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2. 资具抉择论解释

159 段

2. 资具的判定

6这样讲完日间住处的规定之后,现在为了讲资具的规定,就说“资具,即沙门资具”等话。其中,把日间住处规定开头所说的“于彼”一词引过来,应这样连接理解:在那里的那些论母条目中,完全投入的人,对“资具”一词,应当理解为“沙门资具”的意思。这个规则从这以后也一样适用。意思是说,这里说的是沙门资具,不是在家人的资具。从四周备办而成,所以叫资具,比如伞等物。“于彼”就是在沙门资具中。“允许”的就是允许的,不允许的就是不允许的,允许和不允许合起来就是允不允许,智者们认为在聚合相违(双显)复合词中也是阳性。允不允许的,而且它就是资具,因此对它的判定,就是允不允许资具的判定。

有些人说“多罗叶伞”只是举例而已。其实,不管什么伞,如果那样做都不允许。所以《跋耆罗复注》里说:“有人指出,让一切资具变得色泽光滑,会犯恶作,因此说不允许,应当这样理解。” “不是为了色泽光滑”这句话说明:如果是为了牢固,用单色线绑缠,即使色泽光滑,在那上面也没有过失。 “用长线”是指用啃咬的方式。 如果不允许,得到那样的伞柄后该怎么办呢?回答说“或者做成环状”等等。 或者用线把伞柄缠起来,应当缠得看不出纹路。 “伞柄底部”是指伞柄的根部,也就是伞柄的下端。 “伞的圆环”是指伞内部的小圆环,或者是在伞骨架上以圆形绑缚的柄环。 “挖出”是指使成凹陷或凸起而弄出来。 “那允许”是指那些纹路,无论用绳子绑还是不绑,因为适合绑缚之处,所以允许。 因此,阿阇梨佛陀达多长老说:

任何用叶子做成的伞,无论在外面、在里面,还是在一切地方,

用五色线来缝,也是不许可的。

不能切割成半月形,也不能在叶子上刻鳄齿纹;

壶形或兽形的图案,以及刻画的纹样,都不允许出现在伞杆上。

用单色线缝伞,是允许的。

为了更牢固,也可以用五色线把骨架绑起来。

壶形,或是兽形,或者仅仅是线条图案;

即使切过或磨过,仍然可以拿来使用。

蛇伞的形状,在伞柄根部是允许的。

刻好纹路之后再做成图案,为了绑缚(而刻出的纹路)是允许的。

对它的解释:“任何叶制的伞”,就是用多罗叶等叶子覆盖做成的任何一种伞。“外”指上面,“内”指下面。“缝”指先做出形状,再用针线缝制。“叶”指覆盖用的叶子。“半月”指半月形。“鳄齿”指鳄齿形,也就是所谓的“山峰”。“不允许切割”是关联句:如果把伞口边缘弯起来,或者在绑好的叶角处、顶端圆环的角处做成山峰等形状,这些都被禁止。“杆”指伞杆。“壶”指壶形。“或兽形”指虎等猛兽的形象。“纹路”指雕刻、切割或绘画做成的纹饰线条。在五色线之间,用蓝色等单色线为了牢固而在伞的内外缝制,或者为了牢固而绑扎伞杆握持处的竹条骨架,这是允许的,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以五色中的单色为了牢固”这句话表明:不允许用多种颜色的线为了装饰而缝制和绑扎。不过,在一些写本中看到“以五色”的读法,那样的话句子应连接为:允许用单色线或五色线为了牢固而缝制或绑扎。

这里,它与下面所引的“不能用五色线缝制”这段文字相违背,也与注疏中的这段文字相违背:“有些人用五色线在伞的内外缝制多罗叶伞,想把它做成装饰,这是不允许的;但用单色线——蓝色也好,黄色也好,不管哪种颜色——在伞的内外缝制,或者绑扎伞柄握持处的竹条骨架,这是允许的,不过那是为了让它牢固,不是为了装饰。”所以那种说法不能采纳。

