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抉择复注·衣篇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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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犍度注释

2726-7“衣在这些当中生起”,所以这些是能生起衣的,被称为“生起”,意思是获得衣料的田地。正如所说:“诸比丘,为了显示获得上述诸衣的田地,我宣说这八种论母”等等。“衣论母”是指成为衣生起之因的母。因此《咖提那篇集注释》中说:“论母即母,意思是能生者。”这里“论母”指的是衣的布施。如所说:“于界内布施是第一论母,于约定布施是第二”等等。于界内施,于约定施,依施食指定而施,施于僧团,施于二部僧,施于雨安居后的僧团,指定而施,施于个人。“此八种论母”,是以总结的方式宣说。

2728其中,“于此”是指在这八种母句中。“于结界内施”:如果有人说“我在结界内施”,这样执取结界而施,就是于结界内施;这样施与的东西,应当由结界内的比丘们来分配。这是文句的连接。其中,“由结界内者”:施主是看重哪个结界才这样说,就由那个结界内的一切比丘来分。“应当分配”:那件衣应当分配。“以殊胜色”:用“彼世尊即是应供”等遍满整个世间的殊胜功德,以及一寻光明和六色光芒所具足的、最上光明所超胜的殊胜色,来宣说、讲述。这是词句的解释。以下是判定:所谓“于结界内施”,这里首先应当知道有十五种结界:小界、近行界、同一住界、不离界、利得界、村界、镇界、城界、内界、水掷界、地方界、国界、王国界、岛界、轮围界。

其中,小界已经在界论中说过了。近行界:有围墙的精舍,以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精舍,以应当围围墙的地方为界。另外,从比丘们经常集会的地方,或者从边上设立的食堂,或者从固定居住的住所算起,一个强壮中等的人两次掷石所及的范围之内,应当知道这就是近行界。不过,这个界随着住所扩大而扩大,随着住所缩小而缩小。但在《大筏疏》中说:“比丘增多时,它也增长。”所以,如果在精舍中集会的比丘们结为一体,坐满乃至一百由旬,那么一百由旬也是近行界,利得能到达所有人。同一住界和不离界这两种界也已经说过了。

所谓利得界,既不是正等正觉者所允许的,也不是结集法的长老们所设立的。而是国王或大臣们建好寺院后,在四周划出一伽浮他、半由旬或一由旬的范围,埋下刻有名字的石柱,写上“这是我们寺院的利得界”,然后立下界:“凡在这个范围内生起的东西,我们全都布施给我们寺院。”这样设立的界,就叫利得界。村界、镇界、城界、内界、水掷界也已经说过了。

所谓地方界,就是迦尸国、憍萨罗国等国家内部有许多地方,其中每一个地方的划分范围,就是地方界。所谓国界,就是迦尸国、憍萨罗国等国家的边界。所谓王国界,比如大朱腊王的领地、盖拉腊王的领地这样,每一位国王的命令所能施行的范围。所谓岛界,就是以大海为边缘所分隔的大岛以及中间的小岛。所谓轮围界,就是只以轮围山划定的界限。

像这样,在这些界当中,如果有人看见僧团因为某种羯磨而聚集在片界里,就说“我就在这里、在这个界内布施给僧团”,那么凡是已经进入片界范围内的比丘,就由他们来分配。因为那份布施确实只归他们,不属于其他人——即使那些人站在界与界之间的地带,或者站在近行界里,也得不到。不过,如果人站在片界内的树上或山上,或者身处地下中间,那就还是能得到。

如果说“我布施给这个近行界的僧团”,那么即使住在片界和界中间地带的人也能得到。如果说“我布施给同一共住界的僧团”,那么住在片界和界中间地带的人就得不到。在不离界和利得界中布施的,只有进入那些界内的人才能得到。在村界等界中布施的,即使住在那些界内所结的界中的人也能得到。在内界和水洒界中布施的,只有进入那里的人才能得到。至于地方界、国界、王国界、岛界、轮围界,判定方法和村界等处所说的完全一样。

如果有人住在赡部洲,却说“我把东西布施给铜鍱岛的僧团”,那么即使从铜鍱岛只来了一个人,他也可以替所有人领取。即使在那里只有一位同派别的比丘,替同派别的人领取份额,也不应该阻止。以上就是:对于指明某一界而作布施的情况,应当这样判定他的布施。

