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11. 买卖交易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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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达成的判定

57讲完物品料理的判定之后,现在要讲买卖的判定,所以说“买卖的达成”等话。其中,买就是买,指拿别人的东西;卖就是卖,指把自己的东西给出去;买和卖合在一起就是买卖。达成就是实行,指做这两种行为。接着用“以此”等话说明它的具体情形。

为了说明在其余亲属那里也存在损坏信施的情况,并指出没有这种过失的情形,所以说了“或者母亲,或者父亲”等话。由此表明:说“用这个换那个”时,既不成语表,也不构成损坏信施,但构成买卖。这里以及下文“非亲属”等处的说明,也通过足迹相连的方式显示出这个意思:对亲属说“给这个”时不成语表,但说“拿这个”而给予时,就构成损坏信施;若说“用这个换那个”而达成买卖,就犯舍堕。因此,在“等”字中本应说到的“与父母买卖算一罪,与其余亲属算两罪,与非亲属算三罪”,依这个道理就能推知,所以没有另外说出,应当这样理解;否则就会有说得太窄的过失。

如果说“吃了这饭之后做这件事”,因为说的是前后相关联的行为,所以就跟说“用这个换那个”一样。但如果说“吃这饭,做这件事”,或者说“你吃了这饭,做这件事”,或者说“你将吃这饭,做这件事”,因为说的是不相关联的行为,就不构成买卖。把残食施给食残者、把食物布施出去时,由于没有期待,所以不会损坏信施;由于只是让人做工而仅付出手工,所以不构成表,因此是允许的。用“于此”等语,显示即使没有舍堕的事,也应当说为波逸提。

问价格是可以的,但仅仅问价还不算买卖,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可以拿,因为并没有说“用这个换那个”,所以不算买卖;又因为价钱还在,所以也不构成求取的手势。别人的东西太贵,就不该拿他的钵。这样一来,该怎么做呢?所以说“应该告诉他:我的东西不值钱”。要先给物品估价再办事,因为可能涉及偷盗。如果值不到一摩沙迦,是恶作;从一摩沙迦起,到不足五摩沙迦,是偷兰遮;如果值五摩沙迦,就像前面说的,是波罗夷。他给钱,是允许的,因为是为功德而多给的。至于净人……如果双方都是如法之物,就允许;如果一方或双方是不如法之物,就不允许。应该说“别拿”,为什么?因为净人不可靠。

需要未受持的油,为什么呢?因为油属于七日药。受持的油最多只能存放七日,所以想要存放超过七日的人,就需要用未受持的油。未受持的油会变坏;如果把没有限定时间的未受持油倒进瓶里,就会让里面剩下的受持油也失去自己的期限。

58应当知道,这里说的四种钵是指四种不净钵,而第五种才是净钵。因此接下来会说:“这种钵完全清净,连诸佛也堪可使用。”这种钵叫做“大不净钵”,为什么呢?因为收了钱,让人从铁种子开始做起,再用那铁造成钵,所以从种子阶段起就已经被染污了。就像在第三波罗夷的案例中,对于陷阱、尖桩等固定设施,如果从最初开始就是为犯罪而造的,那么即使只剩下一点棍棒或弓的残余,也脱不了罪;只有全部毁掉才能脱罪。这里也一样,因为是从种子阶段起就造作的,所以那个钵哪怕还剩下一点钵的形状,也不可能成为净。因此接下来会说:“即使把它毁掉做成盘子,那也不净”等等。尽管如此,有人会想:像第二种钵那样,如果把本钱还给本钱的主人,把钵还给钵的主人,或许就能使它成为净吧?针对这种疑问,论中说“无法以任何方法使它成为净”。这句话的意思是:第二种钵是收了钱之后,由在家人买来现成的,并不是从种子阶段起就被染污,所以第二种钵可以成为净;但这里这个钵从种子阶段起就被染污了,那位比丘已经不可能把它再变回铁种子,而且所收的钱也已经用掉了,无法再还给施主,所以确实没有任何办法能使它成为净。

