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波罗夷篇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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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夷篇

“只是称呼而已”:在这里,按年纪小的一方称“尊者”,按年纪大的一方称“贤友”,这样就有两种称呼;但在这里,对年长者和年少者都只用一种称呼——“尊者”。

在“身触”那里所说的方式中,这里是按多数情况来说由行动生起。然而,因为没有说“若行身触”,而是说“若接受”,所以应当知道也可能由不作为生起。正如在这里一样,下面也先以“与女人在三道行淫法者,犯波罗夷”等的方式说了由行动生起,紧接着又以“比丘的怨敌把女人带到比丘跟前,用大便道让男根进入,如果他接受插入”等的方式,也说了由不作为生起,因此对于第一条波罗夷,也应当按多数情况理解为由行动生起。因为在接受插入等情形中,看不到由行动生起。

在这里,生殖器的移动也不应从实质意义上去看。因为在“如果他不接受插入,不接受已插入,不接受停住,接受拔出,犯波罗夷”这段中,在不接受停住的情况下,本来就有完全的移动。而在这里,以接受为条件的行淫移动根本看不到,所以只应按照多数情况来理解为由身体动作而生起。

另外,比丘尼的第一波罗夷也是因为“接受”的形态已经说过,所以没有按照相应分别的理路去看,就说成“由作为生起”。正如在这些法里,按多数情况说为由作为生起,酒等也唯独是以不善心饮用才犯。否则,如果说“凡是以不善心犯的,这是世间罪;其余是制定罪”,那么世间罪和制定罪的确定标准就能成立;但如果不这样说,而说“在有心的一方,心唯独是不善的,这是世间罪;其余是制定罪”,那么“世间罪”这个说法就会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在不知道对象的情况下,也还是唯独以不善心饮用。因为在那里,饮酒的违犯并没有不善心生起,所以《犍度注》中说:“然而比丘饮酒,即使不知道,从种子阶段开始喝,也犯波逸提。沙弥只有知道而喝才犯破戒,不知道则不犯。”并没有说:“在不知道对象的情况下,即使生起像杀生等成就那样的不善心,沙弥也不犯破戒。”这种固执的说法,是因为沙弥饮酒和杀生等属于同一类。知道“这是酒、这是酿酒”等对象后,以应当饮用等方式违犯时,不善心不可能不存在。因此说“在有心的一方”等。

这里要问:如果依据道理来说,因为阿罗汉不犯,所以在有心和无心这两类情况中,就都没有不善的定则吗?不是。因为依法的本性,有学圣者也不犯。为了说明在无心这一类情况中并没有不善的定则,应当举熟睡者口中被滴入水滴、酒滴等为例。因为按照多数情况来理解含义时,前后注疏与巴利经文是一致的。诸位导师也说,饮酒并没有不善的定则。不过有些人说:那只是由行为生起的多数情况,并不是第一波罗夷。怎么说呢?身触学处就是第一波罗夷的生起。在这里,比丘和比丘尼有身体接触时,比丘尼即使不移动身体,只是以心接受,也会犯;比丘却不是这样。比丘只有移动时才犯。同样,在第一波罗夷中,也只有移动时才犯,不移动就不犯。所谓接受插入,这里的接受插入是指生起行淫之心,或者以道入道者的欲求。那时也一定有身体的移动。即便如此,仍应审察之后再取用,他们是这样说并写下的。

《波罗夷注》讲解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