如果有人不知道怎么说“某某结界”,只懂得“结界”这个词,来到寺院后说“我把(布施)给结界”或“我把(布施)给住在结界里的僧团”,那就应该问他:“结界有很多种,你是指哪一种结界而说的?”如果他说:“我不知道‘某某结界’,请住在结界里的僧团分好之后拿去。”那应该在哪种结界里分呢?据说大西瓦长老说:“在不离结界里分。”于是他们对他说:“所谓不离结界,范围也可能有三由旬那么大。这样一来,站在三由旬范围内的人就能拿到利养;站在三由旬处的人要先履行客比丘的义务才能进寺院;出门的行者要走满三由旬才能向住处告假;依止某位导师修学的人,一旦越过三由旬,依止关系就断了;别住比丘要走出三由旬之外才能让天亮;比丘尼要站在三由旬处才能告假进寺院。这一切都只有按照近行结界的范围来做才合适。所以,应该只在近行结界里分。”

2729僧团通过规约把某些精舍定为同一利养、同等利养,那么在这些精舍里布施的东西,只要说“我按规约布施”,所布施的衣就应当与所有比丘共同分配,这就叫“按规约”的衣。这是句义连接。

这里的判定是这样的:所谓“规约”,就是同等利养的规约。制定规约时应这样做:比丘们在一座寺院中集合后,如果想把另一座寺院纳入进来,让两处得到同等利养,就先说出那座寺院的名称,再举出任何一条理由,比如“某某寺院是古寺”“有佛曾住过”“利养很少”,然后三次宣告:“僧团同意把那座寺院和这座寺院合为同一利养。”做到这一步时,坐在那座寺院里的比丘,就等于坐在这里一样。那座寺院里的僧团也要同样办理。做到这一步时,坐在这里的比丘,就等于坐在那座寺院里一样。在分配同一份利养时,住在另一处的人也有资格领取自己那一份。这样一来,一座寺院可以和许多住处合为同一利养。

2730施衣者在某处为僧团做常行供养、熟食义务等常时供养,在那里的那座精舍中,由那位施者布施给僧团的精舍,就是大仙所说的“以施食指定而施”——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这里要做的判定是这样的:如果某个精舍里,正在为这位施衣者所属的僧团进行熟食轮值;或者某个精舍里,比丘们把这事当作自己的负担,经常到他家里去受食;或者那个施主出资建了住所;或者他固定供养筹食等;又或者整座精舍都是他建立的——那这些地方就更不用说了,这些都叫常行供养。所以,如果他说“哪里在为我做常行供养,我就布施到哪里”,或者说“布施到那里去吧”,那么即使很多地方都有常行供养,一切地方都算已经布施了。

如果某个精舍里比丘人数很多,他们应该说:你们的常行处,有的地方比丘多,有的地方比丘少。如果对方说按比丘人数来领取,那就这样分配后领取,是可以的。在这里,衣、药等东西即使少,也容易分配。但如果床或椅子只有一件,就要先问清楚,然后按他指定的——不管是哪个精舍,还是同一个精舍里的哪个住处——分配给他,应该给到那里。如果他说让某某比丘拿,那也是可以的。

这时候,如果有人说了“请你们把常行供养处给我”,然后也不仔细考虑就走了,僧团也可以再考虑一下。不过应该这样考虑:应该说“请把供养给僧团长老住的地方”。如果那里的住处已经满了,那就该给不够住的地方。如果有个比丘说“我住的地方没有可用的住处资具”,那就该给那里。

2731不过,如果是进入精舍后说“我把这些衣布施给僧团”,这样布施给僧团的衣,就是“给僧团的”。原本应说“由当面在场者”,但在偈颂中为了符合诗律而缩略了。“当面在场者”是指站在近行界内的人。“应当分配”是指敲钟宣告时间之后应当分配。这里只是简略示出要点,详细判定应当从注疏(《大品注》379页)中了知。具体如下:施衣者进入精舍后说“我把这些衣布施给僧团”,在分配这些衣时,即使有人是界内但尚未到场,他来领取自己那份,也不应阻拦。如果精舍很大,从长老的座位开始分发衣布时,有些懈怠成性的大长老后来才到,不应对他们说“尊者,这是给二十戒腊者的,你们的次序已经过了”,而应不管次序先给他们,之后再按次序给后面的人。