另外,“全部刻纹”是指前面所说的那种完整刻纹。所谓“切割”,就是切开雕刻出来的东西。所谓“磨擦”,就是用绘画等方式磨出来的东西。“在伞杆底部”,是指在伞杆的骨架上为了便于握持而应当劈开的孔,意思是在根部。这是《无疑》中此处所说的方法。不过在《小诵纲要》里说的是“在伞顶的根部”。“蛇伞形状”,就是盛开的蛇伞的样子。用绳子缠住后绑在杆上,在绑的那个地方刻出像环一样的纹路,也就是让它看起来像环一样。“为了绑结”,就是为了用绳子把骨架绑在杆上,使伞不被风吹动。刻出来的纹路是允许的,这是连起来的意思。就像为了不被风吹动,用绳子缠住伞盘绑在杆上,在绑的地方像环一样刻出纹路安上去,那是允许的。即使不绑,因为那是应该绑的地方,刻出环纹也是允许的,《纲要》里是这样说的,所以在各分别中,应该按照那里来的方法处理伞。

7在袈裟上使用各种线,是指用各种颜色的线。这是针对那些这样做的人说的,即使只用一种颜色的线也同样不允许。因为已经说过,只有原本的针线活才是允许的。在布边,是指两块布拼接的地方。在边缘,是指在袈裟的边缘。这是就贴边说的。辫,是指做成发髻形状的缝法。链,是指做成双重链形状的缝法,或者做成猫链形状的缝法。作辫或作链,这个说法与制作行为相关联。阿基亚,是指塔的形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阿基亚柱。伽耶,是指底部细、顶端粗,做成棒状的一种缝法。木槌,是指底部和顶端一样粗细,做成木槌形状的缝法。雕刻螃蟹眼,是指在结带和系带的末端打好绳结之后,做成螃蟹眼睛的形状,意思就是这样做。角线球,在三部纲要书中都说,是指从结带和系带的角落拉出来的线的端点。那么,怎样才能把那些球做成难以辨认的样子呢?在从角落拉出来的线的末端,打一次结,或者折回去再缝一遍,做成难以辨认的样子,然后把线头剪短。不过,达摩西利长老说,角线和球在袈裟上应当难以辨认。同样,老师觉授长老也说,线和球在那里被解释为应当难以辨认。因此,按照他们的意见,角线和球就是角线球,这里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

《除疑复注》(vi. vi. ṭī. 1.85)里也提到“角线球”:有些人说,这是指从结带、系带布的各个角向外伸出的线,末端做成球状放置的端点。他们的意思是,应该把这些球剪掉,让它们变得难以辨认。另一些人则说“角线和球是两种东西”,按照他们的看法,在结带、系带布上,从一个角拉到另一个角的线叫角线,而沿着四周边缘走的四方线叫球。有些人把这两种都从衣上分离出来,做成变形的样子,以便辨认。为了遮止这种做法,才说“难以辨认的形状是允许的”。但并不是说完全不在视觉范围内——因为那样缝制的话就没法缝了。意思是,应该这样缝,让变形从原本的衣上看不出来。即使在染色之前能看出差别,衣染色之后因为成了单一色调就看不出来了,所以说“在衣染色后”。

88. 关于“以宝珠”:有人说,所谓宝珠,就是蓝宝石等宝石,因为肩带、腰带等并不是衣,所以可以用贝壳等来摩擦它们。关于“角线”:这是指衣在纵向和横向缝合的地方,从四个角和四个角落伸出来的线头,这个就叫“角线”。必须把它剪掉之后再披着,所以说“染色的时候应当剪掉”。世尊还允许过另一种角线,名称虽然相似,但和这个不同,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然而那个”等话。关于“为了悬挂”:就是为了把衣绑在衣绳上。《除疑复注》里只说了这么多。

《萨罗他迪波尼》里则说:“‘应做成扣环再绑上’,意思是在染色的时候绑上,其他时候就解开放在一边。”《律藏纲要论》的古注也采用了这个说法。不过要知道,那是针对下面这种情况说的:在《衣犍度》中记载——“他们从中间挂起来,两边垂下来。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系在角上。’角磨损了。比丘们又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我允许用角绳。’”像这样,这是针对染色后把衣展开时所用的垂挂绳而说的。

所谓“结扣”,是指在披衣时,为了让衣能挂在系扣上而用象牙等材料做成的结扣。所谓“圆点”,是指应当一点一点凸起来做成的圆点。因为《律藏抉择论》中这样说:

用种种颜色的线,是为了装饰僧衣。

把布缝在宛如百足虫等的(图案)上,是不允许的。

在钵的边缘,同样也在钵口上;