现在,为了用另一种方式详细说明那种无法使它变成如法的性质,他说了“即使……”等话。由此表明:只要在这件事上还剩下任何一点残余,它就仍然是不如法的。因此,《除疑复注》中说:“‘拿了钱币’这句话是就最严重的情况说的;即使拿了珍珠等属于恶作范畴的东西,再让人去做,对五众比丘来说也仍然不适用。‘使之生起’是指自己前去,或者命令别人说‘把这些钱币等交给工人,让种子生起’,这样来使之生起。‘大不如法’是因为从种子阶段起就被自己污染了,又没有别的根本物主,所以才这样说。因为那东西即使被贼偷走后又重新得到,对任何知道情况的人来说也都不适用。如果适用的话,老师们就会像对池塘等那样说‘被偷走的也适用’了。‘无法以任何方法’是指,通过僧团舍弃或者被贼偷走等方式,也不能使它变成如法;这是针对以那种形态存在的,以及以那个为根本的布料、珍珠等形态的东西说的。因为即使是属于恶作范畴的东西,以及以那个为根本的如法物品,也无法以任何方法以那种形态使它变成如法。不过,如果那位比丘用那个如法物品或属于恶作范畴的物品再去换取钱币,那么让他舍弃那钱币之后,也还是可以使它成为别人可用的如法物品的。”至于《萨罗他迪波尼》中详细展开的内容,以及取此而在古注疏中详细展开的内容,如果加以详述,就会过于繁琐,也会让听者难以理解,所以我们只说到这里,有心探求的人应当自行查阅相关论著来了解。

对于第二种钵,对五位同法比丘也都不允许,因为接受了钱币,而且做了买卖。不过,可以把它变成如法的:因为只是买下在家人已经做好的钵,从种子阶段开始就没有被污染,而且根本物主和各个钵的物主都还存在。为了说明怎样才可以成为如法,他说了“在根本处”等话。

关于第三种钵,他说“与第二种相同”,是为了指出这个道理:“对五种同法者来说都不适用,但可以做成如法的。”有人问:第三种钵不是以如法的名义接受的吗?那为什么说它不如法呢?针对这个责难,他说:“即使是以如法的名义接受的,也和第二种钵一样,因为根本钱款已被接受,所以不如法。”第二个责难他则自己直接说了出来。这里因为说了“与第二种钵一样”,所以应当理解:如果在根本钱款方面对根本钱款的主人、在钵方面对钵的主人各自给予了,那就是如法的;给了如法的物品之后再拿来用,是允许的。“因为根本钱款未被舍弃”,是指用来买钵的那笔被接受的根本钱款,没有在僧团中舍弃。由此表明:应当舍弃的只是钱币本身,而不是以那钱币为本的非钱币物品。因为如果他所接受的根本钱款在僧团中被舍弃了,那么通过如法的羯磨,由净人等拿来布施的钵,除了那个接受钱币的人以外,对其余比丘都是可以用的。

第四种钵“因为错误使用”:由于他说“把这些钱币给出去,把这个给我”而拿了钱币,这就对属于在家人的钱币作了错误使用,所以这位如此使用的比丘才不如法。这是这句话的意思。“因为根本钱款没有被接受”:通过这一点,说明根本钱款属于在家人;也正是通过这一点,说明这个钵不是通过钱币交易而得到的;通过这一点,还说明这个钵没有舍弃的问题,比丘也没有波逸提罪;通过这一点,又说明仅仅因为错误使用,就只有恶作罪。“舍弃”在这里是就布施来说的,不是就律仪羯磨来说的。也正因为如此,才说“装满酥油”。

对于第五种钵,一切皆如法:它对自己、对五位同法者、对诸佛与独觉佛都是如法的。因此他说:“也值得诸佛受用。”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买卖达成决断论庄严》

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