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波逸提篇解释(一)

186 段

波逸提篇

4. 食物品

2. 众食学处注释

提婆达多在适当的时候先告知请求,然后才进食。因为这件事,世尊制定了“众食波逸提”这条学处。但在《分别》的语词解释里,只取了“受邀而食”这个邀请的含义来作分别说明。不过在《安达卡注疏》中,依据事缘的记载,也提到了“请求”这种告知。为什么?因为《附随》里就说:“众食由两种方式产生:由告知,或由邀请。”因此应当知道,正因为事缘生起的部分已经说得很清楚,语词解释里才没有提到。另外还写道:“所谓‘一起取’,意思是:即使有人已经取了食物,只要其他人还在取,他们若停留到这时,就叫做‘一起取’”;“所谓‘任何出家者’,意思是指在同法者中,或者在外道中”;“所谓‘无时机’,是指七种无犯时机都不存在”;“与得时机者一起,凑成四个人”;“得时机者自己可以免除,但因为其余的人凑足了团体的人数,所以对他们来说就构成犯戒。”

这里有人问:“既然说‘这里只以接受本身为标准’,那为什么在圣典里又说‘所谓众食,就是有四位……而吃’呢?”回答是:那里说的“吃”,是用来限定“接受”的。因为比丘们不会吃没有接受过的食物。

众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3.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

关于“除时机”,有些人说:那是从邀请产生、对食物有所期待的波逸提。有一位比丘在托钵时得到了食物,另一个近事男邀请他,让他坐在家里,但那时食物还没准备好。如果这位比丘托钵后吃了乞得的食物,就犯戒。为什么呢?因为这样说:“所谓辗转食,就是受了五种食物中某一种的邀请,却把那种食物搁在一边,去吃另外五种食物中的某一种,这就叫辗转食。”这和第一咖提那的情况类似,但这里的读法是“作与不作”。

辗转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独眼母学处注释

应受取两钵满是指:需要那种做好的饼的人,应按最大钵的容量来取。若有人为了“你别在这里拿”这种当作路粮等用途而准备的东西,以“别在这里拿”来示意,却因过量拿取,在不分给别人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因为这个学处是无心的。如果拿了已经受持的东西,也一样不能免除。但在不分给别人的情况下,因为不如法,所以无犯。有人说,无心性只是因为不知道制戒,而不是因为不知道事物本身。由于在支分中没有提到“不知道是为路粮等用途而准备的”,如果故意不说,古师说是波逸提。过量拿取那里只说了第五支分,所以因为没受取而不是波逸提,但因为该做没做,所以是恶作。否则,这就会变成有作与无作。不阻止或不告知,应说是第六支分。

独眼母学处注释完毕。

第五,第一自恣学处的注释

“食毕”名为五支。其中,仅凭“座位已设”这一项,就已经成立“食毕”之义,所以看不出另有单独成立的含义。如果认为另有含义,则记载为“见有六支”。“食物已设”是就已送上的食物而说。

把“捣碎后做成的粉末”也包括进来:用“pi”这个字,把碎米团块也一起收摄进去。不过,因为这里只说到“凡是同熟炒制的、或者日晒干燥的碎米团块,或者任何米粒”,所以同熟炒制的稻米或稻草的米粉,能构成足食。同样,粗熟炒制的碎米团块也能构成足食。炒麦粉捏成团后做成的未煮麦粉团,也能构成足食,这是有记载的。如果没有剩余,就不构成足食。为什么?因为不属于食物范畴的未煮主食并不存在。

不净肉虽然处在应当拒绝的情形,但正在吃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肉的性质,所以构成足食。如果在食堂吃饭时,拒绝别人送到自己这里、不属于自己那份的食物,就不构成足食。他当然可以拒绝,但如果寺男把食物倒进他的钵里,那就不适合吃了。因为这确实是佛陀所呵斥的、以不正当方式得来的食物。就像从僧团得到的团食,由破戒者施与时,如果拒绝,就不构成足食;同样的情况,如果由有惭耻心的人施与,他因为不想吞下去而拒绝,就构成足食。另外,因为犯了“同肉汁、同醋汁”的过失,所以在提到“肉汁”时拒绝的人就有罪,但“肉的汁就是肉汁”这种拆解分析并不是这里的意思。拿混合了饭的粥来,说“取粥”,不构成足食;说“取饭”时,就构成足食。为什么?因为所问的东西存在。但这里说“取粥的混合物”时,如果其中粥较多或相等而饭稀薄,不构成足食;如果粥稀薄而饭较多,就构成足食。这个道理在一切注疏中都有说到,所以不能拒绝。不过其中的理由很难看出。说“取饭的混合物”时,其中饭无论较多、相等或较少,都构成足食。如果不指明饭或粥而说“取混合物”,其中饭较多或相等,就构成足食;较少,就不构成足食。这一切都应当仔细考察。