听说“某某寺院得到了很多衣”,连一由旬外寺院的比丘们也会赶来。对已经到达的人,从他们站的地方开始就该给。还没到达但已经进入近行界的,如果他们的弟子等人代领,也应当给。如果有人说“给站在近行界外面的人”,那就不该给。但如果进入近行界的人聚在一起,在自家寺院门口或寺院里面,因为僧众集会使结界扩展了,那就应当给。即使已分给僧幼,后来的人也一样应当得到。不过在分第二份的时候,如果后来的人已经坐上了长老座,那第一份他就拿不到,应当从第二份开始按戒腊给他。

某个精舍里有十位比丘,有十件衣。他们说“我们布施给僧团”,就把它们布施出去,这些衣应当一件一件地分配。如果他们说“这些全都归我们”,然后拿了就走,那就是得得不正当、取得不正当,无论走到哪里,这些衣都还是属于僧团的。不过,可以先抽出一件,交给僧团长老说“这件归您”,剩下的再说“这些归我们”,然后拿走,这样是可以的。

有人只拿来一件衣,说“我们施给僧团”,却不先分配,就说“这归我们”而拿走,那就是不正当获得、不正当取得。但如果用刀或姜黄等在上面画个记号,分出一部分,说“这个地方归你们”,交给僧团长老,剩下的说“归我们”而拿走,这是可以的。不过,若只用衣本身的花纹或褶痕来划分界限,那就不可以。如果抽出一根线,说“这个地方归你们”,交给僧团长老,剩下的说“归我们”而拿走,这是可以的。把衣切成一块一块来分,也完全可以。

在只有一位比丘的精舍里,当僧团有衣产生时,如果那位比丘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认为“全部都归我”而取,那算是取到了,但分配次序不成立。如果他一件一件地拣出来,说“这件归我”而取,分配次序就成立。在分配次序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又有别的衣产生,这时若有一位比丘来,就把衣从中间裁开,两人各取一份。分配次序已经成立时,如果又有别的衣产生,若来的是较新的比丘,分配次序就往下移;若来的是较上座的比丘,分配次序就往上移。如果没有人来,就再把它算给自己而取。

如果说“我们布施给僧团”,或者说“我们布施给比丘僧团”,不管用什么方式提到僧团而布施,粪扫衣行者都不能接受,因为说过“我拒绝居士衣,我受持粪扫衣支”。但这并不是因为那衣不合规。即使经过比丘僧团同意而布施,也不应该接受。不过,如果比丘把自己拥有的东西布施出去,这叫“比丘所施”,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不算粪扫衣。即便如此,头陀支也不会破。如果说“我们布施给比丘们”“我们布施给长老们”,那么粪扫衣行者也可以接受。如果说“我们把这块布布施给僧团,用它来做鞋囊、钵囊、腰带、肩带等”而布施,也可以接受。

为了做钵袋等用途而布施的东西,即使很多,也够用来做衣服。用它做成衣来披着,是可以的。但如果僧团把分配后剩下的布剪开,为了做鞋袋等用途而分配,那就不能拿。只有施主已经指定用途的才可以拿,其他的不行。

即使有人说“我们是为了持粪扫衣僧众的滤水器、肩带等用途而布施的”,取用也是可以的。所谓资具,即使是持粪扫衣者也是可以接受的。其中若有剩余,也可以用作衣料。如果有人把线布施给僧团,持粪扫衣者也可以取用。以上就是对进入精舍后说“我把这些衣服布施给僧团”的情况所作的判定。

如果是在界外道路上看见比丘,然后向僧团长老或僧团新学比丘报告说“我布施给僧团”,那么即使大众站满了一由旬的范围,只要是连成一体、连续相接的,就归所有人得到。但那些距离大众超过十二手距的人,就得不到。

2732现在为了展开“施与两僧团”这个论母,说道“为两僧团而”等等。“为两僧团而”是指指定比丘僧团和比丘尼僧团。“施与”是说“我施与两僧团”而布施。“或众多”这里本来应该说“众多或”,为了适应偈颂的韵律而缩短了音节。对比丘尼们和比丘们,无论他们是少还是多,都不应该按个人来分,而应该以两僧团为单位平等地分配,这样才合适。这是文句的连接。

