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色章释注

140 段

6. 色的分别解说

1先是这样,通过心和心所,说明了阿毗达摩义的两种分类。现在为了说明色法以及紧接着的涅槃,开始说“至此为止”等话。连接关系是这样的:心与心所这些法,按分类展开的方式,已经通过总说、分说、再分说这三种区分讲清楚了;按生起与结生的方式,也已经通过两种区分讲清楚了。也就是说,这些心与心所法至此已经通过五种区分加以说明。所以,现在接着依次说色法。

2现在,为了安立已经承诺过的色法分别义,说出“总说”等论母。简要地列举就是总说。按一种等方式等来分别就是分别。果从它生起,所以叫等起,也就是业等生起色的诸缘。眼十法聚等就是诸聚。按生起的次第,也就是按有、时、众生的区别来说明色的生起次第。

色法总说注释

3在执受与非执受的相续中,以具足资具的界而言,它们成为大、成为已生、成为显现,所以叫“大种”。另一种说法是:因为能让人看到种种不可思议的特异现象,或者因为能让人看到种种非真实的东西,所以在它们之中有“大”和“不可思议”,或者有“非真实”,因此叫“大种”,就像幻术师之类的人一样。与他们相同,自身虽然没有青等自性,却能显现青等所造色,因此叫“大种”。又或者,像母夜叉等以可爱的色泽、形相等欺骗众生那样,通过显现可爱的女色、男色等来欺骗众生,所以在它们之中有“大”和“非真实”,因此叫“大种”。这也是曾经说过的——

大而显现,或者说等同于大种。

因为欺诳,所以被不实地共许为“大种”。

或者,因为大种显现时极为显著,所以它们是“大”;在这些所造色中,显著者成为大种,四大种本身也是如此。依止大种而生起的色,就是所造色。如果这样的话,依照“依止一种大种,而有其余大种……”这种说法,每一种大种都是其余大种的所依,那它们岂不是也有成为所造色的过失?并非如此。因为“所造色”这个名称,只适用于那些纯粹被执取而转起的色。凡是既被大种执取、自身又执取其他法的,那就不是所造色。而凡是纯粹被执取、不被任何法执取的,那才是所造色。所以,大种并没有这个名称上的过失。再者,四大种所造之色,是所造色的特相;并不是说依三种大种而转起的法也具有所造色性。

4地界:以“住持”之义称为地。就像树木、山岳等自然的地那样,它以作为俱生色的安住处而显现,这里说的就是“现前”的意思。地本身就是界,因为它能持守自相等等,又因为无有情、无命,并且类似身体、岩石、肢节中的界,所以叫地界。水界:它使俱生色扩展、散布,或者使其增长、增大,所以叫水。火界:它使(俱生色)成熟,或者以锐利性使其余三界变热,所以叫火。风界:它以作为其他地方生起的因,使诸界聚合到达,所以叫风。这四者应当依次理解为:坚硬、凝聚、暖热、支持的特相。

5眼等词的含义,前面已经讲过了。所谓净色,是因为它以四大种的清净状态为因。它依次以想看、想听、想嗅、想尝、想触为因缘,由业所生起,以清净为特相。其中,眼先在中部黑瞳的虱头大小处,也就是面向而立的人身体形态生起的位置,像油渗入棉层一样,遍满七层眼膜;它由地、水、火、风四界的作用——持、浴、饰、扇——所助成,又像刹帝利王子由地、水、火、风四界所作的持、缚、熟、动之力所助成那样,由时节、心、食所支持,由寿所保护,由色等所围绕,随宜成就眼识等的依处与门而运转。其余的则称为“具资具眼”。耳等也依次在耳孔内如手指穿入的形状处、积集细软毛的地方,在鼻孔内如山羊足的形状处,在舌中如莲瓣尖的形状处遍满而运转。其余的则除了业生火的安住处、发端、毛孔、爪端、干皮之外,遍满全身而运转。即便如此,它与其他净色也不混杂,因为所依与特相不同。即使同一所依的色、味等,也因特相差别而不混杂,何况所依不同的净色呢。