编辫子或做链子的人,犯恶作。

布片、纽扣与扣袢、八角形等做法,

在那里,他们做成剑的样子、木槌的样子等等。

在那里,把蟹眼竖起来是不允许的。

缝线和凸点在这里都被说成是隐而不显的。

纽扣与扣袢的布片,唯有四角形是被允许的。

在衣角处的线,如果是在染衣时,就应当剪断。

或者把针线活改成别的花样,或者做其他任何一样东西;

比丘不可以在衣上作针线花样修饰,也不可以叫别人作。

如果有比丘把衣放进去,

在米糊、面粉浆、碱水和泥浆等东西里,

追求衣物色泽光洁至极。

他并没有从恶作中解脱。

在制作衣服时,涉及针、手、污垢等。

同样地,在衣服脏了的时候,为了洗涤是允许的。

在染衣的时候,香、油或紫胶,

比丘不可以往里面放任何东西。

用螺贝、宝珠,或者任何别的什么东西;

不应摩擦衣,也不应在槽中搓揉。

把衣放入染槽中之后,不应该用拳头使劲捶打。

已染好的衣,光靠手掌拍打也是可以的。

不过,在结节处,有刻纹或疖子都不允许。

或者因为点净的花样,或者因为耳饰等的不同种类。

《律义精要阐明》里也是这样。“与百足等相同”:就是与百足等相像。在表达“相同”这个意思时,本来该用具格,这里却用了属格。“或者在布边”:指顺风那一边布的两侧边缘。“或者在布面”:指两块布的长宽边缘缝合在一起的地方,或者是在角上,或者是在单块布的边缘为了补足不够而缝合的地方。“辫缝”:像稻穗形状那样的缝法。有些人说“像鱼尾形状”。“链缝”:像猫项圈那样的缝法。有些人说“像百足那样”。

“布”就是布片。“八角形等做法”:八角形等的样式,这是指那种做法。“八角形等”:或者是因为偈颂的韵律结构而加了鼻音。“八角形的做法”这句话,是“布”的同位修饰语,或者是动作的修饰语,和“做”相连。或者,“布”在这里是处格的意义用了业格的形式,意思就是“在布上”。按这个解释,“八角形等”是业格,“做法”是它的修饰语。这里说的八角形等,是区别于下面将要说的四角形而言的。在那两块布上。“火焰形和棒形”:火焰形状和棒形状的缝法。“锤形”:杵状的缝法。用“等”字还包括了塔等其他形状。

这里“在那里”是指在两种布片的那一处。“蟹眼”是指像蟹眼一样的缝制花样。“制作”就是做出来。“在那里”是指在结纽布片和带布片上。“线”是指从一角到另一角缝的线,以及在四方形上缝的线。“结”是指把那些线折回后缝成的末端。“难以辨认”是说染色的时候形状难以辨认,不粗显,已经说明而得到允许。正如所说的:“衣上的角线和结,染色时形状难以辨认,所以允许。”

“结纽布片、带布片”,这是连接的意思。“在角上和边上缝的线”,是指衣角上的线,以及带布片角上的线,要剪断。这里,在衣上按长度和宽度缝好之后,从迎风的一侧向外露出来的线,在染衣、晾干的时候,为了用绳子或衣架绑起来悬挂,在迎风处所绑的线,就叫作角线。正如(律注中)说:“衣的角线是不允许的,染的时候应当剪掉。但‘比丘们,我允许角线’——这样被允许的角线,应当在迎风处做成带子绑起来,为的是染的时候能挂住。”

或者,为了装饰衣物的各种针线花样,比如用各种线缝成像百足虫一样的东西,再把一块外来布片放上去,这类针线活的花样。或者其他任何一种,比如花环形状、兽形、鸟足形之类的缝制花样。制作,就是自己动手做。让人制作,就是叫别人来做。

如果有比丘为了追求别人那种最上等的色泽,把衣放进酸浆、米粉、炒米粉、树脂等东西里,那么这位比丘就摆脱不了恶作。这是整句的连接意思。酸浆,是指用来涂抹织线线头、类似酸浆的硫酸浆。米粉,就是米粉。用米粉煮出来的,是炒米粉。树脂,就是树液。用等字还包括紫胶等东西。做衣的时候,为了洗掉当时产生的针、手上的污垢等脏东西,把衣放进酸浆、米粉、炒米粉、树脂等里面,是允许的。这是整句的连接意思。

