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疑古复注·应学法篇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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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法篇

在应学处中,即使有违犯,也只是为了表明“只有不尊重、有所期待的人才会犯戒”,所以没有说出能作之人。这确实是律法的性质,即:在有期待(轻慢)的情况下才指出能作之人,这是已说规定中的规则,并且使用依格。下垂超过八指,也可以穿着。此后若下垂超过那个限度,就犯恶作,这是在大注疏中说的。所谓“在寺院中”,是指在礼佛等时候。“应当披着”,是就上衣的作用而说的。

关于“站立”这一说法,这里有人写道:即使正在行走,也还是能够观察有没有危险(《跋耆罗复注》波逸提582)。就像已经住进住处的人,在村落中可以敞开身体坐着,同样地,想走到他跟前的人,也可以不系腰带、不披僧伽梨、不告知入村,随意前往。因此,在长途行路时,一位比丘履行了入村的规矩而入村,到达前方一处已设好的住所,放下资具后,如果已经住进那里,其他人也可以随意前往他跟前。更不用说,前往已住四五天的比丘跟前,以及前往已入住者跟前,都是允许的。随意前往礼佛也是允许的。注疏中也这样说:“以因缘故向各处观看,无犯。”这里应知,“因缘”指的是物品供养。这一点已经写明了。

《二十六条相应解释》讲完了。

因为“应受取与钵口齐平的钵食”这句话,说明应受取装满到钵口的钵食,所以,在自己手中的钵里,正在布施的钵食即使堆得像塔一样,也是允许的,这一点已经表明。对于先前提到的汤饭,放进嘴里后生起后悔,想要再吐出来,却又忽然咽下去,这在这里就叫作无意而食。已告知和未告知的食物放在同一个地方,忽然不加思索地拿来吃,就叫作因失念而食。

自己坐在车上时,就像对坐在车上的人一样;

对于一事足够,对于另一事不足;持伞者即是同一人。

关于“汤饭告知”的学处,由偷盗团伙引起,是造作行为,属于想解脱,有心,世间所谴责,是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这是诵文。

学处解释完毕。

《比丘巴帝摩卡注释》讲解完毕。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