6水界因为极其微细而无法被触及,所以说“水界被排除,由其余三界构成”。虽然冷性确实能通过接触而被感知到,但那其实是火界。因为在微弱的暖性中,并不存在被称为冷性的某种实体,却生起了“冷”的认知。这种“冷”的认知之所以能被人知道,是因为它并不稳定,就像此岸与彼岸一样。比如在热季,站在阳光下之后走进阴凉处的人会生起“冷”的认知,而在同一处站久了的人又会生起“热”的认知。如果水界就是冷性,那么它就应该在同一聚中与暖性一起被感知到,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可以知道“水界并不是冷性”。至于那些主张“流动性就是水界,而且它通过接触而被感知”的人,应当对他们说:“所谓流动性通过接触而被感知,这只是尊者们的自负之见,就像对形状的执取一样。”古德确实这样说过:

三种元素与其暂时显现共存而接触,

世人就妄执说:我触到了流动性。

就像接触了诸存在之后,以心执取形状那样。

我以现前之智亲自触知无常性,因此应当如此了知。

所谓境色,是因为它成为五识的对象。就像牛——诸根在其中行走,所以叫“境”——这是对所缘的称呼。而这五种境色,依次以成为眼识等的境为特征,或者以撞击眼等为特征。

7女性之所以为女性,就是女性性(《法集论注》632)。男性之所以为男性,就是男性性。其中,女性性以女性特征、女性相、女性姿态、女性威仪为本质特征;男性性以男性特征等为本质特征。其中,女性的生殖器官是女性特征。女人的体态等是女性相,因为它是产生“这是女人”之认识的条件。行、住、坐等不明显的动作是女性姿态。女性的身形仪态是女性威仪。男性特征等也应按同样方式理解。不过,注疏中对女性特征等的解说有所不同。把它归纳起来,他们这样说:

特征是指手等形状,相是指微笑等表现;

取笑是用簸箕等方式嘲弄,威仪是行走等动作。

所谓“性色”,就是依靠它才有“女人”等称呼和认知,如是思惟而名之。而这个性色,就像身根一样,遍布整个身体而存在。

88. 心脏本身就是意界和意识界的所依,所以叫心所依处。它就是以作为这两种界的依止为特征,并且依靠心囊内大约半握量的血液而运作。虽然《色蕴》里没有提到它,但应该依据教说和理证知道它确实存在。其中,教说就是《发趣论》里这样说的:“依靠那种色,意界和意识界以及与它们相应的诸法运作——那种色对于意界、意识界以及与之相应的诸法,以依止缘为缘。”理证则应该这样理解——

以已成就的色法为依靠的两种界,属于欲界和色界众生。

因为它们是随着色法而转起的,就像眼识等一样。

这些是依眼等而起的,因为它们是彼想之所依。

它们也不是依色等法而存在,因为它们在外部也会生起。

他的生命也并非处于被其他事务占用的状态。

而且,即使那两种状态在他身上不存在,它仍然能够生起。

因此,应当知道那与它不同的所依,就是称为“大种所造的”。

关于依处与所缘这两类法,由于教说方式的不同,此

在《法集论》的文本里,大牟尼并没有宣说。

9依靠它而活,所以叫命根;它正是对业生色的守护有主导作用的根,所以叫命根。它就是这样以守护业生色为特征。虽然同时生起的诸法各自只停留一刹那,它却仅仅以作为它们生起的因来守护它们。因为业并不是它们持续停留的原因,就像食物等不是由食物等所生之法的停留原因一样,因为业在那一刹那并不存在。而这个命根则与消化之火一起,遍布整个执受身而运作。

10把食物捏成团再吞下去,所以叫段食;这里是为了说明有实质基础的食物才这样说的。不过,作为支撑有根之身的因、流布到身体各肢节、被称为味与食素的、应当被吞下的食物养分——也就是食素,在这里叫做食色。因为它具有支撑有根之身的因这个特征,或者具有摄取以食素为第八之色聚的特征。

1111. 以坚硬等各自的自性而被认知,所以叫自性色。与生起等相或无常等相共同存在,所以叫有相色。不依赖分际等状态,而唯以自性由业等诸缘所生起,所以叫完成色。有被破坏的自性就是色,与它相应的也是色,比如“有疮者”“青莲花”的说法;这个“色”字依惯用法也用于并非那种自性的东西,所以为了区别,另加一个“色”字而说“色色”,就像“苦苦”一样。超越分际等状态,唯以自性而被认知,因为能够通过安立三相来思察,所以叫思察色。