这里说的“在那里”,是指用某种染料染衣时,为了让衣服有香味而加入香,为了让衣服光亮而加入油,或者为了增色而加入紫胶等物。“任何”就是指诸如此类的任何一种东西。“用宝石”是指用石头。“或者用其他任何东西”是指用锤子之类任何能让衣服光亮的东西。“在染桶里”是指在染料盆里不能摩擦,不能用手抓取。用手轻轻拍打已经染好的衣服,是可以的,这是句子的意思。把煮染的东西放进去的地方,就是染桶。至于在染桶里揉搓肩带、腰带等,在“结纽段”里已经说过。

关于“结纽”,是指用竹子、象牙、兽角等做成的结纽。“或者纹样”,是指圆形等各种图案。“小疱”,是指像芥子一样的小凸起。“按耳饰的种类”,是指按宝珠串形、花蕊形等种类。已经说过“或者做点点花样是不允许的,这是句义上的关联”,所以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袈裟。

9在“钵或盘子等”这句话里,“盘子”指的是铜等材质做的、属于个人使用的三种如法盘子。“不允许”是说:做宝石色泽的工艺不允许,但做油润色泽的工艺是允许的。“油润色”是就与沙门身份相称的颜色来说的;不过,如果得到别人做的宝石色钵,据说也可以受用。“钵台”指的是锡、铅等材质做的放钵的台座。因为说过“诸比丘,不应持有种种杂色、绘有图像、像壁画一样的钵台”,所以说“像壁画一样的,不允许”。因为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切断摩迦罗齿饰”,所以说“但摩迦罗齿饰是允许的”。古师因此说——

盘子和钵本身,不论外面还是里面;

用尖器刻出来的线条,任何一种都不允许。

把钵放到轮盘上,擦干净之后再烧制,

“我们要做成宝石色”,这样说是不可以做的。

在钵台上画任何东西,都不合适。

墙壁上作画是不允许的。

在那里,他没有任何过失。

做成摩伽罗齿形。

在《律义精要阐明》里也说:“以尖端”——就是用针的尖头,或者用针口。“任何线条”——指任何形状的纹线,比如圆形、牛尿形之类。“使附着于轮上”——就是让它粘附在轮上。“钵台”——是为了保护钵,用锡、铅等材料做成、放在钵底下、托在支架等上面的圆形钵垫。“墙画工作”——就是画满各种形状图像的装饰画。正如经中所说:“诸比丘,不应持用杂色的、画满图像的、像墙画一样的钵台。”“于彼处”——就是在那个钵台上。“对他”——就是对那位比丘。“摩咖拉齿饰”——这里说的是山峰状,所以对钵、盘等应当这样制作。

吹火筒……中略……线条不被允许:用针尖刻出来的线条不被允许,但用天然朱砂等颜料画出来的线条则被允许。伞口边缘:指在吹火筒上为了便于用手握住而做成的伞状口的边缘。有些人说,是在滤水器绑缚的地方。《律决定》中也说:

在滤水筒的伞盖上面,任何花纹图案都不允许有。

除了那条线之外,放在肚腹上或者口沿上。

已说完。不过,在《复注》里说:“除了口缘处那条为绑滤水器而允许的线纹之外,吹火筒的盖子上或腹部上的任何纹饰都不允许——这是句义衔接。”所以,在那里应当依照所说的方式来做吹火筒。

10关于腰带,“螃蟹眼”是指像螃蟹眼睛那样的形状。“鳄鱼口”是指鳄鱼嘴的形状。“水蛇头”是指像水蛇头那样的形状。“象眼”是指像大象眼睛那样的形状。这里说“只有一条才如法”,意思是:把一条绳子折成两股、三股来绑,不如法;但只用一条绳子,即使绕身体一百圈来绑,也如法。因为有人说:“不应当把多条绳子并成一条、无间断地缠绕,说成是‘多条绳子’,那样才如法。”要知道,那不算作鼓。因为鼓是用各种颜色的线缠绕,做成鼓的形状来制作的。而这种鼓,以及叫作琵琶形的腰饰形状,在边缘部分都如法,因为有人说:“腰带的边缘会磨损。比丘们,我允许鼓形、琵琶形。”

“维德”是指在边缘末端,为了让身带坚固,用象牙、牛角、线等做成的维德。《萨罗他迪波尼》中则说:“在身带边缘、也就是边端的根部,为了让身带坚固而应当制作的、用象牙牛角等做成的维德。”“八吉祥”是指螺、轮、满瓶、牛、吉祥犊、钩、幢、吉祥结。也有人按双鱼、伞、难提亚瓦德等形状来解释。“只是界限线”是指在用象牙等做成的维德两端,所应当画的界限线。在《律决择论》中也是这样说的。

