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15. 植物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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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众生聚落判释论

75讲完地相判释之后,现在要讲植物体判释,所以说“植物体”等话。其中,“存在”和“曾存在”就是“已生”,意思是出生、增长,以及已出生、已增长。“聚”就是堆积,诸存在的堆积就是“植物体”;或者说,存在本身就是聚,就是“植物体”,这是对已扎根的青草、树木等的称呼。其中,“存在”的解释是出生、增长,“曾存在”的解释是已出生、已增长。这样,bhūta这个词就涵盖了现在和过去两种时态。因此《除疑复注》中说:“‘存在’就是增长,‘曾存在’就是曾生起。”现在为了说明那植物体,就说:“‘植物体’是指由五种种子所生的树、藤蔓等的称呼。”所谓“藤蔓等”,通过“等”字应当知道还包括药草、灌木等。

现在为了说明那些种子的具体样子,就说了“这里面有五种种子”等等。其中,根就是种子,叫根种子。其余几种也是这样。或者也可以说,根是它的种子,所以叫根种子;或者从根种子生出来的,叫根种子。其余几种也是这样。其中,按第一种拆解方式,得到的就是“种子聚”;按第二、第三种拆解方式,得到的是“植物体”。现在为了说明那些植物体的具体样子,就说了“其中,根种子是……”等等。其中,在那五种根种子等里面,姜黄……白花丹,就叫根种子。并不是只有这些才是根种子,还有其他任何属于植物体的种类,它们从根上出生、从根上生长出来,这种植物体种类就叫根种子。其余几种也是这样。注疏里说过:“现在为了把那个植物体分开来说明,就说了‘植物体就是五种种子类’等等。”其中,“植物体”是要拆解说明的词,“五种”是对它分类的限定,“种子类”是指出所限定的法,也就是从种子生出来的叫种子类,这是对树等的称呼。即便如此,“或还有其他任何生于根中”等说法并不相符。因为根种子等并非生于根等之中;而在根等之中生长的那些是种子类,因此应当这样理解释义——植物体是要拆解说明的词,五种是对它分类的限定,种子类是指出所限定的法,也就是从种子生出来的叫种子类,这是对树等的称呼。就像“吃稻米饭”等说法里,稻米粒做成的饭叫稻米饭;同样,从种子生出来的植物体被称为“种子”,应该这样理解。

“节种子”就是枝节种子。因为当其他条件聚合时,它能长出相似的果实,具有作为特殊原因的功用,所以“种子”这个词,在能生长的坚实果实上成立;为了完成该义,“种子”一词也用于某些根等。为了排除根等,就用一个“种子”来限定,而说“种子”,就像说“色色”“苦苦”那样。在释义中,“或还有其他任何在根上出生、在根上产生者”,这里是以从种子所生来显示种子。因此,这里的意义应当这样理解:或还有其他任何存在者,在芋、莲茎、睡莲、青莲、白莲、红莲、白花丹根等各类根中,灌木、藤、树等出生、产生;它们所依以出生、产生的那个根,以及圣典中所说的姜黄等,这一切都名为根种子——这是以果的转施来显示因。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茎种子等。在“凡属其他茎种子”中,应当知道:余甘子、印楝、婆罗树、龙脑香、吉祥树、迦尼迦罗树等是茎种子;酸藤、四棱豆、香附子等是节种子;摩迦草、茉莉、素馨、大素馨等是梢种子;芒果、阎浮、波罗蜜、枣等是种子种子。若对植物体持有“植物体”想,而自己砍或令他人砍——即自己拿刀等砍,或令他人砍;自己破或令他人破——即自己拿石头等破,或令他人破;自己烧或令他人烧——即自己靠近火来烧,或令他人烧,这样就犯波逸提。其中,为了说明犯相的差别,说了“因为植物体……”等。其中,“脱离植物体”是指与植物体分离。

76对于“故意拔起则不可行”这一句,因为前面说的是“故意”,所以即使知道身体被勾住了而站起来,只要没有“我要把它拔出来”的念头,就是可以的。用“无间”这个词,是把芥子那么小的也包含进去了。这“无间”正是那种苔藓水藻类植物的名称。因为没有根也没有叶,所以说它“名为不完整的植物体”。关于“非植物体之根故”:这里“植物体根”是指以植物体为因,或者说植物体的根为因。因为种子聚确实从植物体产生,也是植物体的因,但这个东西并不是那样,所以说“非植物体之根故”。

虽然棕榈树、椰子树等的残桩因为不再向上生长,所以不是植物体的因,但即便如此,由于它们是从属于植物体范畴的已生叶、根、种子所生起的,所以仍被称为从植物体所生,因此归入种子聚。既然被种子聚所摄,即使不再生长,也说为植物体之根故。