1212. 因为不播种,所以叫虚空。虚空本身就是虚空;以没有生命这个意义来说,它是界,所以叫空界。它使眼十聚等各个色聚中的色,不与其他色聚混杂,以此作为分界;或者被那些色聚所限定,或者只是那些色聚的限定范围,这样的色就叫分限色。因为它就好像在划分各个色聚一样。而且,虽然各个色聚同时存在,当不同色聚互相接触时,各个色彼此隔离的状态就是色的边际,也就是虚空。而那个分界本身,并不与那些色相接触。否则,那些色就谈不上被限定,而会变成遍满。不遍满就是不接触。因此世尊说:不被四大所触。

13通过身体的动作来表达意图,而且自身也通过它被人知道,这就是身表。通过被称为有识之声的语言来表达意图,而且自身也通过它被人知道,这就是语表。其中,由引发前进等动作的心所生的风界,对于俱生色的支撑、维持和移动,作为辅助成因;而那种以颤动之身的颤动为因的风界所脱离的、如举起大石头时全力抓取的那一刻所显现出的努力变化那样,以成为色身颤动之缘的方式而被认知的变化,就是身表。因为身表正是通过颤动的身体来表达意图。在树木摇动等没有表的变化的情况下,人们并不会产生“他在做这个”这种对意图的把握。而在挥手等动作中,把握到颤动的身体之后,紧接着就由不可知的意门速行来了知,因此它自身也通过身体而被知道。

那么,怎么以表的方式产生挥手等动作呢?回答说:在同一个意门转向的心路过程中有七个速行,其中第七个速行所生的风界,本身就带有表的变化,它得到第一速行等所生风界的支持,以作为在别处生起的因,从而推动心生色法;而先前速行等所生的风界,只做支持和维持,成为它的助缘。就像一辆需要七对牛来拉的车,只有套在第七轭上的牛,得到下面六轭所套之牛的支持后,才能让车移动;而套在第一轭等的牛,只做支持和维持,成为它们的助缘。应当这样理解这个道理。

这里说的“移动”,其实就是在他处生起。因为诸法不可能从生起的地方转移哪怕一个发尖那么远。如果不是这样,它们就谈不上“没有作用”和“刹那性”了。所谓“作为在他处生起的因”,应当这样理解:就像与自身俱生的色法,从下位速行所生色法所安住的地方,在别处生起一样,它们也是与那些色法一起在那里生起。不过在这里,当心生色法移动时,与它相关联的其他色法也跟着移动,就像扔进河流中的干牛粪团一样。同样,那些无法这样移动的——也就是由第一速行等所生的风界——也带有表的变化,因为朝着这个人想要前进等动作的方向,会产生朝向那个方向的变化。这样一来,也要说意门转向同样具有令表生起的作用。由令语破的心所生的地界,与位于发声处的执受色一起,作为撞击之缘的一种变化,就是语表。这里应当说的内容,按照身表中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就像在那里说的是“把握到颤动的身体之后”,在这里则应该理解为“听到可听的声音之后”。而且在这里,由于没有支持等,所以不适用“第七速行所生”等方法。因为声音是和撞击一起生起的,而撞击在第一速行等当中也存在。在这里,就像看见竖着绑起来的牛头、棕榈叶等形状之后,透过紧接着生起、无法察觉其间隔的意门路心,把握到“牛头等与水在一起”这种种类的想,然后就有了对水的把握;同样,把握到颤动的身体和发出的声音之后,透过紧接着生起、无法察觉其间隔的意门路心,以先前已经成立的关联作为亲依止,就有了带有意图的变化的把握。这是两者共通适用的譬喻。

14轻的状态就是轻性,柔软的状态就是柔软性,适业的状态就是适业性。应当依次理解为:就像健康的人身体不沉重,就像经过充分揉制的皮革不僵硬,就像经过充分冶炼的黄金对身体动作完全随顺。虽然轻性等三者彼此不相分离,但依据它们各自不同的变化增上色,而说为有差别。因为,与造成迟钝的界扰动相反的缘所生的色变化,就是轻性;与造成僵硬的界扰动相反的缘所生的,就是柔软性;与造成身体动作不随顺的界扰动相反的缘所生的,就是适业性。