这里面的判定是这样的:即使有人说“我布施给两边的僧团”,或者说“我布施给分成两部分的僧团”“我布施给两个僧团”“我布施给比丘僧团和比丘尼僧团”,实际上都是布施给两边的僧团,应该分成相等的两份,然后各给一份。

如果有人说“我把它布施给两部僧团和你”,而当时有十位比丘和十位比丘尼,那就分成二十一份,一份给那个人,十份给比丘僧团,十份给比丘尼僧团。那个人得到的那一份,他也可以从僧团那边按自己的戒腊来领取。为什么?因为已经被两部僧团共同持有了。

即使有人说“我施与两部僧团和塔”,也还是同样的规则。但在这里,塔并没有从僧团中分出来的份额,它的份额就等同于给一个人的那份。

如果他说的是“我布施给两边的僧团、你,还有塔”,那就该把东西分成二十二份:十份给比丘,十份给比丘尼,一份给个人,一份给塔。其中,那个个人还可以按自己的戒腊,从僧团所得的那份里再拿一份。塔就只能拿一份。

如果他说“我布施给比丘僧团和比丘尼众”,那就不该把中间拆开来分给,而应该把比丘和比丘尼合在一起算人数后再布施。

如果说的是“给比丘僧团、比丘尼众以及你”,那么这个人并不能单独另得一份,因为从可得之处来说,他只能得到一份。为什么呢?因为他已经被比丘僧团这个说法涵盖在内了。

即使说的是“给比丘僧团、比丘尼众、你以及塔庙”,塔庙仍然可以分到一份,而个人不能单独分到一份。所以,应该先给塔庙一份,剩下的再计算比丘和比丘尼的人数来分配。

即使有人说“我布施给比丘众和比丘尼众”,也不该从中间分成两半再给,而应该按人数计算来分配。

即使有人这样说:“给比丘众、比丘尼众、你以及塔庙”,塔庙仍然得到一个人的份额,个人并不单独另得一份;应当把比丘和比丘尼合起来计算人数后再分配。就像以比丘僧团为首所采用的方式那样,也应当以比丘尼僧团为首来推算。

当说“给比丘僧团和你”时,个人不能另外单独得到一份,只能按戒腊来受取。

不过,当说“给比丘僧团和塔庙”时,塔庙可以单独得到一份。

即使说的是“给比丘僧团、给你以及给塔庙”,得到的也只是塔庙,不是个人。

即使说的是“给比丘们和你”,也不能单独分到一份。

如果说“给比丘们和塔庙”,那么塔庙就能得到一份。

即使说的是“给比丘们、给你以及塔庙”,也只有塔庙单独得到一份,个人得不到。以比丘尼僧团为首来搭配时,也应当同样处理。

过去,人们供养以佛陀为首的两部僧团时,世尊坐在中间,比丘们坐在右边,比丘尼们坐在左边,世尊是两部僧团的上座。那时,世尊把自己得到的供养物,自己享用,也分给比丘们。可是现在,有智慧的人安立了含舍利的佛像或佛塔之后,供养以佛陀为首的两部僧团,在佛像或佛塔前面放一个架子,把钵放在上面,献上净水,说“我们供养诸佛”,然后在那里先供养嚼食和噉食;或者拿到精舍,说“这个我们供养佛塔”,也供养钵食以及花鬘、香料等。这里面该怎么做呢?花鬘、香料等,应该先供到佛塔上;用布做成幢幡,用油点灯。至于钵食、蜂蜜、糖浆等,则应该交给常住的佛塔守护者,不管是出家人还是在家人。如果没有常住的守护者,就把带来的钵放好,作完应作的仪式之后,可以受用。时间快到了的话,先吃了,之后再作仪式,也是可以的。

对于花鬘、香料等物,如果有人吩咐说“把这些拿去供养塔庙”,即使路远,也要拿去供养。即使对方说的是“把这些食物拿去给僧团”,也要照办。但如果有人说“我正要去托钵,食堂里有比丘们,他们会拿去供养的”,而比丘回答说“尊者,我就是专门供养您的”,那么这位比丘自己受用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有人本打算说“我要供养比丘僧团”而带着食物前往,但走到半路,时间已至,那么他拿回去自己受用也是可以的。

2733如果有人把袈裟布施给在某座寺院里度过雨安居的僧团,说“我把这件袈裟布施给在这座寺院里度过雨安居的僧团”,那么这件袈裟就应该由在那座寺院里度过雨安居的僧团、或者僧团中的一部分人、或者某一位比丘来分配——这是所赞叹、所教导的做法。