把线搓成双股,然后在各处捶打;

为了身体绑带的装饰好看,对比丘来说那是不合适的。

在腰带的末端上为了牢固,两端是允许的。

做花环、编藤蔓、画彩绘这些事,也是不允许的。

在那里把眼睛展示出来,

被捶打的时候,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或者那里是蟹眼形。

不应该把它竖立起来。

水瓶形,或者水蛇头形,又或者鳄鱼嘴形;

任何奇异形状,在腰带边缘开口处都不适用。

笔直得像鱼刺,或者光滑得像薄片;

做成枣叶的形状后,要捶打才合适。

片带式和猪鼻式,是两种腰带。

绳子和布条等,全都属于那类东西。

腰鼓、柔音琴、水蛇鼓和卡拉布卡鼓,

那些绳结也不成立,前面两种应该算是有流苏。

这十种流苏形状,在腰带绳等方面已经说明过了。

一条、两条、三条或四条可以;超过这个数就不行。

牟尼说,这是用单根绳子做成的腰带。

那种腰带的形状,即使只有一条,也不允许。

把许多根绳子合成一股,用一根绳子(搓)成。

没有间隙地缠紧之后,才适合把它绑起来。

用象牙、兽角、骨头、铁、竹子、芦苇做成的;

用树胶、螺贝、线、果实和木片做成的,被认为是扣件。

关于系腰带的做法,也不可以随意改动。

在那里,仅仅作个区分标记就可以了。

已说。

《律义精要阐明》里也说:那里的“于各处”,是指在织物上的各个地方。“彼”是指那样编成的双股线绳腰带。为了让两端牢固,在边缘开口处做成双股后捶打,这是允许的,这样连接起来理解。“彩绘”是指带有花鬘、藤蔓和图案的腰带。“象眼”就是大象的眼睛。在腰带中,这些是不允许的,那还用说吗?“举起”意思是竖起来。

做成瓶子的形状,就叫“瓶形”。或者做成水蛇头的形状,也就是蛇头的口部形状,就叫“水蛇头”。凡是任何变形的样式,在边缘开口处都不允许,这样连接起来理解。在这里,两侧带有鱼刺、像鱼背脊骨那样编织的带子,这叫“鱼刺带”。如果编织成枣椰叶子的形状,那就叫“枣椰叶形”。

天然变形的腰带里,有一种叫“猪尾”的,形状像钥匙鞘。这是两种腰带中的一种。其中,绳索类与猪尾型相应,布条带与布带型相应。用“等”字把印章腰带也包括进来,它也与猪尾型相应。正如文中所说:“单一绳索和印章腰带都与猪尾型相应。”这里说的“绳索”是单股缠绕的;多股绳索不被许可,后面会说到。“印章腰带”是指不缝成四方形就系结起来的,这在结节处已经说明过了。

名为“鼓”的,是把线缠绕成鼓的形状做成的。“缠绕”是指用各种线缠绕起来。不过在《学处分别抉择》里说:“把许多根绳子合在一起,再用一根绳子缠绕。”名为“竖琴”的,是方形的样子。名为“水蛇”的,像水蛇一样。名为“多绳”的,是有很多根绳子的。“绳索”是指两端不绑在一起的多股绳子,这样绑在一起的就叫“多绳”。“不许可”是说鼓等这一切腰带都不许可。“前二”是指鼓和竖琴这两种。本来应该说“于边缘处应”,但为了偈颂的格律而省略了音节,所以说成“于边缘应”。正如所说的:“鼓、竖琴,只允许在边缘处。”

方形形状:就像方形花环那样,是四四方方的形状。一绳所成:把各种卷绕的绳子合在一起搓成一条绳,用这样的绳做成的腰带,这样说才合适,所以在“绳、布条等”那里,取的是单股卷成的绳。但在这里,取的是把各种卷绕合在一起搓成的一条绳。彼亦:就是那种方式或者这种方式,用一条绳系成的方形腰带。一亦不许可:单单一种也完全不许可。

把许多条绳子合在一起,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适合系缚”:意思是说,这不是鼓,也不是多绳之身,而只是绳索本身所做的系缚。不过,这个判定——“不应当说把许多条绳子合在一起后,用一条绳子无间断地缠绕做成的,就是多绳;那是可以的”——是出自注疏,在这里被引述。而在《学处分别抉择》中说:“把许多条绳子合在一起后,用一条绳子缠绕的,叫做鼓”,这与上述说法相违,所以不应采纳。