1515. 积集就是积聚,意思是最初的聚集,因为在“upaññatta”(施设)等词里,前缀“upa-”表示最初的意思。相续就是持续,意思是连接不断。其中,从结生开始,直到眼等十法聚生起,在这中间,色的生起叫作积集。从那以后,叫作相续。那些色各自只停留一刹那,以朝向坏灭的方式而衰坏,这就是老,那本身就是老性。因为不能以恒常不变的状态存在,所以是无常,它的状态就是无常性,也就是色的变坏。所谓相色,是因为它依诸法各自不同的阶段而成为相的原因。

16从结生那一刻开始,色法每一刹那都在生起,所以称为“生”。这种被称为“生”的色法生起状态,因为与四种色相续的作用相关联,又被认定为“色”,因此就叫做“生色”。另外,它又以相续增长的方式被称为“积集”和“相续”。这是因为按照最初和最终生起行相的差别,为了适应所化众生的根机,《法集论》把它分别说为“积集与相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显示在这些解说中,意义上并没有差别,所以说:“诸处的积集,就是色的积集;色的积集,就是色的相续。”所谓“且是十一种”,是指按同类法归摄,共有十一种类。

17四种大种、五种净色、四种境、两种性、心色,再加上命根色和食色这两种,一共是十八种。同样地,界限、两种表色、三种变异、四种相,这些色法离开界限、变异等状态,就不能由各自的缘单独生起,所以这十种叫作“非所造色”。这样一共是二十八种。

色法总说的解释到此结束。

色法分类的解说

18现在,为了显示上面所列出的色法按一种方式等的分类方法,所以说了“又此一切”等话。它没有与无贪等相应的因,所以是无因。因为各自都有自己的缘,所以是有缘。它与缘于自身而生起的欲漏等相应,所以是有漏。由各种缘所造作,所以是有为。它属于被称为取蕴的世间,所以是世间。它不被欲贪所行,所以是欲界。如同无色法一样,不能执取任何所缘,所以没有所缘,是无有所缘。不以分断等方式可以断除,所以是不可断。iti这个词表示种类,用它来统摄“无记”等一切按一种方式的分类。

19内色,是指被称为“自身”的色法,因为它是关涉自身、为了自身而生起的。虽然确实也有其他内生之色,但依照习惯用法,只有眼等才称为“内”。或者,就像有人说“如果没有我们,你就会像枯木一样”,因为对自身有特别殊胜的资助作用,所以特别把眼等称为“内”。又或者说,关涉名为“自身”的心,以它为门而生起,所以是“内”,这就是内色。除此之外的色法属于外在,因此其余二十三种是“外色”。

20其余二十二种是无基色。

22八种根色在五识、在男女性征、以及在保护俱生色方面,都因增上的作用而成立。其中,五种净色在眼识等当中具有增上作用,因为它们自身的敏锐或迟钝等状态,能使眼识等也变得敏锐或迟钝。两种性根色在女相、男相等当中也具有增上作用,虽然它们同样是依各自的诸缘而生起,但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在自己固有的性相续中,以那种形态生起,而不是因为根缘的作用。命根在保护业生色方面具有增上作用,因为那些色法各自在刹那住立时都系属于命根。命根也依靠自己所确立的诸法而运转,就像船夫一样。

2323. 从所缘与能缘达成的方式来看,因为粗大,所以是粗色。正因为同样理由而容易执取,所以名为近色,也叫逼近色。凡是自身以及依止处已接触和未接触的、面对面互相撞击的状态,那就是对抗,所以叫对抗。譬如有了对抗时,弱者会动摇;同样,在互相面对时,由于没有色的自性,弱的有分也会动摇。有对抗者,就是有对抗。其中,自身接触的是触处;依止处接触的是鼻、舌、身、香、味;两者都不接触的是眼、耳、色、声,应当这样理解。其余十六种,因为没有粗大等自性,所以是细色等。

24由业而生的十八种执受色,是因为被贪、见伴随的业作为自身的果而执取、把持。其余的十种色,则因为不被执取,所以是非执受色。

2525. 因为与被称为“可见性”的指示一起存在,所以是“有见”。眼识的行境被称为“指示”,虽然它和色处并无不同,但为了通过其他法来区分它,可以把它当作好像另一个法那样来说,因此就是“与指示一起”,即“有见”。确实,在由于法的共性而成为一体的诸法当中,那种能造成差异的差别,应该被当作好像另一个法那样来施设。这样才能了知意义上的差别。