这里要判定的是:进入精舍后,说“我把这些衣布施给在雨安居中住满的僧团”,那么凡是那座住所里住满雨安居的比丘,以及没有中断安居、在前一个雨安居住满的比丘,都由他们来分配,其他人得不到。即使已经去了别处,只要有人代收,在咖提那衣撤除之前仍然应该给。但如果咖提那衣还没有展开,在冬季期间这样说并布施出去,通达特相的人说,后一个雨安居住满的人也能得到。不过,诸注疏对此并没有加以考察。

如果站在近行界之外说“我布施给度过雨安居的僧团”,那么所有到场的人都能得到。如果说“布施给在某座寺院度过雨安居的僧团”,那就只有在那座寺院度过雨安居的人能得到,直到咖提那衣被撤除为止。如果从热季第一天开始就这样说,那就只有当时在场的人能得到。为什么?因为衣是在后来才出现的。如果在雨安居期间说“我布施给正在度过雨安居的人”,破安居的人不能得到,只有正在度过雨安居的人能得到。但如果在衣月里说“我布施给正在度过雨安居的人”,那就只有进入后一雨安居的人能得到,进入前一雨安居的人和破安居的人都不能得到。

从衣月(迦絺那月)开始,直到冬季的最后一天,如果有人说“我们布施雨安居衣”,那么不论迦絺那衣已经铺展还是尚未铺展,这衣只归属于已经度过过去雨安居的人。但如果从热季的第一天开始说,就应该提出论母:“过去雨安居者的五个月已经过去,未来再过四个月就将到来,你布施给哪一个雨安居者?”如果他说“我布施给过去雨安居的人”,那就只归属于在雨安居期间度过的人。已经离开去往他方的人的同类比丘也可以受取。

如果他说“我布施给未来来住雨安居的人”,那就先把衣存起来,到雨安居开始那天再取。如果有人说“精舍没人看守,有盗贼的危险,没法存放,取了之后可以带着到处走”,而他说“我布施给已经到来的人”,那就分配后取。如果他说“尊者,我在距今第三年(即三年前)的雨安居没有布施雨安居衣,现在我要布施”,那这衣就属于在那个雨安居期间住满雨安居的比丘们。如果他们已去了别的地方,另一位可信的人可以代取,应当交给他。如果只剩一个人,其他人都已去世,那就全部归那一个人。如果连一个人也没有,那就属于僧团,应当由在场的人来分配。

2734当粥已被饮用或饭已被食用后,如果施主限定说“谁饮了我的粥,我就布施给他;谁吃了我的饭,我就布施给他”,这样限定之后再给衣服,那么持律者应这样解释:应当在各自相应的场合给予布施。这个规则也适用于嚼食、衣服、住所、医药等。

这里有一个判定标准:比丘们如果被邀请今天或明天来喝粥,施主对进入他家中的比丘们施粥。施粥之后,当粥已被喝过,施主说:“这些衣,我要给那些喝了我粥的人。”那么,只有那些被邀请来喝粥的人才能得到。但是,如果粥是比丘们按照乞食的行仪,经过人家门口时得到的,或者是进入家中得到的,或者是从食堂里由人把钵拿来带去的,又或者是被长老们派去的,这些人就得不到。

如果与受邀的比丘们一起,还有另外许多人也来了,坐满了内屋和外屋,而施主这样说:“不管有没有受到邀请,凡是我给了粥的人,这些衣都归他们所有人。”那就所有人都能得到。但是,那些从长老手里拿到粥的人,他们得不到。如果他说:“凡喝了我粥的人,这些衣都归他们所有人。”那就所有人都能得到。饭和嚼食也是同样的道理。

关于衣服的情况是这样:如果一个人以前曾经让人在雨安居结束后把衣服布施给比丘们,而他供养比丘们食物之后说:“我先前布施过衣服的那些人,这些衣服、线,或者酥油、蜂蜜、糖浆之类的东西,就只归他们。”那么这些东西就全都只归那些人。