果实或块根等,没有用五种沙门净法作净的,在这里,即使连同那些没有作净的芭蕉果等一起对多余的部分作了净,只要把那些芭蕉果等放在一边,吃剩下的部分也是可以的。由于汁液不混合的性质,把那些作净后,放在另一个容器里,处理之后再吃,也是可以的。为什么?他们说,因为先前于那些之上律业尚未生起。

食物掉进钵里,只要还没接受,就仍然不算接受。所以,必须先接受,然后才能取用。律注里说“没有接受就取用,犯恶作”,因此他们说,这个道理对其他情况也一样不适用。至于“不过,他重新接受之后再吃,就没有犯戒”这句话,在这里也同样适用。这里说的“做成剩余、做成非剩余”等等,也要同样理解。不过,这里应当通过“做成剩余、做成非剩余”等说法去审查,然后才能了知判定,这是所显示的意思。“这已经足够了,这一切”——这也是你的多余部分,从这里再也得不到别的了,这就是它的意思。

“为了食物”这句话,有些人说:只是指非时。经文读作“像最初的咖提那衣一样,但这个是作与不作”。应当知道:身业是从吞咽来理解,语业是从以言语不令作“尊者,请做余食”来理解。

第一自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六、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

因为戒本论母里说的是“吃了之后犯波逸提”,所以这里说的是“用餐结束时犯波逸提”,而不是每吞咽一口就犯一次。

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7. 非时食学处注释

据说,阎浮提的时间界限就是如此。

非时食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8. 储藏学处解释

因为这里按照“没有洗净”等这样的方式已经说过了,所以“没有洗净的钵,洗了之后又……”

在这里,因为《善见律》中说“或者洒上清水,或者用手指摩擦,应当知道没有油腻的状态”,所以陶钵的瓦片所吸收的油脂就形成储存,这个说法成立,这样写下来。关于“自己接受后并未舍弃”:这里“未舍弃”是指对未受具足戒的人,没有顾念、没有舍离、没有放弃。法喜长老说“这里的‘接受’,是指接受的状态没有放弃,就会产生储存”,这与“接受,犯恶作”的经文相违背。不过,因为不存在再次接受的作用,所以应当加以考察。

蓄藏食物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9. 胜妙食学处注释

“他们(比丘)的肉和乳、酪等,在这里所指的就是这些”——这是对波逸提事的界定,并不是对允许的乳等(范围)的界定。因此,任何人的乳等都算可以使用。另外,“应当依摩诃男学处来处理”——如果以僧团的名义受请后,为了药物的目的而求取酥等五种药,那么这就包含了“不以药的做法而告知药”的情况,因此就犯波逸提。跋耆罗复注波逸提第261段就是这样写的。

美食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10. 齿木学处注释

因为已经说了“以身体支分”,所以用口接受是被允许的。又说:“放在酸豆叶等上面、放在地上,则不许可;在干净的地上则许可。”而且,通过“自己拿”这句话,不只是特别指出被蛇咬的,也指出其他被咬的情形。还写道:“自己拿来受用,这是许可的。”

齿木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四品,食物品。

第五 裸行者品

裸行者学处的注释

因为在这里,裸行者等只被当作外道。

因此,以“外道”这个名称,作了三支的划分。

对于非外道的裸形者,以及同样具有外道标志的人;

即使对在家人,对比丘也是允许的,这是判定。

以非外道之心,以及外道形相;

布施给入流者等人是允许的,这是我们的主张。

裸形外道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3. 有食学处注释

应当这样理解:进入后,以坐下的心,成为有心的状态。

有食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四至五、隐蔽处坐学处与有伴隐蔽处坐学处的注释

第四项在第一不定法里已经说过,第五项在第二不定法里也是同样的说法。在这里,乌巴难达的第五项就成了第四项。

关于隐蔽处覆藏与隐蔽处独坐这两条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行学处的注释

“与一切食等同”是指受邀之食,这是古师们的解释。比丘已在场,没有告知,在食前、食后,除了适当的时候——这里共有四种随制。其中,“时”有两种。“Bhattiyagharaṃ”是指受邀者的家,或者分发筹食等的施主的家。“生起等与第一咖提那相同,但这个是作与不作”——这是读法。有些人说:“这里的受邀是不如法的受邀。”