用“牙”这个词来指象牙。“漆”就是虫胶。“贝壳所成”就是用贝壳做的。“木片被认可”这里也有写作vedhikā的版本,意思是穿孔的东西。“用于身缚的穿孔物”是指为了让身缚的带子结实,用木头、象牙等做成的穿孔物。“变形”就是八吉祥图等种种形状。“在处处”就是在各个地方。用“tu”这个词也表明瓶子的形状是可以的,这个意思已经说明了。所以应该按照这个方式来考察身缚。

11在眼药筒这件事上,因为已经说过“只有直的才可以用”,所以即使是四方形等形状,只要是弯曲走向的,就不合规定。“于箭筒”是指把刀等物品放进去的容器。不过在《律决断论》里则说:

用花环工艺、藤蔓工艺和各种图案彩绘装饰过的;

比丘们也不可以用悦人的眼药筒。

如果把那样的眼药研磨后,或者用线绳缠起来,

比丘使用器具时,没有任何过失。

不管是圆的、方的,还是八角形的眼药筒;

确实允许的是上述(圆、方、八角等形状),为了好看而做则不允许。

同样,眼药棒和眼药袋也是如此;

用各种颜色的线来做装饰,是不允许的。

用单色线,无论用什么方式缝边,

不过,不管缝的是什么,对使用者来说都合适。

已到达。

复注里也说:“花环……(中略)……装饰”,意思是说,用花环工艺、蔓藤工艺,以及鹿、鸟等各种形象来彩绘装饰。“悦众人”,就是诱惑愚痴的人。“八角”这里,用“亦”这个字来包括十六角等等。“色涂”,就是花环工艺等的彩绘。眼药棒如果也这样色涂,也是不允许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用眼药袋和种种颜色的线做彩绘工艺,也是不允许的——这样读才讲得通。有人见到“或袋”这种读法,但不应该采用。“用黄色等任何一种单色线,缝制毛毡等做成的任何小袋,对使用者来说是允许的。”这是所传的义理连接。

1212. 关于“阿拉刺”等:“阿拉刺”是指为了制作书册等而造的长口刀。有些人说,那是金匠等用来在木料等上面雕刻的刀。“圆珠”是指做成圆形、应当让它凸起来的泡状物。“其他”这个词则把疮等也包括进来了。“小刀”是指任何用来切割的小刀。“珠”是指单独一个圆珠。“疮”是指像芥子那么大小、类似珍珠串那样的许多圆形刻线。因为在这一项规定里没有说到,所以他们说,在刻绘方面,任何颜色涂饰都是允许的。不过,《金刚觉复注》里说:“钥匙因为是住所资具,所以即使由金银做成,也是允许的。这个意思可以看出来。从‘钥匙的颜色涂饰工艺不允许’这句话可知,其他由净金属等做成的钥匙才是适当的,因为它是应当加以护持的资具。”——这样说了。阿拉刺是制作书册等的刀具,阿曼达萨拉咖是余甘子果所成的,他们这样说。

“折叠”是指在剪指甲的时候,为了能握得牢,就特意做成有折叠的样子。因此,用“允许”来说明:如果是为了牢固等目的而做其他变形,并不是为了颜色好看,那就是允许的。由此也说明,在剪刀柄的末端,为了发出声音而让它们互相碰撞,因此做成环状等,虽然经文里没有明说,也是合理的。这里说的“牢固等”中的“等”字,包含了排除危险等目的;所以在剪刀柄末端做环,让它们互相碰撞发出声音,是为了驱除蛇类等危险,因此是允许的,这样显示出来。所以阿阇梨长老说——

水泡、小水泡,或者毕钵罗果上的剃刀刺;

不过,比丘不可以存放任何东西。

就算是在杖上,只划一道界线也是可以的;

把两端折起来,捏住中间的折痕来剪指甲,所以这是允许的。

对它的解释是:所谓“玛尼咖”,就是粗大的水泡;所谓“毕喇咖”,就是细小的水泡;所谓“毕帕离”,是指裁布用的刀;所谓“阿拉咖塔咖”,是指能刺穿钵带环的尖刺;所谓“放置”,就是让它凸起来;所谓“无论什么”,也包括其余涂色之类;所谓“棒”,是指毕帕离刀的柄。就像所说的那样:“即使在毕帕离刀上,也不允许做玛尼咖、毕喇咖或任何东西,但在柄上可以划一道界线。”所谓“仅划一道界线”,是说到了钉子的绑缚处,为了作界定,只允许划一道线。所谓“折叠后”,是因为做成两端开口,捏住中间折痕处来剪指甲,所以是允许的。以上是相关的解释。

