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不定篇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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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篇

第一不定学处的注释

说了“与女人”之后,又因为接着说了“与一位”,所以解释成“与一位算作女人的女子”。“独处”是指不公开的地方。不公开的情况,就是使作无犯者得以无犯的不现前状态,因此说“眼的独处”。难道在分别文句里不是说到:“独处,就是眼的独处、耳的独处。眼的独处,就是当眼睛被遮住、或眉毛抬起、或头抬起时,无法看见;耳的独处,就是听不到平常的说话”吗?那为什么这里不说那个,而只说“眼的独处”呢?因此说“虽然”等话。以此表明,圣典中说的“耳的独处”,是依义理抉择而说的。那么,怎么知道“这里所指的只是眼的独处”呢?因为依据“在隐蔽的座位”这句话,以及说“能行淫法”的缘故。所以又说“即使”等话。“门扇关闭”这一说法,是从隐蔽性显示眼之独处的存在。然而,门扇没有关闭时,坐在门口的人使[比丘]无犯。应当知道,不只是门扇没关闭的房屋门口坐着的人使[比丘]无犯,即使坐在屋内十二肘范围内的空间里,也使[比丘]无犯。因此说“然而在能见之处”等话。因为坐着打瞌睡的人被昏沉睡眠所控制,有时睁开眼睛,有时闭上眼睛,并没有进入深睡,所以说“睡眠者也使[比丘]无犯”。而躺下睡觉的人则不是这样,所以说“躺下睡眠者也不能使[比丘]无犯”,意思就是不能使[比丘]无犯。至于淫行,女人不能充当第二者。因为女人们会互相掩护过失。正因如此,在毗舍离大林中,有比丘开着门躺着,许多女人尽情而为之后便离开了。因此说“至于女人,纵使一百个也不能使[比丘]无犯”。所谓“那件事”,就是越轨的行为。因为只有先坐下才会躺下,所以为了显示“应作坐”这句话,也把躺下包含在内而说,因此说“在这里”等话。“应以三法中的一种来处置”,是说凡是承认坐的人,必定与三法中的某一种相应。然而,只有以那种方式承认坐的人,才可依波罗夷、僧残或波逸提来处置。“不是不承认的人”,是说如果不承认坐,就不能以三法中的任何一种来处置。因为即使是无惭者,也只有承认时,才能依所犯之罪来处置。只要还不承认,就应当说“既非清净,也非不清净”,但应依照行事的常规来处置。因为这样说过——

在有惭者当中,承诺是成立的;在无惭者当中,这样的承诺则不存在。

即使无惭者说得多,也应当依据所说相关内容予以治罪。

并非仅以三法中某一法之单独举罪,即如此依承认而处置,而是也要结合坐等方式来举罪,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或者,如果那位值得信任的近事女这样说,就应该照她所说的对那位比丘处理”。因此又说“在坐等方式中”等等。这里虽然没有提到“承认”,但因为这是论题所及,所以说“只有承认了,才应该照她所说的对那位比丘处理”。由于在那样的近事女的话里,并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为了说明“所见”有时是这样、有时是那样,就指出了不一致产生的可能。因为不确定,所以不是决定性的,因此说“三罪”等等。

为了贪图跟女人私下独坐的那种享受,想走到女人身边去,就涂眼药、画眼线,犯恶作。穿下裙、系腰带、披袈裟,每做一个动作都犯恶作。走路时,每迈一步都犯恶作。走到之后坐下来,也只是恶作。所以论中说“以名为淫法所依烦恼”等等。这里即使没有私下独坐的享受,但因为淫欲存在时,与之相连的烦恼也在,所以说“以名为淫法所依烦恼”。正因为这样,才取了“所依”这个词。“以私下独处的享受”是指:心里生起“跟某某女人一起私下独坐,说说笑笑”这样的贪著,以此为因。在没有非盲、有智且醒着的人处于近处时,坐才犯波逸提,这就是这里的意思。如果那个女人因为有事一次次站起来又坐下,每坐一次就犯一次波逸提。为了见某个女人而去了,但没见到她,另有一个女人来了坐下,如果生起了享受,就犯波逸提。如果来了好几个女人,就按女人的数量结波逸提。如果她们一次次站起来又坐下,按坐的次数也各结波逸提。如果不限定对象,心想“见到谁就跟谁一起享受私下独处”,去了坐下,也按来了的人数和一次次坐下的次数,依照上面说的方法知道所犯的罪。“所说那种男子”是指不瞎、有智慧的男子。“在近处范围内”是指在十二肘手之内。如果是以清净心去坐,来到近处的女人坐下时生起了私下独处的享受,这样也不犯。

第一不定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二不定学处的注释

关于“并非隐蔽”这一句,这里还要知道:凡是外面有围墙围住、里面是敞开的精舍庭院等地方,这些也都算在“内”的范围内。《大注》里说:“像这样的地方,就是被当作非隐蔽处。”所谓“或以僧残”,就是指以身体接触和粗恶语为内容的僧残罪。正因为这样,在词句分别中说:“如果她说:‘尊者,我看见他和女人坐在一起,做身体接触……’”等等。这条学处是依粗恶语而来的。听了粗恶语之后,那个女人也不隐瞒。正如在粗恶语学处中,那些有羞耻心的女人走出去,令比丘们受到呵责,所以这里说“女人也”能使[比丘]无犯。或者,这里因为是非隐蔽处,女人也能使[比丘]无犯;而在第一条学处中因为是隐蔽处,即使有一百个女人,也不能使[比丘]无犯——应当这样理解这里的含义。“不盲不聋”这一句中,就身体接触方面说“不盲”,就粗恶语方面说“不聋”。

关于生起等项,这条学处有三种生起方式:从身和心生起,从语和心生起,从身、语、心三者和合而生起。它是造作,是有想解脱,是有心,是世间所呵责的罪,是身业,是语业,是不善心,由乐受和舍受两种感受所摄。因此说“在这里,生起等项目确实与不与取那条学处相同”。这里还要知道:当一个人行身触时,也会说粗恶语;说粗恶语时,也会坐着,所以说“从身、语、心三者和合而生起”,应当理解为这是就同时行身触和说粗恶语的情况而说,或者只是针对粗恶语而说。

第二不定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他们说:这个不定篇,是为了说明“定罪”和“不定罪”的特征才说的——只有承认所举事实的人,才能因以见等为根源的举罪而对他定罪,不是别人。

以上是《度疑》中波罗提木叉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箧》中,在《隐义阐明》中

不定注释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