如果在午饭前已经去托钵乞食,然后吃了的话;

可能算是辗转犯戒,但过了正午吃饭之后就不算犯了。

如果吃完饭以后,作为行脚僧要回原来的俗家去;

有些人说这是犯戒,有些人说这不犯戒。

他们进入俗家之间时,他们确实是持有犯戒之见者。

这里有人说,这是对同吃一锅饭的期待。

被认为用妓女的食物,他们在邀请中使他和解。

有人说是“遣送即相同”,另一些人则说是“当面”。

想要确定的人,就应该从审察分类的角度去分析。

智者应当知道,这就是行为准则,这就是学处。

行持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7. 摩诃男学处注释

在关于美食的学处中,有这样的话:“应当依照摩诃男学处来处理。”(出自《疑惑度脱》美食学处注释)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以僧团的名义邀请之后,为了药的目的而乞求酥等五种药,那么依照“不以药事而乞求药”(《波逸提》309)这句话,就构成波逸提罪(《跋耆罗复注》波逸提310)。如果病人如实说明“您已经以此邀请了我们,我们需要这个和这个”,这样去乞求,只有病人可以,其他人不可以。另外,“为了他人的利益”是指在他的亲属邀请时,或者自己的亲属邀请时,这个意思。“在无限邀请中被邀请”是指以僧团方式和以个人方式邀请之后,施主们。因此说了“僧团邀请性”,而没有说“个人邀请性”。另外,通过“超越限度”这句话,指的是病人,所以没有说“病人非病人性”。即便如此,写成“在僧团邀请中的邀请性”这个读法,应当加以考察。

摩诃男学处注释完毕。

8. 出征军学处注释

在象等(动物)当中,“一一”是指:哪怕只是一个人骑的大象,或者一个人持弓的(情形)也算。它的生起等项跟羊毛戒相似,但这个是世间所谴责的,属于不善心,有三种受。这是文本的读法。

出征军学处注释完毕。

9. 军中住宿学处注释

被任何人阻碍,是指被敌人、或被有权势的人、或被任何人阻挡。应当以军队的围阵、或以适合作为边界的地方、或以行处范围的界限来界定。

关于住军中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裸行者品第五。

第六品 饮酒品

1. 饮酒学处注释

已经知道“这是酒”或者“这不可以喝”,仍然喝下去,那就只是不善,这是文中所写的。“不善心”这个说法,据说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说的。那么,为什么律注中说“只有以不善心才应当喝”呢?回答:在有心犯的情况下,才说只有以不善心才应当喝。

饮酒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2. 指戳学处注释

即使是身体接触的僧残罪,对比丘尼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也只是突吉罗罪,只有对已受具足戒的人才算波逸提。为了说明这种因人而异的区别,所以说了“在指戳方面是波逸提”。在“有应作事时”这一句里,意思是:有应作事时触碰男子,而不是触碰女人。

指戳学处注释完毕。

3. 戏笑学处注释

从“泥浆”这句话来看,即使把砂石当作投掷游戏来玩,也只是恶作。在脚踝以上的水中戏笑,是波逸提;在其他地方,则是恶作。这是依据波逸提事的意义,才说“在水中戏笑法是波逸提”。

如果这就是想解脱,那三分波逸提又怎么说?

把已玩耍的当成没玩耍,那只是出于错误的执取。

就这一点来说,嬉戏如何?即此正是在嬉戏之中。

在这里要怀着不嬉戏的心,为了调伏而受持。

因为他完全是不善的,所以心乐于游戏。

所以,这里只可能有一种不善心。

嬉戏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4. 不恭敬学处注释

“他的话”是指:对“这个被举罪的人、被贬低的人、被呵责的人,他的话不会被奉行”这样想,就是在表示不恭敬。“法”是指:在说法时,对“法会失落、会灭尽、会隐没”,或者不想学那个法,就是在表示不恭敬。跋耆罗的注释书(《毗奈耶注》波逸提344)中写道:“越过世间所呵责的事,还说‘这是我们师父所传的’,这是不合理的。”

不恭敬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六、火学处注释

因为已经说了“希求取暖”,所以对另一个人适用,对其他人也适用。

牟尼们一起点燃一火或多火;