2626. “不触”是指:以自身没有接触到行境的方式,或者以自身没有到达境处的方式。因为眼和耳并不接触色和声,或者它们自己就是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执取所缘的。因此这样说:

而在这里,眼和耳是取不触之境的。

因为它是识生起的因,所以其行境是微妙、遥远而广大的。

就像远处的东西被水晶等遮住一样,

眼睛看见大山等的庞大颜色。

处在虚空等处,以及腹部和皮肤之间的,

大钟等发出的巨大声音,是耳识的所缘境。

如果去了那个所缘处、遍满之后才抓取。

即使在决意的安立中,那也是他的行境。

如果那个人因为诸界的相续而走向根门的聚集处,

显色是由业、心、食素所生,而声是心所生。

它们的行境不存在,因为它们确实不能在外相合。

已经总体说过了,而在文句当中,那些也只是以它们为对象而已。

如果这个二者只执取自身附近;

同样地,应该观察眼色的形态、它的根源,以及眉毛的形态。

不应有对方位和处所的确定,也不应有对声音的确定;

又或者,箭术师射出的箭可能落到自己耳朵上。

能取境的色法依靠识而存在,因为它具有各自取境的本性。其余二十三种是不能取境的色法,因为不取境。

27色,意思是应当被描述、应当被看见。它能在自己生起之后紧接着产生色法,所以叫食素。不可分离色,是因为不管在哪里,它们彼此之间都没有各别分离、各自独立存在的状态。至于“色界中没有香等”这种主张,各位论师也已经在各处加以驳斥了。

28在这里,iti这个词也是表示方式的意思,因此这里也把未来的乃至一切二法、三法等等分类都包括进来了。

色法分类的解说至此结束。

色法生起方式的解释

29那么,那些业等事物到底是什么性质?它们又是如何、在哪里、什么时候成为色法生起的原因呢?对此,论师说“其中”等语。“从结生开始”,就是从结生心生起的那一刹那开始。“于刹那刹那”,是指在每一个心的三个刹那中,毫无间断地生起——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不过,另有一些论师否定心在住刹那和灭刹那有色的生起。对此,虽然他们主张没有住刹那的理由以及在这里应当说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了,但在这里,为了连同灭刹那没有色法生起的情况以及应当说明的内容一起,便于整体把握,所以综合起来说:

已生起和正在生起的,在《分别论》等中就是这样说的;

在坏灭的刹那生起的,不是正在生起的。

正在生起时与已生起时等。

只宣说了坏灭与生起,而不是心的住留刹那。

生起、衰灭,以及住立者的变异;

因为经中说“被了知”,所以若认为“住立是存在的”,那只是被认为的见解。

由于在一种法上未能见到变异性,

智慧之言说,以及在那里的相续安立。

因此,在圣典中看不到心的安住。

在阿毗达摩里,即使是不存在,也完全只是遮止。

当它的生起因灭尽时,那时它还有什么?

在“苦生起”这个问题上,用“不”来否定。

色法在坏灭时并不生起,因此一切缘

有人说,心刚生起的那一刹那,就是色的因。

在这里,对于一法,人们所主张的,正如其所认为。

从生起的位态来看是不同的,从坏灭的位态来看也同样如此。

朝向坏灭的住立,这才应被认可为“住立”。

这是依理趣之见而说,然而并非在《分别论》中所教导的。

生起等,只是有为法的相。

因为已经教导过了,所以在这里也不说相续的住立。

前缀只是依词根之义而转起。

所谓“被了知”,意思就是被识知。

色的坏灭时没有生起,或者依心生色法之力;