“在上火钻上(应做)圆盘”,意思是:为了插入上火钻而做一个凹陷的圆盘。“在裁牙签刀上,只应竖直地绑”,这是句子的连接。这里“只应竖直地”这句话,是在说明不可以弯着绑。正因如此,在眼药棒上也作了同样的说明。“在两侧或一侧”,这是补充说明;意思是,为了让刀柄两侧的柄端不晃动而绑。“用净铜做成四方形或八角形是允许的”,这样连接。

1313. “阿曼达萨拉咖”是指把余甘子果捣碎,用它的渣滓做成装油的容器。据说,倒进里面的油会变凉。老师确实这样说过:

在上钻木上、弓上、压榨棒上,

不管是花环制作之类的哪一种,都不允许有染色和打磨。

在镊子和齿木上,同样在切割刀上;

在两边用金属绑上,倒是可以的。

同样,在剃刀柄上也不适合做彩绘。

就像画圆圈一样转,下方画一条或两条也行。

在兽角上、在管子上,或者在余甘子粉罐上,同样地,也是如此。

在装油的容器上,一切彩绘装饰都允许。

复注里也说:和钻火具配套、用来钻火的木棒叫上钻木。“或”这个字则把下钻木也包括进来。这是臼杵棒的同义词。涂油的机械弓叫小弓。杵头压榨用的棒叫压榨棒。“火钳”就是火钳。用刀截断齿木,以及任何装饰图案都不允许,这是上下文关联的意思。“在两边”,就是刀的两侧。“用铁”,就是用如法的铁。“允许绑缚”,就是允许绑成直的、四角的或八角的。“火钳”,无疑是指火钳,不过注疏里这里显示的是针钳。“下方”,就是下方铁盘环中。注疏里说“上方像蛇伞蚁窝那么大”。“角”,指用来灌油的野牛角、水牛角等。“竹管或”,指竹管等管状物,“或”这个字把葫芦也包括进来。“余甘子粉罐”,指余甘子粉做的油罐。“油容器”,就是前面说的那种油容器。“一切装饰图案都允许”,是说没有男女形象的花环纹等一切装饰图案都允许。

在地上铺设的敷具,是指在用咖德沙拉等做成、已经平整处理过的地面上,应当铺设的敷具。水罐:用这个词涵盖一切容器。一切……中略……许可:在如前所说的床等上面,男女形象也许可。他们说:因为油容器中男女形象被禁止,而且没有把油容器和床等算在一起,是

在水勺里,在染料盆里,

在水罐、木板座和环状支架等地方。

同样地,在钵盖、棕榈扇和扇子上;

还有擦脚布和扫帚。

如果是在床榻、地席、方凳、坐垫或靠垫上,

花饰等一切装饰,全都允许。

1414. 这样讲完沙门资具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之后,现在要讲住处,所以说“然而在住处……”等等。这里“然而”这个词是用来显示特别之处的。它表明:即使全部用珍宝做成的彩饰也允许,更何况其他颜色的彩饰呢?如果这样的话,即使在某些应当禁止的地方存在,也应该那样说吗?所以说“在住处,没有什么应当禁止的”。这也是老师佛授长老所说的——

用各种宝石做成的柱子、门扇、门和墙壁,

住处已经答应了,装饰的事还有什么好说的?

用黄金做的门板拴在门框上;

用黄金和种种宝石铺成的墙壁与地面;

没有任何一样东西是应当禁止的。

一切住处都可以使用。

在《一切欢喜》对第一僧残的注释中(《波罗夷义注》2.281)这样说:住所资具的受用,一切都是允许的。因此,所有金银所造的住所资具都可以触摸。在为比丘们讲说佛法与戒律的地方,人们建造宝殿,用水晶柱和宝网装饰。在那里,为了照料比丘们的一切用具,这些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对它的注释《除疑复注》(《律藏除疑复注注疏》1.281)中解释说:所谓“一切皆允许”,意思是如前所说,对金等所造的住所资具,以触摸、保管等方式来受用,从任何方面来说都是允许的,这就是要表达的意思。因此说了“所以”等话。由于说了“为比丘们讲说佛法与戒律的地方”,应当知道,只有属于僧团的金制住所和住所资具才是允许的,不属于个人的。