一个人也能照亮,并非不能多人一起;这是根据意趣的差别来说的。

《火光学处》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

8. 作坏色学处注释

关于“孔雀眼轮、指背”这些说法,并不是一概而论的,有人说可以更多,也有人说可以更少。就算只有一个角也可以,同样,不管在哪个位置,哪怕只有一个点也可以。

作坏色学处注释完毕。

第9章 分配学处的解释

生起等与第一咖提那衣相似,但这里说的是作与不作,这是读法。在这里,通过受用是身业,通过不舍弃是语业。

分配学处注释已毕。

第10条 藏匿学处的注释

古师们说:在带针的针筒里,按针的数量来算犯戒。

藏匿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饮酒品第六。

有生命品

7. 故意学处注释

按事来计数,是指业系、思和杀生这三者的计数;不是按业系来计数思和杀生。在这里应当知道这样的区分:由一个思,许多众生死去。

故意学处解释已毕。

2. 有生命物学处之解释

“有生命”这条规定,是就导致众生死亡这一点来说,犯波逸提;并不是因为使用有生命的水就犯波逸提。因此,这才说它是“制违犯”。由于心不清净,所以犯波逸提;心清净时,则无犯。就像点灯那样,这里说的是属于制违犯,所以这样记下来。

先投入水中,这是前面的做法;让水进入,则是这里的做法。

有智慧的人应当始终这样了解两者的差异。

关于有生命物的学处解释到此结束。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让人受具足戒。

如果戒师自己诵羯磨语,

有些人说业能成就,精通律的人说不能。

因为对老师和僧团制定了恶作罪;

因此,在这里,老师和亲教师确实是各自分开的。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完毕。

第七、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

在这里,单方受具足戒者、在学尼和沙弥尼这三类都算在内。不过,这三者的时节守护着这些,应当知道这是这些(三者)以及女性的特例。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9条 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的解释

“未舍弃那种见解”这句话,是就取得不共住身份的人而写的。这里“三心”的意思应当理解为:以异熟无记心一起过夜,是可以的。否则,这条学处本身是有思心的,如果理解为唯作无记心,就说不通了。

《举罪者共受用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10. 刺学处注释

这个沙弥是犯波罗夷的人。如果他舍弃那种见解,就应该告诉僧团,得到僧团同意后再让他出家——古注《甘提巴达》里虽然这样说,但并不合理。因为这里指的是处罚羯磨中的灭摈。如果他是波罗夷,那就应该叫形相灭摈。而“他们受用不足以构成障碍”这种见解,并不是对导师不敬信之类的邪见。如果这种见解在谁心中生起,谁就是波罗夷,对他也应该同样处理:不能安住于戒律的人,应当以形相灭摈来灭摈。这是阿阇梨的推论。

棘刺学处之解释已毕。

有生命物第七品。

8. 与法相应品

4. 击打学处的注释

有人问:对于身体各部分,是不是就像没有解脱意图那样,也不能说有“不死”的意图呢?不能说。为什么?因为如果有个比丘自己想动手打人,他虽有让对方死的意图,但缺乏实际致死的行为,所以从“不死”的角度来看,那仅仅是有“不死”的意图而已,因此不像解脱意图那样说。然而,解脱的意图里没有嗔怒,所以说无罪。

殴打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5. 手掌威吓学处的解释

就是那个手掌武器。有些人说:“因为能击打,所以叫武器。”由于以想打击的心去打击,依前一条戒是波逸提;仅仅以想举手的心举手,只是举手而已,依这条戒是波逸提。但如果是没有打中而挥出了打击,那么因为不是以想打击的心而做的,所以是恶作。这个恶作是以打击为条件,还是以举手为条件?只是以打击为条件才是恶作,前面那个以举手为条件是波逸提,所以应理解为有恶作也有波逸提。因为前面是举手,后面才是打击。不能因为后面的打击,就让前面的举手变成无罪,这样说不通——老师是这样说的。

七十七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7. 故意学处注释

令他人生起追悔或不令生起,那都是无量的。应当知道,“追悔的执取”这第三支,是依照他的意趣而说的。

故意学处解释已毕。

8. 窃听学处注释

“近听处”这个说法,就像“近怒”被称为“邻近之怒”一样,应当理解为“邻近的听处”。意思是说,站在哪里听闻,那个地方就是这里所说的“处”。而这里的“听”,也指他人言语的声音;因为那声音能被听到,所以叫“听”;又或者因为在那里被近距离听到,所以叫“近听处”。因为场所也可以叫“听”,所以在“听闻这些”这句话里,应当补上“言语”一词。