关于住处:如果他说“谁住在我建的寺院或僧院里,这就归谁”,那就只归那个人。

世尊论及药品时这样说:“我们按时给长老们给予酥油等药品,这些药品就归那些拿到它们的人所有。”这时,药品就只归那些人所有。

2735“施予”一词,是通过业格(受格)的构词方式来表达“布施”,这里指的就是衣。由于用“何”(yaṃ)字已经指定了这件衣,所以用“彼”(taṃ)字时,也应当理解为指代同一件衣。

这里应当这样判定:如果有人背对着某人说“我把这件衣布施给某某”,或者当面说“尊者,我把这件布施给您”,或者把衣放在对方脚边再布施,那这件衣就只属于那个人。但如果他说“我把这件布施给您和您的弟子们”,那么长老和弟子们都能得到。如果有人是来接受教诫的,接受之后离开,他也能得到。如果说“我布施给和你们一起结伴游行的比丘们”,那么那些为长老的弟子们做事、学习教诫和问答等并四处行持的人,全都能得到。

2737“若这样说”是指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而说。“那”是指那件资具。“他们”是指母亲等人。应当这样连接:只属于僧团所有。

2738“五位……乃至……存在”,用前面这两首偈颂,把已经详细说过的内容再收拢起来显示。“五位”指五位同法者。“命终”指死亡之时。“施”指这样说:“我死后,这件资具归你,你把它当作自己的东西拿去吧”,像这样舍出去。“任何”哪怕只是齿木也算。不过在家人施与在家人时,同样地,施主是在家人,死后也归在家人,应该这样连接理解。

2739比丘或沙弥在比丘尼的住处命终时,这位比丘或沙弥的资具只属于比丘们,只属于比丘僧团——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只属于比丘僧团,是因为命终者归属于比丘僧团。

2740这里说“沙弥尼或”,其中的“或”字包含了“在学尼或”这种情况。“在住处”,就是比丘们居住的地方。“她的”,是指比丘尼、沙弥尼或在学尼的资具属于比丘尼们,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属于”,在这里也应当依照前面讲比丘时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

2741“拿去给”在这里要结合上下文里的“这件衣”来理解。如果是说“把这件衣拿去给某某”,那么所给的这件衣本来就属于原来那位比丘。如果是说“我把这件衣给某某”,那么这件衣就属于被寄送给的那个人,也就是后面那位比丘。应当这样理解。

2742按照上面所说的言辞方式,在知道物主之后,或者因为对物主们的信任,或者在他们死后,也可以拿死者的衣服,为了说明这一点,说了“如是”等话。“死者的或未死者的”是分词断句。“或者可以拿取信任”:意思是,可以拿取活着的人所有物的信任之取。“拿死者的衣服”:意思是,应当依照死者资具搬出法,把死者的衣服取来之后再拿。

2743“以此染色”中的“染料”,是指根等一切染料。“已吐尽烦恼者”,是指连同习气一起彻底断除贪等烦恼的人。“如是者”,是因为贪等烦恼在色等六种所缘中不再生起,在八种世间法中心无变异,所以平等一如。

2744-5在“根”等这些词当中,依格是用来表示限定的。“根染料”里面,除了姜黄以外,其他所有根染料都可以用。“茎染料”里面,除了茜草和通哈拉卡以外,其他所有茎染料都可以用。“叶染料”里面,除了阿利叶和尼利叶以外,其他所有叶染料都可以用。“花染料”里面,除了红花和紫矿花以外,其他所有花染料都可以用。“树皮染料”里面,除了罗达和甘杜拉以外,其他所有树皮染料都可以用。果染料则全部都可以用——这是整体的搭配关系。

茜草是一种带刺的树,也是藤类中的一种,它的染料是茜草种子那样的颜色。茜草树的树干是白色的,但这里因为讲的是染料,所以不取它。通哈拉卡是一种带刺的树,它的染料是雌黄那样的颜色。阿利是小叶棕榈树,它叶子做出的染料是姜黄那样的颜色。尼利是灌木的一种,它的染料是蓝色的。紫矿指的是藤紫矿的花,它的染料是红色的。

2746脏衣服,就是沾了污垢的衣服。洗一次,就是洗涤一遍。据说用阿利藤洗过之后,染料就能很好地附着上去。

2747关于衣的讨论中剩下的部分:此处未述及的那些讨论,如分类、原因、方式等。“在第一咖提那篇里已经说过”指的是其余内容。“阐明者”指的是犍度诵者。

衣篇的注释。

如是于《律义精要阐明》的《律抉择复注》中,

《大品抉择注释》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