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16. 同宿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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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宿问题的判定

79讲完植物判别之后,现在要讲同宿判别,所以说“同宿有两种”。其中,同宿有两种方式、种类,所以叫两种。同宿,就是一起睡卧,或者在这里一起睡,所以叫同宿。同宿本身就是同宿这件事,用“ka”后缀表示这个意思。这个同宿又分为两种: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与女人同宿。因此说“同宿有两种”。“二夜三夜”这里,要知道“二夜”这个词只是为了语句顺畅才说的。因为三夜共住已经被开许了,二夜本来就不必再说,所以“二夜”并没有单独的必要。因此说:“世尊为了摄受沙弥,给了超过二夜三夜的开许。” 或者,“二夜”这个词是为了表示“连续三夜”的意思。如果只说“三夜”,可能连在其他地方住过、中间有间隔的也算作三夜;而说“超过二夜的三夜”时,就只显示没有间隔的三夜。《除疑复注》里也说:“‘二夜’这个词是为了语言修饰。只有在连续睡满三夜之后,第四天等时候还睡在一起才有罪,并不是隔一天再睡也有罪,应该这样理解。”“同宿”就是一起睡。“睡”在这里既指身体伸展躺卧,也指他们睡觉的住处。所以“应作睡”的意思是,进入叫做住处的卧处,然后身体伸展躺下。“一又二分之一肘高”这里,一又二分之一肘要用木匠的肘来算。“五种覆盖物”是指砖、石、灰泥、草、叶这五种覆盖物。“从言语上”是指从熟练程度上。

“同一入口”这句话,是就使用门道的单一性来说的。不过《除疑复注》(Vi. Vi. Ṭī. Pācittiya 2.50-51)里说:“所谓‘同一入口’,就是从一条路进去,不走到露天空地,就能在一切处随意行走;即使有很多门,也仍然是同一入口。但如果用墙等堵住之后另外开一个门,那就成了多入口。如果只是堵住而不另外开门,这也应该算作同一入口,就像用泥土等把门封住的内室一样。否则的话,进入内室之后,为了免除与睡在门口等处的未受具足戒者同宿之罪,让人用泥土等把内室门封住,在黎明升起时才让人打开,也应该无犯。” “四合院是同一入口”,这是连接关系。“在他们每一个动作中,比丘有罪”这里,有些人说:“因为不起身,所以说是由不作为而生的罪,因为那时正在睡觉的人并没有作为。这条学处,有时由作为生起,有时由不作为生起。说它由作为生起,是就多数情况而言。” 有人说:“既然如此,白天睡觉也是一样。因为不起身、因为不关门,这也是由不作为生起。” 这种说法看起来是合理的,应当审察之后再接受。

80“与上层不连接墙壁的”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如果墙壁是相连的,那就根本不需要再说,所以才这样说。睡在上层的人绝对不会有疑惑,因此才说“在下层楼阁”等。“非近行处”是指外面架梯子登上上层的那种情况,针对这种情形才说“即使在上层”。因为在露天空地上躺卧没有罪,所以说“在有覆盖物之内”。“以集会堂方式”,意思是像集会堂那样的形式。“半墙住所”:关于这一点,三部《甘提巴达》都说:“所谓‘半墙’,是指去掉一半墙壁、三面砌墙,或者立起一面墙后,在另外两面各砌半墙而成的住所。”但《甘提巴达》中则说:“‘半墙’是指覆盖物不到一半高的墙”,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也不恰当。不过《除疑复注》中说:“‘以集会堂方式’就是所说的集会堂。‘半墙’是用来显示形状的,三面或两面砌墙,或者覆盖物未满而成为半墙,这称为‘半墙’。”“竹篾格栅”,是指在围墙内的柱子等上方,用竹篾形式做成的结构。

“在围墙之外”这一句:如果某一面没有围墙,那么即使从那个本该有围墙的位置往外走,也是无犯的。不过《除疑复注》里说:“‘在围墙之外’这一句:如果某一面没有围墙,而那里的地基比地面高,那么在两边高地基的下方、地面之上的空隙里走动,也是无犯的,因为那里不能称为住所。如果地基低矮,和地面齐平,只是作为住所的下层,那么在那个本该有围墙的方向的空隙里,到处都有罪;因为没有界限,只有在围墙之外,才应当看作无犯。”《除疑复注》里是这样说的。 “未界定的内室通道”:比如在中间有露天庭院的大四厅堂里,如果不进入露天空地、只从门口走,就没法进入所有内室;像这样,把每个内室两侧的墙壁伸出来做成的,就叫“已界定的内室通道”,但这里不是那样,所以说是“未界定的内室通道”。 “也能进入所有内室”:因为内室通道没有界定,所以不进入露天空地、只从门口走,也能进入各个内室。那么,为什么说它的围墙本身就是完全界定的呢?所以论师说“内室的围墙就是它的围墙”,这是就四周的内室墙壁而说的。因为以四厅堂的方式布置的住所,即使内室正面单独没有围墙,但就四周立着的内室墙壁来说,也算是有围墙的。

8181. 只朝一个方向笔直延伸而建的楼阁,是单厅堂式布局。应当知道,在二方、三方或四方,以十字路口形等方式建成的,就是二厅堂等布局。这里只是借前面那种来说明厅堂种类的差别。“八个波逸提”:因为经文中把半覆盖、半围绕的住所作为恶作事的开头来展示,所以从此以上,全覆盖、半围绕等一切情形,虽然经文没有直接说,但也都显示为波逸提的事例,因为学处是制定所遮止的,而且应当立足于重罪来理解。“七个波逸提”:这是把经中说的两个波逸提,按共通性合为一个来说的。经文中“第三夜,在黎明前出去后又睡下”,这是按最严重的情况说的;即使不出去,只要在黎明前起来后坐在有覆盖的地方,第二天再共宿,也是无犯的。在这里,四分之一叫小,二分之一叫半,三分中占二分叫多——应当以这个标准来理解小覆盖、小围绕等。现在,在第二学处中也同样广说前面所说的道理,所以说“与女人……乃至……这就是判定”。有人说:“即使对已成为波罗夷事的死女人,由于住在未被执取的部分,也不生共宿罪。”应当知道:根据“日落后,女人躺卧时躺卧,有波逸提罪”这句话,白天和她一起睡,确实没有共宿罪。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同宿决疑论庄严》

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