这些起因等,不应像前两种那样去理解。这是盗众学处的起因:有时是起身前往集会聆听;有时并没有起身,而是站在原处,有人过来对他说时,以不让人知道的方式犯戒。文中写道: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

关于偷听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九、阻挠羯磨学处的解释

不过,对于用少量回施物来做衣的人,按照《住所犍度》注释(《小品》328)中所说的各种针等物品,即使没有事先告白,也可以给予。如果给得比这更多,就应该做告白羯磨。这样做了以后,那告白本身就是羯磨的标志,这是其意趣所在。如此,在一切处都应知道羯磨的标志。在村界内的精舍里,进入等僧团羯磨根本不适合举行,但回施和分配是适合的。文中写道:不应笼统地说“属于僧团之物”,而应告白说“在这个精舍里属于僧团之物”;又写道:“起因等与不与取相似,但这个是苦受。”

关于阻止羯磨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10. 未给予欲而前往学处的注释

有些人说,如果没有去参加集会,也没有表示同意,那就没有犯戒。另一些人说,这是恶作,因为他有意阻碍如法的羯磨。

关于“未给予欲而前往”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十一,软弱学处注释

“以不净物”是指用金银等制成的床具等。关于可接受的净床,这是针对施主说“我们施给僧团”而施的;但如果他们说“我们施给寺院”,那么即使是金银等制成的不净床也可以接受。还有“水缸是大量盛水的容器”。关于“以僧物受用”,如果守园人等代为接受之后给予,那么比丘可以受用。还有“铜器、铁器等,即使施给僧团,也不适合随身携带”,依照《一切欢喜》所说,不应亲手取用,而应让人代为接受。另外,有些人说“穿孔的物件就是腰带”。又有“阿魏、朱砂、雄黄、雌黄可作为眼药”的语句。还有“木制的……乃至无足的,也是箱”的语句。以及“木制的瓶,即木制的水瓶”。还有“柱、秤、梯、板等之中”,已做记录。

《弱学处》的注释讲解完毕。

12. 回向学处注释

有一位比丘想布施给被举罪的人,另一位比丘阻止了这次布施,让施主转而布施给别人,这无犯。同样,让正在浪费信施的人转施给别人,也无犯。当自己依止的比丘们来请示说“我们想把钵布施给某某人”,此时说“此人不相应,应布施给相应的人”,因为这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无犯。但如果让原本想布施给那个人的人,改去布施给另外的人,那就是有罪。在一切情况下,问过之后,想布施的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处理。

《回向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同法品第八。

第九 宝品

内宫学处的注释

“在非住处”是指在被围墙围绕的区域之外的树下等处。老师说“若他只是刹帝利而未受灌顶,或只是受了灌顶而非刹帝利,则守护”,这是把“刹帝利身份”和“受灌顶身份”说成犯戒的构成条件。它的起源等与第一咖提那学处相同,但这里应读作“作与无作”。

关于后宫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2. 宝物学处注释

整条论述路径,排除了以库藏管理者为首而进行的存放和隐匿之后,才得以展开。

《宝学处》注释讲解完毕。

3. 非时入村学处注释

“有比丘”以及“不询问”以及“如是紧急”——这里是三句的读法。“起源等与咖提那相似,而此处是作与无作”——这是读法。

非时入村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4. 针筒学处的注释

“那属于他”是指:那个属于他的、会毁坏的波逸提罪,因为要先做第一次毁坏,之后再忏悔。其余各项也是同样的道理。“斧柄”是指在斧头的柄上。

针筒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5. 床座学处注释

“八指床脚”这个词是中性的。把它安放在床座横梁结合处上,就是制作(床脚)的意思。

床座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6章 棉絮填充学处的注释

虽然看起来是在获得时就像犯波逸提一样,但应当知道,只有在使用时才构成罪过。“由他人做好后获得而使用,犯恶作”这句话,在这里可以作为依据。

关于棉絮填充学处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7章 坐具学处的解释

虽然在这里看不到坐具的“生”(种类),但因为衣犍度中已经允许了,而且它被包含在“九种衣应当受持”之中,所以应当知道:它的种类就是衣的种类。有人说:“有所得时用有边的,无所得时用无边的也可以。”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所谓坐具,就是指有边的”这句话已经规定了它的形状。

坐具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九宝品。

《纯波逸提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