为了无色界,确实宣说了《双论》中的那句话。

这是自性,按所获得的组合方式,因此并非如此。

心识不住立,在坏灭时,色也不是不存在。

3131. 因为色离贪的修习是由(无色界)之因所生起,所以无色界果报心与它的因相离,又没有(生色的)机会,因此不生色;又因为与那些作为生色特殊条件的禅支不相应,两种五识也不生色。这十四种心不生色,所以说“除无色界果报及两种五识”。然而,结生心与死心都含摄在十九种有分心之内,并不是另外一类心,所以没有把它们排除。虽然没有排除,但结生心没有后生缘,又依止于没有食物等支持而羸弱的所依而转起,而且它自己是外来者,业生色又占据了心生色该生起的位置而安住,所以结生心不生色。关于死心,注疏中先说:“在已止息的轮回根本相续中,极其寂静地转起,唯有漏尽者的死心不生色。”然而阿难陀师等人说:“一切死心都不生色。”他们的抉择,简略地见于《根本复注》等,详细地则应按照《阿毗达摩义广释》所说的方法来看。“从第一有分开始”,就是从结生之后无间生起的第一有分开始。它只在生起的当下生色,不是在住时或灭时,因为依靠无间等缘的力量,只有在生起那一刹那才具有生色的能力。

32威仪路,就是身体活动的运作方式,也就是行走等姿态。从实质上说,它就是那种状态下的色法活动。心也维持它,随其现起而给予支撑。就好比当有分心未被路心间断而运作时,四肢会下沉;但当这三十二种以及后面将说的二十六种清醒心运作时,就不会这样。那时,四肢得到支撑,就随着威仪路的运作方式而活动。

33他们也能生起表色,并不只是生起色身的威仪。不过在这里,虽然没有特别加以区分,也应当知道:只有在意门转起的确定心和速行心才是表色的生起者;同样,令笑生起的心也是如此,因为五门转起的心是羸弱的。在这里,虽然威仪或表色并非离开色法而存在,但也并不是所有生起色法的心都支撑威仪并引发表色的变化。然而,凡是生起表色的心,必定是威仪的支撑者,因为威仪与表色不相分离。为了显示“支撑威仪者”和“生色者”这一差别,才把威仪和表色从色法当中单独提出来。

34十三种:从善的角度说有四种,从不善的角度说有四种,从唯作的角度说有五种,一共十三种。其中,凡夫靠八种善心和不善心而笑,有学圣者靠除掉了邪见相应心的那些心而笑,无学圣者则靠五种唯作心而笑。而在这些人当中,佛陀只靠四种有因唯作心而笑,不靠无因心而笑。因为经中说:“证得了对过去等境界无碍的智慧、具备这三种品质的佛陀、世尊,一切身业都以智为先导、以智为随行。”(《大义释》69;《小义释·莫伽罗阇问义释》85;《无碍解道》3.5)他们主张,佛陀生起没有审察智慧的笑生心是不合理的。不过,即使是以笑生心在生起,佛陀的微笑也因为随顺宿住智、未来分智和一切知智,所以仍然是以智为随行的。正因如此,注释书(《法集论注》568)中说:“在他们的那些智慧修习到尽头时,此令微笑之心生起。”所以,不能阻止佛陀有这种笑生心的生起。

35依靠后生缘等诸缘的扶持,在住的那一刹那,时节与食素才变得强有力,所以说“火界达到住时”等等。

37其中,心所依处等九种色法因为只从业生起,所以纯粹是业生的。凡是已经生起、正在生起、将要生起的,就称为“业生”,就像“已挤出的奶”那样。

40因为轻快性等三种法依赖现前的缘,所以不是业生;否则,它们就该永远存在。因此说“轻快性等三种由时节、心和食产生”。

43一向业生的有九种;在四因生色中,业生的有九种,所以业生色共十八种。按五种变化色、声、非分离色和虚空来算,心生色有十五种。声、轻快性等三种、非分离色和虚空合起来九种,共十三种时节生色。按轻快性等三种、非分离色和虚空来算,食生色有十二种。

4444. 仅仅因为正在生起等色——也就是正在生起、正在成熟、正在坏灭的色——具有自性,所以只是自性本身;由于它们没有自己的生等相,所以说诸相不由任何缘而生起。因为与生等相应的眼等,确实有生等相;但生等本身并不是这样。如果它们也有生等相,那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然而在《法集论》(1201)中说“色处……乃至……段食,这些法是心等起”等处,允许生从某处而生,这也应当理解为:那些产生色的缘,对于色的生起,其作用尚未停止,在它们成就缘力的刹那,以正在生起的法之变异状态而可被观察到。又如《相应部》中说:“诸比丘,生是无常、有为、缘生的。诸比丘,老死是无常、有为、缘生的。”这段话在这里的意趣也是:它们是缘生法的相。因此古德们说:

在经典中说到“生从某处生”,那是从生的方便说法来讲的。

因为有为法具有这样的自性,所以在三者中被说为有为。

关于色法生起方式的解释到此结束。

色聚搭配的解释

4545. 然而,这些色法虽然从业等生起,却不是一个个单独生起的,而是以聚的方式生起。因此,为了说明聚的数目、界限以及它们的自相,才说了“同一生起”等话。“俱转者”是指依据各个聚中色法而俱转,并不是说一切聚彼此之间以俱生的方式而俱转。

46十种(色法)合在一起,称为“十法聚”,这是对整体的名称。以眼为标志、或者以眼为主的十法聚,就叫“眼十法聚”。其余的也照这样类推。

47通过执取语表,声音也被包含在内了,因为语表离不开声音,所以说为“语表十法聚”。

50这二十一种聚,是全部在一切处都有,还是某些只在某些地方才有?对此,他说“其中”等。

关于色聚配合的解释到此结束。

色法生起次第的解释

52现在,为了按照它们的生起方式、转起与结生的方式、以及生处的不同,来说明它们的转起情况,所以说了“然而,所有这些色”等话。“如其所应”是指与那些自相圆满的处所相适应。

53在莲花、树洞、子宫、污秽等处所出生的,就是湿生。它们有化生,所以是化生者;这里只是按最殊胜的投生方式来界定而取的,就像说“美貌少女应当许配给人”一样。有七种十法聚现起,因为可以观察到诸处圆满的状态。有时则观察不到,这是就生来眼盲、生来耳聋、生来无鼻、非男非女以及初劫的人等而言。其中,在善趣中,由大威势的业所生的化生者,因为不可能有诸根残缺,所以有眼、耳、鼻;湿生者则有缺失;初劫的化生者则没有男根或女根。而在恶趣中,眼、耳以及男根女根的缺失,对两者都可能;鼻的缺失则只对湿生者而言,不是对化生者而言,应当这样理解。正如《法心分别》中说:“在欲界投生的刹那,有的人十一处现起,有的人十处,有的人另外十处,有的人九处,有的人七处。”(《分别论》1007)因此,诸根圆满的化生者,除声处外,被说为有十一处。盲者除眼处外有十处,同样,聋者除耳处外有十处,盲聋者除这两处外有九处,胎生者除眼、耳、鼻、舌、声处外,被说为有七处。如果无鼻的化生者也可能存在,那么对盲者、聋者、无鼻者就应三度说十处,对盲聋者、盲而无鼻者、聋而无鼻者就应三度说九处,对盲聋且无鼻者就应说八处,但经典并没有这样说。因此,化生者没有鼻的缺失。也正如《双论注》中所说:“没有无鼻的化生者。如果有的话,就应该说某人只有八处。”(《双论注·处双论》18-21)

不过,湿生者没有鼻,这一点并不能否定,因为“在欲界投生的刹那”等经文(《分别论》1007)只是针对化生者说的;而“七处”的摄取,则是因为其他情况不可能,所以只是针对胎生者说的。至于注释书里说“湿生者以诸处圆满的方式被归入化生者而说”,那也是就湿生者中诸处圆满的情况,才把它们归入化生者来说的。另有一些人,因为《双论》中说鼻与舌相伴生起,就以没有舌就不可能存在为理由,主张没有鼻也不可能存在。对此应当这样说明:就像眼和耳在色界中可以离开鼻和舌而生起,鼻和舌却不是这样,二者不能离开彼此而生起,因为这两者在色界中都不生起;因此,在欲界中,是以它们各自不能单独生起的方式,说它们相伴生起,并不是不能这样说。

54住在母胎里、住在母亲肚子里的,叫做胎生者;他们就是在色等法上执著为有情,所以叫胎生有情。这些是卵生和胎生。有三种十法聚显现出来,它们被称为“羯罗蓝色”,当它们凝聚起来时,就像从一根羊毛尖上取一滴澄清的芝麻油,取出来后悬在尖端的那一滴,清澈、明净。有时候找不到,这是就无性根的有情而言。从那以后,就是结生之后。在转起的时候,也就是第七周,或者按复注师的观点是第十一周。依次是:眼十法聚显现之后,过一周,耳十法聚生起;再过一周,鼻十法聚生起;再过一周,舌十法聚生起,就这样依次第。注释书里也确实显示了这个意思。

