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庄严复注·10. 收存物品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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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物品与保管物的裁决讨论

5353. 这样讲完关于离衣宿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讲关于物品保管的判定,而说了“物品的保管”等话。其中,应当被分配、应当被分享的东西,就是“物品”;或者应当被希求的东西,就是“物品”;或者众生以此互相争执、互相争夺,所以叫“物品”;也指本金财产,或者指资具。正如《阿毗达那灯论》中所说:

容器之类的资具,以及货物和本金财产。

这件物品的“保管”,就是把它收好、守护、看顾,意思是保护、看管。因此说“守护他人的物品”。“母亲的耳饰乃至棕榈叶”里的“乃至”一词,是表示强调的意思,用来说明:连这些东西都该保管,更何况不是亲属的人所拥有的物品呢。“在家人所有之物”这句话,说明可以为五类同法者所拥有的物品作保管。“以库房管理人的名义”这句话,说明以亲厚信任等方式取来保管的人,不犯戒。因此下文会说“应当为了自己所需而取来保管”。“无论出于意愿或出于畏惧”这句,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对木匠等人,可以随他们的意愿来保管;对国王宠臣等人,因遭强力胁迫而遗落的东西,也可以因畏惧而替他们保管。

为了保管而交到自己手里的物品,如果没有把它存放到安全的地方加以看护,也没有说“我不拿”之类的话或做出其他举动,到了国家动乱等时候,双方各自坐在自己的地方,心里想“现在我不给他了,现在他也不会给我了”,就这样放弃责任,也仍然不构成偷盗。不过有人在这里说“因为做了保管这件事,所以就是波罗夷”,这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不能当作正理来信受。因为保管的时候,他并没有盗心;而在“现在我不给他了”这个盗心生起的当下,也没有以物主放弃责任的心为起因的身业和语业,能让他因此犯戒。这个戒的违犯并不是由不作为产生的。至于“热心布施,暂且守护”这句话,因为没有涉及偷盗,若用“我不拿”之类的话来说妄语,那就只是波逸提,不是恶作。应当这样理解:由于没有盗心,连带着的身语行为也就没有。

就算他嘴上说“我会给”……中间省略……波罗夷——那么,这里到底是依哪种行为构成犯戒呢?首先,不是依最初整理、保管物品的那个行为,因为那时还没有盗心;也不是依说“我会给”这个言语行为,因为那时虽然有盗心,但那个行为本身还是如法的。回答是:物主多次说“给我吧”,他都不给,而通过某种行为让物主知道他不愿给;物主知道“这个人不愿给,他在推脱”,于是放弃了责任,正是依那个行为构成犯戒。在这里,对于受托保管的物品,根本不存在靠绕弯子就能脱责的余地。因为不愿给,即使说“你什么时候给过我?你在哪里给过我?”这类绕弯子的话,让物主放弃责任,也一样是犯戒。正因如此,注疏里说:“你们在说什么……中间省略……双方都放弃责任,比丘就犯波罗夷。”应当这样理解:对于他人所有之物,只有在让别人来取走的情况下,才能靠绕弯子脱责,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因为放在自己手里”——这里的意思是:由于物主把物品交到自己手里,自己又处在仓库管理人的位置上,所以即使把东西从原处挪开,也不构成不与取;但如果以盗心拿取,就不能免除恶作,这一点应当知道。“此即同一原则”——意思是:不构成不与取,但要赔偿物品。

54“五类同法者”,就是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这说明:不只是在家人的东西,就连苦行者、游方者等人所有之物,也不可以替他们保管。即使物品丢了,也不须赔偿,为什么?因为物主没有接受(保管的请求)。第二种情形也是同样的道理:不须赔偿,为什么?因为不知情。第三种情形也是同样的道理:不须赔偿,为什么?因为已经拒绝。在这里,无论是以身、以语还是以意拒绝,都算作“已拒绝”。

只有他需要赔偿,其他比丘不需要,为什么?因为只有他是仓库管理人,对仓库有掌控权。仓库管理人不需要赔偿,因为他本性懒惰,因放逸而导致物品丢失。第二种情况:仓库管理人不需要赔偿,因为他没有被告知。物品丢失时,他需要赔偿,因为物品是由他放置的。只有他需要赔偿,其他人不需要,因为物品是由那位仓库管理人接收并放置的。不需要赔偿,因为他已经拒绝了。物品丢失就是彻底丢失了,因为仓库管理人没有接收。物品丢失时需要赔偿,因为物品是由他放置的。全部都需要他赔偿,因为那位仓库管理人因放逸而导致物品丢失。所谓“就在附近”,就是指在仓库管理人附近的大小便处。

5555. 有人说:对于“我死后,僧团的住处也毁坏了”这一句,这里仅仅出于“愿僧团的住处不要毁坏”这个意图来加以开门,也是可以的。即使只说“我要杀了他”这么一点,也应当可以开门,因为注释中说“由于处于病患状态,所以不在其能力范围内”。要知道,除了死亡之外,疾病本身并不存在“不在能力范围内”的问题。即使只说“我们要破门拿走”,也应当可以开门。所谓“应当有同伴”,是说他们也应该通过乞食等方式找到同伴后,把自己所有的东西多少分一些给他们。而这“这是正行”,就是住在库房的人的义务。所谓“愚痴大长老”,是指迟钝、愚昧、杂处而住,或者整天沉迷于嬉戏的大长老。

56“由其他人”是指住在同一个房间里的比丘们。“寺院守护者”是指被安排做守护寺院轮值的人,也就是按长幼顺序在自己轮值时守护寺院的人。“食”是指作为食物报酬的饭食。“朝盗贼来的方向前去”,是指知道盗贼要来后,心想“我们要先赶过去发出声响”,于是迎着盗贼的方向前去。心想“我们要把被贼抢走的东西拿回来”而顺着他们来路跟去时,也是同样的道理。“固定下来”,是指作出规定:“某家的粥和饭食只供给寺院守护者。”“获得两三份粥筹、四五份饭筹”,这只是举例说明,比这少或比这多都可以,应当以只获得足够维持自己和侍者生活的量为标准。“让弟子们照料”,是指靠乞食等方式养活各自的弟子,并让弟子们去照料寺院。“无同伴者”是指没有同伴的人。读作“无同伴者、无第二者”是合理的,后者只是前者的同义词。至于“无同伴者或自为第二者”这一读法,他们说,因为一个人带来的不够两个人用,所以“自为第二者”的情况也被排除了;但这与“没有同分的比丘为他带来食物给他”的说法不一致,应当审察。然而在《除疑复注》中说:“‘自为第二者’是指少欲者。自身就是自己的第二者,没有别人,所以叫自为第二者。‘凡……’等语,是为了说明这两种情况。由此表明,不应让任何一个人轮到(这种待遇)。”

所谓“常备食物”,是指应当经常煮好的粥和饭这类食物。“放置”是指施主们放置。“领受后”,是指领受由寺院杂役等人所给的那一份。依靠它生活的人应当住下来:即使是露宿者或树下住者,只要依靠常备食物维持生活,为了守护自己的钵和衣,在轮到寺院守护时也应当住下。不应让人取:这里,如果那位露宿者另外存放有自己的额外资具,或者对衣等属于僧众共有的份也有贪著,那他也应被要求取。“遍问”,是指回答所问的问题,或者指注释书。“两倍”,是指比别人所能得到的多出一倍。“以半月轮”,是指以半个月为一次的轮值。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物品收存裁决论之庄严》

第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