式开始诵戒的时候要念它们。可是现在他们却念了,既然这样,念它们到底有什么目的呢?应当理解:他们是在随顺因缘部分中“僧团的前行准备工作是什么”这个提问,为了询问前行准备等工作是否已经完成而念的。因为注疏中说:“做完这四种前行准备工作之后,才可以举行布萨。”所以,按照经和注疏的随顺次第来做时,就可以看出:有法问者,有他请求的方式,有诵戒者,有诵戒者询问前行准备等是否完成,有法问者的回答,有在那些完成之后诵戒者承诺要诵戒——这样,念这些偈颂语句的目的就清楚了。因此,有智慧的律师们经过这样的考量后,应当遵循这条久被隐没的说法之道。自恣时也是同样的道理。

与圣典及注疏等相应,这个方法是契合的;

智者们应当反复思惟,他们通晓律藏。

反复思惟之后,如果觉得合适,就应当把它记持在心。

如果是不相应的,正等正觉者的弟子们就该把它丢掉。

如是,在作为《巴利律聚》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布萨与自恣抉择论庄严》

第2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