说了“在绿色的嫩芽中”之后,为了说明这个意思,又说“在青色叶片生起时”,意思是在生起了类似青叶颜色的叶子时。或者应当采用“在青色叶片生起时”这个读法。它归入无根生物的范围,这是把椰子当作特殊情况来说的。他们说,水罐等外面的青苔因为没有停留在水中,而且随顺种子聚,所以属于恶作。叶柄也一样不算数,同样,青色的也不算数。

77所谓“谢雷亚咖”,是一种从石头里生出来的香。从开花的时候开始,就是从绽放的时候起。“取蘑菇”,意思是取已经绽放的。即使是花苞,就算不弄坏树皮,也不该采。有人说:因为提到了“弄坏树皮”,所以树上长的任何蘑菇,只要不弄坏树皮、从顶端切断再取,就是允许的。这种说法不对,因为说过“蘑菇一直到还是花苞的时候,都属于恶作”。“从树上脱离”这里,有人说:就算还有一点点附着在树上,只要取的时候不弄坏树皮,就是允许的。“从活树不允许”这里也一样,应该知道:不弄坏树皮、从顶端切下来取,是允许的。“以手追悔”,是指手太随便。“不应储水”,这是针对为自己而取的水说的。但如果只是为了未受具足戒的人而取水,后来从那里得到,就没有“不应储”的问题。《除疑复注》里则说:“‘不应储水’是就自己喝的水说的,给别人则是允许的,因为不算被执取。所以说‘由自己想吃的人’。”有人说:因为说过“哪些树的枝条生长”,所以枝条不生长的地方,就不需要作净。《除疑复注》里也说:“‘哪些树的枝条生长’,是指不拔根,仅仅靠叶子长出来那么一点也算生长;在那里,即使不作净,弄坏已经砍断的椰子、竹竿之类也是允许的。”因为说过“我要示现经行处”,所以仅仅是为了经行,或者为了赶路而走上去,以及为了坐在草上而坐下,都没有过失。

78“以沙门惯用语”,就是指沙门之间如法的习惯说法。虽然种子等物仅仅被火碰一下,或者只用指甲等划一下,并不会因此就失去生长能力,但这样做过之后,对沙门来说就是如法的,所以火净等做法就被称为沙门惯用语。因此,以这些沙门惯用语作为作法,我允许受用果实,这就是这里的意趣。无种子和去种子的果实对沙门也是如法的,因为它们被施设、安立之后,就归入沙门惯用语这个范畴。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仅仅因为火净等五种如法性,也就是五种被称为沙门如法性的原因,我允许受用果实,应当这样理解这里的意趣。在“火净”等说法中,也有人读作“遍熟”。“无种子”,指的是嫩芒果等。“去种子”,指的是芒果、波罗蜜等,把种子去掉之后可以另外受用的。“应去种子”,指的是像波罗蜜这样应当把种子分离出去的。“说了‘净’之后才应做”,这句话只是说明了作净的人应当怎么做,不能因此就认为比丘没有说也可以做。又因为一开始就说了“应使人作净”这个使动说法,所以应当知道:只有当比丘说“作净”时,未受具足戒的人才能说“净”并做火净等。有人说:“‘净’这个词,用任何一种语言说出来都可以。”从“说了‘净’之后才应做”这句话应当知道:先说了“净”,之后再用火等触碰。还有人说:“先放进火里,或者用指甲等刺穿之后,不用取出来就可以说‘净’,这样也是允许的。”

《除疑复注》里又说:即使有人先说“应作净”然后再做,按照先前行为的做法来说,就在说那句话的当下,应当用火、刀等对种子地造成损伤;但按照“说”本身来说,先前做是不允许的,而且不分成两种,只应当展示切断和破坏。当比丘用任何一种语言说“你作净”时,作净的人才应当做。为了令种子地解脱,由于使役的说法本来就更胜一筹,所以更应作净。

在“一粒种子”等说法里,他们说:即使心里的意思是“我只做一粒”,但因为连成一体,所以全部都成了已做的。在“刺穿木头”这一条里,他们说:即使知道是木头而刺穿,或者让别人刺穿,也是允许的。在“刺穿饭粥”这一条里,道理也一样。他们说:“刺穿那个是不允许的,因为绳等物属于容器类。”在“与胡椒末等混合”这一条里,应当知道:这里是就与饭粥的关联而说连成一体,不是单凭果实彼此之间的关联。因为说到“在外壳里做也允许”,所以从外壳取出的果仁或种子,在任何地方刺穿都允许。“应破坏后作净”这句话,是因为从种子中脱离出来的外壳属于容器类才这么说的。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生物聚落判定论庄严》

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