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疑复注·其他第二偈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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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第二偈之解释

关于身罪等的解释

474474.“有多少种罪?”等等,是优波离长老自己提问并作答,用来阐明律制的要点。关于比丘尼……(中略)……名为“八事”的:意思是,为比丘尼制定的罪只有一种,名叫“八事罪”。

475“业以及业的分支”:在这里,因为在单白羯磨中,白文本身就是业;在白二羯磨和白四羯羯磨中,被称为宣读的业,是以白文作为它的分支而成立的。因此,这两种被称为“白文所作之事”。

与波逸提一起的恶作罪,是针对十条学处中,依单独受具足戒者的情况所说的恶作罪。“在第一学处中”,指的是比丘教诫品第一学处的分别(波逸提第144条等)。“在非法羯磨中”,是说在教诫比丘尼的认可羯磨中,若成为非法羯磨,则应犯两组九种罪;若成为如法羯磨,也有两组九种罪,所以一共说了四组九种罪。请求并食用生谷物的人,在请求等前行方便中犯恶作罪,吞咽时犯波逸提罪。所以说“与波逸提一起的恶作罪”。

在“正在离开时站立”“离开后站立”等说法中:当比丘尼用一只脚离开手能触及的范围后站着,做完某件事,接着又生起想用另一只脚离开而站着的念头时,她就依次得到“正在离开时站立”“离开后站立”这两种说法。否则,她与进入村落附近区域的情况就没有区别了,因为离开手能触及的范围也属于行走。在“或坐、或卧”这里,也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意思来搭配:以半个座位离开手能触及的范围而坐下,或以整个座位离开后坐下;以半身离开手能触及的范围而躺下,或以全身离开后躺下。

关于身罪等的解释到此结束。

波逸提的解释

476“都是不同事由的”:按照酥、生酥、油等五种事由的差别,五种波逸提罪就是不同事由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关于精美食物有九种波逸提罪”等说法。由此说明:药品学处和精美食物学处,虽然各自是作为单条学处制定的,但按事由的差别,各自就像五条学处、九条学处那样——好比比丘尼的波罗提提舍尼罪一样。正因为这样,才说“不同事由的”。如果有人接受了酥之后,把它分放在多个容器里,超过七天,那么按容器数量算,可能犯很多罪,但这些罪都是同一事由的。同样,如果有人从多处乞求酥类食物,不管是一起吃还是各别各别地吃,所犯的罪都应看作同一事由的。

在巴利文中,应该用一句话来说;这里“太阳族所说”是指,要把“如是”这个词补进去,连接成“应说——所说”。其余各处也应当这样理解。

关于“随分裂者”等:这里的“等”字是省略所指的用法。凡是“乃至第三次”的,都出现在两部《分别》中。按僧残的通称算作一条,按波逸提的通称算作一条,所以说“乃至第三次有三条”,应当这样理解。在这里,单白有恶作,二羯磨语也有土喇咤亚,但它们没有出现在论母中。这里说“三条”,是就论母所收的内容而说的。

“由僧团等”:是以僧团、团体、个人为因。“新净戒者”:因为达到了清净的状态,所以是刚生起的戒。刚生起的,就称为“新净”,意思是清净的戒。因此说“普通的”。

“在憍赏弥犍度中所说的利益”这句话,是在憍赏弥犍度里,先通过“如果这些比丘因为我不见罪而要举罪我,他们就不和我一起做布萨”等说法,开示了不见罪的过患;然后以令他人产生信心而说罪的方式,从功能作用上加以说明。这是就以下八种利益而说的:一起做布萨、一起做自恣、一起做僧团羯磨、同坐一处、同在粥饮处坐、同在食堂坐、同一屋顶下卧宿、按戒腊次第礼拜等。

“四”是指按照律藏里出现的内容来说的。那么,那是什么?那四种说罪方式是什么?这就是它的意思。“欲杀害者”,是指为了杀害目的而被派出的弓箭手。“侍者女”,是指在共宿学处的事例中提到的那个。

关于“八位比丘尼”:从长老尼的座次开始,八位比丘尼应当给后来到的年长比丘尼让座。但对八位比丘尼中新来的那位,不让座也可以。不过她应当在僧团中新来者获得的位置上坐下。或者,八位年长比丘尼应当给其他更年轻的比丘尼让座。“九种业”:指接纳等九种。

《波逸提》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不应礼敬之人的解释

477“十人”:按照“诸比丘,有这十种不应礼敬的人”等语所说,新受具足戒者、未受具足戒者、不同住处者、黄门、女人,这五种,再加上别住者等五种,合起来就是十人。

“十二种业过失”是指与过失相应的业有十二种。“业成就”是指圆满的业,也就是清净的业。“正是此”是指如法而和合。

他战胜了无边的涅槃,战胜之后又证得它,所以叫“无边胜者”,因此说“有边”等话。“正是彼”说的是:他就是那位世尊。

就像优波离长老亲自当面问一位站在他面前的持律者那样发问,又像对方作出回答那样作出了回答,说的是“自称持律者,我们听你说律”等等。其中,“自称持律者”是指自称“我知道律”的人。“律”就是你所说的律,我们来听。

478在巴利圣典中,“波罗夷”等语,是就两部《分别》里所载的内容,按“未摄受的摄受”这一方式来说的。

关于不应礼敬之人等的解释,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