5555. 住时:就是结生心的住时。与结生心同时生起的时节,达到住位之后,在它住的那一刹那,生起纯净八法聚;那时生起的(时节),在坏灭刹那等阶段,依次生起时节生色。从食素遍满开始:胎生者从母亲所摄入的饮食,湿生者和化生者从口中唾液等处,食素通过味输管遍满身体之时开始。

56死心之后,就是紧接在死心之后。业生色不再生起,因为在它生起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死亡。当业生色断绝时,就称为“死”。正如所说:

寿命、热和识,当它们离开这个身体的时候,

那时,他就像没用的朽木一样被丢弃在地。

“在此之前”是指在第十七心的生起刹那。从那之后,心生色和食生色也断绝了,因为在没有命根者的相续中,它们没有生起的条件;已经生起的心生色和食生色,在那之后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才灭去。不过另一些老师解释说:“心生色在死心之前就已经断绝了。”

5858. 色界中没有鼻、舌、身,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说过了。至于两种有(男女根),在色界也不会生起,因为它们是粗重欲贪的依靠处,而梵天没有这种欲贪。食生色聚也得不到,因为没有吞食的食物,而且身上的食物也不能作为生起色的条件。外在的时节和食物,要依靠条件之后,才能生起时节生色和食生色。命九法:因为没有身体,所以用命九法来代替身十法的位置。

59其余梵天在结生时和生命相续期间,相对于应当生起的色法来说,所生起的色法是有所欠缺的。但在死亡之时,因为梵天没有可抛弃的身体,所以一切三因所生和二因所生的色法同时灭尽。

61在色法当中,因为鼻、舌、身、男根、女根这五种色不存在,所以有二十三种色。不过有些人说:“在那些色法里也没有轻快性等三种,因为没有使色法变得迟滞等的界之扰动。”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因为如果真是那样,那么在具因的唯作心里,轻快性等也就不存在了,因为那时同样有与需要被止息的相反法一起生起。“声音是变化”等说法,则是就一切情况共通而言的。

色法生起的次第讲解到此结束。

涅槃的分别解说

62到这一步,已经按类别说明了心、心所和色法。现在要说明涅槃,所以说“然而涅槃”等话。用“应由四道智证知”这一句,显示涅槃对各位圣者来说是现量成就。用“是道与果的所缘”这一句,显示它对善凡夫来说是比量成就。因为以有为法为所缘、或以概念为所缘的智,没有能力断除和止息烦恼,但世间确实有烦恼的断除等现象。所以可以成立:存在一个与有为法和假立法相反的涅槃法,它是能断除和止息烦恼的道与果的所缘。通过显示现量和比量的成就,也破斥了那些认为涅槃只是虚无的错谬主张,不必再多说了。在蕴等分类中,对三地诸法,因为上下交织、连结,所以称为“林”;从称为“林”的渴爱中出离,所以是“出林”;因为超越了境域,所以是“过去”。

63“自性”是指它自身寂静的特相。“取”是指被欲取等所执取,这是五蕴的别名。取本身就是残余的烦恼,所以叫“有余”;与这有余一起存在,所以叫“有余依”;那本身就是涅槃界,所以叫“有余涅槃界”。所谓“以因由的方式”,是指在以有余依等来施设时,以有余依状态的有无作为因由的间接说明。

64从所缘和相应的角度来看,因为远离贪、嗔、痴,所以是空;这空本身就是空性。同样,因为远离贪等一切相,所以是无相;因为远离贪等一切愿求,所以是无愿。或者也可以说,因为对一切诸行都是空的,所以是空性;因为一切诸行的相都不存在,所以是无相;因为渴爱的愿求不存在,所以是无愿。

6565. 因为不存在死没,所以是不死。因为已经超越了最终的尽头,所以是究竟。因为不被诸缘所造作,所以是无为。因为没有任何比它更上的,也没有依正理可以说有比它更上的,所以是无上。因为从名为“林”的渴爱中解脱,或者说已经完全远离了它,所以是出林。寻求广大的戒蕴等功德的人,就是大仙。“如是心”等六种区分所分别说明的心等诸法,到此总结。

涅槃差别解释到此结束。

以上是《阿毗达摩义明解》这部《阿毗达摩义摄》注释的。

《色分别》的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