在《善见律毗婆沙》对《犍度·卧坐具犍度》的注释中(《小品注》320)也提到:“所谓‘一切楼阁受用’,指的是金银等装饰的门扇、床椅、扇子、金银制的饮水瓶和饮水碗,凡是经过彩绘工艺制作的,全都允许。若有人说‘我们把楼阁的奴婢、田地、宅地、牛和水牛布施出来’,那不需要另外再做什么接受的手续,接受楼阁本身就等于已经接受了这些。牛皮毯之类的东西,不管是在僧团住处还是个人住处,铺在床椅上使用都不允许;但在法座上,如果是以在家人制作的方式得到的,则可以使用,不过即使在那里也不允许躺卧。”而在对这段注释的复注《除疑复注》(《除疑复注·小品》2.320)中则解释说:“‘金银等装饰’是针对僧团住处说的。至于个人所有的金银等装饰物,比丘根本不允许接受,因为经中说‘诸比丘,我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受生金银’(《大品》299)。因此在这部注疏里没有说‘在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而只是针对牛皮毯等不净物才那样说,因为即使一位比丘接受那些东西也没有过失。”

就在同一个犍度的注疏(《小品注》321)里说到:即使国王、大臣等人一下子布施一百张床或一千张床,所有如法的床都应当接受;接受之后,应当按长老的次第,以僧团受用的方式交给大家使用,不应当以个人名义给出。在对这段的注释《除疑复注》里则解释说:应接受如法的床这句话,是在表明:即使说这是给僧团的,也不允许接受用金银等装饰的不如法床;如果说布施给住处,那就只允许给僧团,不允许给个人,应当看作跟田地等一样。因此,那些领受世尊教令、具足惭愧、柔和、多闻、乐于学戒的比丘们,对这一点应当好好留意。

既然在住处方面确实有所谓的“违逆住处”应当禁止,那为什么又说“在住处方面没有任何应当禁止的”?针对这个质疑,才说“除了违逆住处”。它的意思是:除了违逆住处之外,对于其他如涂色、铺地等工作,才说“在住处方面没有任何应当禁止的”,并不是说没有违逆住处这回事。如果是这样,那老师就应当说明什么是违逆住处。面对这个提问,就说“违逆……中略……被称为”。其中,“他人的”是指界的主人。“国王宠臣”是指那些无惭、破见、与具惭愧而柔和的人一起做布萨等时会造成障碍的比丘,因为不能和他们一起做布萨等。因此说“在界中”。“他们的惭愧众”是指能够给那些界主人提供支持的具惭愧众。“由比丘们所作”是指,具惭愧的比丘们为了压制无惭者而做的破坏住处等一切事,全都是善作,因为这是为了压制无惭者而进行的。

这里可能会有人问:注疏里说的“他人的界”,而界有很多种,那到底是指哪种界呢?应该知道,这是指结界。怎么知道呢?因为注疏里本身就说了“不要妨碍我们的布萨和自恣”,而且《萨罗他迪波尼》(2.85)里也说“妨碍布萨和自恣的无惭者,被称为国王的宠臣”,因为这里指的就是作为举行布萨等律法羯磨之处的界。如果是这样,那村界、七槃陀界、水流界也是这样的处所,是不是也应该包括进去呢?不应该这样说,因为它们不是结界,比丘们不是那些界的主人;只有结界才能成就比丘的僧事,所以比丘们只是结界的主人。因此说“凡是界主比丘们”。如果有人主张“近行界也是那样的处所”,这不应接受,因为在后面的“界抉择论”等(《律藏·僧伽篇注疏》156等)中,我们会说明它并非那样的处所。再说,在村界中禁止他人建造住处并不合理,七槃陀界和水流界又并非恒常存在,所以可以知道,这里指的正是结界。

如果让人把它砍掉或毁掉,这本身没有过失——这句话是针对像泥塑小屋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不值得使用的东西说的。但对于用五色线缠绕的伞盖等物,只应该割掉其中不合法的部分,不该把剩下的部分也割掉,因为剩下的部分是合法的;如果割掉,就有过失。所以才会说“把壶像、兽像砍断之后再继续使用”等等。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资具抉